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鉴定申请书范例6篇

评估鉴定申请书

评估鉴定申请书范文1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受害人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来源:文章屋网 )

评估鉴定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评估鉴定申请书范文3

乙方:_____移民留学服务中心

双方就合作开展有关到______技术移民/留学业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

1.负责向甲方提供由澳洲政府批准的有关营业执照,移民执照等文件;

2.负责向甲方提供______国情,移民政策与法规的详细资料;

3.向甲方业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____________定居政策变化的最新信息;负责回复甲方提出的与业务有关的咨询;

4.负责终审与鉴定定居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的申请资格;

5.负责指导客户准备各种必要的申请材料;

6.负责客户与____________政府移民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包括代客户提交评估申请,递交签证申请等;

7.负责定期将定居申请人的申请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甲方合作者;

8.当客户获得签证后,为客户提供有偿的后续服务,如接机,安排住处等服务。

二、甲方的责任

1.作为乙方在中国的,开展有关___________的定居服务;

2.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业务推广手段(包括广告宣传),进行业务推广活动;

3.组织“定居报告会”,由乙方负责派专家赴会,向客户讲解有关国家的定居法律政策;

4.提供长期固定办公地点及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接待客户,并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将初步评估结果迅速转达乙方,以便由乙方对客户申请尽快作出 最终评估;

5.在乙方确定受理客户申请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并负责向客户收取所规定的各项申请费用;

6.将客户准备的各种材料,及时递交乙方;

7.将客户提供的各种前期必须支付的申请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

8.负责监管客户所交的服务费用;

如果客户申请成功,及时负责将属于乙方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或由乙方指定人员前来提取;

如果客户申请失败,负责按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规定将款项及时退还客户。

三、业务收费标准,双方收益分配原则及其付款方式

1.职业评估费:所有客户的文凭,专业证书和工作经验需经____________移民部指定的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评估费,从___________美元到_________美元不等。预收_________美元押金,多退少补(如配偶也需评估则收__________美元押金)。此费用应如数缴纳给有关鉴定评估机构。甲方需将客户的评估材料及评估费押金一并如数支付乙方。如客户评估失败按实扣评估费并扣__________美元服务费;

评估鉴定申请书范文4

一、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

当事人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后,被告提出原告的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评估鉴定申请书范文5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街道的职能作用,总结和发扬创卫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努力成为全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

二、创建范围

全市10区120条街道是创建星级卫生街道活动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是推进创建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县级市可参照各区的做法开展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我市实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市民满意度等8个方面的创建标准。

(一)组织管理。街道创建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工作网络完善、资料收集齐全、组织协调有力、宣传氛围浓厚,辖内单位和居民对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的知晓率达95%以上。

(二)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辖内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落实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设置烟草广告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开展控烟、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

(三)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设备完好,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路面清扫保洁率达100%,粪便、垃圾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实现12小时动态保洁;公厕管理责任落实,达到卫生标准;垃圾收运车辆车容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市容环境整洁,路面平整,沟渠畅通,无污水坑洼;绿化、美化良好;街(巷)内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乱停放、乱堆挖以及随地吐痰现象得到控制;河涌、池塘无飘浮垃圾,周边环境清洁;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对责任区的知晓率达95%以上,沿街(巷)单位(店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保洁良好;临街(巷)楼房阳台整洁、规范;辖内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肉菜市场管理制度完善,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和乱摆卖;给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收集(运)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达标,食品摊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达标率达100%。

(四)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街道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责任到位,防害除害设施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资料完整,监测数据可靠;鼠、蝇、蟑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蚊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无与病媒生物有关的传染病暴发疫情;辖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小于2%;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不小于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不小于95%。

(五)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对外经营单位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率达100%;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调离率达100%;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完备,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食品卫生。辖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体食堂)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率达100%,无超范围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100%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及食品保藏等设备设施齐全,食品加工流程布局合理,操作规范,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识齐全,无销售过期食品。

(七)单位和社区卫生。街道辖内单位和社区(含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积极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良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车辆按规定停放;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达到卫生标准,有专人负责保洁;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无违章建筑,各类飘篷、招牌广告和防盗网设置整齐;辖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

(八)市民满意度。辖内居民对街容街貌、路面保洁、公共场所、公厕、饮食行业等方面卫生的满意度达95%以上。

四、创建程序

(一)暗访调研。街道提出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申请,经区爱卫办审核同意后报市爱卫办进入创建程序。市爱卫办在接到街道创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创建标准对申请街道进行暗访调研。暗访调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暗访结果。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可进入技术评估环节。未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暗访调研;如仍未通过暗访调研,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二)技术评估。根据市爱卫办暗访调研结果,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创建街道可提出技术评估申请,经区爱卫办初评通过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估。创建街道在接受评估时,应提供依据创建标准所作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区爱卫办的初评意见。技术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评估结果。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可进入考核鉴定环节。未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技术评估;如仍未通过技术评估,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三)考核鉴定。通过技术评估后,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创建街道可提出接受考核鉴定申请,经区爱卫办初评通过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结束当天,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鉴定结果。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可进入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环节。未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考核鉴定。如仍未通过考核鉴定,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四)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市爱卫办将对通过考核鉴定、拟以市爱卫会名义命名为“*市星级卫生街道”的单位在市属媒体上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爱卫会正式命名,并给予相应奖励。

五、制度保障

(一)申报制。“*市星级卫生街道”共分3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根据创建标准和程序要求,经各区爱卫办初步审核,各街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爱卫办提出创建申请(*年截止时间为8月30日)。为保证我市创卫工作的连续性,*年3月20日前已获“*市模范卫生街区”的街道,如申报一星级卫生街道,可不经过暗访调研,直接申请技术评估;如越级申报二星级及以上的卫生街道,仍按创建程序执行。

(二)晋级制。根据创建标准和程序要求,创建街道可以逐级或越级申报星级卫生街道。

(三)交叉考核问责制。由市爱卫会统筹、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采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10区循环交叉检查的模式,每半年对全市所有街道开展一次国家卫生城市达标情况大检查,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行分项评分排序,经技术分析后通报全市,以此推进星级卫生街道的创建工作。凡巩固创卫成果措施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以及影响星级卫生街道创建工作的部门、单位,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奖惩制。经市爱卫会命名为“*市星级卫生街道”的街道办事处可获得市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爱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确定)。市爱卫办每3年对星级卫生街道进行一次复评,同时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街道,将降级或撤销其“*市星级卫生街道”称号。

(五)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参与创建的街道主要领导一旦出现违纪等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市爱卫办将立即取消该街道的创建资格。

(六)《*市星级卫生街道考核评分标准》和《*市星级卫生街道考核命名办法》,由市爱卫办根据本方案中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的标准和程序另行制订。

六、责任分工

市爱卫会负责全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的统筹和协调,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对创建街道实施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

各区爱卫办负责辖内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初评和申报,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每半年组织辖内街道参加一次国家卫生城市达标情况大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创建工作负总责,并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和本地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各区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推进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其中,各区政府为推进创建活动的牵头单位,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推进创建活动的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到2010年底要有90%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目标;城乡结合部到2012年底要有85%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目标。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和参加各区街道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的考核标准,按期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组织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巩固创卫成果、参加创建星级卫生街道活动的履责情况,并将其纳入干部考评,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资金投入,按照提高资金利用效能、引导基层投入的原则,相应安排部分城市维护资金,促进创建街道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广泛发动。开展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延续,也是发挥街道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创卫成果、把民生问题解决在基层的重要载体。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发动,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加强领导,明确标准。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街道创建活动的领导,明确创建标准、申报程序、考核办法,引导基层街道科学、依法和高效行政。

评估鉴定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信息电子化;档案创新服务;文书管理

档案的征集是档案整理、档案归档以及档案保管等工作的基础,档案的整理要以档案征集的收集数据为基准,档案的管理要以安放完好的档案数据架构为前提,因此满足这些前提的首要条件就是进行档案征集工作,从而使接下来的档案工作内容得到保障,因此在档案征集工作上必须严肃对待,马虎不得。这也是为后续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打下良好而稳定基础的前提。为了使档案的征集工作更具条理性,应该对档案的征集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化管理,进而使其向我们所期望的方向顺利发展。

1 档案征集工作的环节

档案征集工作主要指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的征集计划来征集所需线索、明确主要的征集对象,通过规范的程序征集对象进入馆内,将实际征集的对象变成档案馆藏品的过程。我们通常将该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征集计划的编制;其次是征集对象明确后,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和征集对象持有人间的互动过程;第三是对已选的征集对象进行评估鉴定和征集批准的过程;第四是和征集对象持有人进行征集手续的办理过程。第五是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将征集档案和有关文件递交给馆内相关部门的过程。

2 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手段

2.1 意向申请的规范化

任何工作的有序开展都需要一个正确而明晰的理论指导,以此为基,能够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进而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得以保证,并促进此工作过程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人文效益的提升。而档案征集工作也不例外,档案征集工作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和工作流程体系为指导。因此在进行档案征集工作之前,首先要有一个档案征集的意向,并将这意向通过单位的组织机构传达到员工处。最少应传达到两人,在意向传达之后,档案征集相关意向的发起人要就这一事件填写档案征集的相关公文性意向书,以及规范档案表格申请书,因为档案作为一项严肃的书面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益,不能由公民擅自书写,档案表格也应由国家统一,不能任由公民擅自复制。

在相关资料填写完毕后,将之递交给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审阅并肯定之后会安排一定的调查人员核实档案征集者的相关资质,并且上级部门还会对上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评定并加盖工章。为了这一环节不出现任何纰漏,进而导致档案征集意向传达失败,申请人应就档案涵盖的对象的详细个人信息整合一份具体的数字报告,在报告中写明相关注意事项,以报告书的形式陈述这一流程中将会涉及到的全部数字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在书面报告纸样出来后加盖负责部门的公章,并将报告随申请书一同提交至上级处,以便上级审核。当上级的意见随公章一并返回之后,此征集意向才算传达完毕,相关人员必须遵循上述章程严格执行相应步骤,以保证档案征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2.2 制定档案计划

档案征集计划在档案征集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起到了指引作用并且,其还是后续对征集对象予以准确评估与鉴定的最有力依据。档案征集计划内容具体应涵盖征集方式、征集原则、入藏标准、征集范围等诸多的内容" 档案征集工作人员主要担任归档人一职,财务人员主要是接收人。归档共有以下几项内容$征集对象评估报告(副本),征集对象专家鉴定会会议纪要(正本)、档案征集协议(正本)、征集经费支付凭证(正本)、征集档案点交记录表等。

2.3 对档案征集对象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在实际的档案征集工作中,主要是对征集对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而在这一环节中,相关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准备好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了申请表、档案原件、档案征集意向书等等。其次,在对征集档案评估专家的选择上,将会由档案馆领导统一制定。

2.4 对征集来的档案的审批

对征集而来的档案不能直接进行归档处理首先要对档案本身进行一定的检验和审批程序,进而使档案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从而避免因档案问题而引发的经济类、法制类民事纠纷的发生。具体的审批流程较为简单,由被征集人将档案交付给征集者,然后征集者将收到的档案文件交给具备法律鉴定资质的审核部门审核档案的真实性以及档案的法律实用性,在审核者确认档案无误后出具资质鉴定证明,然后档案在交由收集者进行接下来的档案使用及保管流程。这一系列流程都要以法律为约束,进而保证档案审批的合理性。此审批环节一定要在国家承认的地点交由国家委派的档案审批人员亲自执行,进而避免因个人审核资质的不真实而导致审核失效的情况发生,这也是间接提升档案工作效率的合理化方式。

2.5 相关材料的书面化

在这一环节的档案征集工作中,一般是需要档案征集工作人员与档案持有人共同完成的。制定的档案征集文件协议也要一式三份。其中,档案持有人将会保留一份,另外两份将由档案馆统一保管。在这一环节过程中,要将档案数量、名称等情况清楚反映在档案征集协议清单中。

2.6 寻求专家鉴定

开展专家鉴定会过程中,档案征集工作者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担任鉴定会的鉴定人员应从档案征集的专家库中抽取,最后将形成文件作为专家基于征集对象而开展的鉴定会议的会议纪要。相关整理工作者要及时有效的整理所需资料并递交给档案管理部门,需要进行转交的资料包括了档案征集意向书、申请表、审批表合同、专家鉴定会的会议纪要等诸多资料的正本。同时,还有征集资料的有关资料与图片以及征集的经费支出凭证的副本。

结束语

总而言之,档案的征集工作是一项法制化的工作,对这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我国档案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制档案者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同时对档案的征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利于提升我国档案相关部门的整体执行力。因此相关部门务必要重视这一点,对档案征集工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法律就能够使这一项工作处于一个合理的约束范围内,进而在计提的工作流程上得到合理化的管理,从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全面和整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彩虹.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初探[J].科学中国人,2016.

[2]王光玉.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9.

[3]王建伟.关于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思考[J].河南科技,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