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例6篇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1

“五五”普法工作是继“四五”普法工作后继续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继续提高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事业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校党支部、校委会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规划、合理安排、做了大量工作,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广大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了增强,依法行事的责任感得到了提高,学校各项工作都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现就我校近年来的普法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总体规划

我校是“三五”、“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在“四五”普法工作任务完成后,我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于2006年成立了由党支部挂帅、校委会、年级组长、班主任、政治教师组成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五五”普法工作的实施,聘请乡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副校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抓“五五”普法工作的具体落实。学校后勤、治保股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学校普法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学校“五五”普法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每年有安排、有总结,各项普法活动有效开展。近年来,学校师生无一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发案率为0。黄、赌、毒等现象在学校无存身之地,有利地推动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使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二、加强法律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征订教材合理安排强化学习

在加强“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教师的法律学习需求,学校先后为教师购买了《“五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五五”普法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做到了教师人手一本,还购订了《普法宣传手册》等材料,方便了教师的法律学习,充实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内容。学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学习,学习别突出了法制理论和专业法规的学习。一方面利用每周一的例会、党支部会和年级组会议,集中选学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鼓励教师以自学为主,做好法律学习笔记,学校定期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师德考核、公务员评优、晋级之中。通过每学期检查、验收,促进了每位教师学法的自觉性,每学年每位教师的法律学习笔记达3000字之多。通过学习强化了教师的法律观念,提高了教师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彻底杜绝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师生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新型师生关系。

2、多渠道宣传拓宽法律宣传学习的宽度和广度

在强化学法的前提下,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学校的宣传橱窗,每期都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违法、禁毒图片展。法治宣传栏内,定期都有新的法律知识宣传,各班的黑板报定期有法律知识的内容。政教处、年级组定期检查,作为班级考核、评优的主要条件。校团委还开展了“校园之声”广播宣传节目,利用课间操、课余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校园新闻广播和法律知识宣传。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学生文明习惯的养成,提高了全校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学考结合夯实学习内容

每学年在积极参加上级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外,学校还自己出卷,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教师的学法、用法、法律考核成绩依次填入《干部学法用法登记卡》内。每学年都要对全体教师的学法、守法情况进行总结,每位教师先对自己学法、守法的体会进行总结,然后单位根据各教师遵纪守法和参加普法活动情况进行评定,做为教师学法、守法的考核材料,存入档内。

4、以案讲法提升普法工作深度

在加强全校师生学法、用法、守法的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每学期都要请上级司法部门和法制副校长来校进行以案说法的法制讲座、禁毒宣传和图片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效果。近年来,先后进行法律专题讲座多次。另外,针对礼和民族地区学生及家长对上学认识的不足情况,多次组织广大师生走向街头、集市,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宪法及相关法律》、《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教师还利用家访、家长会向广大家长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家长认识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也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使部分想让孩子辍学经商、念经的家长打消了念头,支持并督促孩子积极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羸得了社会的支持。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2

为充分调动各院系团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使“五四红旗团总支”和“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此细则。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办法

(一)参评对象:全院各系团总支

(二)评比程序:

1、每年3月,各团总支对照创建标准,向团委积极申报并递交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经院团委研究同意后即取得创建资格,院团委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评优。院团委对“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考评实行量化考核(按《xx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基层团总支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考评),以两学期量化积分排序,积分处于前列的将作为评比、表彰对象。

2、考核工作由院团委、学生会共同参与,每年院团委将考核成绩汇总并上报院党委;

3、院党委批准后将评比结果公布并表彰。

(三)考核评比说明

1、“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是对全院各系级团组织年度工作表现先进的一种表彰,每年的创建、考核期为当年2月—第二年1月。

2、“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比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量化考核综合考虑。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办法

(一)参评对象:全院各团支部

(二)评比程序:

1、团支部申报:各团支部根据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件的要求,认真总结,形成申报材料,向所在院系团总支进行申报;在各系评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础上,推报院团委,评选产生院级 “五四红旗团支部”;

2、团总支组织团支部书记对支部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和总体工作考评;

3、各团总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评选出本单位支部数的15%作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再从其中取前30%推报院级 “五四红旗团支部”;

4、对弄虚作假的支部,取消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评比说明

1、“五四红旗团支部”分为院、系两级。系级按照各系团总支支部数的15%的比例,评选本系“五四红旗团支部”;院级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各团总支从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中,取前30%作为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候选单位进行推报;

2、申报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单位,必须当年评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方有资格申报;

3、“五四红旗团支部”每年的创建、考核期为当年2月—第二年1月。

4、各系根据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要求,制定相应的本系“五四红旗团支部”量化评比办法,规范评比程序。

(四)评比条件(满分100分)

1、团支部班子建设好(10分)

团支部班子配备齐全,民主选举,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整体素质高;团支委品行端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支部中能形成正确导向;能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有号召力,有威信。

2、团支部制度建设好(15分)

团支部制度健全,执行情况好,工作活动正常,岗位责任制明确至个人,团费收缴工作正常,按时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及民主生活会。按期上报工作计划,活动总结。

3、围绕教学开展活动好(10分)

所在班级班风好,学风优良,学习风气浓厚,专业思想稳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成绩显著。能积极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有一助一帮教制度,考试考查及及格率90%以上。

4、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作用好(15分)

在创建文明校园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校园和社区中 有志愿服务点,青年志愿者活动能常年坚持,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希望工程活动,关心特困生工作。团支部团员能严格遵章守纪,无人受到学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团支部工作实绩好(10分)

团支部在团员教育管理中积极主动,团员发展工作、“推优入党”工作规范,主题教育活动有特点,宣传工作有力度。

6、组织生活开展好,团日活动有特色(20分)

按要求围绕思想道德建设、责任感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主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题团日活动有特色。能够坚持组织生活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团委、团总支下达的任务,定期开展团组织组织生活,并做到组织生活记载详细,支部出勤率在95%以上。

7、团支部组织建设好(20分)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有序完成,团籍注册95%以上;每年按要求,按期完成团费收缴工作,有团员花名册;按期完成新生团员登记和补办手续,按期完成毕业生团组织关系清查及转出工作。

三、相关要求

1、“五四红旗团总支”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创建是我院共青团的一件大事,各系(院)团总支、团支部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在广大团员中进行广泛宣传,使之成为调动广大团员积极性、推动共青团工作蓬勃发展的有力手段。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3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公司党代会、职代会精神,按照公司“五好”领导班子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小学总校创建活动以“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教育理论深厚、管理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教职员工满意”为总要求,以“学习•提高•创新”为主题,以《中小学总

校科级管理人员发展性目标管理》为载体,以领导班子成员“六个一”实践活动为途径,努力建设一支能够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努力创办省内外名优学校的领导班子,全面推动公司普教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以“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好,用人导向好,作风形象好,科学发展实绩好”为标准,着重引导领导班子形成强烈的政治意识、学习意识、创新意识、务实意识、群众意识、团结意识、廉洁意识。用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理念、教学策略、科研成果、学校文化武装头脑,指导学校发展。建立“星级”五好领导班子层级评价体系,调动积极性,促进实效性。通过创建活动,为创办省内外名优学校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证。

(一)政治素质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认真落实公司党代会、职代会精神,坚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的宗旨,为公司职工子女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树立大局意识,为集团公司实现“打造千亿企业,建设百年金川”的战略目标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团结协作好

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落实各项议事制度。党政积极配合,相得益彰,发挥成员个人优势,形成班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作用,调动积极性。积极开展领导班子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提高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能力。

(三)用人导向好

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创新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学校管理干部,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用人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积极选拔年轻干部,形成梯级结构,确保中小学总校基业常青。创新“校长论坛”、“科级管理人员学习报告会”的形式,加大现代校长和学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化力度。建立“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专业领军人才”四级培养体系,全面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提升教育质量需要。

(四)作风形象好

争做努力学习的楷模。深入学习先进的政治理论和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理论,牢固树立先进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用科学的理论指导中小学总校的发展,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破解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途径。争当真抓实干的楷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细化、优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争做密切联系教职工的楷模。及时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坚持定期到教研组、班级中听取师生意见,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执行《总校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听评课制度》,通过听评课发现学校管理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教育教学反馈制度。教职工队伍和谐稳定,教职工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科学发展实绩好

全面完成中小学总校各项教育教学质量目标,高考各项目标的完成继续保持全省前列。中考各项目标继续保持本地区领先优势。力争在教育特色、办学特色、品牌学校建设上有所突破。

三、具体措施

(一)以“学习•提高•创新年”活动为载体,深入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

(二)以领导班子成员“六个一”主题活动为途径,全面提升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

为扎实深入的创建“五好”领导班子,总校党委决定在全体科级管理人员中开展“六个一”主题教育活动,确保创建工作的实效性。即每一位科级管理人员研读一本教育管理名著,对标一所名校办学经验,为学校发展提一条高质量建议,承担一项教育、管理课题或教育专题讲座,讲一次党课,跟踪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或教研组、学科的教学,以此增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意识、创新意识、务实意识、群众意识。党委将全面考核每一位科级管理人员“六个一”活动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以科级管理人员发展性目标的落实为途径,引导班子成员形成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的良好作风。

结合“五好”班子创建,继续实施科级管理人员发展性目标管理,引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创新性学习计划和创新性工作计划,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工作,增强班子成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个人素质,提升管理水平,树立良好形象,朝着教育专家型的学

校管理者标准迈进。总校职能部门切实抓好科级管理人员发展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确保实效性。

(四)以“校长论坛”、“科级干部学习报告会”为手段,引导班子成员对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和研究。

坚持定期举办“校长论坛”、“科级干部学习报告会”,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在研究中不断增强科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驾驭现代学校管理的水平,寻求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对策,不断增强学校管理的活力,提高办学品位。

(五)尝试选派优秀学校管理人员到国内名校挂职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尝试选派不同岗位的学校管理人员到国内名校挂职锻炼

,深入学习名校的管理经验、感受名校的学校文化、体验名校的办学特色、加强与名校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中小学总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让教育家办教育”的目标迈进。

(六)以完善“五好”领导班子创建机制为目的,建立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制度,加大中心组学习的力度,增强实效性。二是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互通情况制度,促进民主集中制建设。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广泛吸取和吸收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联系教职工制度,引导班子成员深入教学一线、服务广大师生的意识。

(七)以廉洁文化示范点创建为切入,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总校被公司确定为“廉洁文化建设”示范点,要以此为切入点,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廉政意识教育,做廉洁文化的引导者、传播者,为教职工廉洁从教做表率。

四、创建步骤

创建“五好”领导班子活动,总校采取学校申报、总校考评、逐级晋升的方式进行,创建期为两年。2012年,重点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可行方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3月底前)。“五好”班子创建工作涉及面广,活动周期长,各校要统筹规划,逐年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总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要有明确的考评标准。各校创建活动方案要上报总校党群办公室,总校党群办公室对各校的活动方案进行评价排序,并进行结果通报。

(二)明确创建目标,确定创建重点,扎实推进“五好”班子创建工作(4月份--6月份)。方案形成后,各校要结合方案所列内容,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对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形成问题整改方案,并按所列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和问题核销。

(三)开展校际互检,抓好阶段考核,有效指导创建工作向纵深开展(7月份--9月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校组织开展互检活动。总校党群办公室牵头,组织部分基层学校党支部书记,进行互检互查,互检结果与评优晋级、绩效考核挂钩。

(四)交流创建经验,发挥榜样作用,不断提升创建工作的活动质量(10月份)。在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注重发现和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召开“五好”领导班子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

(六)巩固成果,循序推进,积极做好跨年度的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对没有达到考核验收标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总校党委将指出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期限,指导基层学校尽快达标,并通过验收。各基层学校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彻底整改,并申报参加下年度的达标验收考核。

五、领导小组

组长:***成员:***

六、考核命名

考核工作以“五好”班子创建标准为依据,采取各校自查、党支部(总支)申报、集中考核、命名确定的方式进行。

1、学校申报。各党支部对照标准,对各自的创建活动进行自查,在确定达到验收标准时,分别进行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五好”领导班子的申请验收。

2、组织考评。考评由党群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座谈、查阅资料、考核组评价等方式进行。考评实行百分制,包括专项考评得分、年度教育教学目标考核得分、民意测评得分三项内容,分别按50:30:20的权重比例综合计算。

3、分层命名。为增强创建积极性,不断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总校采取“星级”五好领导班子命名方法,综合得分85至90分的,方可提名命名为一星级“五好”领导班子。综合得分90至95分的,方可提名命名为二星级“五好”领导班子。综合得分95以上的,方可提名命名为三星级“五好”领导班子。总校要求,基层学校班子两年内全部达到一星级五好领导班子。对不达标的学校,在年终班子考核中,不得进入“优秀”行列,并限期达标。总校党委在本年度争创公司“五好”班子。

4、动态管理。对已达标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总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对符合标准的保持命名,不符合标准的降级或取消命名。对有“否决项”的学校,不得申报和提名“五好”班子达标验收。对已命名的要取消称号,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报评定。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开展“五好”班子创建活动,是适应新的教育形势和总校发展,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管理者思想政治素质、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总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任务。总校两级党组织要从加强班子建设,推动学校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制定好实施方案,靠实工作责任,抓好措施落实,确保活动效果。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4

关键词: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工具;文本量化

中图分类号:F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032-05

Analysis of Policy Chan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Industry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e

——The Perspective of Policy Text Measurement Analysis

XIONG Yong-qing,HOU Ling-ling

(School of Business,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

Abstract:This paper chooses 198 policy text since the ninthfiveyear period of China as research samples which can prompt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e of traditional industries.It quantitatively analyses the policy texts through four dimensions of “Policy year”、“Applicable scope”、“Policy tool” and “Policy kind”.Results of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policy texts of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e of traditional industries which has increasingly been thought highly of by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ackground of macroeconomy.But these policies also present obvious gradual characteristic,the continuity and stability to be further improved.Among policy tools,the application of adjustmentrevitalization tool existed overflow,instead,the application of industryconsolidation and industry-cultivation tool existed insufficient.The department of formulating policies is overmuch,which is easy to cause the low efficiency of policy or cause the repeating,conflicting of policy.According to this,the paper puts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traditional industry;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e;policy tools;text quantitative

1 引言

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产业政策作为体现国家和政府意志的行为,实际上是从更高层次纵向深入到市场机制里面,促进市场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产业政策作为确定国家经济发展方式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我国从“九五”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产业政策,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经说了很多年,收效甚微[1],“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仍具有路径依赖的习惯作用”[2]。

学者们针对产业政策及产业转型等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针对资源分配出现的市场失败而进行的政策性干预[3]。Mariko Sakakibara等对日、韩两国的产业政策绩效开展了对比研究[4]。P D Lund采用多种研究工具分析了能源方面产业政策的影响[5]。Elisa Barbieri等分析了中国南部的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效果[6]。周叔莲对产业组织政策及各部门的产业政策进行了研究[7]。张其仔从比较优势演化的视角探讨了中国产业升级的路径选择[8]。何德旭等探讨了保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与产业结构变动的各种效应的协调互动问题[9]。江飞涛等从宏观层面综述了中国产业政策的任务、措施、特征、依据及其缺陷[10]。刘勇燕等借鉴美国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方面的具体政策,并结合我国信息产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建议[11]。

已有研究主要是针对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基本理论、政策措施等问题开展的,对已有产业政策历史变迁及实际效果的研究比较缺乏。为厘清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直步履维艰的深层次原因,有必要认真审视已有产业政策历史变迁及其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本文拟全面梳理“九五”以来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政策及其发展历程、主要特征和面临的问题,以期为现阶段研究制订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政策提供一个系统的信息参考。

2 研究样本与分析框架

2.1 研究样本

(1)样本采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是指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实现传统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以正式书面形式颁布的各种政策总称,通常以条例、规章、法律、法令、法庭裁决、行政决议以及其他形式出现[12]。1995年颁布的“九五”规划纲要,被认为是我国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了要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近20年的时间中,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各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考虑到地方政策通常具有地域性,本研究所选取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仅限于国家层面,而不包括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样本全部来源于公开的数据资料,主要有三种渠道(见表1)。

样本采集包括初步收集、整理遴选和数据处理3个阶段。

样本的初步收集:通过政府网站、回溯(关联)检索和公开出版物三种渠道,初步收集了我国“九五”时期以来颁布的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有一定关联的政策文本,共获得政策文本312份。

样本的整理遴选:作者邀请来自政府、高校和企业的6位专家,对初步收集的312份样本进行了整理遴选,剔除了一些相关度不高或者仅体现政策态度的相关文本,以确保样本选取的准确性、代表性,最终确定研究样本数为198份。

数据处理:为便于同其他时期数据进行对照研究,作者基于2012年第一季度(1~3月份)的数据,对2012年全年的数据和“十二五”规划五年期间数据进行预测(换算)。具体换算方法如下。

研究样本颁发部门分为2个层次:中共中央、国务院为第一层次;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是第二层次。研究样本发文主体涉及28个部门,其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是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制订的主要部门,共颁布了147份(含联合其他部委发文62份)政策文件,约占74.24%。

2.2 分析维度及方法

“政策年度”、“适用范围”、“政策工具”和“文种类型”是政策文本的4个关键构成要素,为系统研究“九五”至“十二五“期间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的演变过程及特征,拟采用“四维度”分析框架,分析重点及目的如表3。

(1)“政策年度”维。以1995年颁布“九五”规划作为起点,我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已有近20年的历史。考虑到“九五”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4个五年国民经济规划期,每一个五年规划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不完全相同,因此作者将“政策年度”分析维度设定为:“九五”(1996~2000年),“十五”(2001~2005年),“十一五”(2006~2010年)和“十二五”(2011~2012年3月底)四个时期。

(2) “适用范围”维。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适型”、“专一型”两类[12]。依据这一分类标准,作者将针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宏观层面出台的政策界定为“普适型”,而针对某一具体传统行业出台的政策则界定为“专一型”。

(3) “政策工具”维。借鉴中国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报告[13]的分类标准,作者将产业政策归纳为四类:调整振兴(规划引导、技术改造和创新)、行业规制(行业准入、淘汰落后、关闭低效小企业)、行业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地区产业转移)和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设计)。

(4)“文种类型”维。政策的文种类型主要有通知、规划、意见、办法等。由本文研究样本可知,政策文种类型维度为:通知、目录、规划、意见、决定、办法、公告、条例、方案。

3 政策文本计量分析

(1)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我国宏观经济背景密切相关,总体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但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起伏。

“九五”以来,我国共颁布相关政策文本近200项,其中“九五”时期为4项、“十五”时期为50项、“十一五”时期为96项,根据相关数据换算,预计“十二五”期间政策文本可达到128项(见图1)。

①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始终与我国宏观经济背景密切相关。“九五”时期以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依靠资源驱动、外延式扩张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进入“九五”时期以后,受“九五”前期通货膨胀及中后期通货紧缩的影响,加之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及产业发展环境产生了巨大变化,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开始成为我国政府新时期的战略选择。“十五”时期,我国经济结构矛盾的问题日益突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颁布力度较“九五”时期明显加大,“十五”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今后五年要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城乡结构,特别要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关键。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时期,特别是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都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产业政策呈现目标聚焦化、政策体系系统化和政策手段多元化的突出特征,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一系列相关产业政策密集出台。进入“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入分析了“危机后期”以及“后危机时期”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做出客观的预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全力突破工业,做大做强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②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总体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但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起伏。某些年份政策密集,某些年份“政策空白”,这种政策频率、密度的不平衡,与世界经济形势以及我国一些具体年份宏观经济背景息息相关。我国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是从21世纪才正式起步,之前只有199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以及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此后两年曾一度出现“政策空白”。进入21世纪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文本呈逐年明显增长趋势,2001年、2006年、2011年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发展的几个转折点,2001年政策数突破5项,2006年颁布文本数达到历史新高32项,2011年政策数也超过30项,这与2001年、2006年、2011年分别为“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开局之年紧密相关。

(2)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从以“普适型”为主,逐步转向以“专一型”为主。冶金、农业和能源等产业是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

“九五”以来我国颁布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文本,按照政策文本适用范围进行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从以“普适型”为主,逐步转向以“专一型”为主。“九五”时期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主要以“普适型”为主,而到“十一五”时期,“专一型”政策为79项,占所颁布政策文本总数的82%,表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同行业情况不一样,因此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制订行业针对性更强的相关政策。

②冶金、农业和能源产业是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针对这三大产业颁布的政策分别占19.2%、18.54%和17.22%,现实情况也表明,从“九五”时期以来,冶金、农业和能源等产业一直是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相关促进政策最多并产生了明显效果,我国冶金工业科技实力正在走强。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能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节能环保、结构调整等政策实行宏观调控,特别是2007年出台了7项重要能源政策,堪称“能源产业政策年”。

(3)“调整振兴”和“行业规制”类的政策工具是我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政策工具。

“九五”以来我国颁布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文本,从“政策工具”运用维度进行统计,结果如表5。

①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大部分是“调整振兴”类政策工具,特别是“十一五”时期,“调整振兴”类的政策达到58项,占同时期政策的60.42%,而在“调整振兴”类政策工具中,又有近2/3为规划引导类政策。规划引导工具运用过于频繁,往往由于先前政策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在后续政策文件中需要不断提及,从而产生过溢现象。同时这些规划引导型政策文本只起到了“指引方向”和“设定目标”的作用,操作层面的政策工具却相对较少使用。

②“行业规制”作为具有较高强制性的政策工具,是我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决策的另一重要政策工具,共47项,列所有政策工具的第二位。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针对焦化、电石、铁合金等 “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出台了13项行业准入条件,针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出台了9项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表明针对部分传统产业中出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问题,我国政府主要采取了“行业规制”类具有强制性手段的政策工具。

③“行业整合”及“产业培育”类的政策工具相对较少。从产业政策的实际作用来看,“行业整合”及“产业培育”类的政策更多地是着眼于培育新兴产业,应该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但从统计结果来看,“行业整合”类的政策文本极少,只是在“十一五”期间出台了3项,“产业培育”类的政策文本也只有20项,仅占10.1%。表明我国在针对企业兼并重组、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现有产业政策力度还不够。不过同时可以看到,产业培育类的政策呈阶段性递增的趋势,特别是“十二五”开局以来,“产业培育”类的政策已有9项,接近“九五”至“十一五”时期的总和,充分表明近年来,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的重点已从振兴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向培育新兴产业更高层面的政策工具转变。

(4)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具有较强规范性和约束性。

“九五”以来我国颁布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文本,按照政策文种类型进行统计,结果如表6。

①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较多采用了“公告”、“通知”等文种类型形式,在198份研究样本中,“公告”为55项,“通知”为47项,“公告”具有严肃、庄重、权威的特点,“通知”则具有使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时效性强的特点,表明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具有较强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②“办法”、“条例”、“方案”等政策文种形式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对实际工作有更高指导意义。但我国现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以“办法”、“条例”和“方案”形式颁布的政策只有19项,表明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有产业政策指导意义与可操作性相对欠缺。

4 结论与政策启示

4.1 主要结论

(1)现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颁布主体众多,涉及28个部门,且政策以政府多部门联合发文居多,个别政策发文的共同签署部门达到11个之多。表明我国传统产业具有高复杂性和高综合性特点,为有效推进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协调与合作。

(2)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某些年份政策密集出台,而在某些年份则产生了政策“空白”,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十分重要。

(3)传统产业类型复杂,不同行业情况不一样,因此需要针对行业具体情况,制订行业针对性更强的相关政策。近年来,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从以“普适型”为主,逐步转向以“专一型”为主,特别是针对冶金、农业、能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力度逐年加大。

(4)“调整振兴”类的政策工具是我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其应用存在过溢,“行业整合”和“产业培育”类政策工具应用存在缺失或不足。

(5)我国现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较多地采用了“公告”、“通知”、“规划”、“意见”等形式,而以“办法”、“条例”和“方案”形式颁布的政策只有19项,表明现有产业政策虽然具有较强规范化、约束性的特点,但指导意义与可操作性不强。

4.2 政策启示

(1)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统一的政策框架,避免政出多门导致政策庞杂、冲突与不稳定性。参与制订政策的部门过多,容易导致制订效率的低下及政策的重复与冲突,因此需要确立核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政策框架。

(2)加强政策本身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政策文本应更多地突出政策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等操作性内容。现有的一些政策文本较多地采用了“公告”、“通知”、“规划”、“意见”形式颁布产业政策,即较多地在宏观层面上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设立了目标”、“指引了方向”,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的政策却很少。因此,政府在制订转型升级政策时应更多地采用“办法”、“条例”和“方案”等政策文本形式,从而更好地为传统产业转型提供具体指导。

(3)充分运用形式多样、直接有效的政策工具,提高政策文本的系统性和实际效果。现有政策工具相对单一,“行业整合”与“产业培育”等更具直接效力的政策工具运用相对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在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采用形式多样、直接有效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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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5

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

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Www.133229.CoM此后围绕着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①]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②]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旗号,1934年1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1936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

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1936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年11月版”。这表明,至迟在1949年11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1936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4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⑤]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

(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

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⑦]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⑧]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⑨]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

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

(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宪法时,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和设定这种国家制度的思想仍然产生了重大影响。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中央机关、选举或决定国家其它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些规定,都有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子,我们都可以从苏联三六宪法中找到相关的对应条款。如苏联三六宪法第30条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2条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6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第65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2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审判权”。第113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制定五四宪法产生的影响,是我国五四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理论因素。如前文所述,毛泽东同志于1954 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仅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1936年苏联宪法,还要求大家学习斯大林报告(指斯大林936年 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作者注)。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斯大林坚持维护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权力地位。他说:“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况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总统个人”。[17]加列瓦在解释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时说:“苏联最高政权机关,是国民直接选举的最高苏维埃,任期四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整个苏联国民意志的表现者。我们国内没有那种位置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上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职权与它平等的机关。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所享有的一切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它所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动上均向它报告的各机关来行使”。[18]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的论述是科学的,道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真谛,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关“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的观点,对我国混乱的多头立法的实际来说,更有现实意义。

(三)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两方面深受苏联的影响。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时指出,苏联三六宪法不象资产阶级宪法那样,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有很多的附带条件和限制,将权利实际化为乌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19]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这一切权利,均经苏联宪法和盟员共和国及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宪法给苏联公民规定了,并由这些宪法加以全面的保证。”[20]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基本义务,并从理论上要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致。这一理念,一直影响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加列瓦认为:“苏联公民当然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苏联宪法就在载明公民基本权利的那一章内指明了苏维埃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也强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关系。在苏联不可能有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仅享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的公民。苏维埃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同等基本义务也有全体公民来负担。”[21]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我们实际上接受了苏联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论。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23]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接受,所以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只是五四宪法比苏联三六宪法的条文要简洁合理许多。

(四) 五四宪法的结构

正如吴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苏联三六宪法在条文结构上对我国五四宪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宪法的内容相比,宪法的条文组合属宪法的结构,宪法典属宪法的形式。从哲学的角度说,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结构是事物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它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尽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须把它归于形式,因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结构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质也就会可能不一样;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状样式。它不是事物内容和表现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即包括内容、结构在内的事物实体的表现方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内容是丰富的,结构是复杂的,形式是多样的。内容决定形式,结构也决定形式,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内容,去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结构和形式,特别是最佳结构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结构也反作用于内容,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依据事物的形式,来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结构,特别是最佳的内容和最佳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内容决定形式,是内容通过结构来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内容是形式通过结构去反作用内容。[24]

从形式上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应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问题,因为自从美国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之后,制定宪法的国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则五花八门,制定五四宪法时在条文结构上也是参照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五四宪法能在当时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明确“人民民主国家”,这反映了制宪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理论勇气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经济体制。在这三方面,五四宪法都作出了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宪法规定苏联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经济体制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五四宪法根据我国处于过渡时期的现实,在强调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承认我国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肯定了四种所有制并存,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在经济体制上,五四宪法提出“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三)五四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式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与三六宪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而苏联三六宪法则在第33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时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式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33]我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从历史文化传统来说,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人”是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而苏联的历史到1936年宪法制定时才十几年;从法理上说:“一般认为两院制是历史的产物,是两种势力集团分享立法权的表现。法国资产阶级比较彻底,1791年宪法实行一院制。近年来西方国家的趋势是从两院制蜕变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国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这种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根据何在呢?一些国家采两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优势外,从理论上说,两院制并无任何科学根据。正如斐那(benham)所说,假定两院的意见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赘;假定两院的意见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渊藪。……鉴于以上种种考虑,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就有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称国务院,而不是苏联三六宪法所称的“部长会议”。中国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起,就将中央政府称作国务院,所以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称国务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苏联三六宪法规定苏联采取联邦制,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单一制,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我们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苏联三六宪法和我国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两国后来的宪法所承继,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情况看,多民族国家采取联邦制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内战均说明了这一点。而我国采取的单一制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是成功的;单一制对巩固国家的统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原因[35]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充分参考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制宪经验和革命经验,实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宪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将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移植到我国,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主动的过程,是主权国家的自觉行为。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36]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学习与借鉴,就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

中国对外国宪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宪法。1840年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地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包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旧中国在这方面是完全失败的。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移植是相对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这种‘世界革命’,已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世界革命早已完结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样,这种‘一部分’,已经不是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苏联著名法学家法尔别洛夫在《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共和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过程中,按共同的指导思想指导革命;革命胜利后,都在建设或追求社会主义方向。这就为中国五四宪法移植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有关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39]苏联人民在制定三六宪法的时候,确信社会主义是摆脱剥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国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敌人和抗美援朝胜利的喜悦中,中国人民确信,一部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的宪法能够使他们永远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这样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宪法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化。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③]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0—321页。

[⑤]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⑥]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页。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页。

[⑧]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330页。

[⑨] 本文所引用我国1954宪法的条文均来自《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苏联1936宪法的条文均来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18页。

[13]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1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页。

——毛泽东同志在此处所谈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划了等号。笔者认为,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最准确、最科学的解释。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将民主集中制泛化为一种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参见拙文《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361页。

[17]《 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1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60—161页。

[19] 《 斯大林文选》(上),第93页。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为了不冲淡主题,在涉及到斯大林关于宪法问题的论述时,我们只引用他的言论,不研究他的行为,不对他作全面的评价。

[2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95页。

[21]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229页。

[2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2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743、744页。

[24] 参见 坚毅《内容、结构、形式——关于唯物辩证法立体化范畴》,《求实》,2000年第2期。

[25] 1918年苏俄宪法只写国徽、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只写国徽、国旗、首都。

[26]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5页。

[2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页。

[2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55、59、61页。

[29]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9页。

[3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76页。

[31]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6页。

[32]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7—148页。

[33] 《 斯大林文选》(上),第106—107页。

[34]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页。

[35] 2004年10月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有学者提出问题:为什么五四宪法以苏联三六宪法为参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或欧美宪法?我觉得,下述两个原因就是答案。

[36] 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9—630页。

[38] [苏联]法尔别洛夫著,党凤德、邱则午、傅昌文译《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上海新华书店1951年版,第13页。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6

一、做到了认真备课。不但备学生而且备教材备教法,根据教材内容及学生小班教学的实际,针对不同年级教学目标的不同:让三四年级学生在培养兴趣的基础上训练学生认读单词的能力,还让学生试着模仿教材书写单词;让五六年级在保持兴趣的基础上学习新知识,加大听写单词的力度。设计课的类型,拟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并对教学过程的程序及时间安排都作了详细的记录,认真写好教案。对每一课都做到"有备而来",课后及时对该课做出总结,写好教学后记。

二、增强上课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使讲解清晰化,准确化,情感化,生动化,做到线索清晰,层次分明,深入浅出。在课堂上特别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加强师生交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作用,基本做到了让学生学得容易,学得轻松,学得愉快;注意精讲精练,在课堂上我讲得尽量少,让学生有更多动口动手动脑的机会;同时在每一堂课上都充分考虑每一个层次的学生学习需求和学习能力,让各个层次的学生都得到提高。现在学生普遍反映喜欢上英语课,尤其是五年级的学生。

三、虚心请教。由于学校英语师资力量的缺乏,平日在网上搜索名师课堂展示,有机会到杭州进行听课,学习他们的方法,学习别人的优点,克服自己的不足,

四、认真批改作业:布置作业做到精读精练。有针对性,有层次性。对学生的作业批改及时、认真,分析并记录学生的作业情况,将他们在作业过程出现的问题做出分类总结,进行透彻的评讲,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做到有的放矢。对于四个年级的学生,培养小组长帮助我检查其他学生朗读、背诵课文。

五、坚持用英语组织课堂教学。目前,由于课堂仍是绝大部分学生学习英语、使用英语唯一的方式和场所,我坚持多用英语与学生交流,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语言的环境。具体做法是:

1.给每一个学生起英语名字。尤其是三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经过两个个学期的训练,每个人都能说并写出自己的英文名字。在课堂上用英文名字来点名,叫学生回答问题。

2.用英语组织课堂教学。课堂教学用语尽管大部分相同,我注意不断适量增加新用语,逐步扩大用语量,使学生保持兴趣,经历挑战,从而日积月累,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提高。

3.用英语授课。不管上对话课还是课文课,我都坚持使用英语。尽量采用学生学过的词汇,但难免有不少学生不懂的词汇,如在用英语介绍课文背景知识时,这时辅之于实物、挂图、简笔画、表情、手势、表演等,或者借助板书形式加以说明。总之,注意所用的语言略高于学生现有水平。

4.力求自己的语音、语调、语言规范和准确,并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我就调整语速的快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