股票投资报告范例6篇

股票投资报告

股票投资报告范文1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基金持股;股价波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6-0139-05 收稿日期:2009-08-03

开放式基金在我国自2001年产生至今已8年时间,已经成为投资者投资理财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焦点。截至2009年5月4日,我国共发行开放式基金452只,约占基金总数目的93%,开放式基金份额达到了24943.1596亿元,资产净值高达18779.2721亿元,其品种也不断创新。但总的说来开放式基金中以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最多,对市场影响最大。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国上市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高达10066.117亿元,约占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51.3%,占A股流通总市值4.52万亿的22.3%,再加上占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总额29%的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也高达60.9%。可见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股票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给者。

在开放式基金数量不断增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我国开放式基金呈现出的投资风格也越来越多样化,各类型不同风格基金经常会出现交叉持股、重仓股集中度较高等问题。那么,作为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开放式基金的迅猛发展及其以投资股票为主的投资风格,是否起到了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开放式基金集中持股与股票价格波动性之间的内在关系等问题就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们主要围绕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波动之间关系以及基金持股能否发挥稳定股票价格或证券市场的作用展开研究。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数据区间有差异,得出的结论也不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加剧股票价格及市场的波动,减少市场的稳定性;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使投资行为更趋向于理性,从而使股票市场更稳定,减少股票价格波动。Nofsinger等(1999)通过对1977到1991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比例与上市公司股票波动性关系的研究,认为在控制公司规模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股价波动存在正相关性。Patrick等(2002)指出,在正向反馈羊群行为的基础上,当市场收益的相对价值为2%或以上时,公司的非常规收益与机构投资者的比例相关,且公司股票的换手率也特别高,因而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能够影响股票价格。Kenneth等(1992)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在交易中易产生羊群行为,增大股价波动。而Lakonishok等(1992)则认为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能够加速股价对信息的吸收,可以和个人投资者的非理相抵消,从而有利于稳定市场。Ernst和Narayan(1996)认为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经理的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一问题,基金经理往往会推断、模仿并追随其他基金的买卖行为,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与大幅变动,破坏了市场的稳定运行。Paul等(200i)研究认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可以通过信息效应引起股市价格变动。Richard和Laura(1997)指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形成股票市场日收益序列相关的原因,而且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能够反映信息,会增加股价波动的速度。Bradford等(1990)撰文指出,股票市场上存在的正反馈交易者,使理性投资者无法发挥稳定股价的功能,并可能造成市场更加不稳定。Eric和Sen Dong(2006)对日本市场1975年到2003年间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表明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能够解释股票市场波动性。而Martin和Janusz(2006)运用实验方法,研究波兰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股市收益的动态变化,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的增加会改变整个股票收益的自相关性和波动性,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使股票收益指数产生了稳定效应。

上述的国外文献大都是研究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股价波动或市场稳定性的研究,而较少有直接研究开放式基金持股对股价影响的研究文献。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在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式基金能够代表机构投资者的某些特征与行为。国外学者对于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与股票价格特征的相互作用机制、股票市场的稳定性等问题的研究成果对本文有一定的理论参考意义。

国内基金业自产生以来,基金的绩效、投资偏好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基金持股与股价波动的关系探讨主要有两个方向:第一,基金持股与股票收益率间的关系;第二,基金持股与股票价格波动、证券市场稳定等的关系。

在基金持股与股票收益率间关系的研究上,杨德群等(2001)对2000年至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披露持股每半年期数据和季度重仓股投资组合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基金每半年持殷比例与后期股价收益率具有显著性的关系,而每季度持股比例与后期股价收益率的关系不显著;基金持股变动对当期股价收益有显著性的影响,而基金前期的持股变化与后期的股价收益率没有显著的关系。杨永健(2006)通过对基金持股比例与个股每股收益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基金重仓持股的股票的每股收益并没有随着持股比例的变动而相应变化的结论。姜宝强(2006)认为基金持股与股票收益率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基金对股票增持或减持对股票的收益率分别产生向上或向下的压力。

在基金持股与股价波动关系的研究上,蔡庆丰(2003)通过实证检验发现,1999年1季度到2000年3季度期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和股价波动性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基金持股后加大股价的波动性。彭继红,张忠永(2007)选取259只典型重仓股,利用1999年到2006年第一季度的财务及交易数据,采用FE模型基金持股与股票的系统波动和个别波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开放式基金比封闭式基金更利于稳定股票的系统波动,而两者对个别波动没有影响。曹崇延等(2008)运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对2002年到2007年的基金与股票市场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两个结论:基金持股比例变动对股票价格波动有推波助澜作用;基金持股比例受股价波动的影响,基金更偏向于购买股价波动较大的股票。宋军和吴冲锋(2001)、张羽(2005)等的研究认为,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总体上没有显示出稳定市场的功能。

由于我国基金业的兴起较晚,国内学者关于基金持股对股票价格波动影响的研究都是在2000年以后。其研究方

法、数据对象、变量的不同结论也不一。总的来说,国内的研究有以下普遍的特点:第一,选择的研究区间一般较短,基本上是1~3年,因此研究结果往往不显著,且缺乏持续性;第二,大多选取基金的十大重仓股数据作为样本数据,而基金对某一股票的持股比例应该是所有基金持有该股票的比例总和,仅仅考虑十大重仓股数据不够准确和全面。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来分析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对股价波动的影响,此分析选取2003~2008年共6年期作为研究区间,其中既有市场下跌的区间,也有市场上涨的区间,能够较好地反应市场的长期趋势;通过综合沪深两市情况,从开放式基金持股数据和股票市场的相关数据中筛选样本,使样本和分析更加准备和全面;在截面回归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希望能更好地反映我国开放式基金持股是否发挥了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

二、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及其变动对股价波动影响的实证分析

随着开放式基金规模的扩大、种类的增多,大量的基金进入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上涨给基金带来了良好的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股票价格。可以说,开放式基金是影响股票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整个市场起着拉动的作用。因此,本文采用多元线性的截面回归方程和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回归方程的方法来分析开放式基金持股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以检验开放式基金在我国是否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

(一)数据说明

本文分析所用的数据来自于两大数据库,其中,关于基金部分的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2009版》,而关于股票市场的数据则来源于《锐思数据》。

本文主要是研究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及其变动对股价波动的影响,而我国在2001年9月才正式推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截至2002年12月31日,开放式基金也只发展到17只,其规模、结构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都是相当有限的,因此本文的研究期限是从2003年开始,至2008年结束。每半年为1个报告期,一共有12个报告期,研究期限较长,与文中假定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组合不变是一致的。从全部开放式基金的中报和年报的持股数据来看,本文选取2003年之前已经上市,并在2003年至2008年的报告期内连续被开放式基金持有的沪深两市的A股作为样本股票,在此期间开放式基金在持股个数和持股比例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2003年中报中被开放式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共有401只,但其中一些股票后期由于被摘牌或因业绩不佳而被基金放弃,考虑到数据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对各报告期的样本进行筛选,并最终选取203只股票作为样本,这203只股票在整个12个报告期内都持续被开放式基金持有。本文所选样本股票的在沪深两市的分布较均衡,具体见表1。

(二)变量选择

为了实证分析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及其变动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本文采用了6个变量来进行截面回归和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回归分析。下面,将具体的指标情况介绍如

(1)股价波动率(VOL),用样本股票在报告期内所有日收益率的标准差表示。由于波动率是反映证券价格或指数起伏强度的测量值,所以选用股价波动率反映样本股票在半年度交易中股价起伏变化情况。而且假定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组合不变。由于基金实行长期投资的战略,且本文的研究期限较长,因此该假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持股基金数(NO),指同时持有某只股票的开放式基金家数,考虑数据的平稳性,取其自然对数。

(3)基金持股比例(RATE),指所有基金持股占该股流通股股本的比例,用各报告期公布的基金持股比例来表示。

(4)股票换手率(TURNOVER),用样本股票在各报告期日换手率的均值表示。

(5)流通A股市值(VALUE),以报告期内样本股票日流通股市值的均值表示,考虑数据的平稳性,取其自然对数。

(6)股票收益率(RR),即203只样本股票在报告期内所获得的日收益率的均值。

(三)研究方法

为了研究开放式基金持股对股价波动的影响,本文首先采取了传统的线性回归方程对12个报告期的数据进行截面回归,分析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线性回归分析方法虽简单易行,能描述出因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但它没有考虑变量的内生性,其估计结果不具有一致性,很难反应开放式基金持股和股价波动之间的确切关系。因此,本文采用GLS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一步分析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变动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可以综合考虑时间和截面所含的消息。在扩大样本容量的同时,可以有效控制个体行为的差异,从而得出更有意义的估计结果。

本文的全部数据处理和图表处理都是通过EXCEL和EVIEWS 5.0软件进行。

(四)截面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基金持股比例对股价波动的影响,采用截面回归分析方法对2003年至2008年共12个报告期的样本数据进行回归,以股价波动率为因变量,以持股基金数目的对数、基金持股比例、股票区间的均值日换手率、流通A股市值的对数、股票收益率为为解释变量。建立如下的回归方程:

VOL=c(1)+c(2)LnNO+c(3)RATE+c(4)TURNOVER+C(5)LnVALUE+C(6)RR

采用EVEIWS软件对12个报告期的数据进行截面回归分析,最终得到表2的回归结果。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12个报告期的回归系数中,只有3个报告期的基金持股比例与股价波动之间负相关,但是回归结果并不显著;而其余9个报告期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较显著,这表明我国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股价波动之间存在较明显的正向关系,我国开放式基金持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票价格的波动。而且,2006至2007年之间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在99%的水平下显著,这充分反映了2006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大牛市对基金业的发展与带动作用,基金持股的市场影响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

数据显示,持股基金数目与股价波动之间在11个报告期的回归系数都为负,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负向关系。持股基金数日比较大,说明单个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的份额相对较小,其投资行为的变化比较不容易引起股票价格的变动;也可以说,持股基金数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股价波动。显而易见,股票抉手率与股价波动之间存在正向关系,12个报告期的回归系数都为正且均在99%的水平下显著。股票换手率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预示着基金交易比较频繁,容易引起股票价格的变动。

(五)基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分析

从上文的截面回归系数结果可知,开放式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票价格的波动。但是,不同时期的显著性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截面回归方法自身的局限,它没有考虑变量的内生性,其估计结果不具有一致性。因此,本文采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来做进一步的分析。以第t期股价波动率

为因变量,以第t-1期股价波动率、第t期持股基金数的对数、第t期持股比例的增量、第t期换手率、第t期流通A股市值的对数为解释变量,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VOLt=C(1)+c(2)VOLtt-1+c(3)LnNOt十C(4)RRt-1+C(5)RR2+C(6)TURNOVER1+C(7)LnVALUE。

采用GLS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估计方法,得出表3的模型估计结果。

由表3中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可知,基金持股比例变动的系数为0.0080,表明基金持股比例的变动与该股票价格波动之间是正相关的且在99%的水平下显著,基金持股比例的变动是股票价格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基金持股对股票价格波动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第t-1期股价波动率对第t期的股票价格变动影响显著且系数为正,这说明股票价格波动具有一定的惯性。持股基金数的系数在99%的水平下显著且是负的,说明在控制其他变量之后,增加持有股票的基金数目,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换手率的系数为正且非常显著,说明股票换手率与股价波动率之间成正向关系。

三、实证结论及建议

(一)实证结论及分析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两个结论:①从截面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12个报告期内,只有3个报告期内的回归系数为负,且不是非常显著,而其余9个报告期内的系数都为正且显著,说明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与股价波动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基金持股占流通股比例的大小是引起股价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②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变动与股价波动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0080且在99%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开放式基金持股比例变动对股价波动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毋庸置疑,作为我国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开放式基金的持股行为对股价波动产生着日益重要的影响,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持股并没有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作者认为这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存在严重的“羊群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股价的波动。而且,我国整体基金业的择股模式十分相似,投资资金大多集中于大规模市值的股票,与我国的股票市场特点也是有关的。

2 基金实现理性价值投资的外部环境不完善。我国开放式基金经历了8年的历练,逐步实现向理性价值投资理念转变。但理性的价值投资却不等于长期投资,长期持有。基金是追求赢利性的行业,追求利润是它生存和发展的本质要求,如果市场上存在短期的赢利机会,基金会毫不犹豫地抓住。在市场监管不强,外部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甚至有可能会产生违规的冲动。从而使政府发展基金的意图(即期望基金在股票市场危机时,能大量注入资金从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与基金自身的经营行为和目标产生偏差。

3 我国股市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只有被动做空,而没有主动做空机制,与做多机制相比做空机制处于明显的劣势,仓位调整是基金唯一的避免系统风险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开放式基金发挥稳定市场的功能,推动股票市场健康发展,作者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 多种渠道弱化羊群效应

第一,要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一方面,加快对优质大型上市公司的审批步伐,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现有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要合理制定企业上市门槛,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让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使基金在挑选投资品种时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才能有效地减轻基金羊群行为造成的市场脆弱性和风险隐患。

第二,要加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我国大部分基金是股票型基金,特别是混合型基金与偏股型基金业也无明显的差异,基金具有很大的趋同性,投资风格差异不明显。应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使基金拥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增加其投资渠道从而控制基金的羊群行为。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滞后,金融期货、期权等基础工具尚不存在,又缺乏做空机制,市场的系统风险很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基金只能选择那些业绩优良的股票,从而形成基金的羊群行为。因此,适时推出衍生工具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真正地发挥稳定市场的力量。

第三,要建立科学而公正的基金评价体系。基金经理人存在羊群心理与基金市场的“相对业绩评价”的激励机制有关,如果投资者更多地从基金的收益率排名来选择基金,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又决定了基金经理的个人收入,那么基金经理自然将唯提高排名是从。频繁而又短期地对基金业绩进行排名,往往忽视风险的因素,因此,建立科学而公正的基金评价体系有利于改变投资者对基金的选择标准,从而引导基金向建立自身独特投资风格以吸引投资者的方向发展。

2 创造基金实现价值投资理念的良好外部环境

第一,完善市场监管理念,建立应急措施。市场本身是影响基金投资行为变动的根本因素。管理层对于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和引导,应更多地从市场的角度着手,加强市场制度建设,鼓励基金市场化创新行为的发挥。而在应急机制方面,在监控基金投资行为对于市场可能产生的非正面影响时,可考虑给予基金短期性的融资帮助,以抵消由于申购赎回导致基金资金大幅波动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第二,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基金投资持仓行为。

首先应加强基金与投资者的联系。以定期派发的信息披露报告具体说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与收益、分散度,达到与投资者沟通、教育双重效果。其次,加强基金以及整个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对虚假的信息披露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股票投资报告范文2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对新股发行与认购作如下规定: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方案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当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7、股票发行可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标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部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5、上网申购程序为:

(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定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6、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归发行公司所有。冻结资金的利息按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按季支付。

7、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单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不超过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手续费,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金额,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认真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三、“全额预缴款”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购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帐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帐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帐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配售比例I=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I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I试算每个帐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I

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Ⅱ。

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3、余款即退

(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帐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由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股票投资报告范文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9年3月21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四、删除第八条。

五、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六、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七、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

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

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股票投资报告范文4

很多人喜欢把那些非常成功的投资大师称为投资大鳄。

为什么比喻为鳄鱼而不是别的动物呢?

因为,投资大师和鳄鱼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一点是,在攻击之前非常小心隐藏自己的行踪,非常精通三十六计中瞒天过海,巴菲特强调保密,甚至强调到了极端。

第一,自己从来不说,事前不说,事后也不说。从不讨论投资之前讨论,甚至之后也不讨论。

巴菲特为伯克希尔股东制定的股东手册中,规定了15条基本原则,第13条是禁止讨论股票投资:“尽管我们坚持开诚布公的原则,但是我们仅仅根据法律要求的程度讨论我们在可流通证券上的投资活动。好的股票投资想法就像那些好的产品设想和公司兼并设想一样十分罕见,十分宝贵,而且很容易被竞争对手盗用。因此,我们一般情况绝不谈论我们的投资想法。即使我们已经卖出的证券也禁止谈论(因为我们可能再将他们买回来)。那些市场谣传我们正在买入的股票时也禁止讨论。如果我们否认这些报道,但在其他情况却说了“无可奉告”,那么无可奉告就会被理解为确认。尽管我们不愿意讨论具体的股票,但我们却可以自由地讨论我们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投资哲学。我从金融历史上最伟大的投资导师本・格雷厄姆慷慨分享的投资智慧中受益巨大。我相信,我把从他那里学到的东西传给更多后来者,才是最正确的做法。即使这样会像格雷厄姆教授投资的后果一样,为自己制造新的竞争对手和更厉害的竞争对手,也在所不惜。”

回顾巴菲特过去30多年在伯克希尔公司年报及致股东的信中,关于股票投资的讨论极少,甚至为了避免市场跟风,会特别向证监会请求同意推迟披露某项股票投资。

巴菲特执意不肯透露自己的股票,因为他担心别人会模仿他,如果他要更多地买进,他就得付出更高的价格。

巴菲特披露自己的股票投资,往往是法律规定不得不披露时才去披露。比如2003年巴菲特在网络股泡沫破裂之后,悄悄大量买入中石油,4月底就买入23.38亿股。但是香港证交所规定,持股达到流通股本的5%必须披露。结果披露后市场疯狂跟风买入,巴菲特只好停手。他非常遗憾,却也没有办法。

第二,巴菲特禁止别人询问他的股票投资组合。

巴菲特早期成立了投资合伙公司时,只在每年的最后一天开放申购赎回,而且从不向合伙人公布具体股票投资组合,也不准询问。

尽管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巴菲特在这一点上从不让步。所以和他合伙的人都是基于直觉对不到30岁的巴菲特为人及投资能力的绝对信任。

有一次一位合伙人一定想要知道巴菲特的股票投资组合,巴菲特对会计说:给他结账,让他走人。

巴菲特的经纪人都明白,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谈起巴菲特选的股票,甚至对公司内部人士也不能谈及。

第三,巴菲特像防止间谍一样严防有人窥探自己的选股秘密。

巴菲特严守股票投资秘密,有时甚至达到了有些偏执的地步。

他不和任何人提及此事,他甚至害怕说梦话,甚至有时用毛巾捂住嘴睡觉,因为他担心老婆孩子可能听到。

巴菲特一位奥马哈的桥牌密友凯・克特尔说,巴菲特甚至认为他办公室对面的黑石饭店里有用望远镜放大技术窥视他在凯威特广场的办公室。巴菲特特地雇佣了一家安全公司前去检查。尽管什么都没有发现,但从此对面再也没有人敢拿着望远镜朝着他的办公室望了。

在极其严格的防范之后,巴菲特他一个公司接着一个公司地分析着,把符合自己标准的牢记在脑中,一旦其中某一家公司股价变得过于低估了,他便猛然出击,大量买入。

当巴菲特执意强调保密时,他不仅仅是想防止走漏消息,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受到侵犯,以此来维护完全的独立。他不想有泄露内情者或是胡乱猜测者。这也表明巴菲特对自己选股的强烈自信。

一只股票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巴菲特必须首先说服自己,而一旦他做到了,那么别人的意见又有什么意义呢?最终投资业绩结果会自己说话。

巴菲特不需要别人的建议和评价,他只需要外界的一种东西――资金。

第四,巴菲特忠告,小心那些大谈股票的人。

每年年底年初,你绝对不会听到巴菲特大谈他看好什么行业什么股票。

每到年报披露时,你绝对不会听到巴菲特大谈他买入什么股票大赚了多少。但有时你会听到巴菲特大谈我错误地买入或者卖出了什么股票。

但是你会经常看到听到一些分析师以及公募或者私募基金经理年初大谈他看好什么行业或者股票。而年报披露时同样是这些人会大谈他买入什么大牛股大赚了多少。但极少听到看到有人大谈自己的错误和失误。

股票投资报告范文5

股票公告,包括股票发行公告、股票停牌公告、股票复牌公告、股票异常公告等,公告发行时间一般在下午3点左右,不会在晚上公布,投资者注意查看。

另外,根据发行时间,股票公告还可以分为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报如公司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间有固定的时间,而临时公告则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来,没有固定的时间。

及时了解股票公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股票的动态以及公司的状况。

(来源:文章屋网 )

股票投资报告范文6

    就机构投资者竞争而言,当市场只存在单一知情者时,若他有关于公司股价与其潜在有效价格偏离的私有信息,他的最优交易策略为缓慢且隐蔽地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而私有信息通过知情者交易行为缓慢地融入股价之中。现实金融市场中,不可能像理论模型中只有唯一知情者,而是存在众多的知情者。HoldenandSubrahmanyam(1992)[5]从理论角度考察了多个知情者的最优交易策略,发现知情者会进行激烈的竞争,迅速交易,从而使私有信息在很短的时间内反映在股价之中。在极端情况下(无数多个知情者),私有信息会在第一次交易时完全融入股价,从而知情者利润趋近于零。因此,知情者数量增加会导致对私有信息的竞争更加激烈,进而导致私有信息更快地融入股价,也就是说,实际价格与有效价格之间的偏离会更快地消失,能提高股价的信息效率。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对机构投资者竞争基本都是通过机构投资者数量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来测度的。Akins(2012)[6]首次将生产市场常用的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应用于微观金融市场,来衡量机构投资者之间私有信息的分布。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相比,拥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和专业分析能力,常常被视为“知情者”;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对某一公司持股数量较多的机构投资者可能拥有更多的私有信息,这主要是由于它相对拥有更好的渠道和更大的激励。因此,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分布可以用来衡量私有信息的分布,私有信息更平均的分布也就意味着更激烈的竞争。就信息效率而言,早期关于市场效率的研究就提出了用方差比检验(variance-ratiotest)来考察股票价格是否服从随机游走。此后,LoandMackinlay(1988)[7]将方差比检验进一步发展,考察不同持有期下,股票回报的方差与单期回报方差的比值,得出股票价格不服从随机游走的结论。其中方差比检验的具体机制是:根据有效市场的定义,资产的价格充分和正确反映了所有相关信息,对所有参与者释放该信息,资产价格不受影响。因此,在有效市场下,股票价格应当服从随机游走,股票回报率的方差就应该和回报期成比例。方差比检验作为一种考察股票价格是否服从随机游走的普遍方法,可以进一步反映市场是否有效。当市场非有效时,即市场中有关于某公司的私有信息,但该私有信息未反映到公司的实际股价中时,实际价格就与有效价格有一定程度的偏离,此时实际股价有向有效价格逼近的趋势,能够被预测且不再服从随机游走。但是,若拥有该信息的知情人数量众多,竞争激烈,那么根据HoldenandSubrah-manyam(1992)[5]的理论模型,这些知情人会尽可能快地进行交易,他们的交易行为向市场释放了信息,使股价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调整以融合该私有信息,实际股价与有效价格迅速保持一致,股价服从随机游走。机构投资者往往被视为知情者,因此机构投资者竞争越激烈,私有信息就越快地融合于股价中,股价越接近有效价格,因而更服从随机游走。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设1:H1:机构投资者竞争越激烈,股价更服从随机游走,市场信息效率越高。在报价驱动市场下,买卖价差是指做市商的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间的差额,是做市商为弥补指令处理成本,存货持有成本,以及信息成本而产生的,可以反映市场流动性和信息效率。与报价驱动市场不同,我国股票市场采用指令驱动交易的市场结构,即投资者的买卖委托指令之间直接进行配对交易,其中匹配的买卖订单按照相同的价格撮合,未成交的有效订单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之间的差额形成买卖价差。因此,买卖价差越小,交易双方所愿意接受的最佳价格就越近,交易完成越快,市场的流动性也就越好;同时,买卖价差越小,说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也越低,即关于股票的私有信息越少,股票价格已经包含了所有可得的信息,其市场信息效率就越高。机构投资者竞争度越大,说明私有信息分布越平均,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使该私有信息迅速融入股价,能被用来进行无风险套利的私有信息消失,从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买卖价差越小,信息效率越高。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假说2:H2:机构投资者竞争越激烈,股票市场买卖价差越小,尤其能显着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买卖价差,提高市场信息效率。股票正(负)盈余公告后若干周都会有正(负)的异常回报,BernardandThomas(1989)[8]将这种盈余公告后的漂移现象(post-earnings-announcementdrift,PEAD)归因于“天真的”投资者对未预期盈余(earningsurprise)的错误认识,他们没有认识到当前盈余对未来盈余的影响,导致在盈余公告当日股价并未包含全部盈余相关的信息,盈余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实际股价与有效股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这种偏离越严重,说明股价的信息效率越低。由于PEAD的存在,能弥补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个机会进行套利从而获取无风险利润。KeandGowda(2005)[9]对机构投资者短期行为的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利用PEAD进行交易,并获得了年均22%的超常收益,这种套利活动使股价更快地反映内在价值。机构投资者竞争加剧,他们会更激烈地利用这种套利机会,加速价格发现过程,从而使股价迅速回归有效价格,增强股价的信息效率。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假设3:H3:机构投资者竞争越激烈,能显着降低盈余公告后的漂移现象,市场信息效率越高。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自2003以后才具有一定的规模,因此本文将研究期间设为2003—2011年,其中机构数目与机构持股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CE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为保证数据有效性并消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我们首先剔除了数据有明显错误的公司,再利用Win-sorize的方法,对样本上下1%的异常值进行了整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研究的样本期间较长,其中包含了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事件,考虑到股改期间,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涉及多次停牌(甚至长达数个月),因此我们从样本中剔除相应期间的数据以降低这种政策冲击的影响。

    (二)变量定义

    1.机构投资者竞争本文用持股机构绝对数目和持股机构竞争度两个指标来衡量机构投资者的竞争。这里机构投资者特指基金公司,这是由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明细数据难以获得,但基金是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因此用基金公司代替机构投资者是文献研究的习惯做法。一是持股机构数量(NumInst):对每个上市公司而言,每半年度持该公司股票的基金公司数量。二是持股机构集中度(HHI):根据赫芬达尔指数在生产市场的定义,该测度既考虑到对每一个上市公司持股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又考虑到这些机构的相对持股份额。2.信息效率测度:(1)方差比(VarianceRatio,VR)根据LoandMackinlay(1988,1989)[7]所提出的方差比检验的方法,如果股市的对数价格序列不可预测(服从随机游走),那么回报率的方差应该和回报期成比例,即对于一个完全随机游走时间序列来说,其q阶差分序列的方差应该是其一阶差分序列方差的q倍。(2)买卖价差(bid-askspread)买卖价差指做市商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间的差额,可用于衡量市场流动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首先,对每个上市公司,每半年度计算一个按时间加权的买卖价差平均值(Spread);其次,根据GlostenandHarris(1988)[10]的买卖价差分解模型,我们将买卖价差分解为信息不对称部分和非信息不对称部分,并选取信息不对称买卖价差(IASpread)作为因变量之一。(3)盈余公告后的漂移现象(PEAD):我们的样本期间为2003—2011年,每半年度公司都有一次报表披露,以这两次报表披露的时间作为事件日。3.控制变量在研究中,我们还根据前人文献,控制了常规的变量,以降低估计的偏差。具体有:换手率(Turn-over),半年度平均换手率,衡量股票流动性;市值(Size),半年度期末市值,衡量公司规模,实际回归中取自然对数Ln(Size);账面市值比(BM),账面市值比(BooktoMarket)是每股权益账面价值与每股股价的比值,BM越小,说明股票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其账面价值越高,市场对该股票前景预期较好,股票成长性越好;财务杠杆(Leverage),公司负债与资产的比值,是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

    (三)描述性统计

    可以看到,信息效率测度中,方差比检验中,5日方差比与1的绝对差的半年度均值为0.1685,标准差为0.1529,说明不同公司方差比的差异较大,从而以方差比衡量的信息效率在不同公司间有显着差异;此外,10、20日方差比数据此处虽未报告,但与5日方差比类似,在不同公司间的差异也较大。买卖价差的半年度均值为0.0029,标准差为0.0032,信息不对称买卖价差的半年度均值为0.0439,标准差为0.0405,因而以(信息不对称)买卖价差衡量的信息效率在不同公司间也有较大差异。机构投资者竞争测度中,持股机构数目的半年度均值为13.0506,说明我国每个上市公司每半年平均有13家机构持有其股票,标准差24.3692,本样本中,公司半年持股机构数目最小值为零,最大值为135,持股机构数目有显着差异;持股机构集中度的半年度均值为0.6014,标准差为0.3992,即不同公司间机构投资者竞争程度有显着的差异,其中最大值为1,即仅一家或没有机构持有该公司股票,持股机构集中度最高,最小值为0.0212,说明持股机构较为分散,持股机构集中度很低,机构投资者之间对私有信息的竞争很大。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方差比检验(varianceratio)

    为了考察假说1:机构投资者竞争越激烈,股价更服从随机游走,市场信息效率越高。其中,用方差比检验作为被解释变量测度信息效率,模型(5-a)中用持股机构绝对数量的自然对数Ln(NumInst)衡量机构投资者竞争,模型(5-b)中用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HHI衡量机构投资者竞争,其余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杠杆率、换手率、账面市值比。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解释变量都比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以尽量减少内生性问题。

    (二)盈余公告后的漂移现象(P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