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例6篇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2

1总则

1.1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XX总公司党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X总公司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强化对二级单位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有效跟踪,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XX总公司党委决定,建立XX总公司党建工作督察制度。1.2通过党建工作督察,促进各单位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各单位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确保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

1.3设立专职督察员,受XX总公司党委委派,履行党建工作督察职能。

2督察的对象

2.1XX总公司党委实行党建工作督察的对象为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下同)。

3督察的主要内容

3.1按照“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的指导思想和“围绕中心抓党建、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工作思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情况;

3.2贯彻XX总公司党委工作要求,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开展工作的情况;

3.3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抓好领导人员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3.4推进实施人力资源(人才)发展战略,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3.5推进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3.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的情况;

3.7加强党的群众工作,推进“凝聚力工程”建设、民主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的情况;

3.8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9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履行党建职责的情况;

3.10XX总公司第三次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况。

4督察员管理

4.1任职资格

4.1.1政治坚定,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1.2具有较长时间在二级党委从事党务工作的任职经历;

4.1.3具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经营管理工作;

4.1.4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1.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2工作方式

4.2.1每名督察员一般督察2-3个二级党委;

4.2.2督察员在履行督察职能的过程中,主要采用调研、检查、督促、建议、反映和报告等方式;

4.2.3督察员要紧密依靠被督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

4.2.4XX总公司党委领导(必要时可委托党委组织处处长)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督察员工作汇报,党委组织处负责汇总督察情况;

4.2.5督察员发现重要或紧急情况随时向XX总公司党委或党委领导报告;

4.2.6督察员在每年7月份应向XX总公司党委提交督察单位上半年党建工作评估报告,次年元月份应向XX总公司党委提交督察单位上年度党建工作评估报告。

4.3工作条件

4.3.1督察员的待遇,原则上按其任督察员前岗位的相关待遇执行;

4.3.2各单位要支持督察员的工作,为督察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

4.4日常管理与评价

4.4.1督察员工作分工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4.4.2督察员任职期间组织人事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特别情况的可挂靠XX总公司党委组织处;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3

二、在检察制度方面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 监督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 经济 基础服务的.建国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刑事审判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随着我国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改革。

检察制度改革的中心,在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依照怯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察院还将酝酿起草亏检察官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了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加强了干部法纪的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厅。在各检察院分院设立了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控告,疏通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国家干部中的一切腐化现象。改进控告申诉工作,纠正冤假错案.截止今年8月8日,全国已有356个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沛毛构或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线索3001件。这种举报制度,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将成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三、律师制度方面

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一个 发展 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逐步深人,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正日益向法律化发展.律师工作适应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也日趋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律师工作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机构必须采取机动灵活的形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改革旧的律师机构体制便成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1988年6月,司法部颁发了嵘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律师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统一律师资格考核,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与经验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以充实我国的律师队伍。一在律师的资格和职务的关系方面,采取律师资格和职务分离制,即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不一定能够执行律师的职务: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巡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聘任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才能够执行律师职务.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4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上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会议制度。政府每年要召开1至2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的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务督查等有关部门及当年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参加或列席,必要时邀请纪检、组织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参加或列席。

(三)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要通过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四)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由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政务督查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审计机关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审计机关。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5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经过几年的实践,目前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规范运行、稳步发展的阶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仍不完善,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封闭性。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光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其别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关乎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①特别是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②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制度,深具现实意义。

一、当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立法之所以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通过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达到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误杀和错杀的目的,为此需要贯彻程序参与原则。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检方介入死刑复核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看,检察机关若想切实实现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然面临一些现实障碍,而造成这些障碍的原因除了有观念因素外,更有体制机制的因素。

(一)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本身的问题

现行的死刑案件无论是从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审理模式还是从裁判的执行来看,都未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留有太多的空间和途径,从而使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1.关于启动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死刑复核程序的报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院均无报请复核的资格。由于“从性质上讲,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它行动,就得推动它”,①因此目前死刑案件的报请方式已然与司法权的被动、中立属性相违背,且此种制度设计也使检察机关因无从知晓复核开始的时间而无法进行检察监督。经过多年的探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包括最高法)已经基本认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②既然如此,就应当按照审判程序的方式来启动,谨守司法权“不告不理”的原则,对现行的自动报请方式予以改革。

2.关于审理方式。现阶段我国死刑案件的复核采取书面审加提审被告的方式。③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据此,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的复核方式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的开放性,允许辩护律师和检察院介入,但法院阅卷的审理方式依旧没有太大改观,④法官审理时不公开开庭,主要通过阅卷审核,倘若发现事实认定方面存有疑问,无需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而是由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调取核实证据,甚至对合议庭的成员是否必须一起讯问被告人、⑤调取证据、阅卷评议,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作出规定。从整体看,死刑复核程序中制约法院的因素较少,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机关的主体参与性十分有限。鉴于此,若想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

3.关于执行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251条的规定,最高法判决或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意味着从死刑判决生效到罪犯最终被交付执行,中间间隔的时间非常短暂,从而造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一律在短期内被执行的局面。此种“快速处决”的执行模式导致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几乎不再可能去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也无法行使申诉权等其他被告能够享有的诉讼权利。此外,由于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既包括对死刑复核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死刑复核结果的监督,⑥因此执行期限过短会使检察机关面对已经核准、将要执行的死刑裁判“来不及”监督。

(二)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除了上述死刑复核程序及死刑执行本身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开展检察监督以外,相关工作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造成当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困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与最高法的联系不够紧密。由于现在死刑案件的复核全部由最高法完成,因此最高检的监督对象就是最高法,由此,建立与最高法的工作联系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给予了最高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职权,但对其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配套措施却没有加以规定,从而使最高检在对死刑复核进行实际监督时存在一些障碍。比如,为了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督,最高检需要尽快知晓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虽然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不过却对通报的时间、方式、裁判文书的送达机制等并无提及;再如最高检有时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有必要向最高法借阅案卷,但如何办理借阅手续以及借阅的期限、归还方式等目前也无具体规定,还有,最高法提审被告人时,检察机关如果参加,也必然需要最高法告知提审的时间、内容等。这些问题未来均需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协商,共同出台司法解释或会签文件予以解决。此外,关于死刑政策和死刑适用标准,“两高”还有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法检之间也存在这个问题),这也需要法检两家建立横向联系机制加以统一。

2.检察系统自身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从表面上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是最高检的工作职责,并不涉及下级检察院,但事实是除了最高法判处的死刑一审案件系由最高检全程参与、出庭公诉外,其他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最高检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该案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有瑕疵及程序有无违法等情况。而这些死刑案件在一、二审时,下级检察院均通过阅卷、审核证据、批捕、出庭、列席审委会、审查裁判文书、抗诉等活动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当案件进入最高法复核时,最高检若想实现有效的监督,与下级检察院建立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就显得十分必要。①不过根据目前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进行合作的意识和行动都比较匮乏,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其法律监督职能一般是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中的公诉部门负责,而公诉部门往往以公诉工作为重心,导致其监督任务被淡化,这些都影响最高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的充分履行。

3.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不够顺畅。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由于辩护律师是作为被告方利益的代表,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提出意见的,因此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最高检应当建立、完善与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了解有利、不利被告人的各种情节,以便能够站在更加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视案件。尤其是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作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最高检无疑也应当“兼听则明”,全方位吸收掌握所监督案件的各种情况。2008年最高法和司法部会签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法官会见辩护律师的制度,而最高检还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亦无相关实践,未来应在这一方面予以加强。

(三)法律规范的欠缺

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很不健全,仅用四个条文(第199条至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核准主体、报核程序、死缓核准权及审判组织,而对死刑复核的方式、控辩双方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检察机关是否进行及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等关键性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加入了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及最高检享有对死刑复核结果知情权的内容,但是“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仍显保守,正如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指出的:“这样写太弱了,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太合适。”②更何况,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示检察机关进行死刑复核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式,因此在细化解释出台之前,死刑复核的监督仍可能难以有效展开。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立法是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条文少、综合性文件多、专门性规范少,甚至存在不少空白,再加上实体法规范的欠缺也导致监督的困难,譬如,由于刑法对死刑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许多犯罪在同一档法定刑中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徒刑乃至有期徒刑,也没有相关的量刑指南,进而造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把握。

(四)经验欠缺及人员不足

最高法自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为了应对将要复核的死刑案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个死刑复核庭,并补充三百多名法官,专门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应当说最高法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关于死刑复核的经验。与之相对,最高检却少有参与死刑复核的经验。如此,就形成了监督者对监督事项不如被监督者熟悉的局面,检察机关不知监督重点,自然无法取得监督实效。此外,人员不足也是制约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虽然最高检已经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但仅仅是作为办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的临时机构,随着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和监督力度的加强,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的任务必定会大大增多,不仅要承担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而且还肩负着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对下级的业务指导、考核统计、协助配合等大量工作,由现有的人员(现共有10人)完成以上工作显然难以负重。因此,必须研究落实与死刑复核监督状况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措施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通过,最高检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必然要得到具体的落实,由于目前并没有出台关于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再加上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存在前述体制机制的障碍,因此这项职权的充分行使还有一定难度。为消除影响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制约因素,保证该程序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得以实现,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改善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

要改革现有的死刑复核启动模式,设立更加开放的审理程序,并增设执行死刑前的异议期,以增强死刑复核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1.改革启动模式。从其他一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看,对死刑案件复审的启动往往是通过赋予当事人“强制上诉权”来实现的。①我国也可借鉴此项制度,重新设计死刑复核的启动模式,以真正体现控辩双方的程序主体地位,并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的特征。具体而言,死刑复核的启动应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赋予控辩双方复核死刑裁决的提起权,即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该死刑判决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在收到裁判书后一定时期内请求最高法复核,同级检察院认为裁判不当,不应判处死刑的,也可以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后一定时期内向最高法提出复核;二是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死刑案件强制上诉至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一审、二审)或复核同意的死刑案件,如果被告人和同级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复核请求的,则在法律上拟制为“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被告人上诉的程序将案件移送到最高法进行复核。

2.改革审理模式。理论上关于上诉审的审级构造,分别有复审制、续审制以及事后审三种,由于复审制系就案件上诉部分进行重复的审理,对卷存所有证据都可以重新调查,并接受新事实或抗辩的提出,进而依照审理的结果进行判决。因此,复审制是最有可能达到较少误判、救济当事人及发现真实的目的,故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对死刑复核进行诉讼化改造,实行三审制。②但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全诉讼化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作为支撑,如增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鉴定人、法警,增设审判庭,配置车辆,完善装备,并承担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等,这在短期内恐怕还难以实现。另外,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改变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同时仍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可见,立法机关短期内也无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死刑二审已全部开庭审理的现实,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时可以分别采取书面审加提审、听审③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具体来说,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即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及量刑均无异议的,实行书面审加提审。对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或量刑存在异议的,实行听审。对于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上争议较大或程序违法等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的,譬如在一审、二审中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①实行开庭审理。

3.增设执行死刑前的异议期。从国外看,当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实行死刑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相分离的制度,即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来签署死刑执行令。②未来我国也可考虑实行此种制度,将这两种权力分开,以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数。不过在现行法律还没有修改之前,只能通过合理设置执行死刑前提出异议的期限,来保障最高检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审查死刑案件。比如可以规定,最高法在决定提交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前10日应当将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送达最高检,最高检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最高法提出复议(抗诉)。对于最高检提出复议(抗诉)的,最高法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对于最高检没有提出复议(抗诉)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除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及执行程序进行上述改革外,还应当建立与该程序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1.建立与最高法的联系机制。为了便于最高检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最高法的一些工作内容,如合议庭举行开庭或听审的时间、何时提讯被告人、审委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等,最高检应当有知情权,有关这部分的告知程序也应当通过“两高”会商达成共识予以明确。此外,死刑的适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中央关于死刑政策的贯彻问题,因此也需要最高检和最高法的配合,尽快出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的改革文件,以及对死刑政策理解和适用的规定。事实上,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已经将建立健全和最高法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双方的配合列为2012年度的工作重点,并为此作了相关准备。2.建立与完善检察系统的联系机制。对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建立并加强最高检与各省级检察院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建立联系:一是建立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的备案制度。死刑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一审或二审)后,省级检察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出庭笔录、出庭意见书、裁判文书等全部材料报送备案,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未上(抗)诉死刑一审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层报至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备案。二是建立省级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制度。当省级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判可能有错误时,应出具专题报告,详细阐明该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并提出意见供最高检参考。三是建立委托调查证据制度。最高检认为需要补充调查证据的,可以委托省级检察院进行,省级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四是建立人员调配协作制度。最高检可充分利用省级检察院熟悉死刑案件的优势,抽调办案人员协助进行复核监督。其次,从长远看,应在各级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处(室),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此,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在市级以上检察院内部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二是仅在最高检增设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厅,地方不再做调整。③从强化检察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出发,有必要加大改革的力度,依照第一种模式进行机构的设置。最高检专司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部门也应与各下级检察监督处(室)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以强化审判监督职能。3.建立、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作为客观中立的法律监督者,最高检需要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由于检察系统的上下一体性,通过审查阅卷及下级院的报告,最高检能够比较容易地知晓控方意见,但对于辩方意见的知悉途径和渠道相对而言比较有限,因此建立并加强与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并完善以下制度:拓宽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设置接收辩护律师提供案件材料的机构及材料收受情况的查询服务;设立专门的接待大厅会见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预约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见面并向其表达意见,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设置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检察官接待日;做好辩护律师意见的记录及保管工作等。

(三)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规范

由于法律对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规定比较简单、概括,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无法处理,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相关解释及规定。近几年,最高法、最高检各自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内部文件或以联合解释、会签文件等形式对死刑复核的相关内容予以规范,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法规完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特别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给予了肯定,也使得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有了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的依托。未来应加大规范的制定力度,将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时间、权限、范围、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以及最高法的告知、协助义务等均以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会签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以制度化、规范化来保证此项法律监督权的切实实施。(四)加强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由于目前我国死刑案件裁判总量仍然较大,为了更好地完成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任务,最高检需要加强机构设置并增加相应的人员。在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设立以前,学界关于该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在最高检公诉厅下增设一个处,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工作;①二是单独建立与各职能厅平行的死刑复核监督部门。②2007年最高检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这表明最高检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通过的情况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取得中央编委的正式批准,改为死刑复核检察厅,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与此同时,死刑复核检察厅还应当通过选调、招录等方式汇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方面的人才,建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人才库,并注重与公诉厅的密切配合,吸收省、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具有办理死刑案件经验的检察人员,加强对死刑复核工作人才的培养、使用,协助办理重大案件。

三、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程序构想

(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途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已成定局,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行使该项职责。具体来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介入:

1.备案审查或专题报告审查。各省级检察院接到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死刑裁判文书后,应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连同案件的书、上(抗)诉书、出庭笔录、辩护人意见、一、二审裁判书或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裁定的复印件等,一并报送最高检备案。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由、简要案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审理经过、裁判结果、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案件的主要争议问题、有无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判处死刑是否恰当等。③其中,省级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同意死刑的裁判确有错误或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出具专题报告,报送最高检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省级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最高检接到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审查,并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将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均无异议的;(2)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对法律适用或量刑,即是否判处死刑有异议;(3)控辩双方或一方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4)控辩双方或一方认为原审程序不当的。然后,根据案件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并将工作重点放在后三类案件上。审查时,应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注意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证据的来源使用情况以及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此外,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向省级检察院发函调取卷宗或进行征询,也可以向最高法借阅卷宗、材料,省级检察院应及时回复,最高法也应予以协助。

2.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死刑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如果不服,在死刑复核期间可以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应当受理。对于申诉人的申诉,相关承办人应予登记并及时处理。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的,承办人应当记录保存。申诉笔录或材料中应标明死刑裁判中有错误或存疑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一、二审的判决、裁定或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裁定的副本或复印件。最高检的承办人员应结合备案材料或专题报告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会见被告人及辩护人,调取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对其提出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实、证据或与死刑裁判中所认定的证据不相一致的证据,要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诉有理由,裁判确有可能错误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送最高法,并答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应向被告人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并做好稳控息诉工作。

3.最高法主动征询意见。从当前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的情况看,不予核准死刑的大多是出于政策的考量,即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或坦白大部分的罪行;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以及被害方有过错,被告出于义愤实施的犯罪;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的犯罪等。①对于这些情形,应按照“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②可不予核准死刑。同时,为求慎重,最高法在拟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前应征询最高检的意见。事实上,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的部分已经明确要求“当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或长期不能核准的,应当通报最高检,并听取意见”。③最高检在接到最高法征询意见的通知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答复,认为不需要判处死刑的,作出同意不核准的书面意见并及时报送最高法,以维护死刑政策的落实。

(二)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抗诉、列席审委会、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结合改革的要求,完善监督方式,确保死刑适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1.提出检察建议、意见或立案侦查。最高检应当对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是否有程序违法的行为、合议庭组成人数是否合法、有无应当回避的事由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审判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及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最高法要及时作出答复。此外,最高检还应当对合议庭是否存在无故拖延的现象进行监督。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审或审而不结的,应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意见,以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高检在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等发现司法人员有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或接到当事人、群众对司法人员在案件审判及复核阶段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控告、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立案,并依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控告、举报人继续承办案件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进行,最高检应书面建议最高法更换办案人。

2.抗诉或申请复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即使已经生效,最高检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仍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过,由于死刑复核的裁判是由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法作出的,因此对死刑复核裁判的抗诉应当慎之又慎。对于最高法核准的死刑案件,抗诉的重点应放在不应判处死刑而核准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受贿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当剥夺从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等情形。对于最高法没有核准死刑或直接改判的案件,除非审判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并直接影响到该不予核准或改判的结果、被告人伪造作为不予核准或改判依据的证据以及案件认定的事实有重大明显错误,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除此之外不宜提起。另外,基于死刑案件的严肃性和不可挽回性,可以赋予最高检复议请求权,即最高检认为最高法复核确有不当的,可以提出复议请求,最高法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死刑复核裁定生效前做出书面答复。

3.出席开庭、听审或参与提讯被告人。对于控辩双方在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最高法决定开庭审理或举行听审的,最高检应当派员参加,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最高检在死刑复核开庭或听审前可以向法院调阅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认为有必要听取被告方意见的,可以会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为了使合议庭更加充分地了解公诉方的意见,原一、二审程序中承担公诉任务的检察官可以出席死刑复核合议庭,提出证据、参与法庭的调查、质证及辩论。最高检应当对开庭及听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在开庭复核或听审后向合议庭提交《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意见书》,对本案是否适用死刑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或举行听审的,最高检也应当参与合议庭提讯被告人,经合议庭允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了解被告人的意见,并对提讯被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最高法已经开始在部分案件中通过远程视频与被告人见面,因此,对于远程提讯的,最高检应派员参加整个远程开庭或提讯的过程,并且应当同当面讯问被告人一样有权向被告人提问。在远程开庭或提讯结束后,最高检应提出法律监督的意见。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6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强化法规制度保障,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员干部在福州市闽清县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接受警示教育

深化“三转”,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对全面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中央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随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明确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和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聚焦中心任务,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

中央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力进一步加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并从90%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了出来,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主战场”。

――抓住“两个责任”,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首次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

――落实“两个为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纪检监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4年,立案22.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立案3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立案41.3万件,处分41.5万人。

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数等,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立足全面,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7月20日,中央纪委通报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通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7.8万人次,占56.6%;第二种形态占33%;第三种形态占5.7%;第四种形态占4.7%。

按照“四种形态”的分类对纪律审查情况进行通报,这是2017年以来的新做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以来,立足于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推动党内监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

推进派驻监督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

2014年12月,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5年1月,中央纪委在中办、中组部、等中央和家机关首次设立7家派驻机构。同年11月,中办印发方案,明确中央纪委设置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全覆盖。在47家派驻机构中,27家为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吃一家的饭,管几家的事”,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充分彰显。实现全面派驻后的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将巡视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

从探索巡视工作“三个不固定”,到常规巡视的同时又着手开展专项巡视,到开展巡视“回头看”和试点开展“机动式”巡视,再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中央巡视工作不断在改革创新中向纵深发展,新思路、新打法层出不穷,定位越来越明确,站位越来越高。

以中央巡视带动省级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

截至目前,12轮中央巡视共巡视277个单位党组织,实现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各省区市党委顺利完成8362个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任务,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巡视全覆盖。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了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共巡察党组织14万多个。

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愈显锋芒。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过60%的问题线索来自于巡视。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厅局级干部1225人,县处级干部8684人。

着眼长远,强化法规制度保障

7月1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这是2015年8月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再次修订。条例修订吸收巡视工作最新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为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指引和保障。 2017年3月9日,厦门

市思明区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在一

处被巡察单位查阅相关财务资料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

将改革的成果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通过法规制度的保障推动改革不断前进,是党的十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

5年来,纪律检查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密集制定或修订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断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

明确监督执纪的“尺子”。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把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画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明确遵循。

打造问责的“板子”。2016年7月,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实现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

构建起系统完备、职责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进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之问。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不断发展,认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深入。

2016年11月,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O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