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例6篇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文1

仙人掌披着一件绿色的外套,绿色大衣的上下都长满了尖尖的利刺,一看比荆棘还要可怕。我家仙人掌的四周有几颗仙人球,把仙人掌衬托得更清秀,更加的气派,就像众星拱月一般,把仙人掌变成了一个更伟大的人。仙人掌开花时十分好看,红红的花瓣里满是黄黄的花粉。身边的小球也会开出紫色的小花,每当花都开的时候家人们总是赞不绝口。

仙人掌的作用十分的多,仙人掌的皮能够使皮肤变得更加的清爽。仙人掌还能够防止辐射,还能够当做花来装饰房屋。我对仙人掌又爱又恨。

小时候看见仙人掌时充满了好奇心,好想上前抚摸一番,可是爸爸妈妈却阻拦我。终于有一次,我大胆的上前摸了摸仙人掌。才摸到那些尖刺,我的手已经起了一个个红色的小包。那时候我对仙人掌充满了怕与恨。夏天蚊子送了我一个个红包。妈妈给了我一点仙人掌的皮,我小心翼翼地擦在痒的地方,没想到竟不再痒了。我又喜欢上了仙人掌。

看着一个月都可以不浇水却顽强生长的仙人掌,我想到了那些扎根边疆建设边疆的边疆建设者们。他们像仙人掌们那样在恶劣的环境里无私建设着边疆,他们在边疆付出边疆,任劳任怨,不仅如此他们还让自己的儿女们完成建设边疆的使命。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文2

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手术方式、麻醉方式、仪器设备、手术器材的进展十分迅速,更加要求护士不断提高手术室管理水平和手术护士专业技术水平。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一套全面、系统地介绍手术室管理及各专科手术配合的书籍。有鉴于此,湘科社邀请、组织国内部分影响较大的医院护理界的资深专家,编著出版这套《实用手术配合全书》,以供各级医院手术室护士工作和学习时参考。

《实用手术配合全书》是一部系列大型参考书,共分以下7个分册。

《护士实用手术器械图谱》以手术室护士为读者对象,以图为主,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常见的各专科手术器械、手术器械包及手术准备用物。全书共分3篇,首篇从各专科业务需要入手,介绍400余种器械及其图片,包括神经外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耳耳鼻咽喉科手术器械、胸心外科手术器械、腹部及血管外科手术器械、泌尿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手术器械、骨科手术器械、外科内镜器械、手术缝针、缝线;第2篇介绍了37种常用手术器械包,并对器械包的具体内容及图片进行了阐述;第3篇按10个专科的各种常见手术,以表格的形式详细列出手术名称、手术体位、器械包准备、布类包准备、其他共5个方面的具体手术准备用物。

《普通外科、小儿外科手术配合》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普通外科及小儿外科各类手术的配合要点。全书按普通外科及小儿外科手术配合分为2篇,每篇分别介绍了各专科手术特点及器械、敷料的准备;详细阐述了每种手术的应用解剖、麻醉方式、手术切口、手术体位、手术用物、手术步骤及配合、注意事项等。本书根据护理人员临床积累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有关文献,是一本以手术配合为主、操作性强的实用工具书。可供手术室护士及医学院校师生学习使用与参考。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手术配合》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胸心外科、神经外科各类手术的配合要点。全书按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手术配合分为2篇,每篇分别介绍了各专科手术特点及器械、敷料的准备;详细阐述了每种手术的应用解剖、麻醉方式、手术体位及用物、手术步骤及配合、注意事项等。本书根据护理人员临床积累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有关文献,是一本以手术配合为主、操作性强的实用工具书。可供手术室护士及医学院校师生学习使用与参考。

《骨科手术配合》分20章,详细讲解了骨科手术特点、骨科手术器械、止血和驱血带、骨科常用手术体位、皮肤消毒、铺无菌手术单、骨科常用固定物、骨填充物、骨科手术常用物品及设备等骨科手术室护理的基础知识;系统介绍了多种手术的配合方法。在以文字阐述的同时,还辅以必要的图片说明,图文并茂,一目了然。

书中各章节介绍的手术,既有传统的典型与改良手术,也有近年来开展的新手术。各种手术配合主要从应用解剖、适应证、麻醉方式、手术体位及用物、手术步骤及配合、注意事项等方面予以阐述。同时还着重介绍新手术使用的手术器材与器械的组成及使用方法。

《手术室护理管理》共分11章,作者参照国外护理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手术室护理管理制度、方法及管理形式等。内容包括手术室工作管理,手术室人力资源管理,手术物品的清洁、消毒与灭菌,手术室感染控制与管理,手术室安全管理,手术期的健康教育与评估,手术体位,麻醉方法与护理配合,手术室急救护理,财产资源管理,手术布类、敷料、缝针、缝线及器械的分类管理等。书后附有医院卫生法律法规摘编。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颌面外科手术配合》本书是由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手术室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护师编写的供手术室护理专业使用的参考书。全书按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颌面外科手术配合分为3篇,每篇第1章为概述,着重介绍本科手术的设施要求、专用物品及护理操作特点;其余各章紧扣手术配合,重点介绍局部解剖、手术适应证、麻醉方式、用物准备和手术步骤及配合等,以增进护士对各专业科之间业务的相互了结,提高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文3

关键词:说明顺序;目标;梯度;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4-0120-01

我们根据语文版教材的编排特点,以三个说明文单元的阶梯发展教学实践为依据,围绕说明的科学性与人文性为教学主体,紧抓说明文顺序总目标,以说明顺序的寻找,说明文顺序的作用和说明顺序的实际运用为主要抓点,切实地进行探究,并得到了说明顺序教学的一些心得体会。现就我们教学的能力设置和教学策略做阐述。

1.明辨说明顺序概念

说明顺序是指能充分表现事物或事理本身特征的顺序,也是符合人们认识事物、事物规律的顺序。常见的说明顺序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等。时间顺序:按照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先后次序来说明事物。空间顺序:按照事物空间存在形式和作者的观察顺序,或从外到内,或从上到下,或从前到后,或从整体到部分依次介绍说明事物。逻辑顺序:按照事物的不同属性或事物的因果关系来说明事物。正确的顺序能正确地理清文章思路,能帮助读者理解。

文章的行文思路和说明顺序,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比如说《善待家园》有的教师以"总-分-总"的逻辑说明顺序,这就混淆了行文顺序与说明顺序,此处应该是分别介绍沿海珊瑚礁招受的人为灾害,山地招受人为灾害和草原招受的认为灾害。说明顺序指某篇、某段、某句具体的说明对象的先后介绍顺序,是针对某一说明对象而言的。行文顺序指作者对整篇文章的材料先后布局,文段先后顺序问题,里面可能参杂着非说明的内容成分,放在具体的说明文里就会有先说明这个对象,后说明那个对象的问题。

2.准确设置梯度目标

总体来说,说明顺序的知识与能力目标主要在于认识常见的说时间、空间、逻辑说明顺序及其各自的具体分支,认识其说明顺序的作用。理清文本中介绍特定事物或事理的条理;能分辨出介绍特定事物或事理具体的说明顺序;理解、分析所采用的说明顺序对说明内容作用;能分析其说明顺序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目标点也是纷杂的,我们必须切中核心点,以其一点来带动整个说明顺序的教学,甚至带动整个说明文的教学。因此我们采用了梯度的能力目标设置,分散侧重以实现分层突破。

采用分年级目标设置与展示,这样更能有效的展现目标"阶梯式"发展。由于刚刚步入说明文的学习,对说明文还没有清晰和准确的认识,因此,七年级的说明顺序学习目标,主要是通过显性说明顺序语词认识其说明的顺序。让学生能捕捉到文本中最为显性的顺序信息和语词,知道是什么顺序;能区分文章的行文思路与说明事物的顺序;掌握空间顺序和时间顺序区分方法。

七年级学生对说明顺序有了基本的知识与能力目标认识,已经能分辨说明顺序的类型,对时间顺序与空间顺序尤为深刻一些。于是八年级的目标主要侧重于掌握常见的逻辑顺序;能描述说明的顺序;能初步分析其顺序对说明的作用。紧扣"能怎么样",做到"说得出"其说明顺序的作用,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

九年级的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此时将立足能较清楚地分析,分析说明顺序对说明事物的作用和价值,做到"说得好",让自己的分析有理、有据、精炼到位。还能运用一般的说明顺序介绍熟知的事物,达到说明顺序的基本应用能力等。

3.精准执行教学策略

3.1 以"找"为基本策略判定说明顺序。说清楚说明顺序的作用得先理得清顺序,我们在所有说明文的教学中,清理说明顺序时又基本遵循了以下步骤:第一、从准确找出说明的对象入手,从对象与推定作出初步判定。认清事物本身的条理性是我们准确把握文章说明顺序的关键,事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作者的认识,也就决定了说明的顺序。第二、看说明了事物或事理的那些方面的内容,使得说明的内容全面地呈现出来,为分析判断说明顺序提供信息依据,如《苏州园林》由写其园林建筑中的地位――总体特征――布局的讲究对称――假山池沼讲究配合――花草树木讲究映衬――近景远景讲究层次――某一个角落注意图画没――门窗的图案美――苏州园林的彩绘,如此一呈现我们就不难看出文章是由总到分,又由整体到局部的逻辑顺序了。第三、再找出顺序的标志性语词作为佐证,如《苏州园林》中的四个"讲究"。第四、最终作出综合判定说明的顺序。

事理说明的顺序找寻又关键在于紧扣说明对象的前后因果联系。事理说明文一般以逻辑顺序为主,如《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海洋是未来的粮仓等》这些文章在内容上都有因果联系。

3.2 以"恰时机"为宜分析说明顺序的作用。在说明文教学中,各个能力点的教学都有一定的规律,期中选择合适的时机是良好的教学效益的一个前提条件。那说明顺序的切入合适为较适宜呢?再以《苏州园林》为例,是在学生熟悉文本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也就是对说明的对象和各个段落的内容有了基本的摘取和概括的基础上引入才是最便捷有效的。并且此时一气呵成分析此种说明顺序的作用,让学生理解起来就毫不费力了,再延伸一步,让学生来谈其作用也就水到渠成了。

以规范的用语表述说明顺序的作用。具体分析说明顺序一定离不开说明对象和事物的特征,一般都会用上"说明了…… "介绍了……(事物)的……(特性)"。其作用的分析最常用而有效的方法还是比较的方式。如《珍奇的稀有动物--针鼹》文章以介绍针鼹的特征为主,是一个有主到次的顺序,首先是能让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外形特征,再到深入的了解其生活习性,最后较少人感兴趣的繁殖特点,这符合读者的认识规律和阅读兴趣。相反,如果是由次到主,人们就很难有兴趣读下去了。我们的教学常会做这种假设性的比较,这叫"一比就知道"。

3.3 以"近生活"为内容,以"短""浅"为形式 运用说明顺序。说明顺序的运用初中生既常见又感陌生,因为学生的阅历少,接触说明文浅,因此我们的目标是让学生说得清或说得有条理,能介绍自己熟知的事物或较简单的熟知的事理。口头介绍是最常见、最便捷的,如课堂上的文具介绍,介绍自己的玩具制作等,这些与自身切近的事物、事理,学生顺手拈来,容易说得清楚。这种做法并不新鲜但是简便而高效,长此下去学生的顺序意识就会增强,也将影响有条理地写作。

片段写作是我们常用的办法。如先时间顺序段文训练,再到空间顺序段文训练,再到逻辑顺序的片断训练,一个组合的完整训练后,也就是整个顺明顺序的运用练习。当然说明顺序的运用绝不仅限于此。如一个句子的颠倒比较;与其它文类中的介绍性语言的顺序比较等都是最好的运用训练方法。

综上之法,又是遵循了由"找"到"析"到"说"到"用"顺序,也是学生能力梯度向上发展的规律。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文4

教学目标:

1.认识本文生字,会写本文所涉词语,学习并列句:“可以……可以……可以……”和假设句“如果……就……”。

2.阅读课文,了解课文写的哪几种新型玻璃,每种新型玻璃的特点和作用﹙用途﹚是什么。

3.正确流利地朗读课文,领悟作者的表达方法并学会运用。

4.通过阅读,激发学生创新的欲望和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教学资源准备:

1.教师:制作高楼掉下玻璃伤行人、“夹丝网防盗玻璃报警”等课件,制作生字卡片。

2.学生:预习课文,了解几种新型玻璃的特点和作用。

教学设计:

第一课时

一、以课件引入新课

(播放警察抓盗窃博物馆犯罪嫌疑人的课件)同学们,你们知道警察叔叔为什么知道盗贼在窃取国家文物并一举将他们抓获吗?其实啊,警察叔叔之所以能一举将这些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不是值班的看守报警的,报警的是窗户上安装的玻璃。为什么窗户上的玻璃能报警呢?那就让我们去了解它吧!板书(黑板中线靠右处):玻璃。

二、朗读全文

1.自由朗读课文:难读的句子多读几遍,并用“—”线在下面作标记、划出生字和新词。

2.同桌轮读课文,相互认识生字。

3.师出示生字卡片,指名认读生字再全班认读,提示学生注意字音和字形。

三、自主阅读

1.自主阅读课文,思考课文第一、二、三、四自然段分别写了哪几种玻璃?这些玻璃都是什么名字?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

2.小组讨论:第六自然段和前面五个自然段有什么联系?

四、自主阅读,突破重点(学习第1自然段)

1.模拟产品营销情景,介绍玻璃的特点。在学生完成填表后,根据自己对文中出现的四种玻璃的特点和作用﹙用途﹚的了解,在全班模拟产品展销会现场,让同学在小组内交流,小组推选一名全班交流。

2.师根据学生的讲述归纳。

夹丝网防盗玻璃特点:自动报警。

作用:防盗。适用于博物馆、银行、珠宝店、存放重要图纸文件的建筑物。

五、词句语言训练

1.同学们:这段讲了“夹丝网防盗玻璃”的特点和用途,讲特点时我们用了哪句话说明了它能自动报警?说用途时,我们知道了它能用哪些建筑物?在文中找出这些句子。①不是……而是……;②可以……可以……可以……还可以……

2.注意这两种句型。

3.分别说一句话。

4.生字范写,练词组词。

六、小结

这节课,同学们在“展销会上”根据对“夹丝网防盗玻璃”的特点和作用的了解,向广大顾客们展示了该产品的巨大魅力,后面一种玻璃我们下节继续向广大顾客朋友们展示。

注意:讲完下面三种后,问这些玻璃在我们日常生活种见得多与否?所以它们都是(?)玻璃。完成板书“新型玻璃”。

第二课时

一、复习导入新课

1.所写生字小组内批改订正。

2.用自己的话说一说“夹丝网防盗玻璃”的特点和用途。

二、自主阅读,突破重点

1.学习2~4自然段。①自读2~4自然段。②小组推选一名同学介绍“夹丝玻璃”、“变色玻璃”、“吸热玻璃”、“吃音玻璃”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创设“产品营销”情景,介绍这些玻璃的特点和作用。⑴在全班“招募营销员”(推选同学,师照顾好、中、差学生的等次,最好每等次都有选手);⑵师根据上面讲述的同学所介绍的“夹丝玻璃”、“变色玻璃”、“吸热玻璃”、“吃音玻璃”的特点和作用(用途),结合课文内容,师生逐一修正完成表格的填写;⑶教师启发:请同学们观察1~4自然段,作者在介绍每种玻璃时,先讲什么,再讲什么?小组讨论;⑷师生共同归纳:“夹丝网防盗玻璃”与“夹丝玻璃”都是先介绍特点再介绍用途。“变色玻璃”、“吸热玻璃”则是先介绍作用再介绍特点。“吃音玻璃”是先介绍特点,再介绍作用。

2.小结:通过同学们的自主探讨和对这几种玻璃的特点和作用(用途)的了解。请大家想想:文中的这几种玻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多见吗?它们和我们平时在家、学校等场所见到的玻璃相同吗?所以这些玻璃都是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它们是“新型玻璃”(完成课题板书《新型玻璃》)。

3.学习第6自然段,联系生活延伸课堂。①齐读。②发挥想象结合实际口头设计几种玻璃,用自己的话把它们的特点和作用介绍给大家。

三、了解本文说明的说明方法

列数字、打比方、举列子、列事物。

四、总结全文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文5

一、微内容的选择

《介绍家乡景物》是人教版三年级下册第一单元的习作内容。习作目标是:通过仔细观察,写出家乡景物的特点:按一定顺序将景物写清楚,表达热爱家乡的感情;有丰富的想象。三年级是习作的起步阶段,是小学生从口头语言转而发展书面语言的一个关键时期,这个时期的学生认识世界的主要途径是观察。只有认真仔细地对周围的事物进行观察,写出来的文章才会真实感人。为此,本次习作的核心目标是“让学生学会仔细观察,并按一定的顺序将家乡的景物写清楚”。学生一听“观察”这个词,想到的就是将眼睛看到的东西写下来。事实上,学生在没有真正学会观察之前,只会“走马观花”,写下来的东西,往往也是前言不搭后语,不知所云。如何面向全体,提升学生的观察能力呢?这就需要重视培养学生自主观察的能力,教给学生观察的方法,并启迪学生创新想象,使学生学会观察,养成观察的好习惯。基于三年级学生的学习起点,本微课的设计在于给学生一个明晰的、可行的方法:通过多种感官的配合,借助眼看、耳听、鼻闻、嘴尝、手摸等方式,发现景物的独特之处,抓住景物的特点,从多个角度进行观察,把景物观察细致;同时,按照从远到近的顺序有序介绍景物,把观察到的景物写清楚。

鉴于三年级学生的学习特点,我们在设计本微课时,从学生的兴趣爱好出发,通过创设生活情境,用学生喜欢的“感官”人物、“慢羊羊村长”和“灰太狼”这几个趣味形象做主人公,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这样,不仅避免了机械式教灌,还寓学于乐,在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中不知不觉达成了习作目标。

二、微教学的设计

1.学习目标

(1)借助眼睛、耳朵、嘴巴等多种感官,抓住景物的特点,多角度地进行观察,提高细致、有序观察事物的能力。

(2)在按照从远到近的顺序有序介绍景物的过程中,渗透热爱家乡的情感。

(评析:本微课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整体确立学习目标,较好地体现三维整合,引领教学过程的设计更为丰满。)

2.教学过程

(1)创设情境导入。

播放背景音乐,“嘴巴”“眼睛”“鼻子”“手”“耳朵”五个感官兄弟出场。

【嘴巴】今天,我们的好朋友——灰太狼要来杭州玩,我们该带他去哪儿逛逛呢?

【眼睛】现在是秋天,杭州的桂花开得正闹。我们就去新西湖十景之一的满陇桂雨走一走、看一看吧!那里可是赏桂的最佳地点。

【慢羊羊】嗯,这个主意不错。

【其他感官】好啊,好啊,我们就去那里!

(2)借助感官多角度观察。

①播放背景音乐,展示桂花的图片。

【感官兄弟和灰太狼】哇,桂花可真美呀

②在桂花树前,感官兄弟们议论纷纷。

(评析:学生习作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激情,原因之一是语文教学往往比较单一枯燥,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一本微课设计将儿童生活中喜闻乐见的漫画人物与习作内容巧妙链接,激起了学生的学习期待,并在接下来的“有顺序地介绍家乡景物”教学环节中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形象、生动、有趣地展开教与学的过程,符合三年级儿童的年龄特征和学习规律。)

(3)有顺序地介绍景物。

①指导“从远到近”的介绍顺序。(详)

【灰太狼】你们七嘴八舌地东说一句,西说一句,说得我头都晕啦

【慢羊羊】好了,孩子们静一下,你们能不能排好队有顺序地向灰太狼介绍呢?(课件出现字幕,有顺序)

【眼睛】我是老大,先听我说。

【鼻子】不行不行,我先闻到香味的,应该我先说……

【耳朵】大哥说得在理,它看到的东西最多,让它先说吧l

【手】我只有走近了,才摸得到桂花,我最后介绍吧

【嘴巴作哭状】我没尝过,我没什么好介绍的呀l

【慢羊羊】呵呵呵,等我们把桂花做成桂花糕、桂花糖,又香又甜,味道才好呢!

【嘴巴】真的吗?我好想尝一尝。

【慢羊羊】孩子们,刚刚我们来时,老远就看到了大片大片的桂花。那就先从“眼睛”开始,然后是手、耳朵、鼻子、嘴巴一个接一个来介绍吧!

【大家异口同声】好。

【慢羊羊】瞧,你们团结协作,一个一个按顺序来介绍,把桂花的美介绍得多清楚呀!其实像刚才那样,我们先介绍远处看到的,再介绍近处感受到的景物,这样的观察顺序就是“从远到近”!(课件出现字幕:从远到近)

【灰太狼】村长,我和“鼻子”一样,刚来时是先闻到桂花的香味的,我觉得也可以按“从远到近”的顺序先让“鼻子”介绍桂花。

【感官兄弟】灰太狼,你按“从远到近”的顺序,把桂花介绍得又清楚又有条理,下次要请你当导游啦!

【慢羊羊】嗯,灰太狼真厉害。虽然我们平时在观察景物时,“眼睛”看到的东西最多,但是由于景物特点的不同,有时“鼻子…耳朵”反而先感受到,所以也可以让它们先来介绍!

(评析:按照从远到近的顺序介绍景物是本微课教学的重点,此处精心制作了“感官兄弟”争论排序的动画视频,直观形象地展示了如何借助“从远到近”的顺序有条理地把景物介绍清楚,还留给学生思考发现的空间,强化了学生对景物介绍条理性的认识,在情趣盎然中落实了三维目标。)

②拓展“从近到远”等其他介绍顺序。(略)

【嘴巴】村长,村长,我们在观察景物时,有时先在近处观察,然后再从远处眺望,我们也可以“从近到远”来介绍吧!(课件出示字幕:从近到远)

【手】嘴巴弟弟,你真棒!我觉得这个介绍顺序也很不错【

【鼻子】对呀,这样我们和手就可以先介绍了!

【眼睛】哈哈,我也想到了另外一种介绍顺序,如介绍我们杭州的雷峰塔时,也可以按“从上到下”或者“从下到上”的顺序来说呀!(课件出示字幕:“从上到下…从下到上”)

【慢羊羊】呵呵呵,你们真是一群聪明又爱动脑的孩子。

(4)迁移运用学到的习作方法。

介绍一种事物作文范文6

【关键词】申思;假球;受贿;共犯

在贿赂犯罪中,行为人以掮客身份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中间沟通、撮合,促成贿赂行为的实现是经常出现的犯罪现象,此种现象不仅发生于公职贿赂犯罪中,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也普遍存在。这种行为究竟应评价为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还是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争议极大的问题。2012年4月,作为中国足坛反腐风暴重要组成部分的“申思等足坛假球案”(以下简称“申思案件”)的开庭审理,再次引发了有关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定性评价问题。

一、“申思案件”的基本案情与定性争议

所谓“申思案件”,是指发生在2003年末代“甲A”赛场上的一场“默契”比赛,夺冠热门队上海中远队莫名其妙地输给实力较弱的天津泰达队,从而失去了联赛冠军的殊荣。多年来中国球坛、媒体和球迷一直对这场诡异之战猜疑重重,坊间关于“假球”的传闻从未停止过。随着中国足坛反腐、反赌运动的深入推进,这场比赛中包括申思在内的几名主要球员相继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最终被审判获刑,相关谜底亦随之真相大白。

(一)“申思案件”的基本案情

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4名前国脚系著名足球运动员。申思和祁宏原本同是上海申花队的球员,2001年转会至上海中远队,并成为队内的绝对主力队员,上海中远队那两年的多数进攻和进球,都与两人有关。江津当时是上海中远队的守门员,李明则是另外一名主力队员。在申思等人的努力下,上海中远队在2003年“甲A”赛季最后一轮时依然保持着夺冠的希望。而中国的职业足球联赛将在次年改制为“中超”,能够取得“甲A”末代赛季的冠军,无疑是件倍加荣耀的事情。

在2003年“甲A”赛季最后的角力中,上海中远队对阵濒临保级的天津泰达队,上海中远队只要赢下天津泰达队就可能获得联赛冠军。两队实力相差悬殊,结果似乎没有悬念。当时的情况是,上海中远队落后上海申花队1分,他们只有在主场击败天津泰达队,并且上海申花队在客场无法战胜深圳队,才可以顺利夺冠;而保级方面,天津泰达队必须击败上海中远队才能顺利保级。由于收买与贿赂的存在,四大国脚表现低迷,夺冠热门上海中远队最终败给保级队天津泰达队,前者失冠,后者保级,由此诞生了一场号称“中国赛场上最看不懂的比赛”。[1]

时过境迁,司法机关展开的足坛反腐风暴终于为我们逐步揭开了当年这场比赛的内情。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在2003年“甲A”赛季这场比赛开始之前,时任天津泰达队的负责人张义峰向当时上海中远队的负责人提出以现金换取上海中远队输球的交易,但遭到后者拒绝。随后张义峰通过据称非足球专业人士的某中间人找到当时上海中远队的绝对主力队员申思,让其找人帮助泰达队保级,并许以重金。申思答应下来并做通了其他3名关键球员祁宏、江津、李明的工作,说有人出钱,让大家帮帮忙,让天津泰达队赢比赛。三人均表示领会,只说“踢踢看”。[2]比赛结果是天津泰达队以2:1的比分赢得比赛,顺利取得下赛季“中超”的参赛资格,申思等4人则在比赛结束几天后分别从中间人处取得装有现金的手提箱。根据媒体的报道,当时4人并不知道这是多少钱,回家清点后才发现是10万元一捆的现金,共20捆,合计200万元。[3]2012年3月22日,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批准逮捕。2012年4月25日,申思、祁宏等人受贿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争议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虽然对申思等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却存在很大争议。除申思之外的其他三人的律师都表示,自己的当事人在此案中是“从犯”,申思作为具体牵线人以及对三人有影响的球队队长,是“主犯”。对于从犯应该适当轻判。“申思的身份是球队队长,答应他一是面子问题,二是涉及到以后在球队的前途问题,而且大家都这么做,也是一种从众心理。”三人的辩护律师都这么说。[4]

但是,公诉人对此观点不予认可,称他们不是从犯:“主犯从犯,并不是以谁首先得到消息、谁来组织联系判定的,而是说,在整个犯罪活动当中是不是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或次要的作用。在场上比赛时,他们都是主力,在比赛中也都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再到最后收受贿赂,每个人都是200万元,都是自己去同一个酒店同一个房间取的这个钱,整个犯罪过程中他们起到的作用都是相同的,所以不存在主犯从犯的问题。”“所以,不是每个人只对自己所拿到的20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每个人都必须对800万元来承担法律责任。”[5]

双方的核心分歧并不在于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而在于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人是各自独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换句话说,分歧的焦点在于:本案是4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还是一个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如果是前者,申思等人只需要为各自的200万元受贿金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后者,申思等人则要共同为800万元的受贿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这将必然导致量刑幅度的提升。申思本人在全案中处于纽带性的地位和关键性的角色,作为行贿人的天津泰达队一开始并没有与其他三位球员祁宏、江津、李明接触,所有的沟通、合意等工作都是由申思代为完成的。申思实际上承担着贿赂“掮客”的角色,它就像一串珠子中的穿珠线绳,将整个案情串在一起了。因此,对于本案各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定性,关键在于认清申思实施的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初步的结论:“申思案件”不构成共同犯罪

客观地讲,申思等人作为当年中国足坛上风光一时的人物,加之比赛在中国职业联赛史上有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因此,本案的处理和制裁对逐步走向深水区的中国足坛反腐、反赌风暴来说具有标本性的意义,更可能对今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因此“申思案件”从最初申思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到一审公开审理,一直都受到媒体与球迷的极大关注。在此背景下,对本案的定性应当慎之又慎。从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申思案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存在一些不妥当之处。

(一)在主观犯意上,各人对总体的受贿金额缺乏确切认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刑法中的数额犯,受贿金额的高低不但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具有对索取的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的确切认识。扩展到共同犯罪中就是各共同犯罪人不但要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共同受贿行为,也应当对于共同受贿的金额有认识,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本案中,申思等人在赛前虽然对接受贿赂和踢假球一事心领神会,但是无论是其本人还是辩护人都坚称只是在赛后拿钱时才知道自己拿了多少钱,[6]事后也没有统一分钱,而是分别从中间人处拿钱。也就是说,申思等人比赛之前并不知道会拿到多少钱,比赛之后也只知道自己拿了多少钱,假如申思还存在居中斡旋因而对于其他三人的受贿数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的话,令祁宏、江津和李明三人对于800万的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至少在形式上就不公平。

(二)在客观行为上,各人有滥用职权而无受贿的共同行为

共同的受贿行为是成立贿赂共同犯罪的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即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7]在本案中,申思等人只有滥用职权的共同行为而无受贿的共同行为,他们行为的共同性并没有体现在受贿行为中。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受贿犯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权钱交易”。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仅适用于公职型的受贿犯罪,也同时适用于非公职型的受贿犯罪,因而这里的权力既包括公职型的权力也包括非公职型的权力。一个完整的受贿犯罪行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收受贿赂的行为,即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第二部分是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163条、第385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388条)以及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388条之一)。此时,如果是一个人单独受贿,应当独立完成两个阶段的行为:收受贿赂和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如果是共同受贿,它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共同收受贿赂,且共同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说,收受贿赂的共同性和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共同性,两者缺一不可。两者之中,收受贿赂的共同性是前提,没有收受贿赂的共同性,就不可能构成共同受贿。同时,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共同性也是必要的,但是,仅有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共同性,断然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分别收受财物,心照不宣地各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完成请托事项”的情况,此种案件究竟是属于共同的受贿犯罪,还是共同的滥用权利犯罪,在定性上应当慎之又慎。

一对一的行贿、受贿犯罪固然是贿赂犯罪中的常态,但是,在现代社会日益重视权力分散与分工制约的背景下,行贿人往往需要上下钻营、左右打点,打通权力运作体系中的各个关节方能实现“办成事”的目的,因此一对多的贿赂犯罪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极为普遍。例如,甲为了实现违规晋升的目的,分别向单位的人事处长、直接主管领导甚至最高领导行贿,要求满足自己晋升的愿望。当人事处长违规地将甲作为晋升备选人员报告给直接主管领导和最高领导时,直接主管领导与最高领导心领神会,违规地分别在文件上签字。人事处长、直接主管领导和最高领导虽然都从甲处收受贿赂,但是他们之间就贿赂而言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不过是分别拿钱、共同办事而已。虽然人事处长、直接主管领导和最高领导都构成受贿罪,但是这不等于他们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他们充其量只是实施了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而已。

如果将“申思案件”移植到上述理论背景中的话,就会发现申思等人同样缺乏收受贿赂的共同行为。根据公诉人的意见,申思等人在场上比赛时,他们都是主力,在比赛中也都起到了主要作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们起到的作用都是相同的,因此每个人都必须对800万元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他们在比赛时虽然存在踢假球的共同心理和共同行为,意识到各人共同踢假球,但是这仅是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而不是受贿的共同犯罪。他们虽然在场上比赛时不分主次轻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踢假球的行为,但是仅此并不足以证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申思案件”其实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分别拿钱、共同办事”型的受贿犯罪,即各人分别从行贿人处拿钱,又共同在球场上完成请托事项,共同的是踢球行为,不是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出于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审理的考虑,通常将此案案件并案处理,但是此举也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此类案件是共同犯罪。其实,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与审判的具体形式无关。

三、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评价

通过前文的论述,笔者认为,在“申思案件”中,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祁宏、江津和李明只需要对各自受贿的2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即可。强行将申思、祁宏、江津和李明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在法理上并不能自圆其说。申思等人虽然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申思案件”中不存在其他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尤其是申思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更值得仔细思考。申思作为上海中远队的主力球员,本场假球之所以能够出现依赖申思的联络与撮合,申思承担了介绍贿赂的作用,是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的介绍贿赂人。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中的地位和角色一向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而本案面临的直接问题就是它发生在非公职的贿赂领域中,刑法没有直接的评价规则可予以适用。[8]

(一)如何理解“介绍贿赂”?

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是本罪只适用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情况,即只适用于公职型贿赂犯罪。在立法沿革上,介绍贿赂罪最早出现于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但是该草案并没有颁布实施,随后于1952年颁布并作为正式法律实施的《惩治贪污条例》再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该条例第6条规定:“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应按照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处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并对受贿人实行检举者,得判处罚金,免予其他刑事处分。”1979年《刑法》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行为并列规定,并且设立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介绍贿赂行为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性质相似,危害性相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没有对介绍贿赂罪作出规定,以至于当时有些学者误认为该罪已经取消。[9]但是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该补充规定没有对介绍贿赂罪作出补充规定并不意味着刑法取消了该罪名。[10]1997年《刑法》不但保留了介绍贿赂罪,还用专门的条文将其单独规定,并且增加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使得介绍贿赂罪的入罪门槛更高,处罚更轻。与之相对应的是,1997年《刑法》对于行贿罪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其中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将第一量刑幅度的上限设置为5年有期徒刑。透过这些立法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将介绍贿赂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看待的,它与贿赂共同犯罪之间应当有实质的区别。

关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帮助犯的关系,历来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以下几类观点能够部分地说明争议的关键所在:(1)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行为的帮助行为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非实行行为,而介绍贿赂行为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贿赂罪的帮助犯仅有单纯帮助贿赂实行犯的意思,而介绍贿赂行为人并不仅有帮助贿赂实行犯的意思,而是出于介绍贿赂的故意。[11]但是,介绍贿赂的故意与帮助贿赂的故意,不但实务上很难区分,理论上也很难区分两者真正有什么区别。(2)第二种观点认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一种帮助行为,但由于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对此不再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12]这种观点固然没有错误,但是却没有指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共同犯罪的界限。(3)第三种观点认为,帮助行贿或帮助受贿的行为,应当排除在介绍贿赂罪之外;如果某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罚,也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只有在行贿、受贿人行为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从此意义而言,介绍贿赂罪起到了一种补漏的作用。在当前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对其应该予以保留。[13]这种观点考虑到了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涉案数额与社会危害性呈日渐增长之势,试图将多数介绍贿赂行为以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介绍贿赂罪的适用范围,并追求处罚结果的公平性。但是,这种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到介绍贿赂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独立罪名,它的适用与否不应当受制于行贿罪、受贿罪等关联罪名,这一思路“有架空《刑法》第392条、虚置介绍贿赂罪的危险,其实质与介绍贿赂罪取消论相去不远”。[14]另一方面,也应当将行贿罪、受贿罪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与介绍贿赂罪作切割处理,不能说行贿罪、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了,为行贿、受贿居中撮合的介绍贿赂行为的危害性也一定大,既然立法者将介绍贿赂罪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那么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评价就不应当依赖于行贿罪和受贿罪。(4)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为标准: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实际分得受贿款物)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帮助受贿但没有分赃、帮助行贿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介绍贿赂罪。[15]这种观点的潜台词是为一己之私而介绍贿赂的,主观恶性更大,不配“享用”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介绍贿赂罪。然而实践中利用自己深厚的人脉关系,专司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联络、搭桥,并收取报酬、佣金、回扣的掮客大有人在,甚至已成职业之势。从行为表现看,这类行为恐怕更接近介绍贿赂罪之“介绍”本意。况且“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那么,犯罪人主观上对利益的追求、客观上所获得的利益就不是本质问题、也非重要问题”。[16]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介绍贿赂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其二,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17]这种观点也被最高司法机关所采纳。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所谓“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类似于经济领域中的居间行为,它帮助了行贿、受贿双方贿赂目的的实现。由于行贿与受贿是刑法中的对合行为,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必然同时存在,介绍贿赂人即使在主观上仅有帮助贿赂一方的目的,客观上也会造成同时帮助了贿赂双方的效果,因此,在没有介绍贿赂罪的情况下,介绍贿赂人一般会同时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竞合犯处罚“从一重处断”的原理,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处罚,但是这样一来,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罚就显得过重,因为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介绍贿赂的所谓“沟通关系、撮合条件”在贿赂犯罪中属于参与层次非常低的行为,也是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行为,它不需要介绍贿赂人与受贿人分赃或者收受行贿人其他财物,也不需要介绍贿赂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可能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为了反映介绍贿赂行为的真实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将它从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不但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而且还赋予了较低的法定刑。客观地讲,某项帮助行为的独立化不仅可能是出于“从重处罚”的现实需要(例如刑法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独立化),也可能是出于“从轻处罚”的现实需要。有些学者以当前严峻的腐败犯罪形势为由来说明介绍贿赂罪的“不合时宜”,其实,贿赂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的整体判断并不妨碍个罪、个案危害性的轻微性,不仅如此,贿赂犯罪法定刑整体趋重的背景反而凸显了保留介绍贿赂罪并配置较低法定刑的必要性。

介绍贿赂罪存在的刑法意义在于,防止对于那些较轻微的帮助贿赂行为施加过重的刑事责任。例如,甲找到乙求助某事,乙认为自己无能为力并将甲介绍给丙,那么不管是将乙作为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处罚还是作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处罚都显得过重,对于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来说,介绍贿赂罪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介绍贿赂罪与一般的行贿、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至少存在两点区别:在主观方面,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犯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或者受贿的一方,他自身没有独立的立场,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具有独立的立场和地位,并非是单纯地帮助行贿或者受贿的某一方;在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表现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沟通信息、建立联系,而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犯的客观内容要比这个丰富得多。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仅仅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传递信息、沟通意见、相互引荐的,依照介绍贿赂罪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又进一步实施了与贿赂有关的其他行为时,才能依照贿赂共同犯罪处罚。

(二)非公职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理

介绍贿赂罪只适用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这一种情形,即只适用于国家公职贿赂犯罪领域。对发生在非国家公职贿赂犯罪领域中的介绍贿赂行为,例如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目前尚没有可以适用的刑法规则,然而实践中此类介绍贿赂行为十分常见,例如药品采购、工程承包、教育采购、竞争投标、竞技体育比赛等领域中时有发生。可以说,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贿赂行为,基本上就会有介绍贿赂行为。在“申思案件”中,天津泰达队通过某中间人找到申思,然后又借助申思在上海中远队中的影响力和地位收买其他关键球员,申思有意无意之中承担了行贿方的贿赂掮客的角色。没有申思的介入,祁宏、江津、李明等三名球员与天津泰达队不可能产生瓜葛,也正是由于申思的“援手”,祁宏等3名球员才能与天津泰达队顺利达成贿赂合意。依照笔者前面谈论的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可以认为,针对祁宏、江津、李明的受贿行为,申思的所作所为只是一种介绍贿赂行为而非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中没有规定“介绍贿赂”型的犯罪,不存在“介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类似的罪名,显然无法采用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处罚模式。但是,虽然不存在商业贿赂领域的“介绍贿赂罪”的罪名,行为人客观上和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之间涉嫌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却是存在的,对于此种情况,不能因为缺乏适用于商业贿赂领域的“介绍贿赂罪”的罪名而不予追究。因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对于介绍贿赂者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帮助犯来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行为人是受谁所托实施介绍贿赂行为来决定罪名的选用:行为人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按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帮助犯处罚;假如行为人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的,则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帮助犯处罚;一人承担两种角色的,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的帮助犯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规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帮助犯处罚。

在“申思案件”中,申思除了要为自己收受的200万元承担“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以外,对于天津泰达队向江津、祁宏、李明这三人的行贿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性质上申思是江津、祁宏、李明三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帮助犯,而不是共同收受了800万元的受贿款;同时,江津、祁宏、李明只为各自收受的200万元受贿款单独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的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被各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吸收,不必另外评价。申思在此起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仍然是800万元,但是,他本人收受20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这200万元而言,他是实行犯;同时,申思是江津、祁宏、李明三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帮助犯,这是笔者对“申思案件”的最终结论。

四、结语

“申思案件”虽然具有因其背景的特殊性和人物的公众性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但是案件的具体案情并不复杂,正因为如此,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才令人感到突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对申思等人以200万元单独受贿定罪还是以800万元的共同受贿定罪,在最终的量刑结果上可能没有太大的差异,至少没有公诉机关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异。因为即使800万元的受贿数额是共同完成的,即使坚持“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原则,但受制于法定最高刑的限制,实际上的量刑差异也绝不会像“200万元”和“800万元”之间差异4倍那样大,受贿200万元和受贿800万元的量刑结果,可能非常接近。既然如此,公诉机关为何坚持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呢?笔者揣测,在中国足球几乎成为世界笑柄,而社会各界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社会氛围下,在国家要求整肃足球界的种种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现象的政策导向下,以800万元的受贿数额定罪比起200万元来更具有视觉上的冲击力,更能树立司法机关对待足坛腐败的严厉性司法谴责态度,并收到警醒、震慑后人的目的。但是,虽然刑罚的轻重依附于犯罪的性质,但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在公众中建立的社会形象,多数来源于案件的量刑而非定罪,换句话说,社会公众关注的往往某人被判处了什么刑罚、被判处了多长时间的刑罚。司法者期冀通过定性上的推陈出新来寻求对社会公众心理上的震撼,有时恐怕未必能如愿。在“申思案件”中,司法机关不必为了强调受贿数额的高低而强行改变案件定性,而应当尊重案件定性的传统规则。

【注释】

[1]马立明:《“中远假球案”新进展,申思祁宏江津小李明被捕》,http://sports.enorth.com.cn/system/2012/03/24/008913745.shtml,2012年5月9日访问。

[2]崔宁宁:《诉方称4前国脚共同受贿800万,申思等择日宣判》,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2—04—26/content—5774643.html,2012年5月9日访问。

[3]参见树文等:《申思祁宏等4人案情曝光,四国脚出卖自己球队受贿八百万》,http://sports.people.com.cn/GB/35862/143318/17750238.html,2012年5月9日访问。

[4]参见《公诉方:申思等4人每人都是800万的罪》,http://sh.sina.com.cn/news/e/2012—04—26/0900215600—2.html,2012年5月9日访问。

[5]同上注。

[6]参见《祁宏等3人律师都称申思是主犯,取钱细节被披露》,http://sh.sina.com.cn/news/e/2012—04—26/0900215600.html,2012年5月9日访问。

[7]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页。

[8]本文中所谓的“公职贿赂犯罪”,是指《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为国家工作人员设置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中包括的犯罪类型;与之相对应,“非公职贿赂犯罪”,是指《刑法》第3章等章节中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设置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中包括的犯罪类型。

[9]参见刘明祥:《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法学》1988年第6期。

[10]参见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278页。

[11]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1页。

[12]参见张健:《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13]参见朱铁:《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14]陈增宝:《介绍贿赂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

[15]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27页。

[16]张明楷:《受贿罪的共犯》,《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