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例6篇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1

秦商鞅变法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在中唐以前,这种私有产权受多种限制,国家干预较强。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没有取得纯粹经济意义,这一点我们从均田制中可明显看出。均田制源起于鲜卑人的“计口授田”。从表面来看,“计口授田”无疑具有平均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口”就是“人”,而人是具有等级性和阶级性的。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授受,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往我们多将均田制的瓦解归于土地兼并,这种认识还可进一步推敲,因为土地兼并远在均田制实施以前业已存在。从本质上说,均田制的实质是按等级授田,而等级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正是这点决定了均田制崩溃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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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有利于私有产权成长的社会环境。整个社会,特别是过去处于自然经济之中的农村地区更深程度卷入市场。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于是我们看到,自中唐以来,草市镇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到了宋代,这种草市镇已很普遍,“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②。当时,大多数草市镇是周围农产调剂余缺的场所,因此有一些学者将其仍视为自然经济的范畴。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草市镇的发展是市场去相就农村生产发展的结果。这种相就,进一步增强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重要发展的标志。广大农产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增加了小农的商品意识,使生产朝交换价值方向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金逐利之风。对此,唐宋人每每感叹士风日下。商品经济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产权观念,就是效益观念。这是唐宋社会私有产权展开和深化的宏观历史背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开始突破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步入商品性生产阶段,其突出表现就是经济作物不断排挤粮食生产。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则是大量出现了诸如茶户、桑户、药户、漆户、蚕户等新的户籍称谓。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存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南地区,其发展更为引人注目。以茶叶的种植来说,据史书记载,早在唐代,“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③。到了宋代,茶叶种植更为普遍。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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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86《市》。

② 《至顺镇江志》卷10。

③ 《册府元龟》卷404《邦计部·山泽》。

“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①。鄂州崇阳县,“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②。粮食生产生产周期较短而种植经济作物一般要经过数年才有收益,生产周期相对较长。这样,农业生产周期的延长就必然要求延长对土地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经济作物的种植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性生产。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从一开始就是为市场而种植。竞争是市场永恒不变的法则。要竞争,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劳力投入、管理投入等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必须要有稳定的土地私有权。后周太祖之时,“帝在民间,素知营田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万余。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③。这则史料说明,明确而又稳定的土地产权是对土地进行投入,发展生产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地占有和所有关系向长期化、稳定化的方向发展。

对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变革产生最直接影响的是土地买卖。在唐代以前的均田制下,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曾允许永业田的买卖,但总的说来,国家对土地买卖是严格限制的。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政府仍然重申土地买卖的禁令。开元二十三年的诏令说:“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④这则诏令,一方面说明土地买卖已较为普遍,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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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食货志》。

② 沈括:《梦溪笔谈》卷2。

③ 《旧五代史》卷112《周太祖纪》。

④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面表明国家还想恢复那种土地不能买卖的旧制。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土地买卖,一纸诏令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天宝十一年的一道诏令证明了这点。该诏令说:“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①时人杜佑也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②到了德宗建中元年,因土地买卖的盛行,“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③,唐王朝推出两税法。两税法颁行后,国家土地政策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原来的抑兼并转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④。这里,“兼并者不复追正”就是宋代“不抑兼并”政策的历史源头。从所引的这些史料来看,土地买卖的过程,是对原有束缚土地产权的陈规旧制不断冲击的过程。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变革正是在土地频繁买卖的过程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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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

② 《通典》卷2《田制下》。

③ 《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

④ 同注③。

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首先是土地私有制得到重要发展,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这突出地表现在整个社会已公开承认了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明清之际,顾炎武总结道:“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①而翻检宋代史籍,“田主”一词频见于各种文献,表明这一称谓确实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豪民”、“兼并之徒”到“田主”,称谓的变化反映了了巨大的历史变化。“豪民”、“兼并之徒”,顾名思义,是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是巧取豪夺,并非合法,而“田主”强调的则是田地的主人,即承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同时,这段话还反映出,汉唐时期土地的配置主要依靠政治强权,即要豪取、强夺和兼并,而宋代则已经有很大不同了。

土地私有产权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还表现在人们对地租的认识上。“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②汉唐时期,人们更多地是将“租”与“税”混在一起,无法明确地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是土地私有产权还不太明晰,还没有完全确立起主导地位的一种反映。到了唐宋,人们不只是在字面意思上对这二者作不同的表述,而且从性质上对“租”与“税”进行界定。根据上引顾炎武话中所引陆贽之言,“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租”是土地租佃者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到了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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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代,人们对此作了更为精练的概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自己之田谓之税,请佃田土谓之租。”①谁占有土地,谁就应该向国家缴税,谁租佃土地,谁就应该向土地所有者缴租。无论是“税”还是“租”,都要以对土地明确的所有关系为前提。

南宋末年,为挽救危如累卵的宋王朝财政,贾似道行“公田法”。其法“将官户田产逾限之数,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但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石之人,其于军饷,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饷军,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兴焉”。回买的田价依地租多少而定,“亩起租满石者,赏二百贯;九斗者,一百八十贯;以下以次递减”②。对于“公田法”,直到今天,学术界仍然简单地认为贾似道是想恢复行将灭亡的土地国有制,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是一项反动的政策。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⑴宋政府为什么要买公田?据史籍记载,此策乃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所献。所谓“回买”,应是土地在卖出后再买回来。而两浙正是宋王朝大规模鬻卖官田的核心地区。如此说来,政府回买公田是因为献此建议的官吏看到,原来宋政府在握有大量公田时,从公田上收到了数量上占大头的地租,而将公田出卖后,政府收到的仅是少量的税,税与租相比,数量实在微不足道。所以,“公田法”是国家要充当像私人地主那样的大地主,而不是简单地恢复过去那种土地国有制,二者不能相提并论。⑵国家要置大量的公田,已经不是通过强取获得土地,而是要“回买”,即通过买卖从民间重新获得土地。当然,在公田回买的过程中,主事官吏确实凭借特权进行强夺,以贬值的会子作价强买民间田地,但这是另外一回事,而不是它的立法本意。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是专制集权下无法回避的制度性矛盾,同时此时的宋王朝财政已处于崩溃的边缘,这注定了“公田法”必然归于失败。尽管如此,“公田法”的实施表明,“租”与“税”的区别已极为清楚。这与汉唐时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更为重要的是,它说明买卖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土地配置的最重要手段,即使握有强大政治权力的国家也不能违背这一历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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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0,绍兴九年七月壬辰。

② 《续文献通考》卷6《田赋考·官田》。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权不再是一种象征和虚设,而必须落到实处。这其中,产权的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是关键。《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载有关杂令的臣等参详:“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专擅买卖,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重断,钱、业各还两主。”这里强调的是土地产权的真实性和不可侵犯性。为此,在土地交易中,核心是产权调查,要看产权是否完整。《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外出未回及卑幼在,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应与不应与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与勘会;如系转典卖,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当然,为维护产权的权威性,对违法者就必须作出处罚。《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类》载翁甫所判《重叠》:“又法: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人知情与同罪。”可见,土地私有产权不仅得到社会上的认可,而且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

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在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职能与作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南宋叶适曾说:“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①元人马端临也说:“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②这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已从过去的直接以政治权力配置土地转而为土地买卖提供法律保护,即从原来的直接配置土地转而“司契”。针对这种情况,宋人袁采说:“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③表明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土地交易的进行已成为政府的大事,宋代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和土地私有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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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水心别集》卷2《民事上》。

② 《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

③ 《袁氏世范》卷三《治家》。

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是唐宋社会内部一场深刻的变革,它的社会效应是十分巨大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

1.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变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反过来又推动土地买卖,推动土地的商品化。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④由于土地这时取得了较为纯粹的经济意义,因而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能够按经济规律的作用运动起来,它流通的速率大大增加。对此,宋人曾有“千年田,八百主”、“十年田地转三家”等说法,表明其买卖速率之高。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些说法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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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

文人的一种夸张,而实际情况则是土地仍然还处于强凝固、慢流通的状态。不过,据郦家驹先生统计,日本静嘉堂所藏宋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共二十二类一百三十二条,其中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就有八十三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二。明隆庆刊十四卷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凡三卷,三十七类一百八十二条,其中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内容的共有一百一十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①由此来看,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是普遍的。

在日益普遍的土地买卖过程中,土地买卖形式呈现多样化。宋代文献大量出现典卖、卖绝、断骨、典、典质、典当、倚当、抵当、质、质举、质贸、抵典等新名词,就是这种多样化的反映。不同的交易方式,有着不同的产权权限。《北山文集》卷一《论白契书》:“至有不识书计之人,饥寒切身,代书售产,阅时既久,富家管业已深,或为书人已死,或牙保关通,乘放限之便,改移契书,以典为卖,他日子孙抱钱取券而不得,则泣饮县令之庭而已尔”。讲的就是“典”与“卖”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这时还普遍出现了佃权的买卖。宋徽宗政和元年,知吉州徐常在奏疏中说:“诸路惟有江西有屯田非边地,其所立租则比苗税特重。所以祖宗时许民间用为永业。如有移变,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物……又其交佃岁久,甲乙相传,皆随价待佃……。”②这里讲的是官田中租佃权的转移。至于民田中佃权转移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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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郦家驹:《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 《文献通考·田赋考七·官田》。

对于土地买卖,以往多简单认为土地兼并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其实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唐宋社会,在土地集中的同时,因土地买卖和分家析产等因素的影响,始终还存在着土地分散的趋势。换言之,集中与分散并存,共同规定着土地的配置。如果从产权制度变革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土地买卖应该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当时,土地向部分有投资能力的人集中,不仅可对土地进行投资,而且能够实行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的。苏轼的一段话值得我们寻味。他说:“曷尝观于富人之稼乎?其田美而多,其食足而有余。其田美而多,则可以更休,而地力得完;其食足而有余,则种之常不后时,而敛之常及其熟。故富人之稼常美,少秕而多实,久藏而不腐。今吾十口之家,而共百亩之田,寸寸而取之,日夜以望之,锄耨铚艾相寻于其上者如鱼鳞,而地力竭矣;种之常不及时,而敛之常不待其熟,此岂能复有美稼哉?”①虽然土地向富人集中是以大批小农失去土地的残酷现实和富人出租土地剥削佃农为前提的,但我们也不能由此否定它对生产有利的一面。

由于土地买卖的普遍化,在土地买卖的过程中,大批小农不断失去自己的土地,导致以佃耕土地为生的佃农日益增多。葛金芳先生根据宋代有关“主户少而客户多”的大量记载指出:“自北宋中叶到南宋中叶的百余年中,客户比重扶摇直上,即从总数的一半激增至三分之二上下了。”②随着租种土地的客户的增多,形成了一个竞争性租佃市场。对这个市场,以往我们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实际上它是正确理解唐宋土地关系的阶级关系发展变化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个市场有两个结果:⑴竞争使佃农不得不考虑如何种好自己承佃的土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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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东坡全集·前集》卷23《杂说》。

② 葛金芳:《中国封建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前提——兼论唐宋之际地权关系和阶级构成的变化》,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同时参见其《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保证自己租佃权的稳定,这样就激发小农生产的积极性。⑵竞争使佃户想方设法维持与田主间的租佃关系,不得不接受田主一些超经济剥削,从而使主佃关系日益紧密。到目前为止,对于唐宋社会租佃制下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尚存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从唐至宋,人身依附关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松弛的过程;另一种意见认为,人身依附关系并没有多大变化,特别是进入南宋之后,人身依附关系还发生了逆转的趋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史籍的记载中,北宋时期已经允许客户自由起移,而到南宋,不仅更多地限制客户的自由起移,而且在法律上客户地位比之于主户已大为下降。我认为,造成南宋客户地位下降的主要原因就是竞争性租佃市场中竞争日趋激烈的结果。这某种程度上颇类欧洲中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再版农奴制。我们不能以此否认唐宋以来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减弱的历史大势。事实上,即使到了明清时期,主佃间同样存在依附关系。明代吕坤说:梁宋之间,“佣佃者,主家之手足也夜警资为救护,兴修赖其筋力,杂忙资其使用”①。在河南,据陈九昌说,佃户“见田主如见主人,而佃户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辞劳”②。难道我们能据此得出明清时期人身依附关系仍然没有变化的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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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实政录》卷2。

② 《湖南省例成案·工律》卷2。

租佃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是,我们也并不能以此去否定租佃制对生产发展的促进作用。北宋大思想家李觏虽然推崇《周礼》田制,提出过均田与限田主张,但并不反对农民“依富家为浮客”,而且还认为,富家“役使者众则耕者益多”①。换言之,只有主佃间有着稳定的依附关系,才能保证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有效结合。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佃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对生产发展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2.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土地买卖的过程,就是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唐代陆贽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咨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粮,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借,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②根据陆贽所言,租佃关系正是在土地买卖的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从产权的角度来看,产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组成的一束权利。各种权利之间既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又互有区别。唐宋时期,产权神圣地位的确立,使产权更为明晰,多种权利均具备实现的可能,导致各种权利的分化与重组。为了追求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土地所有者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推动了租佃关系的发展;佃户为了追求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占有,想方设法延长土地的使用时间,永佃制便应运而生。前引史料说到佃户租佃土地已有达五十年者,治平年间规定,“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内减三分”③,已可称得上是永佃。当然,最典型的例子还是李诚庄。魏泰《东轩笔录》卷八记载:汜县有一李诚庄,“方园十里,河贯其中,尤为膏腴,有佃户百家,岁纳租课,亦皆奥族矣”。李诚,太祖时为邑酒务专知官,以汴水溢,不能救护官物及未能完成官府征集军用物资的任务,庄田为官府籍没。贾魏公当国之时,命陈道古与本县官吏措置出卖。陈至汜县后,在原价一万五千贯的基础上准备增价五千贯将庄田卖出。县尉侯叔献认为不可增价,并道其田土来历,主张由李诚后人购买。陈于是减价五千贯,“叔献乃召诚孙,俾买其田,诚孙曰:实荷公惠,奈甚贫何?叔献曰:吾有策也。即诏见佃户谕之曰:汝辈本皆下户,因佃李庄之利,今皆建大第高廪,更为豪民。今李孙欲买田,而患无力,若使他人得之,必遣汝辈矣。汝辈必毁宅撤廪,离业而去,不免流离失职。何若醵钱借与诚孙,俾得此田,而汝辈常为佃户,不失居业,而两获所利耶?皆拜曰:愿如公言。由是诚孙卒得此田矣”。至于佃权的转让与买卖,则更取决于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的分离。随着佃权的转让、买卖,一大批人开始承佃土地,再行转租,以获取地租差额,所以产生了一批“二地主”,因此宋代的佃户不仅有真正以租佃土地为生的人,而且还有占有土地的地主以及官宦势要。因此,各种权利重组的过程就是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产权制度的确立,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发展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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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二》。

② 《全唐文》卷68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③ 《宋会要辑辑稿·食货》63之182。

3.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了“富民”这一新兴的社会阶层的兴起。由于土地私有产权地位的确立,土地摆脱了政治力量的强烈干预,“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成为了土地转移、让渡的基本方式与基本原则。于是,大批握有财富的人纷纷购买土地,积累财富,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即“富民”。所谓“富民”,是指那些仅仅占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社会特权的群体。过去,我们在论及土地所有制关系时,因其与官豪势要一样占有大量田产,故往往将这一群体与官豪势要混在一起,这是不对的。马端临曾说:“贵者有力可以占田;富者有钱可以买田。”具体来说,“富民”就是“有钱可以买田”而致巨富的人。只占有财富而没有特权是这个阶层最本质的特征。在唐宋文献中,“富民”、“富户”、“富室”、“富人”、“富姓”一词大量而又频繁出现,表明“富民”已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阶层并发挥了广泛的作用。“富民”阶层的崛起,意义非常重大,它对唐宋社会有深刻的影响。不过,这已超出了本文论述的范围,拟另文专题讨论。这里仅指出其对契约租佃关系发展的影响。唐宋社会,为什么土地所有者普遍要采取契约租佃关系进行剥削而不选择其他方式呢?不少学者认为,这与土地买卖造成的地块分散、不便集中经营有关。如唐兆梅先生就说:“‘不抑兼并’政策的普遍实施,促进了封建租佃制在宋代的广泛发展。由于唐宋之际土地买卖盛行,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土地转移迅速,所以宋代封建地主的土地占有形态,便突出地表现为地权集中而又地段分散的状态。一个拥有大量土地而且地产分布很广的地主,不再可能亲身监督生产,不再可能将农民全束缚在田庄上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而是不得不采取分田出租的剥削方式。从而使唐代已出现的租佃契约关系,到宋代更加扩大,更加普遍,更加发展。使封建租佃制进一步取代了魏晋以迄唐前期的部曲佃客制,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新型剥削方式。”①马克思在论及地租形态从劳役地租发展到实物地租时明确指出:在实物地租形态下,“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是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②。显然,契约租佃关系的发展,应是“各种关系的力量”,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力量作用的结果,而与地块的分散与否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契约租佃关系在唐宋社会发展并最终确立起自己的主导地位,这虽与地块的分散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导致契约租佃关系得到巨大发展并最终确立起主导地位的,应是“富民”阶层的崛起。“富民”兴起后,成为了土地占有关系中的主体,决定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发展。由于“富民”仅占有财富而没有特权,这就决定了它要实现剥削,不能依靠超经济的特权,而只能使用经济手段。而契约租佃,正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形成的“租”与“佃”的经济关系,因而为“富民”阶层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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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② 《资本论》第3卷,第895页。

4.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直接推动了土地的垦殖。上引史料说明,稳固的土地私有权是激发土地垦殖动力和对土地进行投入的基础。由于允许民户将荒闲田土开垦为自己的永业,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都加入到土地垦殖之中。本来,在宋代初年荒闲田土还不少。宋太宗曾颁布过《募民耕旷土诏》。太宗雍熙三年,李觉上疏:“旷土颇多,辟之为利。”①太宗至道二年,陈靖上奏:今京畿周围二三十里,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方二三,税之人者,十五五六”②。同年,皇甫选又上言:“宿、亳、陈、蔡、邓、许、颖等州,荒田有二十多万顷。”③但是,到了宋真宗朝,“自景德以来,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④,在农业生产较为发展的江浙、四川等地,土地垦殖达到饱和状态。史书记载:“吴蜀有可耕之人,而无可耕之地。”⑤于是,人们纷纷向过去荒闲的水域、滩涂、沙地要土地,出现了圩田、沙田、架田、葑田等一系列新的土地称谓。土地的垦殖与巨大的人口压力有关,但与承认垦荒者对土地的占有权也密不可分。圩田、沙田这类田土过去属于荒闲田土,它们变成可种植的土地,应与政府鼓励垦荒而变成自己的永业这一政策直接有关。所以,圩田、沙田这类田土的出现也表明了产权制度变革确实对土地垦殖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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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27。

② 《长编》卷40。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83。

④ 《宋史》卷173《食货志》。

⑤ 史尧弼:《莲峰集》卷4。

总之,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了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所有这些集中到一点,就是巨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论及唐宋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原因时,人们注意到了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进步、江南的开发、生产关系的变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但在如何看待这些因素的作用时,却不尽一致,不少人仍过分强调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的进步。而从唐宋社会的实际状况来看,虽然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与此前相比,确实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却难以称得上是根本性的突破。这也是部分学者对唐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并不太高的重要原因。其实,虽然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突破并不大,但产权制度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这巨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繁荣。依此而论,产权制度的变革应是唐宋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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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获得对唐宋土地制度变化发展的一些认识。唐宋时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土地所有权正经历着从国家全面转向私人地主的变化。当时,以租佃契约关系为经营方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处于旺盛的发展阶段。大凡研究土地制度问题的学者都注意到,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然总人数不多,但却占有了全国大多数的田地。对此,以往我们主要认为这是地主阶级凭借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兼并土地的结果。但是,如果将其置于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过程中来分析,这时地主阶级占有大多数田地虽与其兼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这种具有较完整产权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性。

当时,这种具有较完整产权、以租佃契约为经营方式的地主土地私有制,虽然还有着汉唐期间的诸多特征,但土地买卖大为发展,经济力量取代政治强权成为土地配置的基本形式。这一变化,应该说,在这一所有制所能达到的限度内,它一方面使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另方面使生产力得到巨大发挥,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换言之,唐宋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繁荣,是与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分不开的。如果就唐宋这一时期具体言之,可以说,在中唐以前,“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主要是个体小农经济发展获致的结果,但自中唐以后,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则创造了唐宋社会新的经济发展辉煌。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全面深入地论述了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演变,并以统计数据说明了土地向私人地主阶级集中的事实,贡献甚大。但在分析到土地所有制各种形态对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时,又说私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由于其造成了“有田者不自垦,能垦者非其田”,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倒退到庄园农奴制的轨道上去,所以“其对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接着,进一步指出:“最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性质的,则是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这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封建土地所有制占绝对的优势,自耕农民土地所有制同封建土地所有制相比简直太可怜了,尤其是通过土地兼并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特别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更加膨胀,自耕农民土地日益缩小”。以各阶级占有的数量来说,“占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六七十,甚至七十以上,而其中占总人口千分之四五的大地主占田竟达百分之四五十,而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几的农民阶级占有的土地不过是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在三十以下”①。试想,土地是财富之源,离开占有绝大多数田地的大地主私人土地所有制,占有少得可怜土地的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怎么能够支撑起唐宋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很难解释和说得通的。仔细分析,强调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最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性质,主要是因为囿于过去阶级斗争的理论,没有真正从唐宋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如果从唐宋社会的历史实际而言,具有较完整产权、以契约租佃为经营方式的私人土地主土地所有制才是推动唐宋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主要力量。

正因为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唐宋之际,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在土地制度方面转而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某种意义上,“田制不立”就是“不抑兼并”。对于这一政策,目前学术界还有着不小的分歧。有的认为,“不抑兼并”确实成为当时国家土地制度方面的主要政策,而有的则说这项政策根本不存在,宋代仍然行“抑兼并”之策;有的认为,“不抑兼并”是中唐以来土地所有制关系演变的必然结果,而有的又称“不抑兼并”是封建国家向大地主阶级的让步,是对地主阶级的笼络;有的认为,“不抑兼并”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而有的又说它引起了激烈的土地兼并,是一项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反动政策。对此,颇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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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337—3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中唐以后,鉴于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唐王朝一改汉唐之间颁布田制,抑制兼并的做法与政策,转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这就是“不抑兼并”政策的历史源头。在此之前,国家颁布过一系列田制或田令。国家要颁布田制,实施田地的授受,必须有大量荒闲田土。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中唐以后,国家再也不能“立田制”、“抑兼并”,主要是国家没有大量荒闲田土以供授受。而事实上,据前面所引有关史料,直到北宋初年,社会上仍然存在有不少的荒闲土地。同时,国家还控制着诸如屯田、营田、官庄等这类大量的国有土地。对于这些土地,宋王朝并没有像汉唐王朝那样进行土地授受,而是允许私人开垦种植成为永业。就连部分国有土地,宋政府也赐予佃户充为永业。宋王朝这样做,并不是不想复汉唐旧制,而是土地私有制主导地位的确立已使其不得不改弦易辙。“不抑兼并”不是宋王朝笼络地主阶级,向地主阶级妥协的让步政策,而是中唐以来我国土地所有制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问题的关键是,“不抑兼并”的实质是什么?上面说到现在学术界对“不抑兼并”政策的认识存有不小的分歧,这很大程度上是对“不抑兼并”的实质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葛金芳先生指出:“不抑兼并”政策至少包括如下三层内容:“1.取消原来对于私家地主占田限额的一切限制,其原则是只要按地纳税,便可听任广占。这表明封建国家自晚唐以来基本上放弃了对于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干预这一传统职能。2.这一政策发展到北宋前期,甚至表现出鼓励、纵容土地兼并的倾向,这只能被认为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合法地位确获国家正式承认的必然反映。3.土地兼并取得合法承认后,其势头越发不可遏止,很快殃及陂塘湖泊,连农业社会命脉所系的公共水利设施亦不能幸免,这就进一步破坏了生态平衡,大大加剧了后期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危机。这是为该政策的制定者们始料所不及的必然趋势。”①漆侠先生说:“在宋代,所谓‘田制不立’,指的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而所谓‘不抑兼并’,又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前提下对土地兼并不加干预。”②唐兆梅先生则强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自由兼并就是宋代的田制,就是新时期的田制,就是‘不立田制’的田制,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产物。”③这也就是说,“不抑兼并”就是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自由兼并。综合各家意见,应该可以肯定,所谓“不抑兼并”,本质上来说,就是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配置,国家不再加以干预。如果站在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不抑兼并”无疑适应了当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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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载《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

②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33页。

③ 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2

采访期间,书商电话报喜,告诉他《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又再版了3000册。那是他最为外界所称道的著作,以“发现另一个中国”的惊艳之姿奠定其学术地位。

王学泰博闻强记,年过七十,谈起千多年前的往事,诗词掌故皆信手拈来。“记忆好实际很倒霉。”他自嘲说。在“”前后受到政治冲击时,他总能精准记得政策与领导人讲话的翻云覆雨,这加剧了他的痛苦。自身的经历,让他在研究古代史时,自觉地注入了现实关怀。

我们的话题集中在唐、宋的分界与变革上。他谈到中国未能生发出公民社会的原因,但同时又强调,不应将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做过多的比附,这是一个学术人去意识形态化的自觉。

人物PORTRAIT = P

王学泰 = W

宋代的生产力起码是唐代的10倍以上

P:日本学者内藤湖南上世纪初提出“唐宋变革论”,将中国分为上古、中世和近世3个阶段,认为唐代是中世的结束,宋代是近世的开始,唐宋之间是一个历史的分界,政治、经济、文化都起了变化。

W:我同意这个划分。唐代与唐代以上与现代没多大关系,宋代与宋代以后与现实关系最密切。严复曾说过一段话:若研究风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中国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所造就,十八九可断言也。

唐宋两代常常并称,其实差别是非常大的。(首先)经济发展的程度差别(就)是很大的,宋代的生产力起码是唐代的10倍以上。

P:在一般人印象中,唐代非常繁华,生产力还是不行?

W:唐代的繁华就那四个地方:长安、洛阳、扬州、成都。它们常常被诗人写来歌咏,什么“曲江池”、“芙蓉园”、“胡姬酒肆”、“旗亭画壁”之类,(后人)误以为这就是唐朝的全部。其实这只是唐代的百分之一二三,其他95%以上地区是闭塞的农村和恬静的城镇。不过在盛唐时期,没有大的天灾人祸,基层社会比较稳定,人们行路安全,所以才有杜甫笔下的“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唐代的长安确是世界上第一流的城市,可以看作唐代的象征,是诗人们的骄傲,但仔细分析,长安热闹的也就那十几个景点,其市场规模还是很狭小的,主要集中在东、西两市。长安是“城坊制”(大城套小城,住户居住在“坊内”),只要一擦黑,各坊都要关门,大街上一派寂静。武元衡上早朝的时候,很容易就被刺客刺杀了。一年之中只有上元(正月十五)三日,才有“金吾不禁夜”,允许不关坊门,狂欢通宵。

宋朝已经是近代社会,其城市,特别是像汴京、杭州之类的特大城市已经是“街巷制”(如同现代城市)了,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特别发达,有的甚至通宵营业。唐代大小城市都是国家或地方政治中心或军事据点,经济是衍生现象,而宋代有一批因经济发展而促生的城镇(如运河沿岸的中小城镇),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当时经济的发展程度。

P:宋代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科技进步还是制度变革所导致?

W:一个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有些制度就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比如“军旅之用,莫不资民力而后足”,所谓“民力”就是依靠商人转运。而过去军需物资(的转运)或靠徭役、或靠军队自己解决。商人将粮草送到军队指定的地点,得到的报酬是“盐引”和“茶引”等(经营这些商品的许可证)。在宋代,官卖的东西非常多:茶、盐、铁、香等,私人没有经营这些东西的权利。

又如宋代实行了雇佣军制。此前是“兵农合一”的,服兵役是接受国家田地的农民的义务,人去当兵,兵器衣甲都是自己(备)。而宋代军人(特别是其主体禁军)都是有工资的,有的还带家属。这些人住在大城市,特别是汴京一类城中,是个很大的消费群体。

(第二当然)跟科技进步有关系。其实只要制度发生变革,必然影响科技发展。

P:宋代经济发展了,为什么游民反而多起来了?

W:正因为经济发展,游民反而多了起来。唐代是均田制,到了宋代就不立田制,国家不管你农民有没有田,没有田地的进入城市就成了游民。

P:失地农民无根了,就开始迁徙、流浪,宋代贫富差距要比唐代大很多?

W:当然是大很多。

唐代还是古代社会,人们失去土地之后,或者到其他地方再开辟一块,或者就是“辗转沟壑”,失去土地的流浪汉进城是很难生存的。而宋代,我们从《清明上河图》就可以看到那些拉纤的、赶脚的、扛大包的、抬轿子的,甚至算命测字的,大多都是在土地流转中被排挤出(来)的农民,此时他们的身份是游民。

P:所以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宋朝更适合老百姓生存和生活?

W:是,那些失去土地的人们,到了宋代有了更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或者乐观点说更适合老百姓的生存罢,但远不是有尊严的生活。

宋代入城的游民与欧洲的市民不同。欧洲的市民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向公民转变,而宋代尽管手工业、商业、服务业要比中世纪末期的欧洲发达得多,然而,他们是寄生在城市贵族、高官和文人士大夫高消费需求之上的,毫无法律的保护。而且他们(的生存)完全取决于城市政治上的兴衰,靖康之后,汴京的昔日繁华马上成为梦幻。因此这些人是社会上不安定的一群。

“”源自宋代

P:唐朝有一个特点,就是不讲夷夏之分,胡人的习俗对唐人影响很大。

W:外国人在朝廷做到宰相也没关系,这就是唐朝,心胸非常开阔。统治者具有少数民族血统,他对外国人没有提防心理。宋代则不同。

P:宋朝商品经济发展了,按理来说个人的欲望是释放的,应该更加开放,但是宋朝却产生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唐朝则貌似束缚很少,为什么?

W:士大夫精神中,是有对自己的约束和期待的。理论发展有自己的规则,我们不能认为学术的发展就是对社会经济变迁的简单的对应,学术自己的发展是有相对独立性的。

P:那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公民性格的形成有没有什么推动?另外,宋朝政治体制上更专制独裁,对公民性格的影响又如何?我们一般的看法是,唐朝人的性格比较豪迈、泼辣,也更开放。宋朝人似乎更谨小慎微。宋朝更封闭了,没唐代那么开放。

W:全面来看,宋代文明是更进步了,更看重个体生命了和生活本身了,更追求生活质量与品位。但所谓“公民意识”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它是“公民”的意识。而公民是在法律制度赋予了地位与权利之后出现的。没有公民哪来的“公民意识”。中国传统的法律就是“刑律”,换句话说就是统治民众的工具,皇权专制之下有权的只有皇帝一人。而现代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相等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条件下才有公民产生。

P:从法律视角看,宋代比唐代立法是不是更细致了?

W:对,因为宋代社会复杂化了。除了由《唐律疏议》改写的《宋刑统》外,宋代还是“律敕并行”,甚至“以敕(圣旨)代律”,把历代“敕”、“令”、“格”、“式”合编在一起成为法典,极其浩繁。据说朝中六部每部敕令规则以及案例都有几屋子,官们永远弄不明白。宋代的“吏制”是“官无封建,吏有封建”。怎么叫官无封建?官原则上是三年一换,实际还到不了三年,一两年一换,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而吏则有封建,是祖辈传流。官根本不懂法律,所以坡才有诗句发牢骚:“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也因此衙门的事往往是被“吏”操纵。

宋代“官”、“吏”分为两途,宋江那种小吏永远做不了官。而且吏(特别是地方衙门的吏)还没收入,都要从老百姓身上索取。后代说的“”、“警匪一家”就是起源于宋代,因为吏只有脚踩黑白两道,才能利益最大化。

不能把宋代说成是法律治国,把古代的法律和现代的法律联系在一起并不恰当。我说到古代的法律每次都要强调,这两者是根本不同性质的东西。

近现代专制主义,最好别和古代联系起来

P:唐朝有贵族群体共治的意味,宋朝则中央集权化,独裁了很多。

W:经历过五代十国的战乱,皇帝不得不考虑长治久安问题,想了很多招,很重要的一招就是集权制度,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他才放心。

当然宋代还比较有意识地与士大夫共天下,因此赵匡胤有不杀上书言事人、不杀士大夫的遗训。宋代不跟武夫一起来治天下。

P:我理解,宋朝相较于唐朝,有两个线索上的改变,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改变,它同时也导致通俗文化的兴起,另一方面是政治体制的变化。这两个改变对近现代中国各有哪些影响?

W:宋代之后,就是世俗化社会了,特别是科举制度在宋代更加完善,逐渐产生出文人士大夫。这个在以前是不存在的,以前的所谓“士大夫”近于“大夫、士”,“大夫”和“士”只是贵族的两个阶层,等谈到宋代的士大夫时,它更近于文人,更近于普通民众中的精英,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唐代缺少一个文人士大夫阶层,没有士大夫阶层的思考。为什么唐代经学研究那么投入,却没有产生自己的学术?而宋朝则有理学,理学是文人士大夫精神在学术形态上的表现。宋朝没有闹乱,因为皇帝有意识和文人士大夫共天下,协调得比较好一点。宋朝的大问题在皇权和武人的关系上。

说到宋代学术所代表的理性思维和文艺作品中呈现出的情感世界,都跟唐代有了极大的不同。唐代的理性思维不是非常发达,然而在情感世界及表达上的完美绝尘,使得后世很难追踪。

至于近现代的专制主义,这个问题我认为最好不要和古代联系起来。现代是外来思潮、近代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对政治制度及文化的影响更大一些。

P:宋朝的商品经济为何最终没有推动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

W:市场经济并非是资本主义独有的。市场交易方式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人和人的经济交往只有两个规则,我看你这杯子不错,我想要。一个规则是,我力气大,抢过来就是了,这是丛林法则;另一个规则是文明法则,我用自己的东西去换,去交易。没有第三种法则。因此商品交换、市场规则是伴随着文明出现的,并非是资本主义独有的。要进入近代资本主义还必须有相应的法权体系把它固化下来。

P:无论是唐,还是宋,总没能逃脱被造反改朝换代的命运,根源在哪里?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社会状况;借鉴

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5-0001-01

前言:熙宁新政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复争论,大致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本文拟分析熙宁新政的社会背景状况,为当代中国的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王安石变法前的宋朝的社会背景和状况,看一看这样的社会状况到底对变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1.制度问题

王安石变法时,北宋开国已有上百年历史,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北宋开国皇帝为了防止别人效仿他也来个陈桥兵变,便创造了一整套重建集权统治秩序的措施,重点落在了如何防止分裂、战乱和巩固统一上,把开拓建功的汉唐雄风转变而为守外的集权体制。为了扩大皇权,缩小官员和官僚机构权力而采取的一系列分化事权、互相牵制的措施如削相权、设参知政事,地方官三年一易,分军权于枢密院于三帅,兵将分离等。

这些政策在当时适应了时世的需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再合适,而后代却仍然守着祖宗之法,导致风俗日坏,弊端丛生,结果使得"三冗两积"不断严重。积贫包括两个含义,就是冗官冗兵造成的国穷和因为赋税沉重造成的民贫。积弱也包括两个方面,就是对内日益控制不了农民的暴动,对外无力抗拒辽夏的侵扰。举两个很明显的例子来证明,其一,北宋对士兵官员实行优俸特权,使得国家支出大增,造成财政支出困难,到最后连官员的俸禄都发不出。其二,"宋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员已达一万多员,而在三十多年后的宋仁宗皇v年间(1049-1053年),便增加了一倍,为数两万多。"(1)官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2其三,从太宗到仁宗军队增加了六倍,军费支出中钱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绢帛、粮草占80%以上,入不敷出,以至宋神宗发出"穷吾国者,兵也"的感慨。

2.土地方面问题

宋朝时,由于政府不再实行均田制,而是鼓励垦荒,实施不抑兼并的政策,再加上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这些都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条件。整个占地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官员,二是各地的豪强,三是富商大贾。这些人凭借自己的权力或金钱优势,大量兼并土地,到仁宗时期,品官形势之家占天达"天下田畴之半",而到仁宗晚年"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2)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富者有弥望之田,而贫者无立锥之地。"(3)大户之田动辄千顷,普通农民的生活非常困苦。朝廷也曾想清丈田亩,为此多次下诏均田税,但都招到了大地主和豪强的反对,而最后封建国家只能做出妥协退让。

3.官僚利益集团和官员腐败问题

宋朝经过百年,到王安石改革的时候。整个上层的统治集团,政治十分地保守腐败,而且大地主、官僚、商人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稳固的既得利益集团。宋朝到仁宗时,商业已经成为官员的副业,而大地主商人和官僚们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于是便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不断地兼并土地,进行市场的投机活动,王安石进行的变法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联合起来抵制反对变法,使得变法难以在基层展开。当青苗法开展时,"有的人希望通过积极执行青苗法来博得上司的好感,获得升迁的机会;有的人则积极研究青苗法的空子,挖空心思想从中渔利;有的则因为青苗法带来的繁重工作量而怨声载道,在执行过程中不过走走形式,敷衍了事。"(4)王安石自己后来都说,现在一路之间,能够准确贯彻朝廷旨意,以百姓生活为念的官员很少,相反,没有才能、苟且钻营、贪婪卑鄙的官员简直数不清。朝廷的旨意往往用意良好,然而,在职的官吏不但不能用之泽惠百姓,反而借此为幌子,骚扰百姓。

由熙宁变法联系到我们国家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想是有些借鉴意义的。

首先,官员的腐败问题在当今社会是十分突出的,而我党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严厉打击腐败问题,但是仍然难以根治,我认为宋朝的"高薪养廉"对于当今的中国是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的,最根本的应该在于在打破官员和商人之间的利益勾结,而且在查处官员贪污的同时更要严厉打击商人的行贿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来进行严惩。

其次,政府机构叠床架屋,官员人数众多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各个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也是十分严重,现在正在进行的大部门合并制度和公务员定期考核制度应该是精简政府机构,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很好的举措,但我觉得更重要的还是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制度,从而让官员能够感到身上的责任与压力,其次要能让百姓的监督权真正地落到实处,能够对官员起到威慑作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加强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整个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是能够上去的。

第三,宋朝有土地兼并问题,现在有买房难问题。在这方面国家必须要敢于加大力度打掉房地产的泡沫,一为民生,二为国家的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的考虑。国家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这涉及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痛下心来打掉房地产泡沫,整个国家的经济很可能最终全面崩溃。

4.结语

以史为鉴,我们学习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吸取王安石变法的经验与教训的根本目的还是希图对当今社会的改革能够提供一些借鉴作用,从而让我们的改革能够更加稳健地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漆侠《王安石变法》第20页 2011.9河北人民出版社

[2]元 脱脱等编写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 2000 中华书局校点版

[3]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 2004中华书局校点版

[4]张丽《王安石大传》第144-145页 2011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4

以“五胡内迁”为中心民族体育的变迁发展是民族民间体育变迁史的首要研究领域,尤其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民间体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要求研究者回溯民族融合历程,仔细搜寻和体悟多民族杂居共处的诱因及其影响。从纵向的时序发展上分析,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与体育变迁是以“游牧化”为主线的。华夏民族原本肇始于五六千年前的黄河流域,同时期或稍晚长江流域亦有中华先民的印记,最新的考古发现更是将这些时间节点不断前移。由于中国南北东西走向绵长,国土地域辽阔,在非主流的边远地区一直有游牧部落和小型聚居族群的身影。到秦汉时期,这种中原大国与边陲族群的交流、战和成为历史发展的添加剂,影响或改变了很多重大历史事件的走向。如战国时期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故事就生动地表现了赵国统治阶层深受周围戎狄部落的服饰文化影响,进而借鉴胡服优点改进骑兵作战装备,这成为中国民族体育融合发展的先声。两汉时期,中原汉王朝与周边以匈奴为代表的少数民族进行了长期的战争,最终以“和亲”为主流的和平交往方式替代了战争,民族融合进一步加深。到东汉末年,由于中原王朝统治根基动摇,战争频频,少数民族部落不断南迁,开始大规模与汉族原住民杂居相处,民族融合空前加速。魏晋之际,在北方汉族人口锐减的情况下,胡族内迁形成高潮。在这一过程中,内迁的民族主要包括匈奴、羯、鲜卑、氐、羌等,历史上泛称为“五胡”。

西晋统治时期,中国北部、东部和西部,尤其是并州和关中一带,居住着许多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晋书》记载,“西北诸郡皆为戎居”,关中百万余口“戎狄居半”。这一时期,南北方皆出现民族融合的现象,扩大了中华民族的内涵,调和了胡汉文化。在汉族的影响下,这些内迁的外族逐渐由游牧转向农业定居,胡汉文化相互影响渗透,但在交融的同时,胡汉亦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并州的匈奴人成了汉人的奴婢,而不少汉人也相继沦为胡人奴婢。这些奴婢常常被迫服役,如后赵石虎曾发男女16万,运土筑华林苑及长墙于邺北,更有甚者被地方官员押往他乡出卖,因而激起了境内各民族的反抗;而各族上层人物亦往往利用本族人民,实行割据。西晋以后之五胡乱华、永嘉之乱亦肇基于此⑴0在长期和战交错的历史图景中,北方游牧民族的彪悍风气与骑兵作战的快速机动优势大大影响着中原汉人的生活、心理和军事。《晋书?庾阐传》有载:“庾阐字仲初,颍川鄢陵人也。祖辉,安北长史。父东,以勇力闻。武帝时,有西域健胡矫捷无敌,晋人莫敢与较。帝募勇士,惟东应选,遂扑杀之,名震殊俗。”久而久之,北方游牧民族的骑马涉猎与格斗技击习气深深影响和融人了中原汉民族的生活场景之中,形成了融合发展的、具有复合化特色的中华体育风气。随着民族融合的加速,以北方游牧民族的骑马、射箭、角抵、打猎等为特色的北方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加速融入中原体育活动之中。中原汉人和各少数民族共同居住和生活,开始受到少数民族的影响,少数民族基于宗教崇拜和祭祀而来的舞蹈、射猎等宗教体育活动也开始影响中原民族的日常体育活动。胡汉人民一起开展体育娱乐活动,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的民族体育项目和民间体育娱乐消费选择。射箭、马术、摔跤、柔道等竞技体育项目,都留下了中华民族体育融合发展的身影。

二、国都迁移与经济重心南移对民族民间体育的影响:

以“两宋移都”为例经济基础是决定社会各阶层体育娱乐休闲活动开展层次和频率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有无足够的经济基础是影响各阶层人士参与体育娱乐活动的重要因素。政治格局则是决定体育活动外部环境的重要基础,决定了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体育话语权。从古代封建王朝体育活动的开展背景看,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和官僚贵族的穷奢极欲,一方面是平民阶层的自娱自乐,形成r不同的消费层次和体育活动选择等级。同时,政治军事形势变化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也将导致体育娱乐活动的迁移和兴亡。统观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变迁和经济重心移动,往往以国都迁移为重要依据和根源,是内外部复杂多样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环境影响和决定的,进而影响和决定了体育活动和体育理念的变迁。中国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北方变乱频仍,尤其是不愿接受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统治和压迫的中原汉人,逐渐开始了南迁步伐’在中原汉人南迁的过程中,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南蛮”人群发生过较为普遍的族群冲突和斗争,最终妥协、融合在一起,部分不愿融合妥协的南人则开始继续南迁,乃至播迁南洋诸国。上述南迁的汉人群体,又以文人士大夫阶层最具代表性,如《晋书》卷65《王导传》说:“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北地沧凉,衣冠南迁”。他们的先进体育休闲娱乐活动和体育文化理念也因此逐渐向南方转移,南方逐渐成长为中国文化的新中心和经济重心。

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发生在两宋之际的都城迁移及其所引致的风气变迁具有代表性。两宋之际,原来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的北宋遗民,扶老携幼,千里南迁临安(今浙江杭州临安),受战乱时局的影响以及对命运等问题的消极理解,虚无消极和及时行乐的观念形成一时之社会风气,对市民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市民追求现时体验,注重当前享受的风气与南宋商品经济发展相结合,极大地推动了当时当地体育娱乐活动的发展。如赵升在《朝野类要》记载有:“今虽有教坊之名,隶属修内习教乐所,然遇大宴等,每差衙前乐权充之,不足,则又和雇市人。今年衙前乐已无,教坊旧人多是市井路歧之辈。”路歧即是在广场街市、偏远乡村流浪卖艺者。《西湖老人繁胜录》也有载:“十三军大教场、教奕军考场、后军教场、南仓内、前杈子里、贡院前、佑圣观前阔所在,扑赏并路歧人在内作场,行士圣法……相扑,王宣弄面,打一丈方饼。喝涯词,只引子弟;听淘真,尽是村人。”在这种汉人南迁的进程中,北方中原地区的官僚士族与以长江流域为核心的南方土著居民相互接触和影响,呈现出颇具中国特色和地域复合特征的“南地(蛮)化”现象。一方面,中原地区的民族民间体育活动和体育文化影响了南地的体育活动和项目变迁,南方体育日益中原化和统一化。如盛行于中原及北方民族的摔跤运动在南宋有了充分的发展,四水潜夫的《武林旧事》、灌园耐得的《都城纪胜》和无名氏的《西湖老人繁盛录》等,都对这一时期的相扑记载非常详尽。另一方面,南方土著的体育形式如耍龙、溜索(怒族)、独木舟、抢花炮(侗族)、爬花杆(苗族)等,逐渐影响了中原南迁人口的体育形式和活动习惯,这个过程又是与复杂的宗教冲突、生活习俗矛盾及民族和战相交叠的,其融合和接纳可谓来之不易。在长期的共处格局下,不同民族和地域人群之间,要么选择和平共处,要么选择规避远迁,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南地生活场景和体育格局,即相对于古代地域特色鲜明的新的“不中不南的新体育”,逐渐凝练出具有中华民族整体特征的全新现当代民族民间体育格局。在中国古代和近现代史上,还有多次类似的经济重心变迁图景,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了不同区域的人力资源分布与资本流向,以致改变了社会文化和社会风气,从而成为影响社会潮流、教育理念和体育娱乐活动的重要诱因。例如,在中国古代民间体育发展进程中,风筝和弹弓的发展曾经深为历代研究者所重视,世居江南的满族贵胄后人、文学巨匠曹雪芹就是风筝制作和放飞名家,其关于风筝制作的专书流传后世,体现出高度的民族性、迁移性和家国特色。

三、社会变革、文化分野与体育风气变迁:

以“唐宋变革和文化内向”为着眼点在讨论民族民间体育融合变迁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关注到社会变革和文化分野对民族民间体育的影响这一重要话题,认为体育风气变迁与社会变化、文化分野具有重大而密切的关联。在此,初步从钱穆先生的《唐宋变革与平民化社会的来临》和刘子健先生的《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为切入点展开讨论。

1."唐宋变革论”与古代社会的平民化走向对民间体育的促动

对中国古代历史的研究,历来为东亚各国尤其是日本学者所重视和推崇,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著名历史学者内藤湖南(即内藤虎次郎,1866—1934年)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唐宋变革论”。根据李华瑞、葛金芳、牟发松等学者的译介和研究,所谓唐宋变革论主要是指唐宋2个朝代,虽然是先后继起和互相关联的,但从社会风气、政治体制、经济环境和国际交往等因素分析,唐代是中国中古时代的截止期,而宋代是近世中国的开端。内藤湖南试图通过其历史分期方法的解析和透视,说明唐宋之际中国历史发生的巨大变革性发展。著名国学大师和史学泰斗钱穆先生曾总结道:“论中国古今社会之变,主要在宋代。宋以前,大体可称为古代中国,宋以后,乃为后代中国。秦前,乃封建贵族社会。东汉以下,士族门第兴起。魏晋南北朝定于隋唐,皆属门第社会,可称为古代变相的贵族社会。宋以下,始是纯粹的平民社会。除蒙古满州异族入主为特权阶级外,其升人政治上层者,第37卷皆由白衣秀才平地拔起,更无古代封建贵族及门第传统的遗存:故就宋代而言之,政治经济、社会人生,较之前代莫不有变。”当代著名史学家朱瑞熙先生指出,从唐代中叶开始,中国封建社会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我们称之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它经历从五代十国直到明代后期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以前共约800年时间。由唐代中叶开始的社会变化到宋代定型,呈现出不同于过去的社会新面貌。宋代社会的新面貌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首先是物质生产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新的土地占有制度和租佃制度,形成了新的社会经济结构;其次是以新的社会经济结构为政治和精神的基础,整个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军事、教育、法律等制度,乃至哲学、宗教、文学、艺术、学术等意识形态以及风俗习惯均出现了相应的变革;再次是人民群众在新的历史环境里,以不同于以往的革命目标和方式进行阶级斗争。这一切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构成了丰富多彩的宋代社会面貌的生动图画。由此可见,随着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到来和民族、阶级压迫的相对减轻,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到了宋代始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阶层及其相应的消费、娱乐和休闲活动,人们的教育、宗教和文学艺术真正得到了普及和张扬,大众平等意识初步得以确立。这些情况无疑为民族民间体育活动和竞技娱乐活动的广泛开展奠定了社会和思想基础。此外,由唐入宋的古代市民社会和富民阶层逐渐兴起和发展,极大地影响了古代社会体育娱乐与运动休闲风气,健身养生活动更加平民化和大众化,体现出较强的时代特征。北宋著名画家张择端的传世作品仅有2幅:一幅是为海内外所熟知的《清明上河图》,展示了北宋东京汴梁的市民社会场景;另一幅是《金明池争标图》(一般认为此图为张择端早期作品,另一说此图为南宋摹本),描绘了宋太宗赵光义在端午佳节到来之际,在皇家园林琼林苑中的金明池与民同乐,共同观赏军士龙舟竞渡、争夺锦标的胜景,这种统治者与市民共同参与观赏性体育活动的情境,充分体现了宋代开启的市民社会与市民体育的崭新图景。

2.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对民族民间体育的抑制

美国早期汉学家普遍把中国宋代类比欧洲近世社会,得出了与上述中日学者相类似的观点,即认为宋代市民社会的真正形成成为影响和改变后世中国文化社会面貌的基本依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历史学教授刘子健做出了与众不同的解读,他认为所谓宋代工商业的兴盛和富民阶层的崛起其实只是一种社会表象,与欧洲近世社会“形同实异”,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尤其是两宋之际出现的文化分野更是决定了后世中国社会与西方的发展脉络渐行渐远。北宋前中期,皇权受到以宰相为核心的廷臣团队的制约,皇帝和臣下形成了互为拱卫、相互掣肘的稳定格局;然而北宋后期屡被北方少数民族渗透侵扰’直至“靖康之变”的严重局面。这种情形极大地刺激了宋朝君臣的心理和军队、百姓的士气,进而对既有的宫廷制度和政治文化产生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皇权极大膨胀,官僚士大夫阶层的政治文化倾向于由“外王”而“内圣”,强调文化内向,整个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转向封闭和保守。自此以后,以科举为主导的文人社会掌控了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的话语权,传统武术和民间体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抑,习武之人被视为粗鄙之辈,民间体育项目多被讽作斗鸡走狗不务正业,这种文化对体育的压抑传承良久,危害不小,马球运动在南宋时期的式微便是一个例证。此后,中国古代体育项目和体育文化的传承成为民族民间的自发行为,失去了坚实的社会政治支撑和足够的文化支持。

3.中国特色民族民间体育的曲折、独立传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关社会变迁和文化分野对古代民族民间体育的影响出现了内在矛盾的一面,即“平民化”和“文化分野”交叠的局面。这种民族民间体育变迁进程中的自在矛盾一方面内耗了民族民间体育的发展动力,使得中国民族民间体育发展落后于西方体育文化和项目的演进,造成了近代体育的西化;另一方面,矛盾又是事物变迁发展的动力,正是在矛盾斗争中,中国民族民间体育顽强地生存和传承下来,成为独具中华民族特色的宝贵体育遗产,为中国体育的独立发展提供了依据和平台。从上述意义上说,中国民族民间体育的发展演变,也与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变迁进程一致,曲折而激扬,永远保持着鲜活动力和独有个性,百折不挠,历久弥坚。

四、小结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5

前言:熙宁新政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复争论,大致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本文拟分析熙宁新政的社会背景状况,为当代中国的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王安石变法前的宋朝的社会背景和状况,看一看这样的社会状况到底对变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1.制度问题

王安石变法时,北宋开国已有上百年历史,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北宋开国皇帝为了防止别人效仿他也来个陈桥兵变,便创造了一整套重建集权统治秩序的措施,重点落在了如何防止分裂、战乱和巩固统一上,把开拓建功的汉唐雄风转变而为守外的集权体制。为了扩大皇权,缩小官员和官僚机构权力而采取的一系列分化事权、互相牵制的措施如削相权、设参知政事,地方官三年一易,分军权于枢密院于三帅,兵将分离等。

这些政策在当时适应了时世的需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再合适,而后代却仍然守着祖宗之法,导致风俗日坏,弊端丛生,结果使得"三冗两积"不断严重。积贫包括两个含义,就是冗官冗兵造成的国穷和因为赋税沉重造成的民贫。积弱也包括两个方面,就是对内日益控制不了农民的暴动,对外无力抗拒辽夏的侵扰。举两个很明显的例子来证明,其一,北宋对士兵官员实行优俸特权,使得国家支出大增,造成财政支出困难,到最后连官员的俸禄都发不出。其二,"宋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员已达一万多员,而在三十多年后的宋仁宗皇?v年间(1049-1053年),便增加了一倍,为数两万多。"(1)官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2其三,从太宗到仁宗军队增加了六倍,军费支出中钱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绢帛、粮草占80%以上,入不敷出,以至宋神宗发出"穷吾国者,兵也"的感慨。

2.土地方面问题

宋朝时,由于政府不再实行均田制,而是鼓励垦荒,实施不抑兼并的政策,再加上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这些都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条件。整个占地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官员,二是各地的豪强,三是富商大贾。这些人凭借自己的权力或金钱优势,大量兼并土地,到仁宗时期,品官形势之家占天达"天下田畴之半",而到仁宗晚年"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2)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富者有弥望之田,而贫者无立锥之地。"(3)大户之田动辄千顷,普通农民的生活非常困苦。朝廷也曾想清丈田亩,为此多次下诏均田税,但都招到了大地主和豪强的反对,而最后封建国家只能做出妥协退让。

3.官僚利益集团和官员腐败问题

宋朝经过百年,到王安石改革的时候。整个上层的统治集团,官僚主义政治十分地保守腐败,而且大地主、官僚、商人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稳固的既得利益集团。宋朝到仁宗时,商业已经成为官员的副业,而大地主商人和官僚们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于是便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不断地兼并土地,进行市场的投机活动,王安石进行的变法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联合起来抵制反对变法,使得变法难以在基层展开。当青苗法开展时,"有的人希望通过积极执行青苗法来博得上司的好感,获得升迁的机会;有的人则积极研究青苗法的空子,挖空心思想从中渔利;有的则因为青苗法带来的繁重工作量而怨声载道,在执行过程中不过走走形式,敷衍了事。"(4)王安石自己后来都说,现在一路之间,能够准确贯彻朝廷旨意,以百姓生活为念的官员很少,相反,没有才能、苟且钻营、贪婪卑鄙的官员简直数不清。朝廷的旨意往往用意良好,然而,在职的官吏不但不能用之泽惠百姓,反而借此为幌子,骚扰百姓。

由熙宁变法联系到我们国家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想是有些借鉴意义的。

首先,官员的腐败问题在当今社会是十分突出的,而我党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严厉打击腐败问题,但是仍然难以根治,我认为宋朝的"高薪养廉"对于当今的中国是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的,最根本的应该在于在打破官员和商人之间的利益勾结,而且在查处官员贪污的同时更要严厉打击商人的行贿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来进行严惩。

其次,政府机构叠床架屋,官员人数众多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各个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也是十分严重,现在正在进行的大部门合并制度和公务员定期考核制度应该是精简政府机构,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很好的举措,但我觉得更重要的还是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制度,从而让官员能够感到身上的责任与压力,其次要能让百姓的监督权真正地落到实处,能够对官员起到威慑作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加强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整个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是能够上去的。

第三,宋朝有土地兼并问题,现在有买房难问题。在这方面国家必须要敢于加大力度打掉房地产的泡沫,一为民生,二为国家的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的考虑。国家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这涉及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痛下心来打掉房地产泡沫,整个国家的经济很可能最终全面崩溃。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6

近年来,改革成了一个热词,一旦贴上了改革的标签似乎就代表了进步,但回望中国历史,其实改革二字并非“一贯正确”。比如王安石变法,他变法是为了富国强兵,折腾了很多年效果如何呢?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宋神宗驾崩了,司马光复出为相,看看老百姓是怎么反应的?司马光车马所至,民遮道聚观,马至不得行,曰:“公无归洛,留相天子,活百姓。”可见当时天下人为王安石所苦,司马光反而成了人们心目中的活菩萨!司马光任相执政一年半,就干了一件事儿,废除新法,然后就去世了。老百姓是怎么反应的?噩耗传出,“京师人为之罢市往吊,鬻衣以致奠,巷哭以过车者,盖以千万数”。至于画像祭奠的“天下皆是,家家挂象,饭食必祝”。废了新法,司马光简直“立地成佛”了!

几百年前的古代社会可没有什么政治动员,老百姓还是能抒发真情实感的,老百姓自发的还是强迫的,忠奸善恶自有公道,权力介入日常生活是现代大众传媒和群众操纵术出现后的事儿。王安石改革为什么不受老百姓欢迎?不要一说改革就是进步,一说保守就是反动,现代影视剧把大搞严刑峻法的商鞅都吹捧成改革家了,这无疑是偏颇的。改革是正确还是错误,需要详审政策的内容而不是粗看政策的名目。社会之常态,古代本来就是人民自由自发自然之经济,所以司马光等所谓保守派,保守的是政府不与民争利的传统;王安石等所谓的改革派,改的正是这个传统,要求政府干预管制经济,其实本质上就是掠夺式的强盗逻辑。而现代中国改革开放要改的是违经济规律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改革开放中的保守派,保的是政府计划经济的传统;改革派,改的是计划经济的传统,与市场经济接轨,回归经济和社会的本原。所以,美国的市场派也自称保守派,自称古典自由主义者,而非自由主义者,现代自由主义在现代美国实际上是左派标签。不审时度势,不考察背景,盲目的以改革、保守贴标签,无疑是刻舟求剑!

王安石就是公元11世纪的凯恩斯,他的富国政策是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除了把民间闹得鸡飞狗跳、苦不堪言之外,什么社会问题都没解决!王安石的强兵政策貌似爱国实则误国。宋辽缔结澶渊之盟达成了长期和平,是被后世称道的。每年的所谓岁币,其实在富庶的大宋只不过相当于一个州的岁入,低价买和平,以低廉的经济代价换取了长达百年的和平,宋辽两国都享受了和平红利。其实宋辽双方从官到民都不愿打战。王安石搞强兵主要是为了打西夏,结果穷兵黩武,劳民伤财,丧师辱国,占了西北一点没有任何战略价值的荒地,牺牲了不知多少大宋子民。司马光将这块地还回去,以土地换和平,外交解决边境纠纷,在战略上是非常高明的,所以一向标榜气节的宋朝一代,没有道学家为这件事指责过司马光汉奸,反而都批评王安石挑衅他国。北宋的灭亡,不是因为和平协议,而是恰恰违背了盟约,宋徽宗和金国秘密签了个海上之盟,背弃之前和辽国的百年和平攻辽,结果唇亡齿寒,最后引来金兵南下的靖康之耻。辽国使者韩P在出使北宋时在庭院中哀号:“辽宋两国,和好百年。盟约誓书,字字俱在。你能欺国,不能欺天。”从此课件,宋徽宗可谓是个轻佻的画家,缺乏政治家的远虑,不但没收回燕云十六州,反而落得被俘东北,给金人放羊做奴工。

富国强兵,是没有争议的,无论是王安石、司马光,还是历届宋朝皇帝,他们共同的愿望都是富国强兵。问题是,王安石为了富国强兵采取的政策手段对不对?他的动机正确能证明手段正确吗?他的政策到底是在富国强兵,还是在残民害民、误国祸国?真正的英雄是那些给自己的人民带来和平、富足、有尊严生活的政治家们,是推动改革开放的邓小平,是放弃香港的撒切尔,是土地换和平的拉宾和阿拉法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