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申请书范例6篇

停车位申请书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第三十条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第三十一条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五大总成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六)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七)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

(八)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2

大范围的使用电子驾照了,本身电子驾驶证就能给我们带来很多的便利,有了电子驾照,就不会再出现忘记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了,但是很多的朋友都还不知道要怎么申请。详情可以点击“申请书模板”查看更多相关申请书内容喔。

2022年电子驾驶证如何进行网上申请通过“交管12123”APP来申领,那第一步,就是下载这个APP。其实,很多车主、驾驶人应该早就在使用这个AP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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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示的是,申请人的驾驶证应当在有效期内,驾驶证存在扣留、暂扣、逾期未体检、逾期未审验、公告停止使用等情形的,是无法申领的。

同时,要提交本人6个月内的电子版证件照。首次申领时,“交管12123”APP将自动调取申请人已留存的照片作为电子驾驶证照片,电子驾驶证生成后,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更换照片。对没有留存照片的,“交管12123”APP将提示申请人通过手机拍照或者相册选择的方式提交电子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生成电子驾驶证。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照片要根据提示提交符合要求的,如果提交的照片三次都没有审核通过的话,系统锁死,申请人就只能到窗口现场进行申领了。

忘记带驾驶证,有电子驾照能开车吗电子驾照是可以开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电子驾驶证申请书格式--- 派出所:

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共有 -- 辆机动车需要使用,因人员调配及车辆的使用,特申请电子驾驶证-- 张。经过单位自审, 确认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通过,现提交 -- 辆车辆信息和 -- 名驾驶员身份信息,请予审核。

特此申请。

附件:-- 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 名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3

一、提出申请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金华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有委托双方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进境手续

上述人员办理进境机动车辆审批手续,必须确认车辆到港后,列明车辆情况,再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及复印件:

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1、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工作证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所在常驻机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4、长期居留证件:护照上的长期居留证,或公安部门制发的《暂住证》,在停止发放《暂住证》的地区,对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各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

4、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

6、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出境手续

基本手续与办理进境手续相同。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持原《进境自用物品申请书》向金华海关申请审批后,由杭州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金华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三、受理期限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金华海关将签发的《申请表》第一、二联制成关封,邮寄至进出境地海关,或经海关批准的申请人持海关关封,海关关封由进出境地海关拆验。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报关行在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申请人,持进出境海关已批注的《申请表》第一联制成的回执关封,回到金华海关进行登记备核。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进境的机动车,持进境海关的回执关封和原办理进境审批的相关材料(正本)到杭州海关监管处行邮监管科,申领《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六、监管期限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杭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杭州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准转让。

七、办理依据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4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其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含糊不清的尴尬状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到底属于谁?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人们似乎无法直接找到答案,其产权归属似乎仍处于混沌状态。

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认识,现行有以下几种通说:一是合同确定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二是推定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小区停车位产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或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三是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小区停车位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反之,其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者所有”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登记凭证确权论中“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的认识有失偏颇,其忽视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实和缺陷,以致认识上出现以偏概全的状况。

以上所述的四种不同认识均不能全面、恰当、准确地解答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问题。

本人试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从所有权(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属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探讨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权的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5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子流,市长。

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司徒新,局长。

1992年3月28日,新光花园酒家与流花湖公园签订了租赁数红阁饭店的合同。合同规定流花湖公园将公园内数红阁饭店租赁给新光花园酒家使用,并提供数红阁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和公园两个大门口给新光花园酒家与公园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外 合作经营新光花园酒家补充合同》,决定增加投资金额,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1992年4月新光花园酒家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改建数红阁饭店。广州市规划局于同年5月15日以城规复字(92)第064号批复新光花园酒家:“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改建数红阁饭店”。同年5月底,新光花园酒家向广州市规划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广州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数红阁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遂根据广州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于同年6月11日以城规发字(1992)第556号复文给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指出应 由该局办理报建申请。同年7月21日广州市规划局依照市园林局的报建申请,向该局核发了(92)穗城规建字第07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将数红阁饭店改建为一幢三层的酒家,建筑面积4770平方米。在改建数红阁饭店施工过程中,城监部门发现新光花园酒家不按图纸 施工,并在没有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数红阁饭店的东西两侧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在东南侧加建一幢三层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669.6平方米,在西南侧加建一幢二层的酒楼雅座,建筑面积为1024,8平方米,合计扩大建筑面积为1694.4平方米。对此,城监部门先 后于同年7月4日、7月22日、8月8日三次到现场制止并书面通知新光花园酒家停工。新光花园酒家于8月12日书面报告城监部门,承认其扩建工程违章,表示要补办报建手续。但在补办手续并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至竣工。同时,亦未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擅自将原数红 阁饭店前的停车场扩建300平方米,铺了水泥,并将数红阁饭店的砖砌围墙拆除改建为铁围栏。此外,新光花园酒家将东广场机动车出入口处的人行道改建为斜坡,在东广场设立了两个柱形广告,在门口设置了酒家路牌,也未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1992年10月24日,广州市规划局认定广州市园林局在改建原数红阁饭店过程中,不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公共绿地、违法建设1694.4平方米。广州市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92)穗清发字第374号文对广州市园林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其内容是:(1)限其两个月内自行拆除两幢违章建筑物;(2)对违章建筑的设计、施工单位按违章建筑面积算,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各处100元 罚款;(3)不得在公园内和门口设置酒家的招牌和广告,已设的应在两星期内拆除;(4)封闭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5)外来车辆不得入园,擅设的停车场限两星期铲除。广州市园林局不服市规划局的处理规定,于1992年11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新光花园 酒家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广州市园林局及新光花园酒家复议申请后,于1993年4月14日作出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变更广州市规划局(92)穗清发字第37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 定书》第(1)条决定为:没收西南侧二层雅座建筑面积1024.8平方米,作旅游设施使用,不得作饮食业使用;没收东南侧三层附属用房违法建筑面669.6平方米,由市房管局按该地段1992年7月1日后的商品房价格返卖给建设单位使用。

(二)责令广州市园林局和新光花 园酒家在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使用酒家门前三百平方米停车场,自行拆除在酒家四周擅自设置的铁围栏恢复公园绿地。

(三)维持广州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4)条规定封闭东广场流花路段的机动车出入口,门口增设步级。除公园管理车辆外,一切车辆不得进入公园内,以保 持公园幽静。

(四)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3)条决定,不得在公园门口悬挂和张贴酒家招牌及广告。

(五)变更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2)条为: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三方责任人各处以五百元罚款,并不得报销。

新光花园酒家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光花园酒家起诉称:1992年3月28日,原告与流花湖公园正式签订了投资改造数红阁饭店的租赁合同,并经广州市园林局鉴证生效。合同规定流花湖公园将公园内数红阁饭店围墙以内6093平方米(其中餐厅建筑面积2576平方米园林绿地面积3517平方米租赁给原告 经营使用并提供数红阁饭店门口现使用的停车场和公园两个大门口给原告与公园共同使用,规定原告须投资修建原停车场和门楼,租赁期限为15年。该合同经广州市外经贸委确认生效后,原告立即着手进行政建工程。1992年5月,原告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将流花湖公园内数红阁饭店 改建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5月15日,市规划局以城规复字(92)064号文批复,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同意改建。市计委也以穗计基(1992)131号文正式将该项目列入1992年直接吸收外资建设投资计划。原告以市园林局名义按计划第一次报建主楼工程建筑面积4 770平方米,市规划局于1992年7月21日,发出(92)穗城规建字第07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楼两侧原数红阁饭店东边水面酒舫及西边临时建筑,根据市园林局专家意见,如不改建将影响美观。原告接受专家意见并向市园林局申请将危房改建成湖边廊榭获得了批 准。原告也正是按照市园林局批准意见进行施工的。同年8月中旬,越秀区城监中队前来检查,认为要报市规划局批准方有效,这时土建工程已基本竣工。原告接受城监中队意见,于1992年8月20日,以市园林局名义向市规划局报告并补办主楼东西两翼共1694.4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报建手续,但不知何故一直没有批出。10月8日,新光花园酒家分店试业。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市园林局发出(92)穗清发字第37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限期两个月自行拆除未获批准的1694.4平方米建筑面积等五项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该决定书对 市园林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部分变更部分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对此,原告不服,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市 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决被告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规划局依法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利用规划部门批准其改建流花湖公园内数红阁饭店之机,不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进行违法建设,并且在基建过程中,对城监部门的停工通知置若罔闻,在原数红阁饭店东南侧加建成一幢三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669.6平方米,在 西南侧加建成一幢两层的酒楼雅座,建筑面积1024.8平方米,两幢违法建设楼房共计建筑面积1694.4平方米。这一基本违法事实,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在给广州市规划局的两份检查中也予承认。原告在给广州市规划局的检讨书中也承认“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铲除公园草坪300平方米,铺上水泥地面,作为酒家专用停车场。第三人在检查中也承认“存在的问题是饭店外原有部份草坪被扩充为停车场,这是不对的”。原告在改建数红阁饭店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侵占公用绿地和湖面,扩大建设规模 ,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认为:市园林局不是违法建设单位,整个报建及改建工程均由原告负责,第三人只是协助办理而已,报建表上的印章也是在尊重规划局意见基础上加盖的。原数红阁饭店庭园外一直设有供进餐游客和单位使用的停车场,现在的停车场只不过是在原基础上扩大,并非 擅自设置,更没有铲除公园草坪;原告所使用的机动车出入口和通往数红阁饭店的车道是原来存在的,并非新开设;在新光花园酒家分店门前设围栏、在公园门口设步级以及东广场的设置均属市园林局职权范围;原告是与流花湖公园合作经营酒家,在公园门口适当设置招牌和示意牌是合理 的。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光花园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时,未经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公园绿地和湖面,在主楼东南侧建一幢三层的酒家附属用房,西南侧建一幢两层的酒家雅座,建筑面积共1694.4平方 米,又占用公园绿地扩建300平方米停车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当城监部门发现,先后三次到施工现场制止并书面责令停工后,原告仍继续抢建施工,并装修营业,其违法建设行为实属严重,依法应严肃处理。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复议决定第(一) 、(二)、(五)项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要求被告责成广州市规划局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流花湖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人行道原状,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在流花湖公园内和东广场设置酒家广 告和招牌,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公园内是否准许行驶机动车辆,参照《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由公 园管理部门决定。被告复议决定中第(三)、(四)项维持了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4)、(3)两项,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重新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于1 993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三)、(四)项,由有关部门依法重新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616元由原告新光花园酒家承担人民币100416元,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人民币200元。

一审宣判后,新光花园酒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园林局有权审批公园建筑。分店两翼工程已经园林局同意建为湖边廊榭。8月中旬在城监中队检查认为主楼两翼附属建筑也需报市规划局批准时,工程已竣工。后于8月20日以园林局名义补办手续 ,《许可证》已批准,只是被某领导卡住不发出罢了,因而不违法。(二)上诉人没有擅自铲去草坪扩建停车场,只是将原饭店的垃圾池、废物堆放地清理后铺上了水泥。(三)建铁围栏是经市园林局批准的,是合法的,市规划局无权管。因此,原审判决第一项是不公平的。(四)被上诉 人在一审期间擅自调查取证,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五)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的分担不合理。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责令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扣发已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合法的,请求本院判决维持。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表示不参与上诉,并表示尚没有更多的补充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光花园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时,为了扩大经营,未经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主楼东南侧建起一幢三层的酒家附属用房,在主楼的西南侧建起一幢两层的酒家雅座,以及改建砖围墙为铁围栏,扩建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其行为 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中的没收两幢违章建筑楼房和拆除擅自改建设置的铁围栏、停止使用扩大的300平方米停车场等是正确的。上诉人改变流花湖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人行道原状和设置酒家广告招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公安、工商部门处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第(三)、(四)项维持市规划局的越权处理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也是正确的。对于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理事项、诉讼标的责任的大小收取诉讼费并 无不妥。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2月6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1.新光酒家的原告地位。从形式看,广州市规划局所作的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广州市园林局,要求广州市政府复议的申请人也是市园林局,但事实上,由于新光酒家是本案所有违章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使用者。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新光酒家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时,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新光酒家申请参加市政府复议案时,自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显然是借用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但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不但有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法律法规没有这一称谓,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在行政纠纷中不可能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第三人 不具独立性。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是完全独立于本诉原被告的,是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而提起的新的诉讼。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第三人 即使认为行政争议双方的主张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能对该双方各提出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复议或诉讼。即,对行政机关一方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非行政机关一方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就新光酒家参加的行政复议案而言,虽然有其特殊性,复议申请人市园林局与被申请人市规 划局均有行政机关的身份,但如前所述,此时市园林局是以普通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假若新光酒家反对市园林局的复议主张,也只是民事范畴的争议,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更何况在该案中新光酒家与市园林局的主张并不矛盾。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6

7月17日以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中西部、西北部地区出现成片大暴雨,部分地区特大暴雨。申请支援河南一线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抗洪请战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申请支援河南抗洪一线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本人作为一名党龄13年的党员民警。面对此次河南洪灾,如今河南受灾情影响严重,我愿意在人民和组织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按照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保证服从组织安排,时刻准备着。若有战,招必回。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最初入党的初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河南暴雨消息20 日 08 时至 21 日 06 时,河南中北部出现大暴雨 ( 794 个站 ),郑州、新乡、开封、周口、焦作等地部分地区出现特大暴雨(250~350 毫米),郑州城区局地 500~657 毫米、最大小时降雨量达 120~201.9毫米(20 日 16~17 时)。

同时,郑州、新乡、开封、周口、洛阳等地共有 10 个部级气象观测站的日雨量突破了有气象记录以来的历史极值,包括嵩山(364.6毫米)、新密(254.9 毫米)、新郑(196 毫米)、登封(192.8 毫米)、偃师(183.3 毫米),等等。

受强降雨影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水库水位快速上涨,7 月 21 日 1 时 30 分溃坝。当地已提前转移水库下游群众。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国家防总决定于 7 月 21 日 3 时将河南省防汛Ⅲ级应急响应提升至Ⅱ级。

如果你对纸面数据没感觉,不妨看看中央气象台制作的这张降水量实况图,从 19 日 08 时到 20 日 17时,可以看到强降雨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省会郑州,一路达到降水图例的最高等级,超过 600 毫米。

21 日 06 时,中央气象台继续暴雨橙色预警,预计,21 日 08 时至 22 日 08时,河南中北部仍有暴雨到大暴雨,其中河南北部、河北南部局地有特大暴雨(250~280 毫米),并伴有短时强降水(最大小时降雨量 30~50 毫米,局地可超过70 毫米),局地有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气象专家提醒,河南强降雨持续,累计降雨量大,城乡内涝严重,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高,公众应尽量避免外出。当地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防汛防灾措施,及时转移山区河谷等危险地带的群众。

河南救灾抢险资讯7月17日以来,河南省大部出现暴雨、大暴雨,郑州、焦作、济源等地出现特大暴雨,卫河、贾鲁河、沙颍河、洪汝河、白河、双洎河出现涨水过程,巩义、登封、新密等地受灾严重。

根据气象预报,20日至21日,河南省黄河以北和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等地仍有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特大暴雨。

记者从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获悉,目前,河南全省已经有31座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个别河段已发生险情,部分区域发生洪涝灾害。随着降雨的持续,河南省部分河道可能超过警戒水位,一些山区河道可能出现严重的山洪灾害。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于7月20日18时将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Ⅳ级提升为Ⅱ级。

郑州是受到暴雨侵袭较重地区之一。截至20日17时,郑州过去24小时降雨量达457.5毫米,20日16时至17时遭遇了极端罕见强降雨,1小时降雨量201.9毫米,自有气象记录以来,单日降雨量突破历史极值,单小时降雨量超过日历史极值,降雨强度历史罕见。

降雨造成郑州市区严重内涝,市内交通中断,多处小区停水停电。为切实做好防汛应急救灾工作,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自7月20日17时起将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提升至I级。

7月20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龙头村附近突发山洪,村民受困。下午2时左右,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紧急赶赴现场,历经6个小时救援,转移村民50余人至安全地带。新华社记者郝 源摄

受持续强降雨影响,20日郑州取消进出港航班260架次;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管内部分区段封锁或限速运行,导致部分列车晚点运行、停运或折返;20日18时,郑州绕城高速全线、郑少高速全线、机场全线等部分高速禁止所有车辆上站。

暴雨中,交警、环卫、电力、通信、供水、市政……所有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岗位,都有防汛救灾人员逆行风雨、俯身服务的身影。河南已协调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突击力量待命,督促指导各地提前预置防汛抢险力量,做到汛情灾情早准备、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目前,河南全省28000多支救援队伍、70余万人全天备勤、严阵以待,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7月20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针对河南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国家防总于当日20时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总河南工作组已紧急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抗洪抢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