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例6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1

信托现在太牛了,一整就是大动静,瞧瞧这款吧!平安信托发行,资金门槛300万,信托期限5年,预期年收益率为浮动收益。该产品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那意思就是有啥做啥。用款人是平安信托和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国内著名基金经理吕俊,于2007年11月创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介绍中说,上海从容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开拓多种投资风格的系列性投资产品,立志为投资者实现财务自由作贡献,为已经实现财务自由人士提供超值服务。唉,我辈身体不自由,心灵不自由,则务更不自由,跟着看看热闹吧!

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

再来看个亲民的――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挂钩盈富基金,嘿嘿,人家说产品类型是结构型产品,保本,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委托管理期为12月,发行区域包括北京,杭州,上海,深圳,天津,就是收益也比较“低调”,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3.7%,后面还有“埋伏”――收益率说明产品收益率:37%+(50%×挂钩基金期末绝对表现):于产品期间,只要挂钩基金绝对表现从未大于20%,到期就可获得此投资收益率。37%:于产品期间,若曾有一个交易刚圭钩基金绝对表现高于20%,但从未大于40%,则到期就可获得3.7%的到期投资收益率。0%:于产品期间,只要有过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大于40%,则到期投资收益率为0%。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即挂钩基金表现的绝对值:绝对值(挂钩基金观测值/挂钩基金初始水平-1)×100%。产品挂钩盈富基金(2800HK),投资者无权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吧!

北京银行“本无忧”2009087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这个好点儿,最坏也不至于没有一点儿收益。全国发行,委托管理期为3个月。票据型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委托起始金额10万元,保本,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1.88%――客户收益率与产品起息日当天的3个月SHIBOFI利率挂钩:如果起息日当天3个月SHIBOR利率大于1%,则理财行保证客户实现的年化收益率固定为1.88%(已扣除银行管理费),否则,客户年化收益率为1.80%(已扣除银行管理客户无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时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其网站(.cn)进行公告。

不是所有的钱都要赚

前几天电话一中学闺密,她正忙装修,房子下来两年了,她才装。闺密说,物业公司说,你不早装呢,人家早装完的出租出去,一年赚个10多万?10多万,正是闺密一年的收入,她听了怦然心动。接着她又抱怨,我花那么多钱买了这么好的房子,操心受累搞装修,最后给别人去住,受不了!要是咱同学去住也就罢了,我还真不嫌你们,弄点外国鬼子住,想想我心里就别扭!以后等我想住了,厨房卫生间还得消毒,家具呢,整个全得卖了买新的!这又得往里边搭多少钱……我说她,想赚钱就别有洁癖、我们也租不起你那高档社区!要不你就一辈子别住这套房子,让前面的外国鬼子恶心后面的外国鬼子,让外国鬼子前仆后继租你的房子,让金钱前仆后继涌入你的腰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2

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向各个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特定的投资方向。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很广,不仅包括上市交易的证券,也包括未上市的公司的股权,新股的申购,证券投资基金,还包括一些贷款项目和公益事业收益权项目等。

信托的投资者也叫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的期限、费用和受益人等条款。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扣除信托公司应得的报酬或费用后,全部交由信托计划规定的受益人支配。

与很多其他的理财产品不同的是,委托人可以与信托公司约定本身以外的另一方为受益人。信托计划也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银行信托理财

银行信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者购买银行的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将汇聚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由于很多信托计划的资金门槛动辄百万,这样高的门槛让投资者望而生畏,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在投资信托计划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险理财

其实保险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但是有一种“保险理财”产品不同与一般的保险产品,因为它既具有一般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增值的功能。

保险公司将投保者缴纳的保费分到两个不同账户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前者主要负责实现保单的保障功能,后者用来投资,实现保单收益。

这样,投资者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可获得保险赔付金额加上投资收益;如果保险到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获得保费全额退还加上投资收益。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为单一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为特定的多个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具有较高的资金门槛,投资者委托的初始资产一般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基金公司可以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资金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决定投资的方向,并根据自身的研究和判断选择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定期收取资产管理费,并且可以与客户约定,根据委托资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能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券商集合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也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类似基金的理财产品,实质就是由证券公司管理的一种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把从投资者集合来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或者其他投资领域,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分配给投资者。

券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投资和非限定性投资两种。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限定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上市交易的企业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像基金一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让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也叫做参与和退出,参与和退出需要缴纳参与费和退出费;券商集合理财也像基金一样定期分红。与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更高:一般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是1000元,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10万元。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是证监会即将允许推出的一种证券公司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或理财服务,这种服务针对中高端投资者,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类似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享受这种服务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本身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研究和判断,将客户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渠道,所获得收益有投资者支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收取管理费或者分享一部分投资收益。

定向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3

6月底本是中泰信托“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报告的时候。但时至7月底,投资者仍未收到报告,更不知道信托资金的运行情况。

实际上,这款刚刚成立3个月、总金额达1.6亿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今没有收到借款方中润博达公司支付的第一季度借款利息。因此中泰信托至今不能披露信息。

“钱借出去只有3个多月,中润博达要归还的利息只有500多万,可听说中泰的人已经去北京要过好多次了,都没要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认为,成立仅3个多月就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在业界并不多见。该信托计划的信用评级应当下调,投资者要关注其中的风险。

《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中润博达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博达)发放贷款。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100万,期限12个月,总规模1.6亿元。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密云鼓楼大街26号――单商城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和约定,在信托期满后,委托人可收到的预期信托利益为:100-300万9%/年,300-500万10%/年,500万以上11%/年。信托计划成立后,中泰信托应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中泰信托今年3月24日关于“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通知显示,该计划自2010年3月12日起发行,到2010年3月24日发行结束。该计划信托共有委托人13个:自然人5个,信托金额2700万元;机构委托人8个,信托金额13300万元。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中润博达承诺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6亿元本金。但中泰信托至今没有收到第一个季度的利息500多万,因此没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对中润博达是这样介绍的:中润博达是一家以石油技术开发及应用为主的技术产业型企业;并收购了大秦铁路唯一的进京路线,从事煤炭储运及销售业务;目前中润博达以能源产业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达8.1亿。

实力如此雄厚的中润博达,竟没有自己的公司网站。

知情人士透露,中润博达这家公司的运营颇为蹊跷:公司声称1.6亿元信托资金借款将全部用于购买煤炭,但信托资金的最终真实用途无法确知。而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于什么目的为此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目前也是个谜。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4

新时代信托·“恒新3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介绍

此款信托投资于一定数量的金融股权收益权,或投资于以金融股权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信托受益权,或发放信托贷款,到期由交易对手无条件溢价回购上述权益或偿还信托贷款。此款信托计划预计存续五年,预期年化收益率9%,投资起点300万元,发行规模不设上限,募集时暂定为人民币 20亿元。收益分配方式为自加入信托计划日起满1年。在风险控制方面,新时代信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金融股权质押或信托受益权转让或优质企业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点评:此款信托收益率为近期中等水平。产品优势在于:1,收益可观,流动性好。受益人预计年净收益以所签署的新时代信托·恒新3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年化预期收益率及信托净收益支付公示”为准。新时代信托根据当期市场,合理制定开放期受益人预计年净收益率。2,主动管理。新时代信托通过近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培养了一支优秀的金融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建立了成熟的金融股权投资风控体系,积累了大量的优质金融股权项目。3,风险控制出色。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此款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信托资金禁止投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此外新华信托延续了优质的风险控制传统,自2004年新时代信托开展信托业务以来,管理的信托计划全部到期清算,未发生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事项;当前存续的信托计划未发生能够引起兑付风险的风险因素。

中铁信托·千里走单骑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产品介绍:此款信托投资期限为24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为9.3%,投资起点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其中100(含)-299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6%,300万(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3%。发售期: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售完即止。

点评:信托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其位于腾冲县的腾冲千里走单骑温泉酒店及商业街的装修,信托到期由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本付息以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千里走单骑温泉酒店坐落于腾冲县市中心,是一家高规格的五星级中式园林酒店。其中一期为酒店及自助公寓建筑,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二期酒店及商业街建筑面积38858.05平方米,集娱乐、酒吧、旅游购物、特色小吃及精品商店于一体,建成以后将成为腾冲城娱乐购物的一大新兴亮点。目前二期主体工程已大部分完成封顶。在风险控制方面,此款信托拥有三重担保。中铁信托每季度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本项目管理报告,向投资人报告本项目管理运行情况,保证投资者能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全过程,放心投资。

汉易优信二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介绍:此款信托计划向项目公司四川省阳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阳鸿客车)、四川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星电子)发放信托贷款,基金规模为5000万,其中管理人出资 10%。最低出资金额为20万元起,以10万元为基数递增。20-90万元半年预期收益率为9%,一年为10%;100-190万元半年预期收益率10%,一年为11%;200万元以上半年预期收益率10.5%,一年为11.5%。

点评:在收益分配顺序上,投资人(LP)出资优先分配,基金管理人(GP)出资劣后分配;基金才去现金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时间为到期还本付息(GP按预期收益率溢价受让LP份额,确保其权益实现);基金期限1年,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产品优势为:1,公信力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投资方向,全部资金在专用资金账户中运营运作,通过信托公司平台定向投资于项目方,并在中国银监会备案,具有极强的公信力;2,安全性高。多重担保与增信措施,基金管理人及资产受托管理人采取严格有效的风控措施;3,收益率高。本产品预期收益率处于市场同类产品上游水平;4,流动性强。本产品期限灵活,每半年分配一次。

P2P产品

邦融理财·融益贷

产品详情:“融益贷”是邦融理财开创的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民间融资第三方理财产品。“融益贷”提供最优的理财服务以及合规合法的投资理财,并让投资者获得满意的回报。

点评:融益贷也是一种不动产抵押借贷风险管理模式,邦融理财为融资方嫁接投资人,全程协助办理各项借贷手续,在短时间内解决融资人的资金需求。产品特点为易融资、易贷款。“融益贷”集小流于大成,广泛汇集市场上的闲置资金,闲置资金100元也可以理财投标,抵押放款简易,风险可控,成功实现P2P,成为市场上不可多得的融资以及投资利器。

银行产品

南充市商业银行·熊猫理财“节节升”系列

产品介绍:熊猫理财“节节升”系列12079903号理财产品计划成立日为2012年9月18日,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及进取型机构客户及个人客户,产品期限为10年。1天≤投资期

点评:产品特点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收益率稳定、购买方便,收益率完全能满足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品种丰富,为闲置时间不确定的投资者提供了高流动性、较高收益的理财方式。

中宏“金裕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介绍

此款保险产品为生死两全保险,投保年龄范围为7天-55周岁,保障期限至100周岁。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业务经营状况派发红利。

点评:中宏“金裕年年”两全保险分为A、B两款,其中中宏“金裕年年”A款保险产品集快速给付、退休贺寿、终身年金、流动性强和简易核保于一体,旨在为成功人士提供财富保障、财富积累和财富传承。客户可以从第五个保单周年开始至59周岁每年领取保额5%的保单现金利益,获取灵活现金流贴补日常生活重大支出;中宏将于客户60周岁送上100%保额的退休贺寿金;客户更可以在61周岁至100周岁止(期满)期间,每年获得15%保险金额的津贴,充分保证退休生活品质。新产品还新增了多种短期保险费缴付选择,同时免除保单体检以简化投保程序,中宏还将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保单分红,便于成功人士在较短的时间内轻松完成其人生的合理财务保障规划,财富尊享一生。

中宏“金裕年年”B款新产品,为处于家庭责任重心期的人群度身打造,集快速给付、退休贺寿、期满贺岁、流动性强和高额保障于一体。旨在为面临赡养父母、养育子女以及筹划自身未来养老等各种压力的中产家庭人士,提供一款兼顾周全保障、灵活现金流和补充养老的上佳保险理财产品。

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介绍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5

“泛资产管理时代”基本特征

所谓“泛资产管理”,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其特征:一是资产管理主体更加多元。除信托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均被赋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是资产管理市场更加统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均可接受个人和机构的委托,受托管理个人财富和机构资产。三是投资业务领域更加融合。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投资领域虽各有侧重,但通过银信、银证、银保、信政、信保、信基等合作,相互之间的投资壁垒已经打通,业务融合势头强劲。四是依托法律关系更加趋同。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体现为典型的信托关系,即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管理和运用受托财产。

“泛资产管理时代”市场主体

信托公司。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2007年1月,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2月公布修改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年8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上述“一法三规”赋予了信托公司“独特的制度安排”,即信托财产的“多方式运用”和“跨市场配置”。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可以采取贷款、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等债权性投资方式,也可以采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物投资以及各种财产权利投资等权益性投资方式;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配置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和非标准化的金融理财产品,还可以在实业市场上进行形式多样的资产配置。“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确立了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行业中的“正统”地位,引导信托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商业银行。银监会于2005年9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3月《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9月赋予首批11家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上述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和机构理财业务,规范理财产品销售和投资运作范围,明确理财资金可以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信托贷款等,授权试点银行直接开办理财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银行理财产品只能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等,但是通过与信托、证券和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加之试点银行可以直接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使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呈现多元化趋势。

证券公司。2012年10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度扩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但总体上被限定在金融市场上各类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上;对于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则完全放开其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范围,与信托公司单一信托的投资范围已没有区别。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2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上述规定,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无实质区别。

基金公司。2012年9月,证监会出台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向基金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不仅明确基金公司可以针对单一或多个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上标准化金融工具,而且允许其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已基本相同。

期货公司。2012年7月,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首次允许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市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单一或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但其投资范围被限定在资本市场以及衍生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

私募基金。2012年12月,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允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采取信托型法律结构,募集合格投资者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际上赋予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专业领域私募信托业务经营牌照。

“泛资产管理时代”竞争格局

市场份额差距明显。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业务规模9.85万亿元,居于资产管理行业龙头地位;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9.45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而位居第二位;保险公司管理资产规模7.28万亿元,位居第三位;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3.49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2.52万亿元,非公募资产规模0.97万亿元;证券公司管理资产规模3.42万亿元。私募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则相对较小。资产管理“新政”的实施,将使资产管理市场面临重新洗牌,未来市场份额如何演化尚有待观察。

经营模式趋于雷同。一是银行理财资产管理模式。试点银行可以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接受投资人委托开展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用理财直投业务方式以债权形式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与信托公司融资类信托业务模式基本相同。二是证券资产管理模式。证券公司针对单一客户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其运用方式和投资领域完全由合同约定,与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基本相同;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允许设立综合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通过受益权分拆转让方式开展的资产支持信托业务基本相似。三是保险资产管理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资产管理产品,接受保险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形式和实质均与信托业务相同。四是基金资产管理模式。基金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方式与投资领域为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与信托财产运用几乎没有差别。五是私募基金模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私募基金设立信托型基金,扩大其投资范围,实质上确立了其专项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

交叉投资逐步解禁。一是银行理财与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投资信托受益权等,但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信托计划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则没有明确限制。二是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但不能投资单一信托计划;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集合和单一信托计划;证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或以信托受益权作为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信托计划可以投资证券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私人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证券二级市场等。三是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四是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可以投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还可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监管标准尚未统一。一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同。目前,信托、基金等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明确适用《信托法》,基金、证券等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保险、期货等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名义上属于委托关系,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则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监管主体不同。受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整体格局的影响,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监管主体。银行理财业务、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泛资产管理时代”现实挑战

对信托公司的挑战

制度优势不再明显。从业务功能层面看,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在于,信托作为一种以实现信托目的为中心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目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信托可以用于理财,但绝不仅限于理财,信托运用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其创新力正源于此。资产管理“新政”已经赋予了其他金融机构经营与信托业务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具备了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一旦法律明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信托业务,则此类业务便具备了信托的“目的功能”,届时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不复存在。

传统领域受到侵蚀。一是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受到冲击。先前受到政策限制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转让业务,已经借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得以延续。由于信托公司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较低的规模比例、较高的净资本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其他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也将逐步向证券、基金等机构转移,银信合作面临着被银证合作、银基合作挤出和取代的风险。二是融资类信托业务遭到侵蚀。资产管理“新政”向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开放了非标准化债权的运用方式,信托公司擅长的非标准化融资模式已经开始被复制。加之,首批试点银行可以直接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融资类和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市场空间将受到进一步的挤压。三是阳光私募基金业务受到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法》使得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必借道信托公司也能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信托公司传统的私募基金“阳光化”业务受到较大冲击。

粗放经营难以持续。多年来,信托公司独享信托业务经营权,依靠粗放经营获得可观利润。这种粗放经营突出表现为“两个不平衡”。一是产品不平衡。信托产品中,以体现理财功能的融资类及投资类信托产品为主,而体现服务功能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产品长期缺位。理财信托产品中,以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为驱动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而以各类权益投资为驱动的浮动收益产品则较少。二是能力不平衡。目前,信托公司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而非真正体现竞争力的投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上述粗放经营模式很容易为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所模仿和超越,原有发展道路已不可持续。

监管环境相对严格。资产管理“新政”在监管上赋予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加宽松的环境,相对而言,信托公司监管则较为严格、规范,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公平竞争。一是合格投资者标准更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将300万元以下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二是受益权流动性较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虽然允许转让,但限制机构所持有的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允许的拆分转让也不得向自然人转让。三是净资本管理更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实行严格的净资本管理,且净资本占用比例较高。以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为例,信托公司风险资本系数高达10.5%。四是渠道建设限制较多。信托公司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设立也属严格限制之列。五是“刚性兑付”压力较大。当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监管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倾向于要求信托公司“保兑付”;信托公司为了维护行业声誉,也愿意“保兑付”;信托业便逐渐形成了“刚性兑付”规则。

对信托监管的挑战

削弱了监管政策效果。以银信合作业务为例,银行为规避监管,借道信托公司将信贷资产、票据资产转移出表外,或将理财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鉴于此,银监会对银行和信托公司双管齐下,出台相关应对措施予以规范,效果较为明显。资产管理“新政”实施后,银信合作逐步为银证、银保、银基、信证、信保、信基等两方或三方合作所取代,增加了理财资金的监测难度、检查难度,部分规避了银信合作相关规定,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增加了监管协调难度。理论上,同类业务需遵循相同的监管规则。然而,分业监管使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受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约束,监管标准也千差万别。如果说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运作模式等方面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还相对容易,但在持续监管方面,各监管主体受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把握不同、风险监管理念不同、部门利益不同等因素制约,对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协调的难度和成本更大。

使信托公司处境不利。资产管理“新政”旨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为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合格投资者标准、产品流动性、净资本管理、分支机构设立、“刚性兑付”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条件,风险监管也较为简单、粗放。上述监管优势将化为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优势,使信托公司处于相对的竞争劣势之中,加剧了信托公司的竞争压力。

“泛资产管理时代”应对之策

信托公司的应对之策

把握新的发展机遇。资产管理“新政”使信托公司面临更多竞争压力的同时,也打开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信托产品的“闸门”,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公司应善于利用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竞合关系”,积极创新合作模式,挖掘合作潜力,推动信托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深挖信托制度优势。信托公司作为目前唯一法定的综合信托经营机构,应依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尚不具备的信托“目的功能”,不断创新信托业务,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公益、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拓展信托服务社会经济的潜能,继续创造属于自己的“蓝海”。

锻造核心竞争能力。一是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坚持人才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着重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流程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培育人才。二是打造差异化竞争模式。依托自身专长和优势,找准适合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投资领域,延伸产品链条,实现业务品种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系列化。三是增强投资管理能力。深入研判各投资领域和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加强投资和风险模型的研发和应用,着力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应覆盖全部业务领域各类风险,并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不断拓宽风险管理范围,做到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能力相匹配。二是建立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应覆盖经营管理全流程和各环节,并随着业务复杂性的提升,逐步延伸风险控制半径,做到风险控制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三是建立全要素风险定价体系。风险定价应真实反映风险水平和经营成本,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持续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水平,做到风险定价与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匹配。

着力打造品牌优势。经过多年发展,信托公司在市场份额、管理经验、业务模式、人才队伍、行业成熟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走在金融行业前列,累积了一定程度的先发优势。下一阶段,信托公司应依托先发优势,善于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深挖制度优势,深耕信托业务,拓展新兴领域,力争在产品研发、资产运作、财富创造、风险管控等方面继续领跑市场,赢得行业美誉,努力打造资产管理行业第一品牌。

信托监管的应对之策

统一监管标准。一是完善信托立法。对《信托法》进行修订,增加“信托经营”内容,对信托经营的条件、机构、原则等内容进行详尽描述和规范,让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在《信托法》的规范下开展信托业务,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信托服务市场。二是统一制度安排。由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经营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注册、受托人职责、净资本管理等方面进行详尽规范,让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在统一的制度安排下公平竞技,共享资产管理市场发展机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的重心。近些年来,中国农村大地上已经创生出转包、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其中信托流转方式是新生事物。农地信托是信托方式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运用,是“以肯定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土地承包权不变为先决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信任土地信托机构的基础上,将其承包地的使用权信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而土地收益由受益人享有”[1]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数年来,从浙江绍兴的首例农地信托流转实践开始,湖南益阳、福建沙县、成都等地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直到2013年国内知名信托公司开始进入农地信托流转市场,真正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才开始出现,农地信托流转的实践开始从自发阶段发展为较为成熟的市场化阶段。

一、农地信托流转之雏形模式: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一)农地信托流转雏形阶段的运作方式近年来,多见于报端且为学者们所研究的典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模式,莫过于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区的改革。虽然各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条件不一,但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中选择引入信托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实绩。如今回顾各地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发展,可发现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经过了以下两个发展时期:

1.萌芽初期。我国实践中最早运用信托方式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是浙江绍兴。2001年浙江绍兴根据信托的理念,首创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方式,创造性地建立了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农地流转提供信息、指导和协调服务,其基本运作方式为:首先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有流转需要的农户土地,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然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地信托委托人将租赁的农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根据农地具体情况进行农地整理与整合,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储备库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同时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也接受需地方的委托,为其所需农地进行需求信息登记,并极力促使供地方村经济合作社与需地方关于农地流转的协议意向的达成。一旦意向达成,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在农地流转的期限内,由承包大户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承包款,村经济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据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付给农户。绍兴农地信托流转的模式实际上包含以下三层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农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委托服务关系:以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核心的双方的委托合同,即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和需地方签订的土地流转服务合同;信托关系: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或信托管理关系。参与农地流转的多方主体虽然通过多种法律关系的架构,实现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完整和顺畅,但是由于这种设计的法律关系的多层级化与复杂化,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将在后文中分析)。

2.成长期。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在多地试行之后,由于暴露出若干问题,农地信托流转曾一度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2010年湖南益阳将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方式进行简化,基本运作方式是:首先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土地信托公司,然后由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土地信托公司将受托管理的农地进行整理开发之后,再转租给需地方承包大户[2]。2011年福建沙县也按照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开展农地信托流转。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对浙江绍兴模式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层级关系更加简单,仅包含两层基本法律关系: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关系,土地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农户的委托,对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进行管理,包括土地整理和开发、土地信息、土地收益的收取与分配等,这是益阳农地信托流转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土地信托公司与承包大户的基于土地租赁所形成的农地经营权的租赁关系。

(二)对农地信托流转雏形模式的评价实践中部分地区所创造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对促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和推广的问题。

1.总的来说,农地信托流转从萌芽阶段发展到成长阶段,既是实践推动的结果,也是法律与政策倒逼的结果。以浙江绍兴为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法律层次较多,一方面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多种法律关系,平衡好多方主体的利益是非常不容易的;另一方面,由村经济组织统一承租农户土地之后再由村经济组织代替农户与土地信托机构签订土地信托合同,这种做法遭到很多置疑,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反租倒包方式”。以往的农地流转实践中的反租倒包主要体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集中到集体,然后再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均明确禁止反租倒包,因为通过反租倒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会以集体名义,以维护集体利益为由,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可能会出现集体组织或村干部与农户争夺利益分享农地地租的差价。浙江绍兴模式中村经济组织承租农户土地再信托流转的做法与反租倒包方式非常相似,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也为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出现埋下伏笔。而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做法最大的变化,就是直接促成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直接由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减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的直接参与,这样既减化了农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关系,又避免在农地信托流转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反租倒包现象,使得农地信托流转的更加合法和成熟。

2.以绍兴和益阳为典型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的雏形阶段,严格地来说其只是借助信托的名义进行农地流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地信托机制,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可看出,我国将信托制度定位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财产管理制度目的的实现,赋予信托受托人一定的财产控制权是信托的应有之义,即信托受托人应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是从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流转的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作为农地信托的财产——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农地,并没有实际上的法律支配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农地经营管理行为,只是对农地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汇总与,促使农地流转方与承租方合同的签订。其二,从农地信托机构的角色定位与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与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受托人相去甚远[3]。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机构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从农地信托的到农地的供给、农地的整合、农地信托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整个农地信托流转环节,时时处处闪现着政府的身影,虽然这种政府直接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方法,可以以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农地承包户获得相对稳定的信托财产—农地来经营,也减少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府公权力介入越深,就越容易忽视作为农地信托最终受益者农户的利益,甚至有些地方会出现农地强制信托流转等非自愿方式,不仅伤害农户利益,而且破坏政府形象。并且从各国土地信托发展的实践来看,具有行政影响力的土地信托机构只是暂时性的过渡形式,还以土地信托机构的非官方、商业性与市场化的本质,才是农地信托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农地信托流转之成熟模式: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到雏形阶段之后由于若干问题存在一直停滞不前,此时的农地信托改革需要鲜活的思路与新鲜的血液注入。党的十以后农地信托流转的商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始初露端倪。自2013年中国中信信托公司与安徽宿州埇桥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我国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之后,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北京国际信托、百瑞信托、中粮信托等在北京、江苏、湖北、安徽等地设立农地信托计划。这种由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与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相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与进步意义。现以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简要分析这种模式做法与意义。

(一)“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基本内容该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结构设计是: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委托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首期涉及流转土地5,400亩,远期规划是25,000亩土地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管理经营,期限是12年。具体过程是,先由所要流转农地的两村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再由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然后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最后由区政府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引进安徽帝元农业投资公司对农地进行具体的开发经营管理,包括土地整理与规划、招商招租等。整体项目规划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部分,操作模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管理,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其次是资金类信托部分,为解决土地归集整理与价值开发过程中需要的大量建设资金,中信信托配套了另外的资金信托计划对接这部分资金需求。再次,“中信模式”的土地流转信托中,还安排了“第三类资金”信托计划,满足上述两部分业务衍生的信托融资需求。具体而言,即为对接“土地流转业务部分”的租金支付资金缺口,以及“土地开发业务部分”中可能出现的暂时流动性支付问题。中信1301期信托计划存在以下五种法律关系:两村村民与村委会形成的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关系;两个委托管理关系,分别由村委会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区政府与中信信托形成的农地信托合同关系;④中信信托与安徽帝元形成的农地委托服务关系;⑤安徽帝元将农地租赁给其他农业大户与其形成的农地租赁关系。由以上分析可见,中信信托1301期计划采取了层级更为复杂的法律构造,使得法律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其中信托合同关系是该农地信托流转计划中的核心部分,多层级的农地委托转包或管理关系是为了迅速地集合更多的农地参与农地流转而采取的做法。

(二)对农地信托集合计划模式的评价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为代表农地信托与此之前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比,采取了金融化与商业化方式改造农地信托流转,采用信托原理重新改造农地信托,引入信托公司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通过信托公司对市场的敏锐性和洞察性,能够有效地选择更适合的农业经营者经营农地,为农地信托创造最大的收益。具体而言:

1.引入信托公司商业金融主体对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进行改造,既强化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改变了一直以来被诟病的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以往的由政府主导的农地信托流转,其在实践中有时会体现出违背农户意愿流转、农地地租过低、农地流转集合性程度低等弊端而受到人们诟病,甚至使得一段时间农地信托流转停滞不前。各地政府也非常希望从这种传统的农地被信托流转中解脱出来,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专业化的信托受托人能够或愿意从事农地信托管理。而引入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到农地信托流转,使信托公司能从传统的资金信托领域跨越到农地信托领域,依靠其强大的信托管理经验与市场运作方式,将政府从被动的农地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中解放出来,还原以农地信托的“信托”本色。而且将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引入到农地信托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的财产管理能力,依靠其对农业市场的较强的行业分析与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农地经营收益的最大化与农业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平台功能设计出很多融资品种,为后续建设提供多样的融资渠道。

2.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信托流转使得农地信托开始具备信托的基本特征,农地集合信托计划有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障。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农户兼具委托人与受益人双重身份,其权益可受到较全面的保障,其主要表现为:其一,用于信托的农地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信托财产独立性理念是信托的基本原理之一。其表现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4]。正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导致了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危机时,其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将其运用到农地集合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区分开来,即使受托人破产或有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其债权人也不能主张以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及其所生利益来偿债,从而保障农户对农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与收益不受损害。正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具备此特殊功能,学者们认为“信托型土地流转,不存在农民失地的风险而有着制度上的优势”[5]。其二,农户的集合性特点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农地集合信托的农户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能同时享有信托法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和受益人权利,如收益分配请求权、信托文件查阅权、受托人解任权和选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农户集合信托由于委托人人数较多,多数的委托人可以汇集群体的力量形成整体的合力以对抗处于优势地位的农地信托机构,以消弥单个委托人力量弱小无法与信托机构相抗衡的不足。当然农户集合信托的集合力量的形成是需要借助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完备的。

3.农地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更迅速地发挥农地集合功能,实现农地经营规模化。农地集合信托计划通常是集合多个农户的农地,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将经营管理农地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农户的信托管理计划。集合多人的农地,可以让更多的有流转需求的农户有机会参与到其独立无法的领域,并通过专业机构对集合农地的管理和运用,并借助于信托合同和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了专业机构可以专心于专业经营管理,发挥其专业优势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收益。同时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参与的便利以及众多农户的参与使得单一的小规模的农地可以集合成为一个整体的可以规模经营的成片的土地,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以达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风险与投资成本,提高收益。

三、我国农地信托流转之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演变,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回顾数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所走过的路程,总结目前农地信托流转正经历的变化,结合国外土地信托发展的经验,未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将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以市场为主导的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如上所述,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在经历十多年的有益探索后,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转变,“市场主导型”的由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不仅将农地信托流转还原为本应有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了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为农地创造更大的增值能力,并且其迅速地集合大片农地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也为农户创造了最大信托收益。从目前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短短的两年期间内,各大信托公司迅速密集地发行了多种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计划,这种迅猛发展的势头本身也表明,这种农地集合信托流转不仅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同,而且得到农地集合信托流转各方的认可,其为将来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代表了未来农地信托流转的大方向。

2.以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为主,农地资金信托为辅的农地集合信托发展方向。目前信托公司在开发农地信托计划时,通常采取两种信托产品设计,一为“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一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前者是信托公司单纯地只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包括对农地集合、农地的平整与设施完善、农地的租赁以及农地租赁经营的监督。而后者除了主要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之外,还需要根据农地实际经营者的需要以及农地信托的各阶段不同主体的需要设计出相应的中短期的资金信托,以满足相关主体的融资需求。从目前农地信托计划的初始阶段来看,多数信托公司采取的是“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少数信托公司设计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从国外土地信托的发展经验来看,土地信托均经历了从“纯事务管理型”信托到“事务管理型与资金管理型并重”的信托方式。而我国农地信托设计之初目的在于满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求,因此“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应该是目前阶段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主流方式,随着农地集合信托的深入发展,相关各方主体有了更大的资金需求以及农地金融配套制度的完善,农地资金信托也将成为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