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例6篇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文1

关键词:消防 扑救 登高 设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但就其高层民用建筑扑救登高面的设计来说,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切实解决好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登高面问题,笔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实际,就实践中如何改进和补救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设计等问题做了一些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扑救登高面和登高场地在火灾中的作用

高层民用建筑,一般功能复杂,体量较大,但由于高层建筑使用功能、城市规划、街景及建筑学的需要,往往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附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裙房,用作商场、餐厅、营业厅、会议厅等。这无疑满足了城市规划和使用者的要求,但同时也增加了消防工作的难度。尤其对高层建筑的裙房,登高面等诸多问题设计时稍有忽视,及易导致一旦高层建筑火灾对人员的抢救,扑灭火灾带来严重的影响。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现有的电梯往往由于停电,不能正常使用,即便是设计有消防电梯或者是消防客运合用电梯,但在实际现实中供电多是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达不到双电源供电要求,有的由于施工,敷设电缆等满足不了防火要求,火灾时往往也会导致断电。而多数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或剪刀梯都布置设计在建筑的筒体中部,火灾停电时往往无照明,消防电梯、疏散楼梯不能正常使用,给迎救人员、疏散人员带来困难。二是消防人员难以接近着火层扑救,由于人员在火灾时惊慌外逃,顺楼梯或下或上,与消防人员逆向行走。极大的导致人员阻设等因素,给抢救和人员疏散带来混乱。三是火灾时往往是烟气顺其楼梯间、电梯间、竖向的管导井、电缆井等上下漫延,由于高层建筑的烟囱效应,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就会迷漫疏散楼梯间、电梯间、烟气的毒性导致人员难以疏散。许多高层建筑火灾事例证明,一旦火灾时由于人员的求生欲望,往往会接近建筑的外窗部位以求得新鲜空气和寻求一线得救的希望。在这时唯一补救的措施就是科学的设计一个让消防员能扑救火灾的登高面。国内外,众多的火灾案例证明,在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登高消防车在实施救人员和灭火中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为了在发生火灾时,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迅速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设计合理的消防登高立面,确定可靠的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保证在空间有效的操作范围和核实登高车的最小轻弯半径是保证消防人员到达目的地救人、灭火的关键。因此,高层民用建筑登高面的设计是保障火灾时抢救人员生命、逃生和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二、现有标准和实际存在的设计缺陷问题

(一)现有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了1997年、1999年、20xx年几次局部修订,对于及时总结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和火灾的经验教训,适应现代城市建设和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扑救、涉及民生至上的内容上得到充分体现。现有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条要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该条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扑救登高面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保证消防车在扑救上能充分发挥作用。规范4.3.1条、4.3.4条、4.3.5条、4.3.6条、4.3.7条要求,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穿越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以上条款,对消防车道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无凝更好地保障了消防车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基本设计要求。

(二)存在问题。随城市化建设加快,中心城市土地使用率的不断提高,给高层民用建筑扑救面设计带来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裙房的设计问题。在城市区域内的高层建筑,多为追求商业价值,建筑裙房设计多在四层左右,由于裙房作商业用途,每层层高净空多为4-4.5米以上,往往裙房高度超过防火规范5米要求,多数裙房的进深也大于4米。二是幕墙问题。城区内的多数高层建筑,为达到设计美观,协调繁荣城市的效果,许多高层建筑均设计有幕墙,尤其是设计玻璃幕墙且作为消防登高面考虑。三是登高面一侧、直通室外的楼梯或 直通楼梯间的出口设计问题。临街高层建筑底层均设计为商铺。当考虑作为登高面时,而多数设计为追求商业价值而规避设计布置直通室外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往往将疏散楼梯或出口布置在非登高面的另一侧。四是消防车道的设计问题。城区内的高层建筑为充分利用当街的立面效果和商铺的价值,许多建筑将消防登高扑救面布置在建筑的背街一侧。然而,对环形消防车道和回车场的设计更多的是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能满足消防车辆的使用要求。五是地下车库出入口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叉处的设计问题。城区内多数高屋建筑均设计地下车库,而地下车库的出入道又多为利用高屋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引入地下,在设计时往使得消防车道与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车道连接交叉外出现坡度及倾斜面。许多建筑由于用地的限制,引入车道较短时,在环形消防车道上形成的坡度倾斜面更大,影响或无法满足消防车辆的行驶。六是幕墙下设计室外消火栓等问题。高层建筑临街面往往设计有装饰幕墙,而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等也宜临沿街设置。稍有忽视,很容易将室外消火栓等布置在幕墙之下,一旦火灾幕墙坍塌,严重影响消防车吸水、供水等扑救。七是登高消防车场地的设计问题。许多高层建筑对登高消防车辆的操作场地考虑不周,多数仅以环形消防车道宽度来考虑。以此宽度作为登高消防车的场地,将远远不能满足登高消防车的操作空间要求。

三、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扑救登高面和登高场地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观念,以保障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为发展,以创新思想、合理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扑救面的问题非常重要。以下为作者结合现有的规范、标准在工作实践中针对存在问题与读者作共同探讨。

(一)临街登高面外墙设计。建在市区或商业街的高层建筑,当确定其临街一面作为消防扑救登高面时,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临街一侧的道路保障登高消防车的场地需要,但特别要注意,设计时要避免在登高扑救面一侧外墙设置玻璃幕墙。由于幕墙的设置增加了建筑外观美的效果,对装点城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设计思路上考虑采用较多,但往往一旦火灾,会给消防扑救带来极为不便的后果。火灾证实,玻璃幕墙在火的作用下会炸裂和塌落,导致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时无法靠近建筑。同时、一旦幕墙下设计有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火灾时由于幕墙的塌落下掉。这些灭火设施将无法使用,也容易导致扑救人员的伤亡。在临街登高面乃至最高顶层还应避免设计霓虹灯之类的大型商业广告和其它影响消防登高扑救的景观设计。登高面一侧还应避免过多的凹凸造型,影响登高消防车登高平台靠近各层门窗、洞口。

(二)登高边长、裙房、疏散楼梯与出口设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我们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要尽力考虑规范的强制规定。其意义是登高边不应小于1/4周边长度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尤其是一些矩形建筑、多边形平面的建筑应考虑满足一个长边的长度作登高扑救边;其二是在登高扑救面一侧必须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这一规定是确保一旦建筑火灾时能保证人员及时逃生和便利消防登高车扑救的需要,在实际设计中,城区的高层建筑为节约用地,往往将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的布置多与商业街、步行街等主要街面一侧一同考虑。但是,许多处于繁华的商业区、商业街、步行街的临街面的商场、门面商业价值又使得房开商或设计时规避在这一侧面布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笔者认为,如果设计直通室外的楼梯确有困难,在考虑消防安全 经济价值的综合因素上,每栋建筑最基本的设计要满足有一个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于登高面一侧、且设防火挑檐,同时各层宜设外挑阳台,否则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其三,是对裙房高度和进深的要求,其目的是保证登高消防车曲背靠近高层建筑施救的需要。城区内多数高层建筑裙房都为商业使用。设计都在二到三层不等,有的大型商场一层高度即达5米,因此要求裙房高度小于5米,确有不少困难,因而在登高扑救一面的设计时要尽量满足规范要求,在高不超过5米的裙房时,可考虑进深在四米范围内的裙房设计,一旦裙防高度超过5米时,在登高扑救面一侧,可不设计凸出裙房,以达到规范要求。

(三)环形消防车道设计。“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在设计环形消防车道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同时,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尽可能地考虑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距离大于5米,以保证消防车的顺利通畅。二是在消防车道上尽量避免设计地下暗沟、化类池、燃气管道、电缆沟等,确有困难时,在结构设计上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荷载通行。三是消防车由于运载的多为水,在运行时由于贯性作用,车辆的控制难度较大。因此,在山地或有坡的消防车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0%。防止车辆打滑。四是设计消防车道时应重点考虑消防车的最小通行转弯半径要求,在城市密集区的建筑往往容易忽视该问题。所谓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是指消防车回转时消防车的前轮外侧循园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目前,因内轻系列消防车一般≥7米、中型系列消防车≥9米、重型系列消防车≥12米。因此,要根据城市消防装备的不同情况设计环形消防车道,最小轻弯半径不应低于上述标准,高层建筑扑救登高车道应按重型消防车转弯半径考虑。五是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如遇有尽头路,应考虑设计回车场,一般为1.5米×15米,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宜小于18×18米。六是由于城市用地的紧缺,许多高层建筑为满足日益增多的车辆需求,均设计了地下停车库,而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的车道往往也借助于高层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而出入。因此,在设计地下车库出入车道与地面环形消防车道接壤处必须考虑保证4米宽的消防车道平整性,即地下车库出入车道的降坡起点不应设在环形消防车道上,保证消防车行驶的4米有效宽度路面不倾斜和平整。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文2

关键词: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20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21902

1引言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并开始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接着上海、重庆、江苏等相继出台了地方的能效测评标识标准和《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在稳步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过程时,研究实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过程的问题,并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对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控制有一定现实意义。

2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主体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为依据进行标识。建筑能效测评是前提,标识是目的。

建筑能效测评是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建筑能效测评的主体是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建筑能效标识是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建筑能效标识的主体是建设主管部门。

3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时间节点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中规定建筑能效标识应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应进行建筑能效实测评估。但测评与标识的时间节点还是比较抽象不清晰。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包括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阶段。

3.1建筑能效测评的节点

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之前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3.2建筑能效标识的节点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提交后,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和标志。

4基础项能耗计算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

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中常出现将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与节能设计计算混为一谈,让软件的研发单位和能效测评机构的技术人员如在云里雾里,所以分清楚二者的关系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是有意义的。

4.1基础项能耗计算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的建模计算,用于量化计算民用建筑的能耗水平和节能率,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供基础项能耗数据。

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是通过软件对测评标识建筑和基准建筑(一般取20世纪80年代初的建筑)进行纵向模拟计算的比较,从而得到测评标识建筑能耗及节能率。

4.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根据软件提供的大量不同保温体系的墙体、屋面和楼板类型,查询各种保温体系的适用范围和特点,并完成所有相关的热工计算;通过计算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和窗墙比等参数,读取在建筑设计中的各种门、窗、墙、屋面、柱、房间等设计参数,并根据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进行校核验算。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主要是为验证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规范的要求(节能50%或者节能65%),并输出当地节能审查所需的报告,不同地区的计算方法和评价方式各有不同。

4.3基础项能耗计算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关系

基础项能耗计算是能效测评软件根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现场检测的热工性能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是为了满足节能是否达到50%或65%而进行的围护结构涉及的各种设计参数的选择和确定。二者的关系: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关注的是达到国家及当地规范的节能要求,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关注的是实际计算出的能耗和节能率,二者是一个逆向过程。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龚红卫,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用问题工程技术

5建筑能效测评的基本资料

资料收集是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前提,然而诸多的原因会导致资料收集不完整,让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5.1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具备的资料

申请建筑能效标识应具备下列资料: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门窗可提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供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满足建筑能效标识规定项中计算和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申请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时,应具备下列资料:供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5.2资料收集不完整原因

由于建筑的过程非常复杂,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在实际资料收集中,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节点对收集资料内容的影响,是项目竣工前还是项目竣工后,是节能分部工程竣工前还是节能分部工程竣工后,模糊不清。

建设单位对能效测评工作流程、内容不了解,导致资料收集不完整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理解不深,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料收集的经验不足。

5.3建筑能效测评资料收集解决途径

(1)调整简化所需资料。建设项目基础文件资料省去,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资料如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和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可以考虑省去;增加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合并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全部验收资料等。

(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宣传和培训。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进行宣传和培训。

(3)建立资料收集机制。将该项工作纳入工程项目管理体系,通过能效测评机构提供所需测评资料目录,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资料的收集。

(4)现场核查取证代替不足资料。方法是施工现场实地照片取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议厅DGJ32/TJ 135-201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S].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GJ32/J 9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T 288-2012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收稿日期:20130120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文3

浙江省也颁布了多项法规,如《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7]234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也要求:“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2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响应《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条款,结合杭州市现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工作的实际需求,2014年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了《基于建筑能耗统计分析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研究》的课题研究,针对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发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建筑节能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程序见图1。从建筑节能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建筑节能审查信息库、在建建筑基本信息库、既有建筑基本信息库、建筑能耗监测信息系统和建筑节能综合管理模块,涵盖了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的全过程。可实现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示范项目节能改造等功能,有利于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节能改造创造有利的条件,并有效指导杭州市建筑能耗定额加价制度的制订。

2.1建筑节能审查

2.1.1建筑节能审查由能评机构完成项目申报、项目整改工作,由区县(市)住建局或市建委完成项目受理、专家审查、行政许可和统计分析工作。节能审查网上申报流程见图2。在项目申报阶段,填写《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登记表》时,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项目属地共同决定节能评估审查部门是区县(市)住建局或市建委。项目受理后,节能评估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上传专家审查意见。能评机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最终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并上传《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确认的专家意见书》和《整改意见及确认书》,完成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的管理。2.1.2机构管理在杭州市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能评机构都要在杭州市建委备案管理。评估机构自行完成网上注册,录入机构相关信息,由市建委进行资格审查。在每年换证时,由市建委更新能评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基本信息。

2.2建筑能耗监测分析

2.2.1能耗监测建筑能耗监测是建设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基础。浙江省出台了地方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2013)》,正在编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可实现单体建筑的分项计量数据分析与统计,结合建筑结构、建筑功能、空调系统形式等信息,对比不同建筑在同一时期的用能量,对比不同区县(市)间的相同建筑类型的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用能值。2.2.2建筑能耗指标体系建筑能耗指标可以分为限制性指标和综合性指标。限制性指标是对耗能系统的局部或整体的最高能耗或能效的规定,如采暖空调设备的能效指标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等;综合性指标是考虑到与建筑能耗相关的各个方面,而对建筑总体能耗提出的指标要求,如建筑物的耗冷量指标、耗热量指标、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单位面积耗电量等。在市级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中,多使用综合性指标,包括建筑总能耗的评价指标和相对性评价指标。建筑总能耗的评价指标包括建筑能耗总量指标、常规能耗总量指标、特殊区域能耗总量指标和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指标。相对性评价指标包括建筑的常规能耗与建筑面积(扣除特殊区域面积)、建筑常驻人数(或建筑内床位数)、建筑运行时间的比值。常规能耗总量,是指建筑能耗总量减去特殊区域能耗。建筑的各类特殊区域设备能耗量与建筑特殊区域面积的比值。

2.3建筑节能综合管理

2.3.1节能示范项目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典型项目、住宅产业现代化、用能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申报单位自行注册,完成项目申报、填报进度、申请验收的工作;区县(市)住建局完成项目初审、验收受理的工作;市建委完成项目审核、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列入计划、验收受理、组织验收的工作。2.3.2专家库管理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杭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包含专家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执业资格、评审记录等信息。考虑到有些区县(市)辖区内的专家数量少,从外区县(市)邀请专家多有不便,平台中增加了专家备用库。为保证专家独立、公平地评审,专家评审会实行专家负责制。和管理平台相关的节能审查专家评审会、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建设科研项目专家评审会,参加评审的专家只能从专家库和备用库中选择。市建委和区县(市)住建局在评审会结束后,可对专家评审质量进行打分考核,并给出“满意、合格、不合格”的评判。杭州市市建委根据每年的评审会记录,综合考虑专家参加评审的次数、参加评审的质量,执行“专家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制度,更新专家库中的人员名单。

2.4平台的运行实践

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已经完成了建筑节能审查信息库、在建建筑基本信息库、既有建筑基本信息库、建筑能耗监测与分析、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专家库管理的功能开发,并于2015年4月1日正式上线。从上线至7月中旬,已完成19家建筑节能审查机构的注册、84项民用建筑节能审查项目的行政许可,完成30项节能示范项目的网上申报工作,完善了150位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家库成员的信息库,经过实践应用符合杭州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后期还将开展能效测评、竣工验收备案、建设科研项目、能源审计、绿建评星、绿色施工、绿色社区方面的工作。

3结语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文4

关键词:建筑运行能耗;公共建筑;城镇住宅建筑;农村住宅建筑

对数平均迪氏指数法(LMDI, Logarithmic Mean Divisia Index)是研究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变化影响因素的常用方法。Donglan等对1991年~2004年中国城乡住宅碳排放进行LMDI研究,发现收入效应和能源密度效应分别是最大增排和减排因素。Nie和Kemp针对2002年~2010年北京居住能源消费量进行因素分解,发现能源消费增长是能源消费增加的主要因素,而单位人均面积增加是第二大驱动因素。Lin和Liu对1995年~2012年中国各省市的商业和居住建筑的碳排放进行LMDI分解,结果显示生活标准的提高是主要碳排放驱动因素。上述文献仅针对我国部分建筑类型或部分地区的建筑能耗或碳排放开展研究,并未从全国整体及所有主要建筑类型角度全面地分析我国建筑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基于宏观统计数据估算了1996年~2014年中国公共建筑、城镇住宅建筑及农村住宅建筑的运行能耗及碳排放。利用LMDI方法,对1996年~2014年各类建筑碳排放进行因素分解,识别影响碳排放变化的主要因素。

一、 方法与数据

1. LMDI分解法。参考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对建筑的划分方法,本文将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两大类。考虑到我国城乡住宅的巨大差异,将住宅建筑进一步细分为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见公式(1)。各类建筑排放包含的影响因素见公式(2)至公式(4)。

其中,C为建筑碳排放总量,C公、C城及C农分别为公共建筑、城镇住宅建筑及农村住宅建筑碳排放量;、E公i、E城i及E农i为各类建筑对第i类能源的消耗量,C公i、C城i及C农i是与上述能耗相对应的碳排放量,E公、E城及E农为各类建筑的总能耗,S公、S城及S农为各类建筑总面积,G公为第三产业增加值,G城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简称“城镇居民总收入”),G农为农村居民纯收入总额(简称“农村居民总收入”),P城和P农分别为城镇总人口和农村总人口;Ui表示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D公i、D城i及D农i表示第i类能源占各类建筑总能耗的比重,I公、I城及I农表示各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A公、A城及A农表示单位增加值或单位收入的建筑面积,Q城和Q农分别表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城镇人均收入”)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简称“农村人均收入”)。

此处以公共建筑碳排放的分解为例说明LMDI分解方法,其他两类建筑碳排放的分解方法与此类似。基于公式(2),报告期内公共建筑碳排放的变化可以分解为各因素碳排放变化之和,见公式(5),各因素碳排放的变化通过公式(6)至公式(10)计算。

其中,上标t代表报告期末年,0代表报告期初始年;?驻C公为公共建筑在报告期内的碳排放变化量;?驻CU公为能源碳排放因子效应,由于化石能源排放因子保持不变,因此该效应主要归因于电力排放因子变化,即由发电效率和发电结构引起的排放变化;?驻CD公为能源结构效应,即由各类能源占公共建筑总能耗百分比的变化引起的排放变化;?驻CI公为能源密度效应,即由单位面积能耗变所引起的排放变化,衡量的是能源消费密度对碳排放的影响,是节能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共同决定的综合指标;?驻CA公为面积效应,即单位增加值对应的建筑面积变化所引起的排放变化,衡量的是产出效率对碳排放的影响;?驻CG公为产出效应,由于公共建筑主要用于第三产业,所以该式衡量的是第三产业增加值变化对排放的影响。此外,对于城镇住宅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碳排放的变化,还受到人均收入效应(?驻CQ城和?驻CQ农)以及人口效应(?驻CP城和?驻CP农)的影响。前者表示人均收入变化引起的排放变化,后者表示人口数量的变化引起的排放变化。

2. 数据来源。对于建筑能耗及碳排放数据,虽然我国建筑主管部门于2010年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但是详细统计数据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为此,本文参考《2010中国低碳发展报告》以及《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07》的方法,利用最新修订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数据,估算了公共建筑、城镇住宅建筑以及农村住宅建筑的能耗。涉及的能源类型为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煤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柴油以及汽油。采用IPCC 参考法估算与能源消费相对应的碳排放。由于数据可获取性问题,仅估算了1996年~2014年的能耗及碳排放数据。

第三产业增加值、居民人均收入及人口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年鉴2015》,采用增加值指数以及收入指数将相关数据统一至2005年可比价。公共建筑、城镇住宅建筑以及农村住宅建筑的面积参考《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07》估算。

二、 结果与讨论

1. 建筑碳排放增长趋势分析。1996年~2014年,中国建筑碳排放总量增长了14.322亿tCO2,年均增速达到6.78%。其中,2002年~2007年的年均增速高达11.10%。从各类建筑的排放增量看,公共建筑和城镇住宅分别占1996年~2014年总增量的45.03%和36.64%,是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建筑类型。从各类能源的排放增量看,煤炭和电力排放分别占总增量的37.08%和51.88%,是碳排放增长的主要能源类型。煤炭排放的增长主要与北方城镇公共和住宅建筑集中采暖有关,而电力排放的增长主要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用电需求增长有关,主要用电活动包括照明、空调、家电及炊事等。

2. 公共建筑碳排放增长因素分析。公共建筑碳排放在1996年~2014年增长了6.449亿tCO2,占建筑碳排放总增量的45.03%。公共建筑碳排放总体上呈加速上升趋势,年均排放增速由1996年~2000年的2.32%增至2010年~2014年的10.04%。

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各阶段公共建筑碳排放的主要增长因素。在1996年~2000年、2000年~2005年、2005年~2010年及2010年~2014年四个阶段,产出效应占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分别达到393.84%、107.13%、140.60%及84.16%。其中,2010年~2014年的产出效应比前一阶段减少了0.426亿tCO2,主要原因是这一阶段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有所下降,由2005年~2010年的11.93%降至2010年~2014年的8.39%。

单位面积能耗是各阶段公共建筑碳排放的重要减缓因素,其能源密度效应占各阶段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分别为-105.43%、-16.25%、-14.96%及-20.91%。这主要得益于能效提高和节能技术应用引起的单位面积能耗持续下降,从1996年的35.2 kgce/m2降至2014年的25.7 kgce/m2,累计下降了26.99%。

单位增加值面积因素在不同阶段对碳排放的影响存在差异。在1996年~2000年、2005年~2010年,该因素是公共建筑碳排放的首要减缓因素,其面积效应占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分别为-191.46%和-19.28%。在2000年~2005年、2010年~2014年,该因素则是仅次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碳排放增长因素,面积效应占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达到12.43%及40.20%。面积效应的上述变化主要与公共建筑面积增速、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的相对变化有关。例如,2005年~2010年公共建筑面积年均增长10.21%,而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93%,因此单位增加值面积从2005年的7.4 m2/万元降至2010年的6.8 m2/万元,由此减少的碳排放为0.379亿tCO2。然而,2010年~2014年面积和增加值的增速情况则与2005年~2010年相反,导致单位增加值面积由6.8 m2/万元增至8.0 m2/万元,由此增加了1.117亿tCO2。

电力碳排放因子和能源结构总体上属于公共建筑碳排放的减缓因素,但影响较小。由于我国电力部门不断提高火电发电效率,同时增加水电、核电和风电等低排放发电方式的比重,因此电力碳排放因子从1996年的0.976 kgCO2/kWh下降至2014年的0.710 kCO2/kWh,累计下降了27.25%。此外,公共建筑的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煤炭占总能耗的比重由1996年的51.68%下降至2014年的40.39%。上述两个因素的持续优化减缓了公共建筑碳排放的增长。

3. 城镇住宅建筑碳排放增长因素分析。城镇住宅建筑碳排放在1996年~2014年增长了5.248亿tCO2,占建筑碳排放总增量的36.64%。年均排放增速从1996年~2000年的3.85%迅速增至2000年~2005年的10.72%,后稳定在5.50%左右。

城镇人均收入是城镇住宅碳排放最主要的增长因素。人均收入效应占1996年~2014年四个阶段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分别达到159.27%、90.02%、176.41%及142.34%。这主要是由于城镇人均收入从1996年的0.52万元/人增至2014年的2.26万元/人,收入的快速增长推动了照明、采暖、空调及家电等用能活动的增长,导致碳排放快速增加。2010年~2014年的人均收入效应比前一阶段减少了0.405亿tCO2,这与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城镇人均收入增速下降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预计人均收入效应将有所下降。

城镇总人口是城镇住宅碳排放的第二大增长因素,人口效应占各阶段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达到39.69%~137.26%。1996年~2014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从30.48%快速增至54.77%,新增城镇人口3.76亿人,年均增速达到3.95%。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以及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预计城镇总人口仍将是未来城镇住宅碳排放的重要增长因素。

除2000年~2005年外,单位收入住宅面积是城镇住宅碳排放的主要减缓因素。面积效应占各阶段排放变化合计的比重分别为-124.47%、45.28%、-131.79%及-74.05%。当城镇居民总收入增速高于城镇住宅总面积增速时,面积效应为负值,减缓碳排放增长。反之,则加速碳排放增长。2000年~2005年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黄金期,城镇住宅总面积年均增速达到19.55%,远超城镇居民总收入增长速度,由此推动了碳排放增长。2005年~2010年、2010年~2014年,面积年均增速降至6.50%左右,低于收入增速,减缓了排放增长。

单位面积能耗仅在2000年~2005年表现为城镇住宅碳排放的主要减缓因素,在其他阶段的影响较小。由于2000年~2005年城镇住宅总面积年均增速高达19.55%,而对应能耗的年均增速为10.83%,因此单位面积能耗从27.82 kgce/m2迅速降至19.04 kgce/m2,由此减排1.423亿tCO2。不过,2005年~2010年、2010年~2014年单位面积能耗维持在19.00 kgce/m2左右,因此能源密度效应的减排作用不大。此外,与公共建筑类似,能源结构效应和排放因子效应总体上也属于减缓效应,但影响较小。

4. 农村住宅建筑碳排放增长因素分析。农村住宅碳排放在1996年~2014年增长了2.444亿tCO2,占建筑碳排放总增量的18.33%。农村住宅碳排放91.04%的增量大致均匀分布在2000年~2014年的三个阶段。与城镇住宅建筑类似,农村人均收入和单位收入住宅面积分别是农村住宅建筑碳排放最主要的增长因素和减缓因素。不过,与城镇住宅建筑显著不同的是,单位面积能耗是农村住宅建筑碳排放的第二大增长因素,而农村总人口是第二大减缓因素。这里对后两个因素进行分析。

除1996年~2000年外,能源密度效应达到0.665亿tCO2至0.919亿tCO2,占排放变化合计的82.07%~102.08%。1996年~2000年,农村住宅单位面积能耗从3.23 kgce/m2降至3.08 kgce/m2,由此减排0.065亿tCO2。2000年~2014年,单位面积能耗稳步增长至7.31 kgce/m2,推动了碳排放的大幅增长。2000年后农村住宅单位面积能耗的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随着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照明、空调及家电等用电量大幅增加。2000年~2014年,农村住宅用电量增长了2 717.98亿kWh(约0.908亿tce),而煤炭仅增长0.163亿tce。

人口效应占1996年~2014年各阶段排放变化合计的-19.11%至-182.74%。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比重从1996年的69.52%降至2014年的45.23%,农村总人口减少了2.32亿人,由此减缓了农村住宅碳排放的增长。随着我国新一轮城镇化的推进,农村总人口将进一步减少,预计人口效应仍将是未来农村住宅碳排放的重要减缓因素。

三、 结论与展望

本文基于宏观统计数据,对1996年~2014年中国建筑碳排放的增长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主要结论为:

1. 从排放增量看,中国建筑碳排放总量在1996年~2014年增长了14.322亿tCO2。公共建筑和城镇住宅是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建筑类型,分别占上述增量的45.03%和36.64%。煤炭和电力是碳排放增长的主要能源类型,分别占上述增量的37.08%和51.88%。

2. 从排放增长因素看,第三产业增加值、单位面积能耗分别是公共建筑碳排放的主要增长因素和减缓因素;城镇人均收入和城镇总人口是城镇住宅碳排放的两个主要增长因素,单位收入住宅面积是主要减缓因素;农村人均收入和单位面积能耗是农村住宅建筑碳排放的两个主要增长因素,单位收入住宅面积和农村总人口是两个主要减缓因素。电力碳排放因子和能源结构总体上属于各类建筑碳排放的减缓因素,但影响较小。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建筑能耗的估算方面,即仅基于宏观统计数据估算,未与微观统计数据进行校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虽然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但尚未真正建立起相关制度,目前建筑主管部门未详细的统计数据。随着我国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第三方研究的开展,本文作者将结合权威的微观统计数据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和碳排放估算精度,完善研究结果。

参考文献:

[1] 齐晔.2010中国低碳发展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1.

[2] Donglan Z, Dequn Z, Peng Z. Driving forces of residential CO2 emissions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 An 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J]. Energy Policy,2010,38(7):3377-3383.

[3] Nie H, Kemp R.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 of residential energy consumption in China:2002- 2010[J].Applied Energy,2014,(121):10-19.

[4] Lin B, Liu H.CO2 emissions of China's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Evidence and reduction policy[J].Building and Environment,2015,(92):418-431.

[5]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07[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基金项目:能源基金会项目“关于碳交易对深圳经济、能源、环境影响的研究”(项目号:G-1311-19359)。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文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 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民用建筑调研报告范文6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根据《中共*县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6号)和

《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象学组〔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实际,现就我县建筑

业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搞好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

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切实搞好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统一思想,做到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

和实践,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提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建管局和全县建筑企业的20家基层党组织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共821名党员)。为此,全县建筑企业

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深刻认识在当前形势下搞好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

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

实抓好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

委的部署,以“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为总要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管理转型升级”为

主题,以“建筑企业管理提升年”活动为实践载体,推进建筑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建筑业稳定健康发展,为实现“建筑强县”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具体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深广大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破除、改变妨碍科学发

展的思想障碍和习惯做法,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责任意识,管理提升、转型升级的机遇意识,奋力开拓、锐意进取的创

新意识,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

2、解决突出问题。着力破解我县建筑企业长期积累的体制性、素质性、结构性矛盾,推动我县建筑企业走差异化、特色化、错位

化发展之路,努力开创转型升级的新局面;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

思想政治建设,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创新体制机制。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县建筑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营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良好政策制度环境,着重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各项

政策规定,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

4、推进科学发展。坚持把务求实效作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抓

住企业在管理创新、转型升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力提高全县建筑企业各级党

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领,努力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干部队伍建

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形成推动全县建筑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原则

为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扎实开展,在活动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刻把握经济社

会发展趋势和规律,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全过程,努力用新观念研究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

题,用新举措开创新局面,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2、突出实践特色。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注重实践特色,以“建筑企业管理提升年”活动为实践载体,紧扣转型升级、管理制度完

善、人员素质提高、加强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建筑强县”战略的深入实施,切实通过学习推动实践,在推进实践中深化

学习。

3、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吸收群众参与,接受群众评议,坚持求智于民、问计于民、取德于民、取信于

民,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全过程,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

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4、正面教育为主。注重激发党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自觉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

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剖析教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查找和剖析

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搞人人过关,注意保护党员、干部的发展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激发党员干部群

众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的热情和干劲。

四、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边学边改,认真查找和解决我县建筑业发展、局机关在服务企业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重

点从以下六个方面查找和解决问题:

1、理论学习方面。着力查找和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不够高、表率作用不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实

质和根本要求理解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能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等问题。

2、思想观念方面。着力查找和解决一些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不够高,在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法律意识、发展

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加快发展信心不足等问题。

3、科学决策方面。着力查找和解决不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

按客观规律办事,内部管理机制没理顺,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不健全,凭经验办事等问题。

4、在发展方式方面。着力查找和解决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企业经营制度不完善,

项目部的承包合同不规范,项目经理队伍建设不重视,科学发展的目标不明确、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5、在机关效能方面。着力查找和解决不按科学发展的要求转变职能,整体工作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和服务水

平不高等问题。

6、在作风建设方面。着力查找和解决党员党性意识不强,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诚信意识不强,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对

利长远、打基础的工作不重视等问题。

五、实施步骤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学习实践活动对象为局机关党员和全县建筑企业党员,在做好准备工作基础上,分三个阶段展开,从2009年3

月开始到2009年8月基本完成。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3月—5月底)。这一阶段重点是统筹抓好学习调研、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讨论等工作。

1、搞好学习培训。各级党组织分别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主要负责人作动员报告,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

积极性。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个人自学、专题研讨、专家辅导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

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及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学习全国、省、市、县“两会”精神和中央

、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央政治局常委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及中央和省、市、县委

领导同志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讲话和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委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县十

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学习《邓小平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

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各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在通读有关学习材料的基础上,对重点篇目进行精读

,带头作1次学习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不少于3次,要求在职党员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0学时,并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

会。

2、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当前我县建筑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强化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开展企业管理提升调研。局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要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分赴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部进行蹲点,对经营理念、运

作方式、管理模式、制度安排、文化建设、政策运用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进行调研,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3、开展大讨论活动。在深入学习和集中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开展“我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我先行”、“

转型升级”大讨论活动,对我县建筑企业来说,转型升级,转型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升级为什么升、升什么、怎么升?作为

主管部门,我们如何适应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怎样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大讨论的开展,进一步解放

思想,统一认识,理清思路,加深理解科学发展理论的精髓,提高党员干部应用科学发展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6月—7月中旬)。这一阶段重点是统筹抓好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等

工作。

1、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前,充分运用民主恳谈、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深入查找

影响和制约全县建筑企业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企业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此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情况,研究措施,突出对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要召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所有党员都要参加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撰写参加专题民主

生活会发言材料,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2、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强化管理、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举措等,以民主恳谈的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

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管理、推进企业转型发展的分析检查报告。

3、组织开展专题民主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组织本局和企业党员群众、建筑业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群众

评议。主要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工作措施可行与否等方面接受群众的评议及满意度测

评,根据评议的结果,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报县建筑业系统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局机关分析检查报告经县委督导组审核后,报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7月中旬—8月底)。这一阶段重点是统筹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等工

作。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针对分析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确定整改重点,设立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并组织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建言献策,参与整改落实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集中解决突出问题。要按照整改方案,组织力量逐项抓好落实。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重点解决、优先解决突出问题,抓住主

要矛盾,以点带面,层层深入,以实际行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3、完善体制机制。解决企业转型发展难题是体制机制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开展一次“破除体制机制难题”的专项行动

,对现有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梳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不良从业人员内部通报制度、经济运行分析制度、服务信息快速对接制度、企业

财务内审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企业对项目经理、项目风险评估的管理,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后,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在此基础上,以书面问卷、座谈访谈、民意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开

展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布。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

活动成果。

六、组织领导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全县建筑企业广大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实践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

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活动成为让党员满意、让群众满意的“双满意工程”。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确定。成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

小组,在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指导组,对全县建筑企业党组织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行联系与指导。企业各级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报县建筑业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并保证必要的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

责任人的职责,率先垂范、亲历亲为,切实抓好本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

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坚持两手抓,做到学习实践活动和工作两不误

、两促进。

2、周密计划,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三个阶段分别制定具体学习实践计划,及时转发出台有关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性意见

、方案,加强与县委督导组和上级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沟通与联系。要充分利用简报、网站、期刊等载体广泛宣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良好氛围。注意挖掘和宣传学习实践活动中的先

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学习实践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认真完成各项规定动作,创造性地开展自选动作。

3、联系实际,促进工作。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与“政企联

动、解困突围”和“建筑企业管理提升年”活动,以及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把学习实践活动组织好、开展好,

取得实效。

本次学习实践活动,要求全体党员参加,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注重安排非党干部参与学习调研、分析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