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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范文1
关键词: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TU2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质量是一个工程的核心,人防工程施工的质量,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同时也影响到人防建设事业的可持续的发展。人防工程不仅在战国时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今和平繁荣的时代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视的。因此如何加强人防施工质量的管理制度,是健全当前人防工程的核心。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行研究,不仅对丰富人防工程质量建设理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搞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本身,提高其在战备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及环境方面的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下面详细分析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状,提出强化工程质量的程序化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控制方法。
1、人防工程的现状与问题的暴露
首要现状是施工人员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由于人防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工程,专业性强。但是现在的施工人员大多数秉承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一种内部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了工程监管与质量监管几乎处于瘫痪的状态。二是知识、技术和设备的缺陷。由于人防工程对技术与知识的要求很高,而我国市场上准入的人防专业设计单位不但十分匮乏,而且设计单位所招聘的设计人员缺乏相应的人防设计经验,有的人员为了所设计的工程的平时使用而违反相关的规定,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封堵门的数量,因而加大了工程的危险系数,致使整个工程失败。而非专业人士由于他们对专业知识的匮乏,在一些简单的工程上他们虽然能够胜任,但是人防工程是一项复杂而又巨大的工程,因此单凭他们的技术工程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从而在一些特殊的高难度的地方常常出现停工的现象。这在技术上就严重限制了人防工程的发展。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出现在监管方面,在这个方面首先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许多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中,多数检查人员只是走走过场,只注重表面而不重视实质的施工质量,这相当于给了施工人员很大的权限,他们可以尽情的使用劣质材料,这样他们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利润。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监管设备相对落后。而对于人防工程来说,它的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且工程项目多,这对于拥有落后的监管方法的国家来说是一个莫大的挑战。而且许多工程的监管人员都是缺乏专业知识的当官人员。我们不但没有顶级的专业监管设备,而且监管制度也相对落后,人防工程的质量当然得不到保证。
2、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的对策
图纸是一个工程的核心骨架,对于工程巨大的人防工程来说图纸的设计与审查至为重要。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图认真地熟悉研究、揣摩,应熟练掌握图纸的各个要点,能从图纸上发现潜存的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反映找出解决隐患的方法。与此同时,监管人员应充分优化图纸已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对于防空地下室工程,既要满足防护结构的抗力要求,又要满足防化等级的密闭性能要求,因此对主体结构工程和孔口防护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是人防工程实行质量目标的控制,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与此同时监理人员应重点控制以下技术: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资质审查管理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核查项目部成员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管虽然加强了,但是优秀的工程还需要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的行为。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首先要认识到位。应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应使工人们树立起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规范质监行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的微观管理作用,因此从质监申报到竣工验收备案,质监过程要规范化、操作要程序。
再就是要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管理。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施工的整体防护功能,国家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最重要的是把握好质量的验收,防护设备必须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设备的尺寸、型号、磨合程度一定要达标。在引进设备时应先检查时是否有许可证,没有国家许可证的严禁入内。与此同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
最后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它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所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强调和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是保证工程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落实人防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的具体措施。与此同时它也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它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对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应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我们可以采用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与平战转换方案,按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及转换方案实地检查对照,查看设备安装到位情况以及平战转换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对工程进行全方位验收时,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3、建立起完善的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拥有一套完善的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才会高效率的进行。完善的管理制度首先表现在对施工人员的严格要求,在选拔人才方面应严格考察应聘人员的责任感与是否能够胜任,因为人防工程不但工程量巨大,而且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危,因此只有拥有强烈的责任感的人才能胜任。人才有了,还需要拥有强健的监管体系。监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的掌握整个工程的核心,而且应对工程十分负责。能够公正细致的查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隐藏在工程中的隐患,并告知施工人员以便加以改正,从而消除潜伏的隐患,确保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危。由于人防工程的工程量巨大,因此问题也是层出不限。就人防工程的现状,以及如何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管制,笔者在本文中已经详细介绍了。当然在当前的国情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管制从而建立起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仍然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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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险峰.人防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J].中国人民防空,2006
[3] 卢需正.对人防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的探析[J]. 中国城市经济. 2011(06)
[4] 朱庆侠.浅谈如何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范文2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即使购房人拒绝收房也视为收房?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即使收房也是无效交付,视为没有交付呢?
一、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建设厅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的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的单体验收与综合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条并未规定验收合格系单体验收还是综合验收,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但并未规定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此规定仅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了综合验收的审批程序。因此,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关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问题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范文4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金额:_________。
1.2 工期:
(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竣工日期: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 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 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_________。
2.2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3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2.4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市政府部门的文件。
第三条 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 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 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9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执行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
9.1 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_________省人防办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即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
10.2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3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4 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_________%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门验收合格证。
10.5 余款_________%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10.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10.2、10.3、10.4)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12.1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12.2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 甲乙双方应以_________市人防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同时应协助办理有关人防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
13.2 竣工日期为人防门安装完毕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________年。
15.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5.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5.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
第十六条 违约
16.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罚金。
16.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16.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
16.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6.6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
16.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
(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
(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5)逾期组织验收。
(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16.8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延。
(2)不能确保人防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人防验收工作受阻,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
17.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 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8.2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范文5
【关键词】特点;监理要点;水电
引言
伴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商住小区在各个城市中出现。在房建工程中水电安装工程涉及建筑电气、给排水、通风与空调、智能化以及电梯五个分部工程。而在民用住宅建筑中,水电安装工程造价仅占工程总造价的20%,但就整个建筑功能而言,水电安装工程的作用举足轻重。假如土建房屋结构建造的再好,水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人们在住宅小区内就无法正常生活。下面结合近几年的工程实践,谈谈怎样做好大型商住小区房建工程中水电安装监理工作,把好质量关。
1、水电工程特点
①很多栋楼的工程结构类似; ②工程施工形式复杂、多样,有地上、地下,有明装和隐蔽的; ③工程建设投入量大; ④参建的施工单位多,人员素质、水平不一;⑤ 施工内容非常多,有供配电、给排水、天然气、强弱电、智能化等安装工程。
2、前期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要点
首先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好施工单位,查看其资质及业绩。施工单位进场后,其关键工作是组织、做好水电安装图纸会审。图纸会审前,要求水电、消防安装单位及水电安装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熟悉图纸,并就主要功能与建设单位商议,得到建设单位进一步确认,若有变动做好记录并及时调整。在熟悉图纸过程中,应对主要数据进行复核,例如: 用电负荷、选用变压器容量、备用发电机容量、主干线电缆线径、型号、各系统用水、排水量、加压泵、排污泵的流量、扬程、主管道排水管径、增压送风、排风机的风量与风压、电梯型号、规格、消防分区的区域划分、电视、电话、网线及智能化系统技术参数设计等。其次,还要与土建方面的建筑、结构图纸核对,是否统一,是否有冲突。如预留线管的位置,预留孔洞的几何尺寸以及设备基础位置及安装尺寸等。
会审时,水电、消防、电梯、智能化等安装单位及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参加,并邀请电视、电话、网络、弱电( 视频监控、楼宇对讲、停车场管理) 等单位尽量参与,早期介入,发现并解决问题。若有必要,还要通知上述单位尽快深化设计,避免后期深化设计时对已完工程进行修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设计单位要详尽的进行设计交底,会审中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要逐条认真回复。会审中,监理单位要及时做好图纸会审与会审单位签名,整理图纸会审纪要,做好档案归档,以备后期查阅。
3、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水电监理要点
对于桩基基础承台施工时,截桩中应注意防雷引下端子的预留工作,引下端子预留长度保证焊接符合规范要求。引下线的根数至少有两根管桩钢筋引至承台柱筋进行焊接,焊接部位要注意采用的是单面焊还是双面焊,单面焊接的长度应是双面焊接长度的两倍。
在这一阶段对监理来说首先要把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报验关。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费用占水电安装工程总造价的65% ~ 80% ,所以说,控制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监理工作的成败。关于进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重点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特殊产品,还应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认证证书及备案证明( 如: 节能产品备案资料文件) 。
在进行地基基础底板施工前,要考虑地下室集水井内潜污泵排水管是否预埋,若不预埋应保证不影响后期地下车库的车辆通行及停车位。设有防空地下室的,要按设计要求将预埋的给水管、排水管、电气线管、线盒及套管预埋到位,并按人防工程要求做好密闭处理。对柱和剪力墙,钢筋安装完毕,应将预埋的线管、线盒、套管等预埋到位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合模。特别是剪力墙上的套管预埋,包括给排水、强弱电以及其他单位需预留洞口,也应预留预埋到位。监理应重点检查预埋管件、预留孔洞的标高,并对其标高进行复核,不要给后续工程留下问题或难题。在进行首层及标准层楼板混凝土浇筑前,要注意强弱电线管预埋,给排水孔洞及强弱电竖井孔洞预留到位。
在进行线管、线盒预埋施工时,要注意既满足本专业功能要求又不影响结构安全。线管安装的层数、间距、转弯半径以及线管与楼板厚度的比值等应满足相关要求。若预留孔洞尺寸超过最小尺寸规定时,应在孔洞周边添加加强筋,满足结构要求。防雷施工与土建施工同步。
4、工程装饰装修阶段水电监理
这一阶段是水电安装的高峰期。施工单位要编制进度计划和关键工作( 风险性较高或难度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部审批。监理部要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已审批的进度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首先要求水电安装单位做好样板间( 样板层)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邀请相关单位( 甲方、设计、监理等) 对其按规范进行验收。主控项目必须达到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其偏差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样板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这样对参建各方都有利。水电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进行规定的试验、测试机试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所得到的数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运行正常,使用安全。工程安全及功能试验的项目主要有: 管道通水试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管道水压试验,卫生器具通水及满水试验,照明通电试验,大型灯具安装牢固性试验,电气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漏电模拟试验,消防加压送风试验,电梯安全装置检测,电梯运行测试,防雷接地系统检测,电子监视系统测试,门禁系统测试等,这些工作关系到水电安装的成败,必须引起水电安装单位及监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5、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在竣工验收阶段,对水电安装工程来讲,最为关键的是消防部门对消防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是消防工程必须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部门验收前,水电安装方面应具备的条件是: 变配电系统及发电机已施工并完成调试、消火栓系统( 包括灭火器配置) 已施工并完成调试、喷淋系统已施工并完成调试、防火卷帘及防烟挡板已施工完成、防排烟系统已施工并完成调试、消防联动系统已施工并完成调试、电梯施工完成并经政府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已施工完成且通电以及其他辅助条件。在申报消防验收时,土建方面相关条件确已具备,防火门、防火墙以及消防通道等已施工完成。消防验收申报时间要掌控好,避免对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建设单位使用造成影响。最后要配合好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范文6
第一条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商业、住宅)工程,按本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批后规划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设性质、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指标、色彩造型、建筑间距等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并作出核查记录。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房地产单项工程基础建设至±0.00标高时,业主单位应向放样单位申请验线,验线记录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继续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已进行工程验线的记录单。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涉及建筑密度指标调整的,按照《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及《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组织。对未完成整体建设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实行分期核定。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实施方案,同时提供竣工施工图、竣工总平面图、报建项目明细表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建筑面积误差核算按照《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但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不突破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超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再予以办理规划验收。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且其建筑面积累计误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不突破容积率指标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行政处罚,由业主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超容积率指标的,原则上不予以验收。确需组织验收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容积率调整相关手续,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并经行政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由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的审查意见。绿化面积原则上要求按照绿化景观专项设计方案实施,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或按相关补偿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九条停车泊位建设需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房地产项目不宜设置地面机械式停车位。已规划配建机械式停车位,且小区车位需求不突出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暂缓建设,但需缴纳相应的建设资金。地面按3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地下按5.5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缴纳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缴入专户。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额划转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用于停车位建设。
第十条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作为人防、设备用房或车库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凡违反规划、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认定其验收合格。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房地产工程规划审批核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测绘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