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例6篇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文1

2018年,第一纪检监察室在县纪委、监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纪委的指导下,按照县纪委十五届一次、二次、三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紧紧围绕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这个目标,进一步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是加强对执纪审查人员的全面监督。安全是执纪审查工作的生命线,是重大政治问题,事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事关全面从严治党。要牢固树立执纪审查首保安全,安全重于泰山,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执纪审查出了安全事故,一切都是零的理念,确保办案人员时刻保持清醒警惕,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现了办案安全零事故、办案人员零违纪。

二是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2018年1月至10月,共初核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22起,待查1起,立案25件26人(其中1-4月立案14件14人,5-10月立案11件12人),结案21起。其中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类案件2起、违反组织纪律类案件3起、违反工作纪律类案件1起、违反廉洁纪律类案件9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类案件11起。给予党政纪处分21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严重警告2人,警告18人。组织处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1人。追缴违纪款9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

二是领导重视,先行先试,完成县监委首例留置案件。2018年5月至8月,经市监委指定,承办我县首例留置案件。在案件调查中,县纪委、监委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思路明确、措施过硬。根据县监委批准,我室果断对涉嫌单位行贿犯罪问题的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南池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杨宝忠进行留置谈话,充分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搜查等措施,发现杨宝忠在任职期间,为请托曲阜市委领导袁某某、陈某某协调办理各项手续,送给其房产、现金等款物,涉案总价值300余万元。现已对杨宝忠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待市监委批复后,对其及时做出处理。

2018年10月,根据县监委批准,我室协助第二纪检监察室对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的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新军进行留置谈话,充分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搜查等措施,发现 新军利用职务之便,在 社区服务中心、 供电所东侧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向开发商 某某索取房产2套,涉案总价值 84800元。现已将 新军受贿一案查清并移送起诉至 县人民检察院。

三是及时处理,保障时效,圆满完成上级交办要结果案件。截止目前,收到中央巡视组要结果案件2件3人、收到省信访局要结果案件1件1人、市纪委要结果案件1件1人,均已按期办结并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做好与上级机关的回复工作和上访人的回访、沟通工作,真正做到息诉、罢访。

四是督促指导所联系单位部门、镇街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发生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案件执纪审查和问题线索处置上报工作,我室督导联系镇街均有立案案件,无空白镇街,其中  街道党工委立案5件、结案5件, 镇党委立案5件、结案5件。

五是为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积极参与上级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抽调业务骨干 参与市纪委、监委进行审查、调查工作105天。通过上述“以干代训”方式,既学到了办案知识,开阔了眼界,又提高了业务水平,展现出过硬政治素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受到了市纪委、监委领导的一致好评。

六是搞好科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中注意维护大局,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中注意分清职责,掌握分寸,做到“站好位不越位、站对位不错位,只补台不拆台,背后决不做小动作”。

八是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期间信访维稳工作。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针对全国两会、 国庆假期等重要时间节点的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党委政府对重点对象进行维稳。

九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研究理解的不深不透,个别地方把握的不够准确。

二是执纪审查工作中,在不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突破重大问题的方法不多,能力不足。

三是在“三转”之后,虽然时间和精力有了,但是在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学习方面机会较少,存在着专职而不专业的情况。

四是在执纪审查期间,参与上级机关查办案件时间较长,存在办案人员不足、遗留问题线索较多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在确保执纪审查首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对已初核的8件线索进行执纪审查,按时间节点完成执纪审查工作,确保执纪审查工作继续保持办案安全双零目标。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文2

为努力把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锻造成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铁军,十二届省纪委三次全会作出了“把2019年作为干部队伍建设年”的部署,二届市纪委四次全会作出了“深入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的安排,根据省纪委精神,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相关单位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十二届省纪委三次全会,二届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以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政治任务,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履职能力,全面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为确保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目标要求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以“讲政治、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主题,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围绕增强政治素养、加强能力建设、打造过硬队伍、突出正向激励、强化从严管理“五个”方面,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补齐知识能力短板,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铁军队伍。

三、方法步骤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从2019年3月开始,到2019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3月上旬)

3月上旬,召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XX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实施方案》,就开展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责任分解、完成时限等进行明确,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3月下旬至10月)

(一)增强政治素质

1.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会学习的首要任务。利用“新时代干部讲习报告会”、“主题党日”等活动载体,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维护者。

2.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格规范“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常态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

3.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到XX“中华苏维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旧址”、“鸡鸣三省”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开展重温入党誓词、过集体“政治生日”的红色文化教育活动。

(二)加强能力建设

1.加强调研能力。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一线对纪检监察干部伍建设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围绕选人用人、履行主业主责、内控机制建设,以及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履职能力水平、担当精神和斗争精神、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2.强化业务培训。制定《市纪委市监委2019年干部教育培训方案》,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学习教育平台,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教育,开展好纠正“四风”、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3.提升履职本领。开展监督检查、巡察、审查调查、办案安

全业务知识测试等业务比武活动,实施2019年本级和下级质量评选活动并进行通报。以测促学、以比评学、以评促学、以学促用,创新思维解决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不断升纪检监察干部实战能力。

 4.增强实践锻炼。把上派下挂、跟班学习和传帮带作为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对新调入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参加信访接待、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扶贫联系点威宁县板底乡担任村第一支书,助力脱贫攻坚。

5.加强交流轮岗。2019年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室与室、室与组、组与组之间进行轮岗,轮岗锻炼促进干部多岗位履职,能力得到全方位展示。

(三)打造过硬队伍

1.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聚焦主责主业,健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委机关内设部门、委机关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

注重日常了解,多角度考核干部。

2.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完善县(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国企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流程,加大委分管审查调查工作纪委副书记(副主任)异地交流力度。

3.选准用好业务干部。有计划地新进一批熟悉经济、法律、金融、审计、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选拔一批有基层实践经验的领导骨干充实纪检监察队伍。

4.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领导集中开展一次纪检监察系统优秀年轻干部调研,探索建立优秀年轻干部持续发现、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委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分类别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巡察人才库和咨询专家库,积极培养打造一批领军型、复合型纪检监察专业人才。

5.实施问题会商座谈。召开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大中专(高中)院校及国企纪检监察、党风政风监督、扶贫民生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一案一整改专题民主生活等工作座谈会,共商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与派驻机构的关系,按照“室管县区、组管部门、室主协调、组助实施”原则,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室组一体、合力推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市直部门党组织所属单位纪律监督,中央和省驻毕单位、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的联系沟通协作等机制。

(四)突出正向激励

1.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评选推出一批纪检监察战线先进典型。

2.注重干部人文关怀。班子成员及各内设部门负责人要采取适宜的方式,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找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问题,结合实际建立关心干部职工家属调动、就医、就学机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做好因公牺牲、英年早逝干部家属和家庭有特殊困难同志的关爱帮扶工作。

(五)强化从严管理

1.落实主体责任。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负总责,要对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落细落实。

2.强化内部督查。组织开展2019年的内部督查工作,推动精准发现和全面整改问题,督促被督查的单位更好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

3.健全内控机制。修订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禁止性行为规定,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等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运用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开展大排查,找准风险点,及时研究提出对策。

4.强化警示震慑。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汇编案例剖析材料和忏悔录、召开纪检监察系统“一案一整改”内部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进一步严明纪律底线。

5.举办纪检监察开放日。举办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新闻媒体等参与的纪检监察开放日,推介纪检监察工作成效,接受社会监督,听取意见建议。

6.严查违纪问题。坚持刀刃向内,常态化打扫庭院,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坚持“零容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坚决予以惩处。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1月至12月)

1.建章立制。要根据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在全面梳理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废止一批过时制度,完善一批具体制度,出台一批务实管用制度,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

 2.总结提升。及时对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归纳提炼干部队伍建设年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抓好成果转化,向省纪委上报工作情况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主要领导是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年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督导。委班子成员要分片联系下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联系的派驻(派出)机构、国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综合督查部门要强化对本级分解责任部门的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三)做好宣传。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干部队伍建设年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市纪委市监委干部队伍建设年计划时间和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市纪委市监委干部队伍建设年计划时间和责任分解表

具体阶段(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人)

完成时限

备注

1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3月上旬)

召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XX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工作实施方案》

组织部

办公室

宣传部

3月上旬

组织部负责方案,办公室会务,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

2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3月下旬至10月)

突出政治理论学习

组织部

机关党建办

长期坚持

组织部负责教育培训,机关党建办负责其他工作。

3

强化基层组织建设

机关党建办

各党支部

长期坚持

3月底前,完成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排查评估工作。

4

开展红色文化教育

机关党建办

各党支部

7月

具体阶段(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人)

完成时限

备注

5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3月下旬至10月)

加强调研能力

委领导

研法室

长期坚持

   3月底前,确定委领导调研的课题。

6

强化业务培训

组织部及相关业务室

长期坚持

7

提升履职本领

党风室

市委巡察办

案管室

审理室

   5月开始,党风室、巡察办、案管室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巡察、审查调查和办案安全业务知识测试等业务比武活动。审理负责案件质量评比事宜。

 

8

增强实践锻炼

组织部

机关党建办

长期坚持

9

加强交流轮岗

组织部

4月

具体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人)

完成时限

备注

10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3月下旬至10月)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组织部

6月份

11

选好配强领导班子

组织部

长期坚持

   3月底前,完善县(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国企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流程。

12

选准用好业务干部

组织部

 

长期坚持

13

培养优秀年轻干部

分管组织人事领导

案管室

市委巡察办

调研法规室

组织室

 

 

6月份

  分管组织人事委领导

负责干部队伍建设专项调研,研法室、组织部负责联络服务。案管室负责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巡察办负责建立巡察人才库,研法室负责建立咨询专家库。

 

具体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人)

完成时限

备注

14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3月下旬至10月)

实施问题会商座谈

组织部

党风室

  四室

办公室

干监室

监督检查室

5月

召开派驻纪检监察组、党风政风监督、扶贫民生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一案一整改专题民主生活等工作座谈会。

 

15

 

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组织部

长期坚持

16

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组织部

机关党建办

 

机关党建办设负责评选推出一批纪检监察战线先进典型。

 

 

具体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人)

完成时限

备注

17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3月下旬至10月)

注重干部人文关怀

委班子成员、各内部机构负责人

组织部

第十纪检监察组

第十一纪检监察组

机关党建办

长期坚持

委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负责日常关怀。组织部负责建立关心干部家属调动机制,第十纪检组负责建立关心干部家属就学机制,第十一纪检组负责建立关心家属就医机制,机关党建办负责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18

落实主体责任

干监室

6月前

19

强化内部督查

干监室

4月底启动

20

健全内控机制

干监室

5月前

21

强化警示震慑

干监室、宣传部

长期坚持

22

举报纪检监察开放日

宣传部

10月

23

严查违纪问题

干监室

长期坚持

24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

(11月至12月)

建章立制

办公室

研法室

11月至12月

25

总结提升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文3

今天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我受局党组的委托,向大会报告20*年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0*年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和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七次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一、20*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以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为主线,全面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年初,局党组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领会精神,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明确任务,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部署了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了全年我局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即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中心任务,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立足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抓巩固、抓落实、抓提高,严明党纪政纪,维护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并制定了工作内容、基本步骤、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2月17日召开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传达了中纪委和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部署了20*年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8月9日,又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根据国家总局和市委的要求,总结上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市纪委组织开展的《实施纲要》和《学习纲要》知识竞答活动中,局党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的优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纪检组、监察处安排专人具体抓,局领导带头学习、带头参加答题。全局108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竞答活动,其中局级干部7名,处级干部24名。参与率100%,优秀率97%。全局干部表现出了较高的政治觉悟。在这次“学习纲要”活动中,我局纪检组获得了全国优秀奖。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重新制定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并以局党组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处室、各单位。同时,还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进行了任务分解。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和“两手抓”的意识。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录用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考核,注重实绩,优中选优,同时加强群众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去年上半年在全局组织的三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8名执法监察员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监察处参与组织招考工作,并进行全程监督。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作中,纪检组和人教处、机关党委共同做好处级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总局《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贯彻<实施纲要>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主要任务分工》。

四是根据中纪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和国家总局的“九条纪律”,制定了本局《工作人员十不准》。去年我局工作人员拒收礼金18000元,退回购物卡金额5000元。

五是建立了《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凡是提拔任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有情况反映的干部,局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处分别进行廉政谈话或戒免谈话。去年一年对提拔的干部廉政谈话10人,对有反映的干部戒免谈话3人。

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约束制度,规范了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了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化,有效地预防了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一是增强工作超前意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规定的处罚浮度范围内,给予监察员的执法处罚权,我局党组十分重视,为了避免执法处罚不公平,煤监分局提出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这既保证了公证执法,同时也保护了监察员。

二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涉及各处室业务的资金需求,财务部门督促业务处室进行计划管理,要求在上一年末作出下一年度完整的工作计划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并严格履行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并由办公室审核、纪检监察处把关。我们还对局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复审,并与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大额资金追踪回访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经费支出原则与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从制度上严格把关,从源头抓起,完善财务制度。比如在合同审批工作中,按我局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必须经纪检监察处、办公室、法规处等处室审核;还主动请市审计局对我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把关,对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做到把审计、纪检监察工作重心前移。

三是认真做好“小金库”的清理工作。根据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开展严查“小金库”问题的通知》要求,局领导十分重视,专门召开局党组会部署自查“小金库”工作,制定了严密的自查方案,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认真自查,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市监察局写出了书面报告。

四是按照市纪委、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关于继续做好全市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清理纠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局纪检组、监察处、办公室对全局在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我们实事求是地将我局现有车辆情况主动向市自律办作了汇报,经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财政局协调,同意本着既按规定清理、又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原则,做好清车工作。同时借清车工作,纪检组明确提出了加强车辆管理的要求,办公室制定了《机动车管理办法》。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集中精力抓好机关队伍建设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一是集中组织学习了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会议和市纪委会议精神,学习国家总局提出的“九条纪律”;二是加强正反典型教育。集中组织收看了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电教光盘,组织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观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举办的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参加了宋鱼水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

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局纪检组、监察处还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访企业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了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力度。

去年,按照国家总局“在全国聘请百名煤矿安全监察廉政监督员”的工作部署,我们从市纪委监察局、产煤区主管部门、国有煤矿企业和产煤乡镇政府,向国家总局推荐的7名人选已被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聘用,并颁发了聘书。

(五)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严把行政许可关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做好我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局党组决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对承担向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对安全评价机构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煤监一室、煤监二室、煤监三室、监管一处、危化处和法规处,都被列入了效能监察的范围。明确纪检组、监察处和办公室要通过听取有关处室的颁证工作情况通报;抽查企业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告知等程序材料;参与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到有关部门和企业走访、座谈,听取各方面对我局颁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法,对有关处室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把关。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进行监督。

局党组还对此项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二是要认真学习,把握政策;三是要严格要求,严肃纪律。

去年,共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5个,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4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个。经过召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现场检查和调查,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基本做到了依法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

(六)高度重视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积极办理群众来信

为提高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去年5月12日市政府在首都之窗政府网站开通了“政风行风热线”。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所有来信统一签收,主要领导批转到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限期办理,办理完毕统一回复。

到目前,我局共接到群众来信19封,其中建议类信件7封、咨询类信件5封、举报类信件1封,因非本局职责范围事项合理退信6封。所有签收信件均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回复。

(七)认真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问题的清理纠正工作

8月份,中央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在规定时限内集中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市纪委要求,我们局认真开展了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登记清理工作。

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组织局务会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会议进行动员。纪检组、监察处及时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进行宣讲,将《通知》挂在局内网上广泛宣传,制作调查表,7位局领导带头、全局69名、预防中心39名工作人员都逐一签名表态,并将调查表存档备查。经过登记调查,目前没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煤矿有投资入股问题。

二、工作中的特点及体会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贯彻执行中纪委廉洁从政的“五条规定”和局党组提出的纪律要求为主要内容,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精神,注重抓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问题,结合实际抓落实。

二是以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导,认真制定并落实局党组提出的《实施办法》和《任务分工》,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

三是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了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先进性教育的主要内容,加强了纪律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以贯彻执行国家总局提出的“九条纪律”,结合实际抓好队伍廉政建设为切入点,局党组对“九条纪律”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我局监管监察人员的“十条纪律”要求,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五是以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要形式,工作中注重抓过程,抓重点,重实效,促进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二)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一是局党组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局党组成员带头学习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二是注重抓基础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注意从抓教育入手,关口前移,重点在建立健全制度上下功夫,立足从源头上抓预防。对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如资金的使用管理,陆续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局党组结合重点工作提出的要求,为我们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来进行。在工作中我们注意结合本局的工作性质、职能、任务和特点,来研究探索教育、制度、监督惩防并重的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强化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推进我局的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20*年工作思路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坚决维护党的纪律。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坚决维护。

二要继续围绕全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这个中心任务,组织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文4

2013年全镇所有村(居)“四廉强基工程”实现全覆盖,不断强化村(居)廉政组织、廉政阵地、廉政文化、廉洁村官建设,实现有廉情工作室、有廉情展示室、有便民服务室、有村务公开栏、有文化宣传栏,村(居)干部发展本领强、致富能力强、服务群众强、创先争优强、廉洁自律强“五有五强”目标,进一步推动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序时进度

5月:召开全镇“四廉强基工程”推进大会,各村明确专职责任人;全镇各村(居)完成“廉政组织、廉政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廉洁村官相关制度;

6月:山阳村、徐庄居委会、郭贝村完成廉政文化建设;

7至9月:丰收村、严渡村、合兴村完成廉政文化建设;

10至11月:万集居委会、草泽居委会、董集村完成廉政文化建设;

12月:镇纪委组织廉洁村官考评,并整理资料迎接县纪委考评验收。年底,全镇各村(居)“四廉强基工程”建设达标,其中山阳村、徐庄居委会、郭贝村创建成县级廉政文化示范点。

三、主要内容

(一)廉政组织建设具体内容

1、思想高度重视。各村(居)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两委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我镇年初印发的《四廉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及本推进方案,宣传实施农村村(居)“四廉强基工程”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成立廉政组织。落实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联络人,明确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健全村(居)纪检工作网络,由村(居)党总支推荐一名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纪检委员,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二)廉政阵地建设具体内容

1、设立“廉情工作室”。在村(居)“两委”办公场所挂“廉情工作室”门牌,内设村(居)纪检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职责和权利要上墙。

2、建好村(居)便民服务室。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设置标志牌。要有一部为民服务热线电话,建立一套完善的便民服务制度,服务事项、工作纪律、领导小组名单、值班表及联系电话等公布上墙。要有便民服务登记簿,实时登记群众来电、来访及交办处理情况。

3、规范“两务”公开栏。各村(居)在醒目位置设立规范化的党务村务公开栏,结合实际,及时公开村(居)党务、村务、财务等工作情况,同时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廉政文化建设具体内容

1、建设“廉情展示室”。在村(居)“两委”办公场所单设一间“廉情展示室”,采取图文并茂的精美展板,向群众直观地展示本村(居)近年来勤政廉政建设成果。

2、有条件的村(居)可以设置“勤廉触摸屏”。各村(居)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在村(居)便民服务室或“廉情展示室”设置“勤廉触摸屏”,宣传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开村(居)干部年度目标考核责任状、勤政廉政承诺书、村(居)集体“三资”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结果、村(居)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指标完成情况等,放大群众的知情权,扩大群众的监督范围。

3、设立廉政书屋或廉政书架;

4、建立廉政文化宣传栏(定期刊出党风廉政教育知识,展示廉政图片,廉政信息等);

5、有条件的村(居)可以设置以廉洁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景观长廊或橱窗、廉政文化墙,结合本村实际,可采用格言、警句、宣传画、标语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廉政文化活动(如举办廉政文艺小分队演出等活动)

6、开展党员集中教育活动(如上廉政党课,参观教育基地,观看电教片,召开民主生活会、学习会、交流会等);建立廉政教育培训档案(年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记录簿、培训图片资料)。

(四)廉洁村官建设具体内容

1、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承诺、诫勉谈话、离任经济审计和个人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十项监督制度。

2、配合镇审计监督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会审,确保每三年轮审一次。实行村(居)主要负责人任期例行审计、离任经济审计。开展“村站联动勤廉点评会”活动,强化对村(居)干部勤廉建设考评结果的运用,严格奖惩、严格问责。同时,将村(居)干部评廉、审廉、考廉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村(居)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督查考评

1、镇纪委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村(居)“四廉强基工程”重视程度不够或敷衍塞责的村,要及时对村(居)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场所设施不健全、台账资料不完善、监督活动开展不正常、工作推进缓慢的村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到位。

2、镇纪委每月28日前对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进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一次,将督查结果在全镇通报。

3、7月初,组织一次“四廉强基工程”建设现场观摩会,总结经验,部署扩面推进工作。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文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时间】:20xx-10-11 12:40:00【作者案件检查室 【来源】:【点击】:40960

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范文6

一、全市纪检监察组织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除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外,共设基层纪检监察组织85个[其中:派驻纪检组14个、派驻监察室12个,纪工委4个、内设监察室2个,镇纪委、监察室各8个,市机关(公司)单位纪委、监察室各15个,未设纪检组(纪委)的单位内设监察室7个],共配备纪检监察干部169名。具体如下:

1、市纪委、监察局机关

根据2001年市委核定的《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市纪委、监察局设置七个室:办公室(与监察综合室合署办公)、教育调研室、室(市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纪委、监察局核定行政编制41名,目前在编干部34名,其中副处职干部1名、正局职干部2名、正局级干部1名、副局职干部9名、副局级干部6名(包括2名退二线干部)、副主任2名、副股级干部8名、科员4名、长期病假1人保留正股级干部待遇。附属编制5人(其中1名为国家干部身份)。另外,借用干部3名。

干部平均年龄39岁,研究生学历3人、本科学历25人(其中全日制本科7人)、大专6人。

2、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工作室

根据省委、省纪委及*市关于乡镇纪检监察资源重组的意见,市委出台了《关于各镇纪检监察资源重组的实施意见》(吴发[2008]35号),成立松陵、盛泽、震泽三个纪检监察工作室,为副科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7名,其中主任3名、副主任6名。目前到位14名干部,其中正科长级干部3名、副科长级干部3名,正股级干部8名(其中4名为行政选聘制干部)。

3、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目前,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部门共有14个,其中实施纪检组、监察室双派驻的单位有12个: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外经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水产局、市体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事局;实施纪检组单派驻的单位有2个: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

目前,配备的14个派驻纪检组长同时兼任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领导的有7人,纪检组长中由市纪委机关转任的有5人。12个派驻监察室配备主任6名,其中4名由单位中层兼任,另外2人虽未兼任中层职务但主要精力在兼管的其他方面。

4、乡镇纪委、监察室

目前全市下辖9个镇级建制,由于汾湖实行镇区合一,故日常管理为8个镇级纪委、监察室。目前8个镇纪委书记全部配备到位,并均担任镇党委副书记;所配备的8个镇纪委副书记全部为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市纪委机关干部转任的有1人。实行镇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后,各镇专职纪检委员人数有所减少,为11人。

5、市机关单位纪委(同时内设监察室)

一般在设党委的机关单位设纪委和监察室,共有15个: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文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局、市城管局、南邮*学院、商业资产经营公司、供销社。

目前,已配备14名纪委书记,其中有4名同时兼任所在单位行政副职,有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机关干部转任;同时配纪委副书记5名;设纪委同时设监察室,配备监察室主任8名。

6、两个开发区、市级机关、丝绸市场纪工委

目前设纪工委4个,分别为*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东方丝绸市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两个开发区纪工委为副处级建制(两个开发区的监察室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市级机关纪工委为副科级建制,东方丝绸市场纪工委为正科级建制。

*经济开发区目前配备一名纪工委副书记,由一名监察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另配科长一名。汾湖经济开发区配备一名书记为党工委副书记,一名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两名副主任和三名科长。市级机关纪工委配纪工委书记一名,由机关党工委副书记兼任。东方丝绸市场纪工委由于刚刚完成机构升格工作。

7、未设纪委、纪检组的市机关单位内设监察室共有7个:市政府办、市统计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目前只有旅游局尚未配备监察室主任。

二、我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须解决的问题

纪检监察干部一向以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得到市委、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干部配备方面的问题

1、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中层干部出现断层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现象。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核定为编制41名,但一直未配足使用,目前由于工作室建立调出人员等原因在职34人。一方面,工作量的增加导致部分室人手紧张,不得不外借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干部的培养出现断层现象,目前在职的副主任共6名(其中4人为副主任科员),大部分副股级科员的任期未满2年。

2、市级机关各监察室干部兼职现象突出。目前,机关各监察室主任、副主任普遍由所在单位行政中层干部担任,大部分为人事、办公室等干部。由于兼职情况比较普遍,一定程度上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而且对中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跨部门交流有一定影响。

3、干部配备没有完全到位。有的部门纪检岗位尚未配备到位,有的地方纪检书记不分管纪检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平时开展纪检工作人员和力量比较少,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落实。

(二)干部提拔交流方面的问题

1、市纪委干部岗位交流渠道比较单一。一是出口比较单一。一般交流、轮岗出市纪委机关的干部除纪委副书记去其他单位担任党委书记或局长外,其他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的发展面不够宽。二是交流速度较慢。2006年以来,共交流出3人,占纪委干部总数的比例较低,导致在纪委机关工作时间过长,目前在纪委工作10年以上的干部有15人,其中5名工作15年以上;5—10年的有5人。同时,委局内部人员交流也不是很大,很多同志都是多年从事某一项纪检工作。

2、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职务晋升的渠道不畅。从总体上说,近年来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获得提拔的先例并不多,主要表现有以下二种情况:一是镇纪委副书记晋升纪委书记的渠道不畅。大部分纪委书记职位出缺后由镇党委组织委员晋升或由市级机关下派。由于副书记在纪检监察岗位上的晋升渠道不畅,很大程度上影响纪委副书记的工作职能的发挥。二是镇纪委委员职务晋升的不多。近年来,只有一名纪委委员去年底晋升为副镇长。

(三)机构和干部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1、市纪委职能室设置离工作要求有距离。我们现在的室设置是1993年纪委监察局合署时的设置。多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涉及面不断扩大,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也进行了调整,我们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工作的要求。比如,*市纪委已经成立纠风室,而其所布置的工作涉及我们执法室和党风室两个室,有时界限不明确,需要领导进行协调。再比如案件管理工作,按照上级规定需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分开实行综合统一管理,而我们目前只能由纪检监察室承担。

2、派驻纪检组的设置问题。目前我们执行的是1996年市委批复的市纪委关于纪检组的设置的请示,但对目前已经派驻的如水产局、人事局、体育局等单位纪检组没有明确的设置文件,是因人而设的纪检组,同时其监察室按1996年文件都为内设监察室,但目前已经按派驻管理,所以有时与派驻单位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沟通问题。

(四)干部任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10月7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务审批程序〉的通知》,对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中规定的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程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我们市至今未对镇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进行过明确,因此产生:一是市纪委常委会对有关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调整所发挥的作用还不够。二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产生尚不规范。在实际任用中比照市委组织部门制定的镇局级单位任免干部的程序和*市纪委、组织部有关干部任免审批程序来进行,但有时往往不能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进行,特别是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内设纪委、监察室的干部的任用,往往等各单位自行任命后才发现要报纪委同意或应由纪委、监察局任命。

三、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

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一支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关系到能否为建设和谐新*提拔强有力保证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必须与全面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以工作的成效、群众的支持和领导的信任来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一)必须抓紧制定纪检监察干部任用规范,切实加强干部管理

1、制定干部任用程序规范。我们对*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最近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务审批程序〉的通知》进行了研读,发现新修订的程序与2002年下发通知规定的程序更加注重了市纪委常委会的任免建议,这样使纪委对我们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尤其是对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的调整任用可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对我们的工作是十分有利的,因此,我们建议比照此次下发的通知,尽快制定我市镇局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审批程序,尽快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任免的程序规范。

2、制定纪检监察机构规范。(1)规范派驻机构设置。对1996年市委批准的机构设置未明确设立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设党组的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机构的设置。中央纪委1991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纪检机关组织建设提高纪检队伍素质的意见》要求:设立党组的并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领导的部门,应建立纪检组(纪委)或由地方纪委派驻纪检组。目前我市设立党组的单位共34个,已经派驻纪检组的15个(其中国土局现属条线管理),除去人大、政府、政协外还有16个单位没有派驻纪检组(包括7个已经设立内设监察室的单位),其中12个单位已经具备派驻条件(除团市委、妇联、工商联、文联外)。(2)规范市纪委内设机构的设置。近期考虑可增设纠风室,与*市纪委对口承担相关工作;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申请事业编制2—3名,解决部分调入干部编制难处理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力度

1、制定市纪委干部交流培养计划。一般任室主任同一职位满5年应进行交流。同时,加大各室副主任、一般干部的交流、培养和轮岗力度,特别是加大与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室的中层干部交流使用。在市纪委机关内部也要建立干部轮岗和竞争上岗的机制。

2、加大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干部配备力度。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纪委、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机构改革中市级党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关问题方案的请示〉》精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2人,市级党政部门设纪委的不少于2人(公安局纪委不少于3人),其余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1人。派驻和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不受部门内设机构限额的限制,其人员在各部门单位总编内单独列编,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在干部配备中,尽量避免所在单位挤占编制现象,特别是应减少派驻监察室干部兼任所在单位行政职务现象。在干部配备中,可考虑加大市纪委机关干部下派担任市级机关各纪委、纪检组和各镇纪委负责人的力度。

3、配足配强委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一是加大培养力度。要多岗位培养干部,要通过有计划培训、有目的的交流挂职等手段,大力培养干部,使他们早日成为复合型的纪检人才。二是注重补充委局机关优秀干部任室主任一级干部。要注意发现和选择具有复合素质的优秀年轻干部,通过培养、锻炼,及早充实到室主任一级岗位上,使纪委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打造创新、开拓的工作局面。三是在全市公务员范围内择优选调年纪轻、学历高、工作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委局机关。

(三)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力度,全面确立以工作谋地位的氛围

1、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力度。要严格制定效能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按照岗位责任制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提出明确的要求,考核坚持公平、实效、规范原则,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群众自评与领导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注意加大对工作突出的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拔使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