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例6篇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1

关键词:矿山 地质 环境 治理

矿山开采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发生一系列改变,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提高到非常重要的程度。作者通过实践,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看法。

一、立足于地质条件,分析客观环境

1. 收集矿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资料,调查、阐明矿体赋存特征,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破坏,以及矿山地质灾害等问题。

2. 分析矿区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育程度、表现特征和成因。各种环境问题对人员、财产、环境、资源及重要建设工程、设施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状况及效果;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难度进行分析。

二、评估论证,提出综合治理内容、技术方法和措施

1. 结合评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预测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加剧的环境问题和矿山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对其发展趋势、危害对象、影响程度和防治难度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2.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结果,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内容、技术方法和措施。

三、明确治理目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防治的总体目标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有力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地表景观。

四、确定治理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实施地质环境保护,恢复矿山植被、区域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

1. 原废旧竖井治理区

矿山规划在采矿阶段可利用于水位、水循环、水动态观测点,但应分期分类进行治理,采用回填平整,在采矿闭坑后达到稳定原始地貌,恢复植被,回归生态地质环境,达到可持续再利用程度。

2. 预测地面塌陷区

在上部,对以往开采遗留的露采坑,要就利用废石堆铲高填低进行回填、后期覆土并恢复植被。

在下部要密切观察采空区与引发地面塌陷的隐患,如发生地面塌陷(沉陷)要利用干选废石进行以回填为主的综合治理。

3. 采矿废石场治理区

采矿废石要集中堆放,预期存量较少,这些废石将分期回填到废旧坑井内。采矿结束后,应将废石纳入全矿区整体治理的规划中,达到恢复自然生态的程度。

4. 综合治理

封堵矿井拆除临建、平整土地,统筹规划地貌可利用景观。恢复全矿区范围地形地貌,统筹规划地质环境。

五、治理方法具体

1. 方案重在落实,切实改善采矿活动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审批后的方案由矿山企业组织实施,并受当地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保证全面完成各项治理措施,必须重视并完成以下工作:

(1)矿山企业应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组织学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矿山管理人员和采矿人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2)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治理措施、进度安排、技术标准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措施;当地国土部门定期对方案进度、质量、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实地监检查。在监督方法上采用矿山企业定期汇报与实施检查相结合,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手段促使方案的完全落实。

2. 技术保障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技术工程,技术性强,为达到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矿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设计单位联系,沟通,按照要求实施,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恢复的目的。治理方案所应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技术和植被恢复等各项技术在我国属于比较成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在我国许多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都有应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

此外,方案编制的过程中广泛吸取各地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面的经验,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在崩塌、滑坡灾害治理、挖损区治理、压占区治理、植物物种的选择、种植管护技术等方面提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方案措施,为本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奠定技术基础。

3. 管理保障措施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后期管护工作,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实效。

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深入开展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政策、法规教育,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富兴砂石料场建筑用石料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2010.4,p52-53.

[2]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凯拓金矿前湾兔采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2009,7,p41-42.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长期以来,我市露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河、围绕城镇分布,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市加大矿山的关停、并转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遗留的废弃矿山相对较多,整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当前,我市正在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作为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职责,加快废弃矿山治理步伐

治理废弃矿山是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生态市建设要求,到2007年底,全市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县(市、区)要在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治理力度。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创新,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矿地,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建立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负总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因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矿地已作为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它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在矿山开办时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把准入关;在矿山开采中要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正在生产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严格管理,严防挪用或违规返还。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以矿山开采结束时形成的最终边坡作为计算依据,按4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本意见实施后,新办矿山应按此标准交纳治理备用金。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返还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拒不交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关停矿山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矿山企业的经济责任。

四、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治理资金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经费来源问题。其主要渠道:一是各地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除上缴省财政和开发成本外的一部分资金);二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一部分有偿收益;三是收取的林地建设保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矿收费(从中提取一部分);四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财政补助资金。此外,各地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3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治乱”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治散”。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力争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普通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山数减少三分之一,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及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对前期“治乱”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彻底改善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环境。按照“关、停、并、转”的要求,对巢庐路、巢无路、合裕路、合巢芜高速公路等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可视范围内的破碎机一律拆除或搬迁,新设加工区域破碎机械一律安装除尘设施,否则,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治超”活动,严禁运输矿石的“黑头车”、“超载车”上主干道,所有上主干道和穿过城区的矿石运输车辆,必须加盖雨布,杜绝抛洒滴漏现象。

(二)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修编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深度加工,限制砖瓦用粘土和普通建设用砂石的开采总量;二是具体划定并扩大现有的禁采区范围;三是加大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四是明确现有矿山数逐年减少的目标,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并将整合、关闭任务,分解到各县区。

(三)优化矿业权布局。一是对一矿多宕口、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进行整合,重点整合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石料和砖瓦粘土矿山。二是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关小并大,实行“统一开采、集中加工、分散经营”的模式。对拒绝整合和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10万吨以下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三是对条件成熟的矿区,由政府统一收购,重新划定范围进行出让,用出让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对小矿合理补偿后全部退出。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和审批。一是严格新设矿业权市场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整顿期间,不得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二是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7号文件规定的出让基准价执行。三是对不属于撤出和关闭的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到期后,原核定矿区范围内资源量采完的,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对要求扩大矿区范围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1048号《关于小型以下矿山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对所有矿山作进一步梳理,认真摸底排查,填报《各县区在册矿山调查明细表》(附表一),对每一在册矿山提出保留、整合或关闭的初步意见,汇总填报《各县区年度矿山关闭、整合计划表》(附表二)和《各县区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附表三),于11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后,按审定意见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二)制订方案。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的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批准后实施。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开展整合。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确定整合主体,分年度组织实施。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环境评价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严格要求按整合的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四)组织验收。各县区政府于2009年10月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整规办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资源整合和矿山生态恢复工作负总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全面掌握全市废弃矿山治理现状,正确认识监管主体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努力构建和谐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年全市废弃矿山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废弃矿山封井封硐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监管主体责任,增强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基层基础,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狠抓隐患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工作内容

全市所有废弃矿山均需按照封井封硐和设立警示牌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并于年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工作机构

废弃矿山封井封硐整治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专门成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村要从建设“平安”、“生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废弃矿山封井封硐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群众对隐患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干部的作用,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5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63-0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由于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而复杂,综合治理的难度大,因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必须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的矿业城市及其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矿业大国,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与国外及先进地区相比,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资金、技术、制度3大困境。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

2.1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由于多数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在浅部,特别是厚煤层和中厚煤层的重复开采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后对地面地质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表现为地面建筑物斑裂、耕地大面积下沉、地表水沿裂隙向下渗漏等。这样就造成对地面表土及地下水源的严重破坏。还有矸石的排放,洗煤废渣的堆积、矿井水的外排等等。

2.2社会影响巨大

老的煤矿矿区有着相对密集的人口,采煤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经常引发一系列工农关系问题即社会问题,例如煤矿采空塌陷所造成地表耕地的破坏,桥涵、道路的破坏,村民建筑物的斑裂、倒塌,可以看出,煤矿矿区开采后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已不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的事情。搞好和加强采矿后地质境恢复治理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以提高矿区居民的和附近村民生产和生活质量,这样才能打造和谐矿区、平安矿区,实现稳定发展及“安全优先、以人为本”的宏伟发展目标。

2.3欠账较多

我国的许多煤矿特别是山东省内的几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基本上都是70后期、80、90年代在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资源大量需求的背景下建设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受经济利益驱动,煤矿企业“重建设、轻治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做法普遍存在,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对采矿后地质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数量繁多,这些煤矿在开采之后或过程中引起矿区地表塌陷、水资源污染等地质环境破坏,根本没有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山东境内的许多年产15万吨以下的煤矿已经被关闭,但关闭后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坏问题严重。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3.1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要创新投融资体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3.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3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

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

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4.结语

我国矿业城市都会面临资源枯竭和城市经济转型问题,而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形势是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障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为了规范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合理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必须尽快编制矿业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参考文献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6

广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全国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必须符合和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章 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规划中的职责,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项目。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出让、转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制度。认真审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第七条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申请项目涉及的矿种是否为禁止、限制开采的矿种,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项目涉及的区域是否是禁采区或限采区;

3、矿山开采规模是否与地质储量相适应;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5、环境保护和恢复方案是否合理、措施是否落实;

6、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进行逐级认真审查,并填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对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保护性、限制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及开采总量。

要大力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各市县必须根据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在每年年底前分析预测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需求和规划实施计划,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合理调控采矿权投放量和矿山开采规模。

第九条 各市县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重新划定矿产资源的禁采区、限采区和准采区,并由政府公告执行。同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的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分区管理制度。

规划禁采区(包括禁采地段)内不得新开办矿山,现有矿山应视各种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措施限期关迁。

规划限采区要逐步压缩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严格控制新建矿山。原则上不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设置新的矿山;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确需保留的矿山,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开采利用方案,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使资源开发与环保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规划开采区要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划分开采项目区块,合理设置矿山。严格新办矿山的技术、环保、安全、规模等准入条件,公开出让采矿权;鼓励原有实力的矿山以资产为纽带联合、兼并中小型矿山,实现规模化开采。

第十条 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依靠科技发展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

严格控制新办投资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珠江三角洲7 个市禁止开办年产30万立方以下的采石场,全省范围禁止开办年产10万立方以下的采石场。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和完善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

对新办的矿山以及正在开采的矿山,必须依照《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由矿山企业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通过科学预算,足额交纳治理保证金,落实治理责任。

延续矿山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必须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重新核定应缴纳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对拒不缴纳治理保证金和无力缴纳治理保证金的矿山,应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对已经关闭的矿山,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作方案,综合整治、分步实施。应探索和研究建立多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环境恢复治理的验收标准。

对新办矿山,应严格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应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治理责任,按治理方案实行分期治理,最后一次性完成治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比矿山开采现状和治理方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的,应及时返还治理保证金。分期治理的,可分期返还保证金。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采矿权人拒不治理或经重新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治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转为治理费用,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搜集和更新与规划有关的信息,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章 规划的调整和修编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一般每五年修编一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提前修编的,原编制机关可以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或者修编:

(一)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或者城市规划区调整;

(三)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调整;

(五)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合法原因。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或者修编后,涉及下一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调整或者修编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或修编,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或者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调整或者修编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修编的内容说明和方案;

(三)调整或者修编规划的原因、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原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原审批机关应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申请的内容、原因和法规政策依据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受理调整或者修编的规划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整或者修编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修编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后的规划,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规划,要按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规划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纠正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政行为,对违反规划的决定有权予以撤消;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擅自调整规划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我国现状中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xx)》显示,目前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其中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和19%,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表明,中国石油地质探明率为26%,勘探处于中期阶段;天然气探明率为15%,勘探处于早期阶段。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3日在此间说,xx期间,全国地质勘察投入370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2839处,多数重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有新的增长。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铅、锌和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取得重大进展。目前中国已成为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自20xx年到20xx年,中国煤炭产量从25.3亿吨增至32.4亿吨,增长28%;原油从1.85亿吨增至2.03亿吨,增长10%;天然气从586亿立方米增至968亿立方米,增长65%;铁矿石从5.9亿吨增至10.7亿吨,增长82%,以最终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开发。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回采率仅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 个百分点。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的仅有1/3,其采、选综合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也分别只有30%,而西方矿业发达国家从有色金属的选冶过程中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已达70 多种,副产品价值占总产品价值的30%以上,其选冶综合回收利用率已达80%以上。

(1) 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目前有色金属行业70%以上共、伴生有价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 种,特别是包头稀土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金川镍矿等3 个大型共生矿床,最近几年在选冶技术与产品利用方面都获得了多项技术成果,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已有一部分冶金企业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70%。很多采选联合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体系。综合回收的黄金产量现在已占总产量的1/4~1/3,银、铂族金属和稀散元素几乎100%都是综合回收的,近3/4 的硫酸原料是从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的。黑色金属的综合利用率为30% ~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业等行业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不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