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申报材料范例6篇

专利奖申报材料

专利奖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区专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使用专利奖励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专利奖励实行无偿奖励、择优支持以及重点奖励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专利奖励申请主体是本区范围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外发明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自201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得到授权的专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利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奖励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权属无纠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原始创新,并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四)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五)专利奖励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

(一)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叁万元;

(二)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陆仟元;

(三)国际专利参照以上标准。

第八条专利奖励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专利奖励。

第九条专利奖励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务发明需提供:

1、《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到区知识产权局领取。

第十条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程序。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区财政局。专利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季度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集中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专利奖励资金的审核批准。

专利奖励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在集中发放专利奖励资金前三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及奖励额度,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相关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专利奖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出口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出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奖励授予等。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列支,列支额度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总体规划和出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

第四条奖励范围包括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出口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六条出口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奖励资金分配标准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年度出口情况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出口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优秀出口企业奖;

(二)优秀出口节目奖;

(三)个人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优秀出口企业奖授予经营国产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的国内企业。

基本标准:

(一)在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

(二)在开拓海外音像市场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优秀出口节目奖授予出口音像节目著作权人。

基本标准:

(一)在海外取得突出销售业绩的;

(二)在海外获得重要奖项的;

(三)在海外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个人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优秀出口企业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年度出口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优秀出口节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著作权证明材料;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出口业绩或所获重要奖项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参评优秀出口节目奖的音像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评项目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进行评议,并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

(一)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该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异议方、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和公示结果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参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三年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参加出口专项奖励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专项奖项如有空缺,该年度奖励资金累积下年度使用。

专利奖申报材料范文3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2.建立诚信记录制度。各企业申报资料要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对该企业和其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在我市新开办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专利奖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生产、技术、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管理问题和承担科研设计工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或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应于从事冶金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企业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等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分析正确,被有关方面采纳。

(六)参与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实施。

(八)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2项以上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十)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关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业发明的完成人前五名。

(二)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详实的数据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解决了实验测试技术中的较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数据可靠、精度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三)负责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2项以上小型成套设备的规划、购置或制造、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或完成2项以上企业大型设备的修理攻关,经实践检验,公认在同行中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研究中,运用较先进的技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局)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制定的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或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县(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七)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以上产品标准的制定,或2项以上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用于生产实践。

(八)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局)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已不作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本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冶金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问题的技术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部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具有ISSN和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省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市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指超额完成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专利奖申报材料范文5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专利奖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和区政府《关于推动区文化企业发展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以促进各单位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实现区文化产业数量多、质量好、项目亮的发展目标。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

(一)文化产业企业数量上有所发展的街道办事处;

(二)文化产业企业质量上有所发展的街道办事处;

(三)根据区政府对《关于推动区文化企业发展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教育培训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业、演艺娱乐业和文化中介业等方面发展较好的企业;

(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及现代文化特色的文化资源实施产业化有创新发展的项目;

(六)文化产业发展中形成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七)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指导目录中所涵盖的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资金奖励:

1.根据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在发展数量上给予街道办事处奖金奖励(见附表1)。完成计划数街道,每街道奖励5万元,完成力争数街道,每街道奖励8万元。以最高数额为限,不重复计算。

2.根据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在发展质量上给予街道办事处奖金奖励(见附表2)。完成计划数街道,每街道奖励5万元,完成力争数街道,每街道奖励8万元。以最高数额为限,不重复计算。

(二)资金补贴:

1.企业运行质量高,当年出税数额前三名企业分别奖励8万、5万和3万元(区政府百强表彰之外的文化产业类企业)。

2.当年注册资金前三名并有相当的出税额且具有本区文化产业引领作用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5万和3万元。

3.申报成国家、省、市各级文化产业行业品牌和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文化产业创意园,分别补贴10万、8万和6万元。

4.现有文化产业项目,为扩大规模或科技改造而加大投入,且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5.对现有厂房或楼宇等进行改造,用于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形成产业集聚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6.对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或项目,按就高原则,尽量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区的各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由各申报单位向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1.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经信局沟通,由区经信局根据各街道文化产业企业发展数量的实际情况,对照奖金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2.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发改局沟通,由区发改局根据各街道文化产业企业发展质量的实际情况,对照奖金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3.由街道组织申请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向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文化产业企业资金补贴的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相关获奖证书、品牌、基地证明;

3.专业部门出具的出税证明、注册资金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意见。

(四)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意见,研究讨论决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资金批准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批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奖励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的下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金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