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资质范例6篇

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

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

(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

工程设计资质范文2

摘要: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现代建筑设计中高层、超高层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既节省占地面积和节约空间,同时又能丰富城市天际线。但高层建筑的耗能大,内部装修可燃物多,人员较多且构成复杂,所以这就给高层建筑的设计师在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面提出来了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工程 设计中的消防和安全疏散问题展开分析。高层建筑工程中的安全设计,是高层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部分。

关键词:高层建筑;安全设计 ;消防疏散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特点及现状

从现代高层建筑的自身特点来说,消防安全方面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点:(1)整体建筑大型化、裙房体量大、数量多;(2)分布形式多样,建筑功能多;(3)人员密度高,流动量大,导致诱导性差,疏散时容易拥挤;(4)建筑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困难;(5)各种管道、竖井较多,不利于扑救中火势的控制,火势可迅速蔓延;(6)易燃物多,装修的化工品用量大且极易燃烧;(7)着火后所产生的气体、烟尘严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部门的救援,且对人的身体有很大危害;(8)高层扑救消防有大量水,供水、排烟、登高都很困难,不利于地面消防行动的展开,扑救难度较低层建筑困难很多。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高层住宅没有必要的“避难层”。现在的高层住宅,由于造价成本、建筑结构设计、住宅容积率等因素的影响,很少有设置“避难层”。高导建筑一量发生水灾,而救援的消防云梯车不能达到所需高度,从失火的高层建筑外面成功施救的可能性将非常小,只能依靠着火大楼内的人员实施睡在救。这时,在高层建筑中设置“避难层”就是实施自救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同时把自动化控制应用于现行 避验证层防烟系统,实现防烟系统的智能化。从而也解决了我国现存的由于风口位置不当,使得大量烟气从风口进入避难层的问题。

(2)消防通道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是由于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华,建设的商用建筑之间密度高、空地少,应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没有中是缩减防火间距,而高层住宅建筑,虽然按规定设置了消防车通道,但不是环形车道 或者不是平坦空地,更未设有回车场(通道)。很多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了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灭工作吓得进行的永久的挡车柱,使火灾中消防车辆不能顺利通过,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长期封堵,严重影响了安全疏散与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解决此问题,一方面是在各座高层建筑区内至少要保证两座以上消防疏散楼梯和对外的消防安全出口;另一方面是可以在各座高层建筑间开设相互连通的消防安全出口,确保各座大楼之间能够互相疏散;再者是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是指供消防登高车操作中扑救火灾和营救人员的建筑垂直面,实践证明,合理的设置消防登高面,对高层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在消防登高面一侧,必须结合消防车道有效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便于消防登高车一次就们迅速靠近建筑物展开施救工作;最后是各疏散和安全出口设置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应确保在数量、宽度、形式上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3)高层建筑中装修及配套设施的问题。高层建筑的建设越来越完善和美观,集中的供应空调和冷热水,必然会加大建筑本身的负担,由此带业的燃气、锅炉、燃油等成为潜在的安全隐患。此外,很多在楼的消炎栓箱为了美观直接镶嵌在墙体里,导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设计者要结合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考虑,把消火栓布置成环状管网,而对于某些条形建筑物,则要将管网竖向成环状就可以了。另外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首先应保证建筑构配件的耐火极限,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可减少火灾损失。

3.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在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问题中,具体所面临的问题有这几方面:(1)疏散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在面对火场环境都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反应,容易出现混乱、拥挤的情况;(2)开发商为了利益最大华,在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方面存在很多缺陷(3)高层建筑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力度不够。一方面验收合格后就对消防设施不管理、不开通、不维护、不保养。另一方面安全门经常被上锁,如有真正紧急情况出现时,就无法及时进行人员疏散。第三,由于对控制中心不重视,现代化的消防设施控制系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设计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延长危险来临时间,这就包括了设计合理的防火分区(水平和纵向),限制火灾蔓延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①保护疏散设施的安全。②应对火灾初期的有效手段;设置自动排烟设施,限制烟气的扩散,使逃生疏散通道顺畅使用;设置消防控制系统,各种消防装置和设置的集中控制手段,确保可以及时控制灾情。通过现代化的手段控制危险来临的时间。

(2)缩短疏散开始时间:设置火灾探测系统、设置报警和通讯系统(应急广播扬声器的数量应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人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强化消防管理。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培训和责任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缩短疏散行动时间,合理建筑布局,控制防火的安全距离。力求建筑布局简洁,疏散路线组织合理,各种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这样才能很好的缩短时间,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4)设置安全疏散的诱导系统:听觉诱导(分为口头诱导和广播诱导)和视觉诱导(分为火灾紧急事故照明和疏散诱导标志);制订防火安全疏散预案。强调防火安全疏散的组织与管理,针对建筑不同部位,做出不同的应急预案,并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演习;创造防火、防烟、防热的安全环境。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工程安全设计是高层建筑工程中最至关重要的组成方面,它是真正的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部分。在建筑中,不可马虎了事,更不可为了利益而偷工减料,这就要求监督部门必须严格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设施等 可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设施、建筑的质量过关,实施到位。高层建筑工程 中必须遵照合理的安全设计,认真扎实的实施好高层建筑工程安全设计工作,为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工程设计资质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工程设计资质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暂定级资质标准:资质条件不低于丙级。

第十一条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附则

工程设计资质范文5

一、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效率以及审计的结果,一个拥有着良好素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能够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高效的审计,快速地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其存在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审计人员的素质主要表现在对审计专业知识的掌握上面、工程审计项目的经验积累上以及敏锐的洞察力上面,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和素质审计人员才能够在进行工程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完成审计目标。而一个素质不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其审计知识掌握的情况比较单一,不能够在立项、概算编制依据合同招标等方面综合整理现有的材料并且进行相应的审计,或者是在审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漏洞,审计效率不高。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是直接导致审计的效率不高,难以实现审计的目标。

(二) 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资料存在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资料决定着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结果,绩效审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可靠性等都影响着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目标的实现。通过我们对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资料来源进行分析发现,其资料来源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资料来源于被审计方。这是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由于审计资料来源于被审计方,因而资料的可靠性不高,极易产生审计结果与项目实际状况不符的现象。其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资料不健全。在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过程中,由于被审计方不配合提供相关真实审计资料、审计资料真实性核查较为困难以及审计资料的提取难度较高等,所以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可靠性资料较为缺乏,导致绩效审计行为难以正常进行,难以对被审计单位形成有效的监督。

(三) 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制度不健全

缺乏健全和科学的审计制度是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目标无法实现。首先,审计工作的非常态化。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工作应该是针对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只针对一些明显出现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一些没有发现有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是有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够进行常态化审计,导致这些工程建设项目绩效不高,并且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制度缺乏。缺乏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制度,导致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时没有一个统一的、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的标准,这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结果不能够与社会的实际发展相适应,当然也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

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效率的策略

(一)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

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结果,也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效率,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因此,我们要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效率,就必须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首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人员的理论专业素质。审计理论专业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审计人员能否完成基本的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理论专业知识培训,使其能够掌握基础的理论专业素质,使其在审计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能够获得相应的解决策略。其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实践能力。实践能力不高也是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人员存在的重大问题,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在面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时,不会随机应变,影响审计的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人员的审计实践能力进行培训,提升其对审计过程的把控能力,提高其实践能力,提升审计效果。

(二) 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资料来源,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的可靠性

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直接关系着绩效审计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资料的来源,提升绩效审计资料的可靠性,使得审计活动的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升。首先,建立审计资料上报制度。通过对审计项目的资料进行定期报告,审计部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审计资料的可靠性,同时能够形成对项目的实时监督,有效提升审计的效率。其次,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审计资料进行调查。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上报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不全面的资料责令其进行补充等,能够有效地提升审计资料的质量,提高审计资料的全面性,最终促进工程建设绩效审计行为在准确和全面的资料上实现正常开展。

(三)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制度

绩效审计制度的不健全和不科学既使得工程建设项目被审计方在审计的过程中钻制度漏洞,弄虚作假,也使得绩效人际人员无法按照制度的规定正常地开展工作。因此,我们需要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制度,主要是常态化审计制度和绩效审计评价制度,确保审计制度的权威。首先,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就是要建立对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绩效审计的制度,从而形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监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性高和效性。其次,建立固定的绩效审计评价制度。通过建立固定的绩效审计评价制度,能够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员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对科学的绩效评价决定,能够保障绩效审计结果的权威性,能够被人们信服和信任。

工程设计资质范文6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监督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概述

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具有投资额度大、建设工期长、参与部门多等特性,衍生出国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独有的特点。对其进行跟踪审计,就要求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及项目评估的几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审计,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握住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以保证政府建设项目的质量。目前国家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项目概算执行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结算执行审计。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一般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在四个大的阶段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流程对建设项目造价、质量和工期的影响程度,可确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确定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切入时点和重点。在项目决策阶段,主要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控制,主要控制点是:工程项目投资用途的前景预测研究、技术研究;投资估算研究;资金筹措研究;评价结论研究。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首先,是对项目勘测设计的控制,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变更;工程项目建设是否坚持了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其次,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预算阶段控制,控制点是投资、概算、预算是否相互控制;施工图预算;概预算编制。第三,是对项目招投标的控制,控制点招标程序;标底;投标单位的选择及资质的审查;评标和定标组织;投标单位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招标投标指导委员会批复问题。第四,是对工程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的控制,控制点是合同的完善性;合同主体的合格性、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手续是否齐全;订立的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合同的内容;有无违规分包的合同等。在项目施工阶段,首先,是对工程项目施工和进度控制,控制点是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分包工程的情况;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使用的材料和安装的设备质量;工序签证单;工程进度等。其次,是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控制点是: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测结果。第三,是对隐蔽工程量的控制,控制点是隐蔽工程及隐蔽项目工程量的确定等。第四,是对材料价格的控制,控制点是进场材料价格确定等。第五,是对变更签证的控制,控制点主要是工程设计的变更;建设方对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等。第六,是对资金控制,控制点是监控建设资金的储存、使用;工程进度款拨付业务;项目资金外借使用等问题。在竣工决算阶段,首先,是对工程量计算的控制,控制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方法;图纸与有关现场签证的施工的符合程度。其次,是对定额套用的控制,控制点是结算的定额;相关的定额子目的套用情况;定额缺项的相关造价确定的情况;结算单价是否与中标时的报价一致性等。第三,是对工程取费的控制,控制点是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等。第四,是对材料价差的控制,控制点是材料质量;材料价差的调整依据;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多领的材料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目标

项目被发改委批准后,就可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控制目标是: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多方案的比较和选优,并提出重要意见和措施建议,为决策部门最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对初步设计的控制目标是:确定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施工预算的控制目标是:确定该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设计概算和预算是否做到限额设计,设计总概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内,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内。

招投标过程是市政建设投资进入实质性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的控制目标是:从施工能力、施工信誉等方面择优选择承包商,通过施工合同对投资、进度、质量进一步细化和控制,用经济、合同手段保证市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工程合同签订的控制目标是:审查有无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的现象,纠正违反合同条款和执行合同不到位的行为,促进严格履行合同。施工和进度的控制目标是:确定施工力量、技术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质量审计的控制目标是:确定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事故。隐蔽工程量的控制目标是:隐蔽项目工程量的确定是否属实,会对决算审计效果及最终工程造价产生何种直接影响。材料价格的控制目标是:促进被监督单位规范选择供应商,比价确定价格节省投资,预防腐败现象产生。工程通过招标投标后,设计变更成为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变更签证的控制目标是: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查,审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有利于节约投资和保证质量;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要尽量对真实性做到心中有数,检查监理工程师的签证,防止弄虚作假。工程资金是保证项目的基础,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控制目标是: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工程计量的控制目标是:使工程按实计量,防止虚报工程量。工程定额套用控制目标是:必须符合实际,准确合理,关键是要与施工的实际情况一致。工程取费的控制目标是: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等。材料差价的控制目标是:确定材料来源,核定价格差别,控制材料成本核算,保证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的审计监督方式

在关键点的控制方式上,需要建立政府问责机制,注重绩效和信息公开,注重权力分配,进行多部门合作。(1)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计控制。各部门要注重协调、主动参与,进行实地调查、勘察,各种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在监督过程中,要注意监管权力的分配。(2)对初步设计的审计控制。在设计中,可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使设计方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采用限额设计法,考察各专业指标分解是否到位,是否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来确保设计质量;运用价值工程进行优化,着眼项目的寿命周期成本;采用标准化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同时,在设计中要兼顾技术和经济的统一。(3)对施工预算的审计控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审查应采取专家评审制度。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并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4)对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审计控制。应在工程开标前,召开工程开标会,检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招标投标全面,运作是否规范。在招投标定价方面,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采用现行定额计价模式定价,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定价。(5)对施工和进度的审计控制。主要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可用观察、询问、测试等方法进行。而且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该项工作由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建设局负责。(6)对工程质量的审计控制。主要运用实地检测的监督方式,对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查阅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测结果;对在建或完工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测试。(7)对材料价格的审计控制。材料价格确定要严格把握合同条款的规定,分为统包价、以决算审计为基础等方式,进行分类控制。(8)对工程变更的审计控制。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在变更审批方面,应该注重多部门协调和信息沟通,建立综合信息平台,要在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9)对隐蔽工程量的审计控制。在实际操作中,如施工方配合不够,将造成监督部门对现场测算工程量与施工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通过记录、计算、丈量、拍照、录像等方法,提前进行勘察取证,取得现场第一手数据资料和情况,并通过监理及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配合,以共同印证的方式确定工程量。(10)对资金的审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财务监督人员与工程监督人员要相互结合,把是否有应在工程造价中支付的款项列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是否有把正常的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的款项挤入工程施工合同中,这些疑点当成重点,深入分析查证。(11)对工程量清单的审计控制。工程量清单计量一般有阶段性、按实计量的特点。根据这个特点,应在过程中来进行控制,而不是依靠事后发现超计量以后再扣回。(12)对定额套用的审计控制。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在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13)对工程取费的审计控制。依然要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监督人员要注意工程类别是否与实际工程相符,取费级别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结算取费是否与地方文件规定的计费基数和取费标准相符。(14)对材料差价的审计控制。应到现场查验核实,对于价格不明确的材料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了解价格的真实情况,考察其是否存在任意提高材料价格,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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