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例6篇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1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2

一、全程贯彻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程序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结合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在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监督法》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个症结。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结合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水平。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3

一、听取和审议“一署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办理20**年地区人大工委审议行署各项工作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建议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价格监管工作的报告。重点是价格法的执行情况及政府监管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是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及农牧区摩托车管理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是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牧民定居进展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是饭店、餐馆和市场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七)听取和审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20**年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八)听取和审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关于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拟组织以下专题调研。

(一)对政府执行《价格法》及价格监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提请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组织对地区牧民定居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近年来土地开发、使用的情况。调研报告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审查和批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地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地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年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报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重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20**年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年地区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年地区财政预算。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地区20**年地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1-8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1-8月地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20**年地区财政决算的报告,批准20**年地区财政决算。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地区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地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起草,重点报告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地区人大工委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7、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20**年主要在五个方面组织执法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提请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二)跟踪检查20**年地区人大工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福海境内非法采金、滥采乱挖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的情况。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提请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和农牧区摩托车管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4

【关键词】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理论; 比较研究

一般认为,审计报告是审计实践工作的总结和审计结论的重要载体,也是审计应用过程最终的环节,审计报告理论是审计应用理论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实际上,审计报告理论最终回到审计信息理论,用以指导审计信息处理和认证,提高审计信息的有用性,从而使审计应用理论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系统。

一、审计报告概念

(一)报告的概念

查《新华字典》,报告是指:①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群众;②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上级或群众所做的正式陈述。两种解释的共同点在于“正式”,但有差异。第一个解释的重点在于“(正式)告诉”,即信息的传递过程,是动词,第二个解释的重点在于“(正式)陈述”,即信息本身,是名词。报告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比如按性质分为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会议报告等,按职业分为医疗报告、司法报告、审计报告等,按照作用力层级分为人大报告、中央政府报告、地方政府报告、民间报告等。报告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组织形式,即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或载体将相关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格式传递给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报告的主要作用在于组织相关信息,向特定的信息使用者传递。“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的载体,显然应该从“报告”的第二种解释中派生出来,“审计”一词是对报告范围和内容的限定。

(二)审计报告的概念

1.我国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

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定义为,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

国际审计准则称之为审计报告书,审计人员从取得的审计证据中归纳出各种结论,应予以检查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书应包括对财务信息的用书面清晰明了的表达的评语。

3.其他定义

莫茨(Robert.K Mautz)和夏拉夫(Hussein A.Sharaf)在《审计哲理》(The Philosophy of Auditing)一书中提出,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的报告,具有标准和简要的格式,并从公允表达和充分披露的角度对审计报告原则进行了探讨,认为审计报告旨在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可靠性进行鉴证。

弗林特(David Flint)在《审计哲学与原理导论》(Philosophy and Principles of Auditing)一书中将报告(Reporting)定义为:用于表明审计人员所持的观点或报告,包括对一个公司开展审计后形成的相对简要的意见陈述,还包括对公司管理进行审计后形成的相对广泛的报告。审计报告对于各利益相关者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后果。弗林特对报告的定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审计报告即是我们常说的“审计报告”,广义的审计报告还包括“管理建议书”等。

中国审计体系研究课题组专家认为,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审计结果最终主要表现为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报告是比较常见的“审计结果”。所谓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意见的载体,在信息传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计报告可以用作被审计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决策的参考资料,它还能反映审计人员工作的业绩。

蔡春教授从审计信息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审计报告过程生产的审计信息主要是有关整个受托经济责任实际履行状况的信息,也就是审计人员以从审计调查过程获得的各种审计证据和做出的各种审计判断为基础,而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实际履行状况所作的总结性说明,它以审计意见的形式反映于审计人员提出的各种报告之中,如审计报告和致管理当局函。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例,一份标准的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审计信息:审计的范围、依据和标准、运用的方法与程序和审计师的意见。其中,审计师的意见是最重要的信息。

文森特・M・奥赖利等在《蒙哥马利审计学》中提出,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中所有努力的正式成果,其所讨论的内容是在审计那些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后做出的报告,那些报告(被称为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师报告)的相关规定都反映在审计准则公告中。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企业本身、其董事会或股东们,以解除受托审计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审计体系研究课题组对审计报告的定义具有代表性,不仅强调审计报告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而且突出了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该以审计工作的实施为前提,全面反应了审计报告的工作过程和成果形式。两者界定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一些差异。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较为抽象,直接涉及到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而中国审计准则体系课题组的定义则更为具体化。总之,以上定义能涵盖其他有关审计报告的概念及作用的提法。特别地,审计报告的作用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而言,具有不同的作用,比如:对于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委托审计单位、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具体作用各不相同,鉴于审计报告对会计信息起着“认证”的作用,两者“绑定”在一起才能真正起作用,所以审计报告的作用最终通过会计信息并与之一起得到发挥。从这种意义上讲,审计报告的基本作用应定位于“决策有用性”。

二、审计报告种类

(一)审计报告分类

审计报告的分类标准很多,按照审计主体分为政府审计报告、民间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按照篇幅长短和详细程度分为长式审计报告和简式审计报告(长式审计报告一般应用于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简式审计报告一般应用于民间审计);按照格式是否标准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按照国家所属法系分为英美法系审计报告和大陆法系审计报告,等等。鉴于审计报告的作用集中体现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上,所以按照审计意见分类是最为常见的分类。审计报告是否是标准审计报告或非标准审计报告也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按照格式分类也很常见。实践中通常采用按照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格式的混合分类。

(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文森特・M・奥赖利等在《蒙哥马利审计学》中讨论了标准的审计师报告(常常被称为无保留或“干净”的审计报告或意见)、审计报告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偏离标准报告的处理。下表是标准审计报告的主要变形(非标准审计报告)。

我国的审计报告意见一般包括四种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正确地选择审计意见的类型。以上四种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大部分报告要素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审计意见段。从无保留意见开始,保留意见、否定意见的否定成分在逐渐加深,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是两个极端,而保留意见介于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之间。无法表示意见严格上讲不属于审计意见,但由于也能对外传递特殊的信息,所以也可以视同为一种特殊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除了上述四种基本类型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形如下: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除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此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由于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意见的作用还是具有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只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内与会计报表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不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其对被审计意见的未来事项做出鉴证。

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把“需要在无保留审计意见中加入说明性质语言的情形”高度精炼成“不确定事项影响客户会计报表”以及“对客户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怀疑”两种情况,根据重要性程度决定所出具需要发表带说明段或修正语的无保留意见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的具体类型。另外,我国把充分的审计独立性视为出具恰当审计报告的一个基本前提,在缺乏独立性时,注册会计师不能表示审计意见,这是对奥赖利所提出的“需要偏离无保留意见的情形”的重要补充。

三、审计报告要素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1994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对1983年颁布的13号国际审计准则指南《关于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进行了修订,新的报告包括下列要件:标题、收件人、导言段、范围段、意见段、日期、地址、签名。该模式的特点是要素非常齐全,其格式同美国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均属三段式。美国审计报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国际标准的角色。另外,该模式还兼具协调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意见表达方面,即“真实与公允地反映”和“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以及“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或相关国际标准”(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或法规)。

2006年2月1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九个要素。

(二)与国际审计报告要素的主要区别

我国审计报告要素与国际审计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审计报告使用合适的标题如“独立审计人员报告”,我国的审计报告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国际审计报告在导言段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单独作为两个要素予以区分,置于引言段之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包含了国际审计报告中“范围段”的内容。我国审计报告对国际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拆分和整合,如表3所示。

我国审计报告要素与国际审计报告要素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差异是在借鉴国际审计报告要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如表3所示,国际审计报告的导言段其实是对所有主要要素的一个综合说明,而我国审计报告则没有这样一个总括性的导言段,只有一个过渡性的引言段。所以,国际审计报告的导言段和我国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在结构上属于总分式,后者在结构上属于并列式。国际审计报告的导言段被拆分和细化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国际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则并入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对审计责任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这种调整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习惯,而且有利于清晰界定审计对象、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强化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意识,蕴含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降低了审计人员的诉讼风险,而且对于责任的严格区分从法理上巩固和提升了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四、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民间审计和国家审计均需要出具审计报告,但两者存在重大区别。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审计报告的范畴。民间审计不涉及审计决定,国家审计一般附有审计决定,即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决定。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民间审计结果必须向社会全面公开,而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开始审计公告,并从2007年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凡是财政财务收支的单位在接受了审计后,审计结果将完全公开。本节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概念、实施背景、不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概念及实施背景

审计公告制度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言③。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经济组织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张立民,聂新军,2006)。审计结果公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全面公开是一种必然趋势。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国外早已实行,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公布令第3号)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入了法制化、国际化轨道。在2003年12月第一次进行了审计结果公告――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在我国是第一号审计公告。2004年、2005年、2006年又陆续公告了几项重大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慢慢地走向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国家审计署制定公布了《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今后五年中国将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二)不同国家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模式的比较研究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不同,审计体制有所不同,各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因此存在较大差异。当前世界上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1)立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模式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其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是属于比较典型的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2)在独立模式下,审计机关超然独立,向公众负责。实际运作中,审计机关倾向于对立法部门报告工作。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并不直接拥有处理权和直接进行最终审判权,而只是采取批判态度,根据自己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资料,向立法部门提供信息,以等最后的裁决。采用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的代表国家有日本、德国和印度。(3)司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政府审计职能。这种审计模式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巴西等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广泛采用,因此,通常又称为大陆模式。这些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④行政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行政首长交办的事项为首要任务,突出行政权威和行政手段,特别强调行政处理处罚,以行政权力作为推动审计工作的主要力量。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相比,“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性较缺乏,其活动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目前采用行政审计模式的国家主要有中国、俄罗斯、瑞典等,前苏联、东欧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曾采用这种模式。

审计公告制度已经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大部分国家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一致的,都认为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才能使审计公告制度真正成为实行民主监督的机制。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的审计体制决定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因此各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对外公告也存在较大差异。表4就各种不同审计体制模式下审计职能、审计公告范围、审计公告批准机关、审计公告方式和审计公告法律依据等方面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简要的直观比较。

国家审计在我国又叫政府审计,我国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行政审计模式,亟待纳入法制化轨道,与国际惯例接轨。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政府各部门开支也是从公共财政中支出,全体纳税人都有权利对此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及时将有关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总之,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提高了政务透明度,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发扬民主政治、构建人本与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 R.K Mautz,Hussein A.Sharaf.The Philosophy of Auditing.英文影印本.

[2] David Flint,AICPA.Philosophy and Principles of Auditing,2002.

[3] [美]尚德尔.审计理论[M].汤云为等译.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2.

[4] 文森特・M・奥赖利等.蒙哥马利审计学(第12版)[M].刘宵仑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5] 中国审计体系研究课题组.中国审计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6] 萧英达.比较审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7] 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5

上述研究以规范研究为主,很少有人从实证角度来分析XBRL在CPA行业的应用。本文拟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收集目前注册会计师对XBRL的认知度,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不但有助于了解XBRL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报告语言,在CPA行业的应用现状还能从侧面了解到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普及率。

一、实验设计与调查分析

(一)问卷调查 问卷立足于调查了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XBRL

的认知程度。问卷正文部分一共分成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人员素质、事务所规模、收入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使用信息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的情况;CPA对XBRL的基本了解情况(了解途径,了解程度、认为有无实施XBRL的必要性等)。按照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将调查问卷直接发到长沙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手中,然后现场回收。(2010年9月26日,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89份,回收率达到了74.17%)。

(二)调查分析 对回收的问卷,按照两个剔除原则进行筛选:一个是数据缺失严重,大量调查题目未填写的;另外是填答时都填写同一个选项编号的问卷予以剔除。一共剔除了14份试卷,最终用于分析处理的问卷数目是75份。对问卷进行分析之前,采用Cronbachps 克伦巴赫阿尔法系数测试问卷可信度,测试结果显示问卷总的系数是0.78,表明问卷的内在一致性较高。有效回收的问卷分析过程和结果为:(1)所有问卷对于是否有独立信息技术部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说明了长沙市会计师事务所都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2)在调查事务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程度时,问卷结果只有两种答案:认为本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用程度很强的占46.67%,认为应用程度一般的占53.33%。(3)在调查CPA最注重审计软件的何种功能时,统计得出有13.33%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查询能力,有2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汇总计算能力,仅有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核数能力。对于所有选项都选择的人员占40%。目前,注册会计师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很重视,最看重的是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汇总计数能力,不太看重审计软件的查询能力和核数能力。(4)在调查中,认为审计软件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的人员占80%,其余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使用不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无太大差别的占20%。(5)对于XBRL的应用性调查结果分析:在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仅仅有不到20%的人员表示听说过此种形式的财务报告;17%的人员偶尔会阅读这种形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余8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从未接触过此类软件,也从来没有阅读过这种形式的财务报告。在接触过XBRL的人员中,有26.67%的人表示其功能很强大,看过XBRL形式的财务报告的人员中有1/3的人认为该形式和PDF形式的财务报告没有太大差别。对于那些接触过XBRL的人员的调查问卷进一步统计,有26.67%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XBRL的应用的,13.3%的人员通过财经文献和学术期刊了解到相关信息的。(6)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XBRL的期待程度统计结果显示:事务所表示成本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很愿意引进相关XBRL系统软件。有1/3从业人员表示很期待引进,1/3的人表示要看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还有1/3的人员持无所谓态度。可以看出XBRL在推广使用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公众接受度并不是很高。

二、XBRL对CPA审计的影响

(一)审计时空的变换 从时间上看,传统CPA审计工作具有季节性,大量的报表审计工作都集中在年终。XBRL环境下,企 业的每一项交易信息都会在交易发生时自动传输到交易数据库中,而交易数据库中的数据都将输入企业的财务数据库,数据在此被编制成各种账户、报表、档案以及法律记录,对于数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速度将大大提高,这使得财务报告的实时披露成为可能,报告的内容不仅包含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而且包括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因此CPA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时审计,可将业务较均匀地分配到一年当中,做到实时监控。从空间上看,传统CPA审计人员为了收集审计证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常会采取将工作地点暂时转移到被审计单位的方式,时间长短视项目大小、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等具体因素而定。这种工作方式虽有利于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却由于工作环境的变化给传统CPA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而当企业采用XBRL技术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CPA可通过浏览被审计单位网站,就可根据审计程序的需要下载XBRL实例文档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或者直接在线检查和利用。

(二)审计风险加大 CPA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审计风险,而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不足。XBRL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创建XBRL报告时使用的分类标准是恰当的,审计人员需要核查公司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认可的分类,核查企业拓展的分类元素是否符合XBRL 规范的要求。而且在使用XBRL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错误风险不但集中于分类标准的恰当使用,而且会计科目是否能准确映射到对应元素也非常重要。如果映射准则出错了,会计项目可能会被错误地置于会计报表不同的位置。

此外,实时审计使得审计频率加快,可能影响审计复核的正确性,这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三)审计范围的变化 传统的CPA审计大多局限于财务报告的项目,XBRL环境下XBRL财务报告可以包含更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审计软件可根据特定的审计任务,通过Web服务自动联网获取客户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XBRL标准化文档,并根据预定的内部处理逻辑,深入到企业的不同交易流程,如销售流程、付款流程、生产流程等,并相应设定所需的审计证据,如总分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审计的范围可以扩大至整个信息系统。

(四)审计效率的提高 XBRL数据一经创建及标准化后,无须第二次键入或重新格式化,CPA可以选择包括数字和文字信息在内的所有企业信息,将数据导入电子表格,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处理、计算和格式化财务信息的成本,降低了手工输入或键入数据可能发生的错误率,减少审计人员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将更多的时间放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分析性复核上,并有利于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性,并最终向审计单位、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交质量更高的审计报告。

三、XBRL环境下CPA应对措施

(一)加强XBRL的宣传和教育 XBRL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几乎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借助XBRL中国地区组织的力量,XBRL国家分类标准,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利用网站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大XBRL的宣传和推广。

(二)培养审计人员操作XBRL软件工具的能力 在连续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一般XBRL软件工具的操作,比如,应用XBRL一致性套件检验公司XBRL财务报告与国家的分类标准或证券交易所的标准的差异,对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可靠性、相关性进行验证。

(三)审计软件开发要协同会计信息系统 传统的审计软件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与相关性进行设计。在XBRL分类标准国家化后,如何将国家标准细化至每一个行业甚至企业的每一个供应链将是审计软件新的研究能力方向,新的技术如审计自动化、嵌入式审计模块、集成测试工具、协同审计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实践中去。因此,在被审计单位原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设计嵌入式审计模块,实现审计软件与原信息系统(如ERP系统的协同)将是审计软件开发的主要方向。

(四)提高审计人员抗风险的能力 XBRL网络环境下要求审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谙计算机、网络及软件知识,因此,要提高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会计师事务所要招募复合型审计人才,要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XBRL知识培训。审计人员在此环境下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方面的评估,详细地测试防火墙、杀毒软件、授权密码等以减少内部控制的风险;依靠审计软件校验XBRL实例文档以减少人工校对的错误,依靠数字分析软件(如EXCEL)分析复核下载的XBRL实例文档,最大程度降低审计的实质性风险。

参考文献:

内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6

当前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立项可采用附带式审计的方法,与相关审计融合实施审计。如“征信管理绩效调查”项目可以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这一常规责任审计进行,属附带式的绩效审计项目,这个审计项目在程序上有所简化,所有程序全部做到与常规责任审计紧密结合,审计报告的许多数据可以直接取自于常规责任审计获得的证据材料,审计建议部分反映的问题也可以在常规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诸多材料基础上综合而成。

附带式审计的做法符合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融合相关审计项目开展绩效审计,是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较重的矛盾、提高审计效能的有效途径。

二、制定审计方案的方法探索

通过审前调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要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审计方案要解决为什么要审计、采用何种方式、审计的切入点是什么、审计哪些方面的内容等问题。要运用评估判断方法初步解决审计取证的导向问题。评估判断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绩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政府交办或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审计任务,要反复体会任务的宗旨,吃透相关审计标准,把握好审计尺度。

同时,调查问卷、表格的设计要具有很强的总结性,这样便于审计报告阶段的汇总整理和判断分析。

以审计内容的可比性和客观性为导向,将审计范围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这里提出的审计范围是指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等常规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限作为审计的时间范围,无需考虑时间的切入点问题。但对于绩效审计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一项资金投入或是一个决策行为产生的效益和显露出的问题具有“滞后性”特征,大都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产生,绩效审计的时间范围需要选择若干个年度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绩效审计,经常强调要突出审计重点和讲究审计方法,唯独比较容易忽视审计的时间范围问题。

三、实施审计过程的方法探索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主要是对自身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以人民银行职能为切入点,从决策、管理的效果入手,将履行职能的最终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关键内容。简化程序,提高审计效能,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已开展的问卷调查等项目,从中抽取重要的事项同步开展绩效审计,也是开展绩效审计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调查,没有必要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对行使职能等过程的监督上,而是应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的分析评价,促进取得审计成效,对绩效审计反映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作出处理。

四、写作审计报告的方法探索

在审计实践中要充分利用报告前置的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就要运用问题假设方法初步解决审计报告的基本架构问题。即审计报告要回答反映什么情况、是反映正面成绩还是反映负面问题、会有哪些普遍问题与典型问题并如何反映等方面的内容。

审计假设理论认为,在审计目的性和可证实性假设的基础上,就可以对错误与弊端(或成效)的存在、性质、原因以及形成过程等进行假设,这样便于确定审计取证的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程序技术,以利于查明问题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对材料选择的取向作出初步决断以后,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分析审前调查掌握的信息材料,根据审计假设理论充分发挥审计专业判断的作用,就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提出问题假设。

引入审计定级的方法。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每次审计结束时,都应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体评价,另外,内审部门还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按照重要程序进行分级(分为非常重要、重要、次要、无关紧要4个等级),重要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并需要管理层采取一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