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例6篇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绩效考核的模式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总监的选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他的聘任实体实质上是母公司(聘任的决定权更多取决于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子公司董事会只是履行形式上的聘任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就需要对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双方负责。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很自然地就成了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考核主体。(图1)

以笔者曾经任职的双鹤药业、华为技术、中国卫星等集团公司为例,它们对子公司财务总监绩效考核的方式各不相同:双鹤采用的是子公司独立考核模式,华为采用的是财经体系独立考核模式,中国卫星采用母、子公司双维考核模式。

・双鹤模式。将子公司财务总监完全等同于副总经理,由子公司总经理年初确定财务总监的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年末再由总经理对标打分,确定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这种模式实际是总经理全权考核财务总监,优越性在于有利于推进财务总监配合总经理工作,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完成,不足之处在于财务总监有可能为取悦总经理,对母公司赋予的监督职权不作为。

・华为模式。子公司(地区部)财务总监由集团财经体系选派,子公司(地区部)总经理对财务总监的遴选与考核无话语权。这种模式等于将子公司(地区部)财务总监考核全部集中在总部财务部门和总部财务总监,有利于加强总部对子公司(地区部)的监管,不足处在于割裂了财务总监与子公司(地区部)的利害纽带。

・中国卫星模式。由母、子公司共同对子公司财务总监进行考核,双方各占50%的权重。考核结果70分以上为称职。子公司考核部分类似于双鹤模式,母公司考核部分由母公司财务总监给子公司财务总监下达KPI,年末逐项对标打分。中国卫星模式实际是双鹤模式与华为模式的结合。

从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应双向负责的特质看,中国卫星模式在理论上更严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就是两大考核主体(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的权重比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状况的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的重点是不一致的,譬如稳健发展期的子公司,财务总监更应该致力于协助总经理完成经营目标;管理粗放的子公司或陷于经营困境的子公司,财务总监可能需要更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能。也就是说,两大考核主体对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考核权应有所侧重,否则可能导致不能公正地评价其工作成绩。

KPI设置

要进行绩效考核,就必须设立KPI。KPI的遴选应充分考虑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范围与职责。财务总监的工作范围可大致分为3个领域:会计监管领域、财务管理领域、相关管理领域。

・在会计监管领域内,财务总监应具体处理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惯性等进行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②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母公司)报告;③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主要是年度报表审计;④审定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事项。

・在财务管理领域,财务总监的职责有以下几项:①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②负责制定财务政策,作出资本预算、计划,进行风险管理;③参与内控流程建设,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④与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大额支出事项;⑤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融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相关管理领域主要包括:①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定价;②对董事会(母公司)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等;④大量增减员工的计划等;⑤协助总经理完成经营任务。

通过以上罗列,不难归纳出子公司财务总监对其考核主体一子公司(总经理)和母公司(财务总监)应承担的主要职责、义务以及他在考核期内应重点完成的工作。依据考核主体对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工作关注程度的高低,母、子公司可以分别给子公司财务总监下达KPI。以中国卫星模式为例,下表为某子公司财务总监的KPI。(表1)

绩效与薪酬

子公司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管一样大都实行年薪制。年薪分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两部分,两部分构成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绩效薪酬构成比例一般不低于40%)。总经理年薪由董事会根据经营规模(收入、净利润等规模)确定,财务总监年薪由总经理和母公司共同确定,(实际操作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年薪一般为总经理年薪的0.5-0.9倍,见表2)。高管年薪中的基本薪酬逐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只有考核达到规定的要求时绩效薪酬才能兑现。

上述薪酬结构在业界大同小异,但对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绩效薪酬的兑现方式却各有差异。

仍以双鹤、华为和中国卫星为例,双鹤设定子公司其他高管(含财务总监)的绩效薪酬总和等于总经理绩效薪酬,中国卫星设定子公司其他高管领取绩效薪酬后的年薪总额不得超过总经理年薪总额,华为子公司仕也区部财务总监年终奖由总部财经体系根据考核结果评定,与子公司(地区部)总经理薪酬无关联。

除了像华为这样将财务机构设置成独立体系的情况外,实际上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薪酬与总经理的薪酬大都是正向强相关的(如前所述的双鹤药业和中国卫星)。子公司财务总监能拿到多少绩效薪酬取决于三个因素,1年初设定的绩效薪酬额度,2自身的绩效考核结果,3总经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这三者中最关键的因素是第三项。这种薪酬体系体现了团队对子公司业绩负责的思想,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但如果设置一种极端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基于团队理念建筑的财务总监与总经理的薪酬强相关模式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譬如,某子公司总经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0允财务总监绩效考核为100允财务总监能拿到多少绩效薪酬呢?按照双鹤模式,财务总监是0绩效薪酬;按照中国卫星模式,以表2数据测算,因财务总监年薪不能超过总经理,所以他的绩效薪酬最多为5.4万元(18-12.6),是他目标金额的42.9%。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_如公司目标不明朗、市场重大逆转、不可抗力影响、总经理能力欠缺等,都可能导致财务总监绩效优于公司整体绩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延续上述思路会出现子公司财务总监绩效与薪酬脱节的情况。为了规避这一问题,笔者在中国卫星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改良:按照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拥有的考核权重(如子公司权重为i,母公司权重为j,i+j=1)将子公司财务总监的绩效薪酬(M)拆分为两部分iM和jM,iM由母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jm由子公司兑现。iM兑现时需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财务总监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一、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控概况

    集团管控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来影响子公司制度安排,从而对子公司运作产生规则和源头上影响的行为,其重点在于促进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加强规范治理,以达成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人力资源管控作为集团三大战略管控体系之一,在规避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实现人才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用人的集、分权关系以及在实际运用中母子公司的人事管理控制,可以将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管控模式分为直管型、监管型和顾问型三种。为更透彻地理解人力资源管控的实际操作情况,文章将深入阐述A能源集团人力资源管控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策略。

    二、A能源集团人力资源管控的现状

    A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能源集团”)是主营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的中部某省省属最大的能源企业,2010年实现整体上市后成为我国能源业务品种最全的整体上市公司。集团着力打造水电、火电、核电、新能源、天然气、煤炭和金融等业务“6+1”板块,同时投资参股多家企业,其下属子公司包括17家全资及控股企业。

    A能源集团对公司所属企业的人力资源管控采取监管型与直管型相结合的管控模式,积极构建集团人力资源管控政策、服务、信息三大职能平台,在人力资源六大板块的基础上展开。主要现状如下。

    1.人力资源规划的集中化管控

    (1)A能源集团实行母公司自上而下和子公司自下而上的双向人力资源规划制定过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五年)下发到各子公司,对公司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集中化控制。各子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规划人员需求,负责具体落实母公司的规划。

    (2)公司在对比同行业标杆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定员标准已建立起自己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化模型。

    2.人员招聘集中化管控

    A能源集团已遵循“集中招聘、分组实施”的原则,建立规范化的员工招聘体系。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员工招聘计划、组织年度校园招聘和其它社会招聘工作。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是实施部门,配合落实公司员工招聘办法,拟定本单位员工招聘需求计划,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招聘的具体工作。

    3.人才培养与开发集中化管控

    (1)两级培训体系。A能源集团建立起集团公司级培训体系和子公司级培训体系的两级培训管理体系。集团公司级培训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带头组织实施,总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所负责业务的培训项目需求并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子公司级培训由各子公司自主组织实施本单位培训。

    (2)人才差别化培养。A能源集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培训、领导班子后备人员培训、重要管理岗位培训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重要管理岗位培训、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培训、其他员工培训根据具体情况由子公司自主组织,总公司指导完成。

    (3)培训流程环节集中控制。每年年初,子公司将各自的年度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培训计划统一制定下发公司年度培训计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各单位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价;各子公司培训经费使用情况也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

    4.考核、薪酬集中化管控

    (1)分别考核,加强监督。集团总公司员工(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及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所属企业员工(非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则由子公司按照与集团公司总体目标相一致的原则独立完成。

    (2)总体控制、监管检查。各子公司的工资总额、福利标准由集团公司集中控制,各子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等货币化项目发放情况在总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完成。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定期对各子公司执行年薪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种违规现象会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5.人力资源信息系统集中化管控

    A能源集团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板块的统一管理,加强人力资源管控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了人员进出流程化、薪资发放网络化、员工培训远程化和员工招聘筛选自动化的目标。

    三、A能源集团人力资源管控现存的问题

    目前,A能源集团人力资源管控具体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集团人力资源管控模式及组织结构不适应战略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业务种类逐渐增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子公司数量日益增加,各子公司发展参差不齐。集团公司目前采取的直线职能式的组织结构不再适应其“打造国内一流区域综合能源集团相匹配的人才品牌”的人力资源管理总体目标,如集团现有的“直管与监管”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控模式选择混乱;在“直管”与“监管”之间界限不明确;对各子公司的管控没有形成一定的规律。

    2.子公司岗位管理呈现较大自主性,集团范围内“人岗匹配”尚未实现。因历史原因,集团内部“因人设岗”现象普遍存在,集团人力资源部缺少统一岗位说明书标准来指导各子公司的定岗定编和标准化岗位管理。部分子公司虽然有自己的工作分析制度,内容形式各不相同;一些子公司则完全没有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呈现较大的自主性。3、子公司后备人才选拔任用标准模糊,关键岗位后备人才队伍的集中化管控有待加强。集团范围的调查显示,在后备队伍建设问题上,60%的参与者认为所在公司除领导班子外的关键岗位后备人员不足。目前,集团仅制定了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管理办法,而各子公司其他重要岗位后备队伍的建立和培养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子公司独立操作的空间大,人才的选拔和任用打上各子公司自己的烙印。

    四、A能源集团人力资源管控的完善

    成为省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标杆、打造与国内一流区域综合能源集团相匹配的人才品牌是A能源企业未来五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为依据进行人力资源管控、选择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管控模式、合理进行母子公司间的权责划分并形成协同效应将是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和支撑。

    根据企业目前人力资源管控的现状与问题,企业要加强人力资源管控、实现其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合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选择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管控模式

    (1)根据企业能源业务板块建立事业部式的组织结构。目前企业已形成“6+1”业务板块,集团组织结构模式应由直线职能式向“产业板块式”的事业部式转变,对产权管理幅度和经营层次作进一步优化,逐步形成水电板块、火电板块、核电板块等,加强业务板块间的战略协同和资源共享。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以进一步加强集团化管控力度为方向,逐步向扁平化方向发展。

    (2)以公司组织结构和子公司特点为依据,进行人力资源管控模式的权衡选择。人力资源管控模式应依据集团组织结构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同时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程度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集团管控模式。在构建综合统筹的人力资源管理共享平台的同时,创建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

    2.以集团层面的能力素质模型为依据,通过定岗定编进行标准化岗位管理

    (1)优化工作分析,实现集团范围内的“人岗匹配”。集团人力资源部通过业务流程分析和岗位优化设计制定整体定岗定编管理方案,为各子公司全面推进定岗、定编、定级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定期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现集团范围内的“人岗匹配”。不断推进岗位标准化、规范化,明晰岗位职责和评价标准及其价值。

    (2)形成集团层面的能力素质模型。母公司根据工作族群的不同建立相应的领导力(中高层岗位)模型、管理岗位能力素质模型以及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素质模型等,为集团范围内的岗位设置提供依据,为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正确的职位选择提供帮助,为人才素质的客观评价提供统一量化标准。

    3.建立集团人才培养储备制度,加强关键岗位后备队伍的集中化管控

    (1)拓展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三通道”发展路径。在集团总公司内部建立任职资格体系,设立不同职类、职种的职业发展通道,各子公司依此制定本公司的岗位序列对应表,激励员工按照本职种进行职业生涯的设计。同时,着重对后备人才跨职种的锻炼和培养,建立一支多元化的后备人才队伍。技术、技能、管理三条通道的平行层级结构中,相同层级人员具有同样的地位。管理、技术和技能人员既可以在自己所在的系列发展,也可以在满足任职条件的前提下,转入其他系列发展。

    (2)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完善人才继任计划。集团核心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按1:2的比例形成后备梯队。根据后备人员的专业特点、发展方向和成熟程度,打破单位限制,通过工作轮换或者“上挂”、“下挂”等实行集团统一调配、交流使用,使后备人员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找准位置。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 跨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7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0-0046-07

目前,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外延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赞成把公司治理机制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治理机制的观点,即狭义的机制仅包含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董事长或经理权利及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治理机制还包括公司的各项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经理聘选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公司管理结构、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控有关的其他制度(Keasey,thompson & Wright,1997)[1]。如果从广义的公司治理机制出发,可以把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poration简称“TNC”)在华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细分为董事会制衡机制、经理激励机制、经理聘选机制、资本财务审计机制、企业文化、本地化等。这是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公司治理机制的。还有一种划分,就是从内部和外部来划分。J・弗雷德・威斯通等(1998)认为内部机制包括公司内部管理者之间的竞争,董事会的控制功能,大股东的监督。外部机制包括股票价格表现、机构投资者以及竞争[2]。从中可以看出,这种概念定义实际上是以企业边界为划分界线的,边界以内为内部治理机制,以外为外部治理机制。因此,所谓的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如果企业的边界发生了变化,这种划分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针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特点,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企业文化和信息披露机制;外部机制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经理激励监督机制及道德风险防范、财务审计机制和利害相关者治理等机制。这里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要把经理激励监督机制及道德风险防范划为外部治理机制。按照一般的理解,这一机制应该属于内部治理机制范畴,但是,具体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这一特定的对象,这种机制的一般性就不再存在了,而是以特殊性出现。因为,这种机制及其风险防范都是来自投资企业外部,即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虽然从整个跨国公司来说它仍然是内部,但早已超出了投资企业的边界,相对于投资企业这一参照物,它显然是外部,按照前述的定义,它就转化为外部治理机制。

一、内部治理机制

(一)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

董事会是三资企业最高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发展计划,做出重大决策。董事会任命总经理等等。除了这些职能外,董事会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落实和监督母公司下达的经营战略意图执行情况。笔者的实证调查发现,三资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般是一年举行两次:年中一次,主要任务是对上半年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评定;年末一次,董事会对全年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转年的经营销售等事项做出部署[3]。

董事会成员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监督。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会认为在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替母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他们之间不存在什么监督。其实不然,这些董事会成员之间也存在着互相监督,而且由于比较复杂的背景,相互之间的监督会趋于强化。与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不同,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都是由母公司选派来的,并非子公司董事长或是总经理任命,尤其是在一些实行事业部制的公司,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这样,董事可以不受制于董事长或是总经理,只是受制于公司的约定,因而具有监督总经理的可能性。另外,各位董事也需要得到母公司的认可,需要表现出对母公司具有的忠诚度。还有的董事身兼两任,既是子公司的董事,也是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而且还是母公司的董事和资深副总裁,享有与子公司总经理在母公司同样的地位。例如,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治理机制。

在合资企业,中外双方董事既要为了企业的发展通力合作,也要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各为其主。但总起来看,外方处于“上风”,而中方常处于“下风”。一是股权结构及其变化趋势有利于外方控股。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通常在合资初期,大都数情况下还是外方控股的为多,除非是国家有关规定约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即使合资时初始股份相等,未来股权变化的趋势也是有利于外方的,这是由于中方在外方增资时往往无力增资(一方面,中方母公司效益欠佳,而银行又在惜贷,在此情况下,中方母公司拿不出钱来增资;另一方面,中方增资要进行申请,手续比较烦琐,甚至有时还得不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是增资速度和规模无法与外方抗衡,从而导致股权的部分丧失,中方对合资公司的掌控权逐步减弱。二是外方掌握关键技术又比较精于管理和运作,从而在合作博弈中处于占优位置。中方董事多年饱受传统计划管理模式的束缚,缺乏现代公司的管理经验,不熟悉与外方的博弈技巧,因此,在互相监督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对外方董事构成实质性的威胁。表1显示了中方董事的若干弱点,很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三是外方董事和中方董事既得利益的巨大反差,使得中方董事有被外方收买的危险。在笔者实证调查中,就有不少的案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中方董事就会自动放弃监督,对外方损害中方利益的事情听之任之,中方的监督形同虚设。

在笔者走访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分任的,几乎很少有1人兼任的情况。三资企业最常见的情形是外方人员出任总经理,中方人员一般不能担任总经理。董事长的人选则不同,依企业的性质而定。如果是独资企业,外方就指派董事长,当然还有总经理;如果是合资,则由中方指派董事长,外方指派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分任,有利于相互之间的监督,这种情况比较适合独资企业,因为董事长的权利比总经理大,能对总经理形成某种制约,总经理则享有实际的权利,也削弱了董事长具体的管理权利;而在合资企业则不然,合资企业董事长的权利既比不上独资企业的董事长,也比不上中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他无法改变董事会的决定。在外方董事占大多数或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董事长形同虚设。因为总经理拥有较大的权利并能说服外方董事与之共谋,投票决策时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形,从而迫使董事会执行自己的意图。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总是倾向于总经理由己方人员担任,而董事长则由中方人员担任。

(二)企业文化凝聚机制

企业文化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治理机制,不过,大多数的研究者容易忽略它的重要性。这种机制虽然对公司经理人员不具备直接的制约作用,但是,往往影响企业的在华绩效,从而影响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绩考核和评价,能对经理人员起到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三资企业一般都是非上市公司,雇员不持股,因而他们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在这里,无论是“用手投票”机制抑或是“用脚投票”机制,都成了无用武之地。那么,雇员如何才能对公司进行治理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雇员们是通过企业文化的途径来对公司进行一定的治理的。这种治理带有被动的色彩,不是雇员首先想到的,而是公司主动采取的,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为了迎合中国的文化以及中国人的价值观,公司主动地开展一些企业文化方面的建设,一是为了加强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沟通和了解,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二是能够吸纳员工的一些合理化建议,培养起员工对公司目标价值的认同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行动的最终结果,还是公司赚了大钱。许多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比如,天津开发区已基本上形成了三种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一是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梅兰日兰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欧美型企业文化。其表现的是人道主义价值观,即“信任、自由、尊重个人”,“大家都是一家人”,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努力营造平等、透明、宽松的氛围,充分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树立一流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二是以天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日本型的企业文化。其追求“人和”、“至善”,“上下同欲者胜”的群体共同意识,强调“献身”、“报恩”的精神,严格遵守等级秩序,极力提倡约束个性、服从大局的理念等等。三是以韩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企业为代表的借鉴型企业文化。这种文化融汇了东西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的优势,具有极强的“亲和性”[4]。企业文化建设不可能对公司进行根本性的治理,因为职工很难有机会参与到决策层。举凡公司大的原则都是由董事会决定,有的甚至是由母公司决断,但它毕竟创造了一种共同治理的机制。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企业文化机制的重要性。CCO(Chief Culture Officer,中译为“首席文化官”)的行为能够改变CEO(Chief Executuive Officer,评为“首席执行官”)的行为,甚至一些重要的决策。西方企业的治理方式经过了“人治”、“法治”和“文治”三个阶段,现在已经进入到了“文治”阶段。也就是说,现在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是靠文化来起作用了。世界500强公司基本上都设有CCO来专门负责企业文化。在他们看来,仅有CEO不行,还必须有CCO才行,CCO成为与CEO配套的岗位设置。CCO主要管企业的理念、价值观以至核心竞争战略,能够影响董事会和总经理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5]。

(三)信息披露机制

这里指的是对内信息披露机制。由于三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中国政府未曾要求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即企业没有对外信息披露的约定。但部分企业在其内部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信息披露,让其职工有一定的知情权。摩托罗拉(中国)电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都有自己的主页,在网上进行信息披露,有的也通过宣传栏形式。披露的内容一般都是公司简介、产品介绍及人才招聘等。也有的公司在每天上班前的“朝会”上进行披露,总经理把自己的经营情况、当前的一些困难以及未来的目标告诉职工,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当然,其涉及公司治理深层的内容显然不多。

二、外部治理机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

1. 对董事会的控制。对于一些投资规模比较大的投资企业(子公司),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首先要控制的就是子公司的董事会,尽管这里的董事会的作用已经大大淡化。三资企业一些特别重要的决策,比如增资、撤资、高级主管的任免以及产品销售市场的选择等基本上是由母公司做出的,而不是由子公司的董事会做出的,这在独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独资企业只不过是母公司在海外的一个加工厂而已。独资企业董事会的作用体现在落实和执行母公司的决策上,并要对母公司负责,同时必须接受母公司的监督。母公司有权撤换那些不称职的董事。

为了说明董事会作用的变化,可以对比一下母子公司两个董事会。在母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来自股东大会,其控制力是内生的;而在三资企业,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主要来自外部即母公司,其次才是企业内部董事之间的博弈。董事会发挥作用十分有限,独资企业中有不少是为了应付中国《独资企业法》而设立的,实际上是一种“摆设”和“花瓶”。真正的权力中心是母公司(集团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称之为外部董事会),由它来决定子公司的重大决策,比如,增资、行业扩展、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合资企业虽然设立董事会的情况非常普遍,董事会能够独立发挥一些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仍然受制于母公司,完全是代表各自母公司的意图。

2. 对经理人员的直接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控制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经理选聘机制直接任命总经理,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外方总经理都是由其国内的母公司直接任命的。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总经理由母公司的董事会直接任命;如果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总经理由母公司的总经理直接任命。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任命,总经理的选聘都是十分严格的。即使母公司属于家族企业,总经理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感彩和私交成分,总经理也是经过长时间的考察才得以最终被确认的。比如,后面要谈到的德国在华独资企业SEW的情况就是如此。总经理一旦被确定,一方面被授予比较充分的权利,并有权任命公司的副总经理及部门经理;另一方面也赋予总经理职责,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总经理如果在一定时间不能使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或是未能打开预期的经营局面,就会被母公司撤职。一般情况下,总经理3年一轮换,以防止经营管理的僵化和特权,保证企业有新鲜的“血液”和活力,而且易于控制。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总经理能够长时间地担任职务。比如,日本天富软管公司总经理小崛龙夫,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来到中国,在公司设在天津开发区的子公司担任经理,直到2002年才正式离任,退休回国。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合资企业的中方总经理(常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则由中方投资公司按照国有企业干部任命方式委派,但也必须经外方总经理认可。经理的选聘机制是国外企业治理机制的关键,母公司正是凭借这一机制实施对子公司强有力的外部控制。

3.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绩评价。跨国公司的一个最具挑战性的问题就是对其子公司进行绩效管理,为此,公司既需要一个有效的制度来管理其全球子公司的绩效,又需要一个不给子公司增加麻烦的报告程序。跨国公司对子公司业绩的评估直接影响到对子公司总裁的评估及其成就的取得。目标是绩效评估的标准,包括硬目标、软目标和情景目标。所谓硬目标是指客观的、可用数量来表示的,而且可以直接测量的,比如投资回报率、市场份额等;软目标是指以关系或特性为基础,比如说领导风格或人际技巧;情景目标是指绩效发生时的情景结果。ECA国际公司的咨询师艾伦・切斯特斯(Alan Chesters)提出,必须对驻外人员实行比国内任职更为严格的绩效评估,而且这些评估必须考虑外派成本和价值[6]。

而据笔者的调查,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的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上述的对总经理的评价,重点是对公司在华取得的业绩评价,包括经营指标、员工对公司的评价等等体系。这些评价的综合结论决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未来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对经理人员的留任取向的价值判断。

(二)经理激励监督机制及道德约束

委托―理论最主要是要解决人的激励和监督问题,所以委托―理论又可称为激励理论。跨国公司对在华企业经理人员的激励监督以投资国不同而有所区别。为了表述的方便,这里主要区分外方经理人员与中方经理人员两大类。至于外方经理人员之间的一些差别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涉及。跨国公司对在华经理人员的激励偏向一种强激励的方式。外方经理人员的基本薪金常常是高额薪金。据笔者的初步调查,在华三资企业的总经理年薪一般在10万美元~30万美元之间。如果经理业绩突出,还常常有目标奖励,根据公司发展前景,经理还可以拥有股票期权,业绩突出的经理人员很快能获得职务升迁,回母公司担任较高的职务。此外,经理人员还享有比较可观的在职消费等等。这些外派的经理人员与其国内的待遇比较基本相当,有的甚至高出许多。毫无疑问,这些优厚的回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防范其道德风险。高薪养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为,再胆大的经理准备冒险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得失。但是,由于中国总体的收入水平、物价、消费水平比较低,因而高薪的外方经理却具有了比较优势,其相对待遇往往要高于国内。由此看出外方经理人员激励是比较充分的,有利于调动经理的积极性,而且从前面的实证分析也能看出,它能有效地保证子公司的经营目标与母公司的总体目标取得一致,从而实现母公司既定的战略意图。

合资企业中方经理人员在合资企业内可以享受到与外方同级别一样的基本工资部分待遇。比如,同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待遇也一样。不同的是,这份待遇最终并不能全部为中方人员所有。因为中方经理人员的收入首先要划拨到中方母公司的账上,然后由母公司进行第二次分配。经理人员最终收入只是比母公司同级别人员待遇稍高,而与外方经理人员相比,差距较大。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机制

财务审计被认为是外部治理机制中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机制。任何一家跨国公司都十分注重对国外企业的财务审计,以此来加强监督。不同国家的财务审计体系是不同的。比如,美国的公司大部分建立了内外审计两套体系。内部审计一般由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成员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其职责大致为:审阅财务报表、监督内部控制系统操作的有效性、定期会晤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程序及重大会计问题、确保公司政策符合有关法律及专业守则、审阅董事酬金及审计师酬金的合理性问题。外部审计体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

从实践来看,这两种审计体系都可能出现问题。不管是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都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委员会由于其成员大多数由已经退休的管理人员担任,往往与管理层有良好的关系,独立性比较差,很难或者说是不愿去发现财务报表中出现的问题。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尽管独立于被审计公司,但由于咨询与审计业务没有完全分开,关系过于亲密,导致缺乏独立性结构,这样外部审计机构与客户就有可能“合谋”而相互勾结起来。比如,外部审计机构如果收取了被审计公司的巨额咨询服务费,那么,其就很难如实发表审计意见,披露被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的不真实性。据统计,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50%以上来自对受聘公司的金融、投资咨询业务,只有小部分是审计收入。

TNC在华投资企业的审计情况在独资和合资中是不同的。独资企业审计由其母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母公司聘请的专业审计事务所分别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分别报送母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跨国公司不能允许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自主,而对子公司加以控制。这样,任何子公司所记录的财务结果并不能总是正确反映对公司整体所取得成绩的贡献。有的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机会制造两本账单,内容有较大区别,报送母公司的账本一般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而报送当地政府的报表掺杂“水分”,其目的是逃税。

在合资企业中一般也有两套审计系统,但与母公司相比,有了很大的区别,表现在它的两套审计都是来自外部,一是来自母公司的审计,一般由母公司聘请的审计师事务所来完成,这与独资企业的审计情况差不多。母公司每年都要聘请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定期地对在华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以避免子公司做假账和虚报行为。二是来自所在区域的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审计是为了防止中方投资企业的资产流失。为了应对这两种审计,合资企业往往是报送两份数据不同的财务报表,一份是企业每月需向母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另一份是向当地政府审计部门和税收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

规模比较大的三资企业还有母公司指派的常驻财务总监,其职务相当于副总经理或仅次于总经理,由母公司任命,与三资企业没有直接的人事关系。

(四)利害相关者治理

利害相关者治理包括债权人、员工、顾客和当地政府等等。由于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都是非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其资本来源与中国资本市场也没有关联,因此,它们的利害相关者不包括债权人。至于员工,在前面论及内部治理机制的时候已经提及到,在治理方面起到的作用也很微弱。在上述几个因素中,顾客和当地政府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三资企业往往把自己的顾客当作“上帝”,顾客反馈的意见对公司经营层十分重要。顾客对公司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的反馈可能会对公司有关经理人员的职位产生影响,从而可以约束这些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三资企业基本上建立了比较好的服务体系,比如,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TCS(Total customer satisfaction)。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三心”服务,即“称心、舒心、放心”,以“亲切、快速、准确”的工作作风,为中国大陆的三星电子产品提供了完善的服务保障。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300多家维修中心,每过一段时间,由管理人员对每个维修中心进行业务评估,凡是达不到三星要求的维修中心,一律取消其授权资格。截至目前,公司已淘汰了数十家维修中心,从服务最重要环节――服务中心上保证了服务质量。

三、公司治理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公司治理主体(也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有关行为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内部职工、供应商、消费者、政府和社区居民等等。依据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情况,笔者把公司治理主体特定在母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与子公司的总经理博弈(假设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是代表母公司利益,因此可简称为母子公司总经理博弈)、母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博弈、总经理与工会主席之间的博弈以及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经理人员的博弈等等。

(一)母子公司总经理博弈

在外方,子公司总经理常常是母公司总经理任命,而在中方是通过上级组织部门任命,但是总经理的推荐无疑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尽管子公司总经理是母公司总经理任命或是推荐的,双方之间仍存在着博弈。

在外方,子公司总经理虽然也会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而损害母公司的利益。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这对子公司总经理来说并不是最优选择,如果被发现,其所有的高额待遇、在职消费乃至回国后的提拔机会都将被剥夺殆尽。因此,对外方子公司总经理来说,服从母公司总经理命令,努力开拓子公司经营是最优选择,这样做不但会享有既有的待遇,还可能得到提升的机会。

在中方,尽管子公司总经理是由母公司总经理推荐得以提拔的,但是一旦上来了,再下去就不是母公司总经理单方面做得了主的,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比较繁琐。这样,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其选择与外方总经理合谋效益最大,一是可以得到比较高的薪水和额外收入,二是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会得到外方总经理的庇护。而如果与母公司总经理合作,一是收入只能拿固定工资,二是获得升迁的机会很少,三是还可能因与外方总经理斗争而遭到抛弃。中方母公司需要提防的是子公司总经理与外方总经理之间的合谋。

(二)合资企业双方母公司董事会博弈

母公司董事会是子公司的决策机构。他们之间的博弈主要是前期的一些讨价还价,通过谈判确定游戏规则。一旦规则达成后,他们也就基本上退出了博弈,一些具体事务都交给子公司中的人办理,从此开始转入子公司总经理之间的博弈了。

(三)合资企业双方总经理博弈

从理论上说,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经理人员都应该是各为其主,尽力代表母公司的利益,但是,目前中方经理人员的待遇与外方差距较大,利益趋动会改变理论上的均衡点。另外,从信息对称角度看,中方也不占优。因为,中方经理往往是副职,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度不如外方经理,还有在能力、经历等方面与外方经理人员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中方经理人员在博弈过程中往往是居于弱势。

(四)总经理与工会主席之间的博弈

总经理可能会损害职工的利益,工会主席要维护职工的利益,于是双方就存在博弈。工会主席一般是由副总经理或是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是人事部门经理)兼任,职务比总经理低,而且不能参加董事会。从利益选择角度看,工会主席会选择与总经理“合谋”,其好处在于会得到重用,能保住自己的职位和“饭碗”,还能得到工会的一些经费。而如果与外方总经理“斗争”,可能会被闲置,或者被总经理开除,这样,即使上级工会组织再让公司给予安排也较困难。综合比较,工会主席会选择合谋。当然,个别情况下总经理也会做出一定的让步,如果某件事情足以让公司受损的话,这时工会主席也会占优。

四、结论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初步形成了一套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尽管不完善,比如,缺少股东大会以及资本市场的制约等等,由于其母公司有着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和不足,这些企业仍然能取得比较好的治理绩效,公司内部并没有出现制约失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过,由于外方在资本和技术上的优势,在这些公司的治理机制运行中形成了倾向于或有利于外方的博弈均衡。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两大部分。从最基本的概念上看,“结构”和“机制”是有区别的。“结构”是指事物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强调的是事物包括哪些构件以及各个构件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而“机制”是指事物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强调的是相互之间的制约过程。结构往往需要依靠一定的机制才能产生互动和绩效,相同的结构有时候并不一定能产生相同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结构往往可以“克隆”,但治理机制是不轻易被“克隆”的,甚至模仿起来都十分困难。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中国有很多企业按照国外的某种公司治理结构改制了,却迟迟收不到治理绩效。显然,建立治理机制的任务更为艰巨。换一个角度来看,治理机制也需要治理结构作为平台,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这个平台的高度。但总的来看,公司治理机制无疑是“灵魂”,而治理结构只是一个“壳”而已。因此,中国企业在借鉴我们身边的这些企业(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时,尤其要认真研究其公司治理机制,找到可以为我们借鉴和参考的部分来构造自己企业公司治理的“灵魂”,最终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Keasey.K,Thompson,S.&M.Wright.Corporate Government Economic,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Issues[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58.

[2]【美】J・弗雷德・威斯通,S.郑光,苏珊.E・侯格.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M].唐旭,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3]周新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治理结构调查[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4).

[4]史莲喜,穆福田.撞击与融合――天津开发区三资企业文化调查[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工程建设经济联合体运行有三种模式:合同型联合体,合伙型联营体和法人型联合体。联合体的特有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财务管理是经济联合体管理的核心,通过财务管理及组织财务活动,使联合体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联合体运行模式不同,财务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合同型联合体财务管理是分权主导型管理,联合体各方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合伙型联合体财务管理是分权和集权相结合的管理,而法人型联合体财务管理是集权型。法人型联合体相较于合同型和合伙型联合体,更具有持久性和复杂性。在此重点探讨一下法人型工程建设经济联合体的财务管理。

法人联合体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合资企业集团公司,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摊风险和利润,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联合体公司的管理,联合体公司的最高决策层是董事会(联合体管理委员会)。联合体公司具有群体性、规模性、多元性、层次性、国际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联合体公司财务管理具有产权关系复杂化等特征。为便于对联合体公司的控制、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保证经济联合体内部财务目标的一致性、实现经济联合体利益最大化,财务管理应实行相对集权制管理。

经济联合体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联合体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组织机构及会计岗位的设置、财务制度的制定、财务人员的招聘与任用、投资管理、筹资管理、工程成本核算管理、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审批、重大合同管理、结算中心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绩效评价、财务分析管理等。上述财务管理内容涉及联合体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发展规划部、各工程项目部、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

法人型联合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财务战略制定。财务管理战略是联合体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支撑战略。作为支撑战略,联合体公司财务管理战略服从于总体发展战略,随着总体战略的转变而转变,与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拟定草案呈报联合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例行审核及总(副)经理审阅(专业咨询委员会审阅),后经总经理办公室审定,审定后由联合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下发通知宣布执行。

财务管理体制确定。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应与财务管理战略相适应,由联合体公司计划财务部拟定草案报总经理审阅、经总经理办公室审定。

财务机构及会计岗位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岗位的设置应当与财务战略、财务体制相协调,其职责及人员配置也应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财务机构和会计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税费管理、风险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政策研究等职能,并随着联合体公司的发展在新设立的子公司中将这种财务机构职能模式加以推广。

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拟定草案并将其呈报总(副)经理审阅(专业咨询委员会审阅),后经总经理办公室审定。

财务制度制定。财务制度要具备一定的刚性和适度的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执行紊乱、约束与激励不足的状况,从而致使财务战略实施和财务管理活动缺乏保障、财务管理质量和绩效下降。联合体公司建立起一套符合本公司发展需要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拟定草案并将其呈报总(副)经理审阅(专业咨询委员会审阅),后经总经理办公室审定。

实行工程项目及子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委派管理。联合体公司为实现对各个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可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各个项目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及会计人员。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政策是否符合联合体公司的总体战略,一旦发现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经营者的行为损害联合体公司利益,财务总监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监督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是否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对各项目部、子公司非委派的财务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并报联合体公司备案。为保证其相对于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的独立性,财务总监及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奖金和津贴应由联合体公司统一管理和发放,而且应该实行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定期轮岗制。

投资管理。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这对提高投资质量意义重大。前期可行性调查研究为投资实施以及后续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否则往往难以保障决策质量,还有可能因前期可行性研究不完整给投资实施及后期经营留下隐患。具体工作由联合体公司发展规划部拟定草案报联合体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制定方案并将其呈报联合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例行审核,经总经理办公室审定后,报联合体公司董事会(联合体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审批后的投资项由计划财务部、发展规划部组织实施。

资金管理。一是银行账户管理。针对目前工程建设经济联合体公司出现的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私自在银行开户截留现金的问题,联合体公司应加强对各项目部、子公司开户的控制。各项目部、子公司在银行开户须经联合体公司审批,所开账户必须由联合体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二是现金预算管理。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现金,联合体公司应通过整体预测,对联合体公司以现有资金能做多大的经营规模、需要多大的融资规模等有一个全面的统筹安排。对于财务部门而言,则要随时掌握每一个时期和时点运用和必须支付的现金。三是筹资管理。联合体公司在现金预测基础上,研究联合体公司资金来源的构成方式,选择最佳筹资方式。工程项目部、子公司所需资金不得擅自向外筹集,必须在联合体公司内部筹集,并由联合体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为提高资金使用率还可以借助价值规律,实现联合体公司内部资金有偿使用,即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向联合体公司借款时支付利息。四是通过建立财务公司或资金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对联合体公司而言,公司只有控制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资金流动,才能使各工程项目部、子公司按照联合体公司所确定的发展战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资金的集中管理目前比较常见的是在联合体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或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出资成立财务公司。作为联合体公司内部的一个独立法人,财务公司是全面负责联合体公司所有成员企业资金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成立财务公司的,可在联合体公司设置资金结算中心。其功能为:一是结算功能。即联合公司内部成员企业统一在财务公司或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由财务公司或资金结算中心以一个户头对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二是内部监控职能。这种统一结算模式为各个成员企业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提供保证,使联合体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各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时掌控资金状况,便于其进行整体调控。三是资金融通功能。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以吸收存款方式将联合体公司各单位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发放贷款的方式将其分配给需要资金的项目部和企业,既满足资金需要,又减少资金的沉淀,可实现联合体公司内部资金的调剂余缺,提高资金使用率。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最终目的是项目利润最大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管理。在项目成本核算管理中,首先建立和完善成本核算指标体系,其次加强成本核算管理责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成本核算管理班子,从预算到最后决算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把责任落实到人。

利润分配管理。应提高利润分配决策质量,扩大利润分配实施效果。具体工作由联合体公司发展规划部拟定草案呈报联合体公司计划财务部,由联合体公司计划财会部制定方案并将其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例行审核,经总经理办公室审定后,报联合体公司董事会(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由联合体公司计划财会部会同集团发展规划部组织实施。

对外担保管理。担保活动与财务筹资活动相伴相生,联合体公司对内对外担保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或损失。

企业对外合作中,应尽可能避免对外提供担保活动,这有利于降低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避免无谓的财务损失。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大型集团公司 预算考核 激励机制 改进

随着国内全面预算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全面成本管理办法在国内企业中的应用范围得到不断推广。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大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有利于实现企业生产经营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经营目的。但是,由于预算控制考核激励机制失效等原因造成的预算松弛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的全面预算的指导和控制能力。由此产生的不真实的预算数据和财务信息如果长期存在并持续恶化,将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发展决策和战略性目标。

一、大型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特点

首先,大型集团公司预算管理中最大的特点在于集团公司组织结构的复杂化造成了全面预算管理难度的增加。大型集团公司在管理上要想取得更好的效果,就要对集团下属公司的管理进行有效整合。然而,目前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在经历了兼并、重组、上市等集团化公司改革后,传统的公司管理模式由于受到了多层级的经营单位构成影响,集团公司的管理上开始或多或少地出现松散的现象。目前,集团公司的关键结构基本上是由集团总公司、集团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单位等不同层级的集团单位构成。其中,集团公司总公司中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等组织,对下层结构实施的全面预算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然而,由于管理组织结构复杂化的倾向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集团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在各组织层级之间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大型集团公司预算管理中上下级组织结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当严重。由于大型集团公司层级式的管理结构,母公司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要从下级公司及生产工厂和部门处取得预算和经营信息。这些财务信息相对零散,母公司在全面预算管理编制与执行阶段要对下级部门呈报的零散的经营和预算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和处理,增加了集团公司预算编制与执行的难度。同时,当集团公司下级部门生产经营能力及外部市场条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时,统一的集团公司预算制定、考核工作和激励机制存在失效的可能,会导致下级经营出现瞒报生产、消极怠工等现象,给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的阻碍。

二、大型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的现状

(一)预算松弛

在大型集团公司中,预算松弛的现象突出表现为,在母公司制定全面预算编制的过程中,下级公司经理或负责人人为地低估公司的产能、高报生产所需的资源的预算成本,通过压低预算标准,扩大预算弹性,以便从集团母公司处获得更容易达到的预算目标,从而在预算考核中取得更大的优势并获得更多的激励性报酬。一般来说,集团公司的预算松弛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预算编制阶段,通过低估、高报的手段,向集团要求更多的生产消耗的成本费用,并压低自身的生产能力,从而降低下层公司的生产经营难度。另一方面,在预算执行阶段,在获取弹性较大的预算后,下层公司在管理上仅仅局限在该目标的任务范围内,缺乏超额完成任务的动力,形成消极怠工的生产文化,严重影响大型集团公司综合实力的发展。

(二)考核激励机制失效

目前,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组织结构的层级化和分散化给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由于集团内部层级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报酬方案等原因,集团公司内部预算松弛现象严重。一旦集团公司下层公司或部门以个人利益为经营驱动目标,在预算管理信息交互,也就是向母公司上报预算需求和产能评估结果时,就会从个人或下级单位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这种前提下,集团公司需要依靠更为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约束集团下层管理者。然而,集团公司预算管理中,由于预算考核激励机制的失效或是缺失,导致了集团下层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者在预算目标制定上愈来愈低,从而减轻自身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在人为压缩预算目标后,集团下层部门管理者通过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预算目标可以从集团公司中获得更多的励和报酬,以及更多的升迁和晋升的机会。但是,压缩后的预算目标对于集团整体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因此,合理的预算考核激励机制是目前大型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所在。

三、大型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改进总思路

为了大型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性发展目标的实现,防止预算松弛现象给集团公司发展带来阻碍性的作用,实行预算考核激励机制的改进工作成为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为了改进大型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公平和高效是完善预算管理的核心理念。在管理上要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通过审计和建立信息系统等手段减少集团公司层级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改革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创造更加有力的集团公司文化环境。在大型集团公司组织管理模式的制约下,想要促进预算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合理化,可以将下级公司或部门管理者之间的预算情况与业绩结果信息整合起来进行对比的评价和考虑,形成下级公司之间相互对比和制约的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横向的约束力来突破集团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和预算松弛的局限,从而实现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对下级公司和部门的客观评价,鼓励子公司领导阶层在预算基数恒定的前提下提高业绩水平和产能,实现子公司管理中多奖少罚少发的管理办法,提高集团公司的生产积极性和能动性。

四、大型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的改进实践

(一)引入下级公司经理横向约束机制

为了解决目前大型集团公司中子公司领导在预算编制回报过程中瞒报产能、市场需求变化等问题,引入下级公司经理预算上报的横向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预算考核的不公平问题。举例来讲,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A、B,在总公司确定预算基数时,子公司A按照实际产能的80%上报,子公司B按照其最大产值上报。但由于市场宏观环境的变化,在总公司进行预算核算时,子公司A在生a过程中消极怠惰、管理松散,依旧可以完成实际产能的85%。按照之前向总公司提供的80%产能进行结算,超额完成预算任务5%以上,还能够获得集团总公司的奖励,而子公司B按照最大努力正常完成上报预算产值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奖励。因此,为了解决类似于子公司A这种预算松弛现象的问题,集团总公司可以引入下级公司间横向对比的机制,通过实际考察和科学预算信息整合与计算的方式,通过平级公司间的对比重新对子公司年末经营状况审核进行定位,从而实现集团公司管理上的奖惩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实行下级公司经理间业绩对比机制

在集团公司进行年度总结和考核工作时,为了确保预算考核激励机制的公平和合理,需引入子公司间的业绩对比机制。因此,在预算考核工作中绝不能只依靠子公司业绩和上报预算之间的差距来确定集团考核的结果并实行相应的奖惩。除剔除市场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外,还应综合考虑各子公司实际业绩同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体目标值上相对的比例,通过子公司间业绩对比的方式,对子公司该时间段内的努力程度和生产、销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因此,在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改进过程中,要总结并引入子公司管理层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实现通过这种制约关系降低子公司同总公司间信息不对称的管理状况,实现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并执行多指标及其间牵制关系机制

针对预算指标的改进也是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总体改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考核的客观性和奖罚制度的公平,集团公司在收入、投资、成本等方面可以依靠子公司间的牵制关系来进行再次评价和改良工作。例如,集团分公司的投入规模应与其利润规模相匹配,集团公司重点发展的子公司在预算基数上应大于其他分公司。因此,分公司管理层在上报预算的过程中,要保证各项预算指标,即资本、成本费用、投资、融资等情况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和状况进行考量,绝不能出现为了应付集团总公司预算考核工作而设定出的不匹配生产状况的目标,从而规范集团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结构,并调动整个集团的工作能动性和积极性。

五、结语

客观、公正的集团公司预算考核激励机制应以集团发展战略目标为导向,对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在各个层级的执行状况通过考评和奖惩机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考评激励机制的作用下,逐步帮助下级子公司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并完善其经营管理程序和组织成长能力。为了应对现代市场宏观环境瞬息万变的状况,大型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也应向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发展,传统的预算管理模式和办法越来越难以满足大型集团公司管理上的需求。因此,只有坚持对预算考评激励机制的改进工作,才能突破传统预算管理方法的局限,最终达到完善大型公司经营管理结构,实现其战略发展目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翟方安.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应用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3):139+261.

种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已经感受到有些举措(或者说管理制度)一开始似乎就处于一种矛盾的操作境地:或在理论和实践上效果不错,可是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种种障碍;或在法律法规上不存在什么抵触,可是实践起来存在不少误区或陷阱,“非议”颇多。所以笔者认为目前在财务热点问题上留给我们思考的悖论越来越多。本文仅就财务总监委派制、预算管理和内部资金结算中心三个方面的悖论进行分析。

一、财务总监:监督稽察者还是决策管理者?

一个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通过财务主管产生机制和享有的职权来体现的。从目前纷繁的称呼——财务总监、财务主管、CFO(首席财务官)、财务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可以感受到财务地位的迅速提升。本文暂且不讨论这些称呼的差异与孰优孰劣,也不涉及单一公司内部财务总监的权责问题,重点讨论集团母子公司体制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下财务总监的定位问题。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近年一批集团公司为强化总部监控力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但是在不同的集团,财务总监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他们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监督稽察型。这种类型的财务总监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调度,任命、管理和考核,其工资奖金全部由总部统一发放,一般行使如下职权:①审核子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②参与制订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子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③与经理联签批准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使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④参与拟订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⑤参与拟订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参与拟订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审核子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二是决策管理型。一般情况是,子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经子公司董事会任命;集团委派的财务总监属于子公司高管人员,接受集团和子公司双重管理与考核奖罚。子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①主持子公司日常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子公司自身财务监控体系,积极配合、支持子公司总经理做好各项重大的经营决策与财务决策事宜,从财务角度对子公司业务部门的活动发挥专业作用;②与子公司总经理一道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对子公司决策项目或行为与公司管理政策、管理目标、制度章程的符合性做出分析与判断,使子公司的财务政策与集团公司的总体政策、目标或章程相一致,保证子公司财务制度的健全建立和有效贯彻。

这两种制度各具特色,前者监督职责单一,身份独立,监督到位,保持着对子公司经营班子十分严格的财务监督,不足之处是由于委派的财务总监专司监督职能,子公司经营班子中还须有一个财务主管型的人物,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天然对抗性而言,财务总监很可能逐渐被孤立,这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实现。后者集监督、决策与管理于一身,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制度效率高,其弊端是财务总监将面对两种职能和接受双层考核的体制,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与子公司总经理形成“合谋”,有悖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初衷。

这两种制度的悖论是一种客观存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集团总部强化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总部财务部通过财务总监直接对子公司的财务决策、人事安排随时“说三道四”,是否破坏了子公司的法律独立性?是否违背了《公司法》的意图?集团财务部与子公司财务部之间是否属于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子公司财务管理首先要对子公司高管或董事会负责,还是应该向集团财务部负责呢?二是财务总监在现代企业管理,尤其是集团公司管理中到底起何种作用,其职责范围究竟如何界定?其角色是定位为监督层、还是决策管理层?

基于此,笔者的看法是:①财务总监委派问题从根本性质上不是一个财务体制,而是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就必须从公司治理人手。为了充分贯彻母公司意图,必须从形式和实质上保证财务总监在子公司治理结构中超强权威和显赫地位,同时规避法律上的障碍,财务总监最好称为财务董事,并由集团产权管理部或投资部负责管理、委派。②财务总监不仅应该是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受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的财务审批和监控职能,同时又是子公司管理层或经营班子的成员,由子公司总经理(总裁)直接领导,组织指挥公司财务运作,具体来说做好总经理决策参谋、为有效的投资决策项目筹集所需资金、利用财务信息强化企业管理;③已委派财务总监的子公司就不能再另设总会计师、财务总裁等岗位;④对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双层考核,工资奖金也就不能由集团总部全部发放,相反主要应该由子公司负责;⑤为了防范“合谋”,财务总监应该实现定期轮岗制度,并禁止同一总经理与同一财务总监长期“共事”,或者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来防止“合谋”行为。

二、预算管理:推崇还是超越?

预算管理作为企业制度建设与强化管理的基本策略已经受到政府、学术界、各类企业的广泛关注。例如国家经贸委早在3年前就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颁布实施。一批企业还开展了“预算管理年”活动,不少公司也把董事会下设立“预算委员会”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内容之一。然而面对红红火火的预算管理实践,让我们高兴的事情并不算多:有些企业过分强调预算管理的理论性,而使企业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很像一本人云亦云的“教科书”,有些企业过分强调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和业务流程的特殊性,而使预算管理面目全非;有些因强调预算指标的“刚性”而捆住不断变化的经营业务,相反有些企业强调预算调整的“柔性”而使预算体系变得十分随意;把预算管理等同于财务预算管理,甚至视为财务部门的预算;重视预算编制,轻视预算监控;在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虎头蛇尾”、“知难而退”的实例也非个别。

更让人不知如何面对的是来自实践中对预算管理的种种抱怨:①预算管理费时费力、得不偿失,“预算更多地注重成本的减少,而不够注重价值的增加”;②“预算没有很好地支持公司的战略,甚至与之产生冲突”;③讨价还价,老实人吃亏;④“预算管理缺乏弹性,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⑤“预算管理中只是强调上下级的垂直命令与控制,破坏公司文化”;⑥建立完善的预算系统过程缓慢;⑦成功率低。一份国际报告指出,许多好的管理方法,如TQC(全面质量控制)、ERP(企业资源计划)、PPR(产品、流程、资源)在企业的成功率不到50%,在中国则更低。

下面的话出自我国一位小有名气的CEO之口:“我觉得预算、计划对我来说就是一种灾难,我的感受、我整个感觉中最精华的部分,都被这些类似OUTLOOK(计划、安排)指挥着,不是我的大脑指挥着我自己,不是凭着我的感觉、我的激情去做。以一个公司来说,也是这样,我看过那些公司排列的计划、制定的预算,跟实际完全是天上地下,简直是八竿子打不着。所以我觉得一个公司把它的方向和基本策略制定好,不要过分细化,细化就是僵化,没有意义。”世界闻名的CEO的杰克。韦尔奇曾说过“预算是美国公司发展的一大障碍,应该彻底地放弃预算”,“预算根本不应该存在。制定预算就等于追求低绩效。你永远只能得到员工最低水平的贡献,因为每个人都在讨价还价,争取制定最低指标。”可以肯定这类“超越预算(BEYOND BUDGET)”的观点已经获得不少人的认同。

来自实践的类似呼声与态度经常使我们的心境陷入矛盾:难道理论出错了?难到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强人所难?在这种悖论中,我们更需要冷静分析问题的关键,挖掘预算管理的精髓。①“超越预算”模式或许代表着企业管理控制的发展趋势,但就当前而言,许多公司使用预算历史很长,在西方管理实践中预算始终被广泛接受这是不争的事实。②预算管理首先是一种管理理念、管理机制、管理文化,其次才是一种控制技术。预算是公司内部一个非常严肃的制度概念,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经营者受控于出资人的谋利要求、战略决策和财务监控。在具体的管理框架中,必须也只有通过预算才能明确出资人和经理人各自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规范他们各自的权益。当然《公司法》所述的“预算”绝对不是公司事无巨细的各类预算,而是公司年度内重大的、全局性、资本性的预算方案。这不仅反映了出资人进行投资的目的,也体现了出资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对经营者的约束。治理结构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和实现股东权益,重拳出击企业中的“越位”、“越权”行为。作为界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经理人的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的多种“游戏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预算。其中公司预算正是以《公司法》、《公司章程》为依据,具体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各部门乃至每个员工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它们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缺乏这种空间和区域,何从谈什么管理。笔者时常给一些反感预算的CEO们打这样的比方:按照你们的观点和逻辑,我国每年“两会”期间,站在人民大会堂发言席上的财政部部长就可以说:“各位代表,由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定,明年的预算难以编制,具体的预算数据出不来,即是出来了也是与实际八竿子打不着”,或者说“预算压抑着政府的工作激情,明年的国家预算就不编了”。对于这样的调侃,他们也总是报以爽朗的笑声。但笑归笑,国家预算总还是要编的。

谈及预算管理是一种理念,笔者十分欣赏某公司董事长的一段话: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确存在着内在的规律,至少表现在财务数量关系的内在结构与变动规律上,预算管理一定意义上是说企业发展和经营策略不能一味关注个人的“神迹”和“魔力”,特别强调的应该是对数据的尊重和事实的认可。笔者重视预算管理中用“数据说话”的理念,重视财务指标对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的导向功能。在战略规划和经营策略上,我们不能再高唱:凭着感觉走,让它带着我。

谈及杰克。韦尔奇超越预算的论调,我觉得他否定的就是他所做的。就GE(通用电气)公司的成功经验,GE公司前任中国区总经理王建民的分析很有价值,他认为通用电气成功的真正原因一是体制,二是管理。两者的结合就是GEOperating System,即把公司的所有业务流程用1-12个月时间来编排,每个月应该做些什么,到哪个月应该达到什么效果,取得什么成绩。可见这是一个将GE的CEO、高级经理与管理人员的卓越思想转化为行动的平台。因为GE有这样一个制度化的高效业务管理系统,GE可以做到所有的重大战略举措一经提出,在一个月内就能够完全进入操作状态,而且总是可以在第一个循环就能在财务上获得很好的效果。这个系统定位于三点:一是分配财务资源;二是分配人力资源;三是总结推广优秀经验。从王建民的介绍,我们可以接受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公司的成功主要是靠制度,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公司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战略统一和协调一致,越大的企业越需要这样一个定位更准确、功能更完善、效率更高的制度。至于这个制度的名称叫“预算管理”、“业务管理系统”“战略管理体系”或者其他别的什么,就无关紧要了。

三、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合法组织还是违规经营?

资金结算中心或者称为财务结算中心,是我国近十年来财务管理、资金控制上使用频率最高的字眼之一。从性质和功能上看,它是集团总部负责资金调剂和资金管理的内部职能机构。通常的运作模式是成立结算中心后,取消各成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全部集中到结算中心开户,实行统存统贷、统一结算,并实施对各成员企业的资金调剂、使用和监控。

根据一批企业结算中心的运行效果来看,其作用十分显著:通过各成员企业的资金余缺的调剂,减少了集团的整体资金沉淀、银行借款规模和财务费用;提高了集团资金整体运作能力、强化了对成员企业的内部控制、夯实财务监控的力度,也拓展了财务管理服务经营发展的领域。内部结算中心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认同和采纳。

但是,对结算中心的“打压”一直没有停止,谴责的声音也来自诸多方面:①结算中心没有合法地位。结算中心的运作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业务。对于结算中心来说,最“致命”的规定是1998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强行要求企业通过本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已经办理的必须清理。各商业银行不得与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办财务结算中心。”②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有案例证明,结算中心是集团这个大股东掏空上市子公司资金、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罪魁祸首”。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实行“五独立”,结算中心是被“排查”的重要方面。③在结算中心方式下,集团所属的成员企业资金被上收,处于被严密监管之下,难免会使子公司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受影响而产生反感、抵触情绪。因为诸如此类的理由,使得现实中集团结算中心总是不能“光明正大”地开展工作。前不久,笔者调研了一家集团公司,发现其结算中心运作成效显著,当我向集团财务主管建议应该好好总结一下结算中心的经验时,她感慨地说:“由于法规上的抵触,结算中心只能干,还不能说。”她的话可能道出了财务实践中的最大尴尬与无奈。

结算中心运行的尴尬决不在结算中心本身,而是源于其运行环境的尴尬:

一是法规的冲突。人民银行的通知是对结算中心明令禁止的。可是以下法规制度又让企业左右为难:①2000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规定“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②1997年10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要根据资金性质、额度大小等情况,建立必要的资金调剂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资金活动”。③2001年4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④税务总局规定对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收取所得税,拆人资金的企业也可以不超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抵扣应税收入,这是否承认了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合法性呢?

二是结算中心运行方式被指责为“资金账外循环”。从操作上看,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建立和运行绝对是银企密切合作的结晶。几乎每家大小商业银行都盯住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网络结算业务和资金适时划拨业务。资金结算中心与协作银行签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银行在结算业务指导、储蓄网点、数据存储、授信融资等方面的优势完成结算中心的各种职能。可以说,结算中心每笔资金的运营都在银行系统内部完成,结算中心的资金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电子划汇系统,这实际上就是银行自身的业务。结算中心不可能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银行账户和统一归口结算账户管理。笔者不理解这样的业务怎么会与“资金账外循环”、“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相提并论呢?

三是资金结算中心是否损害子公司的独立性问题。首先笔者要说明的是对于抱怨集团结算中心捆住了手脚、压制了积极性的子公司(管理层),我们首先应该能够表示理解,过年拿到红包的小朋友大都不情愿把从亲朋、长辈那里得到的压岁钱交给自己的父母,更没有几个年轻人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给自己的父母“统收统支”或“委托理财”。关于独立性,结算中心在集团内部进行的资金业务实际上属于关联交易。我不否认关联交易有时候是“坏东西”,但是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商品经营,“关联交易”和“内部转移价格”属于“中性词”,重在规范,而不属于“贬义词”,未受到法律禁止。关联交易与独立性、“五分开”不是对立的,更不是矛盾的。能够达成规模经营、低成本扩张、资金零沉淀与零在途、锁定风险、提升整体价值的“关联交易”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决策与管理的追求。据笔者所知,美国GE公司每天下午五点都将全球销售收入回到公司统一的银行账上,每天的资金通常有数亿美元。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的难得案例。我知道GE主要是通过其财务金融公司运作的,没有什么“结算中心”。但是那些遍及全球子公司怎么能心甘情愿地把收入交给母公司“统收统支”?难道就不遭遇所属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性”、经营的“积极性”问题?

提及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内部结算中心应该在集团整体战略下在资金上尽量保证子公司有效益的资金需求,但对不符合战略、低效或无效的资金需求必须管制。作为教学科研人员,笔者总是坚信财务理论:一个公司没有对现金流量的筹划能力、控制能力,就谈不上什么财务管理。不管社会如何变化,集团财务始终必须关注和实现资金周转的高速度、资金的低成本、资金的规模效益和风险控制。我衷心希望履行集团财务基本职能的制度装置(结算中心)能够早日摆脱“只能干不能说”的尴尬,大大方方地走到管理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