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申报材料范例6篇

农家乐申报材料

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1

近日,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获悉,针对今年5月环保部“57号文”的要求,已有部分草甘膦(双甘膦)企业主动向所在省级环保部门上报材料,其中十多家企业材料已报送至国家环保部。不过,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草甘膦企业有130家左右,相比这个总量,首批在环保部备案的企业比例明显偏低。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批(第一批)自愿申请核查的企业通过省级环保部门把材料送到环保部备案,然后环保部会给我们协会抄送一份过来。据我现在知道的,现在安徽、江苏、重庆、宁夏、江西、湖北几个省份都有企业备案了。马上临近年底,应该还会增加一些上报企业的名单。”

根据环保部“57号文”2013年的核查进度安排表,草(双)生产企业应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环保部,环保部将于12月底前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双)生产企业名单。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环节进度相对滞后。因此,农药协会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今年12月底之前如有草(双)企业仍在上报材料的,环保部原则上还是会接受。

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年老父母。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我县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差额补助。要强化各项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补助标准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将保障对象差额补助分为三类:一类月补差额为50元;二类月补差额为40元;三类月补差额为15元。补助金实行分类划档,就近靠档。

第九条对于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三)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四)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五)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七)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将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要到低保申请人家中逐户核实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自批准之后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领取低保金。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低保中心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县7:3比例分担。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社保机构,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3

(一)围绕幸福美丽新村实施方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了区旅游外侨局《2015年幸福美丽新村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加大乡村旅游开发力度,大力发展星级农家乐,积极组织旅游节庆活动,加大旅游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坚持产村相融,围绕新村培育成规模、上档次、有市场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进一村一品,促进新村与产业互动。

(二)积极创建星级农家乐,打造精品特色业态经营点。共对15家农家乐进行了贴息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达500万元。按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加大农家乐、乡村酒店星级创评力度。打造上规模、上档次的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指导21家农家乐申报创建省星级农家乐。指导申报创建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

二、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一)认真做好项目编制、包装、申报,并积极争取中、省、市各类扶持资金支持。今年在“2015国际文化旅游节”旅游项目推介会上,新签约资金达20亿。截止月底旅游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8亿元。

(二)整合部门各类项目资金向幸福美丽新村倾斜,投入幸福美丽新村项目资金量的比重占部门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量60%以上。加快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积极开发旅游活动项目,发掘农业的休闲旅游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综合经济效益。通过用举办节庆等方式,烘托乡村旅游资源,提高知名度,带动乡村旅游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组织保障措施情况

(一)组织、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制发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的相关文件,工作制度健全,部门通力合作,责任明确。

(二)按时完成区新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类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推进的统计数据、规划方案、总结材料等。

(三)举办区乡村旅游与精准扶贫实用人才培训班。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乡村旅游企业、农家乐业主共计140余人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使我区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及服务人员提高旅游素养、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开发特色浓郁高品位的乡村旅游产品。

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4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家乐旅游示范户,是指村民合法利用庭院、果园、花圃、渔场、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生态和乡村人文资源,以开展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等农村特色体验活动为主要旅游经营行为的经营户,在经过本暂行办法评定和管理的基础上,被认定为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

第三条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的评定,依照《*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实施标准》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申请:

(一)居住建筑物和附属物处在古村落保护规划限定范围内。

(二)未取得合法土地、房产权证的经营户。

第四条由县旅游局牵头,县农业委、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

第五条申请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经营户向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实施标准》进行初审达标后,向县评定机构推荐。

第六条评定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县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营户开展住宿服务的还须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书;

六、服务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七、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县评定小组实行每两个月集中会审办理制度。县评定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报告后,提交县评定小组进行集中会审,认定达标后作出批复,向经营申请户颁发示范户标志牌。

第八条县评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程办照(证)服务。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经营示范户应自觉接受县评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县评定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资格,收回标志牌。

被取消的农家乐旅游示范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获得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有效投诉,经查属实后由县评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示范户资格,并收回标志牌。

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县评定机构取消其示范户资格,并收回标志牌;触犯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6

一、**年工作总结

**年,我局科技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富民强县为宗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为核心,以服务企业和大户发展为重点,强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促进产学研合作,发展工业企业,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着力抓好科技招商工作

今年1-12月份,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1231万元,其中,争取非切块资金131万元,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全年招商任务592万元,完成任务额的208%。

1、智能化连栋温室建设项目。该项目由**舒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重建,县科技局积极参与,并为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支撑项目35万元。该项目总投资1130万元,截止今年11月,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500万元。

2、集成电路板开发与研究项目。该项目由育扬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截止今年11月,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600万元。

3、天羽羽绒深加工基地及现代化服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已与大众(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截止今年11月,已完成征地协议,即将动工兴建。

(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

今年我局在巩固科技特派员数量的同时,调整充实科技特派员19名,今年科技特派员达59名。同时从高校院所聘请专家教授,在油茶、茶叶、中药材、农作物、有机蔬菜、兰花、山野菜、生猪养殖等一些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上建立了1个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7个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据统计,全县科技特派员已组建经济实体的37个,其中形成龙头企业的2个、组建产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17个;实施科技项目50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219项,引进新品种560个,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215次,培训农民169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20000份,安置农村劳动力2550人;科技项目总投资达13100余万元,实现利润2100余万元。

1、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调研。为了解和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和科技专家大院建设情况,不断总结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促进此项工作纵深发展,年初,县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每个科技特派员创业点和科技专家大院开展调研,详细了解科技特派员实体创业、服务农民、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等情况,逐步建立了科技特派员人才档案。

2、开展科技特派员业务培训。4月15日,县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培训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全县2008年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部署**年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任务,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了科技政策法规、实用技术培训。会议还表彰了市、县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同时,分管局长在县广播电台“101直播室”就科技特派员工作接受记者专访,向全县直播,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

3、为科技特派员免费安装智能信息机。为推进信息技术参与科技特派员产前、产中、产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在第一时间把最新的农业信息传递到每位科技特派员手中,县科技局依托中科院合肥智能所为全县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大院免费安装60多台智能信息机,总价值达10余万元。

4、推进金融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与科技合作,缓解科技特派员贷款难,县科技局与县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出台了《金融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暂行办法》,为科技特派员创业打通了绿色贷款通道,截止目前,科技特派员通过绿色通道贷款160万元。

由于我县扎实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今年6月12日,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在省科技厅领导的陪同下来舒调研农村科技工作,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工作上台阶

1、开展科技调研,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今年,县科技局对华银茶油、三乐童车、舒农农药、华晶新材料、志诚机电零部件等30多家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技术难题、需求,掌握第一手情况,征集了6项重大科技项目。并针对性地帮助指导企业开展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工程技术中心等申报以及专利申请、成果鉴定等工作。

2、科技项目工作成效显著。①部级科技项目:申报5项,获科技部立项3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闭环法生产2-氯烟酸技术》已获科技部立项,争取项目资金85万元,其中国家支持50万元,省级配套35万元;“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项目:**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科技大学专家合作申报的“b型车用阻尼板产业化”项目,已获科技部立项,争取国家项目经费40万元。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金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优质安全猪肉关键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获立项。②省级科技项目:今年申报5项,获批准立项2项:县农科所申报的《设施瓜菜新品种示范及推广》项目获立项,项

目资金10万元;**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β型内毒素苏云金杆菌生物农药研制》项目获立项,项目资金20万元。③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家:**省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项:**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的“集成技术生产油茶/绿茶籽油”;**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高吸水性树脂”和“防洪膨胀袋”,已获认定。④市级科技项目:申报5项,获批准立项3项。产学研合作专项1项:县农科所申报的《设施瓜菜新品种示范及推广》项目获立项,项目经费3万元;市科技创新示范企业1项:**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获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1项,舒城县三乐童车有限公司获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⑤组织两家企业开展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纳米银-高吸水性树脂复合材料”已经省专家鉴定通过;**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的“空气氧化法生产草甘膦原药”正在实施中。同时,申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5家;申报市级民营科技企业3家;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4项。

(四)认真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

今年初,县政府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①选点示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县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选择10家优势企业试点示范,组建了1个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试点单位积极性高,把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战略、企业营销战略结合起来,设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研发机构和企业专利制度。②宣传培训,营造氛围。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4月20日-26日),县知识产权局在县城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5幅;在县电台“101直通室”栏目中做知识产权专访,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年初,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省知识产权局专家来舒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县规模以上企业、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负责人、科技特派员、部分高中专学生等300多人参加了培训。今年11月份,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省专利事务所专家,联合县委组织部举办了一期青年干部知识产权培训班,来自全县的54名青年干部接受了培训。同时,县知识产权局还邀请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专利事务咨询服务部同志深入企业开展专利宣传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现场挖掘企业的创新点,进行专利申报指导。近期,在全省开展的知识产权试点工程中期考评中,舒城成效良好。③开展维权行动,积极配合市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年5月份,县知识产权局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成功处理一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今年1-12月,全县专利申请量达72件,居全市各县、区前列。同时,在全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定了13位市专利工作联络员。

(五)开展了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为切实做好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工作,年初,我局召开了党组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工作组,对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工作组联系组织、财政、农委、经委、环保、科协等10家单位征集有关资料,认真编写考核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材料经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初审,顺利报到了科技部。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对舒城“三个一票”否决指标之一的科技三项经费支出产生质疑,县局迅速进行了补缺补差,并拿出了具体的整改方案。目前,已经顺利通过了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六)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大学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

11月8日,县政府与**大学在**大学举行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签字仪式。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签字仪式。为此,县科技局深入到全县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征集课题23个,并多次到安大研究生院磋商创新基地建设事项。目前,全县的23个课题征求了安大有关专家、教授的意见。

此外,县科技局认真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城市拆迁、整乡镇推进、计划生育、扶贫、抗洪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年工作要点

**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以科技富民强县为宗旨,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采取切实措施,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争取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引导全社会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重视,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聚集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设立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促进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继续健全和完善相关科技扶持政策,推动财政科技投入向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自主品牌等方面倾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引进或培育创新人才;引导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年,农村科技工作继续以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为抓手,力争做到“一新、二抓、三培、四提、五度”。“一新”:开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新局面;“二抓”,抓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优化调整,抓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规范管理;“三培”: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四提”:提升科技特派员综合素质,提炼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提升产业技术升级,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五度”: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向深度发展,辐射带动农民向广度覆盖,创业领域向宽度拓展,产业链条向长度延伸,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向高度增长。

(三)加大工业科技工作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申报科技民营企业,兑现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研发中心或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年,是全省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的最后一年。县知识产权局将认真做好试点工程的验收工作,力争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充实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初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逐步引导全县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比重。

(五)深入征集科技项目,加大项目申报和实施力度。

联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共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继续通过深入企业调研,搜集、挖掘项目,从中遴选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竞争力强的项目,指导编写项目书,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紧盯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县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示范工程、产学研合作专项等。

(六)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以及人才、装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实施产学研合作专项,每年择优选择5个产学研合作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联合**大学做好共同培养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选择10名安大研究生到县经济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项目编制、信用评估、专利、财务审计等服务。

(七)加大科技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坚持“分类培训、服务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举办科技培训班,①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乡镇科技分管领导和农技人员;②科技特派员和新型农民培训班,重点培训全县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大院技术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和农村致富带头人;③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