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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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内容

水污染防治内容范文1

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为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2.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监察机构,如何借助这些权力促进环境执法工作,是需要研究的新课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更好的提高执法效能。

水污染防治内容范文2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是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地下水资源,为制定和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提供依据[1].文献[2]明确提出“要抓紧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及监管措施有利于降低地下水污染概率.作为先导,构建有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对实际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5].

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并未形成明确概念.王焰新等[6]认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是基于一定的调查与原则,在评价地下水现实和潜在利用价值、含水层遭受污染的脆弱性、土地利用和污染源类型、分布来确定污染荷载的风险性、以及根据地下水的不同使用功能来确定污染危害性的基础上开展的区划.其中地下水功能评价和地下水脆弱性评价是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的基础.文献[1]指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应在综合分析调查区地下水系统防污染性能,地下水质量与污染现状、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及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参考土地利用分区、污染源分布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本研究认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是针对地下水污染问题,从污染事件发生的本质角度、地下水开采利用的社会经济角度及现阶段实施地下水保护措施的政策角度综合开展的地下水评价.

现阶段针对地下水污染相关问题开展的单项研究工作较多,综合研究工作较少.单项研究工作包括地下水脆弱性评价研究[7,8]、地下水污染源评价研究[9~11]、地下水价值研究[9,11~13]、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研究[14~16]等.上述单项研究工作仅针对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单一方面,存在各自的研究侧重点.如地下水脆弱性研究(包括固有脆弱性及特殊脆弱性)侧重对研究区域自身水文地质条件抵御外来污染物能力的定性或定量描述,地下水污染源研究侧重地表污染源及人为活动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的定性或定量描述.上述2种研究基于含水层及污染源的本质特征,均是针对地下水潜在污染发生过程的评价.地下水价值的相关研究是从地下水开采利用的社会经济角度进行地下水评估.作为现阶段必不可少的政策性研究,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受限于水源地尺度范围[17]及其保护区划分的目的,这对于开展城市尺度或者更大范围区域尺度的相关研究是不够的.综合研究工作包括地下水脆弱性与地下水污染源相结合的地下水污染风险分析[11,18,19]、结合地下水脆弱性及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综合研究[15,16]或将上述单项研究相结合开展的区划研究[9,20]等.大多数综合研究的出发角度不够全面,容易忽略地下水污染问题基于社会经济角度、政策角度的考虑.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致力于上述问题的综合研究.从本质角度(地下水固有脆弱性与地表污染风险源危害性)、社会经济角度(地下水价值)、政策角度(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这3个不同角度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汇集单项研究取得的成果,并作为地下水污染相关的预防、监管措施制定与实施的依据.

1体系构建

本研究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要素构成如图1所示,由基础层(地表污染源危害性、地下水固有脆弱性、含水层富水性、地下水水质)、中间层(地下水污染风险、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价值)、目标层(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这3个评价层次组成.

1.1体系构成要素解析

1.1.1地下水污染风险

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地表污染源与含水层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18,21,22].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应从研究区域所包括的地表污染源及自身的水文地质条件着手.地下水污染源危害性分级是较为常见的污染源评价方式.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有研究者开展了针对特定种类地下水污染源的分级评价工作[20].然而地表污染源种类极多,仅仅开展针对特定种类污染源的分级评价工作对于城市尺度或者范围更大的区域尺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针对不同种类污染源的分级评价体系.基于同一评价体系对不同种类污染源进行分级评价的研究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受限于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风险源的规模、所属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方式等问题,以及实际开展评价工作所需巨大的信息量、不同污染源的信息丰富程度是否一致等问题,均增加了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源评价的难度[23].以往的地下水污染风险源评价以定性或者半定量方法为主,存在较大人为主观性,通用性较差[24].本研究使用基于地下水污染源解析的定量评价方法[24].该方法对地下水污染源所属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对应排放量进行解析,计算出地下水污染源的危害性,在此基础上进行地下水污染源的分级.地下水脆弱性是刻画特定水文地质条件自身抵抗外来污染能力的通用方法.评价方法分为地下水固有脆弱性评价与特殊脆弱性评价两种.具体评价方法分类包括迭置指数法、过程数学模拟法,统计方法、模糊数学方法等[7,25,26].DRASTIC评价方法[27]属于迭置指数法的一种,尽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问题及参数设置问题,但仍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地下水固有脆弱性评价方法.相较于其他评价方法,其优点在于较低的数据依赖性及方法的不确定性[11,17,28].DRASTIC评价方法表征为:(略).本研究使用DRASTIC方法进行研究区域的地下水固有脆弱性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地表污染源危害性与地下水固有脆弱性存在动态性特征.地表污染源一直处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特征污染物及其对应排放量随时会发生变化.而地下水固有脆弱性则会受到水位埋深、净补给量、包气带厚度等变化的影响.相较而言,地表污染源的动态特征更为明显.由于受控于污染源及一些水文地质参数的动态变化,地下水污染风险的评估需要在获取变化因素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更新.而更新之前应确定参数的变化是否能够对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结果及整个区划的结果造成显著影响.因此,需要对体系构成要素进行敏感性分析并结合实际动态资料进行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某区域区划评估的合理更新频率.

1.1.2地下水价值

地下水价值是从社会经济层面对地下水的开采使用情况进行衡量.有研究指出认清地下水的价值极其重要[12,20].虽然没有形成具体的定量表征方法,但即使一个部分的或者不精确的衡量地下水价值的方法同样有利于决策者理解改变相应的政策及管理措施会对地下水价值造成的影响.地下水价值由开采价值及原位价值组成.其中开采价值源于市政、工商业、农业等对地下水的需求;原位价值是指含水层对周期性开采地下水引起一系列影响的缓冲能力,如因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质灾害,污染物扩散、栖息地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地下水价值体现为含水层的富水性及地下水的水质两方面[9,11,29].因此,本研究从含水层富水性及地下水水质两方面展开地下水价值的评价.利用单井出水量来衡量含水层的富水性,通过地下水水质类别划分来区别地下水水质差异.

1.1.3地下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是决策者实施地下水管理及保护措施的重要环节[30].将其纳入本区划体系,用于表征当前的政策实施与管理.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对防止地下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14~16].纳入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构建过程中赋予的级别值高于其他区域.

1.2构成要素叠加方法解析

1.2.1叠加原则

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进行3处构成要素的叠加耦合,包括中间层的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地下水价值及目标层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地表污染源危害性评价及地下水固有脆弱性评价的叠加构成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叠加过程遵循“择优原则”,即:假设地表污染源危害性与地下水固有脆弱性均分为1~5五个等级(表1),数值越小代表地表污染源危害性越低或者地下水固有防污性能越好.二者叠加,地下水污染风险由数值小(级别低)的一方决定.地下水价值由含水层富水性及地下水水质叠加而成,叠加过程遵循如下公式:(略).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地下水价值、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三者叠加构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叠加过程遵循如下公式:(略).

1.2.2可视化表达

体系构建过程中借助GIS技术实现构建体系的可视化表达[29,34~36].借助Arcgis9.3软件的SpatialAnalysis模块,将研究区域剖分成1km×1km的单位公里网格,并以此为单位,利用上述叠加原则对体系构建要素进行空间运算,并最终实现防治区划体系的可视化表达.

2案例分析

将本体系应用于北京市平原区(不含延庆)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建设.首先利用北京市平原区地表污染源危害性分级(图2)[24]与地下水固有脆弱性分级(图3)进行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地表污染源危害性与地下水固有脆弱性均分为5级,遵循上述择优原则,二者依据表1进行叠加运算,得到地下水污染风险分级图(图4).其中,图2进行量化表征的地表污染源种类包括北京市平原区的加油站及油库、垃圾场、工业区、居民区、农业区、地表排污河6类,相关研究见文献[23].图3是利用DRASTIC方法评价得到的北京市平原区潜水含水层固有脆弱性评价结果,本文不做详述.图4显示北京市平原区污染风险最高的区域(图中方形圈中区域)位于北京市城区西南近郊.该区域位于永定河出山口冲洪积扇顶部,防污性能很差.此外,该区域是北京市的重要工业基地,且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众多.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致使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最高.污染风险较高的大部分区域位于平原区温榆河、凉水河所流经区域,这两条河是北京市主要排污河流.其余污染风险较高的区域所处位置为工业区、垃圾场等.污染风险中等的大部分区域位于北京城八区.南部平原区是主要的农业区,污染风险级别高于北部大部分区域.

其次将北京市平原区含水层富水性分级(图5)与地下水水质分级(图6)[37]利用公式(2)进行叠加运算,并依据表2进行分级,得到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价值分级图(图7).图7表明北京市平原区西部较于东部,北部较于南边,地下水价值相对较高.这是由含水层富水性及地下水水质共同决定的.其中,对含水层富水性进行分级时,将富水性>5000m3•d-1的区域赋值为4,3000~5000m3•d-1的赋值为3,并依次降低到1;根据水质类别,水质分级从优良到极差赋值依次为由4~1.

在对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污染风险及地下水价值完成分级评价之后,结合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图8,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00年完成),依据表3进行3种叠加要素分级的赋值,然后依据公式(3)进行叠加运算,在得到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评分值的基础上,依据表4进行分级,最终得到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图(图9).图9表明北京市平原区防治级别最高(三级)的大部分区域位于城八区西部、平原区北部及东北部,这些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等级(图4)、地下水价值等级(图7)及地下水源保护区等级(图8)均处于较高级别;防治级别次之(二级)的大部分区域位于平原区的中部、西南部、东北部,在图4、7、8中均能有所体现.总体上看,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图能够从本质角度、社会经济角度和政策角度综合反映出该区域目前的地下水状况,符合实际情况,能够为下一步实际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水污染防治内容范文3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矿产企业 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水污染防治内容范文4

关键词:淮河流域;水环境;协同控污

引言

安徽省淮河流域覆盖淮南、蚌埠、淮北、阜阳、宿州、亳州、滁州、六安和合肥9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由于流域水环境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以及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流域环境的治理,使得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必须创新制度,建立协同控污机制,统筹规划,合力治污,使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从而有效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

1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1.1 水环境现状

从安徽省淮河流域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来看,水质为Ⅱ~Ⅲ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一半;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即水质为Ⅳ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三分之一;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即水质为劣Ⅴ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六分之一;其余的水体水质状况为中度污染即Ⅴ类水质。由此可知,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水体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水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1.2 存在的问题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五个方面。

部分因子超标严重。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不断增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匮乏,影响规划的有效实施。

局部水系污染严重,跨界纠纷问题有待解决。

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 协同控污机制的方法研究

2.1 管理主体协同

在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治理中,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应该有机联系起来,明确划分各自功能,实现三大环境管理主体的协同控污。特别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企业责任主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区域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联动的沟通机制,使环保共治从单一的政府行动向多元化、全方位的社会行动方向发展。

2.2 管理政策手段协同

管理政策手段包括命令控制、经济激励和宣传教育。命令控制包括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统一、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处理协调控制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污染,同时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真正做到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经济激励包括生态补偿制度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通过出台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使企业能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地进行生产工艺改革、实施清洁生产,增加排污余额。

宣传教育以宣传内容、宣传组织以及宣传形式为手段,提高公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使得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淮河流域的水环境治理中。

2.3 技术方法协同

由于流域水体的流通性,上游排污往往会对下游水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流域整体的污染控制。

因此,在治理淮河流域污染时,流域各区域应联合建立水环境信息系统,实现省流域内水环境信息的共享,协同控制水环境污染;逐步建立区域之间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建立流域水环境联合监测体系,提高各区域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质采样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环境预警联动系统,有效应对流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各区域联合构建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体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加强与周围区域的联合监察执法。

2.4 管理部门协同

淮河流域的综合整治不是单一的环保或者水利工程,涉及到各个行政区域的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建设等不同部门的共同管理。流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确保成效治理淮河流域污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应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明确各个行政区政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各区域地方主管部门之间,水利、环保、市政、土地等部门之间需建立起联合防污控污机制,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应保障畅通,实施区域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确保区域环保共治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2.5 水域陆域协同

水体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类社会在水域上的活动,二是人类在水体周边陆域上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的水域来说,陆域污染物是引起其污染产生的最主要来源。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两者关系密切,互为依托,互相促进。陆域环境的改善,也将有利于水域环境的改善和保持。因此,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必须贯彻水域陆域协同的整体系统指导思想。以陆域污染控制和治理为前提,通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控制城市面源以及制定政策法规、防治农药、化肥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面源污染源普查和建立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等措施控制农村面源,实施清洁生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强化源头治理,并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阻截控制污染物的转输,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外排,在陆域就地治理污染物,可获得事半功倍之功效。

2.6 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协同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开展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研究,建立多源水污染协同控制分配模型,限制各区域内各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确定区域内各污染源的削减量,使得各区域内各监测断面水质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通过该模型计算得到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及现有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此为依据合理调整各区域产业结构,提高准入门槛、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最终实现流域内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

3 结束语

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不仅要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巩固治理成果,更亟待的是要积极拓展水污染治理途径,改变传统工程治理的单一模式,寻找从管理主体到管理政策和技术方法的多角度控污方法,特别是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协同,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从而切实有效地实现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协同控制,稳步推进淮河流域沿岸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姬鹏程,孙长学.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7).

[3]石玉敏,王彤,胡成.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状况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6).

[4]周勤.乐山市茫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初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5]张远,张明,王西琴.中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问题与对策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7,29(11).

水污染防治内容范文5

【关键词】地表水;地下水;水污染;环保机构

0.引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村水污染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加重,呈现出迅速恶化的趋势。如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地下水质逐渐恶化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80%以上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农村有近7亿人的饮用水中大肠杆菌超标,1.7亿人的饮用水受到有机污染,而且,由于农药等化学物质的广泛使用,致使许多地方的地下水已经不适宜饮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据衡水当地一家权威医院的医生介绍,该医院收治的白血病病人70%来自农村水污染地区。因此,保护农村水环境,研究农村水污染防治尤为重要。

1.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建设部在2007年的全国部分村庄的调查报告中显示,96%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系统,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池塘,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这与作者走访看到的现象十分吻合。另一方面,乡镇企业或农村家庭作坊排污、工业和生活污水废弃物、养殖业、农业生产等都直接污染地下水,形成时间长、范围广,由于不像河流等地表水污染一样可以看到,是看不到的污染水源,可以说,地下水污染是衡水农村水污染最大的隐患。

2.目前农村水污染问题主要的防治措施

目前农村水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防治措施,一是政策法规及教育措施,包括规范乡镇企业排污制度,加强对畜禽排泄污染物的有效处理,加快小城镇基础设计建设,建立简易集中处理污水设施,防治结合,对各类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生态环境监督,教育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科研和设施建设。二是技术措施,包括农村水污染调查评价技术,农村水污染防治技术。就上述政策法规教育以及技术措施对农村水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快,农村水污染在一定时间内依然呈现发展趋势,尤其是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农村水污染问题,农村废弃物和排泄物的随意乱堆乱放问题,农药化肥的超量使用问题,乡镇企业的随意排放污水等等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3.造成衡水农村水污染的原因

3.1从民众的层面有以下三方面

3.1.1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偷排偷放

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农民的思想意识越来越活跃,不仅仅局限于过去的传统模式――种地。很多农民在农闲时候去乡镇企业上班,按日结算,还有些富裕的农民自己买设备,开启了家庭作坊。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也让他们忽略了自己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衡水地区一些乡镇企业比较集中,比如化工,皮毛、乐器等,成为当地水污染的主要原因。这些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污水处理费,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向河沟,农田,甚至是径直把污水排入深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造成威胁。

3.1.2养殖场和畜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随着人们对肉类产品的需求的不断增大,在衡水的一些农村,农民开始扩大养殖规模,致使很多的屠宰废物,废水和牲畜的粪便都得不到必要的处理,直接堆放到场房附近,或丢弃到田地或河沟里。导致当地村庄的河流水体变黑,富营养化严重。作者亲眼看到,一些河流,由于扔入了牲畜的内脏或死尸,变得臭气熏天,蚊蝇孳生,病毒更不在话下了。

3.1.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农村水污染

据作者了解,目前农村的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已经很少有人施以农家肥,而是使用氮、磷、钾等化学肥料,农药和地膜的使用也在逐年增加。这种种植的方式不仅使土壤的酸化、板结更为严重,而且更为恶略的是化肥和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或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下水的质量。

3.2从政府的层面有如下三方面

3.2.1农村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

加强和改善农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有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而如果这些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势必会降低他们的企业利润或造成负利润。很多的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进行污水处理,但又负担不起,希望政府能够出资,帮助他们整顿污水污染问题。他们愿意在承受范围内进行配合。

3.2.2农村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不足

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很多乡镇的硬件基础设施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但是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没能跟上,大部分地方只重视建了多少新建筑,而忽略了与环境相配套的防治水污染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3.2.3农村水污染治理技术落后

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适合于治理农村环境水污染的技术作为支撑。如果一味的套用治理城市污染的方法去解决农村的污染问题。只能是事倍功半,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又得不到预期的效果。

3.3农村水污染防治政策与建议

3.3.1设立县级及以下的污水处理机构

目前污水处理厂只建到市级,建议设立县级及以下的污水处理机构,并且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县,镇)垂直管理。当地政府无权干涉所辖地区环保部门所做的处理决定。

3.3.2赋予环保机构强制执法手段,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

新《水污染防治法》增强了强制执行手段,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拓展思路,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制定行而有效的方法手段,并积极与当地执法部门及时沟通与联系,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既要抑制环境污染的行为,又要搞好和民众的关系。

3.3.3环境保护工作与当地政府官员的业绩相挂钩

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环保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绿色GDP,落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考核的范围内。

3.3.4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教育孩子从小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此带动家庭、社会;在各乡镇开展环保知识下乡、环保标语上墙活动,采取悬挂警示挂图、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授农民施用农药、化肥、节水灌溉等方面的的环保知识、技术和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所要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多利用发生在农民身边的污染案件以案说法,多使用通俗化的语言,以达到全面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作用。

3.3.5建立严格保密的投诉机制

在各级环保机构中,设置专门接待环境投诉的科室或部门,接受各种形式的投诉,比如电话,邮件,信件等。对于投诉人要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所投诉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人进行合理的奖励。

衡水地区农村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是水污染问题。农村水污染的日益恶化,地表水和地下水都不同程度的遭到了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对衡水市广大地区的人居环境,城市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科]

水污染防治内容范文6

机制建设的过程

机制的建立经过了较长的时间,既是一个各方面认识逐步提高的过程,也是应急业务合作的必然结果。2.1初始阶段初始阶段主要是在部门间走访调研,对建立黄河联合治污机制进行初步探索。2003年,黄委派员先后走访了除四川省(该省黄河流域人迹稀少)以外的流域八省(区)水利厅和环保局,并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认识。2004年4月,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和环保局达成了全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这是全国第一个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省级环保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也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与地方环保部门之间一个全新的业务合作方式。虽然这些合作仅限于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及局部区域,内容也有限,但为全流域的机制建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第八次引黄济津工作中,受水利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委托,黄委和中国环境规划院组织陕西、山西、河南三省环保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了《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间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实施。在此次工作中,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黄河流域水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了第八次引黄济津调水任务的圆满完成,从而加固了与陕、晋、豫各省水利、环保部门联合治污的工作基础。2.2初步形成阶段开展旱情紧急情况下入黄污染物限制排放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各省(区)通报黄河水质状况,相继与各省(区)环保、水利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与共享机制。黄委自1998年起向流域各省(区)政府办公厅或所属水利、环保部门及时通报省界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并已形成日常性工作制度,使流域各省(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更全面地了解、掌握黄河流域及辖区内重要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状况,使辖区内对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黄委与有关省(区)政府及环保、水利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近年来,黄委共成功处置了40余起突发水污染事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2003年5月18日黄河兰州油污染事件、2006年1月5日黄河支流洛河柴油污染事件、2010年1月1日渭河油污染重大事件等。在事件处置过程中,黄委和地方水利、环保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协商制订有关方案,协调采取应对措施,有些还专门制订了信息通报协议,形成了工作机制。跨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协调共同应对,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沿黄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3逐步完善阶段在多次征求各省(区)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8月初,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起草了《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沟通协作机制框架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基础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及联谊会制度的建立等。此后,先后两次以正式文件向各省(区)征求意见,得到流域内各省(区)水利、环保部门的积极响应。经过地方环保、水利部门和黄委的共同努力,2011年7月,黄委成功组织流域八省(区)水利、环保部门召开“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及协作机制协调会”,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及协作机制始告建立。

机制的内容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对发生在流域内的水污染事件随时相互通报:各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后,及时向黄委和可能影响到的下游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如确定是上游省(区)引起的,还应向上游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黄委在发现或接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后,及时向上下游有关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期间,各方及时互通情况,敏感信息随时通报并相互核实。黄委和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水文、水量调度等相关信息;各省(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污染源强度、事故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相关信息。协同应对处置黄委及相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防洪、防凌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科学调度;相关省(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应对,并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和重要敏感河段水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和保护措施,减缓污染物对河流水质的影响。应急监测各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联合应急监测机制,并做好监测数据通报工作。黄委做好省界断面的监测工作,随时向上下游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一旦发生跨省界或黄河干流水污染事故,有关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委立即启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共同协商联合监测事宜。应急会商对涉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标、措施及关键数据等问题,有关省(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委及时会商,共同研判。业务交流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根据约定轮流承办,通报并总结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由流域机构汇总后上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并通报有关省(区)。为保障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机制的实施,各方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固定一名部门负责人联络相关事宜。

机制的特点

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及协作机制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具有下列突出特点。(1)建立了新的管理理念。“协调机制”突出强调水污染事件处置方面流域的整体协调性,强调流域与地方、水利与环保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强调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协同,首次实现了由流域机构、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的单独行动向联合行动的转变。(2)首次将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制度化。《框架意见》是在全国范围内首个将流域与区域、环保与水利相结合进行具体规范的流域性文件,首次在流域层面实现了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制度化,对其他流域机构开展类似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作用。(3)建立了新的应急管理方式。“协调机制”实施后,将由黄委内部的“纵向”管理,逐步转向内部的纵向和与各省(区)水利、环保的“横向”相结合的管理,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应急管理方式。(4)构建了新的信息通报机制和网络体系。确定了应急信息通报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将流域内水利、环保各部门和流域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网络体系,有效扩大了应急管理的信息覆盖面,一种新的信息通报机制和网络体系得以确立。(5)新建了联合应急监测机制。对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环保各自负责的监测范围进行了划分,确定了监测有关事项的合作方式,以及联合监测事宜协商程序等,构建了新的联合应急监测机制。(6)新建了应急会商交流机制。确定了应急会商事项和程序,并决定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以文字形式确定了会议内容、方式、结果报告等,为解决水利、环保等各方参与水污染治理工作搭建了一个宽广的平台,对确保黄河供水水质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