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例6篇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2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又迎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现在就让我们好好地规划一下吧。可是到底什么样的工作计划才是适合自己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销售年度工作计划2022,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销售年度工作计划11、根据公司下达的年销任务,月家具销售任务

根据市场具体情况进行分解。分解到每月、每周、每日。以每月、每周、每日的家具销售目标分解到各个系统及各个门店,完成各个时段的家具销售任务。并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提高家具销售业绩。

主要手段是:提高团队素质,加强团队管理,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制定奖罚制度及激励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及各时间段的实际情况进行)此项工作不分淡旺季时时主抓。在家具销售旺季针对国美、苏宁等专业家电系统实施力度较大的家具销售促进活动,强势推进大型终端。

2、商管理及关系维护

针对现有的k/a客户、商或将拓展的k/a及商进行有效管理及关系维护,对各个k/a客户及商建立客户档案,了解前期家具销售情况及实力情况,进行公司的企业文化传播和公司_年度的新产品传播。此项工作在8月末完成。在旺季结束后和旺季来临前不定时的进行传播。了解各k/a及商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期拜访,进行有效沟通。

3、品牌及产品推广

品牌及产品推广在__年至__年度配合及执行公司的定期品牌宣传及产品推广活动,并策划一些投入成本,较低的公共关系宣传活动,提升品牌形象。如“__空调健康、环保、爱我家”等公益活动。有可能的情况下与各个k/a系统联合进行推广,不但可以扩大影响力,还可以建立良好的客情关系。产品推广主要进行一些“路演”或户外静态展示进行一些产品推广和正常营业推广。

4、终端布置(配合业务条线的渠道拓展)

根据公司的__年度的家具销售目标,渠道网点普及还会大量的增加,根据此种情况随时随地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店中店、园中园、店中柜的形象建设,(根据公司的展台布置六个氛围的要求进行)。积极对促销安排上岗及上样跟踪和产品陈列等工作。此项工作根据公司的业务部门的需要进行开展。布置标准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标准。(特殊情况再适时调整)

5、促销活动的策划与执行

促销活动的策划及执行主要在__年_月—_月家具销售旺季进行,第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家具销售促进活动,第二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和竞争对手的家具销售促进活动,灵活策划一些家具销售促进活动。主题思路以避其优势,攻其劣势,根据公司的产品优势及资源优势,突出重点进行策划与执行。

销售年度工作计划2一、对销售工作的认识

1.市场分析,根据市场容量和个人能力,客观、科学的制定出销售任务。

暂订年任务:销售额100万元。

2.适时作出工作计划,制定出月计划和周计划。

并定期与业务相关人员会议沟通,确保各专业负责人及时跟进。

3.注重绩效管理,对绩效计划、绩效执行、绩效评估进行全程的关注与跟踪。

4.目标市场定位,区分大客户与一般客户,分别对待,加强对大客户的沟通与合作,用相同的时间赢取的市场份额。

5.不断学习行业新知识,新产品,为客户带来实用的资讯,更好为客户服务。

并结识弱电各行业各档次的优秀产品提供商,以备工程商需要时能及时作好项目配合,并可以和同行分享行业人脉和项目信息,达到多赢。

6.先友后单,与客户发展良好的友谊,处处为客户着想,把客户当成自己的好朋友,达到思想和情感上的交融。

7.对客户不能有隐瞒和欺骗,答应客户的要及时兑现,讲诚信不仅是经商之本,也是为人之本。

8.努力保持___的同事关系,善待同事,确保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各项职能的顺利执行。

二、销售工作具体量化任务

1.制定出月计划和周计划、及每日的工作量。

每天至少打30个电话,每周至少拜访20位客户,促使潜在客户从量变到质变。上午重点电话回访和预约客户,下午时间长可安排拜访客户。考虑北京市地广人多,交通涌堵,预约时选择客户在相同或接近的地点。

2.见客户之前要多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潜在需求,先了解决策人的个人爱好,准备一些有对方感兴趣的话题,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从招标网或其他渠道多搜集些项目信息供工程商投标参考,并为工程商出谋划策,配合工程商技术和商务上的项目运作。

4.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以备遗忘重要事项,并标注重要未办理事项。

5.填写项目跟踪表,根据项目进度:前期设计、投标、深化设计、备货执行、验收等跟进,并完成各阶段工作。

6.前期设计的项目重点跟进,至少一周回访一次客户,必要时配合工程商做业主的工作,其他阶段跟踪的项目至少二周回访一次。

工程商投标日期及项目进展重要日期需谨记,并及时跟进和回访。

7.前期设计阶段主动争取参与项目绘图和方案设计,为工程商解决本专业的设计工作。

8.投标过程中,提前两天整理好相应的商务文件,快递或送到工程商手上,以防止有任何遗漏和错误。

9.投标结束,及时回访客户,询问投标结果。

中标后主动要求深化设计,帮工程商承担全部或部份设计工作,准备施工所需图纸(设备安装图及管线图)。

10.争取早日与工程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预付款,提前安排备货,以最快的供应时间响应工程商的需求,争取早日回款。

11.货到现场,等工程安装完设备,申请技术部安排调试人员到现场调试。

12.提前准备验收文档,验收完成后及时收款,保证良好的资金周转率。

三、销售与生活兼顾,快乐地工作

1.对于老客户和固定客户,经常保持联系,在时间和条件允许时,送一些小礼物或宴请客户,当然宴请不是目的,重在沟通,可以增进彼此的感情,更好的交流。

2.利用下班时间和周末,学习更多营销和管理知识,不断尝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网查本行业的资讯和产品,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销售年度工作计划3公司的发展是与整个公司的员工综合素质,公司的指导方针,团队的建设是分不开的。提高执行力的标准,建立一个良好的销售团队和有一个好的工作模式与工作环境是工作的关键。作为销售经理,为了我使我销售部门的各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出__年工作计划。

1、销售目标

今年的销售目标最基本的是做到月月有进帐的单子。根据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把任务根据具体情况分解到每月,每周,每日;以每月,每周,每日的销售目标分解到各个销售人员身上,完成各个时间段的销售任务。并在完成销售任务的基础上提高销售业绩。

2、建立一支熟悉业务,而相对稳定的销售团队

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一切销售业绩都起源于有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销售团队是企业的根本。在明年的工作中建立一个和谐,具有杀伤力的团队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

3、完善销售制度,建立一套明确系统的业务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是企业的老大难问题,销售人员出差,见客户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完善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4、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不断自我提高的习惯

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目的在于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

5、在地区市建立销售,服务网点

根据今年在出差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的问题,约好的客户突然改变行程,毁约,车辆不在家的情况,使计划好的行程被打乱,不能顺利完成出差的目的。造成时间,资金上的浪费。

销售年度工作计划41.技能不过硬,话术还有问题。

发现在跟客户交流的时候,方法不够灵活,心急的时候会有点口吃。

2.工作状态不稳定,比如前两天状态不错的时候跟客户聊得非常好,包括打新单时接通率都会高些。

但礼拜三时状态就很差,拿起电话不知道说些什么。脑子一片浆糊。

3.销售意识不强,往往是聊了很长时间的客户都不清楚我到底是要跟他推销什么。

只是从我这里听消息。

4.过分在乎成败,急躁,把握不好分寸,常常在不恰当的时候推销产品或者啰嗦过多,让客户有所反感。

5.自我要求不强,平时业余时间没有充分利用来学习提高自己,总体能力素质不够强。

对于这些问题,我以后努力改正,下面是我的工作计划:

1)对于老客户,和固定客户,要经常保持联系,稳定与客户关系。

2)现在正在尝试各种工作方法,试图找出一种适合自己,使用起来得心应手的方式。

3)控制自己的情绪与状态,尽量保持状态稳定,保持良好的状态。

4)加强销售意识,加强目的性,有计划,有步骤的去和客户交流,戒急戒躁,从容面对挑战。

5)要有好业绩就得加强业务学习,开拓视野,丰富知识,采取多样化形式,把学业务与交流技能向结合。

6)和公司其他员工要有良好的沟通,有团队意识,多交流,多探讨,才能不断增长业务技能。

7)自己多总结工作,看看有哪些工作上的失误,及时改正。

销售年度工作计划5一、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训练。

在__年的房产销售工作中,我将加强自己在专业技能上的训练,为实现__年的销售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行销售技巧为主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确保自己在__年的销售工作中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团结积极的工作热情。

二、密切关注国内经济及政策走向。

在新的一年中,我将仔细研究国内及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为销售策略决策提供依据。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对__年的市场到底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政府是否还会继续出台调控政策,应该如何应对以确保实现__年的销售任务,是我必须关注和加以研究的工作。

三、分析可售产品,制定销售计划、目标及执行方案。

我在__年的房产销售工作重点是__公寓,我将仔细分析可售产品的特性,挖掘产品卖点,结合对市场同类产品的研究,为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计划和任务目标及详细的执行方案。

四、针对不同的销售产品,确定不同的目标客户群,研究实施切实有效的销售方法。

我将结合__年的销售经验及对可售产品的了解,仔细分析找出有效的目标客户群。我将通过对工作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总结归纳出完善高效的销售方法。

五、贯彻落实集团要求,力保销售任务圆满达成。

我将按计划认真执行销售方案,根据销售情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计划,修正销售执行方案。定期对阶段性销售工作进行总结,对于突然变化的市场情况,做好预案,全力确保完成销售任务。

六、针对销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技能,为完成销售任务提供保障。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3

——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精神和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方案》,扎实稳步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步伐,强力提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水平,加快实现计划生育药具工

作职能法制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队伍职业化的目标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到位

——市人口计生委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纳入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切实做到了“五个同步”、“五个纳入”,即同步部署,纳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同步考核,纳入各级人口计生业务综合目标管理;同步规划,纳入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的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纳入优质服务创建工程;同步监督,纳入计生部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廉洁自律的监督机制。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了由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建华同志任组长,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利任副组长,委办公室、财药科、科技科、药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强化了药具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和药具部门经常抓。为加强药具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巴州区人口计生委今年上半年到位药具工作经费2.5万元,保证药具库房建设规范化;平昌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将药管站原为二级预算单位调整为一级预算单位,药具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南江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编委协调,将原定为自收自支的县药具站机构性质更定为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通江县人口计生委安排专项药具经费,为乡镇、社区配备了统一的药具免费发放专柜;市经济开发区计生办挤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2.5万元,用于社区、村专兼职发药员的工资报酬。同时,市级财政加大了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支持力度,年初预算时,一次性增加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专项经费3万元。据统计,全市各级财政和计生部门今年共计安排拨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项目经费近20万元。保障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序顺利开展。

二、配套措施有力,扎实稳步推进

一是今年以来,市人口计生委已连续制发和出台了《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市人口发[2007]4号)、《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巴市人口发[2007]5号)、《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巴市人口发[2007]6号)、《关于报送2007年药具业务建设经费预算编制草案的报告》(巴市人口委[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通知》(巴市人口发[2007]27号)等五个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向纵深发展。二是市药管站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制发了《二OO七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要点》(巴市药管[2007]1号)、《关于2006年避孕药具业务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巴市药管[2007]05号)、《关于县(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实施方案》(巴市药管[2007]3号)、《关于下达2007年度避孕药具调拨计划的通知》(巴市药管[2007]4号)、《关于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工作计划》等五个业务指导性文件。三是认真总结经验,狠抓典型引路。我们在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中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传达改革会议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及时传递工作动态,截止目前为止,已编发工作简报6期,信息三则。四是逗硬组织考评、注重改革实效。年初,我们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实施方案》,并随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办法、步骤及时间要求。今年2-5月,各县区、乡镇、村(社区、街道)进行了自查和逐级评估,在此基础上,6月下旬,市人口计生委又组织抽调7人评估检查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市药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建华亲自督查,深入到三县两区,随机抽查了5个乡(镇)、5个村和5个社区。抽查结果显示,各区、县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已见实效,巴州区、平昌县、南江县考评分值达到了优秀标准,通江县、江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考评分值达到了良好标准,均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和规定。

三、规章制度完善,业务管理规范

为使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重新完善和制定了《——市计划生育

药具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市药具管理站职责》、《县药管站职责》、《乡级药具管理职责》、《药具队伍建设及廉政建设制度》、《药具计划管理制度》、《药具统计报表制度》、《药具仓储管理制度》、《药具调拨管理制度》、《药具财务管理制度》、《药具宣传培训制度》、《药具批号管理制度》、《药具质量管理制度》、《药具不良反应报告

制度》、《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药具发放随访制度》等15个规范化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计划、统计、仓储、调拨、核算、信息系统等管理工作,全市基本建立起了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升了全市药具工作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机构队伍健全,培训全面加强

——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机构健全,定性准确,编制落实,人员结构合理。截止目前为止,全市共有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2187人,其中:市站3人,县(区)级站26人,乡(镇)级281人,村级1877人。市、县、乡三级均属财政拨款的专职药具事业干部,工资由市、县两级财政直发,村级药管员由村专干兼任,工资报酬不低于村支部副书记的待遇标准。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今年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逐级培训工作,截止6月底,市级已举办培训班2期,参训人数30人;各县区举办培训班5期,参训人数368人;乡镇做到了每月一次例会培训,累计培训达281期;通过培训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与此同时,他们还加大了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市、县两级药具站办公条件明显改善,做到了站容、站貌整洁,服务优质高效。

五、统一工作要求,做到“六个统一”

全市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及时下达了年度分配计划,并以乡(镇)级为起点,科学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切实做到了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条理清晰、报送及时;药具库存量合理,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实行批号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及时。与此同时,认真加强了药具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准确,药具入库验收及时。目前,全市市、县、乡、村四级业务管理已达到了“六个统一”的要求,即:规章制度统一;需求计划编制统一;基层药管员应知应会内容统一;帐、表、卡、册、簿设置统一;业务操作规程统一;发放药具标准统一。

六、严格药具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市、县两级药具站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了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和要求,配备了专兼职质检员,并做到了持证上岗,仓储面积达标,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市药管站今年已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将计划生育药具分成三个库房管理,为一号库,避孕药为二号库,节育环为三号库,统一实行“三色”、“五区”色标管理,做到了标识醒目,美观整洁。同时,严格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质检,做好质检记录,每天定时两次监测库房湿、温度,做好调控记录,确保无过期、变质、积压、浪费药具。

七、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优质服务

全市不断探索药具发放服务思路、新举措,积极推行药具发放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易得性,方便群众领取。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多网点、宽渠道、全方位、开放式的发放机制,除继续坚持利用专业网络发放外,还积极拓宽渠道,在超市、旅馆、车站、社区、卫生院、生育大院、中心户等增设药具服务免费发放网点112个,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乡镇服务站有药具专柜,村有药具发放箱(包)。各级采取电视、广播、板报、讲座、文艺、印制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切实做到了“五个结合”、“五个做到”,即:药具管理发放与指导“知情选择”相结合,做到因人而异;与生殖健康知识相结合,做到服务到人;与落实避孕措施相结合,做到发放到位;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做到宣传到人;与群众需求相结合,做到满足需要。并坚持服务承诺,做到了三个公开,即:公开承诺药具服务内容,公开领取药具途径,公开咨询投诉电话。目前,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知情选择率、使用率、有效率、群众满意率均提高到98以上。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

市站配备了专用微机,并有办公用微机、打印机、传真机、设备配备符合工作要求,国家、省、市三级计算机联网,工作运转正常。县(区)计算机未联网的,正在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紧做好联网的准备工作。将在2008年1月1日全市三县两区统一启动,实施四级联网工作。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4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5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面临的任务

    (1)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3)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标准。(4)改进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我们的服务范围很广:从青春期到退出生育年龄的全过程。也就是说 要做好优质服务,我们有很大的市场,如何去做,怎样做好?从青春期青少年教育开始,青年人选择对象不仅要求对方学历长相,还应当首先选择无近亲结婚,无遗传病家族史的人做配偶;婚后必须认识怎样才能生个健康的宝宝?首先做五项病原检测,如果正常,在准备怀孕之前3个月就开始口服福施福或叶酸;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逐步进入更年期,如何帮助育龄妇女顺利渡过更年期,我们有好多这方面的光盘、书籍,可以经常组织育龄妇女学习。(5)提高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 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

    2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现状

    根据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要求,近年来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要积极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展孕情管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药具发放及跟踪随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逐年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育龄群众对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要求也提高了,对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的要求也大大增加。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起步晚,无论是服务阵地还是技术力量、服务设备等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笔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多年,经常下基层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发放避孕药具及各种宣传资料等,而真正愿意来接受服务的妇女并不多,约占应接受人数的60%~70%。群众对我们所服务的内容了解不深;到站检率很低;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不太感兴趣。这些情况表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现状并不乐观。

    3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

    3.1 老百姓不了解,不满意,不信任 具体哪些是免费项目不了解(四术免费),对免费服务的质量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既然是免费的服务就不会有好的质量。也有人认为计划生育查体的目的不外乎是要发现计划外妊娠的妇女,而不是诊治疾病,即便是健康检查,也只是走个过场而已,不可能发现什么病,更不可能治疗什么病;对免费发放的宣传资料也持相似的态度,认为可能是些无关痛痒的资料,不会有什么实用价值。另外,担心避孕药具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有没有致癌作用、会不会发胖、对夫妻性生活质量有没有影响等。都持有怀疑态度。的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少,网点不够,服务网络不健全;人手不足,技术力量薄弱;过去我们的技术服务主要是放环、查环查孕、结扎和药具管理,也就是说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力量设备及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

    3.2 发放渠道不畅通,不便利,宣传服务不到位 主要是指避孕药具,当然这些基层搞的比较好。但是有的部门避孕药具的发放渠道仍不畅通,有些单位没有做到送药具上门,单位职工在非上班时间又没办法领到避孕药具。不知道去哪里领取避孕药具,特别是下岗职工说自己经常去保健品商店去购买避孕药具,我们县药管站每年到市里提取足量的避孕药具,如果我们服务人员不提供服务,宣传不到位,育龄妇女不知道去哪里领取(免费的药具),这些药具有效期三年,如果不及时发放就会过期失效,造成浪费。这一项就靠我们去宣传服务。集中查体时,在农村育龄妇女因交通不便,或因农忙走不开,或把接受服务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那么到站检查率必然很低。3.3 担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不愿意接受我们为她们提供的上门服务 过去我们乡镇技术人员非医学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多,学历偏低。根据现状我们不断组织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等方式培训了大批技术人员,使她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得到提高,近几年各乡镇服务站充实了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数人,有效地提高了服务质量。计划生育工作本身对群众的吸引力不大。(1)日常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性工作的比重大于服务性工作,在群众的心目中计划生育工作者与育龄群众的关系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差距仍然较大,对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兴趣不大;(2)每年2次的查体对她们,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育龄妇女意义不大,因为她们接受的卫生保健水平较高、项目较全。

    3.4 担心现有服务设备的精良程度不高,服务不完善 过去乡镇的服务设备比较简陋,使用时间较长,更新换代不及时;我们县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能带到基层服务的设备不可能是大型的和功能优良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灵敏度不高,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吸引力。服务场所不固定,影响了服务质量。对非婚育龄人员服务范围没有重视。大多数人主观认为,非婚人群不是我们服务范围,没有主动提供避孕药具的义务,甚至被歧视;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规定了对未婚女青年的服务禁区。既然杜绝不了非婚青年这种性行为,你就给他提供市场服务。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取套机,这样可以达到避孕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效果,也是我们提供优质服务的一项内容。

    4 思考与对策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实施“特岗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宗旨,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1、与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有机衔接。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应该是教师总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够保证3年聘任期“特岗计划”实施结束后,能有空编用于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正式聘用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2、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统筹考虑,有机结合。通过实施“特岗计划”,逐步改善和解决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原则上“特岗计划”安排在县以下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也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4、地方“特岗计划”与国家“特岗计划”统筹规划,一并实施,招聘对象及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招聘人员的相关待遇和有关政策等保持一致。

5、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规范操作。各市(地)、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强化管理机制,严密工作程序,确保招聘工作质量和管理的规范化。

二、设岗计划和实施范围

我省在今年继续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共拟招聘特岗教师808人。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部级贫困县”)、边境县(市)、原“两基”攻坚县,包括泰来县、东宁县、抚远县、桦南县、汤原县、鸡东县、饶河县、爱辉区、孙吴县、逊克县、兰西县、漠河县等12个县(市、区),拟招聘特岗教师308人;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范围为“省级贫困县”、“十弱县”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县(市),包括通河县、龙江县、克东县、富锦市、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庆安县等8个县(市),拟招聘特岗教师500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岗计划”与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结合实施。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已被2010年“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正式录取人员,若其签订服务协议的服务区域为“特岗计划”实施县(市、区),且本人符合特岗教师招聘条件,可不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直接聘为特岗教师。这部分人数为11名,其所用岗位不列入公开招聘计划。因此,列入公开招聘“特岗教师”的设岗计划总数为797人。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为辅。2009年已招聘的在岗特岗教师以及录取后未到岗或离岗的不能报考。

(一)招聘对象

1、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小教五年制专科)毕业生(限报小学岗位);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截至2010年9月1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含同类应届毕业生,下同);申报小学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

2010年服务期满的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选派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从教人员,按2010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要求与报考岗位学科和本人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学科对口或相近。

3、普通话条件。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省教育厅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要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协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在“特岗计划”实施期满后可用空编数额安置特设岗位教师,省编办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置特设岗位县(市、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要成立实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实施“特岗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实施工作的管理。设岗县(市、区)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的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五、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

包括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各设岗县(市、区)的设岗计划并提出设岗方案、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和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开通招聘报名网站、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启动工作会议等。

(二)招聘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三)聘后管理

1、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2、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新晨

六、有关政策保障

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学期间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下同)加5分,校级“三好学生”加2分。

(3)报考原籍所在县所设岗位的,加10分。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支教项目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笔试加10分,面试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城市、县镇学校招聘教师时,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

3、黑龙江大学、哈师大两所高校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与“特岗计划”的实施结合进行。已被正式录取攻读教育硕士并符合“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聘为特岗教师。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4、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5、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6、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七、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