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合同范例6篇

宅基地合同

宅基地合同范文1

城镇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文一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城镇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文二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城镇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文三甲方:__ 乙方:__

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号码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 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 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 _。 _。 _元(大写__ _元)。 ___ 。 __ 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 __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 _ ________。 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 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__ 万元。

宅基地合同范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本宗土地位置、界定、面积

(一)地块位置:

(二)本宗地块界定及面积:地块东至XXX 地为界,西至XXX地为界,南至XXX地为界,北至XXX地为界,面积约XXX亩。

二、转让期限

本宗土地转让期限为XX年,土地一经转让,此地块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地块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宗土地的方法。

三、转让金额及支付方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本宗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整),土地交付后,乙方将土地转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签字即付清)。

四、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宗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

宗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宗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五、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本宗土地进行平整,进行清除、拆除、运走所有附着物保留原状。因为所有附着物扯皮,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同时甲方有义务将原有的土地资料全部交给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六、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七、征地补偿:土地交付乙方后,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收该土地时,土地、地上物等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需要甲方提供各类资料、文件的,甲方应无条件提供到位。

八、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总和的十倍计算赔偿。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共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宅基地合同范文3

   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乙双方依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乙双方、发包方和鉴*、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号:_________*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_____鉴*单位(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范本

   *方:xxx,汉,现年xx岁,生于xx月xx日,家住县xx镇xx村xx组,*号码:xxxxxxx。

   乙方:xxx,汉,现年xx岁,生于xx月xx日,家住县xx镇xx村xx组,*号码:xxxxxxx。

   *、乙方经协商,就*方位于村组(小地名)的平方米农村土地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共(其中靠宽米,至向外延伸米)的经营使用权永久转让给乙方。此块土地的具体四界为以xx为参照,上至xx,左抵xx,右至xxx。

   2、*方保*此块土在转让之前的经营使用权合法属于*方,且无任何纠纷及债务抵押,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3、乙方的转让金支付按照每平米万元。*方在支付转让金是,乙方应立即将该土地实际交付乙方,同时系于该土地的一切权利也一并移转给*方。在以后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应续签承包使用合同时,*方必须就相关签订事宜协助配合乙方办理。

   4、今后乙方需要*方协助办理在该土地上建房等相关的事宜时,*方均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等,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违约金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双倍支付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6、*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场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先支付万元给*方。余款在*方协助乙方办理好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一次*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由*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

   *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主任::

   年月日年月日

   见*人签字:

   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范本

   出让方(*方):*号:

   受让方(乙方):*号:

   因乙方建房需要,经*、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通过货*买卖形式有偿转让,乙方为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青苗补偿费________,转让总价为**__________万元。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支付给*方土地转让款__________元,本土地转让属一次*买卖处理。

   四、本合同签订后,*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五、该土地转让后双方均确认无争议事情发生,并保*不发生任何事端。

   六、其他约定:

   因乙方受让该宗土地系用于房屋建设,如乙方受让该宗土地后并向相关部门就宅基地审批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面积不予批准的,双方均同意本合同不生效,乙方向*方退回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方则向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土地转让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乙双方各执一份,村留一份。

   *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范本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方保*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运作,盈亏自负。*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方(盖章):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合同范文4

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权利行使具有受限性。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区分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认为按现有农村实际和现有法律规定,应适当扩大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宅基地的转让,扩大交易主体和交易范围,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护农民现有的宅基地财产权。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应杜绝城镇居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否则会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于宅基地的抵押,本文观点认为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探讨抵押,并且围绕能否实现抵押权,尽可能发挥宅基地在市场经济的应有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论。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也仅有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属性。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为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作了将宅基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属性符合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的特征,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固有制度。

(二)、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

基于农村土地有限性,虽然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任意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宅基地数量不可能是无限的,因此,宅基地成为了有限的、稀缺的资源。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其他人或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享有这种福利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权利行使受限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也需履行相应的程序,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采取审批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行政审批。《民法物权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宅基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行使受到限制,有别于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作为重要的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有的农民在城市选择长期居住后,便要卖掉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也要随之转让。就会产生相应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转让问题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大多体现为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一并转让,单独就房屋宅基地的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宅基地。理由是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和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之间就宅基地的转让应是有限制条件的转让。转让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受限制转让的理由是:(1)目前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没有空地可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村民,“分配宅基地”多数是指批准村民在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宅基地来建房,因此村镇建设规划难以执行,土地浪费较大。(2)用地指标少,村民需求量大。因婚嫁、生育等原因,有的家庭宅基地不够,因此千方百计扩大宅基地,出现了借离婚扩大宅基地的现象,甚至不惜受罚也要多占宅基地。(3)因为继承、流转、分家等原因,已经出现了一户村民几处宅基地的情形,导致宅基地的拥有量十分不均衡。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现有国情,第一种观点虽然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却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农村宅基地总量不足的实际,若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没有限制,会出现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的问题。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但是第二种观点限制条件过分严格,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若有成员要转让其使用的宅基地,按照第二种观点所限制的条件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者,即使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者也难以形成竞买局面,会成为单一的买方市场,不利于充分保护出让人的财产权。因此笔者建议适当放宽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受让者的条件,即将第三项限制条件“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放宽为受让人现有住房和宅基地不超过二处,突破现有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肯定现有农村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同时,促进有限的宅基地资源合理的配置,鼓励农村先富起来的人适当的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保护出让人的有限的财产权。另外,第一项的限制条件即“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也应考虑现已在城镇或其他地方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出让人,无须再限制必须拥有两处农村住房的条件。尽量扩大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和受让主体,用市场这支无形的手来予以调整。现我国近9亿农民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阶段性地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从大市场中分离出来,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无奈之举。

(二)、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问题

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问题,通常在买卖主体之间表现以下二种形式:一是买卖主体均是农民,但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或同村村民之间进行房屋及宅基地买卖、转让。二是买方为城镇居民的房屋买卖。关于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可见,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在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的转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虽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它是上述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有参照价值。据此,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出卖方因出卖法律禁止出卖的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可认定其单方违约,由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应该有效。禁止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不符合法律的平等原则。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另外,城镇居民可自由转让其房屋,而农民处分其房屋及宅基地却受到限制,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没有享受一致的国民待遇。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应该有效。理由是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国务院办公厅虽然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但是《通知》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因房屋转让而出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的情形从转让人和面积等方面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此种规定并未禁止农民不可以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故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应是法律允许的。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条文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针对上述的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第二种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福利性、受限制性的法律特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转让内容应不包含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若按照第二种观点允许城镇居民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民宅基地,必然与现有的土地制度、政策相冲突,依据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的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般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5月6日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虽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但应理解为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上述的《通知》、《决定》,即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依照物权的理论,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时候,受到严格限制。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抵押,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始终争议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否则,宅基地使用权将成为农民的“死产”,不利于真正保护农民利益。主要理由是(1)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所有,应当允许农民转让或者抵押宅基地使用权;(2)农民发展生产缺少资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能够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3)目前不少农村有部分土地和房屋闲置,为了物尽其用,也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主要理由:(1)目前,我国农村缺乏社会保障体系,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生活保障;(2)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而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将可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3)放开宅基地使用的转让和抵押,可能会为有些人多占宅基地、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提供便利条件,造成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的混乱;(4)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当通过国家信贷扶持政策来解决。目前农村没有形成房地产市场,即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者抵押,也是流于形式,银行不愿意接受宅基地使用权这类的抵押物。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随着房屋的转让、抵押而有条件的转让、抵押,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重要的生活资料,从目前农村实际,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的禁止性的规定看,《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禁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已经限制了农民的融资渠道。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为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制度设计初衷是保护农民,但最后效果却是导致农民权利的贫困,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加大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农民的融资成本价加大,渠道狭窄,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另外,现有土地制度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若扩大抵押权主体范围,最终抵押权也不能实现,故没有研究意义.现实是农村房屋流转从统一的市场中已割裂出来,如何在限制的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条件下,使宅基地这一农民拥有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遵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农民的融资手段。使农村宅基地实现其应有的实际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最佳途径是从如何实现抵押权这个方面加以论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宅基地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并不适合自由转让,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现抵押权是可能的。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把握“地随房走”的原则。实现宅基地抵押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相对应的是宅基地的房屋抵押时,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也应随之转让。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的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对于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可以存在这种结果,或者在实践中由特殊建筑材料建筑的房屋存在可能,如可移动、可拆除特殊建筑材料建筑的房屋,但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操作性不强。这种观点违背了房屋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故在房屋抵押时应坚持“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原则。

二是抵押权主体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转让人和受让人应限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故行使抵押权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在实现抵押权时,会因出让主体或受让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抵押权的落空。

三是宅基地抵押期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没有限制,故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长的期限,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三十年的规定,这样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同时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宽了农民融资渠道。

四是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别不但体现在人均收入上,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上也存在着差异,其重要特点是农村的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因此若要改变这种现状,应加快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宅基地不再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与城市的不动产制度形成统一。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62页至463页。

4、郑永胜、鞠海亭、郑文平:《农村房屋买卖:是耶,非耶?》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1日。

5、郑永胜、鞠海亭、郑文平:《农村房屋买卖:是耶,非耶?》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页。

宅基地合同范文5

关键词:宅基地 合理使用 法经济学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解读

(一)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1】 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十条;]【1】

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其解读

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制度,对于宅基地的管理只是再次的确认宅基地的归属,宅基地申请标准上的限制,并对住房出租再申请给与限制,实际上是变相的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让,但是这些规范不甚周延,仅仅有上述规定,并不足以保障该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效益和公平。

2、《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也可以看出,现有的制度是注重宅基地的使用效率的,诸如农村空闲的宅基地的落实政策,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建房屋出卖、出租和赠与对再次申请宅基地影响的规定等,但是现存的制度是不健全的,不能有效的保障宅基地的有效利用,一个体现宅基地效益价值的制度构建成为宅基地利用所必需面对的一个课题。

二、现行宅基地法律制度的缺陷:一个法经济学的思考进路

(一)国家应积极干预宅基地使用,提高其流转效率

根据科斯定律,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最大经济效益的实现,就要利用法律来“以重现市场和复制市场”,也就是要强调要运用法律将财产权利重新分配给通过市场交换可以得到他们的那些人。正如波斯纳所言权利“转让给某些更有效使用他的人”。[【3】【美】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41页;]【3】

法律中所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简言之,即使个人付出的代价减少到最低的限[【4】【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第2-3页;]【4】我国现在的宅基地,不存在合理的流转制度,使得一些宅基地被闲置浪费,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这些闲置的宅基地并没有实现很好的流转,农村宅基地浪费非常严重,因为缺乏流转机制和农村宅基地需求的膨胀,新宅基地的申请占用农田的情况也非常严重,这样就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的同时,也造成农用地的浪费。

我国现行的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对于宅基地的态度是暧昧的。对于宅基地流转不再分配给新的宅基地是符合效益原则的,因为要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留给”有效“利用他的人,但是过分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就会导致宅基地的使用浪费,也就是现在我国农村的“空心化”的重要原因。任何新的宅基地的申请都是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划,这样的结果就是新的需求紧张,老的宅基地闲置,造成宅基地资源的浪费。改善宅基地利用情况,提高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就是国家积极干预宅基地的利用,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增加促进宅基地流转制度的设计,提高其利用率,这种流转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在流转实现形式、流转主体范围等方面。

(二)宅基地效益价值追求的平衡点

科斯定律强调交易成本和效益原则,但是这种对效益的追求,并不是对法律其他价值的放弃,在宅基地规制的法律目标选择上,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居次”的原则,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追求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增加神会财富的这一目标。效率应该成为成为制定,评判和选择宅基地规范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首要标准。

在具体的宅基地制度设计上,增加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制度是增强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一个最有效的方式。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但是界定宅基地规定使用期限也不会违背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合理利用宅基地的精神就应该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意见》提出的“逐步落实空闲宅基地,争取实现一户一宅”目标实际上也是渴望宅基地制度的设计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个期限的设置,同时要兼顾公平,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同时为了确保这种效益的最大化需求,新的法律制度来确认符合效益原则的流转也是促进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宅基地保护方法的倾向性

法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多样的,但是,无论如何选择,权利制度的设计都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效益最大化为准则。宅基地的保护应该坚持从“财产规则”向“责任规则”的演变,在宅基地使用制度遭遇权利规则瓶颈的时候,应该坚持“责任规则”的设计模式,从而促进宅基地效益的最大化。“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社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却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会通过更重或者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5】【美】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40~41页。]【5】

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应该体现需求者的意志,一个科学和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这样一个制度,一个合格的宅基地需求者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以便不引起宅基地使用的不必要的浪费。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宅基地取得模式制度是至关重要。这样一个符合法经济学思维的制度设计应该包括,有效的流转方式、公平有偿取得制度、科学的定价系统等。三、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之完善

(一)扩大转让主体的范畴

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建立,首先就是宅基地转让主体的范围设定。在现有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上,申请者应该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于受让主体并没有列明,但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应该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的转让。新的转让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对此有所扩大,并不以某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内部转让为限度,可是是各个农村集体组织间成员之间,也可以对城市户口需求者进行转让。扩大主体范围,可以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因为是转让的使用权,并不改变农村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所有权,附之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有效控制。扩大城市户口人员成为转让对象,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紧张与房价过高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为了避免因为主体扩大引起的交易投机行为,根据“效率优先,公平次之”的原则,需要进入价格管理机制,采用交易价格申报核准制度,超过核准价格部分,归于宅基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建立完善的转让规范程序

一个完善的宅基地转让程序规范应该包括转让价格制度、转让期限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程序等几个方面。在转让价格上,应该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虽然价格核准不太符合市场规律,但是介于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认定上的特殊性,所以我国目前建立核准制度有其必要性,既能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也能有效的防止农村宅基地的投机行为。同时建立配套的交易价格归入制度,超过核准价格的土地收益,并不必然界定为非法所得,而是采用归入制度,归入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宅基地的站让期限不要超过已经经过制度设计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超过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期限。宅基地的转让关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宅基地的转让应该坚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过半数同意这个程序,否则,土地的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防止这种同意权的滥用,宅基地转让表决程序上,可以设计这样一个限制,以便在保障效益的时候体现公平,那就是内部成员同等条件下的购买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三)建立宅基期限制度和地闲置收回制度

我国现有宅基地管制制度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规定,这个是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科学的宅基地使用年限制度,附加以使用期限续期申请制度,既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益价值。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应该建立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闲置时间达到该期限,需要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宅基地闲置费,从缴纳土地闲置费开始,达到一个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该宅基地,对于地上的附属物采用“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新受让主体负责补偿。

宅基地合同范文6

现行宅基地制度已不适应城镇化、市场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诸多弊端逐渐显现,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关键是,在3条底线的基础上明晰和扩大宅基地权能,使宅基地权能归位,并配套建立落实这些权能和化解宅

基地资源浪费的制度和机制。

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5项主要任务。其中之一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

事实上,2008年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2015年]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印发了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可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仅仅是新型城镇化需要探索的任务,更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伴随着1949年后经济社会体制的变革,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保障每个农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发展,它对市场化、城镇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和弊端越来越显现,在把握正确改革方向的基础上,重构农村宅基地制度势在必行。

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点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宅基地制度最主要的变革是,由农民的私有财产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有7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主体的身份属性。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只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申请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二是使用的无偿性。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市场交易,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有偿使用,即宅基地具有福利性。三是申请的唯一性。一户只能申请和拥有一处不超过法定标准的宅基地。四是使用的无期限性。农村宅基地使用人有权建造建筑物,依法永久享有使用权,即使用权具有稳定性。五是用途和转让的限制性。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自住住房,且不能自由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六是“地随房走”的从属性。宅基地与其之上的房屋客观上连同一体、不可分离,具有房地一致性,房屋为私有财产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时宅基地也随其同时转让。七是对农民生活的保障属性。因农村宅基地为无偿取得,被视为生活资料,具有对农民生活的保障属性,而没有如城镇居住用地一样的财产属性。

集体所有、无偿提供、一户一宅、永久使用、禁止转让、自建自住、地随房走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具有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维护住房公平、保护耕地等功能。但是,不仅几十年来因制度执行产生的问题日积月累、积重难返,制度本身也日益凸显出与城镇化、市场化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其主要表现为:

宅基地资源浪费严重。一是农村居民点用地非正常增长。2014年印发执行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2011年,农村人口减少了1.33亿人,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3045万亩。二是人均用地严重超标。2011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为2.48亿亩,占全国建设用地的51%,人均用地高达229平方米,远超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三是违规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这方面主要包括占而不用、未批先占、非法转让、擅自占用、建新不拆1日,人情宅地、权力宅地,等等。四是利用效率低。村庄缺乏统一规划,乱建乱占,布局杂乱,导致“散、乱、空”现象比较普遍。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制度执行不力或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如重收费、轻管理或管理缺位。又如,因宅基地被禁止流转又缺失激励机制,农民没有腾退闲置、废弃宅基地的意愿和积极性,等等。

农民权益受损。农村宅基地对农民是一种非完整意义的物权,只具有生活资料属性,不具有财产属性,因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如抵押、担保等。宅基地上农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法可以自由处分,但宅基地的公有性质连带地使房屋所有权蜕化为事实上的使用权,权益受到很大限制。对城镇居住用地、房屋与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规定的差异,导致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差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价值难以体现,造成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权益的制度性损失。农村宅基地的非商品化、非资本化和非市场化,使农民住房不能享受同城镇居民住房一样的财产权力和可能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制度与现实存在诸多矛盾。尽管政策限制宅基地流转,现实生活中直接或问接交易市场早已存在。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有住房需求者通过购买房屋也当然地获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房价高企不下,城中村、城郊农村的小产权房屡禁不止,一直快速蔓延,小产权房购买者多为城里人,他们不仅通过购买小产权房获得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冲破了不允许城镇户籍人口在农村购房的禁令。城镇化浪潮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但农村宅基地被禁止流转、又缺失腾退闲置宅基地奖惩政策,不仅导致进城农民双重占地,也造成部分宅基地闲置,与集约节约用地的国策相悖。

管理体制和法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国土部门管理农村宅基地,但不管宅基地上的房屋。针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少,且多为政策文件,不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同时又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所有权移转,使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者可以通过房屋买卖或继承等获得两处及以上宅基地。有关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按“房地一致”的原则,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抵押行为也应无效,这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原则相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学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一直争议很大,但中央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一直是明确的。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利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对农村宅基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方向有所区别。其后,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方向的基调基本未变。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则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划出了3条底线: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笔者认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现状的矛盾和问题,关键在于在3条底线的基础上明H析和扩大宅基地权能,赋予其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使宅基地的权能归位。这就需要配套建立落实这些权能和化解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浪费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巩固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目前农村宅基地对农民仍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其公有制是农民安居的制度保障,宅基地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所有者的地位,需要探索的是集体所有权权能实现的形式和途径,以进一步巩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落实财产权。二是充实和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并不完整,应落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包括对宅基地占有、使用在内的收益权能,赋予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益,盘活宅基地资产。三是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这就需要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的中介组织,并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价值评估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指标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平台,为宅基地流转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场所设施、信息、组织交易、合同签订等服务,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四是建立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宅基地使用者的分配比例,向农民倾斜,宅基地整理置换等获得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或出租收益大部分应用于补偿农民。五是建立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抵押、担保制度。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体系,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便捷、高效的宅基地和房屋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六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依法自愿、合理补偿、健全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探索实行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储和政府代储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七是建立超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包括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村内空地)和房屋登记的基础上,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多占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并稳妥推进超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宅基地的.采取以面积和年限累进加价的收费办法征收超占土地使用费。除上述外,还需要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以及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分配,加大对废弃闲置宅基地处置和利用的力度,提高集约利用程度。

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宅基地制度改革需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宅基地制度改革须稳中求进。2013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6亿人,“户籍城镇化率”仅35.7%,农村户籍人口约8.75亿,数量庞大,其中绝大多数在农村有宅基地和住房。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8亿多人口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难以承受大范围改革失误的后果,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慎重稳妥地推进。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宅基地改革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

第二,严控宅基地面积总量不再增加。控制宅基地总量不再增加,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宅基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目前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足够我国城镇化达到75%、人口达到峰值时使用,不需再增量,需要的是对存量在城镇和农村之间进行调整。城镇化进程是农村人口减少、城镇人口增加的过程,也是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此消彼长的过程,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理应逐步减少。但是,不批就占、少批多占在农村并不鲜见,村干部对违规占地建房睁只眼闭只眼也非少数,如此等等,使严控宅基地总量难度较大。若宅基地供给的龙头控制不住,宅基地这个“水池”里的水量就可能不减反增,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宅基地资源优化配置等改革将失去意义。

第三,重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进城农民中,大多数在城镇没有自己的住房,找不到合适工作或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失业(如经济不景气)时,难以在城镇居住。城镇化进程中,对于进城农民而言,工作、就业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农村住房仍是他们在城镇谋生遭遇困难时的栖身之处。在此意义上,留存自己在家乡的宅基地和住房对进城农民具有防患于未然、消除后顾之忧的作用。因此,农村宅基地也同时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宅基地制度改革对此不可忽视。当然,包括住房、医疗、养老等在内的社会保障若能够平等惠及城乡每一个人,使其在失业情况下基本生活无忧,进城农民的这种担忧自然不复存在,但短期内做到这一点并不现实。

第四,应考虑城乡住房协同发展问题。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已经开始推进,但住房领域的城乡一体化或城乡协同发展几乎悄无声息,甚至鲜有提及。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需求减少与城镇居住用地需求增加、农村住房需求减少与城镇住房需求增加直接关联,需要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促进城乡住房协同发展。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市场化日益深化,但农村住房市场尚未形成,住房建设、供求、管理、住房保障等方面处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这种状况掩盖、忽视了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住房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

第五,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增加建设用地。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闲置废弃宅基地将能够利用,多占、超占宅基地等违规现象将得到控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进一步得到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会相应增加。但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而不是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应防止为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以“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或“增减挂钩”为由,盲目推行农民住房公寓化、侵害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也应防止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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