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范例6篇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范文1

关键词 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 权威性 怀疑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结论一词在辞典中解释为“对人或事物最后的论断”,具有终局性,所以鉴定结论在证据体系中被看得很重,往往被看作证明某个事实最具权威性的证据,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证据。豍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可争辩性,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左右着一个案子的定性或者是否够罪。比如尸检报告对致命伤创口的鉴定,可以确定死亡系某种规格的锐器所致,而排除其它作案工具。再比如盗窃案件,被盗窃物品的价值鉴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犯罪;如果鉴定出的价值不足,一般就不再以犯罪处理。殊不知,鉴定结论只不过是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意见,是带有主观色彩的个人认识,虽然具有科学性,但不应该把它的正确性绝对化。鉴定结论称之为结论,就在形式上把这种个人的论断绝对化了,这往往会对司法实践产生种种误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误导对该类证据的怀疑性审查。案件中但凡有鉴定结论,办案人员一般会轻信它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不会象怀疑其它证据一样对鉴定结论打个问号,总觉得是专业人员做出的科学判断,没有怀疑的必要性,所以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是粗线条的,有的甚至光看鉴定的结论部分,至于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也不去深究,犯“拿来主义”的错误。由于对鉴定结论的盲目信任,有时可能会造成错案。比如,发生于1999年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拍片所见被害人李某颅骨骨折,法医就根据医院拍片和诊断记录作出了颅骨骨折,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打过李某的头部,并一直上访,2010年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查此案,经重新鉴定发现十年前拍片所见的骨折裂缝依然存在,原来是人人都有的枕骨和顶骨之间的人字缝,只不过李某的人字缝比正常人的要宽,医学上称之为“人字缝畸形”。由于鉴定人的疏忽把天生的人字缝错误地鉴定成了轻伤,也由于对鉴定结论的盲目信任,结果让王某蒙冤十年。

第二,误导对该类证据在证据体系中作用的认识。鉴定结论称之为结论自然而然的凸现了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证据有主观证据、客观证据之分,客观证据的可信度当然优于主观证据,而鉴定结论又是客观证据中被认为是含金量最高的证据,所以不管是在侦查环节,还是审查环节,还是审判环节鉴定结论都倍受依赖。这又往往造成两种错误认识,一是有些案件一旦没有鉴定结论,即便是其它证据都很确实充分,办案人员也觉得不踏实。比如案件过分依赖DNA鉴定,由于过分依赖DNA鉴定,如果一旦有的案件没有提取到检材,没法作出DNA鉴定,就会认为证据不结实。2010年我们办理的侯某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单身汉侯某深夜潜入同村独居的老寡妇林某家中,蒙面将林某,林某担心认错人尾随到侯某家门口,然后回家叫来他的儿子,并当晚报案,侦查人员提取了林某的床单和内裤,DNA却没能检出侯某的体液,尽管现场勘查有侯某翻墙走时蹬掉瓦的勘检记录,尽管有林某反抗时在侯某腿上留下的抓痕,尽管侯某也曾经有过有罪供述,但法院还是认为既然是案件,DNA没有检出侯某的体液,证据就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结局是侯某被释放,林某常年上访。再比如盗窃案件对盗窃价值的认定过分依赖物价鉴定,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对被盗物品作出物价鉴定,即便失主提供了比较可信的证据能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法院一般也难以采信。还有交通肇事案过分依赖责任认定书、贪污案过分依赖司法会计鉴定等,过分依赖鉴定结论说明司法实践中我们过高的评价了鉴定结论的作用。另外一种错误认识危害更大,就是只要鉴定结论证明犯罪,即便其它证据有瑕疵甚至有些证据有矛盾,也认为有罪。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处理,办案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偏见,认为鉴定结论都出来了,应该错不了。因此就忽视了对其它证据的认真审查。前面提到的人字形畸形的案例就是偏信鉴定结论,而忽略了被告人的辩解。

第三,由于司法实践过于依重鉴定结论,误导一线侦查人员围绕鉴定结论做证据的错误行为。一种现象是既然鉴定结论在案件定性上这么有说服力,在制作鉴定报告的时候侦查人员就让鉴定人员描述鉴定结论时尽量往案情上靠,比如伤情鉴定,鉴定出钝器伤后,一定不忘让鉴定人再加上一句“比如用木棍、扁担打击可以形成”因为本案的作案工具就是扁担,好象在鉴定结论中这样一描述,其它证明用扁担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就增加了可信度,殊不知这恰恰暴露了鉴定人做鉴定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种做案子的痕迹反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还有一种现象是案件本来已经无法作鉴定了,为了加强证据的说服力硬造鉴定结论,比如交通肇事案件车辆已经严重损坏,无法做发生事故前的车况鉴定,但为了证明肇事司机肇事时没有主动采取刹车措施,而特意鉴定出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良好。再比如盗窃案件,被盗物品已经灭失,为了增强盗窃物品价值的可信度,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调查给出了该物品被盗时的价值。如果是同类物,有市场参照,是无可厚非的,但有时一些特殊物品侦查机关为了增强说服力也会让物价部门出具物价鉴定,如果深究,鉴定人员就会无可奈何地说他们是根据侦查人员提供的数据做的。

多年来,鉴定结论这一概念强化了司法人员对该类证据的盲目依赖性,已经影响到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有些法官甚至认为,判决因为鉴定结论而错判的话,不是自己的责任。本次修改将结论改成意见,就回归了证据本身的平等地位,它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个,经过质证法官有权采信,也有权否定。而且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非法排除的规定,比如新刑诉法第145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刑诉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新刑诉法第192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些规定矫正了过去对鉴定意见的过分推崇,让鉴定意见接受平等审查和质证,回归了鉴定意见正常的证明地位,让其发挥正常的证明作用,特别是第192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强了对专业鉴定真伪的抗辩性。把“结论”改为“意见”,最早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这次刑诉法修改吸取了它的意见,其实就是采信了“鉴定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这一认识,摆正了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位置。豎

当然,这一提法也有它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纯科学的鉴定数据,就不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如醉酒驾驶对人体进行的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就只是一个科学数据。所以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不妨分开表述,象这些纯科学的结论,还是叫鉴定结论,那些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须经一定推理才能给出的意见称作鉴定意见。

(作者:成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民商法学硕士; 刘冠军,烟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法学学士; 臧小昊 烟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科员,法学学士)

注释:

鉴定意见范文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1号文件、《决定》精神,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在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涉及部门职能调整、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而且关系到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真正形成,影响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司法鉴定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当前各种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21号文件、《决定》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当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精神,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时完成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确保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消除司法鉴定管理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鉴定秩序,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二、扩大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适时发展其他类别司法鉴定机构

当前,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公共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各地和各专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扩大县级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县级医院申报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要通过所需鉴定类别能力验证测试;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先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项目,使县级医院开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等常见的法医临床类鉴定,满足边远地区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业内资质较高的机构和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推荐给司法行政部门,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质量;要在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下,继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定技术检测机构等专业部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在做好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监管的基础上,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发展“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推进“其他类”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通过情况通报、定期研讨、协调指导、年度例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到涉及诉讼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向社会公告,促进“其他类”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科学可靠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是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基础性手段和重要途径,也是政府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实践。省司法厅要把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会同省质监局组织鉴定机构切实做好认证认可工作;要按照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安排,分阶段、分类别、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从“三大类”业务量较多且条件成熟的司法鉴定机构入手,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类”鉴定机构;要与遴选部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相结合,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制度相衔接,与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司法鉴定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四、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要建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鉴定工作,遵守回避和办案时限,强化保密意识、依法出庭作证,提高司法鉴定人政治业务素质。要适应司法鉴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多学科、多专业以及行业自身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积极组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今年,省里要成立司法鉴定协会,协会建立各专业鉴定委员会,其职责为:解决诉讼活动中的重大、疑难、复杂及有争议案件的鉴定问题,为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司法鉴定人员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总结鉴定经验、交流鉴定学术成果;及时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着力加强执业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司法鉴定秩序。

鉴定意见范文3

党小组鉴定意见范文一

1、思想上,于思博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利用空余时间自学读完了《毛泽东文选》四卷,关心时政,对时事有自己的独特见解,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学习上,于思博同学态度认真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是首届创业先锋班的优秀学员,同时协助刘姝威老师作企业评估定价的课题,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与应用能力。在班级中,于思博同学在大一上学期担任团支部组织委员,他关心班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与责任心,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

2、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对党有一定的了解,能够认真学习并践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并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含义,有强烈的动机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关心时政,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成绩优秀,经过大一一年的努力拿到了奖学金。给班级同学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在班级担任生活委员,为同学服务尽职尽责,毫无怨言。曾在分部团委理论研究室担任干事,工作井井有条,细致认真,完成出色。对于学术方面很有研究,有独到的见解。现在是创业先锋班的一名成员,也在刘姝威老师手下做课题。对待同学非常的真诚,热心。

3、思想积极向上,入党动机纯正。是我班最早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几名同学之一。平时关注国内外时政,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关心校内先进行教育和院学生党支部的活动动态,以思想汇报的形式主动向组织汇报其各方面情况,常与班里党员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即在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其他方面,周学习刻苦踏实、认真钻研,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校内多项活动,曾担任班干,现在院学生会及社团任职,工作主动负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得到众多认可;生活朴实,为人热心,主动关心帮助周围的人,多次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体现出社会责任感。即行动上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了其先进性。

4、思想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平时对自己要求很严格,为人讲原则,做事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学习上刻苦努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活动,大一曾任班级生活委员,现在校社团联、院青协、社团多处任干事,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生活上关心体贴同学,想事情周到细腻,常常人心帮助周围同学。在各方面行动上表现出了她的先进性。

5、思想上,高雅洁同学有强烈的入党愿望,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自主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学习上,高雅洁同学刻苦认真,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多次报名参加新东方的英语学习,自主参加托福考试。工作上,高雅洁同学一直担任本班的学习委员,她严谨负责,及时和各任课教师联系沟通,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同时在营造班级学习气氛上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高雅洁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与责任心

党小组鉴定意见范文二

同志在党员预备期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特别是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安队伍工作后,在政治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锻炼;在工作中,能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参加公安各项技能培训,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带伤坚持训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和执勤任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把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做好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平时能与周围同志搞好团结,谦虚待人,作风正派 ,勇于改正存在的不足,能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小组

年月日

党小组鉴定意见范文三

xx同志自xx大以来,思想解放、与时俱进,工作求真务实,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能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标准,认真进行了个人党性分析,对存在问题查找准确,原因分析深刻,整改措施具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系统性还有欠缺。有忙起来不学,用起来现学的现象,造成思想上缺乏一定的超前性、适用性。

2、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处理一些问题时有时工作保守,缺少锐气和朝气,缺少创新精神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3、对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对特色理论的理解上,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

鉴定意见范文4

我碰上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一些法律问题不大清楚,想向专业的医疗律师请教一下。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致情况如下:

2005年5月我就读大学时,感觉下腹坠胀,至某医院就诊,经检查,除彩超显示右侧隐睾外,其余均正常,且报告中数量和质量均正常。医院告知我,今后不会影响生育,但是左侧腹股沟疝气、右侧隐睾、包皮过长并有阴囊新生物均必须手术治疗,术后告诉我手术顺利。2006年9月,我去医院复查,医生表示恢复很好,不会影响生育,但冠状沟里的珍珠疹有癌变可能,需涂药治疗,并开具了相应药物。我使用药物后感觉非常疼痛,遂至华山医院就诊,该院专家称珍珠疹是正常的,不需要医治,过度治疗反而会导致病变。

2012年2月,因婚后无法生育,我和妻子至上海市第一妇婴医院做孕前检查,发现中无,该院医生告知是2005年氙气手术导致。后来我到上海国际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依旧,医生也认为是疝气手术导致。我于2012年2月至原医院,手术医生表示我是梗阻性无精,只能做试管婴儿才能繁衍后代。基于此,同年我将原医院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认为:1.患者右侧隐睾、左腹股沟疝气等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符合诊疗常规。2.术前的检查结果对本次鉴定并无重要影响,无精症原因很多,2005年至2012年已经长达七年,期间有众多可能会引起无精症。3.根据目前提供的鉴定资料无法证明患者的无精症与2005年6月3日手术有关联。4.医方的病史记录存在不足,如病史修改无注明日期及签名,但与病情无关。鉴定意见为:我与某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我对上述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后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再次鉴定,分析认为:患者因左腹股沟斜疝、右隐睾至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经检查发现密度为0。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医方诊断“左腹股沟斜疝、右隐睾”正确,行左腹股沟斜疝修补及右侧固定术有指征。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2.手术操作不慎不能排除。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操作不够谨慎等医疗过错,与患者左侧梗阻性无精症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丁等,对应九级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上海市医学会另出具三期鉴定意见: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

虽然最终结果要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但是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对责任大小的认定只能依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吗?

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与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的效力和证明力上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不一致的话如何处理?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院方及其医务人员除了履行注意义务外,是否还应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例如风险告知义务等)?

求助人:何先生

A:何先生,你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双轨制”: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论是之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还是现在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其本质上都是法官为了解决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学专业性问题,借助鉴定专家的意见,明晰医方的责任。因此,并非每一个医疗纠纷都必须经鉴定程序,若依案件审理需要,不涉及超出法官认知范围的医学专业性问题,则医疗损害鉴定无须进行。而且,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鉴定意见只是法定证据中的一种,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应该是综合考虑各项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的采纳须经严格认证、审核其相关效力。因此,法院对责任大小的认定不仅仅只依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区医学会与市医学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与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的效力和证明力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是否合法鉴定机构经过合法程序做出的内容规范、依据充足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的确定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开庭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分析合理,会予以认同。

关于第三个问题。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同时必须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这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对于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判断其是否遵守。如医务人员有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诊治的义务、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有请会诊的义务等等。

医务人员在诊疗常规中的义务可归纳为“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等四项义务。

1.“注意义务”是指在诊断、治疗、病情观察等过程中,用现代医学标准衡量,应注意的医学事项注意到了没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预见义务”是指按照医学科学的规律及医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医学知识,在疾病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或者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当预见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或者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告知义务”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鉴定意见范文5

20xx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小组鉴定意见

在预备期期间,*同志能够自觉冷静地分析自己、评价自己、发扬虚心学习、谨慎的作风,积极向优秀学生及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干部、党员同志学习,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在实践中学会了与强者共同进步。在老师及党员同志的悉心指导和热心帮助之下,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与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学习活动中,积极参与小组讨论,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及时总结学习经验,攥写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该同志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质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努力领会xx大精神,了解新时期党在各个方面的大政方针、路线决策的前进脉搏,进一步认识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正确性,坚定了拥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信念,并且对自己提出了始终遵循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作贡献。按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时刻保持先进性。

20xx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小组鉴定评语

20xx年10月19日召开的党员大会上,党组织认真负责地为*同志指出了做事急促,欠考虑等缺点和不足,该同志能够结合组织的帮助指正和对自身的分析,认真做好自我评价,自我分析,制定了整改措施,在思想理论修养和道德修养上,更深刻地学习和改正,在学习生活中注重改正自己的缺点,并虚心接受同学对其的监督,在看到自己的改正缺点,正在进步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自己做的距离一名优秀党员还远远不够,在班集体中还应进一步争取同学们的更大的帮助,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还应该进一步注重创新思维的培养。

总观*同志这一年来的表现,支委会认为*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建议支部大会讨论按期转正。

20xx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小组鉴定评价

*同志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具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团结同学,关心同学,作为一名班长,能够做到急同学之所急,想同学之所想,将帮助同学切实落到实处,能够正确地处理存在着的一些矛盾。同时,该同志时刻不忘提醒自己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追求物质享受,注意个人文明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精神追求。真正地起到了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鉴定意见范文6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在证据属性上仅仅是一种专家证言,所以它不是必然科学、必然正确的结论,而是与其它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也必须接受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二是与普通证人证言不同的是,鉴定人所凭借的不是来自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而是依据其专业知道对事实的推断,因此其必然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中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是特定的,鉴定活动是为刑事司法证明活动服务,就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也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虽然以往由司法机关控制掌握的司法鉴定正在遂步推向社会化、市场化,这在一定程序上改善了从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审鉴不分”的现象,但在一定时期内,司法鉴定存在不合法、不科学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诸如管理上的不规范,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等,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相应的给案件质量带来了影响。因此,要克服种种不利因素,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审查环节应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认为公诉部门在审查阶段对鉴定意见的审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程序方面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1、审查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和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一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无资质并已依法登记;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业务范围;有无相应的技术条件;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人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

2、审查司法鉴定过程是否合法。一是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二是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

3、是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在实际办案中,有的侦查机关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鉴定意见,到了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提讯后或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后才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就使鉴定意见因为程序违法面临着不能被使用的可能性。而重新鉴定,必然要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引起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质疑,甚至引起上访。

二、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1、对鉴定目的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即对鉴定意见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进行审查。由于不同的鉴定目的,使用的鉴定方法、得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同的,实践中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委托鉴定时,应与鉴定人员就鉴定目的进行沟通,否则将会出现错案。比如笔者办理的陈某盗窃电缆线(尚未投入使用)一案中,陈某盗窃作案计二起,前一起为既遂数额4千余元,后一起系盗窃未遂、数额6千余元(尚未达到盗窃未遂须达到数额巨大的追诉标准),由于第二起电缆线虽未被盗离现场,但已被损毁,因此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移送审查,经审查,承办人发现侦查人员委托鉴定之初是以盗窃罪作为全案的侦查方向,故第二起的6千余元实际系被盗电缆的全部价值而非被损毁的价值,后经重新鉴定,被损毁的价值为3千余元,单节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

2、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进行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客观正确,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将鉴定意见与全案其它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意见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还要对得出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也必须认真审查。看论证过程是否清楚充分,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意见是否明确、肯定、唯一。比如赵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始终是自己在与赵某纠缠过程中只击打了被害人钱某的左腹部,并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钱某最初的一份陈述也讲对方打了自己的左腹两拳,但后几份陈述均讲打的是自己右腹,而鉴定意见说明钱某右侧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矛盾后进一步了解案情,原来是被害人钱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发生争执前曾自己骑车摔倒,身体右侧倒在龙头把手处,造成骨折。

3、审查某些特殊案件中鉴定意见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关联性。比如笔者办理的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过马路时,崔某某正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此时崔某某由于速度过快来不及避让而刮擦掉徐某某的电瓶车尾部车牌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致造成重伤的后果,徐某某认为是崔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没有责任就擅自离开了现场。交巡大队的事故责任书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理由是徐某某肇事后逃逸。后侦查机关以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理由是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具有逃逸的情节。笔者审查后认为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时已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进行评价,后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又对此行为重复评价,且两次都是必要条件,这明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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