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例6篇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1







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村关系 偏离

随着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兴起,传统的行政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①。

诚然,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现实中的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简称乡村关系)又常常与成文法律所规范的存在着种种“偏离”,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本文拟在对若干乡村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一、乡村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

乡村关系的偏离,最经常、也最突出地表现在许多乡镇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村委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而不受干预,这是它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必然要求,它使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丧失其合法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不少乡镇政权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干预、操纵选举,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当然,不同的地区,乡镇施加影响的方式与效果也有所区别。相对说来,实行直选的地区,乡镇对选举一般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他们主要通过宣传、说服工作,在候选人资格认定,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环节上做文章,其影响力依然存在,但不能完全左右选举结果。而其他地区的一些乡镇则存在直接干预甚至操纵选举的情况。我们在苏北某县调查时,就碰到一个乡的党委书记(曾任过县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民政局副局长)以农民素质太低、该乡情况特殊为由,坚决抵制直选,并且直接操纵几个村的选举。有关研究资料和我们的调查均显示,现阶段,乡镇政权在村委会选举中大多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这种干预一般不会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干预(如取消贿选产生的村委会)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平时的村务活动中,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不仅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还往往运用手中的资源诱使村委会实现自己的意志。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以及转型期社会问题复杂多变,村委会在遇到诸多棘手问题(如“钉子户”拒交公粮、提留款、计划生育问题等)时,自己实在难以解决,非得依靠乡镇帮助。同时,村委会还希望能从乡镇多得到一些拨款。因此,许多村委会便尽量地贯彻乡镇的意图,有的甚至有讨好乡镇的倾向。这样乡镇政权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实现了对村委会的控制。

乡镇对村委会强有力的控制还表现在,乡镇党委(乡镇长大都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不仅可以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党委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村党支部书记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笔者接触过的一些乡党委书记曾明白无误地告诉笔者:“《村组法》所说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是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据我们对江苏12个县40多个乡镇的调查,村财乡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的是村里所有的资金、帐目都上交给乡镇的农经站和信用社管理,村里若需花钱,得事先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拿出预算,再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有的地方实行“三权分立”,即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审批权分开:村里用钱但不允许存钱、管钱,村里存钱过多或不将多余的钱存交于乡镇,将按贪污论处。乡镇农经站能管钱、存钱但不能用钱、批钱。乡镇政府能批钱但不能管钱;还有的地方将村里的会计人员统一集中在乡镇办公,用管住会计人员的办法来管住村里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村财乡管虽然形式多样,但其基本特征是一致的:扩张乡镇的权力,通过加大乡镇对村级以财务收支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监督制约的力度,以此来重新调整乡村关系。

村财乡管作为一种制度强制推行,有悖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首先,既然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让广大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么村级财务就应由村落内部自我管理。即便乡镇是本着良好的愿望,是为了管好村级财务,防止村干部不把钱用在刀刃上,防止他们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也不应采用村财乡管的方式,而应积极引导村落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权力基督来实现。村财乡管是乡镇对村民的一种制度侵权,它以侵蚀村民自治为代价。其次,村财乡管为乡镇侵占村级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村级财产是交上去了,可用的时候却往往很难发下来。调查中,不少村干部向我们抱怨:“村里要用钱时,还得到乡里去求爷爷拜奶奶。自己用自己的钱,还要去求人!”“我们的钱有时给乡里挪用了,我们要用钱时,很难拿到,他们反正是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乡镇为监督村里的经济活动实行村财乡管,可乡镇掌握了村级财产后,谁又能对其进行监督呢?在一个权力系统内,单向度的监督极易导致监督者因不受制约而滥用权力。再次,推行村财乡管弱化了乡镇同村的新型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进而不利村干部改变过去那种对上不对下的工作作风,服务群众。

就村委会而言,对规范化的乡村关系的偏离则有两种典型表现形式。一是有些村委会只是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忙于“收粮、催款、乱官、引产”,而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于不顾,从而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二是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往往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政管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过分干预。应该说,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组法》已赋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政府不得对村委会随意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任何合理行为若超出一定限度也可能变得不合理。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有少数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力时,它们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②。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如对本村村民的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二、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

造成乡村关系出现上述偏离的原因是非常错综复杂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浅层的,也有深层的,述其要者如下:

(一)现行的成文法律过于原则化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对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者只有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对此,《村组法》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该说,就成文的法律制度而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③。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偏离现象。

当然,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变迁及其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与区域特殊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提供一个细致的整齐划一的具可操作性的成文法律,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补充有关程序性规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乡村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

村民自治中偏离现象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缘由,是一些乡镇干部作为原有乡村控制模式下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手中的利益,不愿意下放权力。

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官员是活生生的人,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也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此,由他们行使的国家权力除了代表公共利益以外,还有着自身的利益──“公共机构的利益”,包括公共机构的自身利益和机构之中人员自身的利益。这样,国家机构在执行法律原则时就难免出现背离之处。加之改革前中国“高度组织国家内的低度整合”的社会结构,改革中“放权让利”的基本思路,使得乡镇政权中的“干部利益群体”④经常利用对政策的变通这一方式对抗中央,截流国家下放给农村社会的权利。

改革前,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稀缺资源,并且为了执行国家的意志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表面上看政治机构有着强大的控制力。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如不具备有效的统计系统、发达的科层系统、完善的组织条件、良好的交通、通讯条件等),就使所设定的集权型体制原则与体制的实际运作条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张力。因此这种体制在制定政策时,一般只有笼统含糊的原则性目标,而要求各个地方和单位在执行中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理解和执行。在运用过程中,经常借助于党的文件、工作队、现场经验交流会乃至于政治运动等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工作方式。这样变通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了。所以看上去国家是高度组织化的,但是由于“政策执行变通化”,科层机构在功能上是互相分割的,在不同的层次和部门之间存在着经常的紧张状态、讨价还价和利益冲突。这就是所谓的“高度组织国家内的低度整合”,或唐尼索恩提出的“蜂窝状结构”。改革的二十年来,“放权让利”作为基本思路和核心内容,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进行:中央向地方放权;国家向社会放权。在这一进程中出现了地方化趋势、部门化趋势、单位的法团主义趋势,导致蜂窝状结构的加剧。这样,中央政府就面临着一系列拥有自主利益的主体。本来上级在“摸着石头过河”时为了鼓励下级大胆探索与试验,默许或示意下级进行变通,但下能的变通则是基于利益实体上的利益驱动。结果原来推动改革的措施,成了对抗中央政府的手段。于是我们便看到许多地方的“放权过程中的截留现象”⑤。

具体到村民自治制度上,国家并没有设计出具体、明细、严格的法律框架,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在地区非均衡的情况下,鼓励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同时避免其它制度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被扼杀,社会活力下降⑥。结果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有关法律过于相略和原则化,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而乡镇政权又比村民拥有多得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他们便能较为便利、有效地利用制度空隙,成功地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⑦。于是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的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己利益的活动空间。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时,不少乡镇干部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要大打折扣,甚至以种种手段抵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一部分乡镇干部、村级干部、乡村先富起来的“大款”构成了乡村的权势阶层,这个阶层手中的筹码日益加重,阵容逐渐膨大,形成了独立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集团,他们不但与中央利益发生矛盾,更与当地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在中央目前对农村的五大政策上,这个阶层采取了公开的抵制甚至对抗的态度⑧,成为农村政策在执行中的一大梗阻。

(三)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

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既不能简单归之于一些乡镇领导对既得利益的维护,也不能完全归因于上面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更关键的原因还是应该从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中探寻。

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和比较落后的农业大国,经济社会的超常规发展或现代化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国家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力,培育社会自组织力量。而现代化进程又要求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合理地抽取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始瓦解,国家通过改变对农村的控制方式,“让渡”给农民自主谋生空间,并在组织方式、政策及宣传上宽容和鼓励乡村自行发展乡镇企业,自行积累财富。这种“放权让利”的做法,一方面使农村经济体制产生深刻的变更,形成新的经济关系格局,使农村社会的潜在能量被空前地释放出来,使农村社会财富急剧增长,国家也因此从中抽取到更多的资源。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导致农村政治结构、政治关系产生了脱胎换骨式的改造。农村权力和利益日趋分化,农民处于高度分散状态:政府权力相对从农村收缩,农村正式组织也因此渐趋衰落,这使得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难以在农村贯彻,从而影响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同时,新时期农村也出现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诸如社会治安紊乱,干群矛盾突出,农民防范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低下等。这些都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而当前国家仍需要让农村继续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粮食作物,部分工业品和工业原料,以及限量的廉价劳动力。国家因此极其重视粮食作物生产和控制乡村人口流动问题,并且仍然通过下达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来保证农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保障粮食生产和供应的基础,同时通过户籍制度来限制农民从职业身份改变走向摆脱区域附属关系和户籍身份。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国家必须加强在农村的影响、加强对农村的控制。那么,如何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原来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已失去基础;把正式的政府延伸至村一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国家实在不堪重负。剩下的可行性选择便是实行村民自治。国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村民组织起来,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国家仍需要通过正式的政权组织渠道,特别是乡镇政权来引导和规约村民自治及其组织形式──村委会的活动。因此,村民自治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能较顺利地从农村社会抽取资源,在政治上采用的一种新的控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自治进程中乡村关系上出现的矛盾,正是在这种控制方式下国家艰难地寻求“放权”与“控制”两者平衡的外在表现。

(四)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

与上一点密切相关,乡村关系偏离的另一个深层原因,是乡镇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职能。

众所周知,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目标、计划和任务是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层层下达的,其完成情况是衡量乡镇领导“工作实绩”、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特别是目前县对乡镇领导的工作考核普遍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制”,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信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发展经济一票否决制。这3项工作都被量化为一些具体指标。这些指标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指标制订后逐级分解并落实任务和责任到人,乡镇领导只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否则不仅升迁无望,还可能“乌纱”难保。这迫使乡镇领导及机关干部想尽一切办法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特别是那些直接由村民负担的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棉种植和订购、税款负担等等。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这其中的确有少数乡镇领导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而假公济私或工作方法上粗暴、简单等方面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乡镇政府所担负的特殊角色使然。我们所走访的几十位乡镇领导在谈及对一问题的看法时,都不同程度地表示有不得已的苦衷,他们都声称并不是不支持村民自治,也不是不知道村民自治长远来说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上面交付的硬性任务难以完成,因此不得不干预甚至操纵村委会的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坦承他们做的许多事情违反了《村组法》,但又补充道:“我们是奉上级命令行事,是奉命违法”。理由很简单,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那种指导或协商方式,是很难支配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汲取实现目标和完成计划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说,这种看法在目前的乡镇干部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理论界也不乏回应者。如有学者曾提出“村委会准政权化”的设想,试图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给予村委会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以为政府提供一个合乎法理,可灵活使用的组织形式,既保持政权的控制能力,又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⑨。而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 1995年提交的一份权威报告,甚至主张将村民委员会下沉到小范围的自然村,在自然村之上设立村公所,作为乡政府派出机构,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⑩。这种似乎不合时宜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更非无稽之谈。

(五)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失衡

上述两点决定了村委会实际上扮演着双重角色,而这双重角色的相互冲突和失衡恰恰是乡村关系偏离的又一深层根源。村委会无疑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希望通过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来控制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村委会由村民产生和罢免,也决定了村委会必须代表村民意愿,以为村民服务来换取村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这只是村委会性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乡镇的许多工作都要通过村委会在村民中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村委会实际上又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具有准政权组织的意味。许多调查显示,村委会除了完成属于自治范围的工作外,它的另一方面的工作(约占其全部工作的2/3)就是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⑾。因此,村委会便居于乡镇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既要代表乡镇政府,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⑿。这两种角色的最终归属应该是一致的(这是由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质决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这两种角色所分别体现的村民意志与乡镇行政意志的冲突则是大量的,经常的。这是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在其进程中,必然会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乡村组织去强制执行,这当然就会发生村民意志与作为国家意志者的乡镇意志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村委会“海选”模式的首创地吉林省梨树县的一些民选的村干部可谓深有体会,他们说,“当选”比“任命”的压力更重,因为原来只有一个责任方向(上级——乡镇),现在至少变成两个;原来对他们只有一种要求,现在变成多种要求⒀。村委会要做到两者兼顾,有一定难度。但若偏重于某一角色,就势必引发纠纷。

三、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若干对策

上述可见,乡村关系的偏离,或者说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和冲突来自于村委会(代表村民)和乡镇政府(代表国家)两方面,各有其合理性和依据,也各有其偏激之处。从总体上看,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乡镇政府,也就是说,拥有基层政权的行政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是造成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但缓解和克服矛盾的办法却不能仅仅从乡镇政府本身入手。笔者这里无意提出系统、成熟的对策,只想谈几点初步的设想。

一是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它在性质上虽不同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但在功能上二者又有相通之处。笔者设想,是否可以考虑从组织上将二者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是其当然代表,从而将村委会“巧妙”地纳入国家权力系统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力量: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在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和体现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使乡镇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更充分地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对作为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又有一定的组织上的约束力,使之更主动、自觉、积极地协助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实现村委会与乡镇人大、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只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乡镇人大,这并不会改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

二是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特别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乡镇领导的做法。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真正做到从乡镇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都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事先应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这样制定的考核指标才易于羸得村委会和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才切实可行。同时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往往将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乡镇指令也以国家任务的名义下达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完成。这一部分指令大都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诸如屡减不轻的农民负担,屡禁不止的达标升级以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个人目标而乐此不疲的“政绩”工程等等,它们恰恰是村民最激烈反对的,是造成乡村关系冲突的重要根源,因此,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正常、合理的政府行为中剥离出来。

三是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在中国农村处于急剧社会变迁且经济社会发展地区不平衡的背景下,乡镇与村之间的利益边界及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着的,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如《村组法》)是无法清楚界定的,而只能由各地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制定出上合国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制度,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作明确具定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已经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协助乡政府的规则,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基础上有机地衔接起来,也就使村委会的双重角色能达到大体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的条款,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乡镇布置的国家任务和非法干涉村内事务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防止村委会“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的两种不良村治倾向⒁。需要说明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乡政与村治之间并非简单的零和博弈,二者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这样的成例案例也并不少见。一些地区的村委会负责人注意平衡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两方面的意志,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智慧来减少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对抗的强度,从而使村委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平衡两方面的利益,照顾到两种功能。

四是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虽然近20年中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政治素质的迅速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些地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不协调,同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素质较低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等,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要改变这一状况,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的素质,使之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乡村干群的教育、培训固然是一个有效手段,但从根本上说,则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乡镇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为乡村干群政治素质的提高提供制度实践的课堂。

注 释:

①参见徐勇:《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②参见贺雪峰:《论理想村级组织的制度基础》,《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③参见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④干部利益群体是指“在国家生产及行政管理领域享有被赋予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相应的特殊权力及其地位的领导干部这一层”。见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4页。

⑤参见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⑥参见贺雪峰:《论现行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策略选择》,《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

⑦参见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

⑧林平:《农村出了一个权势阶层》,《广角镜月刊》(香港),1999年第1期。

⑨参见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5期。

⑩参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课题组:《村级组织建设研究》第43页。

⑾参见李连江、熊景朋:《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二十一世纪》1998年12月号。

⑿参见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8月号。

⒀张静:《梨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二十一世纪》1988年12月号。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2

农村发展大势所趋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提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如何通过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级,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对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了安排,但由于比例尺较小、内容安排相对粗疏,一些地区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和安排进一步细化,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按照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规划司会同规划院、土地整治中心等单位,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紧锣密鼓开展工作,通过赴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意见》。

不搞强制全面推进

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很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有缓有急,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还要充分考虑上位规划定位是否明确、村两委班子是否团结、基础条件是否良好、村民意愿是否强烈、规划编制经费是否有保障等因素,因此,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因需而为,不宜强制全面推进。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意见》鼓励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

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

《意见》还强调,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村民拥有主体地位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确保村土地利用规划真正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在规划区内域内予以公告。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3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4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两个重大决策以来,全国上下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可喜局面。村(社区)作为最基层一级群众自治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神经末梢,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和依法治村(社区)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和创新社区治理的通知》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领域的十三项改革任务,市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及其要点分工也提出了依法治村(社区)的工作要求。各乡镇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以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二、着力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改革工作

(一)推进社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抓好社区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抓好社区阵地标准化建设和社区功能优化设置工作,持续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条件,保障社区各项基本服务功能有地方开展,让居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要积极协同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抓好社区组织建设、经费投入、治理服务等各领域工作,抓好社区一级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尤其要抓好统筹兼顾,避免各部门都去社区挂牌设点,减少硬件、人员、资金等方面的重复投入。

(二)推进村级社会治理服务创新。

各乡镇要按照“党政领导、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要求,推动“政府管制”向“社区治理”转变,扩大社会、组织、个体参与社区服务工作的范围领域。在社区治理上,构建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实现多方参与和共赢的效果。结合本地实际,在关键领域进行改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逐步形成规范管用的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小区治理,推动社区治理向小区治理延伸拓展,社区要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小区内的经营扰民行为,增设院落(楼宇)活动场所,促进邻里交流,塑造和谐有序的小区人居环境。

(三)推进村级权力监督机制建设。

要针对近年来“群众身边的腐败”,加强村级权力监督机制建设。明确村党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议事会为村务决策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权力分工,形成“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四位一体的权力制约运行机制。要重点抓好民主决策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让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有群众的积极参与。要切实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乡镇要赋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更多职权,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村(居)务监督权。要针对村民自治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抓好反面典型,对违纪违法的村干部进行惩处。

(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村(社区)是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主阵地。今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了要求任务,要求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各乡镇要加强业务研究、指导督促和部门协同,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出流程清晰、易于操作、透明高效的议事规则,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积极参与协商,让民主议事切实发挥收集民意、凝聚共识、形成力量的积极效果。

三、持续推进村级依法治理

(一)深化依法治村(社区)创建。

各乡镇要以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为抓手,推动基层工作开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要对照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检查验收考评标准,对申报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省、市、县三级依法治村(社区)示范村(社区)单位的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案例,打造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依法治理典型。二是要及时扩大试点范围,到年底前实现依法治村(社区)工作向全县所有村(社区)覆盖,由点及面推动全县村(社区)的基层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和谐发展等工作实现全面进步。三是要有重点、有针对性抓好依法治理工作,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乡镇牵头制定辖区内贫困村、边远村、“难点村”的依法治理工作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有力举措,切实改变村级组织涣散、法治观念淡薄、工作作风不民主、带头脱贫致富能力意识差的现状。

(二)深化村(社区)民主管理工作。

要把村(居)民自治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村(居)民自治活动在法律范围内健康运行。一是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群众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村(社区)“两委”干部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人负责。二是要把法治、德治、自治结合起来实现共治。维护法律权威,遇事依法解决,违法坚决制止,让法律成为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依据。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强化道德感召,培养群众自律意识。加强民主自治的制度化建设,探索建立群众议事、社区听证、工作评议等制度,落实好“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三是要继续推进村(居)务公开。严格执行《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办法》要求,抓好村(居)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向组务公开深化拓展。

(三)协同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

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是保障法律有效落地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根据《县2015年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法律在村(社区)的宣传教育活动。一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涉农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让群众认同法律权威、了解法律规定、监督违法行为,让法律在基层落地生根。二要以城乡居民为服务对象,突出抓好青少年、外来务工、失业人员、回归人员、流动人员以及老年人和生活困难职工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三是要结合法律宣传,健全社区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推进乡村、社区依法治理,为城乡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5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6

中央做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后,我市高度重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相继通过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市第三次党代会进行动员部署,不仅着眼长远,规划了新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同时也立足当前,就今年的工作任务做出了具体安排。根据计划,今年重点是在全面完成村级区划调整的基础上,抓好示范乡镇规划编修、示范村启动建设和“千村整治”三项主要工作。关于村级区划调整、示范乡镇规划编修和示范村启动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通过专项工作会议做出了部署安排,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已经和正在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村容整治工作,动员全市上下特别是农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掀起整治村容村貌的高潮,逐步实现“村容整洁”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前不久,市几大班子负责同志分别深入农村,就新农村建设包括村容整治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刚才,临泉县介绍了有关做法,我听后很受启发,相信大家也会有所触动、有所思考。据了解,颍上、颍泉、阜南等地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村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希望各地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推进全市村容整治工作,把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于斯、农民子女成长于斯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下面,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胡连松同志的委托,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村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市第三次党代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行动计划。我们要认真学习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村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村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具体到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在加快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实现“住规划房、饮清洁水、上卫生厕、烧节能灶、建标准圈、走硬化路、就合作医、上免费学、享安全福、做文明人”的美好愿望。整洁的村容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容整治是村容整洁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不仅能够实现农民群众早日“上卫生厕、烧节能灶、建标准圈、走硬化路”的多年夙愿,而且通过改善生产生活设施、美化村容村貌、规范建房行为,转变思想观念,改变陈规陋习,实现“住规划房、饮清洁水、做文明人”等目标。我到几个乡镇调研,发现有一些农民宁可到乡镇花十几万购房,也不愿在农村建新房,主要是因为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太差,不得已而为之。这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村容整洁不仅仅是一个村容村貌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特别是生活质量的提高。村容整治工作不仅可以实现村容整洁,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农民群众建设家园的热情和信心,激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幸福家园和美好生活的憧憬和向往。这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必将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强大的动力!

(二)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村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村容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强村容整治,实现村容整洁、创造农村宜居环境,保障农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和党委、政府对农民群众的人文关怀;只有加强村容整治,缩小城乡环境和生产生活设施的差别,逐步实现农村城镇化,才能更好地落实“城乡统筹发展”;只有加强村容整治,改善村容村貌,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革除陋习、提高素质、加强自我管理,满足物质不断增长的农民群众在生活质量方面的需求,促进乡风文明大提升和民主管理大进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村容整治绝不是简单的清除垃圾、打扫卫生,而且要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能源洁净、饮水安全、环境卫生,让农村成为宜农、宜工、宜居的美好家园。

(三)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村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使农民群众在生动具体的实践中进一步提高素质,实现人与人、户与户、村与村、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颍上迪沟通过建设农村新居、加强生态保护、整治村容村貌、弘扬农村新风尚,使村镇面貌焕然一新、呈现出和谐向上的良好趋势,吸引不少外出人员回乡创业,一些外乡人包括外地姑娘也纷纷到此落户,这是整治村容、弘扬新风、促进和谐、推进发展的一个生动事例。总体上看,我市广大农村地区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特别在村容村貌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分为二地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农村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环境不和谐、村容村貌不整洁的问题仍十分严重:一是脏。硬化路不多,路面不平,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废弃物随处可见,塑料袋遍地皆是。二是乱。垃圾乱扔乱堆,污水乱排乱放,广告乱涂乱贴,电线乱拉乱挂,“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广告随意画、蜘蛛网(电网)随便架”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差。农村卫生环境管理较差,乡镇不去管,村级无人管,处于无序状态。四是散。家禽散养散放,人畜混居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五是陋。厕所简易搭盖,厨房十分简陋,卫生环境较差,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六是障碍多。柴草沿路随意堆,建筑沙石料沿路随意放,由此引起的邻里纠纷也屡见不鲜。七是乱搭乱建。农民建房规划有待于改进和严格实施,建房横七竖八、不成体系,室内物品摆放较乱,“只见新房,不见新貌”;空心村较多,人为地形成“脏乱差”的问题。八是建设水平较低,村庄绿化随意性大,乱栽乱伐现象时有发生;沟塘只用不修,多年面貌依旧。究其原因,主要是重视程度不够、规划十分滞后、多年投入不足、监管引导不力、群众环境意识较差所造成的。我到农村调研,经常能够看到烂泥路、臭水塘、垃圾堆、露天厕、鸡鸭院。人能够改造环境,环境也能够改造人;良好的环境可以约束人的言行,促使素质提高,推进人际和谐。农民千百年形成的陋习不革除,就会对农村环境面貌的改善和农民文明素质、生活质量的提高形成严重障碍,最终严重影响农村的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农民群众的需求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更加关心自己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改善环境的愿望十分迫切,村容整治已经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因势利导,顺势而为,不失时机地开展村容整治工作,迅速掀起整治村容村貌的热潮。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村容整治工作

当前,村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是“五改、四清、三拆”。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循序推进。

(一)以“五改”为着力点,抓好村庄基础设施整治,确保新农村活力在“五改”中展现。改善村庄基础设施,是村容整洁的基本条件,是村容整治的基础性工作。我市地处平原,地势一马平川,比较有利于道路和水利设施的建造,有条件也应该能够改出新面貌、改出新风尚。一要大力“改路”。加快实施村村通油路工程,不断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当前已实现村级道路硬化的村,重点要加强道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道路通畅整洁;未实现村级道路硬化的村,要抓紧制订和落实规划,尽快实施建设;暂时不能硬化的道路,要填平坑洼,整修路肩,清除路障,切实解决大雨出不了门、小雨难以行走、无雨尘土飞扬的问题。二要积极“改水”。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积极帮助农民群众挖深水井,接自来水,让更多农户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三要着力“改圈”。建设标准圈,实行人畜的物理隔离,并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规范饲养方式,逐步摈弃家禽散养散放的陋习,切实解决人畜混居的问题。四要全力“改厕”。要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地改造厕所;要坚持服务至上、分类指导,规范改厕施工示意图,广泛推广改厕的技术知识,严把质量关,出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坑农、害农、损农事情的发生,确保改造一户,合格一户,满意一户,放心使用一户。五要逐步“改厨”。要制定改厨指导性标准和要求,加强技术培训,确保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要动员富裕农户带头示范,开展现场观摩,组织帮助困难农户。要积极推广适用能源技术,大力普及户用沼气,整修清洁厨房,尽量把土灶台改造成沼气灶或水泥灶。要注意节材、节能,做到既实用又美观,以最少的投入、最合理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效果。

(二)以“四清”为突破点,抓好村庄环境卫生整治,确保农民生活在“四清”中改善。“四清”是花钱少、见效快、群众容易接受的整治突破点。我们必须把“四清”作为当前的重要抓手,立即掀起卫生大清除活动,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整治成效。一要全面清垃圾。要动员农民群众开展家庭大扫除,特别是要注意卫生死角的清理;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保持良好的清除垃圾意识,实行三包,划片包干,做到垃圾集中堆放、定点倾倒。要按照不碍观瞻、方便群众、不增加新矛盾的要求,确定多个垃圾倾倒处,建立村庄垃圾集中堆放点,为下一步集中处理做准备。要坚持堵疏结合,参照“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模式运作,探索因地制宜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同时要着眼长远,认真研究垃圾综合利用的问题。二要认真清污泥。当前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农田水利冬修之机,将村庄沟、塘、淤泥集中清理,作为改良土壤的客土,改善土地耕作层的土壤结构,做到一举两得。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好沟塘规划和整理工作。三要坚决清路障。要在深入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坚决清理乡村道路、村内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物,确保安全畅通。四要彻底清柴垛。要全面清理宅前屋后、村旁、路旁乱堆乱放的柴草垛,首先清理道路两旁乱堆乱放的柴草垛,消除火灾隐患。要在“四清”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农村广告和“牛皮癣”,规范公共和公益事业广告。

(三)以“三拆”为攻坚点,抓好村庄安全整治,确保安全在“三拆”中实现。这是村容整治工作的难点所在,必须以“啃骨头”的精神抓紧抓好。一要坚决拆除破旧、遗弃和危险建筑物。结合空心村治理和土地整理,腾出宝贵的土地资源或改造村庄,做到物尽其用。要针对新一轮建房热,加强对宅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免费向农民提供几种房型设计图纸,禁止城镇居民特别是城镇党员干部职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二要坚决拆除影响交通的路边堆放物。在我市农村经常看到“一条路、两排房、臭水沟、尘土扬”,既不科学、也不美观、更不安全。要下大力气拆除影响交通的路边堆放物,重点是堆放的建筑沙石料等,畅通道路,保障安全。三要坚决拆除阻碍沟渠排水的障碍物。要利用冬闲时期,结合水利冬修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疏通沟渠,清除障碍,确保沟渠排水通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三拆”工作的程序和进度上,首先要逐一做好过细的宣传思想工作,动员群众自拆,然后再实行助拆,对于极个别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应该拆除而不拆、无理取闹的,乡村要依法进行拆除。

三、强化措施,全力打好村容整治工作攻坚战

村容整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和复杂性工作,不仅仅是优化环境、整治脏乱差的问题,还有一个改变农民群众千百年生活习惯的问题;既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攻坚工作。务必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迅速行动,确保村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村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建立并落实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民群众担当主力的工作机制。村容整治工作,重点在县市区,关键在乡、镇,主体在行政村及村民。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检查指导。各乡镇要切实负起责任,定目标,定进度,定责任,定措施,定奖惩,实行领导干部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乡镇党政一把手作为主要组织者,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协调、亲自检查督促。各村班子成员要根据任务安排,抓紧组织群众,具体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要明确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带着责任、感情、点子、项目和资金物资,主动参与村容整治工作,把村容整治打造成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的工作平台。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道路设施建设和道路清障的总体布局与要求,加强“改路、清路障”的督促指导;水务部门要全力组织“改水、清污泥、清除沟渠排水的障碍物”工作;畜牧部门要加大“改圈”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爱委会、团委要全力指导协调“改厕”工作;农村能源办要大力普及户用沼气,帮助乡村逐步完成“改厨”任务;建设部门要在协助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做好指导工作的同时,帮助乡村完成“清垃圾和拆除破旧、遗弃、危险建筑物”工作;供电、电信部门要组织整改农村电网、电信网,在条件允可的情况下架设路灯;林业部门要做好绿化设计,入冬后组织实施,等等。上述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和业务特点,分别制订指导标准,由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汇总印发。

三要做好具体规划。各级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既规划长远又立足当前的村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分清步骤、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坚持“着眼点远、着力点准、切入点实、操作性强”的原则要求,找准村容整治的重点,突出农民关心的热点,在深入调研、征得多数群众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清村容整治的轻重缓急,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方法稳妥、不能冒进,一定要从最容易、最能见效、花钱最少、群众最能接受的事情入手开展整治;今年除全市范围内必须抓好“四清”、“三拆”工作外,在“五改”方面,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几项突破口,上报审批后进行整治,为明年的全面整治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四要强化教育引导。村容整治是一个改造人、塑造人的过程,必须树立教育为先、长期引导的理念,将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强烈愿望转化成整治村容村貌的自觉行动。宣传部门要会同文明办、卫生局、文化局、团妇组织等,把有关农村环境卫生知识纳入“三下乡”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环境观念和卫生、文明意识的教育引导;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全程报道整治情况,宣传正面典型,敢于揭短亮丑。乡村要通过开会动员、广播宣传、悬挂横幅、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村组干部和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要注意动员生活宽裕的家庭带头整治;乡村要动员党员干部和学生在空闲时间参与整治,营造“人人关心村容整洁、个个参与村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村容整治大家谈、创建文明村镇、评选“十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卫生先进户等活动,努力把每个农户都建成文明和谐的“健康细胞”。

五要坚持循序渐进。我们人干事有激情、有干劲,务必要保护好、引导好。要抓住冬春农闲有利时机,利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整治活动,迅速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状况。要加强分类指导,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乡结合部和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可以全面推进村容整治工作,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从“四清”、“三拆”这些花钱少、见效快而又比较紧迫的工作入手,逐步推进“五改”整治。要把示范镇、村作为整治重点,实现抓点、连线、推面的效果。要坚持因村施策、循序推进,既要措施过硬,又要量力而行,做到不强迫命令,不强行摊派,不包办代替,不搞一刀切或惩罚式整治,不增加农民负担和村级新债务。

六要切实加大投入。要坚持“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赞助、全民参与”的投入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村容整治工作的投入,可以与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结合起来,与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合起来。要研究并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提倡以实物形式为主提供资助,努力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负有帮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村容整治工作任务,尽可能地挤出资金、派出帮扶人员,指导工作,开展帮扶。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引导人财物等流向农村、服务农民。要积极、规范使用“一事一议”政策,充分发挥农民理事会的作用,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要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属于公益性质的,要组织农民出工出力;属于老弱病残而无力独自完成整治任务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

七要严格督促检查。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严格督查,建立村容整治工作周报制、定期排名制,及时反馈进度和存在问题。要采取召开现场会、观摩会、后进单位帮促会等形式,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协调,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开展督促检查。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将进行检查评比,通报表彰先进,对整治成效较差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八要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注意转变群众观念和陈规陋习,矫正和规范行为,巩固村容整治的思想基础。要坚持整治与管理同步,把村容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实现村民在村容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整治一片、改观一片、规范一片、长效管理一片。要落实监管措施,建立以农民为主的公共设施运行与维护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村容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村容整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任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我们要迎难而上,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村容整治的既定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