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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公益宣传范文1
为进一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树立卫生健康理念,弘扬时代新风,**市国资委积极组织开展委系统企业“文明健康有你有我”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氛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 精心组织
根据文明办通知要求,结合委系统企业工作实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文明健康 有你有我”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指导委系统企业在办公区、经营区、工作场站等多区域广泛刊播视频广告、张贴平面广告,并积极采用官方抖音、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进行持续宣传。
二、 精准设计
各企业充分结合自身实际设计宣传方案,联动宣传,营造出良好氛围。如充电公司在人流量较大充电场站醒目位置悬挂横幅,交易集团制作张贴以“文明健康有你有我”为主题的宣传海报。城改集体在集体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公益宣传广告,各企业结合防疫工作实际情况,对集团办公区域的各个角落进行彻底清理消毒,清除卫生死角,营造干净、卫生的办公环境并开展文明志愿服务活动。
文明公益宣传范文2
原告: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以下简称同仁中心)。
被告:张家口市奥马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
被告:张家口市亨得利验光配镜部(以下简称亨得利配镜部)。
同仁医院以精湛的眼科、医疗及配镜服务技术蜚声全国。经同仁医院申请,1997年9月,国家商标局为该医院核发了第1115385和111538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其申请的“同仁”汉字商标及“TONGREN”拼音与“TR”字头组合的图形服务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42类,其中含眼镜行服务。次年5月10日,同仁医院与同仁中心签订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647号通知,认定了“同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8年初,被告奥马公司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开办其分支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企业名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11日以(张市)名称预核〔98〕第369号给其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奥马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在《张家口晚报》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成立暨于五月一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该广告载明:“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让山城人像纽约、巴黎、东京的市民一样享受国际水准的服务”,并登载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另外,还载有“特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免费咨询、检查”等内容。5月1日,奥马公司又在同一刊物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今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广告中亦登有“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验光配镜”内容,并登载了“TR”图形。在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店门前的右侧上方安装了“同仁眼镜中心”的灯箱。同年5月11日,“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张家口有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电视台于5月18日至次年5月17日期间“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提醒您注意天气变化”等宣传广告。
原告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在发现奥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遂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于1998年8月10日给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称:你单位擅自使用“同仁”商标作为企业牌匾,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于1998年9月10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月27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同验光配镜中心关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整改报告”,称:“本公司为了维护北京同仁医院、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声誉,避免造成公众误认,对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企业牌匾、灯箱、视力表、眼镜盒等进行全面整改,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将怡安街30号门头上店名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1998年8月31日前,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并在店名字体下边写明该企业所在地址:‘张家口市怡安街30号’;二、拆除户外灯箱;三、在店堂内带有‘同仁’字样的灯箱上全部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四、销毁不锈钢牌匾一块;五、销毁眼镜盒800个;六、销毁眼镜布1200块;七、销毁视力表一万张;八、销毁验光配镜专用单600本;九、销毁三维画面广告带。我公司已全力按照贵局的要求,将所带有‘同仁’的字样进行规范使用,保证以后在各种媒体中合法使用广告用语,保证不引起公众误认及误导消费者。”同年11月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张家口邮电局主办的《中国邮递广告》上刊登了“同仁眼镜告诉您:我们有能力做到配树脂不花钱;配镜在同仁,中保做后盾”的促销广告。1998年12月15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接贵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就张家口桥东怡安街30号‘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服务商标一案的申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此案涉及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两方面问题。我国商标管理采取的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商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二、张家口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张家口奥马眼镜有限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是1996年7月1日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三、鉴于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不当,没有按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全称使用。我们已责令其纠正”。
1998年12月1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中国邮递广告》上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向全市人民拜年”为题做促销广告。1999年3月25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为庆祝其下属的同仁验光中心开业一周年做促销广告的申请。次月20日,该广告刊登于《中国邮递广告》,标题为“热烈庆祝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一周年。开业周年感谢各方支持,同仁真心回报山城父老”,并载明店庆活动的有奖销售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奥马公司亦于5月4日、5日、10日在“张家口晚报”刊载了相同内容的店庆促销广告。5月4日,奥马公司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其分支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注销登记,当日又以原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负责人谢爱珠的名义,以相同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相同的经营场所,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办理了“张家口市桥东同仁眼镜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7月26日,又经该工商分局将该店更名为“张家口桥东亨得利验光配镜部”。7月28日,奥马公司又以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在“张家口晚报”刊载声明称:“原张家口市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忙,受到了山城人民的厚爱,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根据市场的需要,更好地为山城人民服务,经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批准,现更名为: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
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于1999年8月27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桥东区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依二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的经营场所采取了录像、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其时,该部店前仍保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店堂内显著位置仍保留有“TR”拼音字头符号,每节柜台上均仍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
原告同仁医院、同仁中心诉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的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原告同仁中心的企业名称相同,并且突出使用“同仁”做其商店的牌匾、标识,其出售的眼镜盒、镜布、视力表和验光配镜单上都突出“同仁眼镜”及其拼音“TONGRENYANJING”的标识,在店内显著位置上有醒目的“TR”与同仁商标相似的标识;同时在张家口市电台、电视台、报刊上公然以“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大作广告。1999年5月4日,该配镜中心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注销后,仍在《张家口晚报》上作广告,搞店庆有奖销售活动。可见其利用“同仁”商标为自己大肆宣传是一种蓄意侵权行为。该验光配镜中心被注销后,被告亨得利配镜部在原址继续从事相同的经营项目,并在店内仍保留了“TR”标识和“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已作广告的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费598000元。
被告奥马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开办的分支选择了“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字号,是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的。我公司开办的分支在张家口市工商局的辖区内使用“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经该局核准的名称,不是擅自使用。况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词或词组。因此,我公司使用经过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反而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答辩称:依照国家工商局(1999)第81号文件规定,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企业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义务去调查该名称是否是他人的名称或是注册商标,而且该名称经过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是擅自使用。即使名称使用不当,我部也不是侵权主体,其责任应由张家口市工商局承担,我方并无过错。另外,即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侵权,原告也不应起诉我部,其责任应由奥马公司承担。
「审判
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同仁医院依法取得了“同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同仁中心依法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原告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其分支机构??“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时,其申请以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均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的规定。因“同仁”二字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它不仅是同仁医院及其同仁中心的字号,而且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服务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它与同仁字号已不再是字号与字号的关系。因此,被告及张家口市工商局强调的仅是在不同的区域使用了“同仁”作为企业字号的说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悖。即使被告在使用该字号时,在其前面加注了地域范围或隶属关系的其他定语,仍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使人产生与原告的服务有着某种特殊联系的结果。况且,被告在其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服务柜台以及广告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均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商业行为,因此,足以认定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被告亨得利配镜部虽几经易名,但其经营场所、人员及服务设施均未改变,从其更名声明的内容以及促销活动广告的内容,亦证实其是被告奥马公司原分支机构的改头换面。而且,直至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其仍在经营场所使用着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或相似的拼音及字头,这些行为仍然会产生使公众误解的结果,依然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尽管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造成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但侵权行为却是被告直接实施的,故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4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当庭向原告同仁医院及同仁中心致歉(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如果被告能按此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对上述协议,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取得由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即可取得。同仁医院早在1995年就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将“同仁”汉字及“TONGREN”拼音与其“TR”字母结合的图形注册为商标,核准的项目中含眼镜行服务。1999年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同仁”商标所有人就是同仁医院。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几方面内容。本案中同仁医院经协议,与同仁中心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仁中心就依法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还涉及的一种标志是商号。商号也称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人,而一个商号可以有多个使用人,这也是造成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一个焦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其中“同仁”即为企业商号,受法律保护的也仅为“同仁”二字。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可使用,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这样企业名称与企业商标相同,就可受双重保护。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未经服务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许可,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或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致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即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同仁医院取得了对“同仁”商标的专用权,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擅自设立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并采用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以“同仁”为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多次做广告,开展促销活动,使公众对被告的服务行为产生了与原告的服务有特殊联系的认识,以为“张家口同仁配镜中心”就是北京同仁配镜中心在张家口设立的分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侵权事实是存在的。
本案中被告是将原告企业名称(也是商标)注册登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那么在不同地域能否使用相同企业名称呢?这也是本案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虽然被告已到当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使其行为合法化,但是,这种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因为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均具有排他性、专用性。更何况原告已将“同仁”注册为服务商标,这样,被告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之行为显属侵权。
从性质上说,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认定上,也应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具体本案,侵权事实存在,侵权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在于认定其主观过错。作为经营配镜服务的企业,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对“同仁”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应知道“同仁”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就负有“不得侵权”的义务。但从被告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分析,被告正是利用了“同仁”字号的知名度,目的在于假借“同仁”的名气为自己企业获取信誉,误导消费者。侵权方式是有意规避法律,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因此,被告的主观故意是确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之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中极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曾规定:“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具体到案件中,无论适用哪一种方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都很难操作。主要困难在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额不好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多少也不易查清。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带有财产性质,但如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大小,有一定难度。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方法,较之上述方法更进了一步,可操作性更强。实践中,一般是综合侵权人的行为过错大小、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侵权时间长短、被侵权人实际支出费用等因素,计算出赔偿额。本案即是据此调解结案的。对于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的问题,理论界提出设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研究。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同仁”即是原告方依法注册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又是原告方企业名称中突出的字号(商号),“同仁”又被依法确认为驰名商标,原告方诉讼请求为商标侵权。被告方在其有关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柜台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被告方也未在这些问题上予以抗辩。但对于被告方在其分支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这种行为,被告方以是经过核准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理由予以抗辩的,认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被告方的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侵害的是商标权,还是企业名称权,是本案法律问题的难点。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依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不可否认,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两个同行业企业名称,在逻辑上和现实上是可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各自享有自己名称的专用权,一般不会发生谁侵谁的名称权的问题。这也许是原告方为什么不主张名称权的一个主要考虑。同时,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6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为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该条规定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对含有这些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规范的是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但就“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则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可能产生侵权的法律问题,这种侵权的处理,就不仅仅是该规定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处理的问题,而是依不同的侵权性质,由被侵权人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予以处理。所以,被告方提出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的主张,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不能成立。
规范的企业名称是由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其中的字号是与商标邻接的一种标记,通常也被称为“厂商名称”,与商标一般是商品的标记,代表着商品的信誉不同,字号则是厂商的标记,代表着厂商的信誉。但在实践中,某种或某些商品在市场上的信誉,往往与厂商字号密切联系,人们并不注意厂商经营的商品的商标;更有甚者,商标与字号可能是同一个内容,特别是一些著名的专业厂商,亦将其字号作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予以商标注册,如本案原告方就是如此,为商标法所允许。因此,对这种著名厂商字号的保护水平,理应超过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水平,赋予其绝对的独占性、排他性,即对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同行业的两个以上企业使用相同字号的,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厂商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否则,“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正是这样一种联系,也使被侵权人在主张什么权利上有了一种选择余地,即被侵权人的字号进行了商标注册的,要求按照商标权加以保护,就有事实联系和法律联系。本案原告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被告,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被告分支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可以认为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文明公益宣传范文3
公益广告的功能有很多种,信息传播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功能。公益广告的信息传播包括:经济信息、政治信息、文化信息和生活信息等。生活中,有人将公益广告称作是一种“信息产业”,可见传播信息是公益广告本身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公益广告既然是一种信息宣传、传播的手段,那么在传播信息、扩大知名度、树立社会形象、信誉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引导人民消费,方便人民生活
当今世界,社会、经济都在快速发展,商品和新产品都在源源不断的涌入市场,使得消费者无法更好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东西。公益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手段,此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引导消费。我们可以将产品的信息、用途、使用说明、特点、性能等,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将信息传播给人们,使人们更加一目了然的了解产品,方便人们消费,以便做出更好的选择。如果人们通过公益广告的信息传播了解了商品,且随后购买了此商品,并对购买的商品感到非常的满意。这样一来,消费者就会不知不觉中会帮自己尽心产品宣传,拉动新的消费人群。此外,公益广告还能开发新的市场,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和成功。
三、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经济效益
面对激励的市场竞争,尤其是面对国际竞争的挑战,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市场的宣传力度。高水平、高内涵的广告无疑是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不能改变商品质量、服务和价格的基本情况下,要加大广告的投放、宣传力度。运用广告信息传播的手段,占领消费市场、扩大消费市场,提高产品的社会竞争力,扩大经济效益。广告在传播市场信息的同时,也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发展的方向。虽然广告本身没有直接为商品创造价值,但是广告的宣传作用和促销作用,恰恰通过提高商品的竞争力来扩大经济效益,带动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创建文明社会,美化社会生活
文明公益宣传范文4
一、活动主题
大力宣传志愿服务理念、精神和“三关爱”志愿服务主题,坚持以公共文明引导为重点形式,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持续组织志愿者集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温暖过冬”、健康保护、法律援助、公共文明(交通)引导等多项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强化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和文化教化作用,使志愿文化在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营造文明和谐、团结进步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活动安排
(一)设点集中宣传
1、宣传内容:大力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广泛宣传“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三关爱”)志愿服务主题,动员全社会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
2、具体要求:各宣传点要摆设两张桌子、有4名以上志愿者,志愿者佩戴服务标识(衣服、帽子等)、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志愿服务知识、悬挂宣传横幅(内容:纪念“12.5”第二十七个“国际志愿者日”暨志愿服务宣传点;当天悬挂当天收走)。
3、宣传时间、地点、责任单位详见附件2
(二)公益广告宣传
1、气球标语宣传
责任单位、宣传内容、悬挂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
2、LED显示屏宣传
(1)宣传时间:xxxx年12月5日至30日
(2)宣传重点:详见附件1中“志愿服务宣传口号”第2条、第4条、第8条、第14条等
(3)责任分工:
在有电子显示屏的各银行营业网点播出志愿服务公益广告。由市银监局负责;
在有电子显示屏的临街商铺播出志愿服务公益广告。由市工商局负责;
在有电子显示屏的电信、移动、联通营业网点播出志愿服务公益广告。由市电信、市移动、市联通公司分别负责。
在运营公交车播出志愿服务公益广告。由市国资委负责。
在星级宾馆、饭店播出志愿服务公益广告。由市旅游局负责。
3、媒体公益广告宣传
宣传时间:12月5日至30日
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重要频道频率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重点宣传附件1“志愿服务宣传口号”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4条等。
责任单位:广安日报社、广安广播电视台。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开展公共文明(交通)志愿服务
活动时间:xxx4年12月5日、6日、7日三天(7:30-9:30、11:00-13:00、17:00-19:00)
(1)在城南红绿灯路口开展公共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行人有序、守规通行。
责任分工:由团市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市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主动配合,加强指导。(具体安排详见附件4)
(2)安排志愿者在城南公交站台引导乘客排队有序上车、主动让座
责任分工:由市国资委牵头,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市公交公司等参与。
2、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
(1)活动时间:xxx4年12月5日上午8:30-12:00
(2)活动内容:市级各单位在包街和联系社区区域,组织志愿者针对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现象开展劝导行动,引导广大群众养成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文明习惯;深入城乡结合部、村改居区域、老旧小区院落等区域,全面清理城市街面、立面、“脏乱差”死角等,开展清除杂草、擦拭雕塑、铲除小广告等志愿服务活动,维护整洁干净的城市容貌。
(3)责任单位:市级各单位。
各单位责任区域按照《关于集中开展“千名党员干部进街道,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广市创指办〔xxx1〕25号)执行。
3、健康保护志愿服务
(1)活动时间:xxxx年12月5日、6日、7日连续三天(上午8:30-12:00)
(2)活动地点:思源广场
(3)活动内容:组织医护志愿者为市民群众进行健康检查、咨询;组织心理疏导志愿者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志愿服务,帮助培育良好的心理品质,预防心理疾患的发生。
(4)责任分工: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参与。
(5)活动要求:现场要摆设5张桌子、有8名以上医护志愿者,志愿者佩戴服务标识(衣服、帽子等)、发放健康保护等宣传资料、进行简单的身体检查、提供急需的药物、开展健康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悬挂横幅(内容:广安市卫生系统健康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点;当天悬悬挂当天收走)
4、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1)活动时间:xxxx年12月5日、6日、7日连续三天(上午8:30-12:00)
(2)活动时间:市电信广场
(3)活动内容:组织法律志愿者以开展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和政策,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及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法、守法氛围;开展为市民群众法律文书、代办公证等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索要欠薪、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责任分工: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局等参与。
(5)活动要求:现场要摆设桌子、有5名以上法律志愿者,志愿者佩戴服务标识(衣服、帽子等)、发放法律等知识宣传资料、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悬挂横幅(内容:广安市政法系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点;当天悬挂当天收走)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注重配合。此次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力求全面动员和展示我市各行各业、各部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交流沟通,取长补短,互通资源和需求。各区市县要按照实际,精心安排部署。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揽总的作用,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各级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带头作用,为此次系列活动取得实效作出应有贡献。
文明公益宣传范文5
长期以来,党报的发行渠道和传播手段一直比较单一,加上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市民很少或者难以阅读到党报,不利于党的各项政策的广泛、深入传播。廊坊日报社2013年经请示政府同意,已先期安排11个阅报栏的样板建设,于2014年春节前后建成,经两年时间的试运行,社会反映良好,获得市“两会”代表、委员和广大市民的高度评价,一期建设初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据调查,一个阅报栏一天读者一般在300—500人次,每份党报阅读效率提高了100多倍,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基层群众阅报难的问题。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党报阅报栏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已经日渐释放出党报独特的文化活力,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窗口、新阵地。
二、重要意义
(一)党报阅报和公益广告一体宣传栏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载体。
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增强党报和政府公益广告的影响力、号召力,如何更好地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递到千家万户,传递正能量,动员和引导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积极参与小康社会的建设,这是新时期党报需要探索的新课题。长期以来,党报的发行渠道和传播手段比较单一,加上多方面因素制约,市民很少或者难以阅读到党报,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党报的影响力。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建设党报阅报栏,并写了提案和议案。而户外党报阅报栏,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基层阅报难的问题。
通过在市区主要街道建设阅报栏,是一个重要的传播方式,而阅报栏和公益栏的二栏一体不仅仅是占领宣传舆论阵地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普及建设文明城市的知识,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增强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营造全民共创共建的浓厚氛围。同时,作为一项公益文化设施,阅报栏本身就是城市文化品位的象征和城市文明的标志。将对传达政府声音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党报阅报和公益广告一体宣传栏功能先进、覆盖面广、美化城市、丰富市民生活。
依托网络、电子显示等新兴技术,党报阅报和公益广告一体宣传栏在自身功能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阅报栏每天更新报纸,传播党的的声音。六连翻的大幅公益广告画面可以不间断传播政府公益广告,而且通过网络等新兴技术每天向LED政府宣传标语、新闻、天气预报、交通信息等,市民出行随时可见。党报阅报栏和公益广告栏二栏一体不仅是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丰富市民文化生活的重要举措,更将成为市民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提高市民素质提供了平台。
(三)党报阅报栏和公益广告栏两栏一体,既有传播力又有公信力。
目前,自媒体层出不穷,私营户外广告也比比皆是,有些广告信息确实真假难辨,市文明办和报社联合推出党报阅报和公益广告一体宣传栏会给市民提供一个社会公信力可靠的正能量的信息平台。
党报阅报栏户外媒体作为一个公益性载体 ,肩负着扩大党报宣传舆论阵地 、构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任 ,其本身不仅是一个户外广告载体 ,是城市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向公众传递信息的重要窗口, 更是一个城市文化构成的重要部分。作为一项公益设施它不可或缺。
三、阅报栏经营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选址,最佳的选址是阅报栏运营的先决条件。阅报栏的运营并不是建成后才开始的,而是在“八”字没一撇的,在报社酝酿向相关部门报批文件时候就开始了。因为,阅报栏要有一个最佳的选址,这是日后经营成功的重要条件;反之,选址失误或不当,则会给以后的经营留下“先天不足”之痛,往往事倍功半。而且,这样的选址一定要全方位,立体化的考察,慎之又慎。因为一旦报批手续走完,想改地址很困难。其一,首选应该是最重要最繁华的主干道两侧,创品牌,树形象,渐次铺开。比如说新华路,金光道,和现在的广阳道、永兴路,繁华商业街区的市场价值不言而喻,高品位的阅报栏一上,客户会马上盯上。(现在正在升级改造的2到4大街步行街也是可考虑对象)。这会对阅报栏经营起到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其二,交叉路口位置视野开阔“注意力”,能选上最好:其次部分特殊单位(比如说学校、银行、商场、医院、市直各局)。其三,相邻两座阅报栏间隙最好80到120米之间,最好建一条街,这样直线可视距离产长,连续冲击力强,非常引人注目。
设备,最好的的设备是阅报栏运营的重要外因。俗话说得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阅报栏的运营上选择建立什么层次、外观、技术含量的阅报栏,对于今后的经营至关重要。
经营,立体多元化的经营是阅报栏的运用的核心。报社成立阅报栏公司的最主要目的是创收,如何让阅报栏最大化的创收。现在我们大多数的阅报栏都是正面(面向马路)上部是滚动的画面广告位,背面是固定画面的广告位,下部是阅报区。这样一来,一块阅报栏只有有2个广告位,通过实地考察,我觉得可以考虑正面下边是否也可设计成广告位,另外阅报区下方也可设计出广告位置,针对不同客户对阅报栏各广告位的需求,采取立体多元式的销售法,最大化的提高每座阅报栏的收益率。
对于滚动画面的广告位,采取“以动吸动”的销售法,哇哈哈、可口可乐、青岛啤酒、矿泉水快速消费品喜欢这些滚动画面媒体,经过有针对性的营销,这部分商家会很感兴趣。对于正面下部分固定画面广告位,画面固定,抢眼,更换方便,有极强的海报作用,可主要针对有海报需求的商家,比如通讯商、银行保险、剧院影院、商超。对于背面固定画面的广告,可考虑主要销售给此处临街商家或针对中老年产品的商家,因为阅读区光顾以中老年人和流动人口为主,像保健品、药品、营养品等商家感兴趣。对于背面下部的阅报区,可开发这样两个广告位,一是在阅报区左侧(右侧),一般可张贴4张日报。为增加广告收益可张贴2张(1至4版),剩下两张位置卖给福彩、体彩或其他部门。现在很多部门都有内部报刊,他们发行渠道有限,我们可以少收费用,这样即宣传了他们也丰富我们的阅报栏,最主要的是创收了。张贴报纸后,阅报栏上部还会留下0.25米高,很长(3米)高多长的一块区域,我们可以和商家洽谈,设计成企业的宣传语或宣传图片形式,吸引读者,操作得当,收益也很可观。
文明公益宣传范文6
关键词:公益广告;发展现状;问题;策略
1引言
公益广告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明的发展状况。对于群众而言,公益广告经过宣传之后,会被赋予新的内涵,成为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
2公益广告发展现状
相对于国外,我国的公益广告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社会道德和思想教育方面发挥出来的价值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数量上不断增加,引起的宣传效应也越来明显。另一方面,我国的公益广告的质量和创意水平也不断提升。在选题上更具时代特征,表现形式也朝着多样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公益广告的出现也成为公众讨论的重要话题,其内容上更加贴近生活,方式上更具有代入感,拍摄手法更加多样化,涉及到的领域众多,有生态保护、道德教育以及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3公益广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公益意识不强,制作和范围小。企业重视利益,但公益广告本身是非营利的,因此部分私企不愿进入公益广告事业。目前我国的公益广告主要是社会的公益机构以及国家政府出资支持,加上我国的公益广告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公益广告的事业发展相对缓慢。(2)针对性不强,与群众联系不够紧密。就当前我国的公益广告成品而言,普遍存在着雷同现象,内容空洞,没有深度,导致公益广告的内涵难以深入群众,群众对公益事业缺乏热情。公益广告的宣传不到位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当前公益广告中涉及到的保护环境、希望工程以及爱国等内容相对陈旧,不能带给群众视觉上的新鲜感,导致大部分群众对公益事业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3)资金缺乏。资金缺乏是影响公益广告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公益广告在社会广告中占有的比重较低,相对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就资金的来源而言,太过于单一,对政府依赖性非常强,导致在设计层面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益广告运行机制以及健康发展。(4)形式呆板,缺乏创新。当前,我国的公益广告主要是借助电视进行宣传,公告牌和路标等形式创意不足,指挥色彩浓重,固定说辞影响大众的接受过程,在设计过程中过分重视社会风向,忽略了大众的接受能力。由于社会服务水平较低,影响了公益广告社会效益的发挥。
4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策略
(1)提升重视程度。我国的公益广告发展存在严重的不成熟特点,因此国家和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第一,牵头相应的组织和企业提升对公益广告的重视程度,政府部门可以推行一定的扶持政策,刺激企业进入公益事业,并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对整个公益事业的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该加快公益广告的发展。具体包括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壹基金等等。不同的基金会可以设计多个领域的公益项目,从而不断改善公益广告的集中化和专业化;第三,借助媒体的优势积极创作,并做好后期的宣传工作,对播出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不断改善公益广告的播放效果。(2)发挥手中的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中,可以根据年龄、职业等方面进行人群的分类,因此公益广告对于不同的群体应该形成不同的导向,从而贯彻以群众为基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让公益广告在群众中发挥的价值进一步提升。不同的受众人群通过不同的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形成有针对性的传播,从而切实提升公益广告的传播效益。(3)完善公益广告的监管系统。当前,我国的公益广告质量低、水平差、创新力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管测评系统的缺失有很大关联。广告在创作过程中更多展现的是设计者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受众的需求,而监管系统的缺失,导致没经过严格审核的公益广告就被传播开来,严重影响了公益广告的影响力,还会造成群众的麻木。为进一步提升公益广告的效益,应该成立相应的公益广告管理机构,并以受众为基础,对整个公益广告的内容、形式进行检测。同时还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公益广告的标准,加强设计与群众的联系,让公益广告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4)利用新媒体促进公益广告的发展。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终端以及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发展迅猛,传统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力在不断降低。因此公益广告的发展应该充分抓住机遇,在以传统媒体为主导的同时,不断朝着新媒体的方向转变。其中利用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以及短视频等方式加快公益广告的宣传将会起到更大的社会效应。将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才能发挥其效用。在传播过程中需要严格对内容形式进行审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随着4G与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新媒体成迅猛形式发展起来,而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却越来越小。公益广告的发展也应该抓住这一机遇,在以传统媒体为主导发展的同时,逐渐由新媒体方向转变。网络是与我们目前飞速发展的社会息息相关的,它作为一种先进的媒介,已经逐步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以我国公益广告的发展也应该利用这众先进的媒介发展公益广告。在运用网络的同时,也可以将公益广告的传播渗透到自媒体、电子杂志、APP终端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