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例6篇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1

关键词:林业采伐;限额;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3-01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国民经济和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出现了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问题。其中,森林的长期过伐问题尤为严重。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平衡、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其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加上现有的体制缺乏促使他们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中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怀疑。

(二)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

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调查表明,全国年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达4千多万立方米,有的县(市)和森工企业局超限额采伐高达150%。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限额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三)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

(四)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

对于违法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 但是,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其背后大都有很多无奈的理由,司法部门处理起来常因他们毕竟“事出有因”而感到左右为难。

(五)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妨碍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这客观上妨碍了投资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措施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确实有利于使我国的林业发展从木材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对该项制度加以完善。

(一)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二)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三)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四)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首先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其次,虽然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这些年来,国家实施了林业六大工程建设,林业发展也正在发生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是,我国森林资源总体仍然处于休养生息阶段,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生态系统也仍然十分脆弱,并且这种状况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所以,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前提下,将森林资源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采伐限额制度,对公益林实行禁伐、限伐措施,对商品林的采伐政策予以放宽,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人工用材林、私有林的采伐要求。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2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95-01

我国《森林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便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它已成为控制森林采伐、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手段。多年来,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森林采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林业的发展,该制度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对策。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采伐限额的编制依据缺乏准确性

各经营单位本应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和规划调查的结果来提出科学的森林采伐限额。但是,有些经营单位对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考虑过多,而对于森林资源经营的生态效益却考虑甚少,并且目前体制中关于生态效益的奖励措施还不完备,从而导致经营单位虚报采伐限额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通常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1]。

1.2 超限额采伐的现象依然存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森林采伐限额,因为它具有法律强制力。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采伐数额国家每年都予以限定,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和对林业资源保护重视不够等原因,个别地区和单位仍有超限额采伐的行为。虽然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和措施,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和巨大的利益驱动等原因,仍有人铤而走险超限额采伐。

1.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强

限额采伐的执行情况需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此外,采伐限额制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离不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凭证采伐制度。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是通过林政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来实现的,林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许可证。但现实是超限额发证的情况在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如果严格执行设计审批、检查和验收的规定,那么基层林政部门将无法承受高昂的执行成本,因此在基层很难有效执行凭证采伐制度[2]。

1.4 对超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有关调查表明,所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仅有10%是由群众性的滥砍盗伐所引起,其余则都与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有关。有的超限额采伐行为出于地方政府为了公益事业而被迫所为,有的超限额采伐行为出于森工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或清偿沉重的债务而被迫所为,遇到这些“无奈”的理由时,执法及司法部门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便会左右为难而力度不够。

1.5 挫伤了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的积极性

从所有权的维度看,林业投资者本应享有他们所养护林木的所有权,对于这些林木他们完全有权利自行处理,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但是采伐限额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导致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他们投资所养护的林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这无疑严重挫伤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2 对策

2.1 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森林分类区划的标准与方法应该根据森林的不同特点和功能,由国家林业局协同有关部门来制定,各地在此基础上对当地的森林进行分类区划。总体上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公益林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公益林,而商品林可以划分为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对于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并且实行禁伐,必要时可进行抚育性或改造性采伐。

2.2 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要严格保护并实行禁伐的是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如有需要应在严格的规划设计下进行适度的改造性采伐或者抚育性采伐;在满足市场需求并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应分别编制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的采伐限额。针对人工商品林实行宽松的限伐措施,针对天然商品林实行严格的限伐措施[3]。

2.3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让生态公益林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森林分类区划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不断扩展补偿金来源渠道并增加补偿标准,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

2.4 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采伐限额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应在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采伐的全过程与全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虽然林业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采伐限额对人工林进行采伐,但是人工林的采伐也与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林业部门应严加监督以保证经营者严格按照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实施[4]。

2.5 坚持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功能的不断增强、质量的稳步提高,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关键。为此,林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要牢记“严格保护、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机结合,实现保护和利用共赢的良好局面。

3 参考文献

[1] 孟庆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22(2):82-84.

[2] 杜运长.当前黑龙江省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探讨[J].中国林副特产,2014(4):101-103.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3

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主要研究内容

1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研究自从1987年正式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后,对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必要性的讨论一直存在,学者们对于其存在必要性的观点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1.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必要的部分学者认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是必要的,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有林地面积和蓄积仅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8%和13%,我国的森林资源肩负着提供建设用材与生活用材,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气候,治理水土流失的作用。森林过量采伐,造成了环境的破坏,自然灾害的加剧,必须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保护现有匮乏的森林资源瑞。章晓静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研究采用了调查问卷的方式,在福建省10个县市共向林农发放问卷500份,调研中,90%以上的林农认为采伐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采伐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林木的采伐,保障林农的权益。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采伐管理制度不动摇。1.2对商品林进行采伐限额管理是不必要的另一类观点认为,应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仅限定在国有林区。对商品林的限额制度是不必要的。乔娜在对40户江西省铜鼓县林农的访谈中,45%的林农认为采伐限额制度是不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冲突。应进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重新制定和调整各类森林的经营方案,对国家所有的公益林,实行禁伐、限伐措施;应对非公有制商品林进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将采伐制度大胆放开,允许经营者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自己意志自主采伐这部分商品林,并对不能按期获取采伐指标的林农给予经济补偿。但由于森林在我国生态安全中的特殊作用,森林采伐限额的改革应当慎重进行,反复调研,稳步推进。2超限额采伐的原因研究据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自采伐限额制度实施以来,部分伐区一直存在着超限额采伐、无证采伐和其他违规采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从委托理论角度分析,在国有森林资源的经营方面,政府和森工企业之间是委托人和人的关系,通过契约委托森工企业对森林资源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当利润分享的对象是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机构时,政府很难监督企业,超限额采伐的程度随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加重。在一些财政后发地区,地方政府基于财政动机而进行的干预可能助长林业企业的采伐行为,是造成林业企业超限额采伐的制度原因。此外,对商品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使经营者很难实现经济效益,采伐限额与市场需求量之间的矛盾使木材供需失衡,价格上升,促使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润,违反采伐限额制度,这导致了黑色市场交易现象的不断恶化。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下林业生产经营者沉重货币和非货币采伐成本是林农超额采伐的原因之一。林农对于超限额采伐的决策取决于其采伐的收益函数,当超限额采伐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超额采伐情况就会发生。如果林农采伐成本负担过重,无论政府的支付函数是多少,林农的最优选择都是滥伐。政府是否推行采伐限额的决策概率由林农不遵守的成本和林农的既得利益决定的。而林农是否遵守采伐限额的决策是由政府推行采伐限额的成本和收益决定的。3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经营行为影响研究3.1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一部分学者认为,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投资经营行为影响不大。如朱洪革认为采伐限额政策只影响承包户近期获取林下经济的收益,并进而影响其林下经济投资行为,而对造林抚育投资影响不显著。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唐磊,他认为,林农选择是否继续投资造林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林地条件,家庭状况、造林补贴、采伐成本、市场状况和采伐限额等因素。林农在是否投资造林受林地条件和家庭状况两个因素的影响较为显著,而采伐限额虽然限制了林农对林木的处置权,但对林农是否投资造林影响不大。也有观点认为,由于林业生产的长期性和市场价格的未知性,林农大多不打算近期采伐限林木,林农的联户经营也使经营风降低,指标便于获取。所以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造林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采伐限额制度抑制了林农的投资经营行为。森林资源管理者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对林木的采伐权形成垄断,影响了森林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了林农利益。在严格的限额采伐制度下,林农投资很难实现经营商品林要想获得经济利益,这无疑会影响职工对森林的投资热情,另外,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地林木流转体系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使林业投融资实行困难。詹黎锋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受过采伐限额因素影响的林农比起未受过影响的林农,可能会减少73.8%的造林投资,采伐限额极大地影响了林农造林投资的积极性。3.2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经营影响的研究从产权经济学方面分析,采伐限额制度使得林木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林木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造成了产权残缺,造林预期收入的保障性也随之降低,强制向林区职工经营的森林资源索取生态服务,在法理上不具备合理性。然而林农的采伐行为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的。除了采伐限额制度外,还有木材市场的供求状况,林农个人的采伐意愿,以及林木生长周期等因素的影响。林农的采伐行为受限额采伐制度的影响较大,在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和采伐时限上的管理缺乏灵活性,使得林农的采伐决策不是根据市场行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做出的。付存军对农户的调查发现,在样本118个林农中,林农进行木材采伐的地块仅占8.47%,农户的采伐决策受到了采伐限额制度的严重制约。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下,国家对于流转林的采伐限额指标没有单列,职工对地产次生林进行的森林经营活动需经所在林业局批准,而过高的审批权限,繁琐的审批程序,林业局未对采伐进行批复都将影响森林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在长期看来,林改户转让林地,大户集中的情况将可能发生。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随着集体林改制度改革和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一些学者注意到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对于非公有制林业的限制作用。这种限制作用主要是通过限制林木经营者的产权而产生的。4.1指标分配问题不合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经营主体多元化,伐区数目增多林木采伐面积变小,林木权属不清,采伐纠纷不断,监管难以到位,指标更显不足,分类控制困难。政府垄断了采伐指标的管理。在分配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部分林农在经济压力下把山林贱买给采伐指标的拥有者,降低了林地生产率。按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能否获得采伐指标是林农落实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关键的环节。而现行的采伐限额指标的编制不够科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采伐指标的分配与获取的难易程度决定了林农林业收入的损失程度,采伐限额制度使产权受到了稀释,从而这部分资源流入了公共领域,产权管制的程度决定了租值耗散的程度。而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的过程中,追求平均分配会使得资源配置不合理,指标不会全部分配到生产条件好的商品林生产者手中。可能会出现苦乐不均的情况。4.2对非公有制林业的限制在林业生产的长周期的限制下,商品林的投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业主管的控制。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而投资者追求的是林木生产经营利润的最大化,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已经还权于林农,但采伐限额与林农经营林地、林木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一方面遏制了林业乱砍滥伐现象,另一方面致使林业经营者不能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去进行调整采伐数量并对木材市场的变化进行灵活反应,不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采伐数量和采伐时间,从而增加了商品林经营的风险,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而使公共福利减少。4.3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其他问题很多林政部门是以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但超额发证,发人情证和关系证的情况依然存在,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力不从心。有时森工企业为了偿还债务或维持企业的生存而不得不超额采伐,这种行为通常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对超额采伐的处罚左右为难。另外,按目前的林木采伐设计,申请采伐所要办理的手续繁琐,效率低下。使农民负担和政府财政开支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营林主体呈现多元化,林地面积小而分散,使得对森林采伐的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二、采伐限额制度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者在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问题的研究中采取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把博弈论,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非对称信息等理论用于解释采伐限额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个案研究并不多,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注重理论方面的创新,并结合实地调研的数据,对该制度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用来指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未来的研究中,仍有许多深入研究的问题:①已有学者已经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林区超额采伐的原因,那么,应当采取何种激励或惩罚方式来对采伐的行为进行制约,在何种处罚参数和风险参数下,林农会自觉遵守采伐限额制度值得探讨;②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采伐限额制度对于林权市场化,林地流转是否有影响,影响有多深,应加强对此的个案研究和实地调研;③采伐限额对林农的投资,经营行为的影响在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是不同的。另外,采伐限额制度对于短期、中期和长期林农的投资,森林经营行为的影响是否相同,对此问题需要展开持续研究;④采伐限额指标的分配还没有找到最佳的方式,采伐限额指标如何公平和高效的分配给林农,需要创新采伐指标的分配思路,借鉴其他限额指标的分配方式。

作者:张默涵郑瑶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长春市净月潭水库管理处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4

关键词:编制;“十三五”计划;采伐限额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1008304

1 引言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我国《森林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规定各森林采伐编限单位每年采伐森林、林木的最大限量[2]。限额采伐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受政府考核目标的影响和制约,没能完全满足林业实际生产需求,并且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制约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投资造林的积极性。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满足经济建设对木材的需求[3],才能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良性循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4]。

2 肇庆市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肇庆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础数据分别为2009年和2014年森林资源档案。对比2014年和2009年森林资源档案,商品林面积增加了1.1万亩(占林地面积的比例为75%),短轮伐期用材林面积增加了104.5万亩,蓄积量增加了746万m3;乔木林面积增加了45.5万亩,蓄积量增加了1353万m3;森林覆盖率增加了2.4%;林木总生长量增加了73万m3;林木总消耗量增加了98万m3;无林地面积减少了24.3万亩;未成林地面积减少了20.9万亩。数据表明,“十二五”期间肇庆市社会营造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很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资源质量和总量都得到大幅度提升[5],社会对林木采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多。

3 肇庆市“十二五”期间的采伐限额情况与存在问题

3.1 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双轨制制约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肇庆市自2003年之后,响应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始大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截止目前,商品林面积达到1190万亩(占林地面积的75%),年均采伐需求为397万m3,“十二五”期间商品林采伐限额为250万m3,实际下达的采伐指标为年均205万m3,缺口达到92万m3,不能满足林业实际生产需求。采伐指标受限,政策缺乏延续性,导致很多林业企业和种植大户对林业部门意见很大,特别是有的林业企业、个体户面临还贷到期、林地租期满等压力,林木采伐指标的不足造成了林农、林业企业的经营困难,妨碍了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迹地更新造林的质量。

3.2 采伐指标分配过程存在权力寻租现象

目前的采伐限额编到县一级或者森林经营方案主体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各地的森林资源和采伐申请情况进行分配。由于指标不足,林业部门对申请采伐地块进行平均分配,造成同一林班或同一个经营者的地块要分几次采伐,延长了经营者的经营周期和采伐周期,也因为不同期采伐而不得不重复开路,请人工或进行招投标等,提高了经营者的采伐和造林成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只有找人情托关系才能拿到采伐指标的现象。相对于林业企业和种植大户,个体林农对于林业政策和办事程序的把握并不准确,所以在申请采伐指标时便会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有的个体农户家境并不富裕,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外出务工,便希望可以通过承包林地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获取指标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林农个人造林的主动性和护林的积极性。

3.3 调查设计精度不够

目前的调查设计队伍都是依托林业部门,权利过于集中,并且设计队伍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设计精度难以保证,有的地方为了逃避采伐指标的限制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低设计高采伐,破坏了森林资源。

4 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4.1 编限依据

编限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4.2 编限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经营、 采育结合、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2)坚持分类管理和分区施策的原则。按照不同的采伐政策对不同森林经营主体编制采伐限额; 对不同起源、不同区域、不同权属的森林,分别确定合理测算年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

(3) 坚持分项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4) 坚持以二类调查数据作为资源本底,一类和二类数据相互结合印证的原则。

4.3 编制流程

编制流程如图1所示。

4.4 “十三五”期间采伐限额情况

4.4.1 测算结果

将森林资源数据输入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7],测算出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97.35万m3。按林种划分,生态林24万m3,商品林373.35万m3;按采伐类型划分,主伐349.91万m3,抚育采伐14.68万m3,更新采伐15.32万m3,其他采伐17.72万m3。

4.4.2 初步结果

根据省林业厅的初步审核意见,结合肇庆市正在实施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对“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测算结果进行核减,形成初步结果。初步确定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44.31万m3。按林种划分,生态林8.66万m3,商品林235.65万m3;按采伐类型划分,主伐230.35万m3,抚育采伐3.49万m3,更新采伐5.55万m3,其他采伐4.92万m3。

5 分析对比

5.1 “十三五”期间测算结果和初步结果对比

如表1,核减后的采伐限额比测算结果减少了153.31万m3,比例为38.6%。生态林减少了15.34万m3,比例为64%;商品林减少了137.96万m3,比例为36.9%。

5.2 “十三五”采伐限额初步结果和“十二五”采伐限额对比

如表2,“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初步结果)比“十二五”减少了20.28万m3,比例为7.66%。商品林减少了14.34万m3(其中主伐减少了0.11万m3,减少比例为0.05%),生态林减少了5.94万m3,比例为40.68%。由于肇庆市的森林采伐以短轮伐期用材林的主伐为主,所以,从采伐类型分析,“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更符合林业生产实际。并且2015年开始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单轨制,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十三五”期间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可以足额采伐,不存在指标受限的问题,也避免了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时与生产季节脱钩的现象。

5.3 总体分析

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初步结果是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测算出森林合理年伐量的基础上,结合肇庆市正在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正在实施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森林公园建设、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林业重大工程,调整并细化各分项限额,兼顾各种采伐类型,重点满足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的经营需求(主伐占商品林采伐限额的97.8%),减少生态林的采伐(生态林采伐限额占总限额的3.5%),符合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但商品林总限额偏低,不能完全满足商品林实际采伐需求。

6 完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就要从根本上改变森林经营结构,真正实现分类经营。采伐的目的在于使林农得实惠,只要经济效益得以体现,就能充分调动社会投资造林和管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让森林资源管护从政府转到社会,形成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自发,林业部门就可以完全转到服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上面来,不再直接参与林业生产,而是给予技术指导和办证服务等。

6.1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林种、起源的不同,制定不同的采伐限额政策

根据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按照“管严生态林,放活商品林”的思路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并编制不同的采伐限额,执行不同的森林采伐管理政策[8]。禁伐天然生态公益林和生态区位重要、敏感的生态公益林;限伐一般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只允许择伐和抚育采伐;放开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充分尊重林农意愿,以主伐为主,科学合理编制采伐限额,缩短限额测算周期,充分保障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6.2 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比例和补偿标准,提高其生态和社会效益,为商品林的发展拓展足够空间

6.2.1 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比例

肇庆市目前的生态林面积占林地面积的比例为25%,要想实现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平衡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调整森林经营结构,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比例,构建生态安全新格局,为商品林的发展拓展足够空间。

6.2.2 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管理制度,提高补偿标准

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制度,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①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补偿标准。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9],逐步增加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投入,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林农管护积极性。②建立收益者合理负担的直接补偿机制。可以从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收入中或利用水资源发电企业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③认真落实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认养、冠名等方式,捐资和保护建设生态公益林。④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补偿资金发放程序,补偿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帐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安全到位。

6.2.3 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科学利用

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多种效益,增强自我补偿能力,应在保护前提下积极开展“以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科学利用。一是拓展非木质利用途径。科学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丰富的林地、林木和景观资源,引导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在林下种植珍贵树木、中药材、食用菌或者开展林下养殖,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森林人家”等生态旅游项目,增加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二是开展限制性木质利用。根据不同区位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有限利用[10],对于生态区位重要、采伐后难以更新的重点公益林禁止采伐利用,对于一般保护公益林中的林木允许采取择伐、小块状皆伐方式合理利用,并补种一定数量阔叶树,以改善林分结构,增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效能。

6.3 完善林业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国家林业局在林资发[2009]166号文中明确指出要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林业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所以,要建立完备的林木采伐监督管理体系,把对林木采伐的监管由点转到面上来,落实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技术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切实保护森林森林资源[11],杜绝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

6.4 形成森林资源调查设计的社会化

将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职能从林业部门剥离出来,成立林业调查设计公司,实现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不再受林业部门行政指令的干扰,而是根据市场根据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需要进行运作。

6.5 修订采伐作业规程关于皆伐面积、坡度的控制范围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一次性皆伐(或同年度相邻采伐地块皆伐)的面积不宜超过20 hm2,平坡不宜超过30 hm2。《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南方林区25°坡以上皆伐面积不能超过5 hm2,35°坡以上不采伐。而肇庆市是属于“七山二水一分田”的典型山区,25°坡以上的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76%,如果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规程采伐,林业的发展基本就被限死了。可以根据南北林区的差异,制订不同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并放宽坡度限制,对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严格控制25°坡以下,其他的地区则不做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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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5

关键词:采伐限额;技术方法;资源数据;合理年伐量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4-0138-03

1引言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重要内容,是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弥勒市属珠江上游天保工程区,多年来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41号)的文件精神,弥勒市林业局成立了“十三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从资源林政科、营林队和规划队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编限工作组,严格按照《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外业调查,对《弥勒市2006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中资源数据进行更新。采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进行合理年伐量测算,在此基础上编写《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报告》,作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量限额指标的依据。

2编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0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2001)、《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云南省弥勒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2006)。

3编限原则

(1)坚持森林采伐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不同森林采伐管理类型合理测算年伐量。商品林中的用材林采伐量不超过用材林年生长量,生态公益林不编制主伐限额,禁伐区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2)坚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原则。突出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生态地位,在保障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中、幼龄林森林抚育项目实施。

(3)坚持采伐限额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采伐类型和两类林分项限额。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更新采伐限额、低产(效)林改造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两类林分项限额为公益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林采伐限额。

(4)坚持用材林年采伐量必须低于生长量的原则。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除外,生态公益林年采伐量优先考虑生态效益不受破坏,严格控制采伐量,合理进行测算和布局。

4编限单位森林资源数据来源

4.1森林资源数据获取技术方法

弥勒市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成果于2007年12月验收,根据历年森林经营采伐、征占用林地、灾害损耗和森林资源消长等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14年底,用于“十三五”期间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地类、林种、优势树种、起源、龄组、郁闭度等级等,对小班数据库进行分层。

(2)根据小班分层结果,采取典型抽样方法,在各层中分别抽取5%的小班,进行现地补充调查,调查其单位面积上的蓄积量。

(3)蓄积年净增长率计算:根据补充调查结果,计算各层小班更新期间的蓄积年净增长率。

更新年数(n)=2014-2007=7,

蓄积年净增长率=(∑小班补充调查蓄积/∑小班原调查蓄积)1/n-1。

(4)小班面积蓄积更新:分层抽样调查的小班,根据补充调查结果,直接更新小班面积、蓄积等因子;为进行补充调查的小班,采用公式计算:

小班更新蓄积=小班原蓄积×(1+蓄积年净增长率)7。

(5)散生木蓄积根据补充调查的综合年净增长率进行更新。

4.2使用森林资源数据

按森林资源数据获取技术方法统计,弥勒市国土总面积391127hm2,活立木总蓄积7910690m3。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21422hm2,占国土总面积的56.6%,活立木蓄积7788737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98.5%;非林地面积169705hm2,占国土总面积的43.4%,四旁树蓄积121953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1.5%。在林业用地中,生态公益林面积84586.6hm2,占林地总面积的38.2%,林木蓄积2420944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31.1%;商品林面积136835.4hm2,占林地总面积的61.8%,林木蓄积为5367792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68.9%。

5编限单位情况

5.1独立编限单位的基本情况

弥勒市参加“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独立单位有2个,即弥勒市国有、弥勒市集体。

5.2编限单位资源数据情况

弥勒市森林资源总面积221422hm2,活立木总蓄积7788737m3。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84586.6hm2,活立木蓄积2420944m3;商品林面积136835.4hm2,活立木蓄积5367793m3。

5.2.1弥勒市国有

在弥勒市辖区内的国有森林和林木,未提出单独编限的所有国有森林资源,以弥勒市国有为编限单位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总面积78121.7hm2,活立木总蓄积1347142m3。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4613.7hm2,活立木蓄积666222m3;商品林面积53508hm2,活立木蓄积680920m3。

5.2.2弥勒市集体

在弥勒市辖区内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未提出单独编限所有森林资源,以弥勒市为编限单位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总面积143300.3hm2,活立木总蓄积6441595m3。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59972.9hm2,活立木蓄积1754722m3;商品林83327.4hm2,活立木蓄积4686873m3。

6纳入和未纳入编限的森林资源数据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弥勒市纳入编限的森林资源总面积206565.9hm2,占林地面积的90.3%;活立木蓄积7140408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91.7%。

弥勒市未纳入编限的国家一级公益林面积14645.7hm2,占林地面积的9.7%,活立木蓄积629398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8.3%;四旁树蓄积121953m3不纳入编限范围。详见《编限单位资源数据统计》(表1)。

森林资源数据与国家生态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进行了全面衔接,做到编限森林资源的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与分类经营区划结果保持一致,各类林业用地的面积、林种、蓄积的对应项保持一致。并与相邻的编限单位石林县、华宁县、建水县、开远市、丘北县、泸西县进行了核对,做到不重不漏全覆盖。森林资源数据上报省、州“十三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用于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7合理年伐量测算情况

测算方法由编限单位采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对商品林主伐、抚育、其他采伐和公益林的抚育、更新、其他采伐的合理年采伐量进行测算。

7.1主要技术参数的确定

(1)森林资源数据:蓄积依据2007年二调的基础数据,开展补充调查和数据更新;面积与2012年完成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面积相吻合,即221422hm2;

(2)采伐年龄:按《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方案》规定的各树种年龄执行;

(3)生长率:各树种生长率以第八次全国连清云南省清查成果为主确定;

(4)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的采伐年龄和生长率由经营单位或编限单位自主确定,报省编限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5)出材率:依据近5年的实际出材水平测算,本市综合出材率为60%;

(6)其它采伐的采伐强度为20%,采伐周期为5年;

(7)活立木总蓄积量7910690m3。

7.2测算结果

通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测算,弥勒市森林合理年伐量529708m3,面积7776hm2。其中天然林129573m3,占合理年伐量的24.5%;面积2533hm2,占总面积的32.7%。人工林400136m3,占合理年伐量的75.5%;面积5243hm2,占总面积的67.3%。详见天保工程区合理年伐量测算结果一览(表2)。

8总量限额建议指标

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测算的“十三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在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森林资源状况和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比重大的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弥勒市合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529708m3。

(1)按权属分:国有年森林采伐限额46732m3,占总年采伐限额的8.8%;集体年森林采伐限额482976m3,占总年采伐限额的91.2%。

(2)按采伐类型分:主伐年森林采伐限额455868m3,占年限额86.1%;抚育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18715m3,占年限额3.5%;更新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28406m3,占5.4%;低产低效林改造年森林采伐限额16833m3,占年限额3.2%;其它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9886m3,占1.8%。详见天保工程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3)。

9小结

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强化林政执法,探索森林资源管理的新模式,转变林业经营方式,提高林业科技含量,切实有效地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

参考文献: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6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政[20*]43号)规定,区政府批准下达全区2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123419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2046552根,现将具体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各地要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列入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区政府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商品材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但均需由区林业局报经省林业厅认定。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农村居民自用材、烧材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用于商品材采伐。*期间继续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材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不得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工程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木还贷"等需要,区政府授权区林业局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在省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作相应的调整。

三、规范和加强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验收等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集体林采伐按小班发证,个人实行一户一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伐后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申请伐后验收。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验收。各地要加大伐中检查、更新恢复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区活立木总蓄积持续增长。

禁止用天然阔叶林烧制商品木炭。每年3月1日至6月底为毛竹禁伐期,严禁采伐毛竹。

四、全力构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新体系。要适应森林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趋势,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采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林业站、木竹检查站、林政稽查大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根据森林资源及交通发展的变化,合理调整木竹检查站的建设布局,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要围绕“严管林”方针,进一步加强林地、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控制林地逆转,引导合理使用林地,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