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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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范文1

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金融的良好运行更加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就像生物总是离不开环境,金融的运行和发展也需要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中小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一种供应链融资模式。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的支持,供应链金融的功能发挥同样会大打折扣,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政府在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应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建设良性、可持续的供应链金融的生态环境,使得供应链金融生态主体能在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健康有效地发展与完善。

二、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内涵

国内对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还没有系统的阐释,但是有关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已经较为广泛与全面。对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是为了明确金融发展需要的环境,从而保证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及稳定性。在国外,关于金融发展可持续性及稳定性的类似研究主要是针对金融危机与风险理论和实践展开的。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金融生态”的概念,其背景是讨论中国金融风险成因与防范,并指出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促进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由此系统地引入了对金融生态及金融生态环境的一系列研究。

供应链金融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具备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普遍特征。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并引入了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引导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简单地说,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中小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一种供应链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从本质上看是金融风险控制理念和手段的创新,是对金融产品与技术的一类创新,具有金融的一般特性。

因此,本文将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框架划分成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和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两部分。其中,参与主体由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中小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主体组成;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由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金融风险监管)和技术环境(供应链金融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组成。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即为各类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之间、参与主体与其外部生态环境之间通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的一个动态平衡系统。

三、建设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意义

(一)为了改善供应链金融生态主体中小企业的现状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供应链中,为链上核心企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7%,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1%,上缴税收占48.6%,出口总额占62%,中小企业发明的专利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66%和82%。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科技进步、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出口,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供应链金融生态中各个企业所处的产业不同,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熟悉的产业提供金融服务时,会减少甚至不贷款给供应链内的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就必然产生。

从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1DJY052)对2000多家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来看,53.8%的企业选择资金不足为企业发展最不利的问题,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完善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使得链内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具有与链上核心企业同程度的信用水平,可以形成融资的规模优势,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和信誉制约难以融资的困难,增强了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可得性。

(二)增强了供应链金融生态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性

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形成与完善,使得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更具柔性化;资金流可以在供应链内更有效运转,解决了处于供应链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资金流转不畅而不得不面临资金缺口的问题;保障了中小企业生产性资金的连续,强化了中小企业快速适应变化环境的能力,有利于中小企业进一步形成核心竞争力。

链上核心企业主动加强与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供应链上企业的整体信用,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支持与便利,最终使自身受益。

在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将不再局限于单个中小企业,而是整条供应链,因此降低了银行的贷前审核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监督的总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信用风险,刺激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供应链金融外部生态环境构成了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的约束条件和选择边界,而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动又可以对已有的制度和技术环境进行改善,进而推动了参与主体产生新的行动,它们之间相互约束、共同演进。

四、我国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环境存在的问题

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优化,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供应链金融赖以生存的外部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可以划分为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制度环境的问题

只有制度,才能对金融主体的各个层面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只有在制度上做出安排、明确界定产权,才能对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效应,才能产生有效率的组织,促进社会的经济增长。制度对于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制度决定了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行为的选择及约束条件,并由此决定了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各个参与主体通过改变制度重塑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进而改善整个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质量。

制度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信贷权利保护不够,金融机构只有通过逆向选择进行自我保护。

我国没有关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完善的法律,现有的规定也分散在若干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法律合同和抵押制度是建立信贷人权利保护框架的核心内容。信贷合同对保护信贷人权利的重要性已被发达国家的信贷实践充分证明。而我国基于供应链的融资刚刚起步,信贷合同流于形式,不规范,与国外同类合同比较,有很多必要的内容空缺。

在抵押制度方面,我们缺乏规范的、高效率的登记系统,可担保的资产范围有限,担保登记公示制度也是混乱,以及没有明确合理的保障债权人在清偿过程中优先受偿的规则。

问题之二是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价供应链中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机制。

近年来,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也由原先的合规监管转向了风险监管,金融监管的理念和实践都有了一定的改变。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在风险控制理念、客户群导向、盈利模式及担保资产选择等方面与传统业务大相径庭,这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技术环境的问题

近半个世纪以来,以各类衍生工具为代表的金融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供应链金融技术是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各个不同的环节开发出不同的融资产品。中国的供应链金融产品由于金融技术环境的欠缺,较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差异。

我国金融技术环境的现状是国有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约65%,并且占有75%以上的存贷款份额,而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比重偏低。

中国金融市场的种类结构失衡,突出表现在:间接融资的比重过大,直接融资比重偏小;资本市场中重股票市场而轻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中重流通市场而轻发行市场;债券市场中重国债市场而轻企业和地方政府证券市场等。

金融交易工具品种的缺乏使供应链金融生态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不利于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大规模。

同时,电子信息技术作为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使交易信息更加的透明化,也为供应链金融中企业信息流动带来了便利。然而,中国的金融业信息尚在形成与整合之中,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也还没有完成。

五、政府在改善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职能行为

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将直接关系到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大小、供应链金融安全程度的高低。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完善与否,对于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发展及供应链上企业融资可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在转型期充分利用政府的主导力量,比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进行中小企业资金配置,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一)政府应当加大对产业的研究,完善结构授信安排等金融技术

现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没有一种产品或服务可以由一家企业完全提供。具有某些方面优势的中小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了供应链中,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提供专门化的产品和服务,与核心企业一起成为供应链的成员。

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产业不断演进和企业市场地位的经常变化,针对供应链融资中的成员来自于不同产业部门或同个产业部门,在秉承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政府需要在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

政府要加大对产业的研究,了解不同的客户需求和产业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具有市场的行业和有发展潜力的链内中小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安排,使资源尽量合理配置,为供应链内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及融资服务。

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结构授信安排,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基于同一交易客户群体的融资需求和总体抗风险能力,在了解到链内企业进行真实贸易的前提下,对相对封闭的供应链贸易链条上关联环节客户进行主动组团授信安排;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和差异化服务,完善与提高了金融技术的种类与安全性,提高了银行授信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营销效率,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风险。

(二)完善与供应链融资模式和融资产品相适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关于供应链融资的法律很少,因此政府在支持供应链金融和完善结构授信安排制度,有必要、有责任通过立法来规范供应链融资的行为,减少供应链中各企业的法律风险。

完善贷款担保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可进一步扩大抵押动产的范围;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起统一的财产抵押登记体系;同时建立高效的破产制度,使债权人能够低成本地实现担保利益。

用法律手段来重塑中小企业信用,充分保护契约关系。在银行与企业的信用交易过程中,用法律来保证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不能履行契约的当事人进行严厉制裁,使违约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可对潜在的违约者起到震慑的作用,防范违约之风蔓延。

2.相关政策

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为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链内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根据不同的产业制定适合不同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标准,以此来巩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增加政府的金融支持,如产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供应链融资中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为了解决链内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问题,政府可以提供优惠的贷款,可以比一般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

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因此可以发展与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中小银行,为县域经济中占主导力量的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提供更加专业化和贴身的产品与服务。

鼓励民营金融发展,鼓励金融竞争。成立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或是信用担保公司,对那些融资困难但具有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促进链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获得高额回报。

拓展供应链内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使资金来源多元化。可以鼓励发行包含有链内核心企业信用的中小企业债券,从债券的发行上市中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三)推动供应链融资体系和平台的建立,加强供应链融资风险监管

政府需促进供应链融资观念的形成,多为中小企业开展有关供应链融资方面产品及服务的推荐。

加强由政府推动、民间资本主导的供应链中介机构的建设,对供应链融资提供货物仓储、监管、价值评估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国内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政府需要督促链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监管和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识别、评价和控制以及强化供应链融资贷后的管理和风险监管。同时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供应链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公示,保证供应链融资是基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要求。

建立起银行内部、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系统,如开发同时面向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物流企业的电子化交易平台,并在其中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供销合作金融;金融创新;融资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金融业实现长足发展,有力支持了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但是,相对于城市金融的高速增长,云南农村金融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都严重滞后。城乡金融发展存在巨大差异说明云南金融存在显著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该特征既是导致二元经济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二元经济条件下经济、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的重要表现,从而制约了云南城乡协调发展,以及“三农”问题的有效破解。农业供应链金融是近年来农业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型融资模式,与传统农业贷款融资方式相比,这种融资模式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农户一对一的传统授信方式。它着眼于整个农业供应链,以产业链中的农业企业为中心,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依托,从农业生产资料购进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为产业链整体运行提供金融支持。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不再是分散孤立、高风险、低收益的信贷群体, 而是与农业企业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优质客户。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够有效化解农户融资困难的问题,为解决云南省农村金融抑制问题提供思路。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内涵与运行模式解析

农业供应链金融是农业产业供应链理论与供应链金融理论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于整个农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理论内涵的理解需要从农业产业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两个维度把握。根据物质有无生物属性将农业产业供应链划分为涉农供应链和工业连接型供应链。这种划分方式对整个供应链的运营及物流管理都产生了根本的影响,但农业供应链的概念如同供应链的概念一样,至今尚未在理论界得到统一。一般认为,农业价值链、涉农供应链、农产品供应链及农业物流网络等概念相同,可统称为农业供应链;它包含农业生产的产前采购环节、农副业的种植和养殖环节、农产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及最终消费环节等;涉及所有组织和个人的网络结构,即从“种子到餐桌”的过程。现代农业在经营上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联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对整条链起主要的组织管理和控制作用,龙头企业主导整个供应链对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反应,也是链中利益分配的主导者。农业产业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进入方式有经销商直接采购、批发中心集中交易、物流中心配送等方式。物流的方向是自上游到下游,而资金流向则是相反,由最下游的消费者到最上游的农户,最终消费者是供应链资金流的最终来源。现代农业要求“物商分离”,由第三方物流企业(3PL)来执行产品由分散到集中、再配送到销售终端的过程。3PL专业化物流服务可使物流成本和服务水平达到最佳平衡。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它构架于供应链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理念的基础之上,利用对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以及面向授信自偿性来隔离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运行框架很简单,即银行向自己的公司大客户提供融资、理财服务和其他结算,同时向这些大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传统农业具有产业化程度低、行业集中度低、作业地点分散、交易不集中(现金交易为主)、物流自营等特点,难以达到供应链金融的应用条件。通过农业产业化建立农业生产前、中、后各个时期的紧密联系,形成比较完整的、有机衔接的产业链条,以及组织化程度高,相对稳定、高效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转化渠道。大型的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及具有规模效应的物流中心成为供应链的龙头企业,为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二、云南省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的构建

农业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将各主体进行协调整合的组织机构及为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处于整个供应链金融体系的中心位置,对于维持整个体系稳定与正常运转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担保机构的选择与设计是构建整个供应链金融体系的核心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的以农业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界定了其法律组织属性,其发展承载着云南农业产业发展的前景。作为供应链源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将从供应链层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规模和质量发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牵涉着三农生产和消费循环,而且决定农业产业发展的前景。在传统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中,金融服务不能很好地开展,必要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农业产业链的本质上来说,创新和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金融业务、有效填补其中的金融空白将是农业发展的切实可行之路。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历史上以联系农村和城镇物资供应的方式,承担农业流通体系和农村农业发展的重任,目前以重构农村流通体系(生产资料、农特产品、其他农业流通)为主要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工业化时代中,以“两社一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协会)为基础,以“打造一个龙头,建设两个体系”为目标,以重构农村流通体系为重点,建立综合广泛而有效的农村供应链和销售链系统并以此供销合作系统为基础构建全方位的农业促进服务体系。

具体来说,就是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为核心,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销的环节中通过贸易融资形式形成金融服务支持。通过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二元模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金融服务的直接承载主体,直接对接金融服务,通过供销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资产抵押,从而实现农业供应链环节的金融服务支持,这种金融服务模式也可以称为供销合作金融。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凭借供销合作社为农产品生产方提供低息、可靠、必要的金融服务;二是投入品供应商、贸易商或加工商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贸易信贷;三是订单农业中的龙头企业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户提供贸易信贷;四是农产品生产者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产品购买者以赊销的形式提供贸易信贷。

由于供销合作金融处于整个农业产业供应链的中间环节,即“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加工企业”或“农户―农村合作组织―终端市场”环节,为供应链上下游环节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它是在原有“农户―加工企业”或“农户―终端市场”环节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其基础和微观对象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组织方式,其主体宏观对象就是供销合作社的引导组织方式。因此,构建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首先需要构建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信用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农产品供给金融服务机制。以供销合作社为核心,通过掌握各个专业合作社的资信水平、农产品生产状况等相关因素,向与之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由农业价值链上各大流通环节参与方或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保证农业生产环节顺利实施。对于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考察直接融资者的能力,而且要从整体上整合所有主体的竞争力及风险,为产业链量身定做合适的融资产品。

三、云南省供销合作金融的政策创新

按照《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号)文件要求,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的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做到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银监会、农业部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了一个可以接受融资的主体,并且还要对此进行大力扶持。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完全具备了接受农业融资服务的微观主体。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直接管理机构,囊括了云南全省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融资服务的宏观主体。因此,云南省供销合作社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层面的发展主体,也是发展延续云南流通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是实施各项金融功能发展要求的必要载体。

依托于云南省供销社成立的云南千社千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其宗旨是利用云南省乃至全国供销社系统的网络优势,服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等重大项目对云南的支持,逐步把公司建设成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平台和农特产品的现代物流中心,使全省的农特产品快速进入全国物流体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助农增收。关于建立和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云南特色三农金融服务体系,需要做以下的政策创新。

第一,围绕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通过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构建服务于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作为产品的投融资担保公司。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实现政府引导基金对于农村金融流通环节的必要支持,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流通金融市场化起到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成立担保机构的方式破解农村农产品供给环节的难题,改善环节融资单一化、无序化、高利息化的金融现状。

第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及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利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现有资产,包括土地、资金、房产等,同时结合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资产对投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引导和带动,利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的国有政府背景接纳和引导社会资金注入,构建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和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以农业担保业务为主线、服务于“三农”的投融资担保公司。

第三,利用投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台,依托农业担保业务,盘活云南省供销社投入公司的资产,将各类存量资产变为流动资产并根据金融产品的特性,不断放大存量资产杠杆。

第四,以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作为产品的投融资担保公司的构建将充分发挥资金的两级融资杠杆功能。第一级杠杆是政策引导资金引致省供销社的盘活社有资产变成可融资资源,第二级杠杆是第一级杠杆后带动的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支持规模,切实做到金融服务深入基层,金融创新服务基层、金融资本回馈基层的金融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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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金融;现金流管理;模式;协同

一、 引言

现金流,作为企业的血液,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很多企业一直为融资难问题所困扰,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针对企业融资难问题,学术界、实务界及政府提出并尝试了一系列解决办法和措施。在这其中,基于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这一融资模式目前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十分广泛,同时有关这一模式下企业现金流管理研究还不充分。因此,本文对于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进行了梳理,并对这一模式下的现金流管理提出了优化措施,期望能为我国企业融资难及现金流管理方面问题的解决做出一定贡献。

二、 供应链金融与现金流管理的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1. 关于现金流的研究。西方国家对于现金流量及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较早,FASB在其1984年公布的SFAC NO.5中就曾指出完整的财务报表体系中应报告期间内的现金流量。同时,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现金流影响因素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丹尼森(Denison)的关于销售增长和通货膨胀压力对“现金短缺”的诱导效应研究;二是以瓦尔特(Walter)等为代表的学者对于现金流量指标在企业财务分析评价中应用的研究;三是从投融资角度对现金流与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及股利支付行为间的关系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詹森(Jensen)的自由现金流理论,以及梅耶斯(Myers)、麦吉拉夫(Majluf)的啄食顺序理论;四是以尤金·法玛(Eugen Fama)、詹森(Jensen)等人为代表,从信息有用性视角考察了现金流信息对外部市场有效性影响,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有效性市场假设理论。国内学者关于现金流的研究多偏重于其在企业实践管理中的应用。陈志斌和韩飞畴(2002)从战略管理和战术管理两个层面分别探讨了企业如何实现对现金流的流向、流量、流程、流速、结构等方面的有效管理,以及如何通过流程的改造提高资金的运转效率和效益。

2.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对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不同的学者侧重点不尽相同。以Santomero(2000)为代表的研究从银行等金融中介出发,认为供应链与金融中介服务的结合使得金融中介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或者拓展服务品种等途径获得巨大的增值空间;Michael Lamoureux(2008)则强调核心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体系中的作用,提出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对资金的成本和可得性系统优化的过程;Aberdeen(2007)认为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关注嵌入供应链的融资成本和结算成本,并构造出供应链成本流程的优化方案。国内学者中夏泰凤(2011)则通过构建数理模型,从模式收益分析、弱化信息不对称、降低信贷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等方面阐述了供应链金融在加强企业现金流管理问题上所具有的优势,并以此框架为蓝本提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金融仓储服务模式。

3. 关于供应链金融与现金流管理关系的研究。有关供应链金融与现金流管理关系的研究,Gonzalo Guillen等(2006)提出,合理的供应链管理模式能够通过对企业的运作、现金流融通与管理的作用以增加整体收益。该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Wesley S. Randall和M. Theodore Farris II(2009)基于案例演示的研究,表明强化的供应链金融管理能够通过现金流量和共享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以减少财务成本的供应链。国内学者冉辉(2009)认为供应链金融与现金流管理间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关系。全流程的供应链融资在满足不同企业多样化需求同时,更有助于企业物流和现金流的高效管理,从而实现企业融资业务的良性循环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良性循环。

4. 国际国内研究现状的总结。从上述文献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供应链金融、现金流管理方面的研究已认识到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已经离不开供应链金融的应用以及现金流的有效管理,并从企业及银行等不同角度讨论了具体的应用模式和管理方法。然而以往学者特别是国内学者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多是孤立的看待供应链金融与现金流量管理,在对供应链金融基础上的现金流管理的研究还不充分和深入。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于供应链金融基础上的现金流管理的研究以弥补上述不足,为供应链金融以及相关现金流管理模式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三、 供应链金融视角下企业现金流管理的模式梳理

1.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处于上游的企业将赊销过程中产生的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而获得期限不超过应收账款账龄的短期贷款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用对象是那些在商品销售阶段存在资金短缺的企业,这些企业资信水平通常不高,因而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授信渠道获得贷款。而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通过对核心企业的债权的转让,银行因获得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物而降低了信贷风险,也就愿意提供短期信贷给企业,这样一来企业面临的资金缺口就可以得到弥补。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避免了上游企业因应收账款未收产生资金占用,提高其现金流的管理效率,推动了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循环和价值最大化进程。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各参与主体,包括债权企业(上游企业)、债务企业(下游企业)及银行间联接成了一个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债务企业以对下游企业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了授信;上游企业向银行等及金融机构还款的资金来源是应收账款的变现,因而当上游企业在还款方面出现问题时,下游企业需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在整个体系中扮演反担保人的角色;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着借款人及下游企业作为双重还款保障,其最大的坏账风险不再是传统授信业务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而是下游企业产品的销售情况和盈利能力,换而言之,也就是整个供应链体系的竞争力。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企业对于现金流的管理需要从整个供应链角度考虑应收账款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上游企业在赊销过程中,需要考虑下游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及往来关系,关注对于其对下游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能否作为抵押通过这一融资模式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短期信贷。同时,通过这一融资模式获得信贷的上游企业要提前做好信贷偿还的资金准备,以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才能更好的维持与下游核心企业的关系。下游核心企业同样需要关于应收账款因素对于现金流的管理的影响,避免因上游企业不能及时偿还信贷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追索责任,而给企业现金流造成冲击。

2. 保兑仓融资模式。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保兑仓融资模式,是指在销售方(上游核心企业)同意回购的条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担保,在取得提货权前提下,向下游企业授信的业务模式。这一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向销售商垫付账款,同时又存在资金短缺的下游企业。在该模式下,下游企业通过支付预付账款的形式从上游大企业购买原材料,然后将原料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逐笔缴纳保证金分批提取原材料。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按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负责质押物的监管和运输工作。

在保兑仓融资模式下,下游企业通过核心企业的回购担保获得了信用增级,提升了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分批付款的模式也减轻了下游企业因订货而面临的巨大资金压力。上游核心企业也能够从这一模式下获得诸如提高销量、扩展市场、降低存货占用成本等好处。同时,物流企业通过参与这一模式可以扩展其业务范围增加收益。因而,在保兑仓融资模式下,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扩大客户资源增加收益,其他几个参与主体也能从中各取所需,获得好处。

在保兑仓融资模式下,企业对于现金流的管理需要从整个供应链角度考虑存货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上游生产企业应当从供应链整体竞争力出发,通过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加速存货的周转,降低存货对于资金的占用。这样一方面避免了过多依赖于银行信贷,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应收账款的减少也将保障的资金的回笼。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则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融资便利盘活现金流,集中订货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更易获得银行信贷解决资金短缺;另外,对于销售存在季节性差异的产品,可以通过反季订货,在避免旺季资金紧张的同时可以提高企业利润。

3. 融通仓融资模式。基于供应链金融的融通仓融资模式,是指生产企业以流动资产作为质押存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以此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短期信贷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存货或半成品的企业。在供应链的背景下,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担保降低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因而生产企业能够以流动资产作为质押品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避免生产中断的窘境。在这一融资模式中,第三方物流公司扮演着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相互融通中介的重要角色,负责存货存储、价值评估和监管等职责。

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融通仓融资在使企业获得短期信贷缓解资金压力的同时减少了存货对于现金流的挤压,实现资金的周转和产品的再生产,提高现金流管理的效率。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赢得了客户资源,扩大的经营规模能够使得仓库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配置,这将进一步增加其经营利润。融通仓融资模式下,企业对于现金流的管理要立足于资金流与物流相互拉动、盘活这一核心理念。企业(特别是对于产品附加值大、发货频率高的企业)在协调管理好融资、流通、仓储三者关系下,能加速货物的流动、减少资金占用成本、提高营运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提升供应链整体绩效,增加整个供应链竞争力。

四、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企业现金流管理的优化对策探讨

1. 转变各参与主体思维,形成互利共赢的经营理念。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同一供应链内部各方相互依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供应链金融业务下的各参与主体首先要转变过去单一主体的经营思维,学会从整个供应链角度去思考和寻求解决现金流缺口、提高现金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办法。各参与主体中,核心企业观念的转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受到过去传统经营理念和文化的影响,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可能认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下,企业往往需要为其他企业提供偿债担保,这无疑会增加自身的风险和责任,因此核心企业对于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意愿并不强烈。这种保守和不积极的心态正是基于单一经营主体角度,忽视了当下企业间的竞争已逐步转变为供应链间的竞争,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中的一环,仅通过自身努力孤军奋战已经很难取得竞争优势;相反,依托于供应链体系,核心企业以身作则盘活整个体系,其自身必将能从整个供应链的优化提升中获得巨大收益。其次,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在理解应用供应链融资业务,成为直接受益者同时,应当认识到环环相扣的业务模式下,只有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才能赢得核心大企业的信任,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从供应链服务者角度出发开展业务,并积极拓展新模式才能赢得客户和市场。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经营理念不应局限于传统的仓储运输业务,而应当寻求与企业及银行等主体合作拓展诸如估值、担保、监督等业务。

2. 构建供应链金融下规范化的现金流管理体系。尽管供应链金融业务在我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然而由于其引入的时间较短、各参与主体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目前基于这一模式下的现金流管理缺乏规范性,因而导致了企业对于现金流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并不理想。专业化、规范化的现金流管理体系的构建无疑将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以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而这一规范化体系构建需要建立在各参与主体积极协作的基础上。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可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意见,为现金流管理体系的逐步规范化起到牵头引导作用;核心大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化的改进方案,在完善自身管理体系的同时督促其他企业积极整改;供应链上各企业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的问题以及核心企业的整改意见,需要积极配合,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企业现金流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协助供应链金融下现金流量管理体系的规范化进程。即按照银行金融机构牵头、核心大企业主导、其他企业积极配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助的思路构建规范化的供应链金融下的现金流管理体系。

3. 做好控制措施,共同防范风险。供应链金融改变了过去单一主体的信贷融资模式,会涉及上下游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的多个主体。而较多的参与主体及较长的信贷链条无疑会使得传统业务中即存在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会进一步被放大,一旦其中的一环出现问题,必将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供应链金融下的现金流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核心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首先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贯彻到日常经营管理实践中去,以降低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而,单个主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无法应对整个供应链体系的风险。企业在做好自身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与其他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物流公司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优化风险控制流程和措施以提高风险防范工作的效益和效果;第三方物流公司需要积极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质押物的验收、价值评估、监控等工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从供应链营运状况、交易质量等多方面综合评价信贷风险、严把准入机制,避免不合理的业务给自身及供应链其他主体造成负面冲击。

4. 政府主导,建立供应链金融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供应链金融下的现金流的管理自然离不开信息化工作的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下,各主体紧密关联、业务环环相扣,经营管理活动越是一体化越需要及时相关的高质量信息。然而,目前各主体信息标准不统一、配备设施不完善、协调能力差等问题的存在,却严重制约了各主体的决策效率和效果。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集成的现代化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的建立,但考虑到平台的研发建立成本高、风险大,单凭企业难以实现。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破解离不开政府和政策的支持,相关部门有必要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积极寻求高校、科研机构的帮助,提供资金支持,开发出适合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于这一现代化平台,供应链上的各参与主体能够及时实现信息共享,这无疑将有效促进整个供应链现金流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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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现金流价值创造与风险显现嬗变机理研究”(项目号:70972039);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基于GFS与政府会计体系融合的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价统计研究”(项目号:2012LY176)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范文4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 ;中小企业;银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总数上占了很大的比重,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就业问题。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信用水平低等局限性,导致传统的融资渠道严重的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融资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供应链融资在我国发展不成熟,很多相应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健全,导致供应链上企业在融资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针对供应链融资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政策。望供应链融资能够在我国市场上健康的发展下去。

一、供应链融资的概述

1.概念。银行对供应链的管理水平以及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对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一种融资方式。

2.特征。(1)涉及多个主题。供应链融资打破了原有的单一主体融资,不再是银行对一家企业的融资,而是对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对核心企业,以及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分销商的投资,还有物流公司参与协调,物流公司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对质押货物就行监督管理。

(2)降低整体的融资成本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比较低,可抵押的固定资产也比较少,银行一般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融资,有时即使给予贷款,也会收取高额的费用,严重的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供应链融资为这一难题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投资银行主要考虑的是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整个供应链上交易的稳定性,降低了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货物抵押情况的要求,降低了整个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成本。

(3)融资产品种类和方式多样

供应链融资不再是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为抵押的融资模式,它增加了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的融资和融通仓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放宽了融资抵押品的限制,为中小企业注入了资金。

二、供应链融资存在的问题

1.缺乏制度规范,管理松散。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往的一些制度规范已不再适用。由于新的规范制度没建立起来,供应链上企业管理意识比较弱,导致供应链上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虚假交易和资金外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供应链上其他企业的利益,最终导致整个供应链的瓦解。

2.核心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不高。供应链融资实质上是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所需的抵押物都集中在核心企业上。只有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和经营状况符合银行信贷要求,并愿意为上下游企业进行担保时,银行才会为其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通过上下游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最终来降低供应链整体的融资成本,但核心企业在其中并不是直接受益者,同时核心企业还承担着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商和分销商违约的风险,导致核心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积极性不高。

3.供应链上企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是一个长期的合作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供应链上一个企业发生危机的时候,就会迅速波及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从而导致生产上的不连续性,使得整体的利益受损。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整体意识不强,常常无法意识到这些风险,在生产中只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了供应链整体的发展,最终会导致供应链的竞争实力减弱,供应链的运行效率不高。

三、应对的对策

1.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供应链上的企业应建立一套激励约束的机制,企业之间互相监督,保证专款专用,防止资金外流,提高供应链上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监督的同时也提出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于供应链上那些信誉好、经营状况好的企业给予既得利益上的合理分配。调动供应链上企业的积极性,确保供应链整体持续协调的发展。

2.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投资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银行很难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供应链上的企业可以建立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将彼此间的交易的记录收录到其中,方便供应链上的企业了解彼此的经营状况,也便于银行在投资时对供应链上企业进行信用水平及经营状况的考察,利于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

3.培养供应链管理人才,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随着供应链融资这个新生事物的产生,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此时就需要培养一批能够统筹全局的管理人员,能够对供应链上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建立供应链整体目标,提高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效率,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结束语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供应链融资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出了一条新的道路,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供应链融资在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的相关制度体制不健全,企业的管理者关于供应链融资方面的知识掌握的也不全面,相关的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认识不深刻,供应链融资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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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马鹏.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设计与优化[D].天津: 天津大学,2008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范文5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环境总体不够稳定的大形势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的情况,而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和产业增值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文章以我国供应链融资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操作的现状为出发点,分析动产担保、权利质押、金融保险三种主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手段和规避风险的方式。

关键词: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动产担保;权利质押;金融保险

在目前我国货币紧缩的大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国外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比较系统、全面和具体,而我国对于供应链的实践先于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全球化经济形势的波动,如何有效保障我国企业的资金链稳定,特别是避免中小企业在采用各种融资手段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有效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最终建立持久稳定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供应链金融概述

传统的供应链源于分工模式与制造模式的变化,是指在大规模定制的生产模式背景下产生的顾客与供应商之间有效衔接的一体化过程。在全球化经济不断壮大发展的情况下,供应链已经发展成一个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集成网链。随着庞大资金流运转管理的需要,金融与供应链的结合而产生了供应链金融,为宏观经济形势大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铺设了一条全新的融资路径。

1.1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供应链金融首先是由贸易融资演变而来的,根据我国学者雷蕾和史金召的研究结果显示,学者Berger(2004)最早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完整框架,阐述了“政府政策-金融结构-贷款技术”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新思路,并将供应链融资视为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随后,包括Mapper(2004),Beck(2006),Klapper(2006)等众多学者从多个视角对金融与供应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由于研究视角不同,供应链金融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直到2008年,MichaelLamoureux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做了相对完整而现代的定义,他认为:供应链金融是在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优化的过程。笔者以为,供应链金融是针对一个产业供应链,服务于其中一个或上下游企业的多个企业的金融产品,它可以使得上下游的配套企业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运作,从而促进“产———供———销”这一资金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的方式,构筑了金融机构、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在我国,金融机构通常指银行,而需要银行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大多也是中小企业,因此供应链金融更多地指的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1.2供应链金融的主要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联系着一个庞大的金融产业生态系统,它拥有多个参与对象,大致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第三部分是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物权担保登记机构、保险公司等;最后是监管机构。这些对象分别对应的是资金的需求主体、资金的供给主体、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支持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多个对象之间相对复杂的业务关系形成了多个融资模式,以现金流缺口包含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应收账款周期、应付账款周期和产品生产及存货周期)为切入点,供应链金融可以衍生出以下三种融资模式:一是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由买方做反担保,卖方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行为;二是预付款融资模式,它的表现形式是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融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卖方在委托的仓储监管方所指定的仓库开具的仓单为质押条件,而其提货权归属于银行;三是融通仓融资模式,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业务的行为。

1.3国内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状况在我国,供应链金融起步晚于国外多数地区,直到2000年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推行类似于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服务。同时,与国外独立于银行的金融管理公司作为供应链金融主导机构不同的是,我国的供应链金融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纵观供应链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一开始国内各家银行出于业务拓展和竞争的需要逐步开展供应链金融方面的业务,到现在供应链金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和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和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但我们必须承认,这十多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一个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在有效缓解了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如法律途径的闭塞、信用体系的缺失、风险的扩大等诸多法律风险因素。

2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分析

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是保障信贷权利人的关键。对此有学者提出:“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环境,而法律环境的核心功能在于如何提供对信贷人权利的良好保护”。现实中,企业在融资中会遭遇多种多样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这些风险形成的原因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从而找到解决之道。

2.1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缺陷质押贷款是融资企业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动产质押或是权利质押,两者都与动产担保制度紧密相连。在我国,《担保法》是规范这些行为的准则,《物权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担保物和目标权利的归属和行使。然而,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尽量做到适应目前复杂的金融交易,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难以顾及到的方面。

2.1.1有关未来财产的法律空白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关“未来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律并不允许融资企业利用“未来财产”进行融资,这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的期望。实践中,融资企业要进行生产急需资金,但并没有现实的财产可以抵押或者质押,只有采购合同。此时,银行会根据企业的信誉,以签发提货单的方式来提供资金,但这种以信誉为基础的提供资金的方式风险极大。假设有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定直接定义“未来财产”,将“未来财产”可衡量化,而不是将其生搬硬套到担保物的领域,就可以让融资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降低银行提供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就是对于“未来财产”所涉合同的审查,现实中银行为了业务的快捷,合同审查环节会相对形式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会带来很大的隐患,例如两个公司之间进行虚假交易骗取银行授信,或者直接伪造采购合同来行骗,而究其根本就是没有现行法律去约束这一类的融资行为。

2.1.2有关浮动抵押的法律缺陷与“未来财产”相类似,浮动财产抵押也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浮动抵押源于英国衡平法院(CourtofEquity)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用以解决传统固定抵押局限性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在我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应当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浮动抵押的空白,对实践中企业采用价值量浮动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的实现提供了立法规范。但同时,《物权法》所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第一,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过于宽泛,这不仅威胁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容易滋生贷款诈骗行为;第二,浮动抵押的客体过于狭窄,浮动抵押的财产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而将不动产和其他动产排除在外,极大限制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第三,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过于简单,一方面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优先权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抵押人为逃避债务恶意处分财产时,抵押权人没有撤销权,这就导致抵押权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2.1.3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缺陷随着银行和企业之间融资业务往来数量的激增,一些原本不被重视的程序性环节和细节操作反而成了融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任何关于物权的设立和转移都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一般都要求进行公示。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不论是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或者是浮动抵押,都会面临公示的难题。融资过程中,银行面对企业提供的形形的所谓“担保物”,银行根本无法保证其稳定性,而“担保物”的稳定性也成为担保债权稳定性和融资安全性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例如,甲公司将产品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因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甲公司和银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在获得资金后又将产品卖给乙公司。此时,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便成为难题,如果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且甲公司又没有其他的资产,那银行的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为了交易的便捷,忌讳于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的繁琐、内容的复杂、成本的高昂,特别是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银行往往会忽视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动产抵押登记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动产抵押信息联网制度,多个行政部门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信息分散、隔离、不透明问题严重,导致“一物多抵”现象无法杜绝;第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不统一,《担保法》既规定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登记生效主义,又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第三,同一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顺序不明确,容易导致抵押债权空置。

2.2权利质押领域的法律障碍企业通过权利质押来融资是供应链金融中相当重要的一种融资途径。法律上规定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大致有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等。这些权利看似门类众多,但就出质方式来说没有明显的区别,我们下面就以仓单质押为例,来说明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企业将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中,由物流企业负责监管货物,出质企业以物流企业开具的(存储凭证)仓单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仓单名下货物的价值向出质企业提供贷款。《物权法》第223条明确将“仓单”列为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之一,为相关现货企业解决了在交割回款时的资金周转难题,也为企业现货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虽然目前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但是对于控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却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仓单质押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物流企业与出质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行作为资金供应方,物流企业作为担保方,对于出质企业提供的质物的价值以及合法性缺乏科学评估的能力,如果出质企业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况,两者的风险难以避免。二是质物的流动性导致的价值风险。一方面,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可以在不同时间提取和补充的情况下,存在以次充好降低质物价值的风险;另一方面,质物的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质物变现能力的风险。三是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权属风险。仓单随着交易的开展在不同的主体间转移,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权属极易产生权属纠纷,而《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仓单质押基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导致仓单质押业务面临法律纠纷风险。四是监管的无序性导致的安全风险。在国外,由于拥有第三方的金融管理机构,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但是,我国目前许多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低且不联网,又缺乏有序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和完善的措施,而银行又没有监管的能力,导致私自提货以及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极大。

2.3金融保险制度的规范不足供应链金融中风险长存,而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供应链金融中加入保险机制能够有效降低风险。虽然我国有些银行已经开始尝试应对融资风险的服务产品,例如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但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不成熟,这显然与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保证保险,在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以保险费代替担保费为主要方式分摊银行风险的金融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得银行融资提供便利的途径。然而,这种保险在《保险法》上虽有提及,但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系统,甚至基本的性质问题———保证保险到底是保险还是保证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性,这不但导致适用法律选择上的困境,被保险人应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或主张保证责任模糊不清;也导致保险机构在操作细节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结果是限制了这一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保证保险作为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的辅助融资类保险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本应由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当保险公司承接这一责任时,政府也理应提供更多的激励扶持政策对其发展予以支持。但是,保证保险并未得到这种支持,比如保证保险的保费要计入营业收入,违约风险准备金也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证保险的发展。

3对于完善我国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解决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问题,避免一些可以控制的风险事故,是构建一个和谐的供应链体系的必要举措。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多个方面去入手,以下就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完善浮动抵押制度。一是提高浮动抵押的准入条件,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限定为公司;二是扩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外的动产和不动产纳入抵押范围,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率;三是规范浮动抵押的实现程序,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的框架内;四是明确浮动抵押的受偿顺序,特别是要明确法定担保物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其次,要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一要改《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的“登记要件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加快动产的流转速度和使用频率,提高动产抵押的效率;二要改“多头登记”为“统一登记”,提高动产抵押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重复抵押”带来的融资风险;三要规范登记流程,统一登记内容、登记格式的标准,提高登记操作的规范性。再次,要完善权利质押监管制度。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对质押物进行尽职调查,防止重复抵押情况的出现;二要强化监管审查力度,建立银行内部严格的质押条件审查制度、风险自查制度,以及监管企业的监管责任制度;三要探索第三方担保机制,保证质押物实际有效的存在以及控制价值的大幅度波动。最后,要完善金融保险制度规范。宏观上,针对融资企业的新型保险产品构建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将其与传统财产保险进行严格区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且规定与之相应的处罚措施。中观上,一方面,明确金融保险的法律性质,以解决《担保法》对金融保险,特别是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上的困扰;另一方面,调整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打破金融保险在政策、法律层面的制度约束。微观上,改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符合中小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指标、调整规则以及评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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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范文6

【关键词】产业集群 中小企业 融资 问题 对策

产业集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创新模式,使得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具有稳定和持续的竞争优势,其融资优势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优势仍未能得以充分发挥。本文分别从中小企业自身、政府与金融服务体系和产业集群内部企业间的供应链融资角度来探讨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及其对策。

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具体在以下三方面:(1)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多为非上市公司,其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是政府有关部门(包括税务部门)和贷款融资机构,没有上市公司那样的信息披露制度约束,也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方式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因此,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较大企业严重。例如,许多中小企业对外融资时设法隐瞒各种不利信息,取得资金后又违反融资协定的规定,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难以与银行进行良好的合作与沟通,加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

(2)缺乏品牌效应,信用记录不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小规模运转状态,由于经营历史短、信誉积累不足、缺乏品牌和信用历史所能发挥的间接传递信号的作用。企业到期贷款不还或无法偿还导致银行拒绝贷款是当前贷款难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由此导致的信用记录不良则更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拒贷,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资金紧张、旧贷未清、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被拒、资金周转更加困难。

(3)经营者缺乏现代财务管理理念,财务人才缺失,财务管理技术和方法落后。企业经营者缺乏现代财务管理理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其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在这种错误理念的指导下,财务人员素质和水平不高;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很难吸引所需人才,财务管理人才缺失。同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更愿意选择传统管理方法,而舍弃先进的财务管理技术和方法。

2.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原因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力度不够。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机构,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手段。虽然我国2003年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仍需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2)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匹配。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贷款的规模经济和经营风险角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大、实力强、内部治理、资信状况和抗风险能力较好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有一套繁琐的融资手续,与处于规模、实力、信誉和抗风险能力都处于较低层次的中小企业的具有融资数量少、频率高和手续便捷特点的融资需求不匹配,因此挫伤了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又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主渠道融资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3)抵押和担保体系不健全。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只有极少数3A以上的黄金客户能在授信额度内享受30% 左右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一是企业原来大多是依赖银行的信贷资金起步发展,原有的有效资产已向银行抵押,新建企业不动产规模大多较小,也难以提供足值抵押,加上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较低,企业难以通过抵押获得融资;二是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大多数都在大城市,中小城市较少,而且担保机构的实力和规模不够,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因素,不愿意与其合作。因此,中小企业也不容易通过担保获得贷款。

(4)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小型资本市场。我国目前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正规”资本市场,规模过小,即使深圳证交所在2004年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但其上市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与主板完全相同,中小企业仍被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扭曲、层次简单,交易品种过于稀少。一方面相对充裕的社会资金因有限的投资渠道而闲置,另一方面大量需要资金的企业却无法进入资本市场筹集所需资金。而国外的实践表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集群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以美国为例,其资本市场包含了全国性证交所、地方性证交所、第三市场(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第四市场(大机构和投资家直接交易的市场)、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粉红单市场等多个层次,其中后三个层次的市场是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资本交易提供服务的,入市标准也逐层降低,在最低层的粉红单市场,企业原则上不需要任何条件即可上市。

3.产业集群中供应链融资难的原因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集群已成为发展趋势,它是指众多自主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企业依据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关系建立起来的,并在某一地理空间高度集聚而形成的产业组织。基于产业集群的供应链思想,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对中小企业个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主导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的评估。其融资优势相对于单个游离的中小企业较明显,体现在可以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增大银行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范围。

随着近年来对供应链融资认识的加深,部分企业也开展了供应链融资计划,但是我国供应链融资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发供应链融资新业务方面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才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开发和应用,而且仅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少数银行试运行,这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巨大需求;其次,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的管理缺乏制度化手段,成员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归属感不强,“信誉链”难以建立,在银行评估供应链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时不再具有优势;再次,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信息透明度较差,很难符合银行贷款抵押与担保的相关要求。目前也还没有关于供应链融资的法律条款和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供应链融资整体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后,国内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相对滞后,导致供应链融资中信息技术的含量偏低,银行的授信业务操作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严重滞后的信息技术的应用成为制约供应链融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1.中小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的自身素质是解决其融资难的基础。第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树立企业诚信形象,打造企业诚信品牌;第二,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中小企业经营者要加强学习、实践与总结,努力使自己成为不断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家;第三,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加强企业资金控制,健全财务制度,为银行提供客观准确的财务信息;第四,建立自有资产补充机制,提高企业内源融资的能力;第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方面产业集群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针对集群内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完善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对中小企业优惠的财政、税收及金融政策并增强各种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应扶持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引导、组建各种盈利或非盈利的行业组织,使其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担保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为中小企业集群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3.深化金融改革,开发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产品

由于民营银行的实力与中小企业的实力相当,具有机制灵活、决策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等特点,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租赁对担保要求较简单,租金支付方式较灵活,因此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相对容易,对于解决其融资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和优势。因此,金融机构应深化改革,改造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制度,加快集群区域民营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应改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推出满足中小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一,地方政府应支持在集群内设立担保公司,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出资或中小企业和政府合股的方式成立担保公司;第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于集群内企业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保持频繁的业务往来和稳定的交易关系,这样企业间的信息会比较透明。因此,集群内中小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互助担保机构可以有效解决融资担保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三,充分利用集群中行业协会的信息优势,发挥行业协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用评级、担保贷款等作用。因此,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将会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减少银企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助于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5.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过于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比例非常小,这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一方面要促进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2004年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块设立。2009年创业板的首次开市,为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政府应鼓励创业投资公司积极为中小企业集群的龙头企业提供辅导,并适当放宽其发行上市的条件,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扶持龙头企业上市,推动该集群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中小企业仅依靠内源资金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债务融资是必要的补充方式。因此,政府应鼓励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的发展,为中小企业集群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交易品种。

6.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途径

第一,银企共建规范化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拓展,除了需要银行等机构设计出更完善的供应链融资方案与技术,提供更有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同时还需要企业积极参与,银企共建规范的、制度化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第二,企业应从内部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核心企业应树立并强化集群化管理理念,对个产业链进行价值重构与组合,优化财务供应链。同时应强化引入供应链融资的激励机制,增强成员企业的归属感,尽快形成相互依赖的“信誉链”;第三,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随着产业集群的加快发展,近年来供应链融资业务开始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对融资质押物验收、价值评估和控制。银行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和运营能力,将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予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直接负责融资企业贷款的运营和风险管理。这样既可简化流程,提高融资企业的产销供应链运作效率,同时也可转移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第四,实施信息协调战略,构建数据信息共享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供应链效率的提高主要取决于信息管理技术水平,而国内供应链企业大多各自独立发展,信息标准化程度不高,构建数据相互流转共享的公共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使供应链上的企业及时做出或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实现链上企业现有资源的高效整合、优化配置,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三 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必须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其内源融资能力;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相关政策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和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在产业集群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找并解决制约集群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因素,使产业集群的供应链融资优势得以更大发挥,从而解决长期困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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