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申报材料范例6篇

分包申报材料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1

【关键词】职称评审 功能设计 管理系统

职称是反映高校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的评聘直接关系到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其教学积极性和学术研究主动性的发挥,但在实际职称评审过程中,繁琐的申报材料,复杂的业务流程,导致大致重复无效的工作,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偏离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点,降低了工作效率。随着信息技术在办公领域的广泛应用,亟待设计一套适合高校、能够实现职称网上申报、无纸化审核的信息系统,以减轻申报者、专家评委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审中的工作负担,提升职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用户需求分析

日前,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主要划分为申报阶段、审核阶段、评审阶段和审批阶段。申报阶段: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各种职称材料向学校人事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阶段:人事职能部门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同时进行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评审阶段: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评审;审批阶段: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整个职称评审工作主要采用传统工作模式,关联的人员、部门众多,而且申报材料繁多、处理流程复杂,再加上评审时间紧张,申报者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在穿梭于人事、教学、科研等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开具各种证明材料、签字、盖章、打印;人事职能部门加班加点审核资格和各种材料,产生大量重复性劳动;评审专家往往迫于时间紧、材料多等原因,只能直接依据学校的评审标准,草率、简单地进行评判。这种传统运作模式因其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使得大量时间集中于繁杂的申报表格填写和材料的审核,过于强调职称评聘的申报环节和审核环节,而忽视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核心应该是评审环节,而前两个环节中申报材料的汇总与审核都是为评审环节服务的,最终一方面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失去职称评审的公正、公平。基于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对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需求主要集中于:

(1)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之间能够进行实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2)职称申报人员实现在线申报,职称评审反馈信息查看;

(3)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处理职称申报人员的相关事务,实现在线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

(4)评审专家实现在线申报材料查看、考核标准查看、打分、表决等。

2 系统功能设计

根据用户的需求分析,不难发现在职称申报人员、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之间建立一个沟通的平台,解决职称评审中效率和公平是系统功能设计应该考虑的重点。因此,按照用户权限不同划分高校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主要分为行政职能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以及后台管理四个子系统组成,其具体功能结构图如图1。

各子系统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2.1 行政职能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是组织职称评审的关键部门,具体如下:

2.1.1 人事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职称评审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职称评审信息;查看申报者业绩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审核;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组织专家评审;量化统计分值;评审结果公示与上报等功能。

2.1.2 教学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教学奖励情况,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等教学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1.3 科研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科研完成情况,科研级别认定情况等科研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2 评审专家

具体实现在线评审。具体包括:评审标准信息查看;评审材料查看;在线打分等功能。

2.3 申报人员

具体实现在线申报,具体包括:提出申请、业绩材料提交、人事、教学、科研信息等实时核对、公示和结果等信息查看等功能。

2.4 后台管理功能

主要面向系统管理员,实现整个系统基础数据(包括申报者基本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专家信息、人事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等)的管理及维护;实现各种用户身份、密码、访问权限的分配和修改。

作者简介

蔡金伟(1985-),女,河南省南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2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依据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均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时间

20**年度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受理时间为20**年10月16日至20**年10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机构为**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路20号,邮编:*****,电话:*******

三、申报条件

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有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以下简称材料)。

(二)所在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并对材料进行核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公示,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所在单位应将材料报送各区(县级市)或市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再向市高评委办公室报送材料并缴交评审费。

五、有关要求

(一)今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必须使用省人事厅20**年制定的新版《**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格。凡未采用20**年新版评审表的,评委会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材料名称及份数: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证、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4.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原件。

5.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原件。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7.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1份(原件)。

9.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材料各一式1份。

11.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1份。

12.《**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1份。

13.《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一式1份,有关要求见附件1。

14.相片页(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5.《**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三)申报评审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人必须将上述所提交材料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写页码,整册材料包括封面、目录及相应材料。将装订好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提交的《**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19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相片页、《**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不需装订。将不需装订的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3.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材料审核鉴别,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部分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市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要求把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3

山东建筑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xx〕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4

常见案例

某外贸公司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口退(免)税实行免退税办法。该公司2007年6月份购进一批货物(散装),同时购进包装纸箱并依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聘请临时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包装后出口,包装箱不单独计价,出口报关单上只体现出口货物的名称和商品编码,没有注明包装物的名称和商品编码。该公司出口货物所用的包装物能否申报退税?如果能申报退税,那么退税率是否适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对此,该公司办税员在2007年9月26日咨询某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得到答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做包装物的退税进货明细录入时。商品码应录入其出口成品或主产品的商品码,进货数量均输“0”,金额按照购进包装纸箱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录入。

政策规定

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函》(中集协(1997)12号)称,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关单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希望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税问题予以解决。经研究,考虑到集装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三、对1998年以前已出口的集装箱,企业可持有关单证一次性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1998年以前已出口集装箱退税专用报关单时间截止到1998年10月30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分析诊断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不能等同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按当时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委托加工的要求,即必须有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支付加工费,必须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如果单独报关,且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收汇核销单,有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就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否则,就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结合上述案例,该公司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未单独计价,也未单独报关,未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的规定条件;而税务机关却把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视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按照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由此可见,案例中税务机关的答复明显是错误的。触类旁通

1、类似问题

(1)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视同委托加工所耗用的辅助材料

例如,某公司从事国内外贸易,购进货物后需重新包装再出口,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包装物未单独计价,也未单独报关,某市国税局退税部门2009年11月30日错误答复:对于包装物在报关单上单独注明包装物出口商品代码的,应视为包装物单独出口,应按包装物对应的商品代码退税;包装物为随同产品出口,报关单上没有单独注明且能随产品出口的,则应该按照委托加工办理,包装物视为委托加工的一种材料,分别按照包装物或成品退税率办理退税,若不能证明包装物与成品同时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在申报系统中,包装物按包装物的商品代码录入,且备注栏内注明“WT”。

(2)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其他材料未单独报关出口

例如,某鞋类外贸企业2011年5月6日出口鞋子上挂的吊牌是公司提供给工厂的,由包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吊牌不单独报关,也不单独计价,吊牌虽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无法取得相应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因而也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2、解决出口货物所耗包装物不能退税问题的建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包装物或其他材料,单独计价,单独报关,取得包装物或其他材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5

二、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共四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全国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奖。以上表彰有效期为四年,从表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的通知》转发到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通知符合推荐资格的省级色学校,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第四批表彰简讯。各地主管部门不得在表彰推荐过程中收取学校推荐费用,也不得借推荐之机要求学校和学生购买图书资料或参加需收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这一地区的推荐资格。

四、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成立省级“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接收和整理本地区有关“绿色学校”全国表彰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选,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

五、推荐过程要坚持逐级推荐申报原则。“绿色学校”表彰名单必须首先经过各地、市、州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书面确认后,再经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文件和相关申请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配名额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额推荐,其中,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彰名额单独确定,但须经省级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同意,统一报送。

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申报材料要求

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申报材料共包括“20*年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表”和“申报说明材料”。

1.“表彰推荐表”:书面打印稿一式一份。文字要简明扼要。

2.“申报说明材料”包含文字报告、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三部分。文字报告为必须报送的,活动图片和音像资料作为评选参考,如果有图片和音像资料可刻入光盘报送。“申报说明材料”须包括如下内容: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间绿色学校工作计划、实施报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档案文件总目录”及“绿色学校创建大事记”;参加各级绿色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证书复印件;环保主题相关获奖记录;绿色学校活动对外宣传报道说明;各级绿色学校主管部门人员访问记录;学校节能、节水、节电、节约其他资源报告,说明校内控制污染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措施及其取得的效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原始数据,无须上报原始票据复印件)。校园废物处理和校园绿化情况报告;学校在课程实施中落实《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的情况,师生开展环境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的成果。

3.申请表彰学校要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或永久性取消部级表彰申请资格。

八、“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表彰要求

基本条件:

1、申报表彰的学校可以申报“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表彰1名。

2、积极组织本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的校领导、骨干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连续两年从事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3、递交优秀教师表彰推荐表一式一份

九、“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要求

1、申报单位为20*年*月*日前被表彰的省级“绿色学校”优秀组织单位,以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重点是地市和县的基层单位及民间环保组织等;每个省级主管部门最多可推荐5个优秀组织单位;上批已经获得全国优秀组织单位表彰的省级主管部门本届不得再申报;

2、积极参加20*--20*年间的全国性绿色学校主要活动,并在当地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3、递交优秀组织单位表彰推荐表一式一份。

十、“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要求

1、表彰对象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省、市、县环保和教育部门主管人员,第二类为积极参加绿色学校推广工作的民间环保人士(以前获得该项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省级主管机构最多可推荐6名“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

2、基本要求:

(1)积极组织本地区学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具备两年以上绿色学校活动组织工作经验。

(3)曾获得省级绿色学校先进个人表彰。

(4)递交先进个人表彰推荐表一式一份

十一、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请在报送前认真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以下申报要求:

1.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

(1)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表彰推荐函》及所附《表彰申请材料清单》(空表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要求打印稿(盖公章)和电子稿一式一份,同时上交,可通过Email递交);

(2)刊登表彰通知信息的报纸复印件;

(3)转发本通知的省级文件;

(4)地市州级环保和教育部门推荐表彰名单同意函。

(5)20*-20*年下发的省级表彰通知、表彰决定、评选标准文件一式一份。

(6)先进学校表彰申报表、申报材料;

(7)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表彰推荐表。

(8)优秀教师奖表彰推荐表;

(9)先进个人奖表彰推荐表;

2、表彰推荐表中的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要求厅局级公章。必须有所属市级环保和教育部门的推荐文件,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含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分包申报材料范文6

为什么这么难申报?要怎样申报才能获得通过?

申报材料:需一次准备到位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过程中,一般不会给企业修改的机会,一旦看到材料不合格就刷掉。所以企业在上交材料之前,就要做好所有准备工作。

如: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合格就推荐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由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和评审。如果立项审查合格,项目就会获得创新基金支持。

硬性规定:一定要吻合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地址:510070广州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1室电话:020-87682617网址www.gdsti.info)主要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中心要对创新基金规定的硬指标进行审查,如企业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是否合适;项目计划完成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前两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企业项目通不过形式审查的原因,都是因为在某方面不符合审报条件。

技术介绍:必须领先国内同行

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企业论述技术创新点时,需从产品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基本原理、主要结构、生产工艺、性能及使用效果等方面,尽可能地说明项目的技术创新点、创新程度、创新难度,以及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恰到好处地不泄露商业秘密,也需要一定的技巧。

此外,最好以表格方式说明项目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指标的比较。

项目包装:有形式有内容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评审时只看材料,不实地调研,也不会见项目人。项目申报材料是评价项目能否立项的主要依据,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这就呈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

一般中小企业都是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如果只懂技术,不会把技术介绍、创新内容、技术水平等反映在文字上,就可能造成立项几率下降,通不过验收,影响后期资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