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例6篇

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

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

南方都市报堪称中国最厚的4开小报,它日均出版100多个版,最多时出到200多个版,最少时也有七八十个版。但它在市场上的零售价格过去一直都是1元钱,这个价格显然不是最贵的,因为广州、深-圳市场上的同类报纸几乎都是1元钱。作为一份最厚的小报,它却不是最贵,显然它并不正常。

以深圳为例,南方都市报深圳版2007年12月17日~23日的一周内,每天的版数分别为:112版、120版、112版、168版、152版、104版、72版,平均下来,每天为120版。目前,报纸每个印张的印刷成本在0.17-0.20元之间,按此计算,每份南方都市报深圳版仅每天的印刷成本就达2.55~3元。加上每份报纸售价约36%的发行成本,仅印刷和发行两项,南都深圳版每天每份报纸的成本就达2.91~3.36元。这还不算人工、采编及管理等成本。

南方都市报广州版与深圳版的版数也不相上下,甚至更多。如2007年12月17日~23日这一周内,南都广州版就有周四和周五两天的版数超过深圳版,分别为184版和168版。平均下来,其每份报纸的成本也应超过3元。

3元多的成本意味着什么?若把其发行所获得的收入与发行费、采编、管理等支出的费用抵消,每份报纸的成本只计为3元,按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自己公布的数据,它的发行量为150万份,2006年广告额为13亿元。150万份报纸一年的成本为:150万×3元×365天≈16亿元。13亿元收入-16亿元成本=-3亿元,即它每年要亏损3亿元。南方都市报真的亏损吗?当然不是。因为这个发行量不真实,广告营收额的水分也非常大(不过它目前确实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但是,从这个简单的计算其实可以看出,南都的盈利压力是非常大的。

按以上的数字,南都必须平均每天有450万元的广告收入,它才能不亏损。如果提高报纸售价,则可以减少广告营收上的压力。南都面临两种矛盾:一方面,它希望把报纸做厚、让发行量达到最大化,另一方面,它越厚、发行量越大,成本会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它也就不得不提价。显然,南都提价绝非其所声称的“为了扭转价值与价格倒挂的现象,实现报纸价格向价值的回归和靠拢”这个单纯而堂皇的理由。南方报业传媒内部人士从各方面透露出来的信息表明,南都提价是因为其资金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虽然南都有关负责人否认“涨价是出于经营不善的被迫之举”,不过,这些传闻和内幕消息却绝非杜撰。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最新出版的《南方传媒研究》证实:“广告实收款有所下降,再加上南都在基础设施建设、印力加强,以及奥一网资金投入、数字报建设等方面重拳出击,致使现金流出现一些困难。提价是增加回款、释放压力的应急渠道。”一语中的,这才是南都此次提价的真正原因。无论给提价戴上一个多么堂皇和美妙的大帽,显然并不能回避和掩饰它在资金与经营上遇到的问题。

提价前的深圳背景:对手也曾两次提价

南都于2007年11月1日起,将深圳市场的零售价格由1元涨至2元,整订价格则从每年360元涨至720元,但9~11月间整订打8折,12月打9折。

南都在深圳涨价后,其在广州市场的零售价格却标注为“定价2元,优惠价1元”。也就是说,南都在广州还是卖1元钱,南都只在深圳市场提了价,在其他地区并未提价。

南都为什么只在深圳提价?它为什么敢于在深圳提价?

这里有必要先来介绍一下南都在深圳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晶报。

晶报是深圳报业集团主办的一份综合性都市类日报。它2001年8月1日创办时,只有32个版,在零售市场上卖5角钱。2001年9月,随着美国“9・11”事件的发生,晶报借对此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报道,半年后即一跃而成为发行量达50万份的报纸,零售量和总发行量均为当时深圳市场第一。但是,随后晶报自己进行的读者调查发现,晶报当时的读者结构中,二线关(特区边防线)外工厂打工仔等购买力不强的读者占了较高的比例。为了提升读者结构层次、增加有效发行、提高报纸品位、降低成本,晶报分别于2002年6月1日和2003年9月1日,将零售价由5角提高至8角、再由8角提高至1元钱。经过两次提价,晶报主动收缩战线,控制发行,使有效发行最大化,广告额迅速攀升,创刊两年即实现盈利。

可以说,在深圳市场,正是因为有过晶报这样一份通过提价过上“好日子”的报纸的先例,后来者才敢一而再、再而三地提价。如深圳晚报也曾随之提过价。

在晶报人的理念里,报纸厚、发行量大并不一定就是好。晶报总是努力在适当的厚度与丰富的内容、合适的发行量与恰当的读者结构之间寻找平衡点。晶报认为,如果不计成本地无限扩版,并不利于报纸的良性发展。

秉持着“简约精致”这样一种办报理念,晶报连续多年一直保持零售价1元、每天出报约64个版的规模,报纸平稳快速发展。2006年,晶报实现广告额4亿余元,而自实现盈利以来每年上交集团的利润也相当可观,甚至不亚于南都每年以厚报和高发行量所获得的利润。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晶报与南都虽然也有竞争,但多数时候都相安无事。彼时南都发行量约与晶报相当。晶报主动收缩战线后,南都发行量比晶报略高。但南都显然并不满足于此,它还对晶报以较少的投入就能获得比它更高的收益而耿耿于怀。

为了抵御“外敌”的入侵,做强做大本地都市类报纸,2007年初,根据深圳市委的部署,深圳报业集团决定投入1500万元,用于支持晶报的二次创业。

有了强大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晶报开始改扩版。经过数月准备,晶报对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整和改革,2007年4月18日,晶报实行了创刊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改扩版。改扩版后的晶报,市场反映良好,发行量和广告量都有明显上升。

南都开始坐不住了。

就在晶报在2007年下半年展开第二轮读者调查、酝酿第二次改扩版之时,南都也抢先亮出了它的应对措施:改扩版并提价。 应该说,2元钱的报纸在深圳并不算最贵。在深圳二线关外的龙岗和宝安,南都提价之前,南都和晶报都曾经被流动报贩炒卖到2元甚至3元,这一价格在少部分地区其实长期存在。而在深圳罗湖区及福田区靠近口岸的地方,多年来香港发行量靠前的东方日报、星岛日报等报纸,一直在报摊上偷偷摆卖着,其零售的价格就是每份6-13元,但其在深圳的发行量仍达每天数千份。比较而言,南都2元的零售价不过是小儿科。

主要竞争对手晶报的应对

2007年11月1日,南都在深圳提价

第一天,晶报除了派出发行公司和有关人员密切观察市场反映、迅速掌握有关数据外,也做好了充分应对准备。

当天,晶报在头版醒目位置刊登了《晶报敬告读者》书,提醒读者晶报也将全面扩版改版,并且明确告诉读者“在当今涨价成风的情势下,扩版改版加厚了的晶报,整订、零售价格均保持原价”。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晶报要与读者“一起分享发展成果”,并且,“我们承诺做得更好”。

2007年11月13日,晶报正式实施第二次改扩版。改扩版后的晶报平均每天版面扩大到70多个。内容上,每天新增加了一个社论版,与原来就有的每天一个时评版一起前移至第4、5版,新创设了每天4个左右的实用资讯板块,专门刊登出行、招聘、考试、菜价、水电气、演出、电影电视、健康资讯、气象等信息另外,新增设了一叠城区新闻版,用于刊登深圳各区的街区信息,报道社区有趣的、有益的、有意味的百姓和草根故事。本地新闻方面,则强化了“现场”、“线料”和“调查”等板块,向读者关心的社会、民生热点新闻和突发事件新闻进行倾斜,开设了“真相”、“独家暗访”、“记者体验”等专栏。此外,还新设立了心理咨询、校园、香港股市等专版,并从周一至周日每天推出一个周刊,内容涉及娱乐、人文、奥运、休闲、时尚、时事。

晶报第二次改扩版推出后,马上受到读者认可。在2007年11月1日南都涨价致其零售量节节败退的“大好形势”下,晶报零售量却不断攀升,一周内零售量上升了4万余份。两个月来,晶报因零售量提升过快,导致印力不足,集团不得不协调印刷资源,以腾出充足的印刷机和时间来用于晶报的印刷。

但与此同时,晶报零售量的上升也让晶报有关负责人产生了忧虑:过高的发行量将导致成本增加。由于深圳报业集团对各报实行的是利润考核,晶报不得不开始考虑是否需要重新控制发行量,以降低成本。

一场受到竞争对手欢迎的提价

南都提价从―开始就遭到了它的不少读者的反对。在网上,不仅仅它的竞争对手深圳报业集团主办的网站深圳新闻网上众多网友齐声声讨,就连它自己主办的网站奥一网上,也是一片骂声:“南都把我们深圳人都当傻子了。”“南都以为深圳人都是凯子,脑子被门夹了?同样厚度的报纸,广州卖1元钱,深圳就卖2元,就凭这一点就该拒绝它。”“我们用脚投票。”

最直接的反应当然首先体现在零售量上。南都公开承认的数字是,2007年11月1日南都提价首日投放到深圳零售市场的报纸减少了二成。虽然南都有关负责人宣称,“提价后的市场零售量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不过,据笔者在多个报摊零售点随机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其零售量绝不仅仅只减少了三成。据多方调查后的市场推测,南都在深圳市场下降份额应在50%~60%。而与此同时,晶报的零售量则直线上升了40%~50%。晶报零售量的上升还同时带动了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零售量的小幅上升。

深圳报业集团近日组成的专门调查队调查的结果表明,南都在深圳市场的零售量由原来的11万余份下降到目前的约7万份左右。加上其约9万份的整订量,南都在深圳的总发行量仅约16万份。 据传,由于南都总部执意执行提价政策,南都深圳发行部负责人无法完成发行任务,已挂冠而去。

而近期更传来消息称,南都在深圳执行2元零售价两个月来,因发行量大幅萎缩,广告商也开始逐渐减少对南都的广告投放,2元零售价已无法执行下去,南都可能将价格下调为1.5元。

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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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3

“神秘顾客”调查模式

业内首次公布的中国家电品牌零售终端竞争力监测报告,不仅表明中国家电企业的战略重点开始由“决胜价格”转向“决胜终端”,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家电产品供应商和连锁销售商之间的竞合怪圈。

据介绍,中国家电品牌零售终端竞争力课题组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零售终端调查方式――“神秘顾客”调查模式,根据中国家电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国情的中国家电零售终端卖场竞争力测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调查历时3个月,覆盖了全国29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涉及洗衣机、冰箱、电视机、空调4个主要家电行业,被调查的品牌数量达到80多个,覆盖了中国市场上所有的一线家电品牌。

研究报告显示,海尔在中国电冰箱和空调两个行业零售终端竞争力排行第一,小天鹅与海尔则并获洗衣机行业零售终端竞争力第一,长虹获电视行业零售终端竞争力第一。

在空调领域,海尔以7.60的竞争力总体表现指数力压群雄,成为中国家电零售终端卖场综合竞争力最强空调品牌,显示出了海尔空调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号召力。在产品展示、展台、促销员等各项竞争力指标中,海尔空调都处于领先优势,且在品牌覆盖率的调查中,海尔空调以82.6%的覆盖率独占鳌头,而获得前十名的其余品牌是美的、格力、奥克斯、海信、LG、格兰仕、春兰、志高、新科。洗衣机行业则是老牌劲旅小天鹅、海尔并列第一位,他们和松下、西门子、LG、三星、三洋、伊莱克斯、惠而浦、荣事达一起成为中国家电零售终端卖场综合竞争力最强洗衣机品牌前十名。中国家电零售终端卖场综合竞争力最强电视机品牌则是长虹、康佳、海信、创维、海尔、TCL、三洋、三星、LG和索尼的天下。在冰箱行业,海尔同样以绝对优势获得冰箱行业零售终端竞争力排行榜的第一名,而科龙/容声、新飞、西门子、伊莱克斯、美菱、三星、LG、松下、荣事达则分列第二至第十位。

中外家电销售差异大

中国家电业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家电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产品、价格、促销方式到渠道,竞争已经渗透到营销的各个方面。面对技术趋同、产品同质、产能过剩的局面,加上市场需求趋于平缓,导致家电企业对渠道尤其是卖场终端的依赖越来越大,“决胜终端”已成为中国家电企业的战略重点之一。

在家电市场的竞争中,终端销售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对扩张品牌阵容、丰富品牌内涵,从而扩大品牌覆盖率,提升品牌整体销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终端竞争力的强弱也反映出品牌的整体实力。零售终端工作的好坏,影响着商品被顾客接受的程度、销售目标的完成,因此,对零售终端的规范和管理是销售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内容,也是销售力最基本的体现。

不过,中国家电品牌零售终端竞争力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外家电品牌在卖场终端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国外品牌非常重视“展台表现”,即不同城市的卖场都执行同一套视觉表现标准,另外,国外品牌在“卖区位置”上的表现也较好;而国内品牌则在“产品展示、现场吸引客流、价格表现、促销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有明显优势。

众所周知,国外品牌多年来占据着中国家电产品的高端市场,而国内品牌除了海尔、长虹、小天鹅等领导品牌外,多数只能在中、低端市场苦拼。在此次调查中还发现,国外品牌占据高端市场不仅靠品牌和技术优势,还在于其独特的终端市场建设。

零售终端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消费者的最终购买。反之,如果零售终端建设不力,则有可能导致“临门一脚的失误”。因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秘书长徐东生指出,家电企业应在抓好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的同时,重视零售终端的建设,卖场终端的竞争将左右着今后中国家电品牌的格局。

家电终端竞争相对滞后

零售终端对每一家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要,对于家电企业尤其如此,因为家电企业正是依靠强势的渠道和终端力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过销售门店的增长也使家电厂家在终端上的投入巨大;另外,家电连锁繁重的进店费,也使得厂家不堪重负。

业内人士认为,庞大的家电连锁门店在提升零售终端竞争力的同时,也给厂家带来两种结果:其一,零售终端的急速增加,使促销资源利用处于过度状态,造成厂家在销售上对价格、促销礼品、促销表演等行为的过度依赖;其二,连锁卖场令厂家之间在零售终端上的竞争更加面对面,更加激烈,甚至为了抢夺终端资源而发生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国家信息中心市场处处长蔡莹表示,目前国内家电连锁企业的发展依然处在起步和逐步发展阶段,与国外大型连锁企业相比,国内电器经营店手段相对比较单一,从内部组织到为消费者服务方式都存在着一定差距。从这几年国内家电连锁企业的发展轨迹来看,虽然扩张速度非常快,但主要的竞争武器则是价格竞争。这一利器效果明显,但是很难长久。另外,高速扩张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显现,对家电连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将会有负面影响。

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4

中国石油 销售分公司加管科:

根据加管字[2017]1号文件精神, 片区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成立零售市场调查组,片区领导十分重视本次调查工作,亲自组织开展加油站竞争对手市场调查。

一.林西片区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片区所属范围内无中石化加油站,但社会加油站凭借其地理位置和价格差异的优势对我系统内加油站销量冲击比较严重。全县共有社会加油站共计12座,2017年销售总量8000吨,占林西销售总量的18.6%。现有的主要竞争对手有以下几个:

1.东环路加油站

东环路加油站地理位置优越,地处林西镇内东环路东南角,距离林西片区南出口加油站1公里,距离林西片区第九加油站3公里,2017年1月已经开业,汽柴油销售价格低于我系统0.2元/升,严重冲击林西片区镇内加油站的油品销量。

2.统布永兴加油站和二钟加油站

永兴加油站、二钟加油站进货渠道广泛,自己有油罐车,有一定运输能力,进货比较方便,经常在辽宁锦州、阜新等炼化企业和河北中石化油库购进低价柴、汽油,在资源宽松时,其销售价格低于林西经营部0.14元/升左右,严重冲击林西片区所属统布、大水加油站的油品销量。

3.新城子亨通加油站

亨通加油站地理位置优越,处在省道S204线道边,其进货渠道比较广泛,经常在辽宁锦州、阜新等炼化企业和中石化购进低价柴汽油,在资源宽松时,其销售价格低于林西片区系统内加油站0.2元/升,严重影响林西片区双井、古城加油站的销售。

4.鑫安、大青牧场加油站

鑫安加油站、大青牧场加油站规模较小,进货渠道少,年销售量较少,其油品销售价格与我系统加油站基本一致,对我加油站的影响较小。

二.下一步具体的竞争策略

1.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分析,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

进入2017年,根据林西市场销售情况,为做到从容应对市场,牢牢把握市场主动权和市场信息。从1月份开始,我公司将组织人员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全面调研。主要走访重点部门、重点用户,对林西32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全面走访,对重点工程项目已经开工14家进行全面调研。布置做好重点用户走访调研工作、要求加油站掌握好所辖区域全部用户资料,摸清本加油站车流量情况,竞争对手情况,周边系统外价格情况,通过调研分析为销售工作奠定基础。

2.做好农用柴油销售,实施好农业项目供应工作

首先开展农业用油大户全面走访,摸清农机具数量,提前做好春耕柴油销售库存储备工作,要求各加油站积极走访乡镇春耕

生产用油需求数量,掌握第一手数据,确保春耕生产用油的平稳供应。二是对农业项目和新农村建设及重点农机大户进行分片拉网式走访,组织开展送油下乡活动,根据需求,启用小油罐车将油品送到田间地头,为农业生产用油搞好服务。

3.做好客户的开发,加强客户分析维系工作

根据分公司制定并下发了客户开发、维系责任方案,我们将全县所有的客户全部进行登统造册,并分布到各加油站,逐一落实责任人,经营部正副经理、行政股室负责人以及库站经理,都要承担客户开发和维系责任。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开发和维系对象,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加大销售和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力度,多劳多得。随着生产恢复和新项目的开工建设,落实客户开发责任,将全县所有项目100%的分解落实到每个人,充分调动了全员促销积极性。

4.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准确掌握竞争对手情况

林西地区现有加油站28座,其中社会加油站12座,在市场竞争逐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准确掌握竞争对手情况,如实掌握社会加油站的资源情况、进货渠道、购销价格和促销措施。经营部要求周边加油站密切关注竞争对手情况,建立好竞争对手档案,及时汇报经营部,有针对性地调整营销策略,

5. 落实规范、强化服务、树立中油品牌形象,努力扩大零售销售。

加大加油站工作的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执行力度,调动员工销售积极性。一是以抓住客户管理为核心,以站为单位,对供应区内的顾客需求 进行详细调查,全面掌握重点客户的基本情况,保住老客户、抓住机动客户、开发新客户。二是加强加油站现场管理,要从小事作起,关注细节,使加油站每个管理细节做好、做细、做精。三是做好规范服务,以规范的服务来经营我们的加油站,通过优质的油品、准确的计量、优美的环境、亲情的服务和顾客交朋友,拉近与顾客距离,提高车辆进站率和顾客回头率及油箱加满率,保证销售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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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5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发展规划要求;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苏经贸商改〔2005〕539号)和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按照《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列入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并经省经贸委批准;

(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公里;

2、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

4、乡镇镇区内应设置一个加油站,设置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少于1.5公里。

第十二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港口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18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意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

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项目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企业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后,具文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迁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迁建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省经贸委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迁建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给予申请企业换发迁建新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加油站改造项目,凡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罐、油罐容量和加油机的,可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经省经贸委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企业在扩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扩建、改造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扩建、改造项目,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省辖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分别得到外资进入许可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资进入许可,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组织会审并公示无异议,报商务部备案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供油协议;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拟建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3、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规划部门许可文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5、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站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下同);现场勘察表;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经贸委同意新建加油站批复;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零售经营网点拆迁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书和拆迁协议;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现场勘察表;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原经营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4、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除应提供国内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外资进入许可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文件以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

(五)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当地省辖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司法部门或省辖市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性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的受理,省内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将初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审批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级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选址、间距、项目投资主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省辖市及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做好现场审核记录。通过现场审核确定拟建网点的类型是否属实,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建站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建设周期超过12个月,未经省经贸委同意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

第七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贸委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拆除前未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不得办理迁建。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依法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四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省经贸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改造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商务部、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四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及市、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年检;其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的年检,由省经贸委委托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在下年度年初开始,第一季度内完成,3月底前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将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4月份省经贸委将省内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新零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6

面对新的竞争形势,大河发行公司经过10年积淀,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发行工作,实现了报网分离,提出由“网络经营”向“经营网络”、由单一报刊发行向多报刊发行、由发行网向营销网的转变,整合网络、客户、品牌“三大资源”以及信息流、物流“两大业务”,实现征订网、多报刊零售网、商品配送网“三网合一”,提升网络的产业化运作水平,强化网络的自我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成功打造成覆盖全省、运作规范、管理统一、服务高效的河南报业发行第一网。

大河发行公司为充分整合大河网络资源、做大做强多报刊发行,在郑州零售总站的基础上组建了大河发行报刊零售公司。零售公司成立后,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按模拟公司化的运作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开展了规范郑州市场、积极引进多报刊、打造全省零售分销网络等工作。

规范零售市场,打造“郑州模式”

零售公司一成立,就以整顿秩序和规范经营为切入点,大刀阔斧地治理各种市场违规现象。一方面,针对商擅自变更报纸批发价格、内外串通欺行霸市、以零售业务套取征订费率、变卖新报等恶劣现象,加大市场督察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在掌握了大量确实证据并多次警告和处罚后,公司解除了违规批发商的资格;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灵活上调厚报的批发价格,有效抑制原来的泡沫发行。与此同时,还通过与商签订《诚信经营协议》等措施,促进其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自律,从而有效强化了对零售市场的控制力和网络的执行力。通过加强市场整顿和管理,为报社大大节约了发行成本。

“郑州模式”的成功打造,为以后在全省建立零售网络提供了依据。

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零售公司成立以来,实行模拟公司化运作。零售公司根据公司化的要求,结合市场情况及时健全和完善了各项制度,保证了工作顺利开展。

1.公司内部明确岗位,合理分工

零售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分别设立财务部、集团内报刊部、外报外进部、办公室,办公室兼管物流和仓库。各部门明确分工,但又相互配合。为适应多报刊的经营,零售公司又重新完善了业务流程,合理的分工和完善的流程保证了外报外刊准确无误的发行,提高了工作效率,明确了责任。

2.与商签订了《诚信联盟协议》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零售公司前期对郑州市场的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商的经营行为,零售公司与商成立了诚信联盟并签订了《诚信协议》。协议从日常规范、管理水平、业务和市场开发等方面对商进行了规范。该协议的签订使零售公司在以后对商的管理中有法可依。实践证明,该协议不仅维护了零售公司前期对郑州市场的整顿成果,而且成为商自律的行为规则。

3.用市场和经济杠杆推进零售工作开展

零售公司为了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零售分销体系,先选择条件较成熟的洛阳、新乡、开封、许昌四地市进行零售市场调查,请发行公司领导针对各地实际情况研究适合地市的运行办法,然后把四地市站长和零售主管请到郑州培训、参观学习“郑州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零售网络的启动打破各站现有格局、触动站里和商暂时既得利益的矛盾。零售公司及时调查研究,并建议发行公司出台了扶持政策,使零售网络的建设由被动到主动,并且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组建覆盖全省的多报刊零售网络

“渠道制胜、终端为王”,零售网络的规模质量是吸引上游报刊的关键,筑巢引凤。多报刊经营只有打造出一个覆盖面广、并具备影响力的庞大的网络,才能在与上游报刊社的合作博弈中真正拥有话语权。在倾力打造零售网络方面,零售公司先是在郑州建立一个有示范意义的“郑州模式”,此后将“郑州模式”向全省推广。为建立全省零售分销网,零售公司进行了为期1个多月的前期市场调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市零售网络运行办法》。去年10月16日召开了新乡、洛阳、开封、许昌、安阳、平顶山六地市零售网络筹备会,并对六地市站长和零售主管进行了为期3天的培训学习。第一批启动的六地市从去年12月初已开始正式运营,部分地市已开始配合零售公司开展多报刊经营。这样,继征订网、速递后,多报刊零售网络又将成为发行公司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

积极开展外报外刊引进与经营

零售公司成立以来,在完成对郑州市场规范和积极组建全省的零售网络的同时,引进外报外刊。零售公司为了做好外报外刊的引进,专门成立了外报外刊部,由专人负责前期对市场调查和上游报刊社联系。建立了外报外刊信息数据库,按类别把外报外刊在河南的发行渠道、发行量、发行政策备案管理,作为将来引进产品和谈判的依据。引进产品时既关注一线品牌的引进,不惜代价拿到市场畅销产品的引进,又寻找市场潜力大的二三线品牌。通过包销加代销的灵活方式,先在郑州市场试销,然后再向全省推广。外报刊的发行还有效遏制了非法报刊的发行,净化了河南文化市场。

“旧报换新刊”是零售公司2008年开展的一项以活动促发行的新举措,也是今年报刊发行中的新亮点。大河发行网络一直开展旧报回收业务,仅2007年旧报回收量达700多万吨,营业额达千万元以上,里面蕴含着巨大商机,把旧报回收款折合成新报刊款,不仅给客户提供便利,也为发行员带来双向收入。2007年仅用2个月的时间,就把《今参考》等3种杂志各换回5000多套,2008年为把此项活动更广泛、深入开展起来,在刊社的强烈要求下,今年4月份,我们又推出了“春季精品刊物推介活动”,精选了8种杂志,印制了60万张推介手册,随大河报向订户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