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1
现将我市房改售房取消标准价后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职工)自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按届时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改按成本价购房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2%)。
二、优惠价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三、优惠价购房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补交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房价款:
改建公积金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5%×0.6%×(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1.5%)
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2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 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情况,能否及时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以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等信息。
(三)征管工作情况
1、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是否到位。
2、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3、在土地出让契税征管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税价格认定。
4、是否按规定办理“两税”的减免,是否有越权减免的情况存在。
三、日程安排
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至5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检查。
(二)5月15日至6月15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省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总局。
(三)6月21日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总局的部署,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事先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提前通知被检查机关准备好相关待查资料;要采取查账、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保证不走过场;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
1、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应严令其一律停止执行。
2、对于查出的应征未征的税款,应严令其依法补征;按照相关政策应给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罚款处罚的,亦令其严格执行。
3、要将检查结果通报至被检查征收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执法情况较差的征收机关,应在通报中提出批评;对于问题严重又整改不力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两税”查补税款入库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情 况
1、文件转况
及时转发 转发但不及时 未转发,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减免操作情况
制定操作流程,有章可循
未制定操作流程,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减免办法公示情况
公示 未公示,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减免备案情况
全部备案 未予备案,未备案数:____件,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违规政策情况
有违规政策且仍在执行,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违规政策但已停止执行 没有违规政策
6、契税直接征收情况
全部直征
大部分地区直征,个别地区代征,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别地区直征,大部分地区代征,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征收台账情况
建立征收台账 台账清晰,齐全,准确 不清晰不齐全不准确,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建立征收台账
尾欠数____ __元 主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获取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信息情况
能及时获取 不能及时获取,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情况
建立网络联结 未建立网络联结
10、开发区土地占用情况
批准占地面积数:_____亩,实际占地面积数:_____亩
不存在非法占地 存在非法占地,非法占地面积____亩
11、开发区耕地占用税征缴情况
按政策全部征缴
未全部征缴,未征税款:_______元,
其中:未征非法占地税款_______元
耕税计税面积数:_____亩,耕税减免面积数:_____亩
12、开发区契税征缴情况
按政策全部征缴
未全部征缴,未征税款:______元
土地出让宗数:____宗
未按规定计税的土地出让宗数:____宗,损失税款____元
平均出让地价____元 /亩 ,平均土地出让金____元/亩
平均计税价格____元 /亩
13、地方政府违规干预情况
存在,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存在
14、减免办理情况
全部是法定减免
存在非法定减免,其中:减免总额_______元
非法定减免额________元
15、越权减免情况
存在,其中:检查减免____件,越权减免____件
因越权减免损失税款:____元 不存在
其
他
情
况
检
查
组
意
见
受
检
单
位
意
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3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8月17日了第47号公告,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流转税处理进行了规定。47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47号公告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起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处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于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或者开展区域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给予了过渡性政策: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处理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的区分
准确区分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正确执行公告的关键。哪些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中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113号文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转让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才是公告中所说的“固定资产”。而以上所列举的均应属于认定为“不动产”的范围,只有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固定资产才属于符合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作废的两个原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问题请示批复: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5
我国建设用地取得、保有、流转等环节需要缴纳的税费较多,除《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还有耕地开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本文仅讨论文件中提到的三大项税费以及取得环节的耕地开垦费。
四项税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以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个人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颁布并施行的。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一是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开征耕地占用税,通过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二是筹集专项资金发展农业生产。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按照国家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耕地占用税所征税款全部作为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改良现有耕地、开发宜耕土地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基本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和一次性课税,在确定耕地占用税税率时,综合考虑了各地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范围。人均耕地面积越少的地区,单位税额标准越高,体现了国家在耕地资源稀缺地区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并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县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确定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的适用税额,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的固定税额为2元~10元,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2亩的,每平方米耕地的固定税额为1.6元~8元,人均耕地面积在2亩~3亩的,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1.3元~6.5元,人均耕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1元~5元。其中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而对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上调,但最高不能超过规定税额的50%。对单位和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征收依据。依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一是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使用国有土地要按国家规定缴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二是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公平竞争。土地级差收入的形成,除了用地者本身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国家在土地及其周围所进行的开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国有土地的收入纳入财政,不仅有利于理顺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同时也可以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用地条件。三是筹集财政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由于土地具有非流动性,因而对土地征税税源稳定,收入可靠,通常是各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在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定为地方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10元,中等城市0.4元~8元,小城市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系统与监督系统建设。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1998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全国分为15个等别,一等为每平方米70元,十五等为每平方米5元。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部分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2002年12月,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对部分市县和部分辖区的征收等别做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不变。
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1999年以后,按照这一规定,各省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耕地占有量和耕地质量陆续出台了本省的耕地开垦费缴纳办法,其目的均为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灾毁基本农田垦复、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维护等,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全国来看,收费标准大致在每平方米2元~12元之间。
耕地开垦费自实行以来,很多地方调高了原有的标准,如南京将耕地开垦费标准从9元/平方米提高到13元/平方米(8667元/亩),调整幅度高达44%。包头市也将耕地开垦费从每亩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实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土地税费是政府调节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经济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对土地需求量的多少和如何使用土地,取决于占有和使用土地可能获得的收益状况,因此,政府要调节土地资源的利用行为,就必须调节土地资源利益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一个最有力的调节利益分配的手段,已为各国调节土地资源配置和强化
土地管理的实践所证明。目前我国建设用地税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税费课税标准低,在取得环节税费偏多,部分税种重复征收,保有环节税收水平低,课税范围窄等。
课税标准低。耕地占用税税率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具体是以县为单位分四个等级进行征收,但明显存在着税率过低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每平方米税额最高为10元,这样的标准相对于今天的土地开发利润来讲,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本起不到节约土地、调节级差收益、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的作用。而且这两项税收的办法都是试行,试行期长达20年。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经济总量也有了极大的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1998年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分别为39亿元和54亿元,到了2005年,分别为118亿元和106亿元,两项加起来不到全国税收总额的1%,对用地者构不成约束,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而且,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超过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说明新增耕地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同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量计征,不随物价水平的变动而变动,不能体现土地的价值,不能发挥税收对保护耕地的主导作用。
课税范围过于狭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和工矿区,而不包括大量位于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如乡镇企业用地和居民宅基地,并且只向内资企业征收,不向涉外企业征收,这不仅造成明显的税赋不公,也给农村乡镇企业、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埋下诱因。耕地占用税只对占用种植农作物土地(包括菜地和园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却没有涉及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漏征明显。
重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都是用于耕地开发、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的是一个,却同时征三种税费。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目的也基本相同。
重取得,轻保有。在土地取得环节,有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加起来最高每平方米可达100元,每亩67000元,而对于占有环节,仅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一项税种,最高每平方米10元,对用地者根本构不成压力和影响,无法承担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源、调节级差收入、促进用地者节约用地的重任。
改革建议
把课征土地税费作为推行土地政策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征收土地税或收取租费,既是增加财政收入的必要手段,也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有力工具。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城市土地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减少了土地的浪费,土地税收的成效是显著的。我们应当继续利用它为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服务,在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要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硬性指标,今后我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就必须采取经济手段,利用税费杠杆来实现我国土地政策的目标,提高土地税费的缴纳标准,增加用地者的经济负担,约束其用地扩张的行为。
土地税费应随土地自然增值和其他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城市土地随着城市的开发和日趋繁荣,必然会逐步增值,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额外的收入。从历史资料来看,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地价上升产生级差收入的幅度是很大的,这就为增加城市土地税收、扩大政府财源创造了客观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自然增值十分巨大,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幅度却不大,这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情况是很不相称的。因此,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税负或费率亦应适当提高。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实行的地价税,每隔几年就要重新评估税基,适时提高征税标准。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面积征收,没有考虑土地的价值,也没有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因素,不符合经济规律,建议改为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从价税,课税目的由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改为促进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高效利用,课税对象为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内外资企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税制公平。
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6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纳税管理 房地产行业
近些年,为防止房地产行业出现泡沫经济,我国颁布各种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及政策法规,限制房地产行业经济虚增,发挥政府调控能力,即便如此,房地产行业仍旧热度不减。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尽管涉及对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税种的缴纳,但对土地增值税这一重要税种的探求从未停止,目的是将企业税负降到最低程度。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合理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一项举措。如何认清房地产行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现实状况,才能采取恰当的税收风险规避措施,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一、关于房地产行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房产价格连年攀升,居民的购买能力与房价的上升速度显然不相匹配。基于这一状况,我国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调控。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对于严格的政策调控,多数房地产企业均产生危机意识,但现实工作中仍有各种不合理状况产生。
首先,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对土地增值税缺乏重视。由于房地产行业经验周期长,核定步骤、内容较为繁琐,实际征税率往往较之税务部门规定的四级税率要低,这就导致房地产行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数目并不显著,对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形势并未产生影响。在巨大的销售额面前,房地产企业往往忽略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不能对此产生高度重视。
其次,房地产行业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具体,思路不清晰,使得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动,越来越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更大利润,选择偷逃税款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如合作建房有暂免征收的优惠,代建费用不需征税。还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利息费用的合理扣除,期间费用的有效转移等都是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再者,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方面的控制,合理控制房产销售,减少房产增值额,进而使得适用税率降低,税务负担大大减轻。以上几点都是房地产企业中经常需要筹划的降低应交税款的指标,如果合理有效筹划,则对企业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能大幅度节约企业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但过犹不及,一旦企业发生过分追求税负的降低,则很可能走向节税的弯路,面临违规风险。因此房地产行业应建立有效的审计和评估、预防机制,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但现行状况下,多数房地产企业未能对此产生足够重视。
二、房地产行业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具体举措
(一)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工作高度重视,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相关法纪和科学计算方法的运用,对企业税款实施缴纳,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润增长空间。因此企业必须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工作高度重视,防止企业在税款缴纳方向走弯路,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树立风险意识,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工作产生高度重视。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把握国家政策变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不断进行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对于企业来说,纳税风险多种多样,只有针对企业自身业务状况,才能制定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纳税管理体系。这要求企业在增强业务人员税务知识专业性的同时,协调好与税务主管部门的关系,遇到纳税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产生风险和纠纷,保证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对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及时关注,瞄准筹划方向
近年来,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不断调整,这有可能使得一些原本合法的政策在变更后变成了违法,因此对于国家政策应及时关注,瞄准纳税筹划方向。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是通过合作建房,以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的方式合作建房,如果建成后转让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若建成后自用则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建一所办公楼,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则可以运用这一政策,减少税务负担。还有房地产运用土地进行投资和联营,则对土地增值税实行暂免征收。此外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政策为客户代建房屋,这样代建项目完成后收取的代建费用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合理运用国家政策,确保企业纳税筹划科学合理,使得利润的有了上升的空间。
(三)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合理计算,保证筹划准确
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主要项目有利息费用的扣除和期间费用的扣除,还有针对开发商增值率低于20%的增加扣除条款。这要求房地产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措施时,首先对开发成本高度重视,这其中包含着多项实际发生,并可以按照规定合理扣除的方面。也要对房产转让价格予以关注,对允许扣除的项目进行合理汇集,全面筹划。在对房屋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支出,通过计算选择最适宜企业的利息扣除方法。或通过银行贷款,使得利息费用比例增高,可以计入房产开发成本,予以扣除。此外对于期间费用,如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项目,合理计算分摊,具体细化,最终能计入开发成本,则能实现据实扣除。对于不同开发项目,还应按比例进行费用的分摊,这样能有效节省税务开支。另外,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定价,将房产分批销售,控制房产销售收入,减少房产增值额,从而使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降低,也是为企业减少税负的一种筹划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勐.浅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