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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范文1
在召开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针对人口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实际问题和矛盾,陕西省有望适当放宽再婚无子女家庭的生育政策,对再婚生育予以适当照顾,再婚无子女证明。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冯月菊报告,陕西省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再婚夫妻新组合家庭中没有子女或者其中一方没有生育过的,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据了解,修订草案对再婚生育有关条款作了适当调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意见和基层的建议,参照吉林、湖北、甘肃等省(区、市)的规定,修改草案提出,对“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孩子均依法判归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这两种情况的家庭,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范文《再婚无子女证明》。为了杜绝一些人为了再生育而在离婚时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条例草案规定,离婚时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者不在照顾之列为解决目前离婚后再婚家庭的实际困难,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近日对一些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属于六类特殊情形的市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是记者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市人口计生委介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包含一个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研究,于近日出台补充规定,认定符合六类条件的,属《条例》规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六类特殊情形包括:
第一类: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类: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三类: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四类:针对丧偶再婚夫妻,有两种情况,一是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是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五类: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㈣本条前三项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本条前四项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㈥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㈦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㈧在岗职工违法生育的,将依法依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严格征收程序
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接或委托乡(镇、办)依法征收。各乡(镇、办)依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工作实行一事一委托,严禁任何单位未经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全省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谁征收、谁管理,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征收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跨区域征收或多头执法、重复征收现象。
㈡当事人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㈢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附乡(镇、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必须在三年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中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40%,第二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30%,第三年必须全部缴清。当事人在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应对未缴纳部分写出欠条或还款计划(一式3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计财科、当地计生办分别留存备案。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范文3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__年底全区总人口为227573人,全年共出生2540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534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计划生育率99.76,比责任目标高1.76个百分点;
多孩控制率0,比责任目标低0.5个百分点;
出生性别比106.17,在正常值范围内;
综合治理到位率95.6,比责任目标高0.6个百分点;
统计准确率99.15,比责任目标高2.15个百分点;
实现村为主比例93.02,比责任目标高0.02个百分点;
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5.52,完成责任目标;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0;
生殖健康监测率99.59;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知情选择面达95以上;
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个案信息上报准确率100,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到位率100。
二、主要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目标管理
20__年,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大人口计生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力度,及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出台了集中整治“两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文件。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了国务院第428号令和省政府194号令。区委书记和区长在百忙之中挤出时间,到区人口计生局和乡镇、办事处专题督查了人口计生工作,现场解决我区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区计生领导小组对全区计生工作进行了专项管理,四大家分管领导带队,六月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流动人口清查情况进行了专门督查。区政府建立计划生育联系点制度,县级领导都联系一个村(社区),各乡镇、办事处的党政领导均联系一个计生后进村(居)委会作为计生工作联系点,加大了人口计生工作督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工作。年初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并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__区科级领导班子及其正职政绩考核之中。
(二)、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工作指导
今年是村级换届选举之年,换届选举后计生队伍变动很大,针对这种情况,区人口计生局及时对全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大对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的工作指导。6月2日,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计生办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各辖区单位计生专(兼)干共231人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区人口计生局还重点加强了统计工作业务培训,三月份指导__计生办给九个社区居委会安装育龄妇女帐卡管理软件,并对社区计生专干进行软件操作培训,提高计生统计质量,加快了计生信息化建设进程。
为夯实基础,区人口计生局全年组织常规抽样调查1次,共调查4个社区,查出漏报计划内出生6人,组织举报调查3次,共调查3个村,查出漏报计划内出生1人,计划外出生3人。对统计工作不扎实、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新婚对象管理不到位、阵地建设不健全、长效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被检单位指出,并督促整改。为进一步指导基层工作、迎接省检,区人口计生局于七月份采用分片包干的形式把所有同志分到各个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迎省检工作清单指导计生办落实各项业务工作,为我区迎接省人口计生委第二次“大洗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突出工作亮点,营造宣传氛围
今年全区各级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打击两非”、“关爱女孩”等工作作为宣传的重点,利用宣传车、计生阵地和宣传板报、橱窗、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区共安排宣传经费1.5万元,共出动宣传车16次,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口号280条,张贴宣传画2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上街宣传6次,组织干部进村入户65人数,上门宣传服务1496人次。区人口计生局制作“农村奖励扶助光荣榜”27块,分发到有奖励扶助对象的各个村;__乡精心编印了内容丰富的《已婚育龄妇女手册》,发放给全乡2千多名育龄群众;__办事处举办了以优生优育,健康 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__办事处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优质服务宣传活动;__办事处开展了以“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__办事处在中国“13亿人口日”宣传活动周期间,制作了一组20张精美的户外计生宣传橱窗装订在601厂科普宣传栏内,在全市5条主要公交线上还设置了“人口、国策咨询箱”,使之成为“国策教育、优生教育”的流动课堂,湖南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__办事处在辖区单位开展生殖健康讲座,组织株洲工学院、职工大学开展了“远离艾滋、珍惜生命”的大型宣传活动,在市职工大学举行打击“两非”万人签名活动;__镇利用庙会的有利时机组织17个村计生专干进行婚育新风和奖励扶助政策宣传活动。
(四)、落实奖扶政策,促进利益导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是今年的一项新的重点工作,区人口计生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一月底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了奖励扶助工作培训班,对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和测试。会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开会部署,培训骨干,组织调查,利用春节农村人员大部分回家的有利时机上门入户调查,完成了全区奖扶对象的第一轮摸底工作。摸底调查结束后,区人口计生局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分赴各乡镇、办事处,对上报的信息进行上户核查,极大地提高了奖扶数据的准确性。区人口计生局经过先后5轮的筛查,最后确定我区20__年度符合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07‰。7月29日、30日,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主要领导带队将光荣证和存折分别送到确认的69名奖励扶助对象家中。经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上报准确率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到位率均为100。
我区在去年建立和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基础上继续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代表和有突出贡献计生专干进行表彰奖励。5月30日,区委书记亲自为36名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代表颁发光荣证和奖金。
(五)、提升优质服务,服务育龄群众
今年,区人口计生局在“湖南省计划生育先进药具站”基础上,紧紧围绕创建“湖南省计划生育模范药具站”这一中心目标,贯彻执行《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于20__年6月获得“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系统药具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于20__年9月获“湖南省计划生育模范药具站”称号。目前全区使用药具人数9452人,占综合节育措施26,药具应用率98,有效率99.9,计划发放率100,综合报损率为0,按月随访率100,知情选择面达85,其中农村80,城市95,育龄群众避孕知识接受率92。今年全区免费施行1501例计划生育手术,为32096名育龄妇女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测,为8023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妇科病查治,其中检查有病的379人,治疗人数351人,治愈301人,不孕症治疗61人,治愈60人,开展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保健咨询1万余人次。七月份我局和区红十字会积极联系东方医院,在全区范围开展了为育龄妇女送爱心、免费生殖保健健康检查活动,共对3000余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免费检查。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两非”
区人口计生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今年共查处8例违法生育案件,其中20__年2例,20__年6例,立案率100,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一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例、应对行政诉讼案件1例。今年应征社会抚养费13万元,实际征收了12万元,本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到位率达68。
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区成立__区集中整治“两非”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__区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四月份召开了打击“两非”联合执法工作会议。四月份区人口计生局与区卫生局联合执法,对辖区内的个体诊所、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医务人员和B超型号、数量进行备案,并对这些单位的人流、引产和B超检查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在医疗单位张贴打击“两非”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
(七)、坚持综合治理,共管流动人口
我区是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城市区,流出人口为4359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750人;流入人口为18719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7781人。我区采取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明确重点的方式来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管理。一是建立了综合治理责任工作机制,年初与各有关综合治理计生责任单位和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状,明确了对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和职责,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二是严格执法,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清查力度,今年3次在全区范围,集中时间、人力进行流动人口清查、上门服务工作,并加大对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今年7月份我局对一对违法生育的浙江农村夫妻依法依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万元,达到执行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有力地推动我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我区采取“五到位”的管理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宣传工作到位,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在流动人口密集的社区、厂矿、农贸市场开展了13次宣传活动,共出宣传板报、宣传栏317块(期),发放宣传资料14000多份;二是合同签订到位,一方面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与村(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8以上,在查验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严格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和“第九号主任令”给她们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流动人口持验证率达到了95以上。另一方面要 求流动人口房屋出租户与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管理合同,要求房屋出租户主及时报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做好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员;三是孕检到位,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各村(社区)都制定了分片包干的办法实施孕检,对孕检参加及时的育龄妇女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返回做孕检的育龄妇女要求在现居住地寄回孕检证明,使得我区今年流动人口孕检率达到98;四是优质服务到位,组织对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让她们享受到到一视同仁的“市民待遇”;五是进行档案式、台账式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全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各村(社区)都建立流入、流出育龄妇女台账。
(八)、坚持“两为两争”,促进村(居)民自治
我区计生协会今年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是区计生协会召开3次常务理事会,专题研究加强组织建设,在今年区划调整后及时组建新的协会组织3个;二是抓好村、社区协会组织建设,打牢基础。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监督,选举出热心计划生育事业,责任心强,有能力的人组建基层协会机构,今年共重新组建村级协会机构6个;三是抓好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建设,突破难点。在流动人口多而集中的**社区、**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设立固定宣传阵地,开展生殖健康讲座,在人口集中地段设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便民箱32个,为外来人员提供良好的计生服务。四是抓好个私、民营企业协会建设,延伸触角。在个私、民营企业,单独成立协会或也成立联合协会,由协会管理服务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范文4
在刑事法治视野中,能否将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纳入犯罪化处理呢?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看对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用刑法规制一种行为,意味着要动用刑罚;而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其本身兼具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人们应慎之又慎。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对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方法来进行规制时,首先必须看它是否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由犯罪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其次必须认真地考虑它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即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又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否则将会陷入迷信刑罚威慑力的泥潭中,使国家和个人都深受其害。按照这一理论要求,笔者认为,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入刑问题务必作上述两方面的考察。
■这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看,目前在中国这样一个因传统或因客观现实决定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持有“重男轻女”思想的国度,当个人可以轻易地凭借技术手段实现按自己意愿选择生育胎儿的性别时,新生人口中男女比例失调也就不足为怪。然而日益严重的人为改变新生儿性别比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单单是造成男性婚姻竞争加剧,出现人们所担心的“将有多少万光棍汉找不到老婆”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病态的人口结构比还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拐卖妇女、性犯罪增多、泛滥、家庭不稳定、抑郁人群增多等,严重影响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实质是对控制人口政策的一种变异抗制,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规制,将严重影响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目标实现。因为在不能有效地规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情况下,即使可以实现控制人口总量的增长,这种病态的男女人口结构比最终仍将影响到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总体发展。可见在目前的国情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已达到具有犯罪程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这一行为只能动用刑罚遏制
如何检验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动用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从而达到刑法的谦抑性呢?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可以用刑法进行规制。一是其他社会措施或者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替代刑罚手段,二是只有动用刑罚手段才能预防与抗制该行为,三是通过刑罚所得到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
以此为参照,笔者认为应当动用刑罚惩治目前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第一,运用刑罚以外其他社会规范手段来规制这一危害行为难以完全奏效。近年来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多次专门发文,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治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对违反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甚至吊销违规者行医资格。就在此种行政手段与经济处罚并用的严厉打击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现象仍屡禁不止,男女人口比例失调反而在近年来进一步扩大。
第二,动用刑罚惩治这一危害行为,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与抗制之效果。首先从刑罚功能上看,刑罚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措施,具有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它的适用,对犯罪人来说,能起到限制或消灭其再犯的功能,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来说,能起到威慑和教育功能,从而实现其一般预防的目的。其次从实证上看,1993年经国家计生委建议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当时一些省份据此处理了一些案件,起到震慑作用,效果良好。但1997年刑法修改后,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确立,“两高”的决定失效,对这类案件不再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三,动用刑罚惩治这一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当前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完全可以采用以卫生行政部门与计生部门行政执法中发现而移送到司法机关为主的方式,因此并不会过多增加司法成本。同时对罪犯的改造成本,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刑罚,可以有效地减少因适用刑罚而给犯罪人以及给社会所带来的消极与负面的效益。并且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犯罪化处理只不过是实现其他法律与刑法之间更好地协调衔接而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立法机关已经将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只不过是缺乏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下的具体的罪刑匹配与实施条件而已。
综上所析,将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纳入刑法中规制作犯罪化处理,是十分必要与及时的,符合我国目前国情。
■刑法应如何规制这一行为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简约性、体系性以及侵犯的客体相似性,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之后,增修一款:
违反国家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对胎儿引产的严格医疗准许制度,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为他人实现选择胎儿性别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上述法条设计,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须补充说明:
一是在犯罪主体上,将刑法的打击矛头直指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提供方,既包括不具备行医资格或诊断资格的非法从医人员,也包括具备行医资格和诊断资格的合法从医人员;而将胎儿性别鉴定的需求方——怀孕方排除在外,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对于非法从医人员来说,此种打击是其意志选择的结果;对于合法的从医人员来说,承担此种责任实际上是其从事特定职业的特定要求,其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他人实施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时,必须要遵循有关的计生法规,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将需求方排除在刑事责任之外,是市民社会中国民与国家之间应有的一种维度,体现了法律的人道性及对人的基本幸福的必要尊重,也反映了刑法对从属于人性的基本需求(如生儿育女的需要)与非从属于人性的基本需求(如为他人提供胎儿性别选择而获利或满足其他需要)不同的态度。此外,更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约束胎儿性别选择的提供者,可以实现有效抑制胎儿性别选择的需求者需求行为的实际发生。
二是在法定刑设置上,主要参照了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是因为其危害的实质仍是国家计划生育制度,它们之间的社会危害性相似,具有可比性。同时又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置了三个不同的刑罚幅度,有利于实现和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范文5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基层计生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我委认真梳理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征求整改意见,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修订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引导计划生育群众监督机制等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培训,2011年3月对全县计生系统的16位行政助理员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并重新核发执法证。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并将全省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印发到各乡镇。会同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审核、指导执法文书的填写,规定每月县人口计生委对各乡镇计生办执法文书审核。同时,县法院指派两名法官到县计生委合署办公,负责案件的审查及协助基层法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规范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我委多次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坚决杜绝“七不准”违规行为,不强迫育龄群众返乡妇检,不施行大月份终止妊娠手术,坚持社会抚养费“四缓收”和节育手术“四不做”,全面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重拳出击,打击两非案件,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县计生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抽调公安、法院、监察局、卫生局、药监局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两非”案件专案小组。加强同卫生部门的协调,以及对出生实名登记网络的管理,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加强对出生人口信息比对分析,科学判断出生人口性别比动态,以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乡镇的督查指导,加大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两非”线索进行慎密的调查,对查实的“两非”案件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
三、严格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2008年10月1日,尤其是2010年10月1日至今期间内的应征已征情况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整改。1、严把征收关。我县严格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社会抚养费处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人性化服务,坚持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收标准,为此县委、县政府把社会抚养首次征收兑现率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内容之一,规定当年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含历年应征未征对象)低于60%且列全县倒数第一名单位,予以一票否决。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方式,严格按征收有关程序,切实做到经收为主,突击活动相结合。征收中做到了征收主体明确、程序合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规范和及时归档;另需非诉执行的,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并坚决杜绝了放水养鱼,以罚代生现象发生。2、严把管理关。我县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上按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做到资料健全、台账明晰、专款管理、及时入库。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及财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好财务审计审核关,严防不正当收支情况的发生。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无隐瞒收入,帐外设帐,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等情况;支出项目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设立科目,用款做到先请示、审批后使用,防止了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无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等现象,无使用非法票据现象。3、及时落实社会抚养费阳光系统的操作。今年3月底我委法规和统计参加了省计生委组织的社会抚养费阳光系统的培训,回来后立即对乡镇计生办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把各项工作都落实到位。
四、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秩序,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我县成立了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为使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查范围以及处理政策家喻户晓,我县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还在各乡镇、城区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五、认真做好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的工作。自2011年3月以来,我县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照有关规定,对今年以来本部门的收费、罚款情况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行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罚款项目,严格审核。在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委专项治理的领导小组组织财务、纪检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走访群众,通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开展“三评”活动、实名有奖举报、群众投诉等形式,认真查找本部门、本辖区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对查出的办理生育证明时收取上环、结扎保证金2户,立即责令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人,目前此2户保证金已全部退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范文6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存在的问题
本文对重庆市X镇A村独生子女母亲已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不含双女户)进行了实证调查,收到有效调查问卷共计165份。根据调查结果,从他们的经济来源与支出、健康医疗保障、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老担忧等方面进行分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主要存在以下养老问题:
1.1经济收入偏低,政策关怀不够。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60岁以上父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村养老保险金、国家计划生育奖扶金和自己劳动收入。首先,各级财政投入不够。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从开始实施以来,一直没有调整过发放标准。各级财政支持与投入依然偏少,养老保障水平与计划生育奖扶标准依然偏低。其次,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存在漏洞。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规定“必须年满60周岁的父母”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但这样不少60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母亲距离享受待遇存在较长的“真空期”,在她们最需要帮助时却不能享受到政策的关怀。对于自己劳动收入,当年龄更大些或身体出现疾病后也就不能再参加劳动,自己劳动收入将消失,根本不能承担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的开支。
1.2医疗难问题突出,病有所医难实现。
在調查中发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常年患有慢性疾病的占62.1%以上,42%的老人是多病缠身。现在农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农村就医条件还是处于较低水平。虽然都参加了农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但由于内地农村交通不发达,加上年老行动不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年老父母医疗难问题突出。并且老年人发病具有突发性、多病并存特点,受到就医条件的制约,独居或与配偶居住的老人会因为抢救不及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丧失生命。“小病扛,大病拖”,已成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一种潜意识。昂贵的医疗费开支可以使他们因病致贫返贫,特别是农村失独家庭,最大的难题就是养老就医,并且还面临正常看病治疗无人办理住院手续和手术后无人照料和护理等问题。
1.3独生子女的流动以及存活风险加剧农村独生子女老年家庭的“空巢化”。
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独生子女有很大一部分离开家乡涌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附近城镇务工、求学或定居。迫于工作岗位竞争压力,使他们无暇顾及在农村年老的父母,使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成为“空巢家庭”,这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农村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空巢老人,生活更加困难,养老更难保障。
1.4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来源于子女的照料与陪伴比例低。
由于农村“空巢家庭”成为普遍现象,致使农村独生子女在主观上有孝敬老人的愿望,客观上缺乏照料老年父母的条件和能力。现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大部分处于低龄老人时期,还可以自己照顾自己或相互照顾,等到了中龄和高龄后,生活不能自理或丧偶,当日常生活照料、长期护理与精神慰藉成为紧迫的需求时,将更加凸显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弱势性。而农村独生子女供养能力有限,加上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使得他们对赡养老人的态度和观念也产生了潜在的变化。
1.5养老模式单一、社会关怀不够。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主要以家庭养老模为主,社区、社会养老缺乏支持。但随着农村家庭孩子数量的减少及“空巢率”的不断升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在受到严重挑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已被弱化。农村养老机构不健全,乡镇的敬老院主要是为农村“五保户”服务,缺乏专门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服务的社区、公益服务业和社会养老机构。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1.6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美德宣传力度不够,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现在在农村有极少数子女亲情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薄弱,对年老父母不尽赡养责任,致使部分老年人养老生活得不到应有保障,晚景凄凉。
1.7精神文化生活不丰富比较单调。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在农闲时间,主要是赶场、看电视和串门聊天、打麻将或打牌,其他休闲娱乐活动比较少,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农村社区供村民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太少,现有的活动场所活动器具少、无人管理、没有定期对村民开放。
综上所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最典型特点是孩子的唯一性和单传性,是家庭老年父母供养的唯一依靠,导致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养老风险的分散功能被逐渐弱化,独生子女的外流、生命存活风险与赡养风险都会导致养老风险的发生。在现在和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比较大的社会保障问题之一。
2.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对我国抑制人口过快增长、降低人口出生率作出了重大贡献。国家应尊重这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历史贡献,关注和重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养老问题,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政策。
2.1转变传统养老观念,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养老观念,充分认识养老不只是农村獨生子女家庭自己内部的问题,而是应该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社会事业,健全完善现有政策与法规。其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要转变养老观念,增强自我养老的意识。减少对子女的过多期望,要在精神上、思想和行动上相信自己,增强自己的养老能力和养老习惯。
2.2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和农村计划生育奖扶金标准,增加财政投入。
国家相关部门应考虑实际情况,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扶金、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划生育养老补贴标准,不能低于农村低保户标准。对于家庭确实困难的低收入、子女又不在身边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政府应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纳入农村低保户享受范围。对于确有住房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应优先纳入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象。建议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母亲年满50周岁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奖扶待遇。
2.3改善农村就医条件,适当提高医疗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
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着力解决农民医疗问题难、有病就医难,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农民迫切期盼的大事。改善现有农村基础医疗设施条件,规范农村药品价格,加快对镇、村卫生所加速改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卫生所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在修订农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时,应考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情况,降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医疗费用,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并扩大报销范围。
2.4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
探索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和社会机构养老为支撑相结合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以供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拥有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选择,真正实现老有所养。政府牵线发动社会力量、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到农村养老服务业,成立农村社会养老爱心机构,鼓励社会兴办农村养老院,形成政府财政补贴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多元化集资的农村家庭养老服务机制,切实推进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进程。
2.5发展农业产业经济,增加就业创业机会,让外出务工子女回归,减少“空巢”老人家庭。
合理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养老问题,首先要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产业经济,让农村村民就业创业机会增加。政府制定农村创新创业扶助政策和惠农措施,助力农民自主创业。经济收入提高,实现农村村民离土不离乡,使更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可以和子女共同生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空巢”老人现象会逐渐减少,经济和物质上能够得到支助,精神上得到慰藉,从而实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能安享晚年。
2.6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自古就有“父母尚不敬,何以敬天下”的名言警句,孝也自然而然的成为了一个评价人们道德素养的尺度。各级政府部门把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各种尊老、敬老、助老、爱老活动。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尊老敬老意识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建议在全国推行河南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政策。修订后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2.7提倡移风易俗、崇尚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倡移风易俗、崇尚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农村村民破除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通过树立婚事新办、丧礼从简等典型,运用各种宣传媒介,来引导村民改变传统观念,自觉自愿地形成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 资料来源:《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http://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
[2] 河南省卫计委网站http://hnjsw.gov.cn/contents/159/55492.html
[3]李建民.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4.(3)
[4]宋健.中国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户.人口研究.2005.(2)
[5]原新.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从人口学视角的分析.人口研究.2004.(5)
[6]丁志红.我国农村中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研究.人口研究.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