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例6篇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广泛发动群众,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掀起除害灭病工作高潮,预防和控制春季各类传染病发生与流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环境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时间安排

活动从3月26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6日至4月3日)。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动员,开展义务劳动,推动活动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3日至4月25日)。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针对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活动,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水平。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进行自查和总结,由县双创办牵头,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对全县爱国卫生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归纳整理存在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到位。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市容市貌管理

1.整治乱停乱放。

(1)合理设定停车点和停车场,缓解城区停车场数量少、容量不足的矛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县交警队配合。

(2)实行门前停车负责制。城区商场、超市安排专人负责各自门前停车场和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时间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沿街各经营场所、有庭院的单位要划定停车标志线,指挥各类车辆有序摆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交警队配合。

(3)加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道路停放车辆管理。取缔占用公共场所非法设立的停车场,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指挥出租货运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突出重点路段、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迎宾街、新城街、洛源街、长征街四条“严管街”和兴盛路、洛滨路、北苑东路三条路段无乱停乱放现象。责任单位:交警队。

(4)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点的划线与管理。责任单位:县交警队。

(5)加强长途汽车站和城乡客运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责任单位:县交管站。

(6)加强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停车点、车辆内外环境卫生、车体创卫宣传标语设置的管理。责任单位:县客运办。

2.整治乱搭乱建。

及时制止擅自修建设立报刊亭、亭等设施和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清理。责任单位:城建监察大队。

3.整治乱扯乱挂。

按照“控量、限时、规范”的原则,严格软体广告、标语、条幅等户外宣传品设置程序,严禁利用行道树、路灯杆、护栏等设施擅自扯绳拉线、悬挂物品。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4.整治乱涂乱画。

(1)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形成全社会打击乱涂乱画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县城管局、洛源街道办。

(2)侦破制售假证的违法犯罪案件,取缔窝点,从源头解决乱涂乱画现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3)切断非法广告宣传途径。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4)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对县城各类设施上的乱涂乱画及时清刷覆盖,达到颜色相符、美观、整洁。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公园、广场建筑等市政设施;县邮政局负责报刊亭;县民政局负责福利亭、路标牌;县文体局负责体育亭;县交通局负责候车亭、站牌;县供电公司负责配电箱、路灯杆;落地广告灯箱和城区墙体上的乱涂乱画由产权单位负责。

(5)严格市政公共设施设置。凡在城区新设置报刊亭、亭、候车亭、站牌、路标牌、广告灯箱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统一到县城管局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否则,一律不允许设置。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5.整治乱堆乱占。

(1)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城区道路两侧堆放砂石料和其它物料;督促责任单位清理沿街乱倒的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加强城区临街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工地实施围挡作业,专人清扫保洁,硬化施工路口,整齐摆放施工物料,及时拆除废弃工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6.整治乱摆摊点。

(1)取缔学校门口、广场、市场周围及城区街道两侧形成的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严禁店外经营;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要实行“三定一包”(定时定点定人,包周围环境卫生);严禁业主使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对不服从管理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配合。

(2)加强临街汽车、摩托车装潢维修点、洗车店的管理,对已审批的装潢维修点督促进店(院)经营,不具备室内经营条件的一律取缔。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县工商局配合。

(二)环境卫生管理

1.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区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严格落实“一日两扫,全天保洁”清扫责任制,提高城区主次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质量;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认真做好垃圾袋装化推广工作,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达到90%以上;搞好公厕保洁。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城中社区(村)沿路两侧严禁堆放“三堆”(柴草堆、杂物堆、垃圾堆),治理卫生死角,杜绝脏乱差现象;加大城中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专业保洁队伍,建立垃圾定点、定时清运制度,确保城中社区(村)卫生清洁。对通往城区主街道的社区(村)中小巷路口实行硬化,杜绝带泥上路。责任单位:洛源街道办、xx街道办。

3.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

4.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洗浴中心、美容美发厅、KTV、宾馆、网吧、车站、超市、百货商场等公共场所内外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牵头,食药局、文体局、交通局、工商局。

5.清理城区河道、沟渠两岸的垃圾、污物。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牵头,城管局、洛源街道办配合。

6.加强城乡公路治理,严格控制和消除公路两侧的违章违法建筑。清扫公路路面,清除公路两侧垃圾、残土等,清掏公路边沟。清理整顿公路两侧的广告、牌匾和交通标识标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牵头,县公路段配合。

7.组织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各“窗口”行业单位员工积极参加“干净整洁大家参与、温馨家园大家共享”为主题的清扫垃圾、野广告清理、义务植树、美化环境等义务实践活动。责任单位:文明办牵头,县工商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配合。

8.组织县城各中小学生开展“小手拉大手、我为创卫做贡献”为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上街义务擦洗护栏、捡拾垃圾、清除“牛皮癣”等道德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门前四包”管理

1.对城区经营业户实行“门前四包”(包卫生整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制度。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洗车、维修、餐饮等业户,责任单位:工商局牵头,县食药局、陈管局、洛源街道办配合。

3.对城区单位实行“门前四包”挂牌制度。对重视程度高、措施得力、“门前四包”责任落实好的单位,挂设红牌,通报表扬;对被动应付、达不到“四包”标准要求的,挂设黄牌,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挂设黑牌并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四)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

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建立科学规范的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大型户外广告、墙体广告的管理,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对擅自设置、变更审批内容以及参差不齐、影响美观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时督促整改,责令拆除。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工商局。

(五)城区市场管理

1.加强城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场服务功能,落实市场保洁队伍,建立保洁责任制,抓好日常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达到市场经营有序、清洁卫生。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取缔流动摊点、露天烧烤摊点,加强早市、夜市管理,加强摊容摊貌和卫生管理,实行定点、定时经营。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六)交通秩序管理

1.完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疏导交通,规范车辆及行人交通行为,达到人车各行其道,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严厉查处各类违章行驶行为,全面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道路交叉路口禁行路段的交通管制,杜绝闯红灯和擅自进入交通管制街道现象。责任单位:县交警队。

2.规范公交车、出租车营运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客运。责任单位:交管站。

(七)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灯杆、护栏、电话亭、配电箱、报刊亭、亭、路标牌、站名牌、指示牌、灯箱广告、检查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对陈旧、破损设施,定期维修,成立专业管护队伍,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设施不被盗、无破坏,及时补缺、刷新。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文体局、交通局、民政局、邮政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施工秩序管理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安全防护、场容场貌、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气、废水、建筑垃圾、砂石料、泥土及噪音对城市的污染和危害,做到所有施工工地卫生制度落实,“四害”密度达标,工地必须围挡,物料堆放整齐,出入口硬化,杜绝车辆带泥污染路面现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地物料清运处置管理,严厉查处垃圾、物料遗撒污染路面和乱倒垃圾行为。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加强城区施工秩序管理,依法打击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收取保护费和服务费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地痞、霸头,维护安全、稳定的施工秩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住建局配合。

(九)建设秩序管理

1.对县城规划区出现的违章建设依法及时予以拆除,实行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治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严格临时建设批后监督管理。凡在城区进行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开挖等建设项目,都要遵守建设程序。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开挖等临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县城管局签订临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责临建工程项目建后的管理,到期拆除。对不按规定建设的,按城市综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清理、拆除城区社区(村)中出现的违章建设,确保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洛源街办配合。

(十)城区公园、绿地管理

进一步做好城区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提升城区绿化档次和品位。组织专业队伍抓好城区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的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和设施看护工作,达到设施无丢失、无乱涂,加强城区绿化苗木管护,死株苗木要及时补植;对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理。责任单位:县园林局。

小区物业管理

大力推进物业管理,完善配套政策,使物业管理步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轨道。按照“示范小区”标准,抓好城区住宅小区卫生清扫、设施管护和环境美化。责任单位:县房管所。

(十二)沿街建筑物容貌治理

及时对临街建筑物有碍观瞻的立面进行粉刷,实施“穿衣带帽”改造。责任单位:县城管局、洛源街道办。

(十三)环境污染治理

加大城区烟尘污染、水系污染、噪音污染的治理力度,努力营造天蓝、水清、宜居的城市环境。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城管局、洛源街道办配合。

(十四)无业乞讨人员收容遣返

加强无业乞讨人员管理,积极救助,妥善劝返,杜绝沿街乞讨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五)健康教育活动

在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暨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同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五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设计活动载体,组织开展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牵头,文体局、各镇、洛源街道办、xx街道办配合。

(十六)传染病防治

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预防和控制春季各类传染病发生与流行。规范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疾病控制中心。

(十七)病媒生物防制

抓住春季有利时机,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有效降低“四害”密度。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洛源街道办、xx街道办配合。

(十八)镇、村卫生整治

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抓好以各镇驻地、公路两侧村为重点的环境整治,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占、乱摆乱挂和占道集贸市场,禁止家禽(畜)散放;清理滞留垃圾,搞好镇、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镇、村(社区)绿化、亮化、美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县双创办、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研究和解决活动月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配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和基层组织的作用,使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保证做到责任清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文2

一、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情况(一期)

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位于横水镇水口村葛牛坳,距县城北面约9公里,项目占地8.96公顷,总库容55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为4095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50吨,并按5℅的年递增量增加,项目于XX年10月完工,工程服务年限为17年。该填埋场采用改良性厌氧卫生填埋结构型式、钠基膨润土垫防渗保护的单层衬里防渗系统和膜生化反应器(a/o+ro)的渗沥液处理工艺,将原有垃圾进行一次性倒腾至新填埋区后重新处理,有效提高城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切实解决城区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渗沥液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二级标准。下一步将加快对二期(渗沥液处理站工程)的建设工作,现已完成招投标,处于施工准备阶段,该标段工程将在XX年8月份完工。

二、社会停车场及环卫所整体搬迁建设(即环卫所中转站项目)

1、社会停车场项目建设

该社会停车场位于县原文化局,占地面积1812平方米,增设小轿车停车位43个,项目总投资62万元。此停车场项目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有效解决了部分市民停车难的问题,进一步改善了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大大提升了该周边区域的交通秩序。

2、环卫所整体搬迁建设(环卫所中转站项目)

该中转站选址于老塔下桥旁,用地总面积约1955平方米,该中转站的落成将有效提高我县城区垃圾的清运频率与处理效率,全面提升我县城区环境卫生质量。目前该中转站(含土建、设备等)项目的建设已经县政府批复,施工方案与施工设计图已上报县政府,待批复。

三、扎实推进“四城同创”建设

1、加强市容市貌整治

加强市容市貌管理。一是大力整治户外广告,对城区主要街道的大型广告、门店招牌、落地灯箱、公交站牌广告和过街商业横幅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了专项整治。先后拆除不规范及缺损、破旧等有碍市容的广告牌匾130余块;摘除城区沿街私自悬挂彩条、横幅100余条;二是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摊点管理,不断加强对城区各主干道周边环境市容管理工作。XX年,

共整治乱放和流动摊点200余处,整治工地扬尘、噪音污染20余起,查处车辆乱摆摆放整治158起。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一是不断加大对城区道路的清扫、冲洗和洒水降尘等机械化作业力度,加强城区建筑余土的监管和清理整治,切实落实每天对我县区厕所清洗次数;二是进一步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更换城区垃圾桶400余个,安置垃圾勾臂箱21个等;三是严格落实每月第一个(星期五)对挂点小区的环境卫生的全面清扫,并对相关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有效提高了挂点小区的卫生面貌与基础设施功能。

3、抓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

XX年度,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资约150万元。城区补种行道树(不含城北大道)桂花树87棵、小叶榕60棵、天竺桂56棵、樟树55棵,总计达258棵;城北大道西侧绿化带补种时花紫薇1000株、花石榴1000株、夹竹桃XX株、羊蹄甲600株,总计达4600株;摆放广场带凳花箱60只,并种植了红榉木球、麦冬草;北门桥、二桥新增花箱500组并种植了鲜花;北门桥头北侧摆放了花箱60只,摆放绿篱达300米;改造沿河两路花带绿地1000平方米。

4、加强路灯管理与维护

一是对阳明路、步行街等大街小巷210杆路灯进行全面改造,其中高速互通连接线路灯90杆、各大街小巷路灯120杆;二是在奥林匹克广场、公务大楼、人民广场、休闲广场新装景观亮化射树灯共300余盏;三是完成对大街小巷路灯设施的全面维修,其中路灯500余盏,路灯控制箱20余个,拆卸移装路灯20余杆,更换电缆线800余米;四是加大故障路灯排查、维修力度,不断完善对小街小巷进行亮化,确保了亮灯率达98%;五是今年我县路灯亮化公益用电总量约150万千瓦,用电总量同比增加20﹪。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文3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一流园区的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努力塑造整洁有序、精细秀美的现代化新城区。实施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城管部门牵头,部门各司其职,街、镇、分区具体实施。二是建、管、养分离原则,建设局负责建设,城管局负责管理,街、镇、分区负责养护。三是责权一致原则。按照各部门、街、镇、分区所承担城市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相应权力、财力和人员。

二、内容和要求

1、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路面和公共场所垃圾及时清理,乱涂乱贴有专业队伍清除,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提高环卫保洁水平。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闲置地块管理,消灭环卫作业盲区和管理死角。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镇、分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工作。

2、建筑工地管理建筑工地(包括中心区内市政、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离围栏,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废水泥浆不得外流(末经处理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使,不得抛洒滴漏。建设局负责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工地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行为。

3、市政道路和路灯管理市政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出现坑凹、隆起等要及时修复。路灯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管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建设局负责市政道路的大修,办理开挖审批。

4、市政绿化管理市政绿化要保持美观、整洁,有专业人员施肥、修剪、除草、灭虫,植被养护良好,无泥土,无缺株死株。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市政绿化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绿化的养护。

5、集贸市场管理集贸市场要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卫生管理制度完善,“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专职保洁人员,经营场地和摊位整洁,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工商局和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管理。城管、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协助管理。

6、店面经营管理店门橱窗要美观整洁,门前不得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主要路段店面不准经营车辆清洗、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车修理等业务,工商部门在受理上述经营业务和住宅楼下开饭店的审批事项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勘察办理。工商局负责店面经营管理,规划分局要加强店面经营项目的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经营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发证。城管、环保、社会事业、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应各负其职,共同加强对店面环境的管理。

7、户外广告管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要常年保持整洁,外形美观清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限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审核,对擅自设置、破旧过期的广告坚决予以拆除,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规划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的监督管理。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

8、住宅小区卫生管理住宅小区保持整洁、文明、安全,小区道路通畅,绿化完好。全面整治小区车库开店(住人)、违章搭建、车辆乱停乱放、无证经营等问题,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小区。各街、镇、分区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管理。各物业公司是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小区管理。国土房产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城管、工商、环保、社会事业、政法等部门协助管理。

9、停车秩序管理各类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排放整齐,无乱停乱放。合理设置道路两侧停车场(点),停车标志要醒目,停车标线要规范。交巡警大队、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车辆的停放管理。各街、镇、分区要安排专人管理,保证车辆停放整齐统一有序。

10、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河道、水岸的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会同建设局(交通、水务)加强河道环卫保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设局(交通)要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码头、河道停船管理,防止河道堵塞和污染。

三、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动态性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城市管理摆到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审批与监管、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努力做到一手抓开发建设,一手抓城市管理;开发建设到哪里,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到哪里,狮山、枫桥、横塘等街道在抓好经济的同时,要加大城市管理的力度,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2、归并调整部门机构。为整合城市管理力量,解决管理机构重叠问题,将隶属建设局的城市维护管理处划归城管局,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将原挂牌在社会事业局的爱卫办调整挂牌至城管局,以利于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效能。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文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文5

近年来,我区在强化城市管理、开展城市综合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区、文明城区、园林城区和建设部数字化管理示范城区。但仍然存在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社会参与意识不强等不足,与第二大城市发展需要还有不小差距。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发挥城市聚集、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推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打造宜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建成第二大城市的决定》,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齐抓共管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强化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畅通”管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服务功能,努力把建设成为生态型宜居城市。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坚持民生为先,统筹兼顾;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坚持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坚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

二、落实责任

(一)经开区、新区、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

1.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2.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3.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资金预算,建立适应城市管理需要的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机制。

5.区教委: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城管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6.区城乡建委: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城市长效管理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需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系统、市政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7.区交委: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工具环卫容貌管理;负责公共交通窗口单位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管;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

8.区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定点和标准化市场改造;负责协调、督促区属大型商场、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9.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查处、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城区社会噪声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带泥上路和泄漏、撒落杂物车辆查处。

10.区民政局:负责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牵头城区违规治丧行为查处。

11.区环保局:负责城区无煤区建设;负责餐饮油烟、工业烟、粉尘及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等污染行为查处;负责城区工业、建筑业及有固定声源的噪声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管理。

12.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起草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受区政府委托分解下达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相关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指导。

13.区文广新局: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

14.区卫生局: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15.区工商分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协调督促菜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划行归市工作,协调督促农副产品经营点进入农贸市场的疏导工作;配合市政部门规范商业门店经营行为,做到坐商归店。

16.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益性社会宣传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移民局、区民宗侨台办、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民防办、区残联、区食药监分局、区广播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社等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支次干道及社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会同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对设立在本街道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实行辖区负责制,负责对辖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社区(村)、单位管理考核机制。

(四)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社区(村)公益设施日常管理;负责背街小巷、小区楼院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监督管理;组织动员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三、严格管理

(一)抓好环境卫生管理

一是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城区路面实行全域、全时、常态化保洁,普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保洁率达100%,路面、树圈、路沿石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窨井盖、果皮箱等设施无破损、整齐干净;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主、次干道机扫率达80%,达到路面见本色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做到日产日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置率达98%;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强化水域清漂,防止0.3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带流出清漂水域,加强消落区及库岸卫生管理,实现“江清岸洁”目标。

二是加强餐饮项目油烟治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原餐饮项目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等办法限期治理。取缔餐饮店燃煤炉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无煤街道、无煤社区创建活动。

三是加强城区噪声治理。严格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

四是加强城区扬尘治理。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煤炭堆码场出入口道路硬化、工地围挡、冲洗设施、降尘设施、清扫保洁等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煤炭运输管理,完善密闭运输措施,严禁运输车辆冒装、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尘土飞扬、超载超速和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等违章违规行为。开展创建“扬尘控制示范街道”活动。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予以搬迁、取缔。

(二)抓好容貌秩序管理

一是加强临时占道规范化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社区和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加强临时占道的管理,规范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商业促宣(展销)活动,对占用主次干道的邮政亭、信息亭、售货亭等进行减量、规范、上档。科学制定临时占道规划,逐步实现“坐商归店、农贸归市、散摊归区、夜市归点”的目标。开展创建“主要支次干道占道经营严控管理示范街区”和“背街小巷占道经营规范管理示范街区”活动。

二是加强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开展建筑物立面综合整治,定期排查建筑物外墙面砖安全隐患,规范设置空调机、防护网、雨棚及各类管线。道路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三是加强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店招店牌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按照专项规划分步推进店招店牌整治。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加强公益广告管理,严格公益广告的规划审批。做好“牛皮癣”等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四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坚决遏制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一步完善、强化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行为,切实堵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源头。

五是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定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加快推进菜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六是加强违规治丧行为的管理。加强城区治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治丧场所服务水平。坚决查处乱搭设灵堂(棚)、噪音扰民等违规治丧行为。

七是加强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的要求,加大对城区非法建(构)筑物的监控力度,有效遏制非法建(构)筑物新增,有计划强力推进非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景观。

八是加强看相算命和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清理看相算命人员,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推进文明城区建设。

九是加强宠物管理。严格按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宠物在公共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合理划定宠物交易场所,禁止违规占道交易行为。

十是加强洗车场、修车点、废品收购点的管理。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区域从事洗车、修车等行为,严格洗车场的审批管理。禁止在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范围内设置废品收购点。

(三)加强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管理

一是加强城市绿地、行道树精细化管理。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实行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分级管护。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无死株、枯株,病虫害防治及时。行道树无死树、断桩、缺株,枝下高、树高、冠幅一致,整形修剪符合要求,无明显病虫害。树圈内无积水,树圈完好率90%以上。

二是严格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要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符合旧城改造绿化率指标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5%。

三是加大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开荒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认真贯彻《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道路、桥涵、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日常监测、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防汛抢险、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车行道平整,人行道无破损,城市桥梁安全、排水通畅、城市照明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严格管理市政设施占、挖、接、改、拆行为。按照《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夜景灯饰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灯饰开启集中控制系统,实现统一、分级、分区、分时控制。

(五)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城区路名牌、交通标志标识、公交站牌的规范化改造。

二是加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点),分类明确住宅小区、学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11类停车位设置要求。严格坚持“主干道禁止,次干道和小区适当”泊车,以缓解“停车难”。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加强对现有室内停车场的管理,完善功能,提高使用率。对挪用的室内停车场限期恢复。

三是整顿城区摩托车、残疾人三轮车营运秩序。通过整顿,有效遏制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

四是整治公交车、出租车“三乱”现象。重点抓好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窗口”区域监管,督促汽车运输企业健全约束机制,坚决制止拒载、强制收费、态度恶劣、不到站上下客、赖站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级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城管联席会,研究部署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强化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强化城市管理主题宣传,实现荧屏、广播、报纸、网络全覆盖;加强城市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规知识,提高市民参与度,增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强化城市管理舆论监督,及时收集市民的意见建议,办好“城市环境卫生曝光台”栏目,编发有深度的专题报道,形成政府部门与市民的良性互动。

(三)强化基层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真正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在明确区级部门城管工作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下沉机制。设立以街道字号冠名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下沉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制镇建成区内镇容镇貌的管理标准要参照街道办事处,逐步提高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设施设备保障

继续有序推进城市道路和管网下地改造,抓好环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粪便消纳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清漂码头建设。抓好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管理,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工作需要,按标准配置作业、执法车辆等设备。

(五)强化人员经费保障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参照有关规范标准,增加环卫工作人员数量,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充实区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力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城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保障机制,使城市管理经费能随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管理任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实现足额保障。

停车场环境卫生管理范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国家卫生镇”为载体,与时俱进,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活动,加大镇容镇貌和古镇旅游开发力度,完善村镇基础建设和卫生设施建设,营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秩序优良的环境,为提高全镇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而努力,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二、工作方针

以“国家卫生镇”细则为标准,全面实施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突出抓好大环境卫生、河道卫生、行业卫生、单位卫生、居(村)民卫生等长效管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效管理各项工作活动,进一步增强卫生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率,形成一个人人爱卫生,人人爱的良好氛围。

三、具体措施

(一)组织管理

成立镇“国家卫生镇”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全镇各单位也要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确立“一把手”领导为责任人的长效管理组织网络,各项工作做到面上领导到人,点上任务到人,块上责任到人。制订爱卫工作计划、措施,全年有检查、考核、总结、评比。

(二)宣传教育

抓住“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和“爱国卫生月”契机,利用各种工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加快提高全镇人民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每年要有二个村建成“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市先进村;医院和卫生院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用,加强健康知识宣传,为民义诊检查;文广站每周不少于1次卫生知识宣传;居委要弘扬老妈妈走家串户义务宣传精神;中、小学要开展“一个学生宣传和带动一个家庭”活动;全镇各单位要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活动,确保全镇居民、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95%以上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5%以上。

(三)镇村联动,全面推进

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要求,全镇各单位要持之以恒实施长效管理机制,做到点面结合,镇村联动,整体推进,共同提高。行政村要巩固和提高省级卫生村创建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实施“三清”工程,即:清洁河道、清洁家园、清洁村庄,建立保洁队伍,配备一定数量卫生设备,集中收拾和处理垃圾。居委会要加强对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普及卫生知识,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小区居民文明素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自行组织开展卫生户、卫生楼的检查评比,使居民小区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镇区要确保路面平整、无积水,无暴露垃圾,无乱搭建、乱堆放,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店外店,无乱张贴,家庭整洁;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长效管理责任制,抓重点,求实效,镇长效管理领导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督查评比。将评比结果公布于众。

(四)职能部门管理标准

1、环卫所。负责建成区、管理区等大环境卫生。

①建成区、管理区等环境卫生实施全日制专职保洁制,路面整洁。②小巷小弄卫生实施分段划块专职保洁制,公厕设施完好,公厕、住宅小区卫生实施专人负责保洁,街道卫生整洁,公厕无臭味、无蝇、无污水外流。③建成区居(村)民袋装生活垃圾收集率100%。④全镇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日运日处理,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基本无蝇、垃圾覆盖符合标准。⑤管理人员实施分段划块上岗路检责任制。

2、工商所。负责全镇个体工商单位生产、经营管理。①加强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经营秩序规范有序。②定期举办业主和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全体经营者的综合素质。③积极受理投诉,查处宰客,短斤少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④加强对沙东、直塘等市场卫生基础设施、日常保洁、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3、城管中队。负责镇区秩序管理。①《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书》签订、上墙率为95%以上。②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提高经营者综合素质。③各店、摊位环境整洁、有秩,无流动摊点,无占道经营、无店外店、无乱搭挂、无乱张贴。④车辆停放有序,无自行车、三轮车占道停放。⑤中队人员定岗、定人、定责任分段巡视,确保秩序良好。⑥对停放在非承载人行道板上的机动车(汽车)进行教育或处罚。

4、防保科。负责食品加工、餐饮业、特种行业、单位食堂等卫生管理。①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办证率不少于95%,着装符合要求,坚决取缔无证经营。②食品加工、销售、餐饮业、食堂等设施齐全,符合卫生标准,配有专用消毒设施,操作规范,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环境整洁。③禁止销售露天熟食制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对消费者举报、投诉信及时处理。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卫生专项检查,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5、交警中队。负责交通秩序管理。①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三轮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②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停车点内,有专职人员管理,杜绝各种车辆乱停放。③各主要路口派专职人员值勤,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6、水利站。负责镇区及农夹区河道卫生,实施全日制专职保洁制,河道无漂浮物。

7、建管所。负责设基础设施建设。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设施建设,道路平整,下水道畅通,窨井盖齐全,绿化美化。②建筑、施工场所管理规范,有制度,有措施,有督查,安全防范设施齐全,无违章建筑,无违章施工,无乱搭乱建,无乱设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