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治理方案范例6篇

城中村治理方案

城中村治理方案范文1

“城中村”治安现状的成因

(一)缺乏加强“城中村”治安管理的认识,存在等、拖、靠的思想

所谓“等”,就是等政策或等待其它部门来解决,主动治理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这种等待往往会导致职能部门迷失“城中村”治安管理的方向,有时使得本来可以处理的问题演变成“踢足球”,导致治安问题越来越糟糕。所谓“拖”,就是拖延时间,认为“城中村”短期存在的思想较多。“城中村”治安管理工作的关键任务就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到有效预测和监控恶性事件,由于职能部门拖延处理事件的时间,造成该及时预防的、该引导教育的或该重点监控的对象都被忽略,最终导致治安事件频繁出现。所谓“靠”,就是依赖上级,自身实施的办法不多,认为只有靠大量的经费投入才能解决问题。在解决“城中村”治安问题中,由于治安事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然而一旦事情解决没取得进展,职能部门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以经费不足而暂缓解决,意识上总期待上级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工作,在投入大量的财力之后才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导致贻误处理时机,导致治安问题恶化。

(二)实施的管理方法单一,手段存在“三重三轻”,治安管理的综合效果不明显

在对待刑事犯罪方面,重预防轻打击。刑事犯罪是以侵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的,社会危害大,必须重点打击。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城中村”刑事案件频发,也由于刑事案件侦破的复杂性,加之警力有限等原因,使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大部分还是停留在立案上,由初期的由案到人变成结果上的由人到案。从犯罪分子的总体数量来讲,打处一个就少一个,实际工作中由于追踪不及时,打处力度不大导致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并且哪个地方薄弱就往那个地方跑。所以,在对待刑事犯罪方面,如果只重预防而轻打击,无疑又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在管理与服务方面,重管理轻服务。“城中村”人具有强烈的排外心理,他们认为农村人进来相互之间抢了饭碗、占了资源,无形中将矛盾演变成了对立冲突,有的甚至明显带着对农村人的歧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实难谈到为外来人员的服务。有的“城中村”生活服务设施不完备,停水停电时有发生,医疗、卫生条件差,存在就业难、子女入学难、就医难等“三难”现象。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即对劳改、劳教、假释和吸毒等人员的管理主要是实行监控手段,很少提供心理咨询方面的援助和帮扶人员就业的社区服务。服务工作上不去,管理工作也就成了无本之末。在管理对象方面,重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轻内部人员的教育管控。工作中发现,有的盗窃案件系内部人员而非外来人员所为,例如:在同一幢出租楼房里,所有的窗子都装上防盗网,大门也统一加装防盗电子锁,可是盗窃同样发生,包括停在院内的摩托车被偷走。最后发现,在这幢楼里住着两名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员,两人都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一个以父亲名义租房、一个房东违规租房。租房子时有的房东只要你愿意多付钱他就马虎登记,信息也可以不采集,导致公安机关对辖区人员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掌握,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机会。

(三)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

据统计某村每年靠出租房屋、地面及铺面等收入达600余万元,但这钱大部分要拿来年底分红,其中一部分还要交纳各种费用,可是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上舍不得投入,导致基础设施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医疗、卫生、学校等条件比较差。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没有加装电子锁的出租房比加装了电子锁的出租房发案明显高得多。“城中村”的主要道口一般都设有卡点,形式上是为了管人管车,但真正车辆进出时往往只注重收费而忽略了安全管理,导致出现赃物被带出时管理人员却发现不了的现象。

加强“城中村”治安管理的策略

(一)提高认识,协同管理

首先,要提高对“城中村”治安管理的认识。“城中村”是我国现代化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为城市的不断推进提供了可靠保障,同时也为农村涌入城市人员提供了便利的服务场所,故“城中村”的存在具有现实意义。其次,加强“城中村”的治安管理,是加强城市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工作现状告诉我们,哪个片区的“城中村”治安工作做得好,哪个片区的治安工作就能总体防控和把握,否则,劳力费神还成效不明显。最后,牢固树立治安工作人人有责,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管理问题的集中反映。治安工作不仅仅是派出所的工作,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协同努力才能做好的一件事情,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特别是治保会、民兵连、护村队、安保等治安管理队伍的力量。

(二)搞好“两个结合”

一个结合就是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治安工作不是单打一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也不是纯粹的管理,任何管理工作都离不开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好管理与服务的结合工作,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农村人为什么要往城里走?除了打工挣钱是他们的第一需要以外,另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享受到大城市带给他们的各种便利,包括医疗、卫生、交通等。如果我们能从这些方面去支持和帮助他们,也就是从根本上满足了他们的需求。在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之后,他们自然就会支持和配合社区及派出所的管理,治安突发事件就会减少,人员矛盾纠纷就会得到缓和。这就是服务促进管理。在做好“城中村”服务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同时,我们的服务理念应随着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真正让农村人在城市生活舒心、安稳,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就会迎刃而解。比如,我们在加强对金刀营“城中村”辖区内常住人口、重点人口、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简称“三口一房”)管理的同时,根据实际也提出了管理服务新理念,即一栋一责任人、一周一巡查、房东一月一汇报、一巷一探头、一套一按钮、一屋一标牌、一户一档案、一村一联防、一村一服务中心,简称“十个一”工作方式。对内是管理,对外就是服务;管理好了内部人员,对外服务的质量就提升了。“城中村”治安建设要硬件和软件双管齐下,真正做到盗贼进不来,进来了盗不走,盗走了能被发现。另一个结合就是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外控就是对外来人员、车辆的管控,外来人员包括住旅馆人员、临时来村人员;内控就是对内部人员、车辆、物资的管控,人员主要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及内部管理组织(村委会、民兵连、护村队)的组成人员。在“城中村”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容易做到的往往是对外的管控即外控,不容易做到的就是对内的管控即内控。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城中村”的管理在加大对外来人员、车辆管理的同时,更应该大力加强内部管控力度。一要严格实现责任制。对出租房、招待所、商铺、保管站等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发生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做到奖惩分明。工作中我们发现,旅店存在上传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房东对出租房人员登记不全、不更新,保管站内电动车被盗等等,都是由于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所致。一方面,对发现的这些问题要及时整改;另一方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要建立互通情况制度。发挥联席会、座谈会、茶话会(简称“三会”)的作用,以“四群教育”(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三访三评”(访问民情、访察民意、访排民忧和评议工作、评查问题、评选先进)活动为载体,形成强大的内部管控组织。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好信息平台、网络媒体、影像资料的作用。对重点人、重点场所的工作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都来做,对问题突出、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在辖区通报。定期通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把业绩与年底考核挂钩。四要加强治安队伍的管理。辖区内某“城中村”专业的护村队员(巡防)就有36人,分布在各卡点、保管站、巡逻、监控室等多个点上,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是管好“城中村”的关键。要防止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或者内外勾结,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内部人员问题,对确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城中村治理方案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腾退 村民自治 城中村改造 政府指导与扶持

一、前言

腾退,字面含义即腾出并退还。在实践中,一般用作对拒不执行司法判决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 伴随着城中村改造的进行,腾退成了频频见诸报端的热词。本文关注的宅基地腾退专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组织并推动的,通过收回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给予村民回迁安置房以及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方式,除去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一切负担的行为。宅基地腾退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是进行城镇化建设的前提。此处的宅基地腾退不同于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个别收回,而是强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内宅基地整体的收回。在这个过程中,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含附属设施)作为腾退客体,附带将村内的公共道路等基础设施也一并予以腾退,然后在腾退出来的空地上合理规划回迁安置房用于安置村民,并在剩余空地上“退宅还耕”、发展产业、商业等经营性项目以及教育、医疗等公益性项目,在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的同时,实现村内资源的有机整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城镇化进程,从而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目标。

这里需要将其与宅基地征收相区别。“采取征收征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集体组织。如果集体组织基于公益需要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也并不是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作为征收人,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征收人,彼此之间难免存在沟通、交流不畅,因此征地纠纷甚至冲突更是难以避免;而在腾退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其名义成立的开发公司 作为腾退人而村民作为被腾退人,政府在腾退人背后予以支持 ,不直接与村民产生交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利益冲突,有利于营造相对和谐的城中村改造氛围。综上,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村民委员会以及广大村民的参与程度不同、村民自治的体现程度不同。

村民自治,简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但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体现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直选产生,一般3-7人,主要任务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等。其中,村民自治主要表现为村民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来投票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其本质在于村民自己处理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真正实现“当家做主人”。

二、通过村民自治实现宅基地腾退

宅基地腾退的基本模式如下:村民集体先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多数表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通过宅基地腾退方案,再由村民委员会自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实施补偿。村民自治渗透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的作出与实施的各个环节。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自治既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利益又抑制其个体利益过度膨胀,既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又给其“减负”,是有效化解城中村改造社会矛盾的政治与法律智慧。

经济学上的一个定理是:谁是制度创新的主体,谁就将获得创新的收益。宅基地腾退是民间自发、政府扶持的城中村改造方式,是村民积极投入土地制度创新并争取制度创新溢价的尝试。目前,农村宅基地腾退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予以规范,但无论如何,应尊重村民在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地位,相关事宜应通过村民自治予以实现。

(一)腾退方案的制定与通过

腾退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牵头制定。腾退方案的合法性是保证宅基地腾退乃至整个城中村改造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除非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些事项。为了保证腾退方案的合法性与宅基地腾退乃至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开展,最有说服力的办法就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投票决定腾退方案。首先,应该提前一段时间宣传基本腾退方案,以便村民能够对自己处分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同时还可以在讲解腾退方案的过程中及时搜集并反馈村民的具体意见,对于反响强烈的条款或事项有针对性地予以调整;第二,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腾退方案,可对腾退方案分两次表决:第一次先表决是否同意腾退;在绝大多数人同意腾退的前提下,再表决如何腾退——主要包括腾退补偿对象、范围、标准等关涉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从实际的城中村改造经验来看,如果最初的腾退方案得不到广大村民认可的话,后续的腾退进程必然阻力重重,且极有可能爆发不必要的暴力冲突等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相反,如果腾退方案能够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支持,村民集体就会作为推动宅基地腾退进展一种内在动力,不仅村民自己会积极配合腾退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还会向阻碍腾退、影响集体利益实现的个别“钉子户”施压,从而帮助村集体破除腾退阻力。

村民集体是利益有机结合共同体,每个村民对依法正当合理产生的村民集体多数决议都有服从的义务。在腾退方案获集体通过并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个别村民谋取个人私利而阻碍腾退,村民委员会则可以动员其亲属、朋友予以劝导或者求助村里的“老协会” 对其进行说服,甚至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进行调解或对此进行裁决,从腾退的大局出发,在不过分偏颇的情形下,可以适当予以增加补偿。

(二)腾退方案的实施

1.腾退补偿对象的确定

腾退补偿第一步就是确定补偿对象,即在宅基地腾退中,谁才是补偿利益的享有者和接受者。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才是宅基地腾退补偿利益的享有者和接受者,同时,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人也理应重合。在实践中,首先,对腾退对象的认定应以相关确权证书为准,但是宅基地登记制度与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在农村并不能做到全面覆盖,甚至在很多地方几乎得不到良好的贯彻落实。其次,腾退对象应是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赖村集体资源如土地等进行生产生活之人。关于腾退对象的认定情形复杂,很多时候被认定主体并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村民自治在对这种情况下理应发挥重大作用。

村民委员会作为腾退人负责处理腾退一切事宜,对于腾退对象的认定亦可有针对性地制定资格认定标准,对于投亲靠友之人以及求学、参军等其他特定情形下的资格认定予以规定,而具体的认定事宜则可交由“老协会”处理。“老协会”成员对村内事务与村民情况较为熟悉,可以协商确定或投票表决确定腾退对象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

2.腾退补偿额的确定

在目前宅基地腾退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腾退补偿额的确定更多地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尤其是在参照后者予以确定补偿额的基础上结合城中村改造的实际,在村民自治的范围内予以合理调整。总之,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宅基地腾退补偿原则应该是:既充分保护被腾退村民合理正当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使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失地后仍然继续有尊严的生活,又能够确保被腾退村民之间获得的补偿相对公平、合理,同时还能够维护国家及开发建设单位合理正当的利益,以及兼顾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现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的专门性行政法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该条例执行。各地针对本区域内的集体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地方性规定。参照以上规定以及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一般情况下,宅基地腾退补偿额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与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村民自治在确定腾退补偿额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重置成新价的确定方面,其确定可以采取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协商的方式,更多时候则是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由于农村无充分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基层政府部门要就依法认定或指定一些具有房屋评估能力的人员来担任农村房屋的评估员 。因此,村民能否在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得出过程中充分参与,则体现了村民自治的效果。

(1)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监督。对被腾退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价值评估的基本程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房屋的估价应当由社会上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从而真正地实现房屋评估的市场化。评估人员应遵循等值、及时、有效三个基本原则进行评估,相关政府部门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完善房屋评估制度。 村委会与村民也可以协商一致,确定被腾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估价,当然这种协商估价应该在一定的估价规范或者标准的约束幅度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各家各户不同区位、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装修等具体因素。更加可取的措施还是应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慎重选择并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腾退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进行评估。

针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监督可以借鉴《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阶段进行公示,并在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以后,将具体名单在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以内予以公告,从而使整个过程都晒在阳光下,接受村民监督。另外,城中村改造的主管部门可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组织等共同监督。建议加强被征宅基地农民的参与监督力度,一方面有利于评估的准确和科学,另一方面也是践行民主的体现。

(2)腾退补偿额确定中的特殊情形。腾退补偿额的确定也会遇到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样的尴尬情形:腾退方案后甚至腾退方案未曾公布,村民便“闻风而建”,大肆违法占地、违法翻扩建。评估公司因为是后来介入,对村内建房情形并不熟知,此时就需要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协会”甚至本分守法的村民的充分发挥作用予以协调。

具体到每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首先,可以在腾退方案中对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予以概括性规定,通过村民会议或授权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致决议,明确规定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认定的时间节点,以避免为获得超额利益而违法占地、翻扩建等行为。其次,“老协会”与本分守法的村民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农村作为一个乡土社会,村民生活在一个熟人的圈子里。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于斯、死于斯” ,村民之间彼此熟稔,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既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跟风违法,也可能碍于情面而彼此监督 。通过制定具有正面激励作用的补偿标准,建立激励腾退机制,实行“奖缺罚超”,可以引导村民本分守法,同时也可对违法动乱之心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3)公示、公告补偿情况。“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宅基地腾退过程中,真正落实被称为“阳光工程”的村务公开,切不可把村务公开变成“村‘雾’公开,如雾里看花,越看越朦胧,越看越糊涂”。

知情权保障要贯穿整个宅基地腾退程序。在前置程序中就要求暂停公示,在确定改造方案后腾退公告,对评估机构的确定结果予以公告以及实施拆迁前公告,这些公告程序能够让村民对改造主体更加信任,从而便于腾退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村民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微妙的利益对立情形,即使表面上大家的权利,尤其是腾退补偿权都没有受到侵害,但如果得到的补偿不平等,造成的实质不公即是对村民权利的间接侵害,埋下一定社会隐患。因此对于同一腾退项目甚至同类腾退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明细进行公开是十分必要的。其实,公开透明的村民自治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参与监督,对实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的立法目标,具有不逊色于行政审批的功效。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和结果细目等,可以在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利益的实际效果的同时防止有人利用漏洞或特权多获得利益、抑制其个体利益过度膨胀。

三、村民自治与政府指导的衔接与互动

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三原则”,都对宅基地腾退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

全国范围的城镇化正在逐步展开。但如何实现城镇化?城镇化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就是农民,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力量就在农村,自下而上地喷涌。城镇化的实现也需要政府指导与扶持。因此,城镇化“破冰”需要农民与政府的内外合力“供热”。目前,农民渴望城镇化的诉求越来越强烈,除了通过媒体、网络等种种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外,个别地区还积极“创新”。“全国首个村级市”——河南省濮阳市庆祖镇西辛庄市(筹),就是是民间自发、积极兴建新型农村社区的代表。西辛庄村周边十几个村子主动向先富裕起来的西辛庄“投靠”,反映了农民试图冲破城乡二元结构,选择“就地城市化”。 当然,“在走向现代化的当代中国,乡政管理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和推动,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目前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也印证了这样的断言。

城中村治理方案范文3

邾城地处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商贸的中心,版图面积99.28平方公里,辖40个村民委员会,12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7.3万,区属各单位100多个,流动人口120__余人,暂住人口8000余人。今年以来,街党工委、办事处紧紧围绕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工作思路,紧扣“三街一城”发展定位,强化综治工作进农村和社区居委会,完善基础基础治安防控体系,我街的综治工作主要是突出抓重点,攻难点,建亮点,进一步加强物防、人防、技防的投入,为创建“平安新洲”、“平安邾城”、“平安村”、“平安社区”等采用强有力措施,精心部署,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重视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工作部署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今年发案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8.25,创造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人民满意的社会治安秩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落实目标

邾城地处新洲区繁荣中心,街党工委、办事处认真贯彻市区综治委关于推进综治工作进基层的要求,成立了街综治进基层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分别挂点40个村委会和12个居委会,督促工作目标的落实,仅8月份,党工委、办事处下发了3个文件,即《加强邾城街村、社区、综治领导小组的意见》、《加强邾城街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进村、社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邾城街内部单位防控体系实施方案》,街组织召开了创建“平安新洲”和加强农村基础治安防范专题会议八次。即一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布置加强农村治安工作专题会。二是召开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社区主任动员会议,三是召开“一整双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四是召开街政法战线综治办、派出所、邾城法庭、特派员、治安协管员、安保队员综合会议,五是召开全街治安中心户长,治安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会议,六是召开创平安村典型现场会议,七是召开社区、单位防控体系典型交流会议,八是召开邾城地区创“平安街”座谈会议。同时,街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制定了治安防范进村社区,消防安全进村,社区;四五普法和青少年教育工作进村、社区,“__×”人员三帮一教进村、社区,纠纷调处进村、组等具体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年内预警报告率达到100,落实网络化巡逻,保证村级治安防工作落到实处。

二、狠抓典型,深化创安

以创“平安街”为载体,全面推进“综治工作进基层”一是深入开展宣传,发动群众。街向40个村委会,12个社区印发3万余份致村民、居民一封信,结合农村“家园建设”和“883”行动计划,采取召开村民、居民座谈会,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墙报、黑板板、挂图、横幅标语、文艺会演等多种形式,通过开展宣传发动,不断提高广大村民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意识和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二是狠抓典型、以点带面,自8月中旬街党工委、办事处先在余姚村、章程村、联合村、章林村、钟杨等村为试验点,探索经验。同时结合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村配齐配强村治保会、民调会主任,由支部书记兼任主任,全街已建有 52个治保会、民调会组织,有520个治保、民调小组,20__个治安中心户,30名安保队员,13名特派员、13名治安协管员、有528名治保民调信息员,辖区单位还聘请120名保安员,社区各种防范力量达1000余人,基本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治安防范网络。我街章程村落实群防群治工作,坚持“六抓、六治、六变”的工作思路,即抓村级经济建设治穷变富;抓环境卫生建设治脏变净;抓思想道德建设冶旧变新;抓文化科技建设治愚变智;抓社会秩序建设治乱变安;抓管理服务建设治差变优。村里治安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余姚村坚持“六有”建立村中心户,即中心户长有一个子户长门牌,有一个工作职责要求,有一个工作任务不计报酬,有一个工作笔记村,有一个夜间巡查值班袖章,有一个月召开一次碰头会议,工作形成了经常化。钟杨村做到“四上墙”一是村社会治安领导小组职责上墙;二是村社会网络机构上墙,三是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平面图上墙,四是治安中户长职责上墙,联合村是街办事处主任姚胜明同志的试点,组织治安中心户长培训学习,制定出中心户长“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法规政策,当好宣传员,带头结交知心朋友,当好服务员,带头掌握重点动态,当好信息员,带头做好治安管理,当好监督员,带头说服教育群众,当好工作人员。章林村是城乡结合处,建立中心户,做到“五清楚”:政策法规清楚,重点人口清楚,治安联系户底数清楚,活动职责清楚,防范措施清楚。街分别在章程、钟杨两村组织召开现场会的形式,推广五个村的经验,全街40个村、12个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统一做到了“四上墙”、“五带头”、“五清楚”、“六有”和“六抓六治六变”的群防群治的治安防范网络。街综治办对各村委会综治领导小组、治安中心户名单逐一建档案,建台帐,逐步形成上下联运,统一布局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抓重点,主攻难点,创建亮点

按照区政法委“一打双整”的工作部署和区委余书记的讲话精神,什么露头就打击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结合邾城街治安工作的实际,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充分发挥村级治保会民调会的作用,发动全村干部,治安中心户的力量,确保对重点人进行24小时监控,严防死守,在城区,我们发挥特派员、治安协管员、社区群干、管段民警、治安中心户、安保队员、治安积极分子,享受低保人员八位一体参加治安防范监控行动,突出抓重点地段,重点行业,复杂自然湾和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管理,主攻外来人口、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和暂停人口的管理,构筑起以技防为主导,物防为基础,人防为保障的安全防范网络措施。二是在“一整双打”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坚持“四统一”、“四要”的工作思路即: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四要”一是认识要提高,二是工作要配合,三是“整打”要有实效,四是领导要加强。开展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舆论环境,在邾城地区主要交通路口、各村重点地段悬挂横幅标语20余条,每个村、自然湾贴标语不少于五条。我们把打击重点和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对车站、市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了区的治安情况和问题,及时开展综合整治,对“窗口”地区,学校周边、企业周边,重点工程、建筑工地和网吧整治、落实各项群防群治管理措施;三是以“一整双打”为契机,在全街范围内开展防范打击盗窃耕牛,入室盗窃财物的专项斗争,积极组织村治保会主任和治安中心户长开展夜间巡逻打更,积极做好八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防黄、防抢、防爆、防破坏等多种预防工作。每日实行中心户轮流值班,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综治领导小组报告。过去联合和大渡地区经常出现耕牛被盗,今年开展创“平安新洲”、“平安街”、“平安村”活动以来,没有发现耕牛被盗,农村入室盗窃基本杜绝。四是在全街积极开展“四五”普法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街已完成了8.6万人次普法任务,已通过区考核验收,顺利达标。民调小组网络格局已形成,层层建立了村民、居民小组和中心户长职责制。元至11月份,全街共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54起,其中,街、村、社区直接调处58起,村、社区调处47起,所民警联合调处19起,中心户长和门栋长自行调处30起,街组织举东和举西举办治保会民调会主任和治安中心户学习培训2期。通过警民的共同努力,共抓获入室盗窃6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57人,现场破案33起,抓获36人,打掉团伙5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10余件,其中现案36件,刑事拘留87人,其中拘捕77人,劳教10人,查处治安案件166件,行政拘留76人,刑事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28.25,邾城法庭收案数364件,结案数350件,结案率96,为国家集体换回经济损失近548万元,邾城法庭已被省授予“十佳”人民满意法庭,用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了我街治安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刑事发案控制在1.25‰以内,完成区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

城中村治理方案范文4

--对叶阿金“选民资格”案件的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一起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案件的评论着手,对村委会选举中面临的困境之一--村民资格问题作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现实情况的发展往往超过法律产品的供给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选民资格村民资格司法救济 2002年6月以来,一些媒体对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一起村民“选民资格”案件纷纷进行报道,称之为浙江省首例村民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是村民为维护自身政治权利的首创之举。一些法律界人士评述此案是农村政治民主意识的觉醒。那么,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此案的基本情况。 叶阿金一直居住于莘滕镇星火村,于1998年4月将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将户口从星火村迁出,迁至该镇农场村。户藉迁出后,叶阿金仍一直居住在星火村,其家庭财产与土地承包权均在该村,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仍享有该村集体资产所有权。2002年5月,星火村进行换届选举时,公布选民名单中没有叶阿金。叶阿金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给予选民资格。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讨论后,明确告知叶阿金户籍已迁出,在本村不享有选民资格。叶阿金不服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因此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由此可见,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并非一概不具有本村选民资格。叶阿金虽然不具有星火村的户籍,但享有的财产权益、政治权利与星火村紧密联系。叶阿金属于特殊情况。为保证叶阿金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的一处享有选举权,在星火村选举办法没有明确叶阿金选民资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予以确定。因此判决叶阿金在2002年星火村换届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 从本案中我们应当考虑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什么?村民的选举权如何得到保障?村民选举能否寻求司法救济?这些问题的提出,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沿着民主设计的原则向前发展,草根民主能否演进到推进政治民主发展的原动力。列宁曾经指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句话为我们透视这桩不平常的案子提供了一把锋利的解剖刀。 一、什么是选民资格 法律意义上的选民资格,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身份的资格,也就是由选举法中明确的保障公民有直接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因此,选民资格是指在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代表的资格,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相应的,选民资格案件,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选民对于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在选举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 什么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村委会组织法》并未出现“选民”这个概念,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另外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是将“有选举权的村民”简称为“选民”。因而可以认为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与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的选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叶阿金要求确认所谓的选民资格问题,事实上是要求确认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问题。 由此看出,在村委会选举中,如果村民对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诉讼,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对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现行的村民选举中,村民对公布的选名单不服的,仅得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决定。事实上,同在温州市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今年同一时期姚某等人要求确认其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的诉讼作出的民事裁定,就认为村民选举资格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①。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同样受理了一起与叶阿金的情形极为类似的案件,却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②。这三起案件均发生在温州市,三个基层法院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和裁定。这也说明基层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存在着误解或者误读。笔者认为,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从结果而言是正确的。如前面所述,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异议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因此从目前来说,法院没有法定依据来受理村民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案件。 二、什么是村民 现在我们可以将讨论的重心转移到“什么是村民资格”这个真问题中来。 村民这一概念,就其本意而言,是指生活于特定村落的居民。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地方的村民身份并没有这么单纯,而是指自人民公社时期以来一直生产生活在某一村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并享有相应权益即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居民,当然也包括这些居民同样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③。 因而村民的概念已不是简单的自然地域的概念,它是附加了复杂经济条件并带有城乡分割特征的身份概念(相对应的是居民身份)。所以村民自治的内涵中,也就有了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能。因此,村民资格,不是生活在某一村落就自然具备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它的经济权利身份。 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村民,加上各地农村的情况比较复杂,致使在对以下几类人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原是本村村民,现居住在本村,只是因为土地被征用后成了农转非人员,这些人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 ——原是本村人员,农转非后离开村子,但离退休后又回到村里居住,这些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 ——原是本村村民,因婚姻嫁娶原因人已居住在城市,但由于户籍政策限制,户口仍未迁出的人员,能否在本村选举? ——挂靠户口的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 ——小城镇综合体制改革中篮印户口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 ——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经商、打工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 诸如此类问题,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等地,是在村委会选举中不得不面对的。不管《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者当初是如何设计理想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来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已日益成为干扰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实施的重大障碍之一。其弊有三: 一是长期生产经营并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难以取得村民身份,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阻碍着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二是按政策应该或可以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村民,由于产权利益上的考虑不愿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延缓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三是村民在生息繁衍的过程中,社区集体经济内部产权利益关系不清晰所产生的矛盾,侵蚀着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将村民与人民公社社员一体化,在村民身上附加了不能分开的经济权益因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所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虽然改变了土地的经营方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附加在村民身上的经济权益关系,其最基本的体现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仍然是以具有集体所有者成员身份的村民家庭人口为依据的,这种承包权是以产权所有为前提条件的,是产权利益分享的实现形式。因此,在村民与社员一体的条件下,村民的任何迁出迁入、村民家庭人口的任何增减,都会影响到包括耕地、山林、水面以及其他所有集体资产利益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对于村民的利益关系重大,因而也倍受关注。 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允许这些人员参加村委会选举,理由主要有:一是村民自治有地域自治的含义,既然这些人经常生活、工作在村里,甚至还履行村民的义务,那就应当允许他们参与村庄的自治事务;二是目前我国有近亿的农村流动人口,如果不允许这些人员参加经常生活地的村委会选举,这些人的民主权利就没有履行的条件。另一种意见与之相反。理由主要有:一是村民自治讲的是本村的村民自治,不是本村的村民不能参加本村的村民自治。《村委会组织法》尽管没有给“村民”下定义,但从法的第五、十四、十六、十七条,多次使用“本村”一词来看,村民自治也是指本村的村民自治。二是我国的村民自治主要是以集体经济为背景的,村民自治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村民自治权利与一定的集体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而集体经济利益是有边界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分享的。村民资格的凸现,是社会转型期的积极现象,表明了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如何既能照顾集体经济上村民的既得利益,又能使更多的外来人员有参与基层自治的机会和权利,确实是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的问题④。 让我们回到《村委会组织法》,从立法原义来重新理解“村民”的概念。 从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对“村民”、“本村村民”的法律规定来看,它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所表达的意思其实是非常清楚的。它所使用的“村民”概念,其真实的意思就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在本村并且属于农业户籍的人口,即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在村民自治相关法律中之所以没有明确作出这样的限定,主要原因就是,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村民”本来就是居住在该村、户籍在该村并且具有农业户籍(农民身份)的人。中国农村村民是由身份、户籍和权利义务关系三个主要因素决定的,这是一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决定的制度安排。在制定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全国性法律时,国家立法机关主要考虑的是大多数地方农村的一般情况,不可能也不必要对居民构成比较复杂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农村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专门的考虑,这至多应当是地方立法机关的事情。另外,从比照原则来看,之所以说居住在农村但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人不属于该村村民,还在于国家另有一部规定城市基层社区居民权利和组织形式的法律,就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法律对城市居民在基层社区的组织形式和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是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的。从这条规定看,它首先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即本村村民的认定,以户籍为准。其次,它规定的特殊情况考虑到了上面所提到的几类人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只不过从村民自治的角度考虑,要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来确定⑤。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即如何保证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到“多数人的暴政”的侵害。这既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更是立法的完善问题。

三、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从村民自治的内涵来说,村民资格本应不是问题。因为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区域内事务,依法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哪些人属于村民,哪些人不属于村民,本应当是属于自治范畴。但是,如前所述,村民身份中附加了经济权益之后,问题就复杂化了。此外,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的传统,近代以来,民主的理念被引进国内以后,仅仅只保留在法律制度的表面上,而未能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基层;民主被异化掉了,成了给****披上外衣的套子。民主成了中国人民远不可及的事情;但实行村民自治与选举,一下子将把民主政治摆在中国农民的眼前。这是村民选举制度的重大贡献。民主是一种习惯,只有操练熟了,久而久之,才会转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方式,才能为整个国家发展健康成熟的政治民主奠定深刻的基础。而民主是一种公开参与政治的规则。民主正义的核心在于程序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说,村委会选举中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是现行村民选举制度的一个法律漏洞。为使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全面实施,并且不突破现有制度产品供给的范围,那么在村民选举制度中增加选民资格案件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即村民对于村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名单不服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对于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这样至少在程序公正的层面上可以解决不服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选举资格认定的纠纷。具体理由 第一、村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这种制度,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己既登记选民名单,又自己审查自己登记的选民名单有没有不当违法之处,所以违背了自己不得成为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第二、根据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民名单上不予登记选举权的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年龄至选举日止未满十八周岁,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被剥夺政治权利。法院是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观念相联系在一起的,因而,认定公民是否具有某种权利,如果撇开法院,就显得突兀了。 第三、民事诉讼法设立选民资格案件的目的在于救济选举权。从实践中看,村委会选举中的很多做法完全是模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的做法,比如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等等程序,在形式上并无二致。因此,完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适当地加以扩大解释,使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参照适用。从全国范围来看,除了浙江瑞安市的叶阿金案之外,至少还有广州天河区、辽宁省康平县等地的法院均受理了村民选举资格的案件,并且均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从可行性的角度分析,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因而将其推广到村民选举中,完全可行。 第四、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更是由《村委会组织法》具体规定之。从法律的实施和救济的一般原则出发,法院就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希望。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法院应当履行作为司法救济机关的职能。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村委会选举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性质上的不同,在村委会选举中直接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目前没有依据。为了程序公正,在村委会选举中引入司法救济途径的可选择方法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作出解释,使村民资格案件参照适用之。这也只能是解决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选举问题的权宜之计。四、根本解决之道 引入司法救济途径只能解决一个程序公正的问题。要彻底解决村民身份问题,打破户籍制度的障碍乃根本之道。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实质问题是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一些有识之士已大声疾呼,要给中国农民第三次解放。“中国需要进行第三次‘解放农民’的制度革命,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城乡隔绝、对立、分离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局面。”⑥这场制度革命的核心,是解放农民、投资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简而言之,就是使农民从土地、农村永久性解放出来,使农民尽快变为非农业人口,特别是为那些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乡村青年,提供进城务工的机会。 第三次“解放农民”最根本性的措施是消除城乡居民两种身份制度,使农民拥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水平,包括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权利与职业培训机会;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享有劳动保护权利;享有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社区同等民主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等⑦。 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人为地城乡分割已经打破。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浙江省的杭州市也同样。这无疑为解决村民资格问题部分铺平了道路。 当前,我们还要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社会总是在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的,问题的解决方式也往往是在那些首先出现问题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方产生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承包者预期利益,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地方就提出了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实行“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进而转化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的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对一些为了务工经商或子女上学谋求将户口迁到城乡结合部村庄的农户,迁入地实行了只接收户口关系而不享受当地集体经济产权利益的“变通性挂户”政策。一些因建设性征地成批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原村民,也被许诺可以继续享有村组集体经济成员的福利待遇,有些地方还出台了户口进城可以不退出承包田的政策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农村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的积极探索,都体现了村民与社员相对分开的改革思路,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者一体化所造成的种种现实矛盾,为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但是,这些变革都是在原体制内进行的局部调整,并没有从整体上和根本上解除一体化所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到城乡结合部或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长期居住的外地村民,一般都不能取得当地的村民身份。即使一些当地允许“挂户”的外来村民,也不能享有当地村民的同等经济社会权利,即使是个别地方允许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也由于他们不享有集体经济产权利益而难以享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所有权益,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是立足于村民与社员一体化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是实行村民身份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分离,实现村民自然身份的回归⑧。其要点是,对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农户人口并结合对集体的贡献,将所有集体资产折合的股份一次分配到户到人,今后不再随村内及各户人口变动增减并允许继承,同时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则形成新的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村民身份属地化,外地外村人员只要长期在村居住,即可成为该村村民,履行村民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人口流动不再与集体资产权益发生任何关系。事实上,一些地方在解决“城中村”、“村改居”等问题时,也是采用了这样的思路,即把原村集体资产股份化至个人,实现经济权利与居民身份的分离。 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从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出发,对现实中两种身份一体化产生的体制性障碍采取一些诸如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户口进城原村民可以不退出承包田、允许家居本村的退休职工在不侵犯其他村民经济权益前提下享有村民待遇并发挥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一些变通性的改进,以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叶阿金所处的情形就属于这样一种制度变迁的结果⑨。 也有人提出了另外一种思路⑩。因为从1997年以来,国务院、公安部连续了《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从这些法规和规章出发,涉及农村户籍管理和农民进城后城镇户籍管理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二是要求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向原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交回承包地和自留地,凭交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这就清楚地表明,村民同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和土地的关系是身份契约关系,只要农民的身份存在,同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和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存在;一旦身份发生改变,其所隐含的契约关系也就随之而发生改变。根据上述法规的精神,那些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都不是本村村民,而只能算是常住本村的城市居民。自从他们把自己的户口从本村农业户口转为了城市居民户口以后,就意味着他们终止了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的契约关系,同时也放弃和改变了同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这些决定村民身份的关键要件不存在以后,他们的村民身份已经不复存在,哪怕他们事实上一直仍然居住在本村,哪怕他们的家庭成员中仍然有人属于地地道道的本村人。 五、结论 村民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村民自治的内在含义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文所论及的村民资格问题,只是村民选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之一。对村民自治的前景,我们有理由乐观,因为一旦村民自治成为广大农村居民自觉的行动时,就没有理由不让这种制度推进下去。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不及时对有关配套的规则加以完善,则会给村民自治的实施带来很多障碍。 在村民资格认定上,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法律没有必要也毋须作出明确规定,但地方立法中应当考虑到这个问题。由此反观《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可进一步加以完善。基于当时的情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1999年10月制定),可以说立法者已经作出了努力。但经过两届村委会选举(1999年、2002年)的检验,实践中提出了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要求。笔者建议对该选举办法适时加以修改,对村民作出明确的界定,除了户籍因素,必须要考虑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人户分离现象的大量存在,不履行义务者则不享有权利。最现实的做法就是实现村民自然身份与经济权利身份的分离。自然身份就是以居住地为划分标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一个人是否属于这个社区的成员,应当考虑其是否与该社区有密切的公共事务方面的利害关系。经济权利身份表明了其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否参与集体权益的分配。这样,就可以解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选举权利)与享受个人经济权益(集体权益的分配)的矛盾。中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期,各地结合实际的一些创造性做法应当给予肯定。如前所述六种情形的人,如果不再履行村民的义务,就不能享有作为村民的政治权利,就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反之,从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可分离的角度,即允许履行了村民义务的人参加村委会选举,但村集体的收益分配等权利只能够由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来享受。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广大农村村民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都有了全面的提高。******在“5.31”重要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目标。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容否认,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候选人资格是否要规定的问题,选举中的贿选认定问题,罢免中的问题,以及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处理、新老村委会班子的交接、村务公开等方面都有值得探讨和完善之处。村民自治面临很多困境,本文所涉的村民资格问题无非是一个侧面而已。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理想政治制度的设计⑾,需要在实践层面和法律制度层面不断地加以完善。

城中村治理方案范文5

刚才,中央综治委、省综治委相继召开了全国、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中央综治委副主任、公安部部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分别在全国、全省的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和安排部署,提出了重点地区大排查的重要性,明确了责任、提出了措施,对我们做好当前和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春节和“两会”期间稳定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下面,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就我市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做好对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工作是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省、市政法委、综治委多年来强调的重点工作。但是,今天专门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这项工作是第一次。从新疆乌鲁木齐事件中可以看出,重点地区不稳定因素,已经对整个社会面的治安稳定和老百姓安危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抓好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工作事关全局,事关整个社会层面的稳定,事关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可以说中央综治委和省综治委在这个时候提出要对重点地区进行排查整治,非常及时,非常关键,抓到了问题的本质和要害。就我市而言,我市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不稳定因素,比如火车站地区,市公安局和南明区通过几个月的整治,已经取得了初步的好转。但是,火车站地区本来就是一个重点地区,刑事案件的高发区,再比如说玉田坝和飞机坝这一片就是一个重点地区,还有大营坡附近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也是一个重大不稳定的“危险源”和“导火索”。如果我们将这些地区的稳定做好了,那么整个社会面的稳定也就做得好。这次会议还提到了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校中村、厂中村和重大工程地区结合部,这些地方都存在重大的危险源和重大不稳定因素,把这些地方的问题排查清楚,掌握清楚,对于维护全市治安大局具有举一反三或事半功倍的重要作用。只有抓住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才能抓住矛盾的根本和问题的根本。我市作为省会城市,做好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尤为重要。市人口高度聚集,流动人口120余万人。流动人口是我市刑事犯罪居高不下,我市社会治安不稳定的重大原因,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流动人口所为。这些外来人口的聚居地都是在火车站、客车站以及城中村、校中村和重点工程周围,因此,抓好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就是抓住了全市社会治安整治的根本,就是抓住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的根本,就是抓住了长治久安的根本。

二、明确责任、对重点地区实行大排查、大整治

刚才,书记要求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进行排查,确保春节“两会”顺利召开,确保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不断提高。我们一定要按照书记的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安排部署对重点区域的排查工作。各区、市、县和公安机关,都要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排点,制定出排查方案,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要做到坏人一个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放过,重点矛盾不放过,重点危险源不放过,围绕这四个“不放过”做好排查工作。对城中村、校中村、厂中村、城乡结合部、重点工矿区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结合部要及时的排查,对歌舞、娱乐、批发、物流、建筑工程等容易高发案件的地方,滋事期、不稳定期,更要进行重点的排查,各区、市、县都要梳理出排查的名单,明确排查的责任人,确定排查的时间,上报排查的重大嫌疑和重要线索。二是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在排查的基础上,要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例如,对火车站、客车站、玉田坝、大营坡、煤矿村等地区,在排查的基础上,要集中进行整治,该抓的抓、该打击的打击。对重点地区、重点乡镇、重点路段、重点单位要实行挂牌管理。凡是整治不力的要黄牌警告直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三是按照书记的要求,由市综治办负责,在2月5日前汇总并向省综治办报送我市的工作方案。在春节前要完成第一阶段工作。

三、把打击“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专项行动与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

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前段时间,全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90天的“严打”整治行动,现在又开始了100天的“严打”整治行动。我们要在90天“严打”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在鼓干劲、在振精神,坚决做好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专项行动,特别是要把“破命案”、“追逃犯”、“端窝点”这些重点项目与重点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过节环境,为我市“两会”的召开提供良好政治环境。二是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就是指交通方面的专项治理,这段时间在我市高速公路修文段上,连续发生了2起重大交通事故,这虽然属于省高速公路公司管,但我们也务必要严防在城市主干道上,在各县乡道路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时,也务必要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民爆危爆物品事故,公共娱乐场所的重大踩踏、火灾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是要做好重点人群、人员的管控。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骨干分子等重点人群、人员的监控,确保这类人员在春节和“两会”期间不重新犯罪、不重新聚集。四是要改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中村周边的社会治安状况。目前,我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中村、厂中村存在的问题,表面看是政府缺乏管理、缺乏规划,实际上从规律上来看,是一个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附加物带来的毒瘤,是一个必然产生的现象。为此,我们必须正视。有关部门部门要结合城中村规划、建设和改造,做好相应的治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城中村治理方案范文6

2020年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省委《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关键之年。我镇以创建XXX农村人居环境示范市为抓手,紧扣“3年取得重大进展”阶段性目标,围绕国家、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坚持基础整治与建设提升并举,全面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示范村”创建、新XX文明美丽村居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镇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任务目标,助力推动新型城市化建设。2020年主要工作如下: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1、持续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深入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继续巩固前一阶段“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的成果,组织发动村民群众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推动全镇范围的“六乱”整治及违章广告整治。加强对各社区开展暗检、督促整改等工作。对违章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按照分类处理原则,全面落实安全整改,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城管分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各社区)

2、扎实推进“两违”建筑整治清拆工作。按照《XX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方案(2018—2020年)》的要求,严控新增违法建筑,完成市下达的违法建设治理年度任务。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治理工作。强化日常巡查监管,落实多部门联合执法快速拆除工作,努力将“两违”遏制在萌芽状态。在土地卫片执法方面,及时认真组织卫片图斑调查核实定性工作,压实镇、村的属地管理责任,通过督导检查、排名通报、移送追责、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村组落实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复绿、完善手续等分类整改措施,切实提升整改成效;通过各类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储备土地和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城管分局,配合单位:农林水务局、土地储备中心)

3、完善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制定《XX镇推进路长、巷长、所(站)长制实施方案》,修订完善《XX镇“行走乡村”专项行动方案》、《XX镇“洁净城市”专项行动方案》、《XX镇洁净城市“红黑榜”测评方案》。全面落实属地负责制,落实人员责任,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黑榜和卫生黑点为导向,健全完善责任制和长效机制,实行巡查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并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农村卫生保洁长效运营机制,2020年底前,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100%。(责任单位:城管分局)

4、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一是继续开展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不断优化管理手段和措施,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和培训,提高考核的一致性、统一性。二是推进精细化管理考核、数字城管、智网工程三大平台的对接,促进信息共享,提升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全面覆盖的城市精细化管理网络。三是设立曝光台,表扬先进、曝光后进,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工作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责任单位:城管分局,配合单位:文广中心、各社区)

5、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战”。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窝棚、泥砖房、广告牌等为重点内容,以道路交通沿线、河道两旁、风景区、城市郊区、村级工业园区、背街内巷等周边为重点区域,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分层次、分阶段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各社区)

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

6、大力铺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统一部署全镇垃圾分类工作。制定我镇乡村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方案。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等工作,启动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2020年底前,农村达到30%以上的区域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例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20%以上。二是继续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能力。继续推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或采用就地堆肥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易腐垃圾收运处理能力;三是开展宣传培训。开展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宣传活动,吸引更多的市民参与和关注垃圾分类,形成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城管执法分局、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宣教文体局、各社区)

7、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继续保持严打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高压态势,及时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社区)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8、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围绕重点国考断面水质达标控制单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色精品村等重点区域优先开展污水治理。启动饮用水源整治,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千吨万人”镇级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继续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到2020年6月底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基本掌握我镇农村黑臭水体现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台账,掌握污染成因,为后续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启动治理试点示范,实现农村黑臭水体全面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开展农村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到2020年底,全镇自然村基本建成地下雨污两套系统。(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管网办,配合单位:各社区)

9、继续推进“五清”专项行动。巩固省市“五清”“清四乱”工作成果,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四乱”及“清六米”工作,全年持续推进河湖保洁工作,根据省市下达的任务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村加快“清污”进度, 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目标。(责任单位: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城管执法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各社区)

四、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10、推进城乡公厕升级改造。推动农村公厕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维市场化、监督社会化。2020年底前,乡村旅游区等公共场所建设A级以上公厕,推动每个自然村按照实际需求建设一个标准化公厕,确保“提升一座、管好一座”。实行公厕管理常态化考核,继续开展公共厕所升级改造工程,完成新建或升级改造公厕36座。(责任单位:城管执法分局,配合单位: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分局、各社区)

11、继续统筹推进农村户用厕所的改造。继续做好农村户厕的统计排查工作,动态掌握农村户厕改造情况,切实做到查漏补缺。规范农村户厕建设和管理,确保2020年底前,全镇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率达到100%,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城管分局、住建局、各社区)

五、加强农村住房管控及改造

12、做好民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新修订的《XX市农房安居房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修改完善《XX镇民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房审批、监管等全流程管理,同时加强农房建设风貌指引,引导城镇用地合理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责任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城管分局)

13、推进农村破旧泥砖房清理整治。按照《XX市农村泥砖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农村泥砖房摸查和分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级责任,建立工作台账。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破旧泥砖房、“一户多宅”(建新房不拆旧房)的清拆工作。完成贫困户C、D级泥砖房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各社区)

14 、深入推进农村削坡建房风险防治。持续推进农村削坡建房其它风险隐患点的防治工作,督促各村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安全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农林水务局)

六、完善农村公共交通配套设施

15、全面加强农村道路和桥梁建设。加大“四好农村路”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改造连接现代农业产业园、林场、旅游景点的农村公路,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开展危桥改造项目建设工作,自然村基本完成村内道路硬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责任单位:交通分局,配合单位:城管执法分局、住建局、重点办)

16、持续推进农村道路设施综合整治工作。对标《XX市城市道路配套设施设计指引》,整治提升道路设施,达到道路完好、路面无破损,路面硬化、平整到位,无明显坑洼积水;绿道、自行车道连续、平整,无明显梯级,设施无损坏和被违规占用情况;人行道平整通畅,道板、护栏等设施完好,无损坏、无被违规占用情况;市政井盖样式一致,无下沉、损坏情况;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电力箱体有绿化遮挡修饰等效果,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水平。(责任单位:城管执法分局,配合单位: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供电分局)

17、开展车辆停放大整治。完善各社区车辆停放管理,整治社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建设和规范一批社区车辆停放点(场所),确保村庄道路畅通,居民车辆安全进出,规范停放。(责任单位:交通分局,配合单位:城管执法分局、交警大队、各社区)

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8、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机制。加强重点传染病监测研判,强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增强基层卫生检测能力。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确保村社卫中心有医生,满足群众随时就近就地看病需要。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试行推动名中医下基层计划,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内建设名医馆开展高年资中医专家到基层开展传帮带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9、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按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规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落实将城乡支出型贫困群众纳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困难家庭二次救助办法,推进实现二次救助“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医保分局、社会事务局)

20、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场所、体育服务场所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镇村全面覆盖。持续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村基层组织和群众办好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基层网络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志愿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宣传教育文体局、文广中心)

21、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通信设施升级,推动5G基站建设,初步实现农村5G信号覆盖。(责任单位:工业信息科技局)

八、提升村庄绿化美化建设水平

22、扎实推进田园整治。加大田园日常整治监管力度和荒地管理,清理整治农田范围的垃圾杂物及危废物品,完成全镇田间窝棚整治工作和农田管理看护房治理改造任务,推进美丽田园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物清理,有序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推广和普及工作。(责任单位: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城管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各社区)

23、开展村级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开展村级工业园区基础环境整治,推进村级工业厂房、围墙外立面风貌管控,拆除乱搭乱建设施和违章建筑,加强厂区周边绿化美化。确保2020年底前,村级工业园区与村庄同步达到干净整洁。推动村级工业园全面实现环保达标,严格按照环保治理标准,整洁、清理、淘汰高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工业信息科技局、城管分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分局、各社区)

24、打造一批小公园和绿地景点。加快实施绿化工程,优化农村公园景观。充分利用符合用地性质的闲置绿地、荔枝园进行品质提升,建设一批“小公园”,营造推广彩色林建设,打造多层次、多树种、多色彩的城市绿化景观,全面推进全镇绿色林建设。(责任单位:城管执法分局,配合单位:各社区)

25、推进乡村旅游。建立重点乡村旅游区(点)名录,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工程,促进旅游与农业生产、农耕文化深度融合。建设一批民宿、旅游、小餐厅项目,结合XX“客家文化”,形成具备XX特色的“客家文化”乡村旅游产业。(责任单位:宣教文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分局)

九、提升乡风文明水平

26、持续推进市、镇、村三级文明联创和农村“星级文明户”创建。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为目标,深入持续开展常态化文明创建督导检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面向基层群众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2020年底前建成一个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成3个以上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试点。(责任单位:宣教文体局、各社区)

27、继续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持续推进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深化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加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的业务培训,提升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服务村居民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整合社区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责任单位:司法分局,配合单位:各社区)

28、加快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扎实推进移风易俗行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倡导讲卫生、勤清洁、不吃生食、不吃野生动物等文明生活习惯。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做好十大优秀村规民约范本的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局,配合单位:各社区)

29、提高农民群众卫生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洁净城市日”活动,发动各单位、社区干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清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工作,实施农民健康促进专项行动计划,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系列专题宣传,培育农民卫生文明生活方式,提升农民健康素养水平。全面加强健康促进场所(机关、学校、医院、社区、企业和家庭)、健康主题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广场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卫健局、城管分局)

十、强化财政资金保障

30、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完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从资金上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利用美丽幸福村居全覆盖建设、特色精品示范村建设、推进市断头路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公园、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环卫部分)、革命老区建设等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分局,配合单位:农林水务局、各社区)

十一、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试点达标创建工作

31、继续做好“干净整洁村”达标验收和核准工作。加强日常督促指导,继续组织各村开展“干净整洁村”创建达标验收和核准工作。加强对已达标村的日常督导。实行分片包干的形式开展日常巡查暗访,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整改,防止弄虚作假和整治问题反弹回潮。(责任单位: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