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例6篇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两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技进步类。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其负责人应当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四)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候选人完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奖人及其完成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2

首先,感谢各位评委在繁忙的工作中安排时间参加评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我省科技奖励的最高奖,奖励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公民(个人)。自年新修订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先后有、、、和等五位同志获得突出贡献奖。五位获奖者都是长期工作在科研一线,创造出了一大批科研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对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是省委、省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对激励自主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提高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是《办法》修订后第四次评审,评审委员会组成结构是基本固定的,有前几届评审中的基本共识,评审过程中对标准的把握会比较明确。省科技厅前期对推荐的六名候选人又组织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初评,初评意见认为,研究员和任炳彦教授在学术水平、学术地位,特别是在所属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广泛公认。建议推荐研究员和教授参加本年度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总评审。对此,我就做好今年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坚持候选人科学成就、贡献和效益高度统一。评审中对这个奖项的候选人要综合考量,既重视其科技成就,更要看其科学研究对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二是要继续坚持评审标准的导向意识。前三届的获奖者既有搞科学基础研究的,也有从事技术与工程方面的,社会认知度较高,反响较好。因此,在评审中要把长期扎实奋斗在科研一线,为我省和我国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推举出来,注重终身科技成就积累,使评审结果切实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导向效应。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及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县科学技术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县科学技术奖评选条件和设置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成果的人员;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员;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促进我县与县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或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县外、境外人员和组织。

第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评选1人,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技局认定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县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媒体上刊登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标准: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设立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以后视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4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类别:

(一)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评委),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市奖评委办公室设在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市奖评委由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奖评委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六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七条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上报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组织不同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应当按照海口市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奖励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第十二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向市奖评委报告,由市奖评委进行综合评审后,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审定。

第十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奖评委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人选或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应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四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项奖金20万元。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7万元。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口市财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获得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的,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作为他人骗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20日起施行。1993年8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海府[1993]71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的作用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5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增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各市和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人选后,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颁发专家证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6

为加快镇域经济发展,增创镇域经济活力,提升镇域综合实力,进一步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壮大经济发展主体为目的,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抓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多渠道发展格局,实现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6年,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镇域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乡人民群众收入大幅提高。地方生产总值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27.2%;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500元,年均增长13%;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亿元,年均增长35%。

三、具体措施

(一)突出招大引强

1.引进项目并成功落地者,除享受县奖励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5000万元以上),奖励汽车一部(价值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计算)。

2.享受税收分成,在项目落地后五年内,按实现镇财政收入的10%奖励项目引资人(资源类项目除外)。

3.引资人是镇内机关干部的,优先向组织推荐使用;是村两委干部的,重点培养,发展为党员或提名下届支部书记人选。

4.落地奖,项目落户在有关村,所在村在土地清理、赔偿等方面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并支持帮助企业建设发展的,自企业上缴财政税收年度起三年内,对所在村按该项目实现财政收入的2%给予奖励。

(二)加快技改步伐

企业因技术改造,加快产业技术升级,扩大产能的,按企业当年新增财政贡献(制造业增值税、所得税)的5%实行奖励。

2.组织有功人员外出学习。

(三)狠抓财税建设

1.企业在异地经营,将公司注册地迁回夏蔚境内并在夏蔚纳税的,经认定,可按年缴纳税额实现财力的10%给予奖励。

2.凡年内引进县外无偿资金的(不需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按到位,!资金的30%给予奖励。需通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按20%奖励。

3.积极引境外税收的,按实现地方收入的20%奖励。

4.组织外出学习。对镇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组织外出参观学习。

(四)积极实施土地复垦

按时高标准完成任务的,根据净增耕地多少,按200元/亩标准奖励有功人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村支部书记,给予续缴5年养老保险,在下届换届时,党委重点推荐。

(五)鼓励规模种植

对新发展各类林果200亩以上,栽植黄烟200亩以上的,年底给予村支部书记奖励。

激励干事创业

倡导干事创业,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组织部门重点推荐工作有实绩的干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加快镇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结算中心,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制定实施办法,及时兑现奖惩

为充分调动全镇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奖励办法,将在年终表彰总结大会上,对为全镇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干部、村庄和企业进行表彰,并及时兑现各种奖励。

在本年度内经济工作无实绩的,班子成员建议组织调离,站所长进行调整,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在全县工作考核中,对连续倒数站所负责人,实行降职或停职处理,分管领导建议组织调离,对年底镇考核倒数的第一名管理区实行诫勉谈话,站所负责人实行免职、最后两名工作人员待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