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经济论文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3-28 02:55:54

虚拟经济论文

虚拟经济论文范文1

(一)革新坭兴陶产业的价值创造模式,提升产品的附加值

坭兴陶产品本身的功能和价值定位,给坭兴陶产业价值创造模式的革新提出了新要求。革新就是要变革思维,善于植入新概念,加入新标签,将坭兴陶产业与虚拟经济现象有效结合,打造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新亮点;既要充分发挥坭兴日用陶的经济价值,更要进一步注重工艺陶、艺术陶等的虚拟价值创造效应。从业人员以及书画、美术等方面的专家应深刻把握市场动向信息,分析现有市场,探寻潜在市场,从满足市场不同人群的心理需求出发,做好坭兴陶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可探索开发满足市场人群个性化需求的日用陶、工艺美术陶作品,积极采用现代科技,从坭兴陶的造型设计、雕刻技艺、制作焙烧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不定期地打造系列产品,更新陶瓷生产制作周期,保持客户对坭兴陶不同个性化产品的持续渴望,形成源源不断的客户新期待,增加消费动力。应突破产品价值链低端锁定,从增加文化含量、科技含量、艺术含量入手,增加其“新卖点”,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如可根据紫红朱泥质地细腻、天然洁净、富含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为依据,在日用陶中植入“低碳环保”的理念,打造“原生态保健陶”、“新一代环保日用陶”等产品,倡导“绿色消费”,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高端工艺陶、艺术陶首先具有艺术的独创性、稀缺性,同时具有价值随时间流逝不断增值的特征。仅仅停留在坭兴陶的使用价值层面上,它们难以产生超出自身使用价值的虚拟价值,只有当拥有坭兴陶、投资坭兴陶成为一种文化时尚时,它们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好的题材。所以,可将工艺陶、艺术陶定位为“尊贵礼品”、“艺术品投资理财精选”、“工艺精品增值项目”等,使其逐渐成为高端客户群关注与收藏的艺术品,升格陶瓷品位,做好向“时间寻租”的文章。这样的文化转型,既提高了人们的文化层次,又创造了产品可以追求虚拟价值的空间,高端艺术精品可转化为经济高价值;再配合相关的制度规范,坭兴工艺陶、艺术陶完全可以成为新的财富标志,具备变现寻租的能力、期望增值的权利,能实现陶瓷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健全产业发展融资体系,为产业振兴提供良好保障

健全产业融资体系,一是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坭兴陶产业的发展资金,如争取国家、自治区及市级财政的生产扶持周转资金,民委的少数民族发展基金和贴息贷款,科委的新产品开发科研资金等;同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介入,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建立以政府出资为引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成立坭兴陶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信用再担保公司。广虚经济时代中,信用是比黄金更值钱的财富,因此三是要增强坭兴陶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坭兴陶企业信用信息库,金融机构及其相关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增加投资者、金融机构与社会大众对坭兴企业的信心。四是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推动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银行要根据坭兴陶企业的具体实际,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积极开发适合坭兴陶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广义虚拟经济视野下的产业融资,特别重视虚拟经济极端形态的运用,要搞好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会给产业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题材,如可将坭兴陶产业链延伸至影视文化业、展览业等,可拍摄反映传统制陶技艺和独特陶业习俗为主题的电视纪录片、连续剧、电影,策划以家族制陶历史为主题的陶瓷展览等,对它们进行风险募资;还可给高端工艺陶、艺术陶植入商业保险,将陶瓷的价值锁定在一个较高的价位且不易于崩盘;如果再引入工艺陶、艺术陶的期货,那么就能有助于坭兴陶的虚拟价值不至于被无限炒高;如果坭兴陶企业做得够大,还可以让以坭兴陶为主题的企业上市,进行公开募股集资。没有风险投资机制的支持,坭兴陶产业品牌与文化的传承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建立“以人为本”的行业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从广义虚拟经济的理念来看,人才资源是虚拟价值创造的关键。坭兴陶文化及品牌是虚拟价值的典型表现,搞好产品的技术设计研发,培养、引进、造就一批专业技艺人才,是坭兴文化得以世代相传和发扬光大的重要保障,是坭兴陶产业得以保护和发展、坭兴陶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效动力。建立“以人为本”的行业机制,就是要重视人才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可在坭兴陶企业中,建立投资者与陶艺人、营销人、研发人员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对不同职称级别的人员实行不同激励政策,形成待遇津贴梯度,对吸引到的人才用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等方式加以稳定。人才对信息资源的敏锐把握与激情投入,能有效促进坭兴陶产业结构优化与创新,应特别注重加大对坭兴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坭兴陶名师及佳品做好资格认证与登记管理,统一核准颁发资格证书;对新开发的优秀产品积极进行商标注册或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可联合区各高校、各职业院校、北部湾大学及坭兴陶行业协会等,探索建立“坭兴文化理论研究所”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招聘或引进更多的有关科技、文化产业、工艺美术设计、陶艺制作等专业的人才进企业;定期或分批加强对现有的坭兴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或举办专题培训班集中学习,或派遣人员考察并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或聘请专家、学者、高级技艺师等与坭兴陶技艺骨干结对挂钩、学艺拜师,不断提高制陶人员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创作、设计、雕塑、陶刻等技能。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专家学者进行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寻求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不断形成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发展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善用各类渠道、信息与平台,做好题材和人气的文化寻租工作

在虚拟经济时代,“人气”是靠相互差异的生活“题材”而提升和聚集的,“题材”是“人气”的温床,“题材”越丰富多样,“人气”就越旺,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虚拟价值就会越高,财富效应就越显著。这样的虚拟价值,不仅是反映在坭兴陶的产品及后续服务上,更反映在企业及产品的品牌效应上。一是要充分利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打造人气、传递信心的媒体资源,积极发挥其强大的辐射促进作用,将坭兴陶“炒”出新花样,有效发挥其聚集人气的优势平台效应,积累文化品牌资产:可以联合电视台录制有关钦州坭兴陶介绍的纪录片、电影、歌曲、广告等,或是利用报纸、杂志、互联网、光碟等媒介,设立有坭兴名陶、坭兴发展历史、坭兴人物、坭兴新品及展望等专题,增加宣传成品,并结合市场营销推广,提升人们对钦州坭兴陶的认知面与关注度,积极打造钦州“千年陶都”城市文化名片。二是让坭兴陶每年定期参加区域性或国际性的会展、研讨会、论坛、交易会等,如广交会、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参展或馈赠的方式,让坭兴陶更好地进入公众视野,提高坭兴陶的文化层次与知名度。三是在钦州市举办每年一度的以坭兴陶为主题的坭兴产品推介会、展销会、拍卖会、招商洽谈会等主题文化活动。四是升级、完善融城市景观、文化、旅游、产业、物流为一体的“坭兴陶文化创意产业园”,在园区内建设坭兴陶文化公园、大师工作室、厂房、休闲陶艺吧、商业街等;在当中的坭兴商业街区、坭兴文化生态保护区等,要注重地方特色,展现古陶风光,把握好现代性与历史文化的有机融合;园区中的以“坭兴陶”为主题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或名人作品馆,要从提高文化品位上下功夫,改变简单的图片展示和橱窗式的陶瓷重塑陈列,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可嵌入坭兴名人故事讲解、制陶工艺介绍、技师现场教学等方式,提高展示的娱乐性、趣味性;还可在园区内的陶艺吧中开展“体验经济”活动,让游客亲自参与制作坭兴陶,使他们在动手实践中领略钦州陶瓷的文化风采,增强感染力与现场感。

(五)搞好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制度建设是政府经营的永恒话题,合理的制度是广义虚拟经济最有效的依托体。树立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搞好配套服务,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政策、制度与经济实现有效二元容介态,是今天做强经济产业、打响经济品牌的基础和前提。钦州政府部门,要探索建立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环保、规划、二轻等部门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信息化进程为契机,建立统一的钦州市坭兴陶产业信息资源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可实行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每月召开例会,每季度召开坭兴陶产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将坭兴陶产业发展纳入区、市、县级经济发展规划中,在资金倾斜、企业用地、工商登记、税收贸易等,积极给予鼓励与重点支持,降低审批门槛,最大限度地给予政策优惠。要特别注重做好“钦州坭兴陶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可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专门小组委员会,有序推进调研、论证、申报等工作。积极打造“坭兴陶产业投资高地”,鼓励外商到钦州投资办企业,或让其参与投资合作开发新产品,用优质的服务营造亲商、引商、安商、富商的发展氛围,使投资项目有力扎根、有效落实、有序推进。积极引导各个坭兴企业结成战略联盟,让各企业共享创新成果,加强沟通协作。重点培育民营龙头企业,通过规模化经营,发挥好先进示范效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发挥互联网营销优势,构筑钦州坭兴陶电子信息商务平台,引导企业开展陶瓷产品网络销售业务。加强行业管理,要求各坭兴陶企业每月每季度定期、如实汇报各项经营销售经济指标;帮助指导坭兴陶企业业主或制作者申请注册商标,注重商标培育的梯次性,认真打造出真正属于钦州的、享誉国内外的坭兴陶“知名商标”。法律部门应及时为坭兴陶企业及投资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专门的意见与法规,依法参与整治和规范坭兴陶市场秩序,对涉及坭兴陶领域的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与“便捷窗口”,依法制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为坭兴陶产业的发展营造严明规范的法治环境。只有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和制度上的有效保障,发挥政治政策与产业经济容介态的效应,坭兴陶产业的发展、品牌地位的提升才会有更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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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停止与黄金挂钩起,美国就一直在分化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从70年代开始,美国的实体经济占整个经济的比重就一直在降低,而“零和游戏”的虚拟经济却一直在膨胀发展。美国制造业的整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使美国经常项目贸易逆差逐年增加,而为填补贸易逆差,美国只有通过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高度的泡沫化使虚拟经济所呈现的作用不再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仅仅是在同一时间截面上以及不同时期的之间的零和的利益分配。例如,美国各大投资银行的盈利模式近十几年发生巨大转变,在高收入的诱惑以及金融机构间高激烈竞争压力下,把利润来源由原来的以赚取佣金为主转向投资高风险的基金。而虚拟经济的泡沫终将破灭,而破灭的代价就是美元危机、美国股市持续走低和房市资产价格大幅缩水,以及众多美国金融机构因信用危机导致的破产、购并甚至国有化。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GDP总量为13.84万亿美元,而截至2007年12月2日的数据显示,美国股市总市值约为17.8万亿美元。另外,2007年美国金融机构杠杆负债比例则达到了GDP的130%以上,华尔街金融服务业全年利润占全美公司利润的40%。美国整个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单轨运行,是造成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宏观监管失误

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借助一系列市场制度设置,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美国实行自由经济政策,强调市场的内在调节功能。而在利润分配极其缺乏规律的虚拟经济行业,美国政府的这种放任态度,已被证明是一种政府缺位。具体来说,美国政府在以下几方面的监管是缺失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房贷机构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投资银行监管缺失导致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缺失使其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评级机构评级方法不够透明。更严重的是,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处置手段单一,被动的国有化使纳税人不满情绪激增,这也暴露了美国政府补救措施的匮乏。

三、金融系统稚嫩脆弱许多国家在经济的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未能建立与之匹配的金融系统,其金融系统不成熟不健全,面对外来的冲击往往不堪一击。这a些问题已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这次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他们亦未能幸免。但是对于以美英为代表的有着完善金融系统的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是自发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市场机制在市场调节方面起主导作用,因此,政府干预一般只出现在由市场机制失灵与政府监管失效导致金融不稳定或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它具有较少干预和被动干预的特点。而在这次金融危机面前,美国银行大量倒闭,美国有关当局不得不插手干预,采取措施纾缓金融市场的紧张情况、挽救会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机构,以至支持房地产市场。美国一直以来奉行自由市场原则,这些干预行动可谓前所未有。危机出现至今已有一年多,但即使是最乐观的金融机构至今仍未敢表示已看到危机完结的迹象。对于美国来说,重建金融体系,重新设置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点,已是迫在眉睫。

四、启示

虚拟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与金融深化必然结果。虚拟经济既能起“杠杆作用”,十倍百倍地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对虚拟经济泡沫的膨胀不加限制,它又会给实体经济带来极大损害,正如这次美国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的经济萧条。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日益增强的今天,我们对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决不能采取视而不见或全盘否定的态度,而是应当认真研究其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以尽量防范并消除其消极影响。从此次金融危机中,我们汲取教训,对于虚拟经济的发展,有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改组。

2.加快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

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4.发展民间资本。

5.加强对虚拟资本的控制。

论文关键词虚拟经济金融危机

论文摘要虚拟经济是相对实体经济而言的,是经济虚拟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为最终目的。随着虚拟经济迅速发展,其规模已超过实体经济,成为与实体经济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当虚拟经济完全脱离实体经济极度膨胀时,就会形成金融泡沫。因而,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正确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研究虚拟经济的内涵及其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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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又可分为两大类:财产性权利类无形财产和财产性信息类无形财产。前者如股权,后者如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或者说权利可以成为财产。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说,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总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这位学者认为财产与物是绝对区别的,物本身不是财产,而对于物的权利才是财产。显然,他把财产、财产权两个概念混同了。不过,他以权利来构建财产基础,把权利作为一种财产却很有借鉴意义。权利 确实可以成为财产,信息权利也是如此。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占有重要地位,知识经济是以信息为支撑的,信息不仅可以使交易更加便捷,而且信息本身含有商业价值,可以成为商品,也就可以成为权利,成为财产。传统的财产理论却无法解释信息可以为财产,因为传统的物的观念不能衡量信息的存在。信息从本质上讲,就是运行于网络或其他媒介中具有特定意义的数据、信号,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符号表示,它被赋予了一定含义,传递着行为主体一定的意思表示;信息可以人为控制,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由于信息的这些特点,它具有虚拟。虚,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存续于网络之中,无体无形,无法直接感知;拟,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它的形态和价值是一种主观的拟制。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属于财产,而且属于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 从理论上说,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的利益。对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权利的保护。有学者指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所谓利益,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和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动力。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该视为权利,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 (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民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限定性: 1、须具有合法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首先应具有合法性。其合法性体现在:(1)主体资格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同样适用现实生活中民法主体制度的规定。(2)财产内容合法。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能对国家领土、国家标志性建筑、物品进行虚拟进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道德、法律观念,如不能虚拟色情的东西作为财产在网上交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不能虚拟现实中的人把他当作奴隶进行买卖。(3)取得程序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在合法场所,通过合法的方式依法取得。 2、须依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这种财产的取得方式同样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主体可以自己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赢得或购得,也可以通过接受赠与或受让的方式取得。但这些方式须依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进行,以盗窃、强取等违法方式取得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3、这种财产须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体现为无形性和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它是一种信息权利。这与有形财产的信息化不同。有形财产可以经过证券化,变成一种物化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进而把这种物化的权利凭证经过信息加工,使之成为一种信息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 4、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须具有可评估性和确定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网上标价,是主观拟制的。它与现实中商品的价格有区别,它的价值不能同现实中的货币进行等额交换。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并且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同样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可以在网上设立虚拟的中立第三方,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存仓库、交易市场和价值评估机构(可由物价部门介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确 定它的价值。参考的因素包括:(1)该财产的生产成本(开发者的投入);(2)主体取得该财产的平均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技艺水平等);(3)该财产的市场交易情况;(4)网上标价与现实货币的折合。 5、须具有现实的财产性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财产是需要有经济价值的,它能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对人们有积极意义,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以理解为:(1)与现实的金钱发生联系;(2)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3)对主体有积极意义,能满足某种需要。 6、须是特定的信息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但不是任何信息都能成为权利,这种信息是主体享有的特定的数据和信息。 (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民法应给权利主体以权利救济,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方法也不同。我国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侵权,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操作中演变为过错推定)。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这种信息实际上被网络公司控制。这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实际上存在于网吧的计算机服务器内,网吧可以监控这些信息。因此,网络公司与网吧共同控制着这些信息,而网民或游戏玩家不能实际控制这些信息。这种“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网民或游戏玩家在网络公司、网吧面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应当侧重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可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无过错。 2、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一般侵害财产的行为包括非法转让、非法使用、损坏、盗窃等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由于信息可以人为控制即传递、复制和修改,因此,侵犯这种财产的行为一般包括盗取、泄露控制虚拟财产密码的行为、无故删除虚、非法出卖虚拟财产等行为。 (2)网络虚拟财产被损害的事实。指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权利人失去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即不能正常支配该财产。例如,权利人虚拟财产的密码被盗,权利人虚拟财产的减少或者被替换等事实。 (3)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观过错。侵害一般民事权利,对于损害事实的出现,侵权人有主观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权利主体的弱势地位,对侵权者的主观过错没有一般侵权主观过错那样严格,仅一般过失就可以构成主观过错。 (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是由侵权人侵害行为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因为信息极易被传递、扩散和修改)。 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并非这十种方式都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而信息是可以人为控制的。信息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以及恢复原来的状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即当某项虚拟财产被侵害了,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控制虚拟财产的密码或者恢复自己库存的虚拟财产。对于损失的赔偿,可以是现实的金钱,也可以赔偿同样的虚拟财产(因为信息可以恢复、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看作是能够替代的“种类物”)。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我国《宪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单指实体财产,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并不包括虚拟 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也不包含网民或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但是,无论从法律的精神来看,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说,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完善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途径: 1、司法解释途径。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还涉及到许多其他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途径。这可以算是一种应急措施。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网络虚拟中立第三方,对虚拟财产进行存放、评估和交易,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取登记制度。 3、单独立法途径。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途径比较艰难,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源于生活,法律高于生活,法律更应关注生活。网络已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产业已实然存在。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理论应更新,我们的观念亦应与时俱进而不能拘于传统理论的束缚。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虚拟经济论文范文4

1.1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

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支持。虚拟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结构和规模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结构和规模有着直接的关系,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一旦实体经济出现问题,虚拟经济也会受到影响。

1.2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双重效应

1.2.1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首先,虚拟经济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虚拟经济可以通过有效地信息及其创新的金融产品,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激励问题。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判断企业经营的好坏,投机业绩的优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虚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在现代企业中,许多优势企业因为缺乏资本而陷入了没有规模效益的怪圈中。虚拟经济则使大量闲置的和零散的资本投入到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上,从而解决了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缺乏的难题。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虚拟经济能更快捷的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再次,虚拟经济有利于产权重组和结构调整,从而深化企业的改革。实体经济中经常存在产权的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可是单靠实体经济本身很难实现产权的重组和结构的调整。虚拟经济则使实体资本证券化、商品化,解决了困扰着实体经济的难题,通过成本较低的股票和债券的交易迅速的实现了产权的重组和结构的调整,加速了资本的流动,以便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虚拟经济可以降低分散实体经济中的投资风险。市场经济中的各项经济都会面临着投资风险的问题。虚拟经济允许有价证券进入市场流通,实际上就是为实体经济的投资者们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如,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本来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和套期保值。如果没有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来规避风险以实现保值,实体经济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1.2.2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消极作用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效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虚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使其离实体经济越来越远,虚拟化的形势不断加强;许多金融衍生的工具以较少的资本控制着较大数额的资金,使危险性增加;同时影响虚拟经济的变动因素过多,稳定性变得更差。过度膨胀的虚拟经济无疑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是消极作用。首先,虚拟经济的膨胀增加了实体经济动荡的可能性。虚拟经济的膨胀会增加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使虚拟资本风险和利润成倍增加,在预期收益的心理的作用下,投机猖獗,造成实际经济的货币和商品流通的困难,从而使实体经济陷入困境甚至发生经济危机。其次,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引发泡沫经济。在虚拟经济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媒介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一部分用来媒介股票等虚拟资本的交易。在货币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虚拟资本交易的货币量越多,用于实体资本的货币供应量就越少。如果人们对虚拟资本的预期过高,使其脱离实体经济的价值基础,人们就会将大量的资本流入金融市场和房产领域,使得实体经济货币供应量不足,使许多企业陷入困境,造成经济持续衰退。

2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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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企业;虚拟经济

一、虚拟经济的特点与功能

以虚拟资本为核心、以金融系统为主要循环依托的直接以钱生钱的虚拟经济,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复杂性、介稳性、高风险性、依附性、周期性、增长性、无形性等。这样,以虚拟资本为核心、以金融系统为依托的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1.聚集资本功能。虚拟经济通过各种存款凭证和有价证券等虚拟资本形式,经由以银行为主体的各类金融机构,将分散在个人和单位手中的资金聚集起来,以进行较大规模、收益较高的经济活动。据统计,2000年底全球虚拟经济的总量已达,/.万亿美元,而当年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只有30万亿美元,即虚拟经济的规模已达实体经济的5倍。

2.循环流通功能。所谓的虚拟经济,是指与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总而言之,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经济活动。由此可知,虚拟经济的实质就是循环流通。倘若一旦停止了其循环流通活动,就无所谓虚拟经济了。据统计,全世界虚拟资本日平均流动量高达1.5万亿美元以上,大约是世界日平均实际贸易额的50倍。

3.引导资金功能。从历史上看,虚拟经济的前期存在形态是生息资本,而当生息资本一旦社会化以后,就可以引导资金从不能用于生产、流通等实体经济活动的人和单位手中,转移到能将其用于实体经济活动的人和单位手中。当各种有价证券进一步市场化以后,不仅能使人和单位手中的有价证券可以随时变现,而且大大提高了引导资金向预期收益较好的产业流动的目的性和速度,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4.扩张经济功能。国民经济要发展,各类企业要扩大,其基本前提就是必须要有资金,而资金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另一个则是通过发行各类有价证券直接融资。企业通过各类有价证券直接筹措到的资金,除了用于原有的技术改造之外,其余大部分或绝大部分,都是用于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方面。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了,整个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张也就由此得到了实现。从现实和发展的趋势看,这一点将会越来越突出。

5.增值价值功能。一般而言,就价值增值来谈,有下面两种情况。其一是:某甲急需从事一项经营活动,但他本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某乙手头正好有一笔钱闲置未用,于是某甲便向某乙借一定数量的钱,许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某乙手中的借据就是虚拟资本的一种雏形,它通过借款与还款的循环活动而取得增值。这时,某乙并未从事实际的经济活动,只是通过一种虚拟的经济活动来赚钱。另一种情况是:某甲将借来的钱投资于一项具体的经营活动从事经营,当该项经营活动结束之后,他获得了比原来投资时大若干数量的收益。这时,某甲从事了实际的经济活动,其前提仍然是虚拟经济的作用。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会复杂得多,但基本原理却是相通的。

二、实体经济的特点与功能

传统的观点认为,实体经济就是指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或行业,最典型的有机械制造、纺织加工、建筑安装、石化冶炼、种养采掘、交通运输等。实体经济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有形性、主导性、载体性、下降性。那么,以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的实体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又是什么呢?

其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功能。古往今来,乃至永远,人们总要吃饭、穿衣、行动、居住、看病、休闲等,而保证这些活动得以继续进行的基础,则是各式各样的生活资料。那么,这些生活资料是由各式各样的实体经济生产出来的。如果实体经济的生产活动一旦停止了,那么,人们各式各样的消费活动也就得不到保障。

2.提高人的生活水平的功能。同样,古往今来,乃至永远,人们不仅要生存,而且更要发展,亦即人们不仅要生活,而且还要生活得更好。保证人们生活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是由各式各样的更高水平的实体经济创造出来的。如果实体经济的更高级的生产活动一旦停止了,那么,人们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

3.增强人的综合素质的功能。再同样,古往今来,乃至永远,人们不仅要生活得更好,而且还要使自己的素质得到全面的增强,亦即人们不仅要有高层次的物质生活,而且还要有高层次的精神生活。保证人们高层次精神生活的物质前提同样是由各式各样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实体经济所提供的。如果实体经济的一些特殊活动形式一旦停止了,那么,人们也同样会从根本上失去增强综合素质的根基。

三、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实体经济借助于虚拟经济,虚拟经济依赖于实体经济。下面分别论述。

1.实体经济借助于虚拟经济。这表现为三点:第一,虚拟经济影响实体经济的外部宏观经营环境。实体经济要生存、要发展,除了其内部经营环境外,还必须有良好的外部宏观经营环境。这个外部宏观经营环境中,就包括全社会的资金总量状况、资金筹措状况、资金循环状况等。这些方面的情况如何,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实体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而这一切都与虚拟经济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外部宏观经营环境。第二,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后劲。实体经济要运行、尤其是要发展,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有足够的资金。那么,各类实体经济用于发展的资金从哪里来呢?不外乎两条途径:一条是向以银行为主体的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另一条则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筹措资金。从发展的趋势看,相比较而言,通过第二条途径解决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问题,会更加现实,也会更加方便、快捷。这样,虚拟经济就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后劲。第三,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制约着实体经济的发展程度。从历史上看,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经过了五个阶段,即闲置货币的资本化、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的市场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事实证明,虚拟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不同,亦即虚拟经济发展的高一级阶段对实体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总比虚拟经济发展的低一级阶段对实体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要大一些。反之,则会小一些。

2.虚拟经济依赖于实体经济。这也表现为三点:第一,实体经济为虚拟经济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虚拟经济不是神话,而是现实。因此,它不是吊在天上,而是立足于地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无论是它的产生,还是它的发展,都必须以实体经济为物质条件。否则,它就成了既不着天也不着地的空中楼阁。第二,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整体经济的进步,实体经济也必须向更高层次发展。否则,它将“消失”得更快。实体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对虚拟经济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对有价证券的市场化程度上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上。也正是因为实体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对虚拟经济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所以才使得它能够产生、特别是使得它能够发展。否则,虚拟经济就将会成为无根之本。第三,实体经济是检验虚拟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虚拟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体经济,即发展虚拟经济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实体经济,而最终的结果也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因此,实体经济的发展情况如何,本身就表明了虚拟经济的发展程度。这样,实体经济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检验虚拟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

综合上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它们谁也离不开谁,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会是这样的。

四、正确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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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经济 研究综述 实体经济

一、概念的提出

国内外对虚拟经济的研究源于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他在《资本论》中详细论述了“虚拟资本”的概念。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是在借贷资本(生息资本)和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包括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单等。虚拟资本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是它可以通过循环运动产生利润(马克思称为某种形式的剩余价值)。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实体经济则指与实际资本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运行模式,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及与其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以成思危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虚拟资本理论出发,提出了虚拟经济的研究课题,希望能更好地把握当代经济运行规律。近年来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也印证了这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的研究

国外对虚拟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号经济、金融与经济运行等方面,同时对于虚拟经济的定义和研究有三类范畴,中文都译作虚拟经济。第一类范畴是Fictitious Economy,这是指虚拟资本以金融平台为主要依托的各种活动;第二类范畴是VirtualEconomy,指的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众所周知的电子商务,有人建议将它译作拟实经济。第三类范畴是Visual Economy,就是用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的经济活动,把经济活动做成模型,然后在计算机上进行模拟。这三类范畴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国内所指的虚拟经济主要是第一类范畴(Fictitious Economy)。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德鲁克最早正式提出了符号经济的概念。他认为整个经济仅由符号经济和实体经济组成,符号经济是指货币和信用,实体经济是指货物、工作和劳务。Bernanke,Gertler提出了金融加速器理论。由于信贷市场摩擦的存在,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改变会引起投资的变化,投资的变化进一步引起下一期产量的变化,从而造成宏观经济波动。

三、国内的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虚拟经济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虚拟经济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虚拟经济泛指与传统的物质生产相对应的一切虚拟活动,包括体育、文艺、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房地产(除去建筑业创造的价值)、教育、广告业等;狭义的虚拟经济专指所有的金融活动和房地产业。二是将虚拟经济定义为与人为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或虚拟资本以脱离实物经济的价值形态独立运动的经济,大体上有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以信息技术为工具所进行的经济活动(virtual economics);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经济活动(visual economics)。三是将相对于实体经济之外的虚拟资本的持有和交易活动。另外,还有的学者将虚拟经济定义为“权益经济”,即以有价证券方式持有并交易“权益”所形成的经济活动。

刘骏民(2004)从传统理论经济学视角对虚拟经济的定义,他把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作为出发点、借用资产定价模型等相关理论构建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他将虚拟经济定义为:以资本化定价为基础的,由心理和观念支撑的价格系统,它的运行特征是具有内在的波动性。成思危(2003)从系统工程和复杂科学视角对虚拟经济的定义,他认为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活动模式,是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循环运动的经济活动,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吴立波(2006)从金融视角对虚拟经济的定义,他认为虚拟经济主要指金融领域中以牟取价差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活动(但不包括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和风险分担等服务的金融服务),还包括以金融业为基础的房地产及文物珍品等的投机活动。

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是虚拟经济研究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与防范。

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罗良清,龚颖安认为市场流动性与实体经济发展匹配的虚拟经济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优化,而缺乏控制所造成的流动性过剩或是缺乏流动性则会将实体经济推入大量失业和长期衰退的深渊。在理论方面,王爱俭认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具有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转移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揭示和传递实体经济的信息,提高实体经济运作的效率;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消极作用: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投机风险;大量投机行为使资金停留在活期账户上,减少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降低资金有效利用率;虚拟经济的过度扩张会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严重时就会导致金融危机。实证方面,刘金全在VAR模型中分析货币供给行为和实际产出行为,得出结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无论是货币供给规模还是价格水平的波动,都存在着对实体经济规模和增长的正向作用和影响;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也具有显著的反馈影响,反馈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和灵敏性。

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与防范。在理论方面,贺京同、李大勇分析了虚拟经济的行为基础——资本化定价方式,提出了适合现代资产定价的理论模型,并指出要降低虚拟经济的波动性,就要正确认识虚拟经济的实质,减小虚拟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整体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刘晓欣、马笛指出,金融杠杆的推广导致风险传染链条深入到整个经济的各个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负债表将金融业的脆弱性带给了整个经济。应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投机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重视对经济过程的观测,动态地监测资金流动,监测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传导、蔓延及爆发过程,及时判断引发危机的节点及关联点。实证方面,王国忠将价格、重复交易量与真实的货币流量结合分析,建立交易资金流量模型,把经济系统分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两个子系统,在借鉴资金流量核算表与资金的投入产出表的基础上,依SNA的标准对经济按部门进行分类得到一个基于交易的资金流量分析表。它可以明确地显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互之间的资金流量情况,可应用于经济危机的预警分析与宏观决策,为研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短期动态关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刘裙,丁授,马岩以股票指数波动率作为宏观经济量化指标反映经济波动新的变化,从经济结构化的角度指出股票指数高波动对新经济悖离的原因,实体经济是价值创造,而虚拟经济侧重于增值,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非生产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的比例应该有一个阂限值,阂限机制应向金融体系延伸,即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绝不能脱离实际需求,避免高杠杆倍数导致衍生品交易失控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

五、虚拟经济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研究

孙宝文等(2005)提出从宏观经济调控角度来看,应密切关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关系,防止虚冷实慢、虚热实伤、虚过实祸。“实为核心、虚实并重、双向治理”应是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缪匡华(2006)认为虚拟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经济越是虚拟化,就越需要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和政府的适度干预。不仅需要有长期性的制度性建设,也应该注意短期对经济的调控。王健(2007)认为我国虚拟经济对宏现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深,宏观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证券化率高与间接融资率高并存、虚拟经济发展吸引国际流动性进入、通货膨胀与人民币升值并存、股市与楼市出现“跷跷板”关系、流动性过剩与资金流出并存等特点。针对这些新特点,为了实现宏现经济稳健发展,我们要采用平衡的财政政策和有弹性的货币政策。徐京平(2008)认为我国虚拟经济存在“虚拟不足”的现象,即虚拟经济不能完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使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在总量和规模上达到平衡,实现虚拟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六、发展我国虚拟经济的对策研究

优化虚拟经济内部结构。发展和完善多层次多结构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提高企业债券融资比例;重视外汇市场建设,逐步扩大外汇市场业务;逐步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保持虚拟经济适度、协调发展。虚拟经济如何发展才算得上适度发展?李薇辉(2009)认为适度的虚拟经济必须符合本国市场环境,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要与产业结构提升相协调。虚拟经济适度发展时要注意以信用制度为前提,以实体经济作支撑,不断规范金融市场,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以及加强金融监管。在产业选择上,虚拟经济要以高新产业、高增长产业、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对象,重视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并为之提供虚拟化支持;在区域产业调整上,虚拟经济发展要有助于部分资本从传统产业和高成本地区撤出,转入新兴产业和低成本地区(王斌等,2008),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虚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虚拟经济发展不成熟,在监管方面仍然需要重视。马桂婵(2006)针对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现状,提出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找准市场监管的重点,不断加强监管的手段。卢仁远(2010)还认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监管理论体系创新与建设,统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相关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对虚拟经济系统进行监管。

完善金融创新。我国金融自由化程度还比较低,金融创新缓慢。伴随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家应支持并鼓励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为企业提供多种金融避险工具。同时,作好金融衍生工具的规模控制,完善相关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缪匡华,2006)。

七、总结

虚拟经济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但虚拟经济正逐渐成为我国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规范和发展虚拟经济变得十分迫切。因此必须将虚拟经济纳入我国宏观调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宏观经济政策,确保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综合以上文献,发现目前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贡献,但也存在不足:

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虚拟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发达。这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虚拟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及存在问题,更好地结合国情找到发展对策。

有学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低水平原则,农民工的实际收入一般低于城镇职工,因此,应当根据农民工的自身收入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分类原则,根据流动性大小,将农民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他们已在城市生活多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相对稳定的收入。第二类农民工是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务农收入为辅的农民工。第三类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常年流动于不同的岗位于不同城市。第四类是以务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务工收入为辅的农民工,他们将来仍以土地为生活基础,生活在农村。三是广覆盖原则,我国农民工数量多,收入差距大,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覆盖所有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四是灵活性原则,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了需要设计一种全新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能够较方便的转移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存储额。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关系着我国几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落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缩小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在养老保险上的待遇差距,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群体关怀和适当倾斜,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量化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有效落实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并能引导我国经济朝长远健康有序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 (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冀光恒,张建军.当代虚拟资本的新发展及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8,(21).

[3]刘骏民.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