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例6篇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文1

同志们:

年初,我们召开了区纪委九届六次全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今年的第一次工作例会。三个月来,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市纪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区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稳扎稳打地抓住全年工作布局的关键期,盯住重点任务用心谋划,开局各项工作起步平稳。下面,我就贯彻区纪委全会精神的情况,结合一季度工作推进和二季度工作要点,再作两点要求,供同志们参考。

一、严格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区纪委全会已经明确,2016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为主线,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纪委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到纪律检查工作中,并明确了全年6方面的重点工作,这里我不再重复了,主要围绕第二季度,大家仍需特别关注的5项内容谈几点看法。

1.两个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要贯穿全年,覆盖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要一直持续下去,这个过程中希望大家避免两个误区。一是“学过了”不等于“学好了”。自去年两个党内法规起,我们看到不少单位以各种不同形式开展了学习宣传,充分体现了同志们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但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不能停留于表面,一定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作为全年纪检监察领域的重要工作深入推进。党内法规的学习,重在深刻领会精神,听过辅导报告,只是最起码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通过学习讨论、评论解读、体会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解,最终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领导学过”不等于“党员学过”。两个党内法规,面向的都是全体党员,不但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模范遵守,而且全体党员都要接受约束。因此,仅仅把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是不够的,还要辐射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唤醒全体党员的纪律意识,做到入脑、入心、自觉践行,增强党员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2、把严明换届纪律作为严明政治纪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换届工作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换届工作全过程都要严明纪律,体现遵规守纪。在区纪委全会上,负春书记明确了中央《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九个严禁”的纪律规定,希望同志们再好好学一学、逢会讲一讲,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做到令行禁止,确保风清气正。

为配合做好换届工作,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了专门的换届工作小组,接下来工作中,涉及相关人员情况调查或信访查实时,需要在座各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届时同志们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做好此项工作。

3、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稳扎稳打、不折不扣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必然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一季度以来,全区各处级单位根据区委要求,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从目前各单位上报的清单看,大家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梳理在分管领域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排查廉政风险点,明确具体措施,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责任清单,查找的问题更贴近实际,制定的措施更加细化。比如,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机管局等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分工的牵头任务具体落实到班子成员的责任清单中,明确责任人。田林街道、华泾镇等单位在制定工作方案、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前充分听取所分管办公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细致排查薄弱环节。许多单位的纪委书记把深化“三转”,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等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了具体措施。区卫计委、区审计局、区文化局、区环保局、天平街道等单位已经将责任清单在区委党建网上进行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清单的梳理是明责的过程,更是履责的前提,希望还没有梳理好清单的单位抓紧时间,二季度各单位要着重在推进落实上见到成效。同时强调一下,今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抓手是在以往的基础上,抓好“一岗双责”的推进。2月份,我们邀请处级班子中的副职代表列席区纪委全会,今天,又把述责述廉单位全体班子成员请到会场,共同参与述责述廉的过程,请他们共同评议主要领导的履责情况,这对他们认真履责也是一种鞭策。这个关键点,请各单位一定要牢牢把握好。高兴的是,我们了解到,漕河泾街道开始率先探索对副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述报、评议,希望更多单位向他们学习,结合实际,开展更多的有益尝试。

下面,我对去年三季度述责述廉和报告工作情况作个简单点评。2015年9月15日,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虹梅街道、凌云街道4家单位的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在区纪检监察工作例会上进行了述责述廉,区纪委委员和区纪委监察局各室主任26人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测评。从总体上看,4位党政正职能够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较好地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把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个别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流于形式,跟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报告中,几位正职都提到加强对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但对检查结果、整改成效缺少具体描述。当天会议上,区房管局纪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斜土街道纪工委、长桥街道纪工委4家单位的纪(工)委书记报告了工作,总体评价较好,但“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党组)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等项得分相对较低,望各单位及时加以整改。

同时,针对部分纪委委员反映的,个别评分项目评分依据不明晰、难操作,个别项目与当前工作要求脱节等情况,去年年底,我们对党政正职述责述廉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工作的评分表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测评内容,述责述廉评分表从原来的8个方面11项内容调整为6个方面25项内容,报告工作评分表从原来的10个指标调整为4个方面17个指标,使评分内容更加具体、更便于评价。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导向,通过指标的修订,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当前的重点任务,使指标既成为履责的评价标准,又成为工作的指导依据。如在述责述廉评分表的指标权重分配上,对“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分值进行大幅度提升,从原来32分提高到55分,占了总分值的一半以上;再如报告工作评分表项目划分中,始终围绕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突出“三转”后纪委的职能定位,强调监督责任和纪律审查,使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目标更加明晰。会前,我们已将两张评分表和其他会议材料一起发到各单位,希望今后述责述廉和汇报工作时,大家能对照指标,防止责任虚化、空转,以“述得清”,促“落得实”。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3月24日,市纪委召开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工作会议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办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第一,市纪委将与市委督查室联合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上半年以“回头看”为主,下半年开展全方位检查;第二,按照“通报是原则,不通报是例外”的方针,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原则上给予处分的都要通报,市纪委每月通报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5个案例,对突出的典型问题将专题通报;第三,对市纪委信访室转办的涉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信访件,按照侯凯书记“不能一转了之,要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联络员联系、协调、督查和指导,对纪检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提办,并开展“一案双查”,既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又查纪检部门的履职问题。对此,区纪委将严格按照市纪委要求抓好推进落实,希望在座的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切实提高认识,八项规定这根弦松不得,也不会松。

前几天,市纪委通报了5起行业协会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都发生在本市行业协会,这一领域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卡发卡、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屡禁不止,反映出行业协会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也说明党委(党组)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还有不足。类似问题,我区各相关单位也要举一反三,负起责任,加强协会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以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较真的态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这里再提一下,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同志们注意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监督。

5、稳步启动2016年巡察工作,关键是整改,重点在抓落实

2016年全区巡察工作仍分4个组进行,目前,组长、副组长人选已经配备到位,今天上午已召开区巡察工作会议,正式入驻年度巡察单位。今年主要对2013-2015年已巡察的18家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回访,每家单位回访时间10个工作日。大家都知道,巡察成果能不能落地、扎根、开花,关键看整改,同志曾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因此,今年的巡察回访,就要以外力倒逼已巡察过的党组织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既是对巡察不容敷衍的严肃性的体现,也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行动力、执行力的检验,更是对其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验,希望涉及到的单位正确对待。这里表扬一下区国资委,他们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深刻查找原因,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制定可操作可检查的整改措施,认真开展国资企业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清理、修订国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费用支出相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由班子成员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问题整改,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加强集团对下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修订完善履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实现关口前移、监管传递。类似的,华泾镇针对集体经济运作不够规范等情况,参照国资委对国企加强监管的办法,探索规范集体经济企业相关制度,也体现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之相对的,按照市纪委要求,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查案不够、震慑作用不大的,不仅抓住典型严肃问责,而且有多少就问责多少,决不放过。在2015年上海市委第二轮巡视中,第六巡视组发现上海城建集团下属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公款旅游问题。向被巡视单位移送线索后,城建置业纪委敷衍塞责,仅凭当事人说辞和事后编造的材料起草了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城建集团党委未经严格把关,就将不实结论写入整改报告。为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下属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欺瞒组织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朱晨红作为城建集团纪委书记,轻信城建置业纪委不实调查结果并上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裴建群作为城建置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对组织公款旅游这一顶风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明知公款旅游性质的情况下默认“项目考察”的说法,负有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董事长职务;张连凯作为城建置业纪委书记,调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继康对城建置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公款旅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发后编造材料应对组织调查,被免去城建置业总经理职务;王琳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事发后编造材料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投资部经理职务。相关人员退赔全部旅游费用。这个案例希望引起大家警醒。

中央已经明确,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中纪委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等内容,可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推进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将成为新的常态。

二、落实监督责任掷地有声,坚定不移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我们逢会必讲的。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是我们的生命线,要维护党纪的尊严,首先必须模范执纪。3月初,我们分4场召开了委办局、街镇、集团公司的57家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会议,围绕2016年重点工作,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专题工作部署和工作提示。总体上看,大家的贯彻执行是好的,特别是会上提出《关于徐汇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报告备案的规定》及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报送要求后,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但是,去年二季度例会上我们明确提出过:按时上报问题线索报表,要求即使没有线索也要零报告,虽然大多数单位是严格执行的,可极个别单位3月份的报表到4月8号以后才陆续上报。不知道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还有没有把铁的纪律牢牢装在心间?今天大会给予批评,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对相关人员该问责的问责,该调整的调整。

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的,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维护党纪的任务,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政治定位。要坚定不移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始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思考、谋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要保持工作定力,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尽管今年“两会”热点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不敢腐”的满意度在上升,网民对反腐败的关注度在下降,我们要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韧劲,继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引向基层。三要勇于担当,始终忠诚于党的纪律检查事业。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执纪的工作,如果过多考虑个人的荣辱安危,就很难真正全身心地投入。我们了解到,在一季度,有的街道的纪委书记顶住压力、坚持原则,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班子会议上反复重申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要求,体现了应有的担当,在此提出表扬。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文2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促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为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述职述廉的对象

各街镇场区、区直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三、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部署、决定、决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4、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

5、对职责范围内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方式

述职述廉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底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或班子年度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各街镇场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在本级党委(党工委)会上进行,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负责人和派、无党派人干代表及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列席旁听。党委(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场长)等行政负责人必须在党委(党工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除必须就本人及分管战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向党委(党工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党委(党工委)会上作出报告。

区直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除必须就本人及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向干部职工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会上作出报告。

五、述职述廉具体要求

1、各街镇场区,区直一级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必须在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前10天,将述职述廉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人员情况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完毕后,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组织与会人员当场进行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

3、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将对区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和干部群众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向区委书面报告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的处理和班子建设提出建议。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文3

一、领导班子履职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两个责任”。区政协党组出台了《关于推进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成立了以政协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专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同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年度规划,与政协其他工作同计划、同研究、同部署,每季度进行1次分析研究和工作部署,确保了反腐倡廉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纪律教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开展经常性党性教育。强化机关党员干部和党员委员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牢记党员身份,严格遵守党章。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为平台,依托党组会、政协常委会、双周学习会、机关支部“三会一课”、界别小组活动等载体,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区委有关作风建设文件。组织到泸州“朱德故居”开展了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到区检察院廉政教育基地和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等,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粮仓里的腐败拼图》、《贪欲,打开堕落之门》等,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切实拧紧思想“总开关”。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强化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日常培养管理全过程。

(三)坚持完善制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坚持和完善了政协机关反腐倡廉教育、权力运行监控、从严治腐惩戒、内部管理等各方面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出台了《区政协办公室运行管理规则》、《区政协进一步加强委员管理的意见》等,强化基础工作制度遵循。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出台了《区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界别活动方案备案制度,推动界别活动有序开展。制定《区政协机关提升服务保障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措施,不断强化机关服务保障能力。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分管委室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廉洁自律规定,12月上旬召开党组会,听取了党组成员和各专委会主任述职述廉报告。确保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开展作风建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半年有检查和报告,年终有结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界别小组组长负责对委员参加界别小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区政协委员每年填报一次《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登记表》,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在今年开展的“三大活动”中,开展了作风建设的专项学习和讨论,出台了《区政协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转变会风的意见》,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更加务实高效。深化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扎实开展“三联三服务”活动,印发《机关党支部关于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实施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在委员中开展“我为扶贫攻坚做件事”活动。今年,委员们捐资142万元,协调扶贫资金1270余万元。

二、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及时准确记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台账·记实工作手册》,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定期分析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二)推动责任落实。全年听取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4次,每季度检查1次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手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教育监督。对责任对象开展了廉政谈话,对班子成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

(四)带头清正廉洁。在民主生活会上带头主动报告了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均按要求进行了报告。无违反有关规定情况发生。

三、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

(一)落实分管职责。及时准确记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台账·记实工作手册》,在年初对分管的反腐倡廉工作及时作出安排部署,每季度开展了1次分析研究和1次督促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二)强化工作指导。领导班子成员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分管工作之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面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作用。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二、监督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委各级党组织、委领导成员、副巡视员,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特别是委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加强监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省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党内监督若干制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实施,并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委领导班子的团结。

1.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1)凡需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请示的重要问题、重大项目,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在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2)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人事安排,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3)需要由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委领导碰头会讨论确定。

2.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有关程序

(1)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安排。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向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了解收集后报主持会议的主任审定。各处(室)需在办公会议通报、研究决定的事项,于每周星期三前书面交办公室。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整理成《办公会议纪要》,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遵照执行。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人事处长列席会议。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人事安排问题除外),由办公室征求各党组成员意见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讨论人事安排事项,由人事处征求各党组成员意见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秘书整理成《党组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执行。

(3)委领导碰头会。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向有关处(室)传达并按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委领导碰头会记录,由党组秘书负责。

3.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方式

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结合所议事项的实际情况,委领导班子成员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由党组秘书如实记录,并由委领导班子成员签字确认在案。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1.委党组通过召开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委领导碰头会通报重要情况。根据需要由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

(1)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及时通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3)检查通报各项重要工作及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完成情况,研究和布置阶段性重要工作;

(4)通报和讨论本委其他重要事项;

(5)委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通报重要情况。

2.委各级党组织对于事关全局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述职述廉制度

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及直属单位领导成员按照规定进行述职述廉。

1.述职述廉内容

(1)委领导班子、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内容

述职内容:

①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助、选人用人等情况;

②领导能力方面,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③工作实绩方面,包括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述廉内容:

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应措施,进一步组织贯彻实施情况;

②把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情况;

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情况;

④组织并领导查处重要违纪案件情况;

⑤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重要岗位严格实行轮换制度,以及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情况。

(2)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

述职内容:

①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包括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已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②在组织领导能力方面,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③在工作作风方面,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④在工作实绩方面,包括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情况。

述廉内容:

1)党组书记、主任述廉内容

①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情况;

②领导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情况;

③领导查处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④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2)纪检组长述廉内容

①协助委正职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分析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政状况,检查和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委正职领导或领导班子汇报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情况;

②掌握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对班子成员出现的不廉洁现象和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③组织检查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的情况;

④指导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案件的查处,并及时向委正职领导汇报,提出处理建议交领导班子讨论情况;

⑤抓好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抓好委机关副处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促进廉洁自律情况;

⑥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抓好廉政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及案件查处等工作情况。

3)行政副职领导(含受一把手委托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副巡视员)述廉内容

①抓好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检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

②是否抓好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工作,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指导和帮助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的情况;

③及时发现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出现的违反廉政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组织提出整改措施情况;

④对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属跨处室、跨单位的业务工作,在保证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做好所涉及人和事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述廉内容

①抓好廉政教育情况。包括经常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学习党纪、政纪和廉政规定情况;

②结合业务和行政管理,认真抓好办事公开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情况;

③结合本处(室)、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委各项廉政制度情况;

④对本处(室)、本单位发生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汇报,主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情况。

2.述职述廉时间和形式

(1)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或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形式进行。

(2)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及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在本处(室)、单位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并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要求

各述职述廉对象要对照述职述廉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参加述职述廉。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的有关情况。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除上级另有要求外,时间一般安排在4至8月之间召开。

2.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组要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提前15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

4.切实发挥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5.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

民主生活会后20天内,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会议原始纪录,党组书记的发言稿等。

6.直属单位班子领导成员的民主生活会,参照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做法进行。

(五)处理制度

1.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要高度重视处理工作,通过处理,对委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指导监察室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监察室对重要事项的办理,要进行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2.凡向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检举党员或委各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察室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要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3.委新提拔的处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换到办公室做处理群众工作1个月。

(六)谈话和诫勉制度

1.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每年同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一次,主要了解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工作,相互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同时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纪、政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正确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谈话对象进行回顾总结,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要求,以利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2.一把手或纪检、人事分管领导对新上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别是带头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并积极主动地抓好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发现处级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处级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性的违规问题,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等,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分清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

四、实施要求

(一)机关各支部、直属单位党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二)机关处以上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要在抓好实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工作的同时,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纪律委员的述职报告范文6

20xx年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带领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围绕区委、区政府年初工作会议及纪委全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真抓实干,各项目标任务均超时序进度,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一年来履职和廉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中,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亲自抓,带头讲党课、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做到了“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局系统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一是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贯穿于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全过程。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我和班子成员同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三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中央、省、市、区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的文件、论述和讲话,带头给全体党员干部讲反腐倡廉党课,并利用个别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通过设立党政纪宣传栏、悬挂廉政提示语、在网站开辟廉政在线栏目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被市纪委命名为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五是由我亲自带队,组织考核组,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提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水平。

二、清正廉洁,做好勤政廉政表率

我始终坚持“基层第一、群众至上”的工作理念,认真落实人事劳动保障政策,为职工和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一是坚持以身作则,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狠抓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优质高效完成。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全体同志强化“争先进、创一流”意识,在全局系统营造出了“比、学、赶、超”干事创业氛围。二是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不用权谋私、不滥用权力,带头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执行法规不走样、不徇私情,不感情用事、不留后遗症、不引起连锁反映。

三、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纪律

我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扛得住灯红酒绿的诱惑,经得起权利和金钱的考验,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都能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在管好自己的同时,我还管好自己的亲属、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12条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问题,不存在借用、租用小汽车、公车入私户和违反规定乘坐军、警牌照小汽车以及规避备案制度变相乘坐超标车问题,不存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职权和职位影响经商办企业问题,不存在以学习考察为名弄虚作假变相公款旅游问题,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问题,不存在以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问题,不存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问题,通讯费用未通过单位报销,未持有私人护照。在财务支出方面,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社保基金和就业专项基金管理上,牢固树立高压线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在干部任用上,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办事,始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不个人说了算,做到了严把用人观,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完善机制,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