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例6篇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1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立法 

一、大气污染现状 

(一)大气污染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大气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如火山喷发等自然现象,人为污染源按照生产来源主要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 

(二)鞍山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鞍山大气污染的来源经调查主要有燃煤排放、建筑扬尘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炼钢工业排放以及周围地区排放的污染源等。其中燃煤排放主要在冬季危害较重,这与鞍山冬季燃煤取暖期较长有关。根据调查显示,鞍山市煤烟尘、冶炼尘约占鞍山城市污染源的50%左右,煤烟尘主要来自鞍钢燃煤,其他企业燃煤居民区采暖燃煤低空排放所造成,冶炼尘主要是钢铁冶炼所造成。 

二、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措施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鞍山市大气污染措施现状 

鞍山市实施的“蓝天工程”是鞍山市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最为重点的工程。自辽宁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实施了蓝天工程后,鞍山作为治污重点城市积极响应,确定了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为主线、以调整城市供热布局和“气化鞍山”为突破点、以主城区及重点污染企业为主战场的总体思路,出台了《鞍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鞍山市主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鞍钢蓝天工程实施子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实施“蓝天工程”之后,鞍山的大气污染的治理已取得较大成就,空气质量正在逐步好转。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鞍山空气质量仍旧未达到国际标准,与民众期望仍旧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鞍山市所实施的“蓝天工程”仅是从政策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仅针对扬尘治理出台了《鞍山市扬尘污染治理条例》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而政策相较于法律对排污主体的约束力较低,无法对排污及监管主体进行有效地调整。目前鞍山频发的大气违规排污现象与鞍山地区并没有明确立法有很大关联。我国仅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过于笼统并不完全适用于鞍山特殊的经济社会状况。因此完善鞍山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止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鞍山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有必要。 

2.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惩处力度弱 

鞍山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而是分散到不同的部门进行分别管理。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的不利与管理部门过于分散有关,分开管理的初衷本是使管理更加专业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个部门职能有交叉之处便造成了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状。造成环境监管的不利。因而在鞍山市建立一个专门的防治大气污染的行政部门的需求较为迫切。另外,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惩处力度弱的情况也不断发生。企业违法成本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对环保的参与意识不强。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将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教严重后果的进行刑法处罚,相信会大大打击违法企业。 

3.公民参与大气防治意识淡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国情便是行政参与较多而民众参与较少。这与公民污染防治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而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危害结果呈现较慢且在治理过程中公众作用影响不大,再次政府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度较低,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这对于大气环境的保护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相关治理措施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要求大气环境的保护要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然而要切实做到协调发展却不容易。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打着协调发展的幌子,却坚持优先发展经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保护环境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正确对待此项原则才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即保障鞍山市空气质量的提升,又不影响鞍山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落实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即人们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6]。为坚持这一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强调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严格环境执法,并且专款专用,为他其污染的治理开辟一条资金渠道,以增强鞍山市大气污染治理能力。 

(三)完善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将在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对污染的治理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适当进行回应。其中专家,学者对于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意见,一通报送审查。 

参考文献: 

[1]沙维奇.鞍山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及对策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49-5. 

[2]张楠楠,刁巧云.钢城空气差煤烟尘是“主犯”燃煤尘、冶炼尘污染占鞍山空气污染的50%[J].北方晨报,2006.9. 

[3]侯国政,金荣生,刘家伟.蓝天工程还鞍山百姓晴朗天空[EB/OL].北国网,2014.1. 

[4]姜益双.鞍山投188亿元推进蓝天工程[N].辽宁日报,2014.6.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2

 

1 我国雾霾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作为一个煤炭大国,能源消耗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大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近几年,大气污染典型地表现为雾霾污染,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 2015 年冬季为例,雾霾污染尤为严重,全国各省市的空气质量均堪忧,北京市首次雾霾红色预警,中小学全部停课,这样的现象在以往是不存在的。其他省份如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同样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

 

2 我国雾霾治理法律的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1)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2013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由国务院,是新形势下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而制定出来的总体计划;(4)地方性规定,如《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5)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也可以看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实施细则,如《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体现了地方政府细化上位法的努力。

 

3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滞后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修改,但立法总是滞后于经济,现存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政府协调机制与企业和公民还不能达到统一战线,在治理工作中不能做到同时治理、同时行动。

 

(二)现有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多处表述为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而这一说法,使得很多治理工作并不能得心应手,反而多添空泛之谈。因此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增添对具体解决措施的详尽解释,避免一些法条过于抽象,缺乏事实细则,使具体问题得到具体分析,使《大气污染防治法》形成系统而完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三)大气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环境保护法》中,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环境破坏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环境的污染问题可以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理,但是环境的破坏却要难以恢复,大气污染同样如此,一些大气污染事件高发区,长时间定会造成生态失衡,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四)大气污染赔偿制度不健全

 

政府在进行引导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尚未对受侵害人进行扶持和引导,导致一些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无力承担赔偿额度,以及因因果关系不明确无法进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丧失环境权益。此外,环境赔偿执法问题困难也是处理损害赔偿的瓶颈所在。

 

(五)大气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大气污染,但真正的环境监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大气污染监测控制技术尚不能达到良好的标准,对治理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4 解决雾霾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一)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环境法是公法,因此在讨论环境法问题中,要结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方面来看待环境污染问题。在污染者付费的制度中,污染单位对于排污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要对污染群体做出相应的补偿。在今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要将破坏大气罪单独设立新罪名,更加详细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此状况下,政府在做决策时,要尊重国家和公民等利益的相关主题,符合环境治理原则和生态环境的需要,作出切合实际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市场调解和非政府间调解的大调解格局,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利益,才能使执法工作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

 

(三)明确各类大气环境责任主体

 

针对不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型赔偿制度。对责任主体不明确,大气污染事件因果关系不清晰,侵害人无力赔偿等现象,政府应当发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手段帮扶被侵害者,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四)建立完整的法律监测体系

 

PM2. 5的关注指数急速飙升,对于完善其监测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完善系统的同时,也要加强对PM2. 5的法律支持。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地区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完善各地区的监测指数和质量标准,对于相对发展迅速的城市,提高监测设备,严格环境标准,限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以及废气的排放,建立起完整的PM2. 5监测体系

 

(五)注重与国际大气污染立法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共同应战大气污染带来的挑战。我国则需要积极参与《气候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更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接轨,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积极推进实行清洁生产道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在绿色生产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关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幵展合作的原则,净化全球空气质量。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城市化;大气污染;治理效果;可持续发展

【前言】

大气污染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大气环境对社会发展和进步起著关键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农业废气排放量却逐年增加,相关部门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污染治理,环保观念意识淡薄,导致大气中有害物质持续增多,大气污染程度已经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加剧对大气生态系统的破坏,阻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保护城市大气环境不受污染,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的污染气体排放,结合城市规划发展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加快和深入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等领域的研究,恢复大气的生态功能,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和保障。

1、 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目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燃煤燃烧、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生产、挥发性有机物五个方面,大气污染源多且类型复杂。虽城区大部分进行了“煤改气”工程,但仍旧存在燃煤设施及土灶等。以米东区、甘泉堡开发区为主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存在较多耗煤企业和较多的燃煤小锅炉及土灶,这些污染源对我市的环境空气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区域联防联控工作亟待加强,我市周边区域(主要是阜康、五家渠、昌吉、甚至石河子等城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的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影响较大,目前与周边城市、兵团联防联控机制更多的停留在互通信息上,在缺乏约束、监督的情况下,联防联控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2011年和2012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标准评价)分别为276天和292天(见表1),优良天数增加了16天,达标比率由75.6%增加到80%,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为0.079mg/m3、0.068mg/m3、0.131mg/m3和0.058 mg/m3、0.068mg/m3、0.145mg/m3,二氧化硫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保持不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所上升。2013年到2015年,大气环境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由0.029 mg/m3、0.068 mg/m3、0.146mg/m3变化为0.015 mg/m3、0.052 mg/m3、0.133 mg/m3,年均浓度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 大气污染治理原则

首先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乌鲁木齐市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还有气候条件、大气污染特征、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展改革的要求,科学选择适宜阻断大气污染物源的排放和有效治理措施。

其次是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根据乌鲁木齐市区的大气污染源特点,现有的技术条件以及城市环境管理需求,定期进行动态调查,实时更新大气污染物质和污染源的数据库,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机制。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逐步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防治措施,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以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管理需求。

此外是坚持科学实用的原则。为了确保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治理过程的科学性,严格按照相关科学方法和要求,建立科学实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开展科学、规范的有序防治工作。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实用信息。

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成效

推进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乌鲁木齐重点实施了“煤改气”工程,使用清洁能源,转变能源结构、城区内工业企业搬迁,加大扬尘综合治理力度、淘汰“黄标车”,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通过大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空气环境污染的压力。

根据工业发展状况,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①国控废气重点企业实现高效除尘脱硫、脱硝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电厂推进超低排放治理。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开展石化企业的VOCs治理工作。③关闭自备电厂。④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改善,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排污权交易管控力度。

2015年主要污染物只有二氧化硫年均浓度(15μg/m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二氧化氮(52μg/m3),可吸入颗粒物(133μg/m3)、细颗粒物(66μg/m3)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分别超标0.35倍、0.90倍、0.89倍,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201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38天,达标率65.2%,重度污染6.5%,严重污染3%;重度污染及以上天数为35天,占全年天数的9.5%。有86天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占23.56%;有29天是二氧化氮污染,占7.9%;臭氧八小时均值有2天,占0.6%;而以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均为0。2015年乌鲁木齐市的空气质量较2014年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等年均浓度有所下降,大气污染仍为PM10、PM2.5和NO2因此,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问题依然突出。

结语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既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乌鲁木齐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只是全国环境治理的一部分。大气污染治理是个复杂的工程,会受到社会环境、污染物质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内外因素的制约,要结合城市大气污染程度和污染状况,科学合理地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来进行治理和修复。预防和治理城市的大气污染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做到协调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鲍玉星,晓开题・依不拉音,吴文华,刘秀丽.乌鲁木齐大气污染与呼吸系统疾病日住院人数的时间序列分析[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13,36(04):249-234

[2]赵克明,李霞,卢新玉等.峡口城市乌鲁木齐冬季大气污染的时空分布特征[J].干旱区地理.2014,25(06):538-560

[3]赵克蕾,刘新春,陆辉等.乌鲁木齐冬季大气细颗粒物水溶性离子特征及来源[J].中国沙漠.2015,35(03):68-81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4

一、总体思路

按照农业生态与可持续发展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目标。应用实用环境治理技术,走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道路,最终实现达标排放、合理可靠、经济实惠,有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二、治理对象与要求

我区生猪存栏5.9万头,年出栏17万头,家禽存栏65万羽,牛存栏0.44万头,全区除一春、华丰等猪场的养殖废水采用生化处理实现零排放,畜禽粪便等固体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外,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业和农村散养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部分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面对农村所有专业场户,在治理过程中,应逐步推进,做到先清洁生产,后资源化管理,先规模整治,后全面治理,先减量化,后生态化,治理的重点为畜禽的污水、粪便。

三、治理原则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的特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必须按照农业生态规律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走综合治理和资源利用的道路,推广应用环保治理新技术,最终实现可靠、经济合理的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主要采取固、液分离的办法,即对污水与粪便进行分开整治。

(一)畜禽粪便治理原则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物减量化、产业化、资源化的治理要求,固体粪便可生产加工为有机肥,以推动有机、绿色农副产品的发展。

(二)畜禽污水治理原则

1、减量化原则:采用雨污分流收集,减少污水处理完全量;采用养殖排放物固液分离治理,减少用水量;对治理达标的废水进行回收利用,减少对水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2、资源化原则:建设沼气池,经沼气池厌氧处理后产生的沼气可用作燃气;沼液可代替化肥用作周边农作物的基肥和追肥;沼渣是一种再生资源,可全部作为果园和花卉肥料及生物有机肥料厂的原料。

3、无害化原则:养殖废水含有高浓度有机物和大量寄生虫、致病菌的特点,因此氧化塘出口处必须设消毒池,使处理废水符合排放标准;利用土地处理法分流处理养殖废水,必须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土地富营养化的问题;利用沼液和沼渣时,必须符合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防止有毒物质和病菌通过生物链形式累积、转移。

四、治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1、年上半年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强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拆除达不到治理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2、建设沼气池工程。具体任务是:年完成新建15立方米沼气池236口,年完成建设沼气池250口,全区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场90%以上建设沼气池,100-200头的80%建设沼气池,50-100头的70%建设沼气池;年完成新建沼气池250口,全区存栏100-200头的养殖场95%以上建设沼气池,50-100头的90%以上建设沼气池;年完建设沼气池250口,100头以上存栏的养殖场基本完成建设沼气池,50-100头的95%以上建设沼气池,50头以下的90%建设沼气池;年新建沼气池250口,50头存栏以上的养殖场基本完成沼气池建设,50头以下的沼气池建设达95%,全面完成畜禽生产沼气池建设。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年全区养殖业要采取圈养、集中饲养等生产措施和固、液分离等治理污染方法。规模化养殖户要建设有污水治理、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的污染。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措施保障

1、各乡镇、村应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合理修编各自然村的规划,畜禽饲养区划、治理资金应与新农村建设资金捆绑一起。

2、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减少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提倡科学饲养方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生态农业建设。要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减少畜禽污染。

3、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或关闭违建与排放不达标的养殖企业。

4、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禁养区划定前创办的养殖场的迁建生产用地,提倡建设养殖小区,整合分散畜禽养殖企业,集中治污。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雾霾 大气污染 法律制度 防治

一.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由于空气质量恶化,武汉市雾霾现象频频发生,整座城市烟雾缭绕,灰蒙蒙一片,已经到了“不戴口罩不敢出门”的地步,人们调侃称其为“人间的天堂”。这种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阴沉灰暗。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人们常说的PM2.5监测指标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肺颗粒物,这种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十分之一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1]。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阴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比沙尘暴更甚,PM2.5由于能够直接通过支气管进入肺部,因此严重威胁人类身心健康。由武汉市雾霾天气可见,城市大气污染已经日渐加剧,当前城市大气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并成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是政府面临的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人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而诸措施中法律规制则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是规范人行为最强有力的保证。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从法律制度为防治大气污染构建一个合理的框架,希望能为解决大气污染提供一些帮助。

二.我国“雾霾天气”的现实状况分析

2013年年初,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现今我国的雾霾天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常态”,2013年2月28日,北京出现雾霾沙尘天气,并伴有大风,空气质量下降,污染严重。北京市环保局官方微博:沙尘暴已全面影响北京,首要污染物为PM10。2013年11月6日,介于杭州市雾霾天气持续不散,杭州市气象局、杭州市环保局共同举办了媒体见面会,了两组数据:今年1-10月,共有304天,但是雾霾天数占到了209天,雾霾天数数值超过了总天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新的空气质量标准,1-10月,杭州空气达到合格线的,只有198天,超过三分之一的天数不合格。2013年12月5日,上海黄浦江两岸大雾弥漫,当日上海市气象台今年入冬以来首个大雾橙色预警。此时针对这场波及几乎整个中东部地区,覆盖了我国人口最密集地区的大雾霾,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着7天了雾和霾的双预警了。包括最近几天武汉市出现的连续雾霾天气,已经引发了各种咳喘类疾病。可见雾霾天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并给人体带来极大伤害,如今中国半壁江山罩雾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雾霾天气频发呢?

三.“雾霾”的产生原因分析

首先,气象原因。秋冬季的气象条件是造成最近雾霾天气频发的主要原因。每到秋冬特别是入冬以后,我国中东部地区时常出现雾霾天气,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些地区近地面空气相对湿度比较大;二是没有明显冷空气活动,风力较小,大气层比较稳定;三是天空晴朗少云,有利于夜间的辐射降温,使得近地面原本湿度比较高的空气饱和凝结形成雾[2]。其次,人为原因。环境空气中总量相对稳定的大气污染物,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决定性内在因素。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工业企业能源的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气排放。比如煤和石油燃烧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气不易扩散,导致空气质量的下降,而燃烧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并排放到空气中,导致空气污染浓度加重,形成雾霾的主体[3]。雾霾天气一旦形成,具有腐蚀性的重度污染气体,重金属等污染物将因得不到很好的扩散而长期滞留在大气中,使得雾霾加重。

第二,城市交通汽车尾气废气排放。一个城市的汽车密度越高,因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空气污染越严重,尤其是汽车尾气含量构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烟尘微粒如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黑烟及油雾、甲醛等均是构成雾霾天气的主体。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来城市交通拥堵,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大城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导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是严寒的冬季,人们大多需要使用采暖锅炉和生活锅炉燃烧大量的煤炭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然而煤的燃烧必然导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烟尘、粉尘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尤其是采暖期的冬季大量燃料燃烧更是加重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分析

由此看来,不利的自然天气条件和严重的大气污染,导致雾霾天气持续出现。然而人类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却是“罪魁祸首”,它是雾霾天气形成的推动力,为雾霾天气的出现提供了根本条件和保证。因此大气污染是人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针对大气污染,我国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防治,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法律视角对防治大气污染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法规定分析

首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目前环境管理界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通常定义为: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要求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段,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环境质量或环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这个一定的时间段,现在一般都是以一年为单位。《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实践中,这些规定对控制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称得上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关系到该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对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设置环境质量标准、公开透明的环境监测制度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制度,这些规定对大气污染的防范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最后,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环境保护法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做了相关规定,强调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量,并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了相关措施和处罚。这项制度对减少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不仅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保证了执行强制力。

(二)“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从1987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之后连续的修改,说明了其在中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前面本文说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定义,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则是指对特定的某个区域内,某种气体允许排放的总量控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排污收费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一些规定: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2.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3.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

如上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确立,更有部分制度已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律确认和准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因多方面原因,这些制度仍旧无法尽善尽美,从而导致实施效力不尽如人意,乃至现在雾霾天气频发。笔者就如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在实践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概括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主要不足之处:

首先,无论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都是仅仅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却没有将该指标量化、细化、标准化。看似以控制指标的方式进行逐步地、有计划地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但实际上,这个计划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公众参与不足。目前,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监测活动多是对周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并公众。但实际上,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对那些影响大气环境因素的监督,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排污企业、单位隐藏最深的,公众有权了解并对这些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更有甚者,某些地方部门为了维护当地的形象,安抚公众的情绪,经常对某些重大的环境事故做虚假公告误导公众,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并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再次,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是“事前申报”,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事后申请同意和确认。此外,在申报过程中,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隐瞒排污信息的真实情况,没有如实申报,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相当力量进行数据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保护指标大多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双方推诿责任,导致法律责任不明。

为了有效地预防并治理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就一定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以上法律规定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立法。

首先, 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控制指标量进行细化、标准化。其次,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程序条例》,规范政府具体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主要是完善政府计划的确定程序、执行程序、变更程序、救济措施等。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第5条对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客观地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个规定是十分原则的,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为此,一些地方性行政规章可以进行一些具体的有益的探索:第一,明确规定有关宣传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性的认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明确规定对公众自觉参与有益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为予以鼓励。第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大气监测部门如实公布各项环境数据,并对虚假公布信息的部门给予处罚。

三.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完善配套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条件和程序,因此国务院有责任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就排污许可事项做出全面规定,以保证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施行。排污许可证条例应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实施主体,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时间和受理方式,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四.惩罚力度应更严格、更具特点。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标排污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这种限期治理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应当将限期治理制度的范围扩大至流域性、行业性、产业性的污染源,以排放标准为衡量依据,凡是超标的整个行业、产业皆在限期治理的范围内,这样就避免了行业面源污染源形成。其次,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一方面,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业收费办法,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强化追究环保部门违法排污收费行政责任的硬性规定,对挤占挪用者、不按标收费者、腐败收费者、造成环保资金流失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排污收费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明了的排污收费程序或图解并将其公之于众,使执法者依法行政,排污者依法缴费,程序公开,为民便民。

结语

通过对“雾霾现象”现状和产生原因的介绍,得知严重的大气污染为其“罪魁祸首”。经过不同法律视角对大气污染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我国现存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不足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尽快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使各项制度的实施更合法有据,提高执行力,从而真正得到落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用问题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2-433.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可操作性;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18-02

在世界公害事件中,仅空气污染事件就有五个,而其中欧盟所属国家就发生了两起,即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和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这两个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由此,欧盟对大气污染高度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预防和治理。

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大气环境质量是人们主要的关注对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成为欧盟最活跃的立法领域之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空气质量法、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治理法以及与交通有关的空气污染治理法。

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空气质量框架指令,1996)、《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关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关于在成员国内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和站点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数据的决定》(1997)、《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2008)等。

欧盟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排放源立法主要有:《欧盟关于限制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特定空气污染物质的指令》(1994,2001)、《关于从汽油仓库和从终端到汽油站运送过程中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关于限制在特定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关于降低在特定液体燃料中硫含量的指令》(1999)、《废物焚化指令》(2000)、《关于国家特定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车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1998年的《关于汽柴油质量的指令》(1998)、《关于修订1998年汽柴油质量的指令》(2003)等。

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很强。比如,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中,主要分六大部分对空气污染防治和维护空气环境质量做出规制,分为一般条款、空气质量评估、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规划、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报告制度等。在空气质量评估一章中,第一部分是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微粒物、铅、苯和一氧化碳等做出规制;第二部分对臭氧的评估做出规制。在每一部分中,都包括有评估体制、评估准则、样本选择等内容;在空气质量管理一章中,首先对限值以下的污染物水平做出规定,然后区分出保护人类健康所需要的限值、警报阈值和临界值;对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的PM2.5暴露削减目标、达标值和限值做出规定,划分区域和城市群,确定不同的臭氧浓度超出目标值和长期目标的要求,并规定了出现超标时要采取的措施,还考虑到自然资源对污染治理的贡献,冬季沙化道路或盐碱道路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各区域的特殊情况,规定最后达标期限的延长以及遵守特定限值义务的免除。二是注重大气污染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和执行报告,各种环境空气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免除义务信息、延期遵守信息等,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媒体免费获得;各种执行报告包括所有污染物质控制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超出限值、目标值、长期目标、信息阈值和警告阈值的水平等。三是注重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合作,共同降低空气污染。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建立了《成员国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站点之间空气污染测量信息和数据交换指令》,使成员国能够及时获得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

(一)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的这种总量控制制度是针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二)燃煤大气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