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种事物范例6篇

介绍一种事物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1

2、椭圆形的草莓有鸡心那么大,头上戴着一顶绿色的帽子。身上长满了芝麻粒似的小籽,上面还长着小毛毛,密密麻麻的遍布草莓全身。拿出一颗草莓,从正中间切开一看,一半草莓就好像一艘远洋军舰,上面的小籽就仿佛是士兵,他们排着整齐的队伍整装待发。

3、成熟以后的草莓是红艳艳的,鲜嫩欲滴。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格外美丽。成熟的它芳香味浓,鲜嫩多汁。味道更是没话说,酸酸甜甜,美味极了。

4、草莓不仅味道好,营养价值很少非常高呢!它富含丰富的维生素C和胡萝卜素。对人的头发和皮肤有很大的益处。多吃草莓可以使皮肤变得光滑细腻有弹性。这就是它取得“美容果”之称的原因。除了这些,它还有抗癌,解毒的作用。

5、草莓的品种繁多,有2000多种。它适合生长在温暖的环境里。它的吃法有很多:可以榨成汁直接饮用,味道酸酸甜甜的。可以切成小丁和其他水果一起做成水果沙拉,那味道真是让人吃了之后念念不忘呢!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2

单位介绍信模板介绍信范例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兹介绍×××同志等三人,前往你处联系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请接洽。

此致

敬礼

单位介绍信模板

XXX公司XX经理:

兹有我单位X部门经理[这里有一个级别问题,一般是同级别的人员接待,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区别对待]前去贵单位办理****事宜,请予协助为谢!

单位介绍人落款

本公司盖章

XXXX年X月X日

单位介绍信模板

XX公司总经理:

因我单位业务需要,近期将委派XXX同志一行前往贵单位面谈相关事宜。望贵单位届时接待,谢谢!

本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本公司盖章

-年-月-日

单位介绍信模板

证明兹有我单位***同志前往贵处,全权处理**事宜,请予接洽为盼!***单位(公章)年月日证明我单位***,**年参加工作,性别:年龄:职务:工资收入:

特此证明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介绍信模板

xx公司:

兹介绍XX同志(壹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前来你处联系______________事宜。请接洽。

(有效期X天)

xx年X月X日

单位介绍信模板

×××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数字)年,从××(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具有保存档案资质)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公司

负责人:×××

×年×月×日

(盖上法人章)

单位介绍信模板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介绍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_______名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接洽为荷。

盖章机关

(附名单)年 月 日

单位介绍信模板

xx研究中心:

兹介绍我单位xxx到你处申请经济学双学位学习,请予以接洽。

该同学(同志)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我单位对此事表示支持。

此致

敬礼

单位的介绍信

XX市政务服务中心:

兹介绍我单位正式工作人员xx同志携带我单位有关资料原件,凭该同志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贵单位办理XX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招标投标注册确认及密匙购买事宜。之前,我单位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时提交的资料数据与现所提供的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单位用于接收贵单位相关交易信息的手机号码为:(仅限一个)。若该手机号码变更,我单位将及时书面告知贵单位,并承担因延误通知号码变更而导致的全部责任。

此致!

单位行政公章:

年月日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介 绍 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我单位委托 公司,前往你处办理申领专利资助金事宜。

请予以接洽。

申请人单位(并盖章)

年 月 日

一、介绍信的概念

介绍信是介绍派出人员的身份和任务的专用信件。

二、介绍信的作用

1.介绍信主要用于联系工作、洽谈业务、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时的自我说明。

2.对于持信人而言,介绍信具有介绍、证明双重作用。

三、介绍信的种类

介绍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便函式的介绍信,一种是带存根的介绍信。

四、介绍信的结构和写法

(一)便函式介绍信。

用一般的公文信纸书写。包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单位名称和日期、附注几部分。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2)说明所要联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项等。(3)对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请接洽”等。

4.结尾

写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话,如“此致 敬礼”等。

5.单位名称和日期

6.附注

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具体天数用大写。

在正文的右下方写明派遣单位的名称和介绍信的开出日期,并加盖公章。日期写在单位名称下方。

(二)带存根的介绍信。

这种介绍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存根、间缝、本文三部分组成。

1.存根

存根部分由标题(介绍信)、介绍信编号、正文、开出时间等组成。存根由出具单位留存备查。

2.间缝

间缝部分写介绍编号,应与存根部分的编号一致。还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3.正文

本文部分基本与便函式介绍人相同,只是有的要标题下再注明介绍信编号。

五、介绍信的写作要求

1.接洽事宜要写得具体、简明。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3

(一)实用文体

1.英文信函

下面是英文正式信函的格式:

写信人地址

写信时间

收信人地址

称呼

正文

结尾语

落款

签名推荐:英语英用文写作及范文大全

在写信时注意以下几点:

a.地址要由小到大。

b.朋友间的信函无需加上写信人地址和收信人地址。

c.称呼语用Dear+姓(正式),Dear+名(朋友间)。非常随便的信件可直呼其名。d.结尾语或结束语可根据实际情况用:

Looking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Looking forward to seeing you.

(With)best wishes/regards!

All the best!Good Luck!Give my best wishes/regards to??!e.落款也分正式与非正式两种:

正式:“Yours sincerely,”、“Yours faithfully, ”或“Sincerely yours,”、“Faithfully yours. ”非正式,朋友间等:“Love, ”或者“Yours ever, ”

f.签名也视写信人与收信人的关系而定,一般与称呼一致。如称呼用名,写信人的签名也用名。

g.写信时间可用月、日、年格式或年、月、日格式。

英文信函按其功用不同又可分为邀请信,对邀请信的复信,感谢信,介绍信,求职信等等,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邀请信

写邀请信要用上一些发出邀请的短语和句型:

Can/Could you come to???

We would be very happy if you could join us.It would be very nice to see you here with us.(2)复信在接到邀请后,可以回信接受或拒绝。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先表示感谢邀请。若接受,应表明自己很高兴参加该项活动;若拒绝,要婉转地拒绝并写出拒绝原因。最后还要祝愿活动成功。在拒绝邀请时要使用婉转的语言,可用下列表达方式:

I‘d love to come, but I can’t because??

I‘m terribly sorry I cannot come to??for I’m going??

I‘m afraid I will not be able to??because??

(3)感谢信

感谢信可分为感谢馈赠、款待、送行、探病、帮助等。写感谢信一定要先交待为何要感谢对方。

(4)(自我)介绍信

写介绍信时,先写出写介绍信的目的,然后再开始介绍年龄\学习(工作)、生活、爱好等,结尾写上作者的希望及感情。介绍情况时,用过去时介绍以前的事情,用现在时介绍目前的事。

(5)求职信

写作要领:

a.求职信属公务函体,格式用词都较正规。

b.信的内容一般分三部分:写信目的,自我介绍和要求。

c.写信目的直接了当在信的开始就提出来。如,从报纸上或广告中了解到您单位招聘什么职务的人员,自己认为适合做这项工作,愿意应聘等。

d.自我介绍主要介绍自己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行文措词上要表现出自信、恳切的态度,语言要简明扼要,突出介绍自己的优点,与众不同的特长或有利条件。当然,还要紧扣用人单位的要求,巧用词语,自我推销。

e.最后提出进一步联系的途径,如会面时间,地点或资历咨询等,主动提出接受面试或考核。

2.英文便条

便条格式与书信类似,但称呼不用加客套语dear,除非对年长者,结尾直接署上自己的名字。

请假条也属便条范围。

3.英文通知

a.通知内容与便条相似。通知形式有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写通知时只要将通知内容按层次有步骤地交待清楚便行。如果通知事项不止一件,可用first,second,third,then等词将事件一一列出。

b.口头通知:口头通知开头可用:

①Dear Parents(开家长会时可用)

②Fellow students/Boys and girls

③Ladies and gentlemen

然后再写上

①May I have your attention,please? I have an announcement to make.

②Here‘s an announcement,please listen to me.

③Attention please.Following is an announcement.

结束语:

That‘s all.Thank you.

4.讲演、致辞

a.讲演有几种形式,如发表演说,导游介绍,内容包括提供或传递信息。这类文章一般分三步写:①招呼听众,简略介绍所要讲的问题;②陈述基本情况;③最后作结束语。

5.启事a.启事有遗失启事和招领启事。

b.遗失启事Lost作标题放在启事的上方正中。在Lost的右下角写出遗失启事的时间。启事正文包括遗失物品\遗失时间、地点,以及若有人发现,遗失物品应送交的人和地点。启事正文右方写上失主姓名。

c.招领启事以Found作为标题放在启事上方正中。在Found的右下角处写上招领启事的时间。启事的正文包括招领物品、拾物时间、地点,及丢失者认领失物的地点。启事正文的右下角写上登启事的单位。

(二)记叙文

1.一般记叙文

(1)写一般记叙文的主要事项:事件或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情节,背景,原因及解决办法。

(2)记叙已发生的事的时态通常用一般过去时。

2.故事

①写故事常用一般过去时。写寓言故事时,故事中的动物可用she或he来代表,使动物人格化。寓言故事一般都能说明一个道理,即寓意。

②寓言故事和其他故事一样,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开头、中间和结尾。

③开头交待时间、人物、地点等。中间部分交待故事情节,是短文的主体。结尾写故事结局,还可将寓意点出。

(三)描写文

1.写人、写物

写人通常描写人的外貌(包括身材、体形、头发、脸形、肤色、鼻子、眼睛、衣着、年龄等特征),抓住主要特征写。写物体通常写该物的大小、形状、颜色、材料等,也要抓住主要特征写,不要记流水帐似的。此类文章易写,在此就不特别举例了。

2.写景

描写景色时一般要从总体到局部,从外到内,从上到下。开头进行总介绍,引出主题。这类文章还包括写学校、工厂、医院等。描写文可穿插于其他文体,如以书信的形式描写某人、某物等。

(四)指路、指令、议论文

1.指路

①这一类型的短文一般用祈使句,省略主语<第二人称)。写这一类型文章时首先要确定好主方向,从哪开始,终点在哪,如何由起点到终点。每一指示一定要紧扣在一起,不可有遗漏,指示语言要简单明了。

②注意介词表方向的用法。

③常用词:

Go along this street.Walk down/up??

Turn right.

Turn to the left.

Take the third turning on the right.

Go past??

Turn left at the traffic lights.

2.指令①表指令的文章一般也使用祈使句。

②常用语:

First,Next/Then/Second,Finally

First of all,Then,Now,After this/that,Finally.

3.议论文

①议论文的作用在于论述某种道理,论证某个观点。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4

论文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共犯 区别

一、介绍行贿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

第一,犯罪客体。介绍贿赂罪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有的则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介绍贿赂活动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非绝对如此。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同时还应当包括公职活动廉洁性。

第二,客观要件。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犯罪人为行贿与受贿双者牵线搭桥,为他们创造条件,实际上只是起到了媒介作用。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介绍,实际上就是为二者创造条件,行为人主观虽然可能有帮助一方的意图,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行为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周旋,并尽可能地促成这笔交易。如果这些行为不能纳入到介绍贿赂罪的受处罚范围之内,则与设立介绍贿赂罪的本意不相符。

第三,介绍贿赂主体。介绍贿赂罪的主体通常身份较为特殊,即绝大部分与是受贿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是配偶或者子女。若介绍贿赂人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人,则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由于介绍贿赂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刑法中将单位作为贿赂犯罪主体或犯罪对象的,均有特别规定,比如第《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以及《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律之所以对其加以区别,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贿赂犯罪不可任意扩大的有利说明,即单位不能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第三,主观构成要件。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除了要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而且还可能因为非经济利用上的目的,比如同学、亲戚之间,碍于情面而为其进行中间联络,或出于同情而帮其办点事,亦或是想为自己布设一个关系网,然后有机会结交权贵等等。但无论以上何种原因,都不会对其行为性质产生影响,本罪依然成立。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贿赂的对象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国有单位委派至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若受贿人不在以上行列,则不构成受贿罪,通常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之。

第二,要界定清楚此罪与彼罪。根据刑法之规定,只有行贿情节较为严重时才构成该罪。若行为人仅为口头引见,并未做出具体的撮合行为,因某种原因而导致该贿赂行为没有实施,也不能定罪。从本质上来说,介绍贿赂实际上也是一种居间、中介活动,但与普通的商业居间行为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比如无资格居间以及超越规定的居间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时,可能会构成别的罪名,但和介绍贿赂罪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应当特别注意。

二、行贿罪共犯

所谓行贿罪,主要是指是行为人为谋取一定的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其中包括经济往来中的给予行为,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财物数额达到一定上限,或者通过任何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实践中可以看到,行贿罪的主体不一定只有一个人,因此两人以及以上人员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对受贿人进行行贿的行为,称为是行贿罪共犯。

犯罪的构成:行贿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中犯罪对象实际上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即特殊身份的个体。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自己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以超过一定数量的钱财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并以后者的职务之便为其牟利;严重违反国家及相关规定,通过各种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或手续费,即变相地送钱;数额相对较大,根据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解释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法行为,这与受贿的表现形式相一致,而行贿通常又可分成两种基本情形:第一种是行为人主动给对方财物。该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所要谋取的利益实现与否,行贿罪均已成立。第二种是行为人因对方,即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其索要财务而被动地给予。该这种条件下,若行为人因受到勒索而不得不交付财物,则行为人只有在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方可以行贿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获得所谓的不正当利益,则行贿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中的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应当以行贿论。”实践中,通常将上述规定的特殊行贿行为,认定为是经济行贿罪行为。行贿罪的主体通常是普通的主体,即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要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行贿人所作出的行贿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而且行为人也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但为实现某种目的仍然故意行之。行贿罪共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行贿者或者受贿者,因此其行为目的在于为某一方提供服务,行贿共犯主观上具有共同谋取与己方密切相关的不正当利益目的,对不正当利益的实现是有强烈希望的直接故意。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

王某是个体建筑企业的老板,没有建筑资质。孙某和张某是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孙某曾是张某的下属人员。王某和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并在接下来的交谈中得知,某政府部门现在有一些外资贷款扶贫项目,正在准备招投标,因此二者经过商定,由王某自己去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然后挂靠上参与到这次竞标之中;孙某因与这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人张某相熟,因此王某便请孙某待其找张某帮忙,希望能在这次招标中中标。孙某为此亲自带王某去张某住处,称其和王某“真心”想承接该工程项目,并希望张某能给予一定的帮助,承诺事成以后,一定重谢。张某在清楚地知道王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帮助王某中标该工程施工项目。当王某顺利中标后,王某便给孙某5万元以示感谢,同时还拿出来20万元请孙某转交与张某,同样感谢其在这次招投标中为其“出力”。孙某收到王某请求转交的20万元以后,仅将其中的10万元转交于张某,其余10万元归自己所有。

(二)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件中,孙某的行为定性问题非常的重要,孙某将王某介绍给工程招标负责人张某,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桥梁和引见勾通作用,最终使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张某行贿的企图得逞。由此可见,孙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是介绍贿赂,以介绍贿赂罪论之为宜。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孙某在为王某介绍张某后,王某为了表示自己的所谓感谢之情,送给孙某5万元的好处费,并让孙某代为转达好处费时,孙某将王某请求转交的10万元私吞,此时孙所谋取个人利益怎样定性,是否可以定性为“为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帮王某向张行贿,这便成了该案的焦点。

笔者认为,孙某在和王某商定疏通人际关系时,孙某与王某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虽然表面上看当初孙某并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但孙某在为王某介绍张某时,实际上就是为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王某因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因此事前请求张某帮其中标,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王某在本案中所谋取的利益应当认定是不正当利益,孙某的中间行为在本案中也是直接、最关键的,因此也就构成了行贿罪共犯的直接正犯,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犯罪论之。对于孙某的行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孙某与王某事前通谋,其行为可认定为与王某的共同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共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是否获得既定利益为标准: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帮助受贿但没有分赃、帮助行贿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成立介绍贿赂罪。刑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法益的保护,犯罪本质上就是侵犯法益。因此,对于行贿罪来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除为他人谋利外,也应当包括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本案中的王某出于私利之目的,孙某出于为王某谋利之益目的,共同向张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孙某为王某行贿犯罪共犯。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5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择业求职

第六条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劳动者从事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需要求职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九条劳动者求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二)参加招工洽谈会;(三)查询招工信息;(四)求职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可以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招工洽谈会;(三)公布招工信息;(四)查询招工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当真实载明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对录用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招用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用信息;(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四)使用童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二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三)资金信用证明;(四)服务场所证明;(五)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三)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四)用人推荐;(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还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一)职业指导;(二)档案保管、代办社会保险、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事务业务;(三)组织地区间劳动力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职业介绍业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下岗职工、退役军人和驻汕部队随军家属介绍职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介绍职业,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当查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初次求职属流动人员的,应当查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特区城镇人员的,应当查验失业证明;对曾经就业的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就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三)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空缺岗位信息采集和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定期向社会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和劳动力指导价格,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三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并对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五条特区实行空缺岗位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招用劳动者的,应当编制用人需求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并进行职业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招用、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时支付工资或所支付工资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补足所欠部分,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劳动者财物的,责令退还财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的,责令改正,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五)不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虚假招工信息,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6

习作内容:用自述的形式来介绍小闹钟、小溪流,好像它们也有了生命,使读者感到生动、有趣。请你用“xx的自述”形式,介绍一个你熟悉的事物,要写得具体、生动。

习作指导:1.读懂例文《小闹钟》和《小溪流的自述》中的片段,领悟“事物的自述”就是让被介绍的事物开口说话,自己介绍自己(拟人的手法)。这样写文章显得生动有趣。2.选择介绍对象:生活中的事物丰富多彩、包罗万象,尽量挑选熟悉的、好介绍的、适合小学生的事物来下笔。比如,教学用品中的书包、课本等,家电中的洗衣机、电冰箱等。3.学习写法:用自述的形式介绍自己熟悉的事物的时候,也可以从事物的形状、色彩、结构、功能以及心理、愿望等方面来写,还可以模仿片段中拟人、比喻的手法。

习作展示:

大家好,我叫易拉罐。在生活中随处可以见到我的踪影。最初的时候,我很幸福,因为我的身体里装满了饮料,我被放在柜台上,人们看到我的时候都会赞扬地说:“我最喜欢喝这种饮料了!”那一刻,我的心里特别舒畅。尽管夸的不是我,可是我还是特别高兴。

可是有一天,我被一个小朋友买去后,他只用了两分钟就把饮料一饮而尽,于是我被他扔到了垃圾箱。垃圾箱里的日子真是难熬,我和很多被遗弃的物品住在一起,那一刻,我觉得天空仿佛塌了下来。我的世界没有一丝阳光,呈现在眼前的是抱怨与忧愁。

大约过了几天,在我绝望的时候,一位捡破烂的老大爷出现在了垃圾箱旁,我张大了双眼希望能够博得他的青睐,果然,我的努力很奏效。就这样,我被老大爷带回了家。再后来,我又被卖到了废品收购部,又过了一段时间,我被带到了炼铁厂。

我知道,我马上就要被熔化,可能会被制成新的产品。此时此刻,我不再悲观与失望,我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因为,我将要以新的面孔出现,我将会给大家一个惊喜。大约过了一个多月,我被制成了一件雕塑。

看到我的新面孔,我无比自豪。我庆幸自己当初没有一直悲观,正是由于我的自信,使得我的命运发生了改变,这是一件多么值得纪念的事啊!我被陈列在柜台里,每天都有很多人来参观,他们赞美着我的样子,听了他们的赞美,我的心情特别舒畅。

经历了这些,我有了很深的感悟:其实,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挫折,我们都不能悲观和失望,只要充满信心,那么就一定会有成功的时候!

点金石: 王静岩同学善于观察和想象,根据生活经验讲述了“我”(易拉罐)“幸福—难熬—转机—自信—自豪”的经历,想通过这个故事表达“遇到困难不要失望,有信心就会成功”的道理。习作文笔流畅,一气呵成,可读性强。不过,如果以“苏教版·事物的自述”习作内容为依据的话,需要调整一下写作思路。即便是“自述”,也要重在使用拟人的手法介绍事物的外形、颜色、结构、作用、心理、愿望等。 (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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