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例6篇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目前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时,还可以监督会计委派人员。会计委派人员和审计人员二者相互作用,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极为有利。

2、会计委派人员如何定位

从目前情况看,以核算型为主的财会工作体制已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财会工作如果还停留在记帐、算帐、报帐的地步,会计工作的中心作用就不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重点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也要把财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上来,要彻底扭转过去的重核算、轻管理思想,通过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当然,委派人员不应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委派部门更不能通过财务总监或内部委派人员遥控企业,否则只能越统越死,不利于企业搞活,甚至重蹈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覆辙。

3、会计委派制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财务部门由一个小单位,变成了一个管理全公司近千名会计人员的大单位,对会计干部队伍的管理,也由原来的间接管理变成了直接管理,会计干部的提拔、任免、培训、交流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要对财务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以保证委派会计队伍的稳定和会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2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一般而言,审计独立性越强,审计执行力应该越高。在机构设置上,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包括审计署机关、特派员办事处(简称“特派办”)、派出局和地方审计机关四个层次。从隶属关系上看,地方审计机关的大多数重大事项决策都受当地政府影响;派驻局多数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往的内部审计机构划转至审计署,与派驻部门的关系也很密切。相比而言,审计署机关和特派员办事处独立性更强。理论上分析,独立性更有保障的审计署机关和特派办的审计决定执行率相对于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局应该更高。但郑石桥、尹平(2010)根据各类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执行数据统计分析发现,派出局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执行率比特派员办事处和审计署机关要高,从而得出审计机关地位和审计决定执行率负相关的悖论。作者解释该悖论的原因是审计妥协,而审计妥协背后的制度性背景是“行政模式+双重领导型”审计体制。本文在该研究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了“派出局的审计决定执行率最高,地方审计机关次之,特派办第三”的结论,本文认为“行政模式+双重领导型”审计体制虽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但并非全部。

二、研究设计和样本

本文针对审计署机关、特派办、派出局、地方审计机关四级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研究。采用的审计决定执行率是按政府审计机关的类别分别计算的,本文将其定义为已落实的金额除以应落实金额,已落实金额和应落实金额均包含已经或应该通过所有落实方式落实的金额。数据来源是审计署官方网站公布的2003年至2007年的审计署机关、特派办、派出局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数据。由于2006年除地方审计机关有与其他四年相同口径的统计信息外,其余三类审计机关的数据统计方式发生改变,故不列在分析之内。此外,样本剔除了应整改金额为零的数据。

2003-2005年期间审计决定落实方式包含五种,即上交财政,减少财政拨款,归还原渠道资金,调账处理,自行纠正。2007年包含四种,即上交财政,减少财政拨款,归还原渠道资金,调账处理。故本文的审计决定执行率计算公式为:

2003-2005:审计决定执行率=(已上交财政金额+已减少财政拨款+已归还原渠道资金+已调账处理金额+应自行纠正金额)/(应上交财政金额+应减少财政拨款+应归还原渠道资金+应调账处理金额+应自行纠正金额)

2007:审计决定执行率=(已上交财政金额+已减少财政拨款+已归还原渠道资金+已调账处理金额)/(应上交财政金额+应减少财政拨款+应归还原渠道资金+应调账处理金额)

本文的分析分为两步:

第一步,对四类审计机关分别按年份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至表4所示:

第二步,将四类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执行率均值进行整理,即按照政府审计机关类别和年限进行整合,结果如表5所示:

为了更直观地对比四类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执行率以及观察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执行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根据以上信息可以作出各类审计机关不同期间审计决定执行率变化曲线图如图1所示:

从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四年间审计决定执行率存在着下列关系:派出局>地方审计机关>特派办。由于业务司样本量较少,2007年有效样本量仅为3,只占总样本的30%,对结果造成一定影响,基本上可以认为以上分析证明了审计机关地位和审计决定执行率悖论。

三、现象分析

对审计机关地位和审计决定执行率悖论现象原因的分析,需要从审计机关地位和审计决定执行率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入手。本文认为审计决定执行率的高低是两个阶段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审计决定的形成过程;二是审计决定的执行过程。在第一个过程中,如果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由于政府干预或被审计单位干扰,先期对审计决定进行了过滤,只下达了易于执行的审计决定,则对审计决定执行率有正影响,反之,则无正影响,也无负影响;在第二个过程中,如果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执行的推进力度较大,被审计单位领导对审计决定执行重视程度较高,有助于提高审计决定执行率,这对于审计决定执行率有正的影响,反之有负影响。

(一)审计决定的形成过程分析 按政府审计处理处罚制度的要求,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问题都要反映于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中列出的问题都要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并予以执行。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

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问题=审计报告中列出的问题=审计决定书中列示的问题=审计决定实际得到执行的问题

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呈现如下不等式的状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问题>审计报告中列出的问题>审计决定书中列示的问题>审计决定实际得到执行的问题。

可以认为,审计决定书中列示的问题大于审计决定实际得到执行的问题的程度代表的就是审计决定执行率的高低。

(1)如果前面“>”成立,即审计决定形成过程遭到过滤,则后期审计决定的执行就相对容易,审计决定执行率偏高。

(2)如果前面过滤不多或基本为“=”,则最后一步执行相对较难,审计决定执行率偏低。

(3)前面步骤作用的结果体现为“审计决定书中列示的问题”,这是审计决定执行的对象,最后一个“>”前后两个因素差异的程度代表审计决定执行率的高低,作用对象执行的难易对执行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显然,审计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一过程。在我国“行政模式+双重领导型”审计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很多重大决策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包括审计决定的形成,如此,审计决定难免遭到过滤。派驻局则因其与派驻部门的密切关系,导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完全在审计决定书中得到体现。总之,地方审计机关和派驻局的审计决定遭到过滤的概率和程度要高于署机关和特派办。

(二)审计决定执行过程分析 影响审计决定执行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审计环境、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环境主要是指审计体制和法律方面的因素,由于各类政府审计机关所处审计环境基本无差异,故不再做分析。审计主体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审计队伍素质,主要指执业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二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执行的主观态度,目前普遍存在的是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的积极性不高,重审计轻整改,审计整改工作严谨程度不够,工作方法存在问题等。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审计机关由于审计手段不够先进或审计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了审计决定的执行。在审计主体方面,审计署机关明显优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接受国务院的领导,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的素质按工作要求应比地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素质高,此外审计署机关的审计手段、审计方法也应优于地方审计机关。这些优势应对审计署机关审计决定执行率有正的影响。特派办和派出局都是审计署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具有以上优势。特派办与地方审计机关相比,在审计工作中有自己的特点,如同步条块项目多,各办在项目的组织分工、时间安排上受审计署统一指挥,在具体审计中可以上下兼顾、横向交流、整体联动。来自于审计署的有力领导为做好审计项目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派驻局由于工作地点和审计对象的固定性,使得派驻局对于自己所辖范围的任务较为熟悉,相对而言工作能力较强。故特派办、派驻局审计主体方面也较具优势。所以,在审计主体这一方面,署机关、特派办、派驻局要比地方审计机关略高一筹。

审计客体因素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状况和被审计单位领导对于审计决定的认识程度两方面。审计决定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条件限制的影响,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比经济条件差的被审计单位要相对容易。被审计单位的诸如企业改组、体制变更、资金不足、巨额亏损、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及被执行对象灭失等原因,都可导致审计决定难以执行(宋常、胡家俊、陈宋生,2006)。因为审计决定执行中的各类方式如上交财政金额、减少财政拨款、归还原渠道资金、调账处理等都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条件密切相关,被审计单位经济条件好才有能力或可能执行审计决定。同时,被审计单位领导对审计重视程度越高,审计决定越容易得到整改。审计署的审计对象属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地方企事业单位。审计对象的经济条件虽受到地域和行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在中国现实经济状况下,中央企事业单位经济条件相对更有保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一方面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另一方面与当地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说情风”、“托关系”现象普遍存在,审计双重领导体制的二次作用使得审计决定执行更加困难。另外,相对于审计署机关、特派办、地方审计机关,派出局审计对象、工作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在审计客体这一方面更具有明显优势,为审计决定的后续落实提供了有利条件。由此可见,在审计客体方面,署机关、特派办、派驻局同样比地方审计机关整体平均状况更佳,另外派驻局由于审计对象的固定性,审计工作的开展应该更加得心应手。

(三)分析结果展示 表6可以集中再现以上现象分析过程:

四、结论

我国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对于审计决定执行率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审计体制下导致的审计妥协带来审计决定形成过程中的审计决定过滤,这是派驻局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执行率高于特派办和署机关的重要原因。此外,四类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执行率存在的“派出局>地方审计机关>特派办>署机关”的相互关系,是由审计决定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审计机关由于在审计决定形成过程中存在审计妥协,即使在后续执行过程的所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的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率仍处第二位;与之相反,署机关在审计决定形成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审计妥协,即使后续审计执行过程均优于地方审计机关也仍是处于最后一位。可见,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确对政府审计的效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特派办和署机关具有较强独立性,审计妥协现象相对较少。但是,这种本来具备的审计优势却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其审计决定执行率平均在50%以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审计体制外,还包括审计机关的执业能力,审计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鉴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体制短期内不可能发生变化,提高审计决定执行率的可行举措应更多的从其他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郑石桥、尹平:《审计机关地位、审计妥协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审计研究》2010年第6期。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3

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后,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证。例如,在会计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会计队伍的相对独立,又能保证会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如何让会计人员坚持独立性、不受企业行政干预、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等等。无论采用企业内部会计制,还是采用企业外部会计制,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会计核算和监督,因此,在会计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强对会计的审计监督。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的内审监督,第三十一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的政府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必须加大力度贯彻实施。

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在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不一样,但就其对会计工作有序运行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来说,应是一致的。因而,在会计委派制下,加强各种审计对企业会计监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政府推动、时代要求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会计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2、会计委派制——悖论研究、理性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控制的问题;既有观念变化的因素,也有体制变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群体行为失控,会计定位存有偏差,会计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都会导致信息失真。所以会计委派制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必须探讨的。

3、会计委派制——现实选择、审慎推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有条件地审慎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是在产权制度缺损、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外部经济监督不力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

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会继续存在。目前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是必要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社会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计委派制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因为在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工作,这一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一种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当会计人员为政府而不是为企业负责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再以为企业决策服务的面貌出现,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对待会计工作。因而很难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真正设身处地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经营负责。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审计对会计的再监督,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防止其滥用政府权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2、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从牵制的角度保证会计人员的清正廉洁。

会计人员无论是企业委任还是政府委派,总离不开与钱财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业绩又总是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相关。因此,只有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加强内部牵制,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上岗和离任前的定期及不定期审计,才能防止,保证财会人员清正廉洁。

3、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员与企业共同违规违法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资产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4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含义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独立于被监督单位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专业、专职的财务监督,以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监督制度,是资产所有者的经济监督行为。

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

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二)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

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滥用职权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三)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

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总监素质不高

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五)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差别很大,无法可依。

四、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二)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

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 “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

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殊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结果进行了检验,有助于促进财务总监切实地履行好职责。

(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5

今天是浅谈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我是从外贸到审计。先简单介绍一下背景现状、难点,审计事物探讨和建议展望。

在座的各位可能有的已经设计了自己在境外的审计,有的尚未审计。背景是贯彻落实走出去的战略,是国家利益所在,所驱、大势所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在世界上的大大提高,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已经提上日程。

第二个背景,在1998年,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中,把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监管功能划定到了审计署外事司,本人参与了对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但是遗憾的是至今七年,这个办法没有出台,因为国内的和国际法的冲突,因为本身审计复杂的问题,现在还是在探索当中。

境外国有资产从99年我领人去调研,一般的说国有资产和国内的国有资产有区别,境外国有资产主要分三大块,一个是行政类资产,驻境外的使领馆机构,这是国家财政拨款。啊第二类国有的机构,第三类就是在座的各位、企业和集体的还有我国的个人在国外投资的。

第一介绍的对外投资合作主要是企业和个人部分的审计问题。

大的评价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中国的境外投资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截至2003年7月,中国已经在世界160多个国家累计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是7222家,直接投资金额是110亿左右,这个数据是国家学者数据和官方数据的结合,不一定完全正确。2002年累计对国外投资是299亿,将近300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大概2500家左右,实际上不止。2003年,在国外总投资总额达到332亿,2004年,448亿,到目前为止,在国外投资总额520亿美元,有数据登记是6233家企业实际上是超过1万家企业。因为很多的国家企业出去都是登记,个人的企业一般不会到使馆区登记。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很快,这对更高层次的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个是投资问题,投资规模比较小,尽管目前我们对外投资总额520亿美元,但占全世界对外投资总额的还不到2%.而且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小,中国海外企业平均额是不到140万美元,而发达国家每个企业平均是600万美元左右。规模比较小,生产成本高,效益就比较差一些,市场占有率比较低一些。再一个我们出去办企业目前技术含量不太高,总体来说,对外直接投资过分偏重于初级产品的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偏小,在非贸易型的当中有40%是属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产品竞争,因此这类投资拓展开外市场的前景受到相当的挑战。再一个投资效益不尽人意。

总的来说,是很好的开端,效益参差不齐。目前海外投资企业盈利的55%,其中多数是非生产企业,收支平衡的是28%,亏损企业占7%,主要以生产型企业为主。投资地区结构,目前主要在港澳地区占46.8%,另外在北美,其他的区域比较少。

第二介绍境外投资企业审计的现状。

境外投资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在99年,朱镕基总理正式把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提上议事日程,当时是审计署、港澳办、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起草,后来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接轨等等问题,还未出台,但是工作还在进行之中。

国家审计署这块,对境外企业的国家审计仍处于探索阶段,另外审计人员开展海外审计经验不足等困难,这些年国外这块原来是我们司在管,审计了一些在国外的投资项目,在国内的企业大家都知道所有权是很清楚的,企业到国外注册公司就受当地的限制。要接受国家审计,就要有邀请函,如果所有人是国内某企业某公司,经营人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只是一个合同关系,只有以国内的所有者企业董事会的名义派员是可以的,派审计署是当地的监管机构不接受。另外对国内的银行审批,银行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也接受当地金融结构的管理,国外的银行到中国来,就要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管理,既然派出去的审计报告问题要向他们报告工作,要资源共享,任何一个工作都是这样的,所以目前就是探索阶段。

再一个工作环境本身,我国在国内搞审计提供资料,在国外不提供,因为受时间、经费、语言的限制,我们的审计遇到很多困难,一个发票过来只有数字什么也看不清,所以国家审计署这块,处于探索阶段。

另外我们以国家审计和企业董事会内部机构联合派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进行审计。这个对于境外的投资管理起到促进作用。目前主要是在企业投资本人,对审计的认识和对企业管理的需求,有的是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加强对外投资企业境外审计的难点

第一是审计冲突。因为所在中国的法律和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不太相同、存在一个接轨的问题。因为法律的冲突空间性、时效性在审计取证、审计合法性当中都遇到的困难。审计工作本身难度比较大,国外的审计制度各个国家不相同。要按照当地的会计法审计帐目,而国内的审计不太相同。这也对审计本身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的评估带来困难。另外企业审计由于地域特征,首先时间、财力和地域的限制,给审计工作本身带来困难。再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都面临一个经营层的风险,所有者在国内是集体,经营者是国内派去的,由于他们身居国外,国内的法规受空间效力的限制难以对直接经营层有效的监督,因此大家都在笑话,“赚了钱进腰包,亏损国家担”。这个就是对是效益性增加的困难。

今后监管是要加强,经营层的道德风险都是会面临的。审计人员还完全满足不了境外审计的需要,境外审计是复杂程度比较高,还有面对160多个国家的语言,还有国外的票据有的不好认,这就对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我们派的审计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只有一个月时间的工作,他还要兼顾国内的,对当地的法律只能尽力而为。

境外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这块,明确审计主体,根据全球的管理谁的资产谁负责审计的管理,因此国家审计只是对国家投资这一部分负也审计责任,因为只是对国有的公司、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而集体投资的、个人投资的应当有投资者的董事会对内部进行审计。有一些个人审计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确定审计对象。结合境外审计的特殊性,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主要集中在对企业的经营层、管理层的责任审计。一个是效益型,从财务审计,以帐看帐可能比较困难,从绩效审计的办法更好看一些。

第三确立审计目标,就国家的层面而言,不同的层次、关注点不一样。就国家的层面而言,主要是关注境外资产的增值保值效应。这几天,温家宝总理正在非洲访问,我们希望国有在境外赚钱,同时要看两国的管理,作为投资者而言,显然是要关注国外分支机构营运的真实性、合法性。境外的审计目标首先是摸清家底,作为国内的投资机构,在国外的金额怎么样,底数不清,究竟赚了还是赔了。前几天一位参赞还说了,当时国家七千万美金买了个楼,国内有人去,无论是多大的领导到的全部招待,这七千美金每年不赚钱,还要出维持费。当然我们每年还有美国审计署向我们检举举报一些事。所以境外审计的目标应该做到摸清家底,防止风险,主要是一个经营风险本身,第二个是道德风险。我们派过去的同志在这方面可能还要做更多的工作,以及所在国家的经营风险和风险,包括信誉风险、收帐等等。总之达到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四说到境外审计,充分利用国内与国际法律的冲突,尽管这样,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国内法律和国外法律的资源。因为任何法律冲突总能找到共同点,可以根据法人的国籍、对单位企业的财政财务审计使用其国使用的法律,适用于的法律规定。对境外经营层的管理该提拔的提拔、该调回来的调回来,建立上的审计和评价。简单的说,国内法和国外法都要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尊重。

第五,派出审计队伍形式可以灵活,按照投资主体不同,灵活的组织审计队伍。对于国家直接投资的由国家审计署直接审计。有的项目比如说对于机构还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重大的单位,希望国家审计署派人,董事会也派人,这样比较容易接受进行审计。或者由国家审计机关授权让内审部门去审计,结果共享。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可以由内部派出去审计,或者派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成果的利用。审计报告按照原则应当向审计署的派出单位和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企业的董事会派出的审计报告应该向董事会提交,社会中介结构是谁聘请,向谁提供。在国内国外都提供一个审计里面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结果共享的问题,这样可以节省国家的资源。审计成果的利用需要处理好与当地政府、与国内的关系、与监管部门的关系,既要尊重中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保守我国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由能与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做到多方共享,服务于中方企业在国外的。建议完善法律、尽管出台境外审计相关法规,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在面临国内法缺位和与国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能够在原来对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办法,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共同协商、共同努力,建立新的身价结果。

再一个是建立各种不同类别审计体系。因此类别不一样,对于一个企业的好坏评价值因素不一样,既有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也有社会效益体系,有的是为政策贡献的,该算经济帐要算经济上的结合。以及制订对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业绩和个人廉洁的指标评价。在有利于规范国家投资效益的审计,有利于统一国家投资效益的标准,有利于量化考核国家投资的情况和经营层的同志们的赏罚得当。

第三个建议提高起点。目前在国内以及世界各国,技术审计就是财务收支审计,看着帐薄、看发票看是赚还是赔了,进行效益审议范围就更宽了。近几年经济秩序的好转,与开展对企业领导人和部门领导人的经济工作审计和任期审计是密切相关的。我们近期开展的对部长的审计、对省长的审计,乃至对各级领导和企业层的审计,发现有规范企业效益,改进管理是很有成效的。因此我呼吁,境外审计是开展效益审计和各级领导层的经济责任审计都可以进行。

第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面对境外陌生的法律制度、迥异的国情,各级审计人员的外语能力需要提高,人员数量需要扩充。要培养一支能够驰骋国际审计舞台的中国审计队伍。

因为中国审计队伍从人数上世界第一,但是只有两万分之一。另外在联合国的审计,我们也正在积极竞争联合国的审计师,每六年一个轮换,亚洲一个代表,非洲一个代表,我们正在争取这个事。

对于建设提高境外经营层的待遇,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远在国外,在国内广为人知,在国外审计是起步阶段,应该是资产所有方与经营管理者签定合同,提高觉悟,提高道德水平,防范道德风险。

中国在长期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鼎盛时期之后,在对外投资也必将大幅攀升,这必然会提出对境外审计得更大需求,得到国家和国内投资得更大期望和重视。所以展望中国境外的审计事业也必将务实的开展,肯定会更加的前进。谢谢大家!

提问:我是《商务周刊》的记者中海油事件发生以后,除了道德风险以外,还有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出现的经营风险加大了,尤其是期货,你有没有这种来促进他们管理的完善。中航油事件发生以后,有没有什么方式方法?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6

一、目前,高校财务风险监控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控不力

1.经济责任制落实难,审计流于形式

针对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出现的一系列财务方面的问题或案件,教育部和财政部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文件。对此,一些高校虽然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重视落实和执行。同时,针对高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而无法追究个人责任,或因审计本身的独立性存在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敢揭露,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

2.总会计师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的作用未被重视,财务治理结构有待创新

大多数高校建立了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体制,这对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面临办学多元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经济业务复杂化的环境,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的要求,需要设置一个不仅精通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善于管理、协调和沟通,而且擅长理财的总会计师来行使这一职权。另外,由于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监管不力,导致二级单位尤其是一些校办产业或后勤部门出现私设“小金库”、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财务问题。

3.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从整个学校来说,不少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领导决策随意化,为后面的风险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学校内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上缺乏应有的控制流程,非程序化行为严重,造成学校资产大量流失,比如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挪用国家资金等。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基建、图书采购、设备采购等管理部门。如,江苏高校教材采购回扣一案就牵出101个“商业受贿人”;南开大学下属的公司出现4亿元资金黑洞,根据审计结果显示:一部分被贪污、挪用,其他则属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债务。

(二)风险管理未成体系,监控制度不完善

1.缺乏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导致风险监控存在较多漏洞,财务问题不断发生

由于高校产生财务风险的领域涉及了包括投资、融资、资金运营和利益分配在内几乎所有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其牵涉对象包括学校领导、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教职工个人等。因此,必须从“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角度去考虑如何监控财务风险。但是目前,不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上,对于高校财务风险的监控多是从具体的业务或制度着手,缺乏全局观和系统性,高校将从整体上把握和控制高校财务风险措施还是非常欠缺。

2.缺乏与风险监控相关的运行机制,导致风险监控实施困难

高校财务风险监控的有效运行,必须借助于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有力的风险监控工具,但是,目前高校的财务信息前瞻性不强、指导性不高。原因在于高校将财务工作定位于“核算型”,注重财务数据的核算正确与否,忽视了效益分析、管理决策的功能,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更不用说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的范围。而以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风险监控工具相结合形成一个监控网络,有利于全面、快速地发现和控制风险。但是,目前高校除因为行政隶属关系或发展需要必须认真应付政府审计外,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而社会审计几乎从未考虑。

3.缺乏对关键领域的重点监控,导致风险监控效率不高

高校财务风险发生的关键领域主要在对外投资、贷款、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校办产业等方面,但是目前高校对于这些方面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事前重点监控的措施,导致其财务问题不断发生。如不少高校借扩张之名,过度负债,导致“破产”风险;天津大学原校长将学校的1亿元资金交给某公司用于在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运作,导致至少损失3758.83万元。

二、新形势下高校财务风险监控的思路

(一)纳入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整体运作

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的监控,必须从全校风险管理的角度进行整体运作,从系统的角度构建高校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监控纳入其中。其核心思想是“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风险监控通过采用合适的组织架构、制度安排、风险监控工具和风险预警模型对全校各个领域的财务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风险管理则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计和管理活动来实现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

(二)财务风险监控的内涵

1.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监控,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岗位安排和职权划分来实现的;2.从财务监督的角度(审计、监察和纪检)进行风险监控,主要通过内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审计等手段来实现。(三)实施财务风险监控的原则:关键领域,重点监控

从系统的角度将风险监控纳入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全面发现问题。但是,对于整个高校来说,由于涉及的经济活动和业务都比较多,要及时发现问题还必须遵循管理学原理,实施“关键领域,重点监控”的原则。这不仅能够提高风险监控的效率,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风险消灭于萌芽阶段、尽量减少学校的损失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对于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高校财务风险发生的关键领域主要在对外投资、贷款、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校办产业等方面,在这些领域通过设置相关的权限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以及不定期实施审计等手段进行督促和监控。

三、新形势下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监控的对策一)财务风险监控的组织结构创新

高校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来实施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活动,从业务流程和财务监督两个角度实现风险的控制和化解。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在这一组织结构中,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受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其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1)统一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研究重要的经济事项,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从财务管理的业务决策上即从源头上监控风险;(2)在其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管理专业小组,负责全校的财务风险管理事务,从风险管理的具体业务上即财务监督的角度监控风险。

2.风险管理专业小组

风险管理专业小组由校领导、审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包括审计、财务和经济等)组成,受财经领导小组或校党委常委会委托,可以领导内部审计、引入外部审计或配合政府审计完成相关事项或人员的审计,从财务监督和检查的角度监控风险。

(二)财务风险监控的制度安排

1.总会计师制度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快速扩张,财务收支数额也大幅增加,经费筹资渠道多元化,经费支出也多样化,经济活动涉及面更为广泛,其内容愈加复杂,这为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另外,高校内部各级核算单位的创收能力不一,导致出现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财务自的争夺现象。因此,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势在必行。应设置副校(院)长级别的总会计师,对校(院)长负责。

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并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负责,对学校经济、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总会计师代表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财会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并可受校(院)长委托,领导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取消了会计人员对被派往单位的依附关系,把二级单位的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监控其财务风险。

为保证会计委派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实行岗位聘任制,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2)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3)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4)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

3.内部审计

以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为主的现代内部审计,不仅对高校财务收支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纠错防弊,更重要的是可以系统的方法对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对学校风险管理进行审核、评价和监督,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合理的保证。现代内部审计不仅对审计的内容进行了拓展,而且对审计方式和控制关键点进行了革新。内部审计的控制重点前移,把事中、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相结合,能够发挥好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把审计工作贯穿于高校运作的全过程,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

高校实施现代内部审计,除了一般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合同审计、基建项目审计外,校领导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尤为重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核查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资产的安全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与效果,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等,形成审计报告,并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学校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建立检查监督和整改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