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例6篇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及自然、人文景观,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政府依法确立森林公园为县级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区和拓展区:

第三条凡在森林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经营、旅游及森林植、伐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发改、农业、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拓展区作为远期发展区域由所在地镇政府和管委会共同管理,所在地镇政府应严格制止乱搭乱建、违反规划要求擅自转让土地、林地等行为。

第五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委会在森林公园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八条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新建、搭建、扩建各类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突击装修、翻新。

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规定私自扩大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或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征用或转让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确需抚育或更新性质采伐,应当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取得合法手续。

第十二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葬坟。管委会对森林公园范围内已有的坟墓按规划规定逐步迁出。无主坟由管委会统一处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游客和驻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的单位,应爱护森林公园内的资源环境。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的经营者应持合法证照按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核心区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

第十六条禁止在森林公园核心区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妨碍旅游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建筑。

第十七条在森林公园核心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相关职能单位应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再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八条进入森林公园核心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随意倾倒固体垃圾;

(二)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采种、采脂;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开山、开荒、采石、采土、修坟立碑;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文2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与规划、资源培育与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地域。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建设森林公园应当保持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水利、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市、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旅游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新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园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森林公园划分为部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

设立部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森林公园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需要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省级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注重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突出地方特色。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和重要景点的确定;

(二)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生态恢复区、游憩区和接待服务区等功能分区;

(三)森林风景资源培育和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五)生态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修改。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风景资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

(二)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达不到相应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且无法恢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源培育与保护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风景资源状况,采取植树造林、林相改造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层次、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观赏价值和综合功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优良生物物种。对非本土生物物种的引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办理检疫等相关手续,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天然阔叶林严禁采伐。非天然阔叶林及其他林木仅限于景观培育和旅游活动的需要,可以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记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对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设立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因科学研究需要在森林公园内猎捕、采集部级和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森林防火设施与设备,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识。

森林公园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维护森林公园内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国土资源、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因自用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因挖砂、取土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河床、溪流、瀑布、沼泽、湖泊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

第三十条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森林资源。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应当做好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以举办登山、探险、漂流等特色森林旅游项目。

第三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方案。

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森林公园出入口、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设置明显的游览导向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三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园区资源特点,建设自然科普教育基地,加强自然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文化知识。

第三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与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

第三十八条 在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建立的森林公园内开发经营性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其经营性项目需要进行流转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批。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三十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森林公园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森林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增长或者减少、森林生态环境变化、负氧离子含量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挖花草、树根(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公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公园设立的意义中国境内最早的国家森林公园是1982年建立的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公园主体上未纳入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林业局。

为树立部级森林公园形象,促进部级森林公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国家林业局于20xx年2月28日发出通知,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同时印发了《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截至20xx年底,共有746处部级森林公园和1处部级森林旅游区。

设立国家公园,其主要的意义和作用大致可概括为三大方向:

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国家公园已经成为一项具有世界性和全人类性的自然文化保护运动,并形成了一系列逐步推进的保护思想和保护模式。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文3

国有郁山林场是始建于1960年,林地总面积33620亩,2017年全国国有林场改革定性生态公益性一类县财政事业单位,现有职工45人,其中在职职工32人。退休13人。郁山林场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以“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经营,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立足林场实际,依托区域优势,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发展旅游业和招商引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生态林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新编【2017】25号,国有郁山林场定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34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郁山林场与郁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原有人员整体划入县国有郁山林场,其职能由县国有郁山林场承担,其他机构编制事宜不变。森林公园与国有郁山林场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担负郁山国家森林公园相应管理职能。

(一)造林绿化

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沿黄绿化、碳化林生态能源林基地决定,新安县按照市委、市政府“七绿”建设要求,组织实施的“绿带”建设工程之一,以沿黄绿化工程企业共建林项目在新安县郁山林场石寺坡林区进行规划建设规模1200亩(80公顷),总投资1800万元,,栽植雪松、油松、白皮松、大叶女贞等常绿树种和银杏、五角枫等彩叶树种近8万株。并将沿黄绿化、碳化林作为生态能源主要绿化战略目标。

(二)森林资源保护

1、资源管理

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林场积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周边群众保护森林意识,采取打击毁林犯罪,预防和严管多头并进,有效预防和制止毁林事件的发生。长期以来,林场周边村民通过开荒或借边界纠纷不断侵占和蚕食国有林地,使国有林地受到严重侵害。林场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请县政府出面解决,二是配合县林业执法大队和森林公安局加大了对此的打击力度。

2、森林防火

森林火灾是危害森林资源的重大灾害隐患。林场面积3万余亩,周边分布着30个行政村,10多个厂矿,人员密集,森林防火形势严峻。近年来,林场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了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和森林防火机制,聘用专职护林员22名。并建立林场专业化消防队伍,并单独成立林场消防中队,配备了森林消防车辆2辆,从而大大减轻了林场森林防火的压力。

林场健全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期间昼夜值班,以领导带班并制定值班管理制度,可全面掌握林区地面火情动态。郁山林场共有2个林区(郁山林区和石寺坡林区)和11个管护区,每个管护区配备1名护林员,与林场职工同工同责。加大防火宣传,林场每年防火期内都印发防火宣传日历、宣传单,结合市、县防火通告,向林区周边住户、学校、企业、厂矿挨家挨户发放,书写固定防火标语,防火横幅,对于林区接壤的地块进行逐户登记。

3、森林病虫害防治

有害生物是森林资源的又一大杀手。落实、健全森防预警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和措施。林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设立专门测报人员,增添森防机具,每年春季幼虫出土后上树前,林场对有林地进行喷雾防治,及时准确上报病虫信息,这些措施使林场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病害的发生。

(三)基础设施建设

1.林场现有办公场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洛阳林校在郁山建学生实习基地时建的二层办公楼,办公条件非常艰苦。为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今年,林场多方筹措资金对郁山场部办公楼、院区、大门进行改造,对石寺坡分场场部院区硬化,建起了院墙,职工的办公、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

2.截止2020年3月15日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郁山部级森林公园对石寺坡林区进行项目建设柏油路修建、山顶回廊、公共卫生间、生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实施长远性和有序的发展旅游建设,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郁山森林公园以新的面貌展示给游人,将沿黄绿化企业共建林项目建设成小浪底库区南岸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四)生态文化建设

郁山森林公园立足实际,依托区域优势,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发展旅游业和招商引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1999年报省林业厅批准,建立郁山森林公园,并完成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于2000年正式对外开放。2002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郁山森林公园升格为部级森林公园,面积为2133公顷。2018年郁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已被省林业局专家审批,现已送国家林业局审批。2008年郁山龙翔山庄落户森林公园,目前,该山庄已发展成为集餐饮、酒器博物馆、书法艺术基地及钧瓷体验馆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企业,2016年通过引资,洛阳彩梦实业公司梅花鹿养殖基地入驻森林公园,现已完成鹿舍设施建设,梅花鹿已达到上千头,形成规模性产业链,主要经营鹿肉、鹿茸、鹿血酒等产品。通过发展旅游业和招商引资,从而壮大了林场的实力和扩大了林场的影响,为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做了一定的有效探索。

(五)改革和发展情况

2017年全国国有林场改革,郁山林场核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县财政事业单位,目前郁山林场主要经济来源有二个方面,一是县财政资金,用于职工正常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二是争取项目资金,主要为森林抚育及造林资金;因没有其它收入来源,林场经济较为困难。为了维持林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林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强化内部管理,推行竞争上岗。为解决职工人浮于事的局面,林场首先从强化管理入手,根据林场实际,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制定了一套《新安县国有郁山林场管理制度》和《郁山林场科室管理机制》规范了干部、职工的行为,使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等有章可依,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确保林场工作正常运转。近年来,林场积极申报国家补贴森林抚育和造林项目,让林场职工都投入到项目实施中,既实现了森林生态效益,又增加了职工的收入。通过以上措施,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涨,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有了极大改善和提高。

(六)林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问题

1、林场边界纠纷问题。林场周边与铁门、南李村、石寺、正村4个镇和新安产业集聚区共30个行政村以及15个厂矿企业接壤。长期以来,林场周边村民通过开荒或借边界纠纷不断侵占和蚕食国有林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土地(林地)流转和企业征占用林地的不断增多,由于利益驱动,林场周边的的集体组织(行政村、村民组)和村民私下与他人(企业)签订协议,非法将国有林地长期租于他人或卖于他人,使国有林地受到严重侵害。单凭林场、林业局难以处理这些纠纷和侵占行为,解决国有郁山林场周边林地被侵占和地界争议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2、林场经营面积与国土三调数据存在误差。郁山林场现有经营面积2241.4公顷(33621.4亩),经与自然资源局对接,自然资源局国土三调数据为2049.9公顷(30748亩),与郁山林场现有经营面积相比,林场界内减少了279.3公顷(4189亩),林场界外增加了87.7公顷(1315亩),实际减少面积191.6公顷(2874亩)。通过对接国土三调数据和查阅自然资源局档案,其减少的主要原因为:1991年4月4日-9日,国营新安郁山林场(新安县国有郁山林场前身)与林场毗邻的铁门镇薛村村,正村乡的西白村、上坡村,石寺镇的磨窝村、渠里村、石寺村、下孤灯村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共7份)划定林场边界,协议一式三份,并由土地管理局执存,现在自然资源局的林场边界即为双方协议所划边界。

自然资源局的意见为:该协议为双方志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我们无权更改。如需更改,须双方解除或重新签订协议。

林场认为:该协议的签订已历30年,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已无从查起。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有林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3、项目的实施问题。林场争取来的项目主要是森林抚育和造林,按照省林业厅有关文件规定,这些项目可以由林场组织职工实施,但是按照财政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省级森林抚育和造林等项目必须通过招标实施,只有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可以由林场职工实施,而林场又没有相应资质去参与竞标,所以争取来的项目却不能由林场职工自己实施。

4、基础设施滞后问题。郁山林场1963年建场,基础设施几十年来基本没什么改善。林场现有场部1座,分场场部1座,林场场部办公场所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洛阳林校建学生实习基地时建的二层平房,既是办公场所,也是职工宿舍区,现年久失修,加之办公楼处在郁山煤矿的采空区,墙体已严重损坏。2013年筹集资金对办公楼进行加固维修并对院区进行了硬化,同时对石寺坡场部进行了部分修缮。林区护林点1处还不通车,生活必须品运送靠肩挑背扛,而这两个点住的都是老职工,生活极为艰苦。

5、技术力量有待提高。林场技术力量薄弱,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林场职工出现青黄不接现象,50岁以上及退休职工占总人数近三分之一,困体制问题,林场近年来又没有进人,特别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职工大都是初中、高中文凭,且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大多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和技术上无法独当一面,特别是电脑信息化操作方面。

二、改革发展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生态建设为主线,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高效的森林生态绿化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产力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能力,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和森林经营管理,大幅提高林场职工人均收入,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加大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努力建设部级森林公园。

(二)工作重点和规划目标

1、工作重点

坚持把森林资源保护放在工作的首位,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利用资源优势,充分发挥郁山部级森林公园的作用,开展招商引资,争取上级支持,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

2、规划目标

(1)森林保护规划目标

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每年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0.66万亩,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0.1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6%以上,

(2)森林火灾率控制目标:森林火灾率控制在0.5%以下。利用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体系(蓝天卫士),对林场森林进行全面监控,使防火监控面积达到100%。

(3)基础设施建设

景区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维修,林区道路18公里道路进行白变黑全面提升。改造修建护林点2处。2020年11 月 11 日,县委宗书记调研沿黄绿化生态廊道建设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谋划郁山森林公园绿化提升方案,现规划设计已全面完成,报县委县政府上会研究后实施。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和管理。制定出一套适合林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重视林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林场班子中,实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政绩考核。二是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工作能力,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三是加强制定建设,坚持“学习教育、制度约束、考评激励、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强化考,严明奖惩,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2、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动员全社会参与林场建设,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开展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发展林场(森林公园)建设。努力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逐步改善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和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

3、加快林场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经营方式。林场职工要改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坚持以营林、造林、护林为主,大力营造用材林,积极开展第二产业,搞好种植、养殖业、旅游业,使林场造林、护林、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4、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积极争取上级造林项目,把义务植树活动引向深入,搞好全县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努力在5年内将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84%提高到92.3%。

5、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一是加强国有林地管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林场林地情况,争取政府支持,解决林地纠纷。二是严厉查处毁林、破坏林地、侵占林地行为。三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增加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落实防火目标责任制。四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病虫害监测预报,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三、今后工作发展和建议

1.县委县政府督查通知要求完成郁山森林公园提升和沿黄绿化基础建设、道路建设,创建以森林公园为核心的生态建设。

2.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审批,打造“3A”级生态绿化公园。

3.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建立管护机制和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林场森林资源和边界进行确定。

4.建议:

(一)上级林业部门协调资源自然局对林场边界、森林资源进行确认、划界,保持林场原有边界现状。

(二)郁山林场办公楼(原洛阳林校实训基地)建设时间长,再加上房屋裂痕,多次翻新,已形成危房。林场多次向上级部门汇报重新筹建办公用房,迟迟未得到批复。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文4

一、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林业局

责任单位:区森林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有林镇街、风景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各有林镇街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全区森林防火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安全。

三、组织机构

确保实现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全区森林防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农工委书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捷及区林业局局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森林公安局政委、区森林公安局局长副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

并有专人保管和维护;结合本单位实际,镇街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扑救队伍必须落实到位、做到喊得应、拉得出、用得上”严格按《预案》规定储备防火物资。修订和完善本级《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签订监护责任书;加强对林缘、林区内的耕地、农户、坟堡等重点部位的管理,镇街及有关单位应层层签定《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加强对老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小孩等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对护林人员严格管理,签订相应的管护责任书。

三)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力度

林区农户门上或墙上张贴《森林防火通告》森林防火令》森林防火八不准》等宣传资料,镇街在森林防火期及重点时段必须召开有林村社院坝会。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森林防火重要时段、主要入山路口必须张贴或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横幅,设置警示碑(牌)镇街和相关单位于节前或期内利用宣传车、报刊、广播电台及有线电视媒体进行必要的森林防火宣传,利用赶集时间展示火灾案例和散发印有森林防火内容的草帽、围裙及年画等,确保宣传效果;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义务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对一线护林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再教育。

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每年必须抚育2次以上,镇街防火阻隔带按技术规程。加快防火树木生长速度,使其及早发挥作用;防火道内的防火树木成活率必须达90%以上;防火道两端的荒山、退耕还林地等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全线贯通。

五)严格火源管理及值班制度

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森林防火重点时段必须安排护林人员在重要入山路口进行守卡,林区内用火必须严格审批。对重要地段进行巡逻;严禁在林区内或林缘100米内烧灰积肥、上坟烧香化纸以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

五、实施步骤

至年12月15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本次森林防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时间从年7月20日开始。

一)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10日)镇街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人员责任,开展全面动员。8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局面报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

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二)大排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镇街及统景风景区、森林公园依据“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原则。对林区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实施“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消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造册、重点治理。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

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原则,全面完成整改和治理,严防事故发生。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拟订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对此次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有重大问题的单位在全区进行曝光、通报批评,三)大整治大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15日)镇街及统景风景区、森林公园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实现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此期间将成立督查组,对各有林镇街、风景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专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区正处于伏季高温和高森林火险期,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有林镇街、统景风景区、森林公园、各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推进。

二)扎实开展工作。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

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重、环境条件差、质量要求高。相关单位要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和宣传媒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营造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余地、执法不留情面。加强岗位履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针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增强碳汇能力,建设低碳乡镇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乡村统筹、建管并重、机制创新、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通道、乡镇、村庄、平原和生态绿化工作,确保山地造林向平原、村庄转移,植树绿化向生态美化转型,政府主导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着力优化乡村森林生态体系,美化乡村生态环境,努力把我乡营造成为总量适宜、特色鲜明、分布合理、景观优美的森林乡。

二、创建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着眼于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正确处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景观、人文、经济综合功能,努力实现生态改善与农民致富相统一。

2、乡村统筹原则。通过点、线、片、面相结合,整体推进乡村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切实做到“森林乡”创建与乡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和美家园创建相协同。

3、建管并重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管护结合,科学编制森林乡建设蓝图,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统筹谋划,分步推进,务求森林乡建设取得实效。

4、机制创新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保障,以改革为动力,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森林乡建设工作新格局。

5、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乡内不同区域和不同地形地貌,实行乔、灌、藤、草结合,常规树种、珍贵树种、乡土树种结合,生态林、经济林、观赏林结合,森林公园、苗圃、公园绿地结合的绿化方式,努力形成地方特色鲜明的森林生态系统。

三、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按照“绿色城镇、宜居佳地”要求,大力推进休闲绿地、森林公园、环乡林带、特色景观林带、生态科普基地建设和路网、水网绿化工作,扩大绿化规模,优化林木结构,同时积极推进绿化进单位、进村庄、进公共空间等工作,逐步形成周围森林环抱、乡区绿树成荫、民居绿色覆盖、乡镇与森林水融的森林乡格局。

(一)工作重点

1、建设一条桂花大道。规划将龙溪隧道出口至五龙潭景区长约8公里的公路建设成两侧各为10米桂花林带的桂花大道,通过种植不同规格、品种丰富的桂花,高标准地建设一条叠现龙观特色、生态景观并重的绿色旅游走廊。

2、推进二个森林公园建设。通过林相改造、珍贵树种补种等途径,大力提升五龙潭森林公园和中坡山森林公园的品位和档次,构筑生态功能优先、兼具休闲观光功能的森林生态绿圈。

3、美化三条溪坑。在清源溪、中溪河和龙王溪三条溪坑整体治理的基础上,采用道路绿化、溪边垂直绿化、增加景观照明等方法,做好三条溪坑的美化文章,基本实现“林水相依、水绿相映”的格局。

4、创建四个市级森林村庄。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空闲地,实行拆违还绿、立体布绿、见缝插绿、身边添绿,形成道路河道乔木林、房前屋后果树林、公园绿化休憩林、村庄周围护村林的村庄森林格局,努力使桓村、后隆、李岙、龙峰等四个行政村创建成为市级以上森林村庄。

5、提升五个村级公园。在桓村、后隆、龙峰、大路、山下等五村现有村级公园的基础上,通过增色增香、补种体量大的乔木和珍贵树种、增配观赏树种等途径,全面提升村级公园的整体品位与档次,使群众感受到绿,享受到景。

6、创建六个区级森林村庄。积极推进集中居住区森林景观和道路景观的建设,加快村级中心公园建设,鼓励农民结合珍贵树种和名特优果树种植发展庭院绿色经济,形成乔木、灌木、花卉、藤本攀扶植物相结合的立体式绿化格局,努力使全乡各村创建成为区级以上森林村庄。

(二)目标任务

1、稳步提高森林资源总量。充分利用现有空余林地资源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有针对性地开展植绿补绿,组织实施植树节专项活动,进一步完善村庄、厂区及其周边的绿化,提高我乡的绿化覆盖率加强林木培养管理,全面实施森林病虫害综合防范,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绿化养护队伍组织,确保新造林迅速成长,空余地迅速成绿,使我乡的森林资源进一步得到保护。

2、大力增加城乡景观绿化。重点做好交通要道可视范围林木的绿化和美化工作,努力形成河成荫、路成片、点成景的绿化景观。加大全乡公共休闲绿地和片林建设,形成居民能接触到绿、享受到荫、观赏到景的方便,加快宜居生态休闲绿化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绿化景观水平。

3、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网络。(1)大力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2)全面提升森林公园的品位和档次,通过林相改造和迹地改造等多种方式,切实抓好五龙潭森林公园、中坡山森林公园和李岙桂花观光园的建设,力求在短期内达到省级森林公园和市级林业观光园的创建标准并通过验收。(3)努力做好水体、道路、农田等林网化文章,全面实施河道绿化工程建设,形成良好的水源涵养保护林网和森林生态走廊。高标准打造隧道出口至五龙潭景区两旁的桂花大道,提升乌头门公路及村级主要道路的绿化档次,抓好新建农村联网公路的绿化工程,使全乡道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形成遍及全乡的绿色通道网络。积极完善农田林网体系,不断提升农田林网化水平,确保农田林网控制率在90%以上。

4、大力弘扬生态文化。进一步健全义务植树活动组织机制,鼓励全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广泛开展公共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建立共青林、婚育林等多类纪念林基地,使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建立森林生态科普基地,新建森林生态科普画廊,开展生态绿化科普活动,促进生态绿化知识的普及。完善古树名木登记建档制度,加强对古树木的保护管理。加强以生态文明为主导的森林城镇和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居民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

四、资金补助标准

1、各类道路林带、环村林带、村级公园、古树名木保护等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85%给予补助,其中公园建设列入补助的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每亩5万元以内。项目总投资包括绿化工程费、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审计费等,不含政策处理费用。

2、苗圃式林带每亩补助3000元。

3、成功创建区级森林村庄(含省、市绿化示范村)的以奖代补6万元,成功创建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的补助20万元,创建市级以上林业观光园的补助10万元。

4、进村一般性道路两侧各种植一行树木的,单侧每公里补助1万元。

5、山地珍贵树种造林采用一年生苗木造林的,每亩补助1000元,采用二年生苗木造林的,每亩补助1200元,采用三年生以上苗木造林的,每亩补助1500元。生态公益林、迹地更新、岩质基干林造林,每亩种植苗木120株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泥质基干林带造林按工程预算和招标标准给与补助。

6、森林经营中的幼林抚育,每亩补助80元。

五、职责分工

1、乡农办负责落实宁波市森林乡创建的规划、目标,并申请上报。通过“面上扩绿、线上成带、点上显景”,整体推进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绿地认养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指导好市、区两级森林村庄的创建工作。

2、乡城建办负责落实乡建成区及主要道路的绿化和乡管区域的绿化养护。

3、社会事务办加强对市森林乡创建的宣传,并针对性地开展生态科普活动,切实提高居民对森林乡创建的知晓率。

4、乡工办负责落实厂区及周边绿化。

5、企事业单位、学校要积极参与绿化项目建设,创建园林式单位,营造“植绿、兴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6、行政村以房前屋后绿化为重点,开展村内主要道路、河道和农田的绿化,进行村庄的小花园建设,并落实相应的绿化养护措施,全面推进村庄森林化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7、请各办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作好具体细化方案,按时间要求落实。

六、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年1月20日至2月20日)

收集资料。完成市森林乡建设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成立组织。成立以乡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龙观乡创建“宁波市森林乡”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年2月21日至9月30日)

宣传发动。召开全乡市森林乡创建动员大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在全乡范围内形成创建“宁波市森林乡”的良好氛围。

规划编制。结合全乡森林生态建设实际,完成龙观乡市森林乡创建规划编制。

建设实施。根据森林乡建设规划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村和有关单位,各建设单位齐抓共管、通力配合,确保完成森林乡创建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三)第三阶段:迎验阶段(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森林公园;科学经营;地域特色;可持续发展

森林公园建设事业,承担着保护国家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和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户外游憩空间,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任务。加快森林公园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祖国秀美山川、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森林公园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森林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为保护森林资源,合理调整林区产业结构,带动农村脱贫致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充分认识森林公园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森林公园建设,发挥森林的旅游休憩功能,向社会提供多种生态产品和服务,是林业拓展发展空间、促进森林多功能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森林公园事业快速发展,走出了一条不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发挥森林综合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但从整体看,森林公园还存在建设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制约了森林公园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多种效益的充分发挥,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当前森林公园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不足,指导思想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林业发展中忽视了对森林游憩价值重要性的认识,忽视了对林区丰富而优美的森林风景资源这一国家重要自然遗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仅仅把森林公园建设作为国有林场开展森林旅游的一个多种经营项目来发展,缺乏在现代林业发展中应有地位。

2.2投入严重不足,建设和管理资金短缺 我国森林公园建设缺乏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有力扶持和引导,已成为制约森林公园快速发展及其效益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保护和管理经费缺乏,不能很好承担起保护国家珍贵森林风景资源的重任;二是森林公园基础设施、自然教育、科普宣传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十分薄弱,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和进行自然保护的需要,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园对外招商引资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宏观调控能力减弱,一些森林公园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出现了重眼前、轻长远,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社会生态效益,甚至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现象,高品质的森林风景资源无法得到高效利用。如泌阳白云山森林公园上述现象普遍存在。

2.3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力度弱 我国林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及其所形成的自然景观是国家珍贵的自然遗产,目前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管理。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只是一行业性法规,对外约束力差,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十分复杂,条块分割,管理权属不一。有的地方同一区域,既是森林公园,又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地质公园等,牌子众多,管理部门众多,各部门间既相互牵制,又各自为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管理、决策分散、扯皮不断,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统一开发利用。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森林公园内乱批、乱占、乱建,一些单位和部门强行插手森林公园管理,有的地方借招商引资之名,随意改变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原有的隶属关系,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的良性发展。

2.4人才严重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从事森林公园建设、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人员,以前大多是从事林业生产管理的人员,对新行业缺乏必要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有一个从林业生产到旅游开发、服务、管理的转变过程。许多森林公园的管理人员在思想观念、发展思路、管理方式、经营手段等方面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价值认识不足,景区景点建设粗糙,经营管理粗放,对森林旅游市场培育、开发、宣传促销的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低下,导游人员生态知识贫乏,致使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3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围绕“建绿色生态、办绿色产业、创绿色文明”的总目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保护、强化管理,把森林公园建设成为促进林业自然保护、推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社会生态文化的坚强阵地,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备的森林公园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体系。

3.1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森林风景资源是自然留给人类的珍贵遗产,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的难以再生的国家资源。加强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森林公园建设的首要任务,尤其是对一些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森林风景资源抢救性的保护,重点是在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科学分类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完善评估监测体系,确保国家珍贵森林风景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整顿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取缔对森林风景资源造成破坏或严重环境污染的旅游开发项目,查处在森林公园内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以及擅自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尤其是县区所在地的森林资源违法现象严重,应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3.2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 走进森林、回归自然的户外游憩正逐步成为我国进入小康社会后人们扩大精神文化消费的热点,同时这种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迫切。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进一步把具备一定森林景观和规模的森林地域,尽可能建设为森林公园。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周围、天保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周边、黄金旅游线上多建一些森林公园。同时,对不同区位条件下森林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进行合理调整,有计划开展风景林营造和对现有森林的景观改造,进一步提高我国以景观利用为主的森林比重,不断扩大对公众固定开放的森林空间,不断丰富和优化森林旅游产品,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休闲度假和户外游憩的需求。

3.3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调整资源配置,科学规划、设置整合森林公园 根据我国森林风景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反映特色。要把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发展与各地的城乡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对各类森林风景资源进行系统整合,逐步由目前的按行政区划建立、设置森林公园转向按资源分布特点和规律建立森林公园,加强区域联合,由单个森林公园开展森林旅游向跨县市、跨省区、跨区域开展森林旅游,实现森林旅游由点向线、面的转变。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达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