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例6篇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文1

    建立并实施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改制,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工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年老退休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1年以上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本人,下同),均应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一)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职工、从业人员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本企业或本经济组织的缴费基数;职工或从业人员可根据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也可由私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从业人员协商,在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100%、150%、200%、250%、300%的档次内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档次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核定一次。

    (三)缴费比例,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私营企业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4%-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4%缴纳,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同时相应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或原国有、集体企业等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其缴费比例暂不作变动。

    个体经济组织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四)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嫁给职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中划入。

    (三)职工、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从业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五)过去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自谋职业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私营企业职工或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国有、集体等企业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职工、从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按规定发给职工、从业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女个体工商户本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和女从业人员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其退休养老年龄条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次年起,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后,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税务部门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通过进区入户大走访,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广泛征询意见建议,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加强社区和基层组织建设,为大建设、大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组分工

拟分成5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由1名局领导带队,负责联系1个片区(具体分组见附件)。

二、活动安排

1、宣传启动(9月25日—9月30日)

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活动精神,与社区对接,了解社区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社区张贴、发放《致社区居民的一封信》,引导社区居民踊跃参与。

9月29日,副主任带领工作组成员深入社区开展宣传和走访活动,广泛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了解社情民意。

2、调研摸底(10月1日-10月20日)

10月中旬前,各小组根据分工,分片区深入社区开展社情民意大摸底、矛盾纠纷大排查、政策法规大宣讲。根据社区排出的入户对象具体名单进行大走访,走访对象主要为特困户、户、拆迁户、低保户和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老模范,也可随机入户进行走访。走访的主要内容:了解居民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排查掌握矛盾隐患;了解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走访期间,各小组选择在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征求意见箱,留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居民反映问题。

10月13日,发放《社情民意调查问卷表》,开展民意调查,确保收回有效问卷50份。

10月14日,开展一次规划政策法规进社区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宣传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大滁城”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建设成果。

10月15日,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社区居民、党员干部、驻区单位等各方面代表(20人左右)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0月20日前后,会同社区对群众情况进行摸排,开展一次市领导现场接访活动,由贾朝峰副主任、工作组成员、相关人员参加,面对面地接待来访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

3、梳理分析(10月20日-25日)

10月23日前,各小组对调研摸底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文字材料。

10月25日,召开会议,听取各小组情况汇报,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会后,各小组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矛盾化解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4、解决问题(活动期间)

各小组根据制定的矛盾化解和解决问题工作方案,对群众反映的个性问题,能够解决的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和思想疏导、感情沟通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认真梳理汇总,并开展专项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提出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构建长效机制。把紫薇东村社区作为局党总支长期结对共建单位,指导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定期帮助社区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帮助社区完善各项制度,建立社区发展的长效机制;把紫薇东村社区作为局机关基层工作联系点,定期到社区开展调查研究,检验各项工作各项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

5、总结汇报(10月28日前)

活动结束后,各小组对活动开展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进行梳理汇总,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做好下一步“大滁城”建设、社区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提出建议,报工作组后,形成工作组的调研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四、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三民”工程大走访活动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基层群众、提升工作能力的实际行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局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参加,各工作组同志要深入群众、解决问题。活动期间,各组要确定专人,建立走访台账,记好民情日记。

2、要务求实效。局机关全体人员要进一步熟悉掌握政策,吃透政策精神,真正把政策送下去、把建议带上来。要增强群众观念,体恤民情,真心实意为基层群众办一批好事、实事,真正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文3

一、工作职责

(一)企业注册局

1、负责全县企业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等工作;

2、负责对工商所抽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3%-5%的比例随机进行核查。

(二)工商所

1、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抽查活动;

3、负责对县局要求必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

4、依法查处在抽查、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注册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发至各工商所,工商所负责认领。

(二)各工商所对新认领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辖区新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差异化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主要是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每月的抽查情况务于月底前抄送企业注册局存档。

(三)企业注册局在变更登记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局长签批后转交相关科室、工商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企业注册局存档。

(四)对在抽查或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所依法进行查处;案情重大的,可由县局统一安排相关科室、直属局协助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登记注册材料,核准登记各类市场主体。

(二)各工商所要依法监管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认真开展抽查、核查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三)相关科室、直属局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意见解释

本意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①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②本意见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区人民政府、镇办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自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起满5年的;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属布置阶段性工作且工作已经结束的;

(六)其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清理工作分工

对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清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各镇办负责本级政府和其作为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年5月26日开始至年9月1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26日至5月30日)。

本方案第五部分规定的各清理主体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及时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31日至8月25日)。

1.初步审查阶段(5月31日至7月15日)。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提请审定阶段(7月16日至8月10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其中,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提交本级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8月11日至8月25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或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8月26日至9月15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其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镇办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定期对各清理主体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清理主体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临时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拨出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清理主体除组织各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局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

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各清理主体的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将负责人员情况及联络方式于年5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局,各镇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每阶段结束后2日内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进度。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个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文5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98年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范文6

一、实施就业援助特别计划

(一)实施困难企业停工保障

根据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环保要求,对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吸纳就业岗位较多的困难企业,经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职工停工计划,在停工期间,经相关程序认定,给予停工企业每人每月240元的停工保障补贴。停工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负担50%。

(二)加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力度

本区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府发15号)、《关于促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府研[4]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即对税基在本区、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保和镇保)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贴。同时,加大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净增就业岗位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力度,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岗位1年以上的,按稳定就业人数追加10%的补贴;企业本年度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实际缴费人数大于上年度,对净增人数追加20%的补贴;企业使用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员,给予企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负担50%。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实施就业援助员与社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就业援助计划,对“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出现一个(户),安置一个(户)。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按照《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8]36号)执行,给予每人每月280元的就业补贴。本区农民和征地农民实现跨区就业,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7]9号)执行,给予每人每月140元的跨区就业补贴。

(四)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行区促进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府办发[7]35号),对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加强创业培训服务和提供资金扶持。积极贯彻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帮助成功创业600户,带动就业3000人。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创业园区。

(五)深化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帮企业、保就业、保和谐”的工作要求,全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企业、深入社区,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政策知晓率,推进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积极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不定期开展“关注民生、促进就业”招聘活动。

二、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六)鼓励困难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

为鼓励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恢复生产作劳动力技能储备,在停工期间组织停工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培训后鉴定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

(七)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参加技能培训

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城镇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府办发[6]74号)精神,对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

(八)鼓励应届大中专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积极开发适应大中专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对本区户籍未实现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参加培训期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九)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

为鼓励区内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用工培训意向,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就业率,对推荐培训合格学员上岗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十)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

为进一步缓解青年就业压力,适当延长青年职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需要及见习人员意愿,在原来见习期限上可延长3-6个月,但包括延长期在内的见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期间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享受,基地带教费及见习学员交通费补贴按《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办发[7]53号)执行。

(十一)鼓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对本区企业组织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实施市场监控特别计划

(十二)实施企业裁员报告制度

本区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企业做好裁员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控制度

建立联系企业、服务企业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网络,及时了解企业用工和培训意向、待岗转岗裁员等计划,及时化解企业劳资纠纷。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动态分析企业招退工和失业登记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月报制度。

(十四)扶持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

进一步扶持本区人力资源中介园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免费介绍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就业服务奖励。积极拓展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服务效能。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采取有力措施整治和打击非法中介,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十五)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资金,对规模性净增本地劳动力就业岗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组织健全、安全生产有序、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年底实施表彰奖励。年奖励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

本意见自年1月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届时视经济情况和就业状况,调整、延续或终止相关政策。如与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按上级部门政策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