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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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1

【摘 要】精细化班级管理,是一种强调学生自主参与,细化规范流程为特征的班级管理模式。其基本理念包括:班级事务性工作规范精细化,学生骨干分工明确化、学生发展个性化。班级管理本身成为一种教育力量,促进学生参与,开发学习潜力,展示学生的个性,引导每一个学生实现成长成才。

【关键词】班级管理;精细化;自主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最早源自日本的企业管理理念,它有效的融合了气液文化及管理理念。它是对企业分工、服务质量的精细化,现代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由趋势。在常规管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精细化管理是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的新模式,是一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

班级精细化管理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延伸,但他们之间也有本质上的不同。一个好的企业家只要合理利用好员工的价值争创高效的业绩,而一名好的辅导员提升班级管理的水平,本质上是高效行动力促进班级凝聚力,以实现班级学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在未来成才成人。

一、班级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大学生受到的影响和冲击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大学阶段对于每个人都是自己人生中最重要的几年,同时也是自己人生观、世界观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时代赋予的要求;也是广大家长对学校的嘱托。赫尔巴特说:“如果不坚强而温和地抓住管理的缰绳,任何功课的教育都是不可能的。”这话道出了班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班集体作为学校的一个组成部分,辅导员作为班级工作的管理者,班干部作为班级工作的策划者、组织者,他们面前是一条光明又艰难的道路。一个班级对于学生和教师而言就相当于一个小集团,在这里有各种不同性格的人不同家庭的人不同习惯的人有矛盾也有纠纷。辅导员作为一个班级的管理者如何协调这形形的人使之在这个大家庭中和睦相处共同进步,要树立一个良好的班级对于抓好班风是班级精细化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辅导员工作现状

目前辅导员一般按照1:200比例带学生,近年来我校辅导员多数以兼职辅导员为主。对于年轻的辅导员来说,他们自己的人生阅历都不是非常丰富,就要对一群80、90 后富有创意、思维多元化的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这是具有难度和挑战性的。此外辅导员的专业背景都各不相同,如果是理工科出生的辅导员,其并没有什么学科支撑,但是往往辅导员的工作要涉及到思政教育、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公共关系学等等多种复杂学科。很多辅导员都是从大一开始伴随学生一路走来,在学生的不同阶段,他们面临着不同的思想疑惑。虽然辅导员的工作主要是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注学生学习生活健康成长。但是很所学校只能部门的很多和学生相关的工作,也是辅导员在承担。所以辅导员一般工作量大,而难以有时间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深入思考,总结规律。

三、班级精细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日常事务性工作规范精细化。辅导员除了要带好自己的班级以外,还要做多项工作,其中很多新辅导员接手工作是在辅导员团队当中向老辅导员学习和咨询分管的党委副书记,工作方式比较稚嫩,虽然有新上岗辅导员培训,但往往很多事或者任务都是做过一遍之后才慢慢熟悉起来。但这种最初的熟悉也只是熟悉了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对工作的本质和规律还没来得及进行深入的思考。从对事务性工作如何做的认识到怎样才能做得更好的突破,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就是能否将事务性工作流程更加精细规范化。

(二)班级责任管理具体明确化。辅导员工作往往十分繁重,往往要承担多个年级或班级的学生工作,这时候各个班级的学生骨干就突显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班级骨干是桥梁,联系着学生、辅导员、学院及学校。那面建立起一套良好的班级骨干运行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学生干部是标杆,是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学生干部的“三观”更会影响着同学们未来的发展。所以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育、帮扶,从价值取向、思想觉悟、工作方式等方面对学生干部给予正面积极地引导,促进他们更快更好成长,真正成为有担当能够带队伍的人显得尤为重要。

班级工作中很多繁琐工作本着“化繁为简,专注细节”的目标,将很多工作责任到人,明确分工。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精细管理是整个班级管理运行的核心工程。一个优秀的班集体,需要有效运用文化精华、学生干部骨干、班级班风等来指导、促进班级建设。

班级精细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对目标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是让班级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班级全体同学个人执行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尤其是要针对班级的薄弱环节,要分层次,分阶段的进行。比如说应化10专业英语不好,班级制定细化到周的学风建设计划,每阶段性完成一个任务,三年下来不断完善学风建设体系,从英语到化工反应工程,而在不断每一科目的学风大动员后,应化10的整个学风有了显著地提高,实现精细管理工程在班级建设中的功能、效果、作用。

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县新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新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一级控制区(严控区)是指**镇**村以朝大线为界,以北和以南500米区域。

(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腰而**村。

第五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县新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规划控制:

(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翻建。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10平方米。

(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但应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不得审批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个人建房;

2、在原房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10平方米;

3、对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并且原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2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200:110的比例办理拨地插建,但必须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第七条在新县城规划区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进行维修或翻建外,禁止个人建房:

(一)位于城市已确定开发改造地区的;

(二)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位于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含工业园区)内的。

第八条个人建房必须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需划拨土地的,还必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个人建房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3、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一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危险房屋翻建时,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据的鉴定为D级的《房屋鉴定报告》;

6、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关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7、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述文件后,按规划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属个人新建房屋的,应首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核的房屋位置、尺寸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者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私有住房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因特殊原因,个人建房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需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应征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放验线,经核准后签章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个人建房者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在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已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新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七条对进行违法建设的个人建房者,在违法建筑接受处理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其个人建房申请。

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严禁一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户口的居民(含户口已迁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农村居民)在重点地区建个人住宅。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在重点地区确定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300米、次干道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一般地区的危房则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重建。

(五)严格控制审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对确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城市居民,应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

(六)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市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原则,编制居民点小区规划或改造居民点,其土地采取招、挂、拍方式供地。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九条申请办理个人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规划区内还应征得街办(乡、镇)、区政府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属重点地区内的居民危房维修,一般地区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区以外个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属新征宅基地(新建、扩建、易地新建)的个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个人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个人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限期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城(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长沙县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与城市用地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长沙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区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居住区园林绿化、单位园林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应当符合《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见附件)的标准。

其他集镇以及不在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的园林绿化参照《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用地图则、提出的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是城市绿线的划定依据。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源泊、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1、捞刀河及松雅河、浏阳河两岸堤脚起各50米。

2、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省道、县道两侧各15米。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长沙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等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态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后,报县、区主管领导审批,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坟、用水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内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项目、需改变或影响园林绿化景观的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向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同时,应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该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整体设施方案评审,对符合园林绿化要求、达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方案加盖“长沙县城市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园林绿化建设指标的,或需要长期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需报经县城园林绿化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必须在同类区域内完成所缺(减)面积的异地绿地建设任务,或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由财政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县城和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要按照园林绿化总面积不减少、设计方案更合理、植物配植更科学的原则进行,且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园林绿化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确认绿线范围和建设质量合格的加盖“长沙县城市园林绿化合格专用章”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六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状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坟、用火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红旗水库、白鹭湖、石燕湖、乌川水库以及浏阳河、捞刀河非城区段两岸的绿化保护带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地下管线;三维审批系统;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全国各地加大了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力度,城市长高了、变大了、变美了,但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部门在审批地下管线位置时,经常出现管线“打架”情况,建设中的管线被挖断的事件屡屡发生,引起停水、停气、停热、停电和通讯中断等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是一个城市健康安全运行的“动脉”,具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建立科学、准确、完整、可视、智能的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系统,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迫切需求。

随着《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是对昆明市规划业务审批系统的补充与充实,是一个串联局内各信息系统的线链系统,为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和专业、科学、先进的辅助分析工具,降低工作处置时间、费用和人力成本,将粗放式的审批变为精细化的审批、不直观的审批变为直观的审批。

1 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视化的需求

随着人们对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二维GIS系统已不能满足实际中的应用需求。只有把空间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转换为直观的图形信息,地理信息处理结果才能为规划、管理与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准确、可视、智能的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这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迫切需要。要做好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就必须要通过城市地下管线三维系统进行辅助审批。

1.1 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现状和问题

昆明规划审批使用的主要系统是“规划业务审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管系统),规管系统中只较完善地存储了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信息,交通、管线工程只有文字信息,无任何可追溯的报批图形信息,且早期建设的规管系统效率低,已不堪承受更庞大的空间信息,也无法支持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流程。日常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大部分依靠审批人员的知识、经验及地下管线平面图纸,审批方式对于小规模、复杂度不高的优化问题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大范围的、甚至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就显得十分乏力。

1.2 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对城市地下管线三维可视化的需求

管线工程的设计、审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必然来源于已有管线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了采用统一的工作流程、统一的数据基础来塑造一个规范新型的规划管理工作环境,消除信息孤岛,就需要建设一个开放、可扩展的“总线”系统来无缝地串联已有的这些信息系统,既作为对原有信息系统的有效补充,又要解决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 实现与现有规管系统的双向接口。能够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流程和用户角色,在流程的各个节点按照规管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种类,将交通与管线工程现势的规划图件和规划结果资料等传输并存储于规管系统的空间数据库,便于其查询审阅;同时新系统也可以调阅规管系统中的道路红线等数据,接收工作任务通知等,以辅助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2、实现与现有昆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双向接口。两个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的无缝衔接与转换,不仅可以实现审批状态与现状状态的地下管线的叠加显示与分析,还能实现管线审批状态、现状状态、历史状态的生命周期管理。

3、制定交通与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电子数据(AutoCAD DWG格式)报件标准并编写相应的检查工具,建立城市管线工程三维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数据库。

4、 解决B/S模式下海量三维数据的效率问题和系统的灵活延展接口,实现B/S模式下的辅助规划管理的三维可视化系统,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的工具和决策分析功能。

2 昆明市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的功能

“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是以详细、准确的昆明市交通和地下管线数据为基础,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建立一个真实的、三维可视化的辅助规划管理的B/S结构的系统,与昆明市规划业务审批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融合,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的工具和决策分析方法,以优秀的用户体验展现规划要素、规划资料、规划过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成果,为数字规划奠定基础,使规划决策更加科学、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更加公开、权力更加"阳光"、展示更加直观。

2.1 与现有系统的接口功能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流程和用户角色,在流程的各个节点按照规管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种类,将信息传输并存储于规管系统的空间数据库,同时也可以从规管系统中调阅本系统所需的各种数据。

从昆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调阅管线数据,并将通过竣工规划核实过的管线数据传输并存储在昆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空间数据库,实现管线数据从审批状态到现状状态、历史状态的生命周期转换。

2.2 二、三维联动的视图浏览、查询定位及量测功能

全方位、多视角的浏览系统中的二、三维交通和管线工程数据[2]。主要包括地下管线透明浏览模式,可以透过道路看到地下管线信息;地下浏览模式,在地面下察看地下管线数据;排水流向显示,对排水管线实现流向的显示和关闭显示的切换。实现通用的二、三维管线工程数据的属性与图形双向查询定位。实现二、三维对象的距离、角度、面积等测量,计算某条或者是某几条管线或道路的坡度值等。

2.3 数据统计及数据标注功能

按照道路或管线的各种属性信息和空间范围实现通用的统计报表功能。能够根据道路或管线等对象的属性信息,例如高程、埋深、规格等,在屏幕上进行临时标注显示。

2.4 辅助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功能

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市政程规划审批日常工作的工具和决策分析方法。主要功能包括:按照制定的管线工程CAD报件标准规范检查报件图件;将检查合格的CAD图件入库及批量删除;报件案卷版本管理,保存每个工程的各次审批记录,可查询、浏览和删除各次记录;审批意见红线批注,在屏幕图形的相应位置进行审批意见批注,批注信息可按案卷和版本号进行存储、修改、删除和浏览;辅助审批的各种空间分析功能,管线垂直净距、水平净距、碰撞分析、覆土分析、横断面分析、纵断面分析、道路断面分析、缓冲区分析、连通分析、挖方分析、拆迁分析等;三维辅助规划设计功能,在3D场景下,可临时创建、修改或删除3D对象,浏览和分析这些对象与现有对象之间的空间关系;审批结果的生成与打印输出,按照要求的报表和图件格式,生成并打印审批结果;规划审批字典查询。

2.5 辅助交通与管线工程批后管理功能

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管线工程批后管理日常工作的工具和决策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支持批后验核测量工作的工具,包括外业数据的导入等;支持批后管理图件生成的工具;批后核实处理结果的生成与打印输出,按照要求的报表和图件格式,生成并打印审批结果。

3.昆明市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昆明市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建成后,最终的使用用户为各规划分局、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已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中发挥作用。

3.1室内审批与野外踏勘的在线与离线的应用模式

本系统在设计上考虑了在线和离线的应用模式,界面布局既适用于桌面系统,又适应于PAD、平板电脑等手持系统,方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人员室内审批与野外实际踏勘的工作需要。

3.2在规划审批中实时获取地下管线三维信息模型

系统引入了扫描+网格造型法动态建立了管网精细化模型,生成管线模型时仅需判断连接处的管线数量,区分弯管、三通以上的连接件,而不受连接管径、角度等条件限制,可满足任意连接角度、管线数量、管径大小的情况,大大简化了模型的复杂程度,保证了模型的通用性和准确性,实现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地下管线三维信息模型实时获取。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管线的铺设方式、走向、管径、埋深、用途、权属单位等相关数据,相较于平面化的管线图,查询起来更为直接和直观。

图1 动态生成的管网实体模型效果

3.3应用系统中的决策分析方法辅助管线工程规划审批

3.3.1对报批的新建管线进行剖面分析

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中,将报批的新建地下管线方案导入到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中,应用系统中的地下管线横剖面和纵剖面分析方法进行决策分析,对报批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作出评价。避免地下管线设计变成示意性,以致规划审批通过后现场施工无法实施。

图2 横剖面和纵剖面分析

3.3.2对报批的规划管线与现状管线进行空间对比分析

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方面,不仅要重视管线综合设计,在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时,要对城市地下管网等配套设施认真查勘,提高设计方案的质量。城市建设中地下管线通常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在市政道路新建、改建过程中,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以便对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达到节约资源和降低施工风险。

在规划审批中,将报批的新建、改建道路的红线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导入到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中,以实现道路红线内规划管线和现状管线数据的叠加,应用系统中的管线模型分析方法生成直观、可视化的地下管线三维模型数据进行决策分析,以便于对照分析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之间的平面位置关系及其空间位置关系,对报批的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作出评价,避免出现地下管线施过程中管线“打架”,临时变更设计方案,新老管线叠加,错接乱排等现象。

图3 沿路规划管线与现状管线叠加图(图中红色为规划管线)

4 结语

目前,三维管线可视化信息系统的研究重点集中在三维数据结构的设计、优化与实现,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展示及系统功能设计等方面。如何将三维可视化技术运用到现代城市管理和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实际工作当中,将是未来三维可视化技术深度运用的探索方向。随着现代城市规划管理标准的不断提高,对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好地下管线三维可视化技术辅助规划审批工作,已是提高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