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例6篇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文1

附件1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部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

第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

第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学员选派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一条 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3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网站(),及时报送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省域外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采取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现场观摩实践相结合,注重学员参与,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网站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学习情况与其考核奖励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学员“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指定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系、所)或部门承担培训任务,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培训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到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部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远程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四条 教育部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远程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要求,做好培训专家团队组建、培训课程资源开发、骨干培训者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与辅导、学员学习支持服务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学员选派

第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骨干培训者和参训学员。

骨干培训者要遴选教育技术能力较强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参训学员选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

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远程培训监测与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骨干培训者和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注册和学习。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四章 课程资源

第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开发建设课程资源。

第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按照模块或专题设计课程内容,应包含专家授课、文本解读、案例分析、研讨主题、学员作业等。视频与文本课程、必修与选修课程要搭配合理。视频课程(包括专家讲座和案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培训总学时的50%。

第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择优报送课程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各机构提交的课程资源数量和质量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教学与辅导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负责培训方案设计、课程资源开发、骨干培训者培训、教学引领、集中辅导答疑、培训简报编发等工作。原则上按生师比不高于500∶1配备,每学科(领域)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统筹指导市(地)、县级教育部门遴选骨干培训者,组建地方辅导教师团队,按生师比不高于100∶1配备。地方辅导教师团队负责网络班级的教务管理、研讨组织、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班级简报编发等工作。

第六章 骨干培训者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负责对骨干培训者进行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解读培训方案和学科培训主要内容;讲解网络平台功能与操作流程,包括平台注册、在线学习、交流研讨、简报制作、作业提交及评价等环节的操作方法;讲授远程培训学员管理的职责与技能等。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采取专家讲授、研讨交流、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期间应组织不少于3学时的网上操作演练,特别是在远程培训开始前,应安排不少于1次的远程演练。培训结束后,各机构须向教育部提交不少于1期的集中培训工作简报。

第七章 远程教学与辅导

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组织教学专家团队认真做好远程培训的教学引领工作。实施专家在线值班制度,原则上每天安排不少于3名专家值班,引领学员交流,包括主题研讨、作业点评等方面。定期开展集中辅导答疑,原则上每10学时不少于1次,要利用视频、音频等手段,核心专家须全程参与。编写培训简报,原则上平均每10学时不少于1期,反映学习效果,解答学员关注的共性和重难点问题,点评优秀作业,引领下阶段学习等。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会同省级教育部门组建网络班级开展教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地方辅导教师团队负责网络培训班级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学员按进度学习、参加集中辅导答疑,进行班内交流研讨等;解答学员疑问,评阅学员作业并推荐优秀作业,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编发班级培训简报,原则上平均每10学时不少于1期。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建立教学专家团队与地方辅导教师的交流协作机制。

第八章 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远程培训平台,要为教学专家团队、地方辅导教师团队、参训学员等提供课程学习、教学引领、辅导答疑、互动交流、培训简报、作业评价、问卷调查等方面支持。原则上要具备视音频双向互动交流答疑功能;要提供项目主页、区域主页、学科主页、班级主页和个人主页等多种主页,便于远程培训管理;要提供平台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 远程培训平台要监控学员学习过程,加强信息监测与反馈管理功能,及时反馈学员注册、学习过程和培训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服务团队,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定期向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报送培训工作监测报告,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期。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和审核课程资源,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远程培训监测与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管、评估,并按时报送工作简报和培训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地)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地方辅导教师团队的工作和参训学员的学习;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做好本地项目的总结评优工作;将参训学员学习情况纳入教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组建教学专家、管理与技术服务团队,认真做好教学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会同各地教育部门做好地方辅导教师团队的管理工作;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对参训学员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绩效自评工作,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培训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

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中西部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幼师国培)管理,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部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部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1〕5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引导各地规范教师培训管理,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三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由教育部、财政部统筹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模式

第四条 中西部项目分为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三种模式。

(一)置换脱产研修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参训教师与指导教师如影随形,全方位参与备课、授课、研课等教育教学全过程,下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高年级师范生或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院校须组织教师到优质中小学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为农村学校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短期集中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骨干教师。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0~20天的培训,着力解决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专业能力发展。

(三)远程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和线下研讨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方式,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对教师进行80学时左右的专项培训,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培养教师远程学习的能力,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五条 幼师国培分为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转岗教师培训三种模式。

(一)置换脱产研修对象为农村幼儿园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幼儿园“影子教师”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高年级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或城镇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幼儿园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院校须组织教师到优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为农村培养一批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短期集中培训对象为农村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农村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0~20天的集中培训。项目针对学前教育实践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以“参与式培训”为主,重视优质幼儿园观摩实践,促使幼儿园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解决教育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科学保教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转岗教师培训对象为农村幼儿园未从事过学前教育工作的转岗教师和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培训新入职的转岗教师。以院校集中培训与优质幼儿园实践为主,组织转岗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20学时左右的集中培训,可根据需要辅以远程培训方式,远程培训学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帮助教师树立学前教育专业思想,掌握学前教育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科学保教能力。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制订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年5月,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从本地区农村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制订培训方案。

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发挥省域内外高水平院校的作用,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省外院校比例不少于25%。各省(区、市)的招投标通知要在“国培计划”网站()公布。

第九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实施方案和招投标结果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培训方案启动实施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核定承担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任务的院校(机构)资质,指导各地遴选优质幼儿园和中小学作为教师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明确参训学员条件要求,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教育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选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3年内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要加强学员管理,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课程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相关要求,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负责方案设计和统筹指导等工作。要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课程资源整合,根据“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要求,开发建设新资源,加工利用生成性资源,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自我评价和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培训工作简报(每单位不少于5期)、绩效考评报告、学员信息统计表等,绩效考评报告须报送文本及电子版,其他材料报送电子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实施,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省(区、市)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数、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省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等因素核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交通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有关规定,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拨付经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各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文2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条例》与《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评估。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我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市劳动局今年10月将组织对举办美发、美容、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计算机文字录入、汽车维修等重点专业(工种)和举办高级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审定,重点检查这些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培训收费制度以及执行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和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等情况。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从而逐步达到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劳动局将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制度,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与考核鉴定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教材教研建设与师资的培训与管理等,并尽快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起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与劳动部《通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略)

附件2: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全国 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派中央机关: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派中央机关及部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附1: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使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对教学活动的评估有更加明确合理的依据,现提出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供各地在组织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时参考。

一、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办学法人的资格。

(二)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

(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包括理论教学与教学实验、实习场所,可按生均平方米数提出具体要求)。

(四)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基本的办学设施、不同工种专业所要求的特殊的教学设备,可按生均拥有量提出具体要求)。

(五)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及所使用的教材)。

(六)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七)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

(八)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九)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

(十)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

3.课程设置和要求

4.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

5.周数分配

6.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大纲的制定

1.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2)课程任务和要求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2.学时分配表

3.课程内容

(1)教学要求

(2)教学内容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文3

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2007年9月,受教育部职成司委托,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委员会开始组织制定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2009年2月,经教育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4个部委制定下发的《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2013年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委下发的“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之中。在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查,认真研讨,反复多次修改,由国家标准委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两次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9月24日,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审查会,经过逐条审查,认真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该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通过审查。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出国家标准第25号公告,批准这几项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此三项标准的制定与颁布,意味着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标准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二、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制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依据主要有国家法律、教育文献和培训理论以及实践经验。法律依据。教育法规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些文件指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文献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成人教育培训理论依据。终身教育理论、成人教育学理论、现代培训理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等。这些理论指出:终身教育是人的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教育培养的总和,终身教育包括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是开发劳动力潜能的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人力资源开发又指为提高员工工作绩效或成长可能性,雇主为员工提供的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人需要终身接受教育和主动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成人的人力资源能够得到开发,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生活效益。实践依据。国家标准的制定,建立在成人教育培训实践基础上,是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广泛实践的经验与问题的积淀,也成为国家标准制订过程的参考要素。

三、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由《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组成。

(一)《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主要内容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由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础术语、流程术语、质量和成效术语、管理和组织术语、工作者术语等五个部分构成。“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础术语”标准。《术语》对成人、成人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提供方、教育培训顾客、教育培训相关方、继续教育、职业培训、非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创业培训、成人学习者特性(成人学习能力、学习需求、学习动机、学习兴趣)、成人教育培训基本特性(工学结合整体性、针对性、灵活多样性、实效性)、成人教育培训原则、按需施教原则、参与性原则、学用一致原则等进行了定义。成人是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成人教育培训是培育成人道德价值、知识、技能和态度以满足要求的过程。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是为满足成人学习者需求所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活动。“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流程术语”标准。术语对需求分析、工作分析、组织分析、学习者分析等进行了定义。术语对等成人教育培训设计和策划、培训条件、培训环境、培训成本、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培训课程、课程开发、培训教材、培训实施、培训支持、培训前支持、培训中支持、培训后支持、培训技术、培训方式(现场式、远程式、行动式、自学式)、培训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拓展训练)、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成效评估、评估类型(形成性评估、总结性评估)、评估主体(自我评估、组织评估、社会评估)、评估内容(反应评估、学习评估、行为评估、结果评估)、评估方法(试考核法、实习法、工作成就取代法、综合评价法)、评估指标、评估尺度等进行了定义。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流程是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转化为教育培训成效的过程,由确定需求、设计策划、提供服务、评价成效、持续地监控与改进等部分组成。“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成效术语”标准。术语对培训质量、培训有效性、培训效率、认知成果、技能成果、情感成果、绩效成果、社会资本积累等进行了定义。成人教育培训质量是是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满足成人学习者要求的程度。培训成效可以用认知成果、技能成果、情感成果、绩效成果、社会资本积累来衡量。“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管理和组织术语”标准。术语对教育培训管理、项目管理、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组织资质等进行了定义。教育培训管理是教育培训组织对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所进行的指挥、控制、协调的活动。培训组织是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产品的组织。“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工作者术语”标准。术语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工作者角色、培训管理师、培训师、培训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工作者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态度、职业认知、职业行为倾向、职业智能、工作者知识系列、工作者能力序列、工作者资质、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了定义。培训工作者是从事或组织成人教育培训的人。其中,培训管理师是从事培训市场分析、培训项目设计、行政管理、对培训实施过程予以支持、监控、评估的专业人员;培训师是从事培训课程和教材研发、以及成人教育培训教学实施的专业人员。

(二)《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对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和服务评价三个方面。“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标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或受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招生的法人单位;实施非正规教育与培训;设立资金由举办者筹办;以培训项目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根据教育培训顾客提出的相关需求提供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提出申办报告,说明资产来源和管理方法及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制定学校章程。成人教育培训组织应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要求”标准。包括服务行为、培训教学、培训服务过程、组织内部管理等四个方面。(1)服务行为。要诚信服务、制度规范、保障服务条件。(2)培训教学。有教学计划、课程制定、师资管理、培训教学服务等规范。(3)培训服务过程。有确定培训需求、设计和策划培训、广告宣传、招生收费、提供培训、评价培训结果、过程监控等规范。(4)组织内部管理。有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场地、设施管理等规范。“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评价”标准。(1)自我评价。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组织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并确保评价真实、有效。包括: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选择采用的评价方式和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方案;部署本组织内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者进行总结评价;收集分析培训顾客、委托方、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行业评价意见;本组织决策机构及举办者进行总结评价。(2)顾客评价。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应接受顾客评价,包括:培训服务每个过程实现与顾客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对顾客关于培训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措施并应用于培训服务改进;正确对待和处理顾客投诉。(3)委托方评价。包括:从培训委托方获得有关培训方式、所用资源以及培训中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的反馈信息;在完成培训委托方培训后的规定期限内,对培训委托方获益情况(如工作业绩和生产率改进)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价。(4)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审和专项督查。(5)社会中介机构评价。包括:服务实际情况与行政审批一致性检查;组织服务能力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评审;办学经费投入和管理;法人财务管理和使用;财务审计;规范使用校名和公开办学执照;公示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招生广告宣传和备案手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实施;《教学合同》履行情况;培训服务社会美誉度;社会投诉和查处结果等。(6)行业评价。包括:维护行业信誉;接受行业自律;满足行业标准;接受行业协会指导等。

(三)《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规定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资格要求,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培训过程实施与管理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质量管理能力及相应的评价内容。而“培训过程实施与管理能力”又包括培训需求分析能力、设计和策划培训能力和培训营销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又包括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培训教学实施能力和培训师资管理能力。“职业道德”标准。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应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教育培训顾客进行思想品德以及业务知识、能力的教育培训,尊重教育培训顾客,热爱教育培训工作。“专业资格”标准。从事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等职业资格。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或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评价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基本依据是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标准。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知识序列由现代培训理论、成人学习心理、成人教育理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成人教育培训国家标准和政策法规基本知识等构成。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能力序列由培训需求分析能力、设计和策划培训能力、培训营销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质量管理能力等构成。“培训需求分析能力”标准。掌握培训需求,了解顾客的背景,分析培训基础及具体培训需求,撰写分析报告。“设计和策划培训能力”标准。包括设计和策划培训项目、设计和策划培训课程、设计和策划培训教材等能力。“培训营销能力”标准。包括制定营销准则、制定培训营销方案、制定培训营销策略等能力。“培训教学管理能力”标准。制定培训教学目标,设计培训教学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培训教学活动过程的管理。“培训教学实施能力”标准。应具备提供合适的培训方式、方法的服务能力。应具备提出对场地与设备要求的能力。应具备对教学结构及教学进度进行设计、教案编写的基本能力。应具备开展其他备课活动的基本能力。应具备语言表达力、人际沟通力、教学计划执行力、满足教学需求不断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等能力。应具备有效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辅助工具。培训教师应具备控制教学现场的能力。“培训师资管理能力”标准。遴选教学工作者,设计授课评价方案,对授课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教师师资库。“培训质量管理能力”标准。包括顾客培训效果评价、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培训项目质量控制等能力。

四、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文4

2011年:开局精彩

2011年是实施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在这一年中,职业教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把加快体系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摆在最重要的位置,统筹推进改革创新。鲁昕指出,2011年职成教战线很好地完成了全年的任务,为做好2012年乃至今后几年的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启动体系建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到2020年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鲁昕副部长在多个场合强调指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2011年职成教战线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全面启动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会上,鲁昕从三方面总结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是启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提出了体系建设“三步走”的战略;召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组织力量启动了体系建设国家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统筹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调整教育部部内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形成由一个司局统筹管理中高职的格局;印发《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导中高职科学定位、有效衔接、办出特色、协调发展。三是推进56个职业教育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10个重大专题理论研究、18个重大政策专题调研,为推进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实践案例、国际经验和政策建议。

促进质量提高

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是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从鲁昕副部长的讲话中,我们注意到,教育部在去年职成教工作会上强调的包括管理制度、办学机制、保障体系、师资队伍建设在内的多方面保障职业教育质量的重点工作,一年间都得到了有效落实。

在管理制度方面,2011年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修订;组织起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定》;研究起草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国家重点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配合有关方面拟定和公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关注中等职业教育》,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通过一系列举措,健全了职业教育国家制度政策体系,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教师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标准化建设、督导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办学机制方面,教育部通过制定行业指导政策、完善产教对话机制、推进集团化办学、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等项工作,加强了职业教育国家办学机制建设;以德育工作、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创新、顶岗实习保障机制、技能大赛内容形式创新、职业教育科研教研等为标志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完善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在保障体系方面, 2011年职业教育的支持保障政策不断得到完善。鲁昕指出,去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国家助学金135.9亿元,资助了906万名中职学生;投入免学费资金79亿元,覆盖了395万名中职学生。同时,中央财政在2011年全年的投入达到“十一五”时期总水平,一大批国家中职示范校、骨干高职校和实训基地得到大力建设,形成了一批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优质资源。辽宁、上海等7个省市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和实施了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职教事业科学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正在构建。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教育部在2011年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多部文件,对“十二五”时期职教师资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中央财政投入26亿元以上,启动了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其投入水平超过“十一五”时期5倍。

保证办学规模

没有规模就难言发展,对于肩负着调整教育结构重任的职业教育来说,“努力保证办学规模”一直以来都是工作重点之一。

鲁昕在会上列举了一系列数据,对2011年职业教育“保规模”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肯定。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808.9万人、高等职业学校招生310万人。中职招收非应届初中毕业生100万人,占招生总数的12%;高职积极进行分类入学考试试点,采取单独招生、对口招生、五年一贯制、注册入学等方式录取学生规模超过招生总数的17%。东西部、城乡联合招生规模达到30万人。东部19个对口支援省份共面向、新疆两地招生6300人。

鲁昕同时指出,在这一年中,教育部在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信息技术能力,积极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全面部署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她表示,2011年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成绩十分显著,亮点纷呈。

2012年:着眼于提高服务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和物质消耗来推动,资源、能源和环境的巨大压力,使这种高投入、高增长、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因此,2011年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要把全年经济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十二五”规划纲要开篇更是以“转变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为题,提出“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政府报告中,总理进一步提出2012年要切实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二要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在这一进程中,没有技术不行,没有人才更不行。“转方式、调结构”的国家战略对加快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提出了新任务,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鲁昕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重点在八个方面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这八方面能力,体现了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新阶段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鲁昕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道路,是我国应对外部需求持续走低、传统竞争优势逐步减弱、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压力不断加大的新形势的必然选择。转变发展方式,急需人才支撑。《教育规划纲要》《人才规划纲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都对下一阶段技能人才队伍的规模和质量提出了要求。职业教育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以体系建设带动内涵发展,使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

——提高服务产业结构调整的能力。

鲁昕指出,经济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已成为当前国际经济变革的大趋势。我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既是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倒逼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要求的战略选择。2011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方向和基本要求。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能否顺应产业发展指向,紧跟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变化趋势,是检验职业教育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相适应,并据此建设新的课程教材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等现代产业理念和技术贯穿职业教育各个方面。

——提高服务产业优化升级的能力。

鲁昕指出,从总体看,我国三次产业目前还存在发展粗放的问题。针对这一状况,201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并正在抓紧编制《“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这些规划的核心就是全面推动我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各次产业的优化升级。职业教育必须尽快把全面对接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根据国家产业优化升级的部署,调整专业结构,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系统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高端技能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以支撑国家产业优化升级战略的实施。

——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鲁昕指出,近几年,发达国家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原因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再工业化战略,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重振经济的重要支撑。我国在规划“十二五”工作时也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提高我国产业的素质特别是高端制造业水平。职业教育要针对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深化培养模式改革,为增强我国实体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人才保障。

——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鲁昕表示,在实施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的进程中,2010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和细化了国家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各地区根据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作为支撑,国家还先后制定了十几个省或跨省域的专项规划和意见,推动各区域进一步明确定位、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协调发展、缩小差距。各地各职业院校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面向区域主导产业,认真研究分析所在区域的需求,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学校、专业和课程,使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

——提高服务保障民生的能力。

鲁昕指出,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要走出“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加强民生保障建设,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职业教育作为国家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保障民生方面责任重大。发展职业教育,可以增强三次产业从业人员岗位适应能力,特别是提高新生代产业工人城镇生活和就业能力,使农村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带知识转变为新市民和新产业工人,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使命。为此,必须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中职免学费政策,使职业教育切实成为城乡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和过上有尊严生活的强大助推器。

——提高服务解决就业结构矛盾的能力。

鲁昕强调,当前,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仍然较大,就业总量压力不小,但同时结构性矛盾也日渐明显。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日益加快,社会对技能型人才、高端技能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乃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需求不断增加。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式,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密切与产业的对接,面向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培养适应新职业、新岗位要求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要加快培养产业急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应用性人才,既要为解决就业总量压力,又要为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作出贡献。

——提高服务构建合理教育结构的能力。

鲁昕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国家要发展,一个社会要和谐,都需要一个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来支撑,这个人力资源结构又是需要合理的教育结构帮助实现的。而教育结构取决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当前,我国总体上处于工业化中期,工业化发展的规律决定了我国人力资源结构和需求。现阶段,我国最大量需要的是职业技术人才,特别是技能型人才、高端技能型人才。因此,必须推进教育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合理教育结构的重大战略,使人才培养的类型结构、层次结构更加合理,进而打造我国现阶段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为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国家战略作出贡献。

深化关键领域改革

对于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落实,鲁昕副部长在会上进行了部署。她指出,2012年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改革和发展大局,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按照服务全局、回应社会、推进改革、体现创新的思路,以体系建设为引领,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基本制度,深化关键领域改革,整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继续教育改革发展。

以体系建设为引领

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上讲话时指出,要整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鲁昕表示,所谓整体推进,就是要实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的有机结合、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建设的有机结合、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的有机结合。要用战略眼光、先进理念和国际视野,站在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全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她强调, 2012年要重点做好编制实施《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各阶段任务目标、实现路径和政策措施;做好《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定》的研究起草和贯彻落实工作,明确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政策着力点;并深入推进国家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鲁昕同时指出,按照“三步走”战略,今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推进中高职衔接。她要求,2012年要推动中高职衔接取得实质成果,进一步明确中高职定位,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技能型人才,发挥基础性作用;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发挥引领作用。要以此为立足点,加强中高职在10个方面的衔接,重点是课程体系的衔接。

以提高质量为重点

提高质量是教育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也是难点,需要在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鲁昕副部长围绕制度建设、德育工作、师资建设、农村职教、投入保障、科研工作等方面,对2012年职业教育实现质量全面提升提出了要求。

鲁昕指出,2012年要加强职业教育国家制度和标准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新突破。一是完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体系。配合做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立法进程。二是完善学生资助和中职免学费政策。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提高资助标准、高等职业教育扩大资助覆盖面。三是健全职业教育基本教学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印发《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四是健全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等,促进职业教育关键要素标准化。

鲁昕强调,德育工作是今年的重中之重。通过主要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的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教育,以支撑职业生涯发展为重点的知识和技能教育,以提升生活品质和审美情趣为重点的人文素养教育,构成职业教育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在职业教育德育工作方面,2012年要做四件事:一是完善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基本制度;二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育人;三是持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四是加强德育课教学。

鲁昕提出,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工作,在2012年要坚持建设、改革两手抓,实施重大项目,健全管理制度。除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业学校校长能力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外,2012年将制订职教教师职业标准、健全教师培养国家制度、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和平台等项工作。

鲁昕强调,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要求,2012年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她指出,要贯彻有关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职业教育的意见》,整体推动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研究制订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国家制度和政策,面向未升学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青年和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深入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农村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启动创建部级农村职成教示范县(市、区),健全农村职成教育网络。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建设,夯实农村职业教育基础。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扶持力度。

鲁昕表示,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已按照4%进行了安排。国务委员刘延东在201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好4%”,要把职业教育作为重点倾斜领域之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好经费,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一是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以强化内涵为导向,继续实施好现有的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二是提升职业教育实训装备水平。要使职业教育的装备与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保持同步。三是整体设计启动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四是推动各地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鲁昕在会上对各地制定和实施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工作予以重点强调,明确要求,已出台政策的地方要抓紧落实;还未出台政策的地方,2012年底前一定要完成政策的出台工作。

鲁昕还强调要大力提升职业教育科研工作水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制订“十二五”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科研规划,加强科研机构和资源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科研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科研支撑。

以校企合作为主线

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近年来,教育部在推动校企合作走向制度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启动于2010年的职业教育与行业的产教高端对话活动,已成功举办17次,促成合作资金达7亿元,形成了校企合作多方统筹与搭台的局面。一些地方还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条例,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2012年如何进一步深化这一工作。鲁昕从两方面提出了要求。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SIYB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条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创业培训工作。包括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技术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质量评估和培训推广开发工作。

二、SYB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中国项目(SIYB)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

2、教学管理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须设备,并开通中国项目网站(网址:),培训期间的茶歇要有专门的场地,不得与培训教室混用。

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统一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中国项目“马兰花”标识。报名须知、工作流程等要公示上墙。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选派专人负责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培训实施工作。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派专人担任培训班班主任,协助SYB教师做好各项教学教务工作,负责学员考勤,发放、收集、汇总每日意见反馈表,了解掌握学员的基本要求和学习情况,随时改进工作。

第六条每期SYB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按要求整理、汇总创业培训原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

1、学员入学登记表;

2、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3、已创业学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复印件;

5、每日意见反馈表;

6、培训评估表;

7、考试卷;

8、综合成绩汇总表;

9、培训班活动报告;

10、学员创业计划书。

三、培训实施及教学管理

第七条SYB培训的实施,分为学员报名、初审、筛选、分班、开班准备及审批、实施培训、日常培训监督管理、结业考核、结业审核及发证等工作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学员的报名、筛选、分班工作由各培训机构负责。各培训机构首先要全方位开展创业培训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招生时应按照SYB技术要求认真开展学员的面试、筛选,把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已创业的微小创业主吸收到SYB培训中,并按学员情况分类编班。

2、报名手续。筛选教师应按SYB培训入学登记表(1份),认真评分,提出录取意见并签字,核查学员提供的所有资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学员登记汇总表,一并报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归类存档。

3、培训初审。培训机构提出开班申请报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审核培训学员情况,检查教学场所及设施准备情况等相关准备工作。

4、开班审批。经市初审达到开班条件后,报省厅核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5、实施培训。各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前要进行开班动员,宣传国家的积极就业政策及SIYB培训政策,进一步激发学员的创业热情。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由各培训机构负责,并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进行教学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学员的到课率、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授课教师的授课方式、内容、进度、每日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及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等。

6、结业考试。SYB培训结业包括考试成绩、创业演讲成绩、创业计划书成绩三部分。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每一位学员都要针对自己的创业项目,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创业计划演讲。培训教师要辅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局负责巡视督考,建立试题库,负责统一命题制卷。

7、总结评估。为确保教学质量,培训班的总结评估包括学员座谈会、班级总结、SYB培训评估。

四、培训要求

第八条严格按照《项目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运作。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

第九条培训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培训教室课桌以“U”字型摆放。茶歇应配备2种以上的饮品、2种以上的水果、糕点,并能满足茶歇使用。

第十条教师必须按照“一对一”的个性化指导原则,针对性地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一条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对每个学员进行六个月以上的跟踪服务,并定期将跟踪汇总表报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培训机构必须在开班前一周将有关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培训结束后15天之内,将培训班活动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各培训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开展SIYB培训资格;

1、教学质量、数量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国家项目办和省、市规定标准者;

2、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的;

教培机构教务工作总结范文6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必须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认真谋划干部教育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新思路、新途径,高起点制定好“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住重点,努力推进。 高起点,首先要按照“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和“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开展工作。“十一五”期间,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的要求是,服务于全市赶超发展、构建和谐烟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干部能力跃升工程”,努力实现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大幅跃升。要把党政领导干部的能力培养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中之重,下大气力抓紧抓好;把优秀年轻干部的能力提升作为关系长远和全局的战略性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围绕培育规模宏大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要高度重视乡镇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

高起点的干部教育培训,必然需要高起点的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按照聚集优势、强化功能、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条件和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推进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形成多元化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各级党校、行政院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要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开展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对学科、师资、设备等方面的实际需求,通过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和准入制度,培育教育培训市场,可优选一批驻烟高校、国内名校、境外培训机构作为烟台市干部教育培训的外延基地,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高层次培训项目合作。

新的任务,也对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提出新的要求,对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培训的方式方法是否具有实效性,是影响教育培训质量的根本所在。因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认真开展培训需求研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创新培训的内容,改进培训的形式,努力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把握共性需求的基础上,尊重具体岗位和干部知识结构的实际需要,搞好培训内容的确定和设计,逐步建立必修课、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体系;要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积极开展专题化教学;要立足于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讲授式、互动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方法,努力增强教学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