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例6篇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1

1.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现状

据2012年末数据显示,全区畜禽饲养总量达到620万头(只),其中主要畜禽饲养量:生猪39.96万头、奶牛1.18万头、肉牛2.05万头、绵羊(肉绒羊)38.88万只、禽类530万只,全区现有备案在册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47家,其中奶牛场31家、肉牛场6家、蛋鸡场21家、肉鸡场5家、生猪场41家、养羊场38家、养鹿场3家、养鸽场1家、养貉场1家,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总量接近300万头(只),规模化养殖生产比重占畜禽总饲养量的48.2%。

2.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2.1规模养殖用地难 发展规模化养殖缺乏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用地没有纳入用地计划,发展规模化养殖场无章可循,随意性强。《畜牧法》和各级政府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相关政策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发展规模化养殖占地难的矛盾十分突出,制约了规模化养殖场快速发展。

2.2建场选址不科学 有的畜禽养殖场选址距离村庄、学校、居民区和主要交通要道较近,存在不同程度疫病的流行和环境污染隐患。

2.3场区布局不合理 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存在场区布局缺乏科学规划,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处理区不分离,圈舍建设标准低,净、污道不分,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很难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适宜环境。

2.4饲养管理不规范 一些养殖场标准化管理意识淡薄,没有建立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养殖档案填写不完整,低水平、高耗能养殖导致经营效益不高。

2.5养殖污染压力大 畜禽规模化养殖使得粪污产生量增加,由于建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成本大,依靠养殖场自身出资负担过重难以实施,一些养殖场采用简单粪污堆放处理形式,给周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2.6产业发展水平低 洮北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效应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数量比较少,企业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户能力差,企业与农户缺乏有效对接,农村各类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不足,作用发挥有限,组织化程度不高,畜禽养殖存在着无序性,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行情好时养殖量剧增,行情低时陡减,时常出现产品的“短缺”和“过剩”现象。

2.7发展资金较短缺 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需要较大的投入。长期以来,一些养殖企业由于财力有限,小额农贷额度偏低,难以对规模养殖提供支持,再生产投入不多,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3.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的建议

3.1科学布局规划 一是要制定畜禽养殖总体发展规划。在养殖场(小区)建设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及标准化养殖“六化”要求,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二是要科学选址。规模养殖场应该地势高,水源足,远离污染源,排污方便,距居民点、铁路和主要公路500米以上;三是养殖场区布局要合理。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离,净道、污道分开,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四是圈舍设计要科学。既要冬暖夏凉,又要利于通风,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3.2培育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赢得市场的能力,是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骨干力量,要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创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配套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走产业化经营之路,通过订单连接、服务连接、资产连接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各类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增强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安排养殖生产。

3.3重视减排环保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养殖生产与粪污排放无害化处理同步进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清洁环保、生态养殖。

3.4搞好技术服务 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突出科技兴牧,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养殖者学标准、用标准意识;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养殖场需求,送科技入户,指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引导养殖场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先进技术,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大力实施良种工程建设,坚持“引、育、繁”相结合方针,推广冷配技术,满足畜牧业发展对良种的需求,提高畜禽良种覆盖率;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搞好防疫监测预警,扎实开展计划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2

今天会议的主题非常明确,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有关会议精神,具体安排部署我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工作。今年5月6日,农业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全面部署了2010年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6月28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训会,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推荐程序开展了培训,今天各位专家将对有关办法进行解读。为确保我省示范创建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我局经过充分的准备,生产科教处牵头作了大量推进工作,各位专家组认真负责精心研究,在不违背农业部相关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目前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现我强调三点。

一、充分认识创建活动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畜牧业作为我省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保障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举足轻的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畜牧业现代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实现畜牧经济大省向畜牧经济强省的战略转变,我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省局确定为全省畜牧生产标准化推进年,明确了总体要求、推进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通过活动的开展,全行业迅速掀起学标准、用标准的工作热潮,全省标准化技术规程(规范)覆盖所有畜禽品种,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小区(户)全部实现标准化生产,养殖户标准化生产意识明显增强,畜禽养殖标准普及率显著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改善。到2012年,全省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无公害畜产品比例达到60%。到2015年,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成为全省现代畜牧业主要生产方式,无公害畜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取得新突破。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与现代畜牧业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实现目标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全省上下付出艰辛的努力。

当前,我省畜牧业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突破当前畜牧业发展难点的关键所在,是解决当前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农业部在全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推进畜牧业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也是农业部调整畜牧业政策支持方向的新开端。全省上下务必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农业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机遇,牢牢把握好工作的主动权,乘势而上,切实把抓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中内容,坚持以创建活动为切入点,树立典型,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加快实现全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创建目标、突出创建标准

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农业部计划2010年在全国创建1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涉及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6个主要畜禽品种。目标是经过持续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国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50%。今年,农业部下达给我省的创建指标59个,其中生猪示范场31个、蛋鸡示范场12个、奶牛示范场6个、肉鸡示范场7个、肉牛示范场1个、肉羊示范场2个,省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几经上下已将指标分配到各市,希望与会同志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推进。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农业部已制定了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和肉羊等6个畜禽品种的验收评分标准,我局已印发给各地。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定,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场必须达到: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创建工作成效

今年是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的第一年,要慎重初战,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为此,要抓好以下六个环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已经成立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级畜牧部门也要比照省局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家组,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好专家在示范创建中的技术主导作用和支撑保障作用,经常深入示范场进行指导、监督,及时解决各创建单位遇到的技术难题,实现畜牧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的大联合、大协作、大推广。

二是搞好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照创建活动内容的要求,对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摸底,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小区)分类登记造册,切实摸清底数。

三是确定创建单位。省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下达各市州不同畜种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控制数。各地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参与创建的原则,依照创建标准现场考核筛选,公示无异议后依得分高低排序上报省局。

四是实施验收挂牌。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省局将组织专家,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于7月20日-8月30日对第一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不能低于80分,若不能达到基本分的,由各验收组会商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区内没有具备条件的由省局跨区域调整。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3

农业非点源污染对土壤环境、水质和农产品安全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是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1]。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大量粪尿与污染物的排放和流失到水体中,导致硝酸盐含量超标、COD和BOD增加以及水体富营养化[2,3],土壤污染物大量积累,严重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国内外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估算以及其生态环境效应已有较多的研究和报道[4]。

珠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典型区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促使城市和城乡结合部都市型农业的兴起,同时也带来一系列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广州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畜禽产品消费量也持续增加。拥有发展畜禽养殖业的良好区位和自然条件,近年来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不可避免给环境带来较大影响[5]。由于养殖业的布局不合理以及缺乏纳污土地等因素[6],畜禽粪便没有得到合理处置和利用,养殖废水排放和流失影响湖库和河流等水体环境质量,成为城市和乡村主要污染源之一。长期以来畜禽养殖业污染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管理尚未深入开展。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定量估算没有形成统一标准[7],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规划和环境管理等相关研究缺乏。本文以广州市为研究区域,采用排放系数法和分区统计方法,研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流失量和空间分布特征,以及其对环境水体的影响,探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以期为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区域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参考。

2研究区域与方法(Studysiteandmethod)

2.1研究区域概况

广州市地处广东省的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缘,濒临南海,位于东经112°57′至11°43′,北纬22°26′至23°56′,总面积7434.4km2。中心城区包括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和白云区,面积1475.3km2,城郊区县有花都区、番禺区和南沙区,面积2277.8km2,远郊区县有增城市和从化市,面积3610.8km2。整体地势呈现北高南低、自北向南逐步倾斜的趋势。地貌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中低山地、丘陵地、岗台地、冲积平原、陆地水域和滩涂六类。全市水域面积744km2,占全市面积的10%。北部有流溪河、白坭河、增江,南部为珠江三角洲河网区,为西、北、东江下游水道和珠江前、后航道汇流交织成的河网。属亚热带典型季风海洋气候,年降水量为1689.3~1876.5mm,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896.5h,年太阳辐射量在4367~4597MJ•m-2,全年平均气温在21~23℃之间。地带性植被主要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山地丘陵的森林主要是次生林和人工林。

2.2研究方法

2.2.1畜禽养殖密度计算

查阅广州市统计年鉴获得2005~2009年养殖规模。根据广州市畜禽养殖场调查数据计算畜禽养殖密度分布。为便于不同畜种进行统一比较,采用标准畜禽单位(AU)对畜禽养殖数据进行标准化换算,1个畜禽单元等于454kg畜禽活体重量[8]。将各畜禽养殖场养殖量统一换算为标准畜禽单位,以区县和镇街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区统计,得到广州市畜禽养殖密度分布图。

2.2.2畜禽养殖污染物计算

畜禽的粪便排泄系数是指单个动物每天排出粪便的数量,它与动物的种类、品种、生长期、饲料很气候等诸多因素有关[9]。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10],选择合理的排泄系数有利于畜禽污染物产生量和氮磷物质流失量估算的准确性。排泄系数具有较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华南地区和广州的畜禽养殖排泄系数具有地方特点,本研究采用朱冬亚[11]估算的广州市畜禽粪便和污染物年排泄系数(表1),能够总体反映广州市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分别计算各养殖场畜禽粪便、尿液和污染物产生量,导入ArcInfo9.2进行空间分析,绘制广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空间分布图。

2.2.3畜禽养殖污染物流失量

畜禽养殖污染物对区域水环境有较大影响。大多离水系距离较近,部分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直接排入到河流中。畜禽粪便在堆放及清粪冲洗过程中极易流失到水体中,尿液的流失率则更高[10]。据研究市郊畜禽粪便进入水体的流失率为25%~30%[9]。结合广州市养殖场排放特点,本研究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流失率25%。按照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去向,计算各主要水体受纳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负荷,结合水质现状分析畜禽养殖业污染对广州市水环境影响。

3结果与讨论(Resultanddiscussion)

3.1广州市畜禽养殖规模及空间分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州市畜禽养殖规模呈增加趋势(表2)。2009年广州市生猪出栏量达225万头,肉鸡出栏量为6446万羽,奶牛存栏量为1.9万头。从2005到2009年生猪养殖规模呈小幅上升趋势,肉鸡养殖规模稳定在6000万羽以上,奶牛也保持在1.9万头[12]。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国前列,按2009年广州市常住人口1033.4万人推算,人均生猪占有量0.22头,人均肉鸡占有量达到6.24只。与国内其他大城市相比,广州市畜禽养殖规模较高,人均畜禽产品占有量也超过上海、北京。庞大的畜禽养殖规模加重了广州市环境污染负荷,对水体和土壤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广州市畜禽养殖业中养殖场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养殖场的生猪出栏量占全市的55.7%,肉鸡出栏量占全市14.3%。广州市畜禽养殖场主要分布在环绕中心城区的城郊地区,而中心城区基本无畜禽养殖场(表3)。广州市畜禽养殖数量达到17.9万AU,其中增城市养殖数量最高,其次是萝岗区、从化市、白云区和花都区。广州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中心城区低,农业生产仍占有一定比重。而作为广州市“南拓”发展重心的番禺区,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畜禽养殖规模有所减少,但与中心城区相比仍不容忽视。越秀区、荔湾区和海珠区无养殖场分布,天河区、黄埔区和南沙区则有少量养殖场分布。畜禽养殖密度是指示农业氮、磷流失风险的指标之一,养殖业污染物负荷与畜禽密度的分布具有一致性[13]。随着养殖量的增长,区域畜禽密度也较稠密,全市畜禽养殖密度达到24.3AU/km2。养殖密度较高的区域主要分布在近郊地区(图1),其中萝岗区养殖密度最高,达到67.9AU/km2,其次是增城市养殖密度33.8AU/km2。其中萝岗区九龙镇和增城市石滩镇养殖密度分别达到142.9和119.1AU/km2。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的养殖密度也较高。主要是由于距离中心城区近,具有发展养殖业的区位优势。

3.2广州市畜禽养殖污染物空间分布

根据表3估算结果,初步估算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产生量约为工业COD的2.8倍,是生活源COD产生量的1/5。畜禽养殖场氨氮产生量约为工业氨氮的3.7倍,是生活源的1/10。广州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产生量巨大,畜禽粪便和水污染物的流失是广州市水污染物重要来源之一。从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空间分布来看,与养殖密度空间分布相似,呈明显的层次分布(图2)。中心城区污染物产生量较小,近郊区县是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的重点区域。除天河区的珠吉街道、五山街道和凤凰街道污染物产生量较高,中心城区基本无污染物产生。增城市和萝岗区畜禽养殖场COD和氨氮产生量较高,分别达到1.8万吨和1.4万吨,其中萝岗区九龙镇和增城市石滩镇污染物密度最高,分别达到76.6和35.9吨/km2。白云区、萝岗区、花都区和番禺区等近郊区县是污染物产生量的分布重心,从产生量密度图中呈现环绕中心城区明显的圆环。城市和城乡结合地区是畜禽养殖业分布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具有交通优势和一定的环境容量,为畜禽养殖业发展带来便利条件,但同时也加重了城市和城乡结合地区水体污染负荷。除养殖场外,农户散养畜禽仍然占有一定比重,主要分布在增城市和从化市等远郊地区。散养畜禽分布较分散,大部分粪尿直接外排,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被随意堆放,导致大量的污染物流失到环境水体中,给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影响。畜禽养殖业的水体污染已不是一个局部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是影响大流域环境的问题,增加了河口、近海海域的富营养化程度。城乡结合部和远郊的畜禽养殖业大部分分布在水系上游,给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下游的城市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3.3广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对水环境影响

广州市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尿液流失量较大,根据估算结果,畜禽养殖场流失到环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达到1.6万吨和739吨。受纳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流失量较高的是流溪河、东江和增江,其次是珠江西航道和潖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受纳污染物相对较少(表4)。其中流溪河受纳的污染物量最高,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负荷达到5791吨和227吨,占总流失量的35.5%和30.7%。流溪河是广州市母亲河,是广州市北部重要水源地。流溪河流经的白云区、花都区和从化市等区县流域上下游农业仍占较大比重,分布着较多畜禽养殖场。流溪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流失以及其它面源污染对其水质影响较大。东江和增江分别受纳化学需氧量3296吨和2032吨,总计占总流失量的32.7%。潖江受纳化学需氧量达1001吨。增城市和花都区农业经济比重也较高,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流失对其水体环境有一定影响。相对而言,除珠江西航道外珠江广州航道和南部三角洲河网地区受纳污染物流失量较少。流溪河、东江、增江等水系上游和沿岸除分布有较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外,还存在散养畜禽情况,由此产生的污染物养分流失风险较高[14]。流域中的农业区非点源氮素是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15,16],散养畜禽产生的过境水的氮素污染程度严重程度更甚于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因此,急切需要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4对策和建议(Policiesandproposals)

4.1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空间布

广州市于2010年颁布了《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划定为生猪禁养区域,为保障畜禽养殖区环境安全提供依据。但目前广州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仍不合理,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分布仍较分散,规模化养殖场大多数集中在城郊地区,这里耕地资源有限,存在畜禽粪便还田无法就地有效消纳的问题[6]。流溪河、东江、西航道等重点流域畜禽养殖业缺乏合理布局规划。需要对广州市畜禽养殖场布局进行总体规划,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估算研究和污染控制区划[17]。重点加强东西部饮用水源地养殖业管理,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消纳土地相对充足的增城、花都和从化等地区转移。在人口稠密和环境敏感区、主要江河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大中型水库和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发展畜禽场,对已有的养殖场应加强污染治理,并按计划逐步搬迁或取缔。

4.2引导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广州市畜禽养殖所占比例较高,其中生猪养殖量超过50%。但养殖场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水平不高,许多小规模养殖场无力进行治理设施投入。目前农户分散养殖仍占有相当比例,给养殖业环境管理带来较多困难。规模化养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养殖规模也不宜过大,过度集中易造成污染物大量集中排放[18]。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和环境容量,采取合理规划和适度养殖规模[19]。引导畜禽养殖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化、环保型的畜禽养殖场。逐步控制农户分散畜禽养殖量,以便于粪尿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管和资源化利用。环保部和广东省相继颁布了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改进养殖方式,推广沼气发酵、粪便饲料化等生态畜禽养殖技术。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4

1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场对外界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粪尿、污水、有害气体等。这些污染物对畜禽养殖场周围的空气、地下水造成污染,土壤富营养化,破坏当地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使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恶化。

1.1污染水体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生化指标极高(猪粪尿混合排出物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最高可接近100g/L,细菌总数可达104~105个/mL数量级)。高浓度的畜禽有机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中会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畜禽污水排入鱼塘及河流中,会使对有机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严重威胁水产业的发展。此外,污水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会严重污染地下水,降低水的含氧量;水质中有毒物质增多时可使水体发黑发臭,无法饮用。

1.2污染土壤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及污水过量施用于农田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结构;畜禽粪尿、污水过量施用还可使农作物徒长、倒伏,造成减产、甚至绝收。

1.3污染空气畜禽养殖产生的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臭粪素、酚类等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影响周围的空气质量,危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据畜禽舍内采样测定,小型养殖户因规模小、饲养密度低,舍内氨气浓度一般为6~35μg/m3,而中大规模猪场因饲养密度高,舍内氨气的浓度高达150~500μg/m3,同时含有大量甲烷、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通过扩散作用污染猪场周围空气。

2养殖业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般来说,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容易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并随之得到治理,而养殖业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往往被忽视;且畜禽养殖业是典型的高风险弱质产业,受各种因素(如市场价格波动、疫病、天气等)影响较大,尤其是小规模的养殖户,资本积累能力差,几乎没有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无法有效实施。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持。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条例,是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行政执法的依据,但这两个文件所规定的执法对象经营规模过高,对于低于这个经营规模的畜禽养殖污染就没有执法依据;环保部门按照单户的养殖规模进行执法,但其难以随时掌握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因此,这两个文件实际上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不强。

3宿州市防控养殖业污染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的精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宿州市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宿州市政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市农委、市环保局制定了《宿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3.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控方案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重,治理难度大,为此宿州市成立了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农业(畜牧)、环保、财政、监察、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共同抓好畜禽污染物减排治理工作。为加强对农业环保工作的领导,落实市政府与市农委签订的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完成总量减排的目标任务,市农委成立了以刘文利主任为组长的宿州市农业环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建立起工作机制。为完成宿州市2011年规模养殖业总量减排的目标任务,该市于2011年4月13日组织各县区畜牧兽医局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农业污染普查的人员、市农委有关科室、市环保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宿州市2011年农业环保重点工作会议,贯彻学习《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统计分析、汇总规模养殖业有关数据,安排部署了规模养殖企业环保重点工作。

3.2突出抓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项目实施工作为统筹畜禽规模规模化养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宿州市农委多次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综合利用、分类治理”的养殖污染防控思路,探索出以下几种符合实际、可操作的生态畜牧发展之路,为宿州市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3.2.1大力推广沼气工程,坚持综合利用,减轻畜禽养殖污染目前宿州市畜禽养殖污染主要采取沼气池厌氧发酵、回收沼气的初步治理办法。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推广粪便干、湿分离,尽可能把干粪回收生产有机肥,少量粪便随废水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后,产生沼气,回收利用,沼液、沼渣进行生化处理或进入氧化塘、调节池后最终返回农田、菜地、果园等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实现零排放。积极引导农村发展农牧、鱼牧、果牧相结合的牧-沼-果、牧-沼-鱼、牧-沼-菜等种养模式,实现有机营养物质的多层次利用,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目前宿州市已经建设户用沼气池3280口,大中型沼气工程3处。全市共建设农村沼气项目4.678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5处;每年产沼气1708.80万立方米,相当于1.172万吨标准煤,为农民增收节支四千多万元,带动农户改厨、改厕、改圈,因地制宜推广北方“四位一体”和南方“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3.2.2以发酵床养殖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宿州市集中扶持泗县慧川养殖公司、向阳养殖合作社、绿叶养殖公司、四山养殖公司、天宇养殖公司和埇桥区段广峰养猪场、三益猪业专业合作社、赵团结养猪场、灰古富民养猪场等15家规模养殖场开展“生态环保发酵床”零排放的养殖技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粪污利用方向,分别选择“发酵床养猪技术”、“三改两分再利用技术”(即改水冲地面粪污为人工清理干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固液分离—粪便与尿液分离,雨污分离—雨水和污水分离;将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进入牧场进行再利用)、“畜禽固体粪便处理与利用技术”等合理的技术路线,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

3.2.3加大力度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对小型养殖企业和农村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的治理要求进行基建改造,减少排污量,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大力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农业畜牧和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各乡镇政府,根据确定的各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小区区域划定,集中搞好水、电、路和粪便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小区内新增的畜禽养殖企业,严格小区准入关,实施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各县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指导,提出养殖方式、治污方法、综合利用等指导意见。对实施零排放技术改造的养殖企业,各县区给予资金扶持。

3.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目标考核为了解各地农业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完成2011年规模养殖企业减排项目计划,宿州市农委、市环保局组成联合调研组于6月16日到泗县、灵璧县开展规模养殖企业污染物减排调研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限期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同时强化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选择适宜的畜禽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方式,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到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3.4结合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宣传力度宿州市政府结合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宣传力度。一是把畜禽污染物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素质教育工程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二是通过新闻媒体、科技人员入户指导、帮助养殖户算对比账等形式,开展环保养殖和畜禽排泄污染物治理的宣传工作,使减排畜禽污染物、防控畜禽养殖污染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动。三是组织开展畜禽污染物减排工作的交流会和研讨会,部署减排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4养殖业污染物减排重点工作的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参与和关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5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出发,深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励畜禽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实现种养平衡,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积极引导采用“规模养殖、综合治理”模式。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建设,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年,全市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提高认知程度,自觉治理养殖污染。要发动广大群众对乱搭、乱建畜禽养殖场、乱排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各镇乡、园区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饲养情况、污染情况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分门别类制定出治理措施。市相关部门要制定好整改技术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切实进行组织实施。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过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措施,使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全部能够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物或进行无害化处理,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达到规范化、标准化、无害化的要求。同时抓好规划将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建到各镇乡综合农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办有机肥料加工企业,形成种养业的生态良性循环。

三、准入要求

(一)根据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年~年),镇河以北,镇、、、公路以南区域,、交要道、主要河道、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其他畜禽场等1000米以内,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厂、污染严重的厂矿1500米以内的区域,为禁止畜禽养殖区域。禁养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养殖场视情况按下面第(二)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迁出。

(二)在可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

1.对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知》(政办发〔2009〕130号)文件要求,需向农林局提出备案申请,由农林局牵头,组织畜牧、国土、环保等专家现场核实,符合规定要求予以登记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对未过登记备案和取得标识代码的由农林、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2.鼓励畜禽养殖场建在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对新建和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环评准入制,没有过环评的畜禽场不得新建、扩建。

4.对畜禽养殖户特别是养猪户,粪便等污染物不得直接排入沟河或露天堆放,必须根据相应的生产规模建办相应的净化池或沼气池,具体标准如下:

(1)年饲养规模为200头以下的养猪场,净化池或沼气池不小于30m3;

(2)年饲养规模2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养猪场,净化池或沼气池不小于50m3;

(3)年饲养规模500头以上2000头以下的养猪场,净化池或沼气池不小于100m3;

(4)年饲养规模2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的养猪场,净化池或沼气池不小于200m3;

(5)年饲养规模5000头以上10000头以下的养猪场,净化池或沼气池不小于600m3;

5.对未过环评、没有登记备案的畜禽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畜禽场要加以整治,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四、严格监管

各镇乡、园区都要掌握辖区内禁养和可养区域的分布情况,在农业招商引资过程中,对规模养殖场要提高进入门槛,在畜禽养殖场建设的同时必须建有相配套的排污设施,严禁高污染养殖场进入辖区范围。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设计施工和运行等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新建、扩建或改建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畜禽养殖场设计施工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农林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监管,加快推进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严格饲养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工商、质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执法联动”安排和部署,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要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监控,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畜产品流入市场。

五、完善机制

(一)建立领导小组,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管理。成立市规范畜禽养殖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部门联动制、双月例会制等制度。各镇乡、园区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以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法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