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例6篇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文1

一、加强学习、牢记宗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今年以来,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用科学健康向上的理论武装头脑。一是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理论文章和先进典型,切实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x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一)充分发挥窗口便民功能、精简流程、转变作风。一是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自20xx年6月启动的医保等各项报销费用支付由医保中心与银行联网直接划账业务,彻底结束了参保人员费用报销多次来回奔波的历史。过去,参保人员费用报销先报送材料,等审核结束后,还要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也就是说一次报销办的最顺利也至少要跑两个来回,现在只要报销材料齐全,一次申报就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到医保中心直接通过银行划拨到本人账户的医疗费用。最大程度的减少了报销人员旅途奔波劳顿之苦和报销成本。二是精简流程,最大程度地方便服务对象。今年以来我们对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将只要不影响报销政策、规定执行的环节和材料一律精简,能在网上直接审核办理的事项坚决不要服务对象跑路。现在职工异地就医报销只要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表(首次报销另外一个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整个报销申报,定点药店原来每月都要到医保中心报账,现在网上直接审核直接结算。

(二)多措并举、办理业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医保中心经办的业务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业务办理的怎么样,广大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说了算。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了解我们业务办理的全过程,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公开经办内容。将医保中心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上墙,使每个来中心办理报销和咨询业务人员一看就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办事项属于哪个范围,怎样办理。二是公开经办流程。将医保中心各险种报销流程,所需提高材料上墙,杜绝模糊经办。三是公开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每位到中心办事的当事人,认真解答他们提出办理的事宜;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材料的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只要财政资金能跟得上,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最多在20个工作日内就能划拨到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本中心办理的业务,告知到什么单位或什么科室去办理,有联系方式的提供联系方式。同时在公开服务承诺中对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行3个禁止,即禁止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禁止“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现象;禁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态度差等现象。

(三)建立医保中心与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互动机制,化解矛盾与纠纷。医保中心服务人群广、层次多、政策性强。各险种报销政策、比例、经办流程、保障水平都不尽相同,电话咨询,上门咨询人员多,有的是对经办业务不了解进行咨询,有的是对政策不理解,甚至对现有保障水平不满意诉说怨气,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要求我们要认真、耐心、细致进行解答说服,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惑必解,最终取得他们的理解。否则,言语稍不注意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过去每年中心都有发生来办事人员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

在中心吵闹,给中心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今年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这样的事情。今年,到医保中心反应最多的是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低于前些年的问题。实际上20xx年12月医保结算全市实行统一结算系统,统一政策待遇后,部分慢性病的报销封顶是高于以前政策的,如高血压3期、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报销封顶线都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000元(原4000元、现在5000元),不同的是,过去在审核上是粗线条的,非本病种的用药,只要是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都纳入了报销,但现在按规定,这部分费用不能再报销了,所以广大患者不能理解,这是情理之中的事。通过我们对政策、规定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解答,最终都取得了这部分人员的理解和认可。

(四)创新管理,确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安全。随着广大参保人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有限的医保基金与广大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把有限的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我们只有在加强管理,创新机制上做文章。一是在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借助外地经验,我们向县政府提出将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行商业再投保的建议,很快得到县政府领导的同意并批准实施。这是职工医保一次制度的创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制度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针对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申报过程中,一些参保人员到医院托关系找医生制作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情况,我们对慢性病鉴定进行了改革,由原来医保专家组只凭材料鉴定,改为由医保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现场询问+体检+材料进行鉴定,有效杜绝了鉴定的疏漏,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得到了慢性病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继续加强两个定点单位管理,强化服务协议的履行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消除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合理合规支付。现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生活用品、日化用品刷卡得到杜绝,定点医院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廉洁自律、筑牢反腐防线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大计,对凝聚民心、党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不糊涂,决不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xxxx是一个很小的地方,老领导、老同事、老朋友很多,托人说情的确实经常遇到,但只要涉及到原则问题,我都耐心说服,坚决拒绝,毫不含糊。最近就有一次,过去的一位老领导来给朋友说情,讲朋友家庭经济困难,要我提高他朋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我了解到情况后耐心细致的解释,这是政策规定,我不能擅自提高的,你总不想让我违规吧。最后取得了这位老领导的理解和体谅。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文2

但药品生产质量形势依然严峻,药品生产环节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后质量管理滑坡,不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的规定,甚至违法生产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局“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开展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针对药品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强化依法监管责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机构

为顺利完成专项检查工作,省局成立“药品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和指导。指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家组:

三、专项检查的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使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并保证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四、专项检查的对象

辖区内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包括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还未通过认证的新办药品生产企业。对于下列企业和品种应进行重点检查:

1.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及注射剂生产企业;

2.近期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近两年国家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4.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的企业。

对于中药饮片、医用气体、药用辅料、体外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应根据本方案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

五、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履行质量否决权的情况;

3.质量控制部门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情况;

4.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的情况;

5.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

6.生产管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情况;

8.企业自检及整改的情况;

9.药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10.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一)。

六、专项检查的责任分工

(一)省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督察和总结。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指导各市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对各市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此外,省局还将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期间编印工作简报,作为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交流的园地。

(二)各市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七、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做好本辖区内整治药品生产秩序专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一切药品质量隐患。对监管不到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市在7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并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进展。

(三)专项检查应与*年度日常检查相结合。飞行检查仍按原计划执行。

(四)进行现场检查应至少有两名人员进行,并完整填写相关记录和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五)各市局应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专项检查工作,并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总结报告内容翔实,有数据支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总体情况;

2.所取得成效;

3.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4.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或未予处理的理由;

5.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统计;

6.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包括制度体制、机制、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人员素质;

7.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六)各市局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省局安监处联系解决。

八、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工作应参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要求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整顿药品生产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1.关键岗位人员检查内容

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1)企业负责人技术要求

企业负责人是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中药制剂生产企业)。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培训、GMP培训考核等。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文件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能否确保该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按药品GMP要求实施,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若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未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其生产质量管理职权是否进行授权。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与药品GMP认证时一致,若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处理、有关验证工作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能否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并对企业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质量有决定权,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3)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等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岗位SOP、法规、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对生产质量监督的职责,并对产品、物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有决定权。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4)质量保证部门的其他人员技术要求

查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标准的制订、物料的监控、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审核放行等岗位人员学历和实践经验,岗位SOP、法规、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5)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质量控制等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年版药典、岗位SOP等培训考核情况。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监督实施质量检验等职责,是否具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理的能力。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6)质量控制部门其他人员技术要求

查关键岗位人员,如红外、紫外、液(气)相检测、分析天平等精密仪器操作岗位,微生物检查、无菌检查、尘埃粒子、动物管理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等,取样、留样观察、稳定性试验等岗位人员学历、岗位SOP及*年版药典培训等考核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包括电脑的图谱),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7)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是否与药品GMP认证时一致,若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过程偏差处理、有关验证工作等岗位培训考核,生产质量管理意识程度。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保证产品按GMP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职责,具有生产过程技术指导的能力,参与生产工艺验证、关键设备设施验证、清洁验证的实际能力。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8)生产车间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有生产现场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过程偏差处理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生产实际操作及管理经验,熟悉车间各岗位的操作和生产过程的控制,是否具有督导车间现场人员按GMP要求实施操作的能力、批生产记录复核情况、偏差处理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9)无菌生产操作人员技术要求

查学历及资历,是否具有无菌生产实际操作能力和无菌操作的岗位培训考核,对生产异常问题的判断能力。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10)物料管理负责人技术要求

查学历、资历及岗位培训情况,是否具有按规定对物料验收入库的责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验品、退货品、原辅料、成品、特殊管理药品、标签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是否按规定拒收不符合规定的物料或按规定报质量部门处理。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责职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有生产现场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物料管理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物料管理经验,是否具有按规定对物料验收入库的职责,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验品、退货品、原辅料、成品、特殊管理药品、标签等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是否按规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物料或按规定报质量部门处理。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责职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查组织机构以及文件规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独立行使职权,是否对企业的质量问题有决定权,是否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责职。是否按国家质量标准制定产品(物料)检验的内控标准并按标准全项检验、制定并履行取样和留样制度、制定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制定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制定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判断其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文件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上述的责职,抽查关键的产品,检查其执行情况。

3.质量保证检查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查文件规定;是否按规定履行对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审核及产品放行的职责。是否履行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报告。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及对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保证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产品处理是否涉及相关批次或相关产品。是否履行物料监督、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查记录,现场提问。

4.质量控制检查内容

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抽查每个品种的批检验记录,重点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是否按规定进行批批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是否能保证其检验反映的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一致;留样量是否满足检验的要求。检验仪器的校验情况;原辅料、产品是否按批取样并按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是否按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检验或有委托检验项目是否批批检验、取样是否符合规定。查记录,现场提问。

5.物料供应商检查内容

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察确定原则、考察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技术要求:

(1)主要物料是否从合法单位购进,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到物料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首次考核和定期考核。审计内容是否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偏差处理程序、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批生产记录及批检验记录、相关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

(2)舒巴坦钠等β-内酰胺酶抑制剂应根据其配伍对象考察供应商原料药的生产条件,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

(3)无菌原料需考察其生产过程的无菌控制以及关键参数的控制和关键设备的控制,必要时考察其起始原料的供应商考核情况。

(4)有低温储存要求物料的应考察其运输过程运输冷藏的保障。

(5)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应考察供应商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6)对原料药生产企业购进原料中间体作为起始原料进行生产,应对原料中间体供应商生产企业定期现场考核和批生产记录的审核,以保证其中间体的生产按报批的工艺进行生产。严格制定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并使用专属性强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7)变更供应商应规定进行考核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物料管理检查内容

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技术要求: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应经检验合格及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放行,并按规定记录,帐物卡应相符;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特殊管理的物料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计算机控制物料系统,是否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特殊储存要求的物料或产品是否按规定要求存放,并有相应记录。

7.生产管理检查内容

所有产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技术要求:所有的物料均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检验合格,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才能投料生产;其生产工艺是否按申报的工艺进行工艺验证,并制定生产工艺规程,确定生产工艺控制点和控制参数;是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毒性药材及其饮片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监控投料。

8.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检查内容

检查销售记录,退回、收回产品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

技术要求:销售记录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和手机)、传真、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以确保必要时能够及时收追查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按规定执行。

9.自检与整改检查内容

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其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技术要求: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是否建立自检组织机构,是否制定自检方案,自检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自检记录,自检报告是否包括自检情况分析与评价、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整改结果的复查和评价、以及参考资料等内容。

10.涉及委托生产的检查内容

相关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情况;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情况。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文3

随着医学与法律知识的普及,病人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护士如何在护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本文结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护士条例》,就新时期护士如何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士依法执业,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进行探讨。

1强化法制观念, 坚持依法执业

1.1护士必须是经过护理专业学习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护士上岗前经过培训、理论和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上岗,以保证护理质量。未经执业注册者,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得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1.2执业护士应依法执业执业护士除认真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医院规章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外, 还应着重学习与护理行为相关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并通过护理纠纷个案分析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对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的义务,理解和尊重病人的各项权益,懂得依法执业的重要性,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2建立、健全及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

2.1加强制度管理不断完善各种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程序和专科护理流程,细化并规范护理过程管理,持续质量改进,加强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核心制度的管理。

2.2制订各种护理应急预案如患者发生坠床或跌倒时、患者猝死时,发生化疗药液静脉外漏时、突然停电、火灾、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时,能很快进入应对处理流程,并时时进行护理应急预案的演练。

2.3建立护理告知、签字制根据各科室不同特点,对做特殊护理操作、治疗或一些相关院内科室规定,如深静脉穿刺、拒绝翻身、患者外出或夜不归宿等,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会导致的不良后果,做到知情同意,建立护理告知、签字制。

2.4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卫生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是维护护理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医疗护理安全的根本。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 做到有章必循, 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些护士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交给护工来做,如吸痰、口腔护理,更换引流瓶等,认识不到自己的违规行为,为患者的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2.5在落实规章制度的同时, 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疑是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并将残留液、输液瓶送检, 若患者及其家属不参与封存, 应请公证机关对封存过程予以公证, 以保障证据的法律效力[1]。

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护理水平

《护士条例》中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因此,护士不仅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还要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能力和应急能力,同时要全面提高护士的专科护理技术水平,避免护士由于护理专科理论知识及技术不全面,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未能做出正确评估,未及时报告处理,或对医疗设备使用能力的缺乏,使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4执行医嘱

医嘱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而拟订的书面嘱咐,是护士对患者施行治疗及护理措施的依据,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意。

4.1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严格“三查八对”注意医嘱的合理性及正确性,不能错误或机械地执行医嘱。《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生提出,必要时向该医生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如果护士怀疑医嘱存在错误,护士有权力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如果遭到医师斥责或强制时,护士应向其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反之,如果护士明知医嘱有错误仍然执行,护士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2执行口头医嘱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在遇抢救急危患者时,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向医生复述一遍医嘱内容,方可执行,随后应注意督促医生及时补开医嘱。

4.3严禁违规行为严禁护士随意篡改医嘱、无故不执行医嘱、无医嘱擅自给患者用药做治疗等违规行为。

5增强服务意识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往往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注重治疗性措施的落实,忽视了对患者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注重技术操作,忽视了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未能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完全付诸行动[2]。护士应以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来履职尽责,尊重、关心、关爱每一位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紧紧围绕“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一切,为了一切病人”,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加强护患沟通,积极开展好一对一的健康教育,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

6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在入院后,为了更好地实施整体护理,在入院进行护理评估时,患者为了早日康复,往往会将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习惯及嗜好等隐私和秘密告知医护人员,同时在住院期间,患者的一些检查结果、病情及治疗方案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就医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泄露,护士应充分认识到随意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7规范护理文书

书写护理文书是护士工作行为记录的文字材料,也是各项护理活动及病情观察的客观记录,是治疗诊断和实施护理措施的科学依据,是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鉴定事故性质的重要法律依据,所以规范护理文书书写非常重要。

7.1护士书写护理文书原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字迹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7.2护士之间不得代签名或代医生签名 如署名不实,当发生医疗纠纷,在法庭上一旦进行笔迹鉴定,将失去法律效力。

7.3护理病程记录单的书写记录要更具体、全面、客观、真实,不能凭空想象,随意记录,避免发生医疗纠纷时对护士举证不利。

7.4护士长加强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的监控和管理使护理文书书写缺陷遏制在护理记录形成的过程中。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救死扶伤、保护生命、防治疾病、减轻痛苦的专业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一名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和爱心,勤奋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规范护理行为,坚持依法执业, 增强服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营造一个和谐的就医环境,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

【参考文献】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文4

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全身心投入到医疗管理实践中。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干部述职报告,提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同志们: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转眼间,2018年工作历程,回望2018年各项工作的开展,个人的工作在预期内完成这一年的工作计划,一年来,本人在院长的领导和全院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全身心投入到医疗管理实践中,下面将就我2018年来工作、学习的具体情况向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作汇报,请指正。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精神的指导,全面落定,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业务知识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

  工作上        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积极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为医院发展尽心尽力,为构建和谐医院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思想上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精神,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法纪、政纪、组织观念强、政治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积极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医院建设,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勇挑重担。尊重一把手,团结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端正,工作作风踏实,敢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医,认真负责分管工作,大力支持一把手工作,促进医院两个文明建设顺利开展。

本人熟悉国家的卫生事业政策、卫生法律法规,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强,具有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能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作上         坚持靠前指挥,找出工作重点、难点,抓住主要矛盾,化解矛盾,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每天下科室了解实际情况,听取科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工作安排,协助科室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加强管理,督促内部制度的落实。

在协助工作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团队精神,共同完成复杂、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年无差错事故发生,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药政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订官塘中心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方案,加强医务人员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培训学习。

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制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责任书;积极做好新农合的管理,严格遵守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规范门诊、住院即时补偿工作,积极做好医保的管理工作;积极做好中医、药宣传工作,鼓励中医师大胆开展业务;认真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认真做好健康体检和下伸所站管理工作。

作风上        能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故不迟到,不早退,坚持每天参加科室交接班。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秀传统。

坚持廉洁从医,廉洁行政,把廉洁自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不拉小团体,不搞小动作,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着模范带动作用。

       总结

自己深知,事业的每一个进步与发展,都离不开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院党政班子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更离不开全院中层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信任、爱护与支持,否则,纵有天大的本事也将一事无成。作为班子成员,我只不过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组织和全院干部职工赋予自己的职责,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文5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医保中心履职报告范文6

精选议题,持续推动本区“医改”

普陀区十五届人大履新伊始,就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期间,代表们不约而同地将话题集中到医改等关键词上,提出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等审议意见及“缓解就医候诊时间过长的建议”等多份书面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民生改善、百姓福祉,群众期盼,代表关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内容。2012年,常委会围绕代表关注度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队伍建设开展监督,注重纵横比较,力求用数据说明问题,针对部分岗位同工不同酬、非编比重较大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区政府积极吸纳常委会的意见建议,采取改进措施。截至2012年底,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非编专业技术人员被纳入政府人事管理系统,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全区增加360余个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符合条件的30名非沪籍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入编。为进一步推动本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常委会选择了群众呼声较高的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问题开展重点监督。

多措并举,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围绕监督工作举办代表学习会,是普陀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改进监督方式、拓展履职学习内容的新探索,旨在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深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今年上半年已举办了两场。其中以“上海医改进展和展望”为主题的代表学习会,吸引了来自全区各行业的150余位代表参加。代表们表示,学习会主题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参加学习会既能了解市、区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和重点难点,又能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在学习会之前,常委会还组织代表走访多家区属医院,实地查看场地设施配置、医务人员配备、门急诊总量等情况。分层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委会负责人和社区居民座谈会,组织代表全程参加,协助代表在观点碰撞、意见交锋中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召开三次专题会议,邀请分管区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为代表搭建交流平台,就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坦诚交流、出谋划策。代表们提出的加强人才引进、注重规划设计、均衡资源配置等意见建议都被吸纳入常委会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认真审议,提升监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