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划方案范例6篇

房产企划方案

房产企划方案范文1

(一)利于企业减轻税负,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房地产成本主要由建安成本、地价、税收成本构成。近年来,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逐渐加大,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企业降低内部的各种成本费用已越来越难,此时企业的外部成本——税收,其大小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控制和节约税收成本支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许多企业只将注意力集中于取得和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上,面对目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日益紧缩,企业销售量逐步萎缩的现状,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空置房处置的税务筹划,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利于企业盘活资金,缓解楼盘滞销带来的资金压力 随着楼市调控措施“国八条”的出台及限购令的推广,买卖双方陆续陷入观望,楼盘普遍性滞销。一方面,房企无法通过销售加速资金的回笼,另一方面,在银根收紧的境遇下,房企面临难以从银行贷款的尴尬,融资困难,使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在目前无法“开源”的情况下,通过对空置房处置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节流”,适当缓解资金压力,非常必要。

(三)利于企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般而言,房地产行业都存在适当的空置率,可是空置率一定不能太高。因为积压时间越长,空置房存在的问题就越多,比如户型过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减少,累计折旧不断增加,因此,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进行空置房的处置,引导企业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配置,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空置房处置税务筹划具体操作分析

(一)不同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商品房的大量空置,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但不可否认价格过高是其中的主要因素。房价远远超过了社会大众的基本承受能力,消费者买房的积极性被抑制,造成潜在的市场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市场需求。开发商应在政府与银行各方面支持下,适当降低房价,以消化空置房,盘活资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直接降低房价过于敏感,房地产企业更乐于采用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卖房。从实践来看,促销可以扩大销售数量、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它也是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所需的一种重要手段。房地产开发商可通过多种促销的方式,比如可通过现金折扣促销,在财务报表当中冲减公司当期的房屋销售额度,进而减少征收税基。根据我国营业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将销售价款与折扣数额分开在不同的发票上,则无论该企业的会计怎样处理,都必须以全部营业额(包括折扣额)缴纳营业税。只有将销售价款与折扣数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扣除折扣额缴纳营业税。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房地产开发商折扣促销过程中,一定要将价款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之上;此外,还可以许诺为客户赠送装修、家私等支出,对于发生于竣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税务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售价的抵减,降低售房价格以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从而减少公司所涉及到的营业税费和土地增值税负;同时,也可以采用赠送房屋购置后的一体化劳务服务,将这部分的支出冲抵部分房屋销售收入。进而争取到税务筹划的最佳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税务方案。

[案例1]H房地产企业现有一批共10000平方米空置房,该小区的地产费用总支付金额为5000万人民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区房地产价格最高可达8000元每平方米,其中的营业税率为5%、城市建设税率为7%、企业所得税率为25%以及3%的教育费附加。现该企业可有两种方案销售该批空置房。方案一:如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对其进行装修后再出售,则其售价可达9000元/平方米;方案二:可按每平方米让利1000元/销售,则合同签订时的价格应当是8000元每平方米,同时公司协助购房者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装修的委托装修合同。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使用1000万元对所有房屋进行装修,这笔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来出,可作为开发成本。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按照20%加成扣除的方法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方案一的各种纳税情况:销售额=9000×10000=9000(万元),营业税=9000×5%=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450×10%=45(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额=(5000+1000)×(1+20%)+450+45=7695(万元),增值额=9000-7695=1305(万元),增值额率=1305/7695=16.96%。从以上数据可知,虽然土地增值额率﹤20%,可房屋售价9000元/平方米超过了政府规定最高售价8000元/平方米,因此公司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305×30%=391.5(万元),所得税=(9000-5000-1000-450-45-391.5)×25%=528.375(万元),应交税金总额=450+45+391.5+528.375=1414.875(万元),企业税后利润=9000-5000-1000-1414.875=1585.125(万元)。

方案二: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没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因此可将房屋看作是普通的居民住宅,同时该房地产的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值小于20%,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则方案二的纳税情况为:营业税及附加=8000×5%×(1+7%+3%)=44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8000-5000-440)×25%=640(万元),税后利润=8000-5000-440-640=1920(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如果选择方案一,公司可按照20%加成扣除的税收优惠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如果选择方案二,则可以有效的调整房地产促销表现形式,通过中间协调,可使购房者和一些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合同,这样一来房屋的销售价格就会下降到普通的住宅标准水平,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税务筹划可节约税款1414.875-440-640=334.875(万元)。因此,方案二的税务筹划方案比方案一更有效。

(二)出租业务与投资业务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租赁或者投资的方式对公司尚未销售完的房屋进行处理,增加公司的盈利水平,防止房地产资源的浪费。但如何选择才可以更好地实现空置房的存在价值,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若是将暂时没有销售完的房产进行出租,则房地产公司要缴纳结构复杂的多种税负,如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如果将没有售出的房产作为投资,参与利润分配,那么公司只需缴纳一项税费,即企业所得税,而无需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负,另外,如果公司得到的投资利润是税后利润,那么企业所得税也无需再缴纳,通过这种投资方式,房地产公司不仅可以获得投资项目带来的投资利润,而且可以减少税负。

[案例2]某房地产企业2010年在市区开发了一栋价值12000万元的房产,公司只销售了部分房产,考虑到目前房地产面临的大环境,公司准备将未售出房产进行处置,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直接出租,公司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3000万元;方案二:对外投资,协议为与被投资方共担风险,预期每年可分得税后利润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采取出租方式的纳税情况: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0×5%×(1+7%+3%)=165(万元);房产税=3000×12%=360(万元);印花税=3000×0.1%=3(万元);所得税=(3000-165-360-3)×25%=618(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税后净利润=3000-165-360-3-618=1854(万元)。

方案二:采取对外投资方式情况:

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行为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且无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即该公司投资业务每年带来的净收益为700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采取投资联营方式,不用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加之方案二中房地产企业获得的是税后利润700万元,且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一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税务筹划可使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提高146万元(2000-1854)。因此,方案二的税务筹划方案要比方案一更为有效。

(三)出租与承包经营的税务筹划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采用从租计征法,税率为12%;房产自营的,采用从价计征法,税率为1.2%。这样造成了两种计税方法下的房产税负水平不公平。另外,房屋租赁还要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针对这一情况,如何从税收筹划的角度选择合适的业务方式,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对房地产公司是不可忽视的。

[案例3]某公司准备处置市区一栋价值2000万元的空置房,根据房产所在市的规定,以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时,一次可减除的比例为30%,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直接出租,则每年的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方案二: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将该房产作为一个营业部,自负盈亏,营业部经理由承租人承担,只每年向公司缴纳400万元的承包费。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直接出租应缴纳的税款: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5%×(1+7%+3%)=22(万元);房产税=400×12%=48(万元);印花税=400×0.1%=0.40(万元);税负总额=22+48+0.40=70.4(万元);净收益=400-70.4=329.6(万元)。

方案二:承包经营应缴税款: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净收益=400-16.8=383.2(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方案二的经营方式,采用从价计征法,税率低,税种较简单,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净收益大于方案一,这是因为税务筹划节约出70.4-16.8=53.6(万元)税款,此时,该公司对该项房产宜采用自营方式处置。

(四)分解租金的税务筹划 一般而言,房产税额的多少由租金的多少决定。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关注到这一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价格除房屋租金,还包括水电费,这样就得多交房产税。基于此,公司应当将水电费从租金中扣除,由承租人缴纳;即使约定由出租人缴纳水电费,在租赁合同中也应明确为代扣代缴方式,以减少公司承担的房产税金额。

[案例4]某公司将空置的房产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时,有两套方案可选择。方案一:每年包括水电费及物业费等40万元在内的的租金收入为300万元;方案二:每年的租金收入为260万元,另外在合同中将水电费、物业费列为代收代缴费用,与租金收入分项目在合同中载明。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按300万元的租金订立合同,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5%×(1+7%+3%)=16.5(万元);房产税=300×12%=36(万元);印花税=300×0.1%=0.30(万元);税负总额=16.5+36+0.30=52.8(万元)。

方案二:按260万的租金、40万的代收代缴费用订立合同,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0×5%×(1+7%+3%)=14.3(万元);房产税=260×12%=31.2(万元);印花税=260×0.1%=0.26(万元);税负总额=14.3+31.2+0.26=45.76(万元);共节约税款52.8-45.76=7.04(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方案二将租金中的水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等收费项目,进行分解,针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费用进行分别收取。与方案一相比,在不影响企业收入的基础上共节约税款7.04万元,该项房产租赁合同宜采用方案二。

综上所述,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政策调控日益紧缩的背景下,开发商应看清空置房积压的严峻形势,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借助于税务筹划,进一步挖掘其内部潜力,合理处置空置房,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参考文献:

房产企划方案范文2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房产企划方案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近十年来,房地产行业已奠定了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的地位,对拉动我国GDP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物价的持续上涨带来的费用成本的扩增、相关税负的逐渐增加,税务筹划成为房地产企业新的理财手段与管理活动。从企业层面上来看,税务筹划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获取更高的利益,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从国家层面上讲,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实现,可以促使企业的资源配置以及投资更为科学、合理,产业结构升级速度更快,最终实现国家总体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由于税务筹划需要全面掌握并综合运用税法知识,企业为实施税务筹划,必须加强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降低涉税风险。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税务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属于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与财务管理一样都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使企业进行决策、计划、控制等经济活动时,充分考虑各种活动引起的税收成本,并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做出最优选择,这将有利于企业提高企业的净收益。

4.税务筹划还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引导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从长远角度上看,税务筹划还可能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增加。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不强

许多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没有树立风险意识,对税务筹划工作中的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风险出现时不能很好地规避风险。由于这些风险未被识别出来,意味着企业缺乏对这些风险的控制。这些风险可能随时会出现,但企业因控制措施不健全而未能成功应对风险,这就很可能导致税务筹划失败。有些企业虽然能够识别出风险,也能建立合理的控制措施,但没有就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进行持续地监察,致使随着市场、政策等的变动而随时都可能出现的新风险未被识别出来。

2.筹划方案缺乏灵活性

由于筹划是属于事前控制,而事前制定的计划只是在对未来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估计。外界环境的变化,大到宏观政策,小到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都会对税务筹划方案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原有方案的效果减小甚至失去作用。一个具有灵活性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应对一定范围的变化,增强方案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与否决定了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大小。

3.税务筹划工作的专业性不够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财务会计知识、熟识并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要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进行税务筹划的专业工作者,甚至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对税务的相关理论也都是迷迷糊糊,没有深入学习过,只会写一些简单的会计报表以及申报表等,而涉及到具体的分析时往往手足无措,这就无疑会增加风险和损失。

三、房地产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措施

1.树立房地产企业的风险意识

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中的一种预测的行为,这种预测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每时每刻都瞬息万变,经济形势的发展,法律政策的完善,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这要求房地产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建立风险监督机制,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进行评估,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不仅是税务筹划的员工要有风险管理意识,房地产企业的领导者也要树立风险的意识,才能更好地作出企业决策,妥善地规避风险。

2.关注税法政策的变化,保持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以宏观的税收政策为导向,严格遵循税法的精神,并且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筹划人员在进行筹划之前必须全面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分清税务筹划与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区别,只有在法律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才可称为税务筹划。另外,纳税人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应当富有弹性和灵活性,以减少税务筹划的风险。这就要求筹划人员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可能影响筹划方案可行性的内外部因素保持警惕,如果有会影响筹划方案效用的因素发生变化,就该调整或更新筹划方案以使其适应新的情况。这种全方位监控和动态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筹划风险,并获得更多的筹划收益。

3.提高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由专业的筹划人员来执行,它要求从事筹划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财务会计、税法、金融、财务管理以及其他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除了专业素质要过硬外,筹划人员还应当具有项目统筹策划能力、经济前景预测能力和与各个部门协调的能力,否则就难担此大任。同样,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人员应对税务筹划风险的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只有管理层重视税务筹划并且给与支持,才能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更高效地防范风险。所以,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当极力改善和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房产企划方案范文4

1 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具有3个特点:合法性、超前性和目的性。

1.1 合法性

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税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在企业经济行为发生前,规划不同的纳税方案,选择出符合国家税法的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1.2 超前性

税收筹划不是在企业经营行为已经结束、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在企业经营行为未发生前,对经营行为预先进行规划,提出不同的纳税方案,从中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进而确定企业的经营行为。税收筹划是在事先进行的,因此具有超前性。

1.3 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事先筹划,使企业降低税负,实现税收零风险。降低税负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但税收筹划的目标除了降低税负以外,还有延期纳税、正确申报、降低税收风险等目标。

2 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2.1 纳税意识淡薄

依法纳税是房地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某些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尤其在看到企业纳税数额较大时,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一旦税务稽查就会产生大额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国家税法,形成逃税罪,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2 内部缺乏税收管理

许多房企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将税收筹划和税款缴纳混为一谈,认为税收都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只要按期缴纳税款就可以了。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一般都具有税收知识,但仅这些税收知识做筹划是不够的,有时还会弄巧成拙,使企业多缴税款或未按期缴纳税款,增加企业税负。

2.3 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由于房地产企业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在经营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纳税筹划,造成企业没有适用税收优惠,而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或是应缴纳税款而未缴纳税款面临补缴税款、税收罚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有时甚至会触犯税收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3 房地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3.1 房地产企业可利用起征点筹划土地增值税

利用起征点应在项目立项之初,结合项目地段对户型设计、建造成本、费用、销售价格进行合理筹划,一方面,户型设计应为普通标准住宅;另一方面,对定价进行筹划,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经过筹划后即可以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减少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2 利用利息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进行筹划

房地产项目开发费用中利息的扣除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能按项目分摊利息、提供利息扣除凭证,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利息可据实扣除;另一种情形是不能提供利息扣除凭证的或不能按项目分摊利息的,利息费用按照土地价格和开发成本的5%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在资金筹集阶段进行筹划,合理估计筹资费用中的利息支出,采取扣除利息支出最大的方案,缴纳土地增值税。

3.3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应聘用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例如,自建房屋时可采用合作建房模式,免征土地增值税,筹资时要考虑到利息抵交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4 房地产企业应如何预防税收风险

4.1 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遵守法律

首先,要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其次,要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熟悉本行业税收政策,在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产品开发、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出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法规定的筹划方案。

4.2 进行纳税筹划应聘用专业筹划人员或机构

我国税法税种多、计算复杂、更新快,没有专业人员的服务很难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如果对政策研究不到位,可能会造成多缴纳、少缴纳、不及时缴纳或未能享受到政策优惠等问题,甚至触犯税法造成犯罪。

4.3 进行纳税筹划应全面考虑

纳税筹划时不仅局限于一个税种缴纳的多少,要考虑整个公司的综合税负。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应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企业整体税负相对较小,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5 结语

房产企划方案范文5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需要、用途,划给土地使用者专项使用的一种地上权。土地使用者-企业使用该土地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行使的是国家(政府)依行政行为赋予的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破产后,原划拨使用者不复存在,当初国家(政府)划拨土地的依据和理由亦不复存在,国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收回该土地,并依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自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破产企业清算组就不能处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然而现实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往往与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的、列入破产财产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联接一体的,在交易的价值上也是房产的价值和地产的价值相结合的。

这样在破产清算中存在这种困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政府)收回组织出让,形成让与人-土地使用权人,而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破产清算组处分拍卖或变卖,形成另一个让与人-房屋所有权人。很难想象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拆除其享有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者禁止、限制房屋所有权人通行、排水等利用土地的行为。尽管这种现象很少出现,但这是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现实,也是破产清算中出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矛盾冲突:破产清算组控制破产企业房产的出卖,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国家(政府)的授权部门国土局可以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而无权同时变卖地上附着的房产。如果国土局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清算组变卖房产不是同步或协调进行,那么先购买者必然在下一次购买中处于极不公平、极不有利的地位-他有可能为获得房地产的统一而支付更大的代价。就自然属性而言,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属性上,我国立法也是采纳了土地和建筑物不可分离的观点:房产、地产在交易中应该作为共同的交易标的,不能区别对待。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产之间的关系,也是经历了法律、法规的变迁。 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当时该条例的立法精神是破产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破产后由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同时由政府收回仅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条例所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依据1986年公布的《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清算组负责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用于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国务院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仅给予适当补偿,既侵犯了《破产法》赋予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也侵犯了广大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有违反《破产法》之嫌。该条例施行四年后,1994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土地附着的房产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三十九条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再抽象地理解最高院法释〔2003〕6号文文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那就会造成清算组只能对破产企业的非房产财产进行处分,而不能转让破产企业的房产。如果依这样理解,破产案件中很多事务就无法想象,也无法操作了。现实的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上附着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转让,但地价与房价应分别计算,房价收入归破产财产,地价收入归属地方财政。是不是《房地产管理法》对此问题疏漏了,还是应作他解呢。

笔者认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在《破产法》与《房地产管理法》就房产转让出现冲突时,《房地产管理法》为普通法,《破产法》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由破产清算组依法处分破产财产,而不能生硬地理解《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院法释〔2003〕6号文呢。

首先,城镇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破产企业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因企业需要无偿赋予企业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有特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进行土地经营,亦不能因土地获取收益,更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处分。当企业破产后,自然不再需要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收回其赋予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

房产企划方案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纳税筹划则不然,它是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正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为联营条约,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欲征用甲单位总面积5万平方米商铺住宅开发,并且甲单位2011年打算购买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用来出租。

方案一:直接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甲单位土地进行商铺住宅开发,并将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销售给甲单位,销售价款为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800万元,增值额1200万元,增值率30%,则销售甲单位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1100*30%=330万元)。

方案二:合作建房

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规定:甲单位提供建房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按合建面积20:80的比例分成。按上述规定甲单位应分得商铺1万平方米,其属于按比例分房自用,根据合作建房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两个方案比较,采用合作建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节省土地增值税3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内资企业,2009年为B公司开发3万平方米得商业大厦。

方案一:直接销售商业大厦

A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业大厦建成后销售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为1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000万元,增值额为6000万元,增值率为40%,则销售商业大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6000*30%=1800万元

方案二:采用兼并转让房地产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厦建成后,首先分立一个C企业,而后,C企业被兼并到B房地产企业,B企业支付给C 企业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本账面价值的2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C企业通过上述兼并将商业大厦转移到B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业大厦可节省税金为1800万元(1800-0=1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4、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厂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其中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p#分页标题#e#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地产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其中,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有此项政策,取得土地适用权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 /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扣除项目的总金额 * 转让比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1997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金额为:3000+4000+700+825=8525万元

4、转让房地产增值额为:15000-8525=6475万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475*40%-8525*5%=2163.75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的增值税核算为: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000+4000)*20%=1400万元

4、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5、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15000-9925=5075万元

6、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075/9925=51.1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075*40%-9925*5%=1533.75万元

两种方案应纳土地增值税差额=2163.75-1533.75=63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开发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比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纳税筹划有很大的意义。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对毛坯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再进行销售,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开发一个住宅项目,为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3.5亿元,含借款利息400万元,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价19000元/平米,假设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为开发成本的30%,其他应交税金为营业税(含城建,教育附加)5.5%,如果毛坯房出售,那么总销售金额为19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190000*2%=38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8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84600*130%+19000*5.5%=120430万元

增值额=190000-120430=69570万元

增值率=69570/120430=58%

应缴土地增值税=69570*40%-120430*5%=21806.5万元

如果改为精装出售,精装标准为2000元/平米,销售单价上调至21000元/平米,那么总金额为21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2100000*3%=63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20000=10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04600*130%+210000*5.5%=147530万元

增值额=210000-147530=62470万元#p#分页标题#e#

增值率=62470/147530=42%

应缴土地增值税=62470*30%=18471万元

两种方案应缴土地增值税差额为21806.5-18471=3065.5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为精装销售,虽然在土地增值税预征中要增加2500万元的资金压力,但这毕竟是“预征”,在项目结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却能够节省税费达3065.5万元。因此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提高房屋售价,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在项目开发建设前,良好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土地增值税适用于较低税率,从而达到少缴土地增值随的目的,而不应该仅仅从销售单价上考虑。

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

[2] 施建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M]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24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