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例6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1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1.办理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办理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积分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C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10-0080,10

人才问题是事关上海未来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人口问题是事关上海未来发展的全局性问题。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人才概念的新内涵与新理念: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因此,人才问题与人口问题紧密相连,人才是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可实现向人才的动态转化。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人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统筹解决好特大城市创新驱动发展与人口服务管理问题,既是上海的当务之急,也是上海的长期任务。

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在人才引进和人口服务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其中,在全国率先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上海常住人口规模的持续快速增加,人口服务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既有的居住证制度框架越来越难以适应人口服务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如何在延续居住证制度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居住证制度能级,成为当下上海人口服务管理和人才引进所必须面对的首要课题。本文在分析国家顶层政策取向、上海人口面临的新挑战和现有居住证制度瓶颈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居住证制度、实施积分管理的基本思路,并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设计了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一、人口服务管理的国家政策与上海现状

(一)国家人口服务管理的基本政策取向

当前,户籍制度在未出现根本性变革之前,依然是人口服务管理的主要载体,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国家关于户籍和人口服务管理的基本政策取向,是地方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的基本依据。概括而言,国家的政策取向主要集中在服务管理和人口布局两个方面。

从服务管理来看,国家要求人口管理的职责由户籍地向居住地转变,公共服务待遇的提供依据逐渐由户籍向“两个合法稳定”(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转变。教育待遇方面,2003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78号)明确,务工人员同住子女按照“两个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201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2012]46号),原则上要求各地在年底之前出台“异地高考”方案,其中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方面,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保障覆盖常住人口。人口管理职责方面,《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011]9号)明确提出,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人口管理职责由户籍地向居住地转变。

从人口布局来看,国家要求逐步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2011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二)上海人口服务管理面临的新挑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的人口规模急速膨胀,人口问题成为关乎城市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在现有的城市治理体制下,上海的人口服务管理在承载硬约束、发展软制约和融入城市新期待等方面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从承载硬约束来看,人口总量持续增长给上海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带来巨大压力。截至2013年底,上海常住人口已达2415.15万,来沪常住人口990.01万人,约占41%。“十一五”期间,来沪常住人口年均增加72万人,按目前趋势,2020年上海人口总量将达到2800万。而上海的开发强度已接近极限,土地资源对人口增长的制约越来越明显。2011年上海城镇建设用地已占全市陆地总面积的48%,接近50%的生态极限值,而国际大都市建设用地面积占城市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介于20%--30%之间。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下限105.1平方米测算,上海到2020年的人口承载量约为2780万人。同时,公共服务供应总量阶段性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卫生、教育领域。全市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00年的7.53万张,增长到2012年的10.96万张;但每万人口医院床位数却由2000年的45张,下降到2012年的38张;每万人口医生数由2000年的31人,下降到2012年的23人。数字升降折射出的现实矛盾则是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看病排队耗时长、效率低下。教育方面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幼教阶段尤为典型。全市幼儿园校舍面积由2003年的203.72万平米,增加到2012的484.28万平米;全市幼儿园教师由2003年的1.49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3.13万人;在园幼儿数由2003年的25.22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48.06万人,师生比连年下降。虽然近十年上海卫生、教育事业进入了较快发展期,但远赶不上人口集聚的速度。硬件设施不足,可以短期内加大投资力度予以弥补,但医生和教师在数量和结构方面的不足,因人才培养周期的制约,则难以短期内缓解。人口规模的过快增长给城市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带来的巨大压力,成为上海今后一个时期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

从发展软制约来看,人口结构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方向不相适应。人才资源是上海的第一资源,人才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支撑力量和引领因素,而人口结构将决定城市人才供应的质量和素质。“六普”统计显示,上海常住人口中人才比重较低。从国际纵向比较看,上海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业人口占从业人口总量的28.3%,仅相当于美国1970年代水平。从国内横向比较看,上海每10万人中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明显低于北京、南京和武汉等地,特别是与北京差距明显,仅相当于北京的70%。在常住人口素质结构方面,上海处于相对劣势,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上海人才的比较优势,进而影响城市中长期的创新发展。而来沪人口的素质结构是上海常住人口素质结构的短板,根据“六普”统计数据,2010年来沪常住人口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大专及以上的仅占14.7%,比户籍人口低13个百分点。

从融入城市的新期待来看,现有来沪人员融入城市发展的机制与长期在沪就业居住的趋势不相匹配,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不相适应。 《上海市“十二五”人口规划》

(沪府发[2011]79号)指出,随着上海户籍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趋势叠加效应的加重,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在“十二五”时期数量开始下降。“六普”分析显示,上海外来在业人口(占52.6%)已超过户籍在业人口(占47.4%);而户籍在业人口中4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高达50.4%,外来在业人口4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仅为25.9%,户籍在业人口年龄大于外来在业人口。因此,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加依赖外来人口已成为中长期基本趋势。同时,来沪人员居住长期化、家庭化趋势日益明显。“六普”数据显示,来沪人员中在沪居住6年及以上的占27.4%,比2000年提高了10.7个百分点,而半年至一年的比重为14.6%,比2000年下降了近一半。外来常住人口中以“家庭户”形式居住的为695.61万人,占全部外来常住人口的77.5%,比2000年提高了15.7个百分点。“80后”新生代来沪人员正逐渐成为外来人口的主力,2010年底,新生代来沪人员占来沪常住人口的34.1%,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是出生在城市、成长在城市,其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渴望融入上海的期待更加强烈,而目前上海并未完全建立起各类来沪人员融入城市发展的通道。因此,为长期在上海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来沪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既是国家的整体要求,也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居住证体系与人口服务管理新形势不相适应

1 上海市既有居住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上海最早在国内实施居住证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来沪人员服务管理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沿革历程来看,上海市居住证的制度定位主要经过了三次大的扩充完善,即从最初用于引进人才,渐次赋予了人口管理和人口登记功能。

2002年,为促进人才流动,加大国内外人才引进力度,上海市出台《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2年市政府第122号令),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旨在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柔性流动形式来上海工作或者创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外人才在创办企业、科技活动、行政机关聘用、资格评定考试、子女就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实施专利奖励、因私出国、外汇兑换、居留签注签证等方面享有基本市民待遇。人才类居住证也被称为“上海绿卡”。

2004年,为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市政府第32号令),对居住证的种类和功能进行了扩充,规定引进人才、外来从业人员和来沪投靠亲友就读的三类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分别申领人才类、就业类和投靠就读类居住证,并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险、驾照办理、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参加评选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在境内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方面,32号令取代了122号令,同时保留了122号令中境内人才以短期和项目形式被行政机关聘用,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考、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员居住证等待遇。

2004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沪发改人口[2004]第18号),在原有人才类、就业类和投靠就读类《上海市居住证》之外,新增加了有效期为6个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作为非上海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沪的居住登记证明,并可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2009年9月30日,为规范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市政府2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待遇,包括证照办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子女教育等。

2 上海市既有居住证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在引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促进各类人才融人上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整体而言是一项取得了较好成效的制度设计。但在人口服务管理的新形势下,存在着日益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待遇梯度与办理程序失衡,导致“以业管人”乏力,并产生福利性人口导入困境。既有的人才类居住证、就业类居住证、投靠就读类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构成的来沪人口管理框架,基本形成了有差异、有梯度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但就业类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在待遇梯度方面过小、在办理流程方面繁简不一,导致就业类居住证“以业管人”功能基本落空。在基本待遇方面,就业类居住证在子女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市民待遇上与临时居住证基本一致,在证照办理待遇方面还不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可以办理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在办理程序方面,就业类居住证不如临时居住证便捷,就业类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而临时居住证是当场制证发证。临时居住证的基本无门槛申办与高附加值尤其是子女就读义务教育的待遇,为福利性人口导入埋下了隐患。例如高待遇附加值的临时居住证实施一年后的2010年,在上海加大力度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的背景下,来沪常住人口逆势增加了80.76万,远高于2009年的59.97万和2008年的64.89万。

二是条件管理下的上海市居住证具有很强的制度刚性,致使来沪人员的贡献权重未得到有效彰显,并伴随有个人享受待遇的“断崖效应”。分门别类的居住证制度,以不同的人群为对象,将不同的待遇与不同的居住证挂钩,未充分体现贡献和待遇之间的对应关系,高贡献、低待遇与低贡献、高待遇并存。在既有的居住证框架下,低学历、低技能的来沪人员即便是长期在上海工作纳税,也无法申办人才类居住证以取得更高的公共服务待遇,会出现高贡献、低待遇现象。高学历、高技能来沪人员即便是刚到上海工作,便可申办人才类居住证从而获得较高的公共服务待遇,出现了特定时期内的低贡献、高待遇现象。同时,不同类别居住证之间以条件管理划界,居住证之间未建立柔性的转办机制,条件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相互替代,就业类居住证持有人只有通过提升学历和技能一条途径,否则无法申办人才类居住证。居住证的制度刚性,难以满足来沪人员希望多途径获取更多、更好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同身份人员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待遇“断崖效应”。

综上,为应对上海人口服务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宜引入积分管理理念和措施,重构上海市居住证制度,在进一步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弥补其制度缺陷,实现居住证制度的统一性、包容性和可扩展性,提升居住证制度的服务管理能级。

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的设计思路

一项制度的设计思路将决定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将来实施的成效。对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海作为开放的、人口可自由流动的国际化大都市,要实现来沪人员享有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的双重目标,关键有二:一是建立健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口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建立健全以贡献为衡量标准的公共服务待遇供给机制,充分发挥透明公正规则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基于上述理念,并结合当下人口服务管理的基本国情和上海市情,我们提出了设计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确立“两个合法稳定”为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政策基石

“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是国家针对外出务工人员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基本政策要求,也是现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在人口服务管理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法制基础。加强合法性管理是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的基本举措,也是发挥市场对人口调节机制的基本制度保障。合法性管理的重点包括合法建筑管理、合法居住管理、合法经营管理、合法就业管理等,只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才会防止某些环节、某些区域成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盲点,才会在开放的市场条件下,防止人口的无序化、低成本、单向度流入,防止大量灰色就业、灰色居住人员的膨胀和集聚。因此,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应作为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政策基石,成为申办居住证积分的基本前置条件。

’(二)建立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公共服务待遇供给机制

将个人贡献作为享受公共待遇的主要衡量标准,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当前,国内公共服务水平地区间差异巨大,在统筹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与来沪人员公共服务水平时,要兼顾供给与需求,综合考虑人财物等相关因素,公共服务水平与其他特大城市保持适度平衡,避免高公共服务带来的人口集聚“虹吸效应”。建立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是解决来沪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待遇的阶段性最优选择。权责对等的重点是高贡献、高待遇,低贡献、低待遇,其中,因人才群体具有高潜在贡献的典型特征,在大力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背景下,不宜对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设置享受市民待遇的等待期,这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上海的现实需要。梯度赋权的重点是重构临时居住证与就业类居住证的待遇梯度,要逐步调整临时居住证的公共服务待遇,使临时居住证回归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基本功能,避免福利性人口无门槛式的大规模导入风险。重构后的待遇梯度包括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三个层级,并可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优化提高每一梯度的公共服务待遇水平。

(三)建立以积分指标体系衡量贡献的评价机制

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首要的任务是设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建立不同条件间可以运用积分进行相互替代的机制,以实现刚性的“条件管理”向柔性的“积分管理”的转变,畅通各类来沪人员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待遇的通道,为来沪人员提供更加透明、稳定、可及的预期,促进来沪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是整个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核心,指标项目的设计在坚持以贡献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会福利供给机制的同时,也要从现实出发,系统考虑政策发展空间、新旧政策衔接、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等相关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在指标体系设计中要体现“五个突出”:一是突出指标体系的整体设计。遵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整体考虑政策涉及的各类人群,既满足当前对居住证实行积分管理的需要,同时又为将来积分落户预留政策接口。二是突出来沪人员的实际贡献。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指标体系设计突出在沪工作并缴纳社保年限、缴纳社保基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等实际贡献。三是突出对特定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政策倾斜,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和远郊重点区域,设定专门指标,稳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队伍,促进重点区域人员集聚。四是突出积分的递增累加效应,建立逐年逐级递增累加机制,为长期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来沪人员建立稳定的预期。五是突出与现行政策的有效衔接,对于特定对象如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设定专门指标,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的研究方法

积分管理制度的设计思路确立后,积分指标体系的研究方法将直接决定具体指标的取舍和指标体系的成败。一般而言,社会科学领域的每一种研究方法都具有典型的不完美性,优点和缺点都十分明显。在与普罗大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研究中,不同方法之间的结论可能会截然相反,因此方法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遵循放大优势、弥补劣势、综合运用、相互验证的原则,兼顾理论设计、社会现实、政策目标与实际操作,在积分指标体系的设计时采取了四种方法的组合。设计之前,采用了效标量表法,分析借鉴国际技术移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设计之中,采用了德尔菲法,汇集借重专家的智慧和经验;设计之后,采用了理论模拟法和实测验证法,对设计好的指标体系进行理论模拟和实测验证,以优化指标项目和指标分值。

(一)效标量表法:分析借鉴国际技术移民指标体系

广义而言,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可看作是社会行为科学领域的一种评价量表。以成熟的评价量表作为效标量表,是设计编制量表的基础方法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移民政策大都采用积分指标进行移民评价,在积分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设计评价量表的角度来看,可以将技术移民指标作为效标量表进行参考。因此,分析总结国际技术移民指标体系的项目构成、指标权重和标准分值即分数线,可以作为设计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的基础方法。本研究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和中国香港等6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移民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从技术移民指标基本构成来看,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技术移民评价核心指标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教育背景,按照博士、硕士、学士等学位由高到底设置不同分值。二是工作经验,工作时间越长,分值越高。三是个人年龄,一般要求是45岁以下。四是紧缺程度,按照颁布的紧缺职业目录,可以额外增加分值(如澳大利亚),有的国家是优先引进(如美国对护理人员)。五是语言能力,有的作为基本条件,有的作为加分条件。六是适应性,主要指申请人有本地学习经历、在本地有近亲及配偶同时申请等。七是居住时问,即通常所说的“移民监”。

从技术移民指标权重来看,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指标权重分配各有侧重,但权重主要集中在学历、工作经验、年龄和适应性等指标。学历指标的平均权重为24.1%,英国最高,达到28.6%;澳大利亚最低,为14.3%。学历的内部分值分配,采取直线式赋值方法,最高学历博士的分值平均是本科分值的1.5倍。工作经验指标的平均权重为23.4%。香港最高,为30.3%:其他较为平均,为21%。工作经验的内部分值分配,采取直线式赋值方法,最高的经验分值为最低经验分值的3-5倍。年龄指标平均权重为14.2%,其中澳大利亚最高,为21.4%;美国和加拿大权重均为10%。年龄的内部分值分配,多采用抛物线式的赋值方法,以21-44岁为最高分值年龄,大于或小于该年龄段的年龄分值依次递减。适应性指标平均权重为9%,香港最高,为12.1%;英国最低,为5.7%。适应性方面的内部分值分配,多采取累加法,每一项的分值约为该项总分的50%左右。

从标准分值即分数线占总分的比例来看,美国和加拿大最高,为最高总积分分值的67%;英国最低,为42.9%,平均为54.4%。

(二)德尔菲法:汇集总结专家智慧和经验

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是社会科学领域汇集专家意见的常用方法。本研究通过匿名独立咨询的方式,借助专家的智慧和经验,完善积分指标体系的项目构成和项目权重。专家的选择是决定德尔菲法成效大小的关键,本研究选择专家时兼顾了理论研究、政策决策和政策执行三个层面,突出代表性和广泛性,重点选取了人才人口领域科研机构资深研究人员、行政机构政策制定人员和行政机构具体执行人员各10名。开展了三轮咨询,第一轮以半开放问卷的方式,重点咨询指标体系具体项目的设置;第二轮重点咨询指标权重和标准分值,指标权重和标准分值通过参考专家直接赋值和层次分析结果的方式综合确定;第三轮重点咨询初步拟定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和标准分值。从咨询结果的统计分析来看,专家对该课题的关心程度很高,专家积极系数即专家咨询表的回收率达到了0.93;对该研究所涉及问题的熟悉程度很高、判断依据较为充分,专家权威系数为0.91;对指标体系评价意见较为一致,尤其是基础类指标,指标体系的整体咨询协调系数为O.63,基础指标的协调系数达到了0.78。

(三)理论模拟法:运用典型指标对典型人群进行分值模拟

为检验经由效标量表法和德尔菲法确立的积分指标体系,本研究通过典型指标对典型人群进行了分值的理论模拟。按照专家认可度高、现实操作性高的标准,确定的典型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和技能等级、在沪工作及缴保年限、紧缺急需专业和社保缴费基数。按照涵盖不同社会层级、突出重点人群和产业发展导向的原则,选取的典型人群包括博士、硕士、本科生、高级技师、技师、应届紧缺急需专科生、往届紧缺专科生、紧缺高级工、非紧缺急需的大专生、非紧缺急需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无技能等级的来沪人员和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进行理论分值模拟时,先对典型人群赋予其自身所固有的典型指标的分值;再推算其达到拟定的标准分值所需在沪工作缴保的时间,以模拟出不同人群享受不同公共服务待遇所需的大体时间;最后,与现行居住证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出不同人群享受相应公共服务待遇的变化情况。

(四)实测验证法:选取大规模真实来沪人员进行实际打分验证

为进一步检验理论模拟结果,检测设计的积分指标体系的实效性,本研究选取上海不同区域的较大规模来沪人员进行实测打分,为进一步优化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分值权重和标准分值提供数据支撑。为减少实测打分的虚假信息率,降低问卷调查时社会期许效应的影响,在积分指标体系实测验证时,对信息采集环节进行了技术化处理,以调查来沪人员基本信息、加强就业援助的名义开展,将积分指标体系转化为《来沪人员就业情况调查表》。信息采集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信息采集时,工作人员统一指导来沪人员填写调查问卷并现场回收;问卷回收后,组织人员对调查问卷信息进行电话回访复核和差错筛选,剔除不合格问卷;最后将采集的信息输入专门开发的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打分。根据实测结果,对积分指标体系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四、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的初步设计与模拟验证

(一)初步设计的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

在吸收国外经验和参考专家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我们从上海实际需求出发,初步设计了来沪人员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指标分为四大类型,即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兼顾稳定性和开放性,既保持相对稳定以帮助来沪人员建立良好可及的预期,又保持适度灵活以适应城市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为政策的调整预留空间。具体如下:

1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沪缴纳社保年限等通用指标。基础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保持相对稳定,指标设计的取舍标准主要是通用性高、代表I生高、认可度高、辨识度高和操作性高。

一是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年龄分值向青年人口大幅倾斜,旨在优化上海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上海人口老龄化进程。

二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初级工,积15分;中级工,积30分;高级工,积60分;技师或中级职称,积100分;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积140分。“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二选一进行积分,取最高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计分时,突出向技能人才倾斜,旨在引进上海先进制造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四是在沪缴纳社保年限指标,在沪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旨在体现工作经验、稳定就业和融入上海的适应能力。

2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户籍人员等指标。加分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保持适度灵活,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调整,指标设计的取舍标准主要是导向性强、时效性强、倾斜性强和操作性强。

一是紧缺急需专业指标。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体现人才需求导向,引进上海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二是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在上海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l;A_k或平均每年聘用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二选一进行积分。旨在鼓励人才在沪创业,向创业成绩优异、社会贡献明显的人才倾斜。

三是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在上海最近连续3年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等于以及高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等于以及高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体现个人在市场中的价值,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贡献。

四是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指标。在上海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人总积分。为在城市必需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来沪人员(如环卫工人等)建立融入上海的通道,稳定城市必需的公共服务领域员工队伍。

五是远郊重点区域指标。在上海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旨在引导人口向郊区新城集聚,为重点发展区域提供人才支撑。

六是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指标。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与已有的应届毕业生办理人才类居住证政策相衔接,吸引和留住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七是表彰奖励指标。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0分。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旨在鼓励来沪人员在沪建功立业,向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奖励的来沪人员倾斜。

八是配偶为上海户籍人员指标。配偶为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来沪人员有上海户籍的配偶,更容易长期在本市工作和生活,适应性和融入上海的可能性更高。

3 减分指标。主要包含办理人事人才事务失信、投资的企业劳动关系违法违规、投资的企业偷税漏税、投资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职业行为违法违规等指标,扣减分数上不封顶。

4 一票否决指标。凡是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可以申办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时一票否决。

5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拟定的居住证积分的分数线即标准分值为120分。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模拟和验证情况

在运用效标量表法和德尔菲法初步设计出积分指标体系后,我们又运用理论模拟法和实测验证法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模拟和验证。具体情况如下:

1 典型人群理论模拟情况

在只考虑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和技能等级、在沪缴保年限和紧缺急需专业、应届毕业、社保缴费基数等典型指标的前提下,典型人群达到拟定的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的模拟情况如下:

博士、硕士、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技师、有学位本科生、应届紧缺急需专科生、紧缺高级工等,可以直接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与已有政策保持一致;无学位本科生,工作一定年限后,可以达到积分标准分值,与人才类居住证政策稍有变化。就积分指标体系的整体而言,实现了新旧政策的较好衔接。

往届紧缺急需专科生、非紧缺急需专科生、非紧缺急需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无技能等级的来沪人员,在上海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后,均可以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实现了为各类来沪人员建立融入上海通道的政策目标。

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在城市必需的公共服务领域工作一定年限后,可以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达到积分标准分值的时间约为不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所需时间的一半。

若其它指标项目如沪籍配偶、社保缴费基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有加分时,上述人员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的工作年限均会相应缩短。

2 来沪人员大规模实测验证情况

进行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实测验证时,共发放问卷6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57146份,回收率为91%。参与实测的来沪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一般务工人员。实测验证主要结果如下:

一是典型人群的实测结果与理论预测结果一致。博士、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硕士、中级职称、技师、有学位本科生、无学位本科生、应届紧缺急需专科生、紧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无技能等级的来沪人员等典型人群的实测总分,除个别55周岁以上、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80%的以外,与理论预测结果一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人才引进;居住证制度;户籍

为了应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内纷纷出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构筑人才高地,这无疑与北京形成竞争态势;同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使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同城待遇和均等机会,各地纷纷实施居住证制度。因此,北京有必要在比较中总结长处,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从而赢得人才竞争优势。

一、国内典型城市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

2002年深圳市出台引进人才政策,2008年修订,实行“专业、条件、指标”综合调控的引进人才政策。对于“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48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且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可予以引进。同时规定对高端人才,如国务院特贴专家、全国杰出专技人才等,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对于在深投资的企业家、投资人或股东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引进。数量实行指标控制,每年调干指标1万人,其中用于引进人才的指标1500人左右。深圳是中国第一个废除暂住证改用居住证的城市,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2010年6月22日,累计受理办证1148万张。作为取代暂住证的居住证,外来人口在医疗、教育、劳动保险、就业、社会保险等逐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此外,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在深圳市级任职资格评定、金融、子女享受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出入港澳的商务出境手续、乘车待遇、车辆入户等11个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权益。自2010年4月15日起,深圳市办理居住证不再收取居住证的工本费,将居住证改革再次推进了一步。

(二)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规定对于“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紧缺急需人才、或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引进。自2005年起对调沪人员开始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上海市发改委下达给上海市人事局批准落户指标为1.5万人。指标包含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引进非沪生源毕业生和留学人员、驻沪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和干部、解决夫妻分居及中央在沪单位调干。据了解,上海市每年引进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在50人左右。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接受上海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上海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参加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还可以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2009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累计持有《上海居住证》7年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作为全国户籍改革的试点,这一制度有利于深化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

(三)广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

广州市自2004年开始实行《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无论是单身人士本人或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并有单位接收的,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就可以批准引进,大大拓宽了人才引进的渠道和领域。2010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过渡期工作指引》,对办理居住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指引,其中规定有效期1年以下居住证从宽办理、办理居住证时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将出示计生证明作为办理居住证的前置条件等。

(四)青岛市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

青岛市规定对于“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予以引进。并且自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城乡户口登记实行一体化管理。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不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办理户口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比较分析

从国内实施人才引进和居住证制度的典型城市来看,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各地政策差别较大

实施居住证的城市政策均提出在医疗、教育、劳动保险、就业、社会保险等至少5方面,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将会逐步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但是具体细节上以及其他方面,各地有着不同的规定。外来人员在居住地享受权益最多的为深圳,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在市级任职资格评定、金融、子女享受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出入港澳的商务出境手续、乘车待遇、车辆入户等11个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权益,而其他城市政策少有涉及。政策差距导致深圳市居住证到北京却不管用,仍然很难享受居住证带来的保障。二者实质问题都在于户口背后的福利差别待遇,各地区的社会福利标准不同,导致户口含金量地域差,唯有消除地域差,才能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

(二)设定的申办门槛普遍较高

各城市实行的人才引进和居住证制度,一般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的还需要在当地拥有商品房产权,未考虑农民工进城居住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表示,居住证制度实施应在全国范围确定一个共同的最底线,废除高学历和产权限制,否则又变成“地方粮票”,居住证变成另一种暂住证,没有意义。在各城市中,北京居住证“门槛”最高。北京2003年开始施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当时规定三类人有资格获得工作居住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作居住证的申请范围。北京市户口的取得成本虽然较以往有了很大的下降,但是条件还是比较苛刻,而且条件的逐渐宽松也是在本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产生的,如对私营企业主、稀缺人才的引进等。从横向上比较,北京市户口的取得比其他城市更困难,北京市人才引进制度改革的速度也比其他城市缓慢。

(三)社会保障性待遇过于原则化

各地居住证制度中都提及到持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规定在制度规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上持证人员和本地市民享有同等权益。但是关于持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化,欠缺操作性,并且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有所回避,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持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如北京市规定,持证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享受相关待遇。这种过于含糊的规定在各地居住证制度中都存在,对社会保障问题一句带过,持证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究竟如何,养老保险跨省接续问题如何解决,异地退休等问题如何解决都没有明确说明。

(四)居住证与暂住证在性质上未明确区分

作为取代暂住证的居住证兼具管理和服务功能,并提供给持证人员享受权利保障。但是在实质上,目前的居住证同暂住证在性质上没有明确区分,同样没有实现完全的权利义务对等,与户籍权利相比持证人员仍然欠缺很多“市民权益”。在许多人的理解中,居住证就是变相的暂住证。居住证和暂住证在制度设计上最大的不同就是区别于暂住证只有管理功能,居住证引入了服务,兼具服务和管理功能。但是,居住证服务功能有限,功能中没有涉及到户口、住房等关键性核心问题,且在实际操作中,居住证发挥更多的也是其管理功能。居住证没有给持证人员带来同等的“市民权益”,也不能够消除非户籍居民的歧视感,不能增强持证人员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五)居住证管理从对人才到对所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是户籍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

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北京、上海、成都、温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以及广东等省份相继推行了“人才居住证”管理制度。在发放对象上,范围扩大了很多,从“人才”扩大到“平民”。“人才居住证”一般门槛较高,但“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不再仅仅针对过去的“引进人才”,而是更广泛地发放到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在享受待遇上,“居住证”待遇虽然不如“人才居住证”,但已从无到有,一般流动人口可以享受部分待遇。“人才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其深层次原因是各地从地方利益出发,为发展当地社会经济而采取的一种争夺人才的策略。“不迁户籍、不转关系、不唯国籍、不论身份”等“绿色通道”措施本质上就是绕过户籍、国籍、档案等人才流通障碍的变通手段。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则从原来的以带等级观念的管理为主逐步转到以人性化服务为主上来,强化了社会的平等,体现了中央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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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荣华.人才引进与保持[M].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4

2013年,上海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打开了落户大门――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启动。当年7月1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居住证积分时代正式到来。

事实上,近十年来,上海外来常住人口增长迅速,目前外来常住人口总数量居全国城市之首,外来常住人口的密度与比重均居全国之首。

上海市政府这样解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宗旨:探索特大型城市人口管理之路,为来沪人员提供透明的、可预期的未来和尽可能好的公共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上海。

根据这一办法,持居住证的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标准积分120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

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实行一年多,对于积分制细则却一直争议不断。近期,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做了两项相关的问卷调查,一份是关于“完善居住证积分制的民意基础”,另一份是“上海非户籍人口的户籍心态”。通过1500个问卷样本分析,了解市民对现行居住证积分制的看法,以及非户籍人口如何看待户籍政策等问题。

“唯学历论”

根据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规定,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其中占分值最高的是教育背景。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积分标准从低到高依次为: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而在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中,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获最高分值,140分;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从15分到100分不等。

就目前的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来看,年限的起步分值只有3分,技术技能起步分为15分,学历起步分值50分。学历具有很高的权重,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拥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非户籍人口,基本上都能达到享受准市民待遇的积分标准。

而那些没有高学历但已为上海服务多年,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普通劳动者,他们可能获得的积分则比较低。比如,一名在上海工作20年的普通技术工人,他能获得的分数基本上就是3分×20年+15分(或30分)=75分(或90分),远远达不到120分的标准分值。

在问卷调查中,对于这一政策取向有异议。调查者中有78.8%的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作为户籍政策标准,“有一技之长比学历更重要”,而不同意者为21.1%。这说明,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上海吸纳外来人口的标准不应该“唯学历论”。

同时,上海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控制人口,但不控制人才”的城市人口发展战略。从目前的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办法来看,本科学历者基本上被视为上海城市发展欢迎的人才,而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80.9%的户籍人口赞同“将本科学历作为上海人才引进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太低了”。这说明在本地人心目中,本科学历者不宜等同于上海需要的人才。

获益差别

问卷还调查了本地户籍人口对普通劳务工作者的态度。普通劳务工作者包括家政护工、环卫工人、快递员、保安、保洁员等,以及无照的自雇业者,如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流动商贩等。

调查发现,61%的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上海人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普通劳务工作者,46.3%的人认为普通劳务工作者对上海的经济发展有利,而认为他们影响社会稳定的比例仅为7%,认为他们增加了上海的财政负担的比例只有2.3%。

由此可见,提供劳务的普通体力劳动者对上海的积极影响远大于消极影响,他们对上海的贡献也得到了本地户籍居民的普遍认同。

但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居住证积分制度中却处于不利位置。比如,对他们来说最有价值的“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就业于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和“工作并居住在远郊重点区域”这三项以年限积分的指标,分值的获得都有限,每满一年只有2分到4分,且都要满5年后才开始计入总分。

因此,未来居住证积分制应不应该考虑如何在学历之外制订更多元、有效的评价标准,尤其加强对劳务工作人员类的规定标准的探索,是值得研究的。

非户籍人口对户籍政策满意度分化较大

问卷对上海非户籍人口的户籍心态做了专项调查,通过对城市非户籍人员有关户籍政策、户籍改革以及落户意愿等户籍心态的研究,以当事人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民间版本的另一种解读。

对上海户籍政策的总体满意度方面,35.60%的非户籍人口表示“一般”,“比较满意”的约为28.48%,“比较不满意”的27.24%,“非常不满意”的占5.58%。

总体来看,对于现行户籍政策持满意态度、中立态度和不满意态度的上海非户籍人口几乎各占1/3,说明这一群体对于户籍政策的满意度呈现出较大的分化。

谁最想取得上海户口

此外,问卷还区分了不同年龄段的非户籍人口对取得上海户口的意愿强弱。

数据显示,31?45岁的非户籍人口取得上海户口的意愿最强烈,比例达66.92%;30岁以下的人群次之,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6.58%;而比例最低的年龄组是45岁以上的人群,他们愿意放弃家乡户籍与土地等利益而获得上海户口的比例为42.11%。

负责项目调研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朱志燕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非常复杂,而非户籍人口子女就学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5

长期以来,我国执行的城乡二元式户籍管理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以及流动人口管理、“人户分离”等各种问题的凸显,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现有户籍制度中,遭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当属户口迁移制度对公民自由迁徙权的限制,以及背后所隐藏的各项与户口捆绑在一起的教育、就业、医疗、公共福利等社会政策。

尽管取消户口限制、统一城乡户籍从社会公平等原则上讲绝对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一项施行几十年、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至深的社会制度,试图在短期内从根本上破解户籍制度是非常困难的。现实的问题是,我国城乡和地区间发展差异巨大,城市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总体上是相对不足的,在城市社会难以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下,急剧的政策变动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并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克服的新的矛盾,使户籍改革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而正是上海在这样的情势下,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前行,终于迈出可喜的步伐。

从严控到松动

上海一向以“对户籍控制最严厉”著称。改革开放之初,曾经有过一些松动和探索。直到1993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蓝印户口”,这是是对传统户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突破。从1994年初上海开始实施到2002年4月1日停办,在蓝印户口实施的8年多时间里,全市获得蓝印户口者为4.2万余人。

2000年上海推出了《引进人才工作证》,2002年6月,上海市又正式推出《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两者都成为对外地进沪工作的人才影响较大的政策。2004 年10 月开始,上海市开始实施发放居住证的新政策《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将享有更多的“市民待遇”。截至2007年底,临时居住证共发放约392万张,居住证共发放41万张。

今年2月23日,上海市居住证转户籍政策正式,上海的户籍政策将从“指标限定”转为“条件管理”。新政策采取“先入围,再轮候”的做法,对特定人群可优先申办。这是上海人才引进政策和户籍政策的又一重大调整。

居住证有局限

从引进人才试行到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行,可以说上海在逐步开放市民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的逐步兑现。但是,这个政策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其选择性的排斥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租金者准入的管理思路,调节人口流入结构的目的十分明显,还不是一项普惠的制度安排。这种状况是我国城乡长期发展极不平衡条件下容易产生的一种政策选择。

居住证对于普通的外来人口的中长期福利和权利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从而直接影响了外来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积极性,也使得希望利用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来加强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的政策预期未能完全实现。

户籍制度目前仍然是我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最主要的载体,是城市政府能够用以调控城市人口规模、保证城市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为数不多的工作手段,在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城市化过程中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较为理性的判断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的解构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包括户籍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的过程。其中,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程度。

户籍改革不等于完全取消户口,但完全放开既不现实,也不必要。特别是像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对人口总量的适度控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户籍制度在这方面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让居住证具备户口簿的核心功能目前还不太现实。我们不能过于苛求居住证的功能,只是将其看作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是目前城市人口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

新人才新标准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制度作为来沪人员申办落户的一项过渡政策,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实施已有六年。截至2008年上半年,已发放居住证556万张(含临时)。在沪企业和来沪就业人才均迫切希望居住证与常住户口对接的政策早日出台。此前,由于多年来都没有明确对接措施的细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上海引进人才工作和人才高地的建设目标。因此,出台居住证与常住户口的对接政策已经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

现在的做法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现居住证与常住户口的对接。首先,是将目前负载在户籍之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权利逐步与户籍剥离,淡化户籍在身份确定方面的功能,尽快将那些付费后才能获得的福利(诸如养老、医保等)与户籍分开,无论是否是上海户口,只要参加了这些社会保险系统,符合相关的缴费和年限的要求,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其次,是在义务教育等方面对本市和外来人口提供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并逐步对外来人口开放上海市的高中乃至大学专科教育资源。这不仅有利于外来人口特别是“民工二代”的社会融合,也是上海应对未来年轻劳动力短缺的一个有效的措施。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范文6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xx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户籍管理制度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