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例6篇

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

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文1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推进公平医保、法治医保、智慧医保、清廉医保建设,助力健康、幸福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区(市、县)政府

2.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同国家、省和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政策衔接,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积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问题。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市、县)政府

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医保部门与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做好重点救助对象标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合理确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规范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救助申报、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费用追偿主体责任及程序。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区(市、县)政府

4.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免费救治制度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把救治急需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5.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指导规范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6.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落实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系统梳理医保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守“保基本”底线,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将工作重心转入常态化帮扶,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农村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7.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健全医保基金多渠道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合理规范、动态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区(市、县)政府

8.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成都平原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障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制度统一、政策趋同、机制健全、服务均等的区域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研究制定四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9.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实施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和执行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0.认真落实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和相关药品目录。落实医保药品分类管理和单行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强化支付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医用材料限价支付标准,健全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1.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现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重点向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并重转变。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医药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检查稽核、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联,提升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2.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市区域性总额控制,积极推进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康复理疗、慢性精神疾病实行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疾病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规范完善日间手术付费,逐步建立适合不同医疗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对中医药、儿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将支付方式改革从付费端延伸到收费端。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完善落实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包制度。对批准建立实现“五统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医保“一个总额、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医保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13.改革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组建基金监管队伍,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人员力量和技术运用。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协调执法的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案件移送(移交)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强化基金监管。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14.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总结提升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成果运用成效,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和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落实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5.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和国家、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6.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保基金预付。推动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械采购平台上,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落实相应激励办法。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考核激励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17.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控、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积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全面清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断推动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的合理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合理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8.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9.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区(市、县)政府

(六)优化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

20.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行综合柜员制,实现市内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优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实现成德眉资四市通办。加快推动部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巩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结算类别,实现门诊特殊疾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持续深化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实行“好差评”制度。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21.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业务标准、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地医院接口改造和对码、转码工作。积极配合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为调整政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于智能监控和审核系统,显著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能力。用好电子政务外网医保骨干网络,建好全省医保备用链路,规划建设本地医保专网横向聚集区。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扩宽应用范围。拓展医保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渠道,让参保人少跑路或不跑路,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便捷性,进一步适应流动人口的医保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2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落实乡村医保经办场所和人员,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下沉,探索推行基层医保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医保公共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乡镇(街道)2-3人、村(社区)1-2人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工作设施设备,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经办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加强人员教育管理,打造一支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经办服务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保经办基础设施建设,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区(市、县)政府

23.加快推进医保治理创新。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探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成都平原经济区、成德眉资区域医保管理合作,推进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医保监管。充分利用医疗保障咨询服务专家库专家和医院优势资源,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协同发展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24.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市、县)党委、政府

25.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医保部门牵头,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

26.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改革举措及时落地见效。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委目标办

责任单位: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27.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开展“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序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

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标准化稽核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的“减震器”。2008年7月份以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对社保费实行“五险合一、统一征收”,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登记、申报、核定、征缴和结算。“五险合一、统一征收”的办法改变了原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格局,打乱了原有的业务流程。“五险合一”在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业务缺乏标准化,缺乏规范化也给各经办机构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业务标准化的概念和内容

国标GB/T3951—83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被多次重复运用的性质。如社保业务经办的具体过程往往具有重复性。对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标准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劳动经办效率。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是为总结实践经验,选择最优方案,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通过对各项服务工作制定、颁布和实施标准,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社会保险标准化包括五个方面:基础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事项;技术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服务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的服务活动,包括服务人员的仪表、语言、服务设施等内容而制定的标准;业务标准是本次标准化建设的中心,即为实现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流程、工作职责和权限,本岗位与组织内部其他岗位纵向和横向的联系、本岗位与外部的联系,服务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等内容制定的标准。

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经办业务流程的规范、统一。目前由于国家、省、市对社保经办业务各环节缺乏统一的规范程序,导致各个省、市在经办同一业务中,程序千差万别,所需申报的资料,经办中产生的表单也各不一样。这主要涉及业务名称的统一、提交相关资料的统一、各种表单(纸质或电子)形式和填写的规范与统一。(2)实现经办业务相互制约和监督。社保经办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和钱相关,都是和数字相关,所以社保业务经办过程中要以“零差错”为目的,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又要以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为目的,加强内部各业务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这就需要各个业务流程之间在关键数据上的相互监督和稽核,比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复核等。(3)实现经办业务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节约社保中心的业务开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为的设置过多的程序,只要不影响监督、制约的环节能减少的就减少。不要人为的要求参保人员提供过多的申报资料,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内尽量的减少相应的业务环节和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从而提高业务效率。

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会保险业务,具有银行服务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实现服务最高效率和最优效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工作顺序和工作标准。其实质就是以各种表单为媒介,规范业务名称、行为、流程,确保业务办理工作更合理、更顺畅、更快捷。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科室设置的标准化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各科室业务功能进行标准化就是要求设计合理的科室结构,明确各科室职能定位与人员的合理配备。各科室业务功能进行标准化是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门设置与功能定位是与各个部门的业务规范化相辅相成的,两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进。**市各县市社保部门的科室设置存在一定的不统一现象,这种不统一一方面是因为各个区县在业务种类上有一点区别和侧重,比如市直局农保比较少,而区县农保可能比较多,另一方面多年来社保部门所存积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给科室的撤换或合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2医疗保险监管部门的功能完善难

医疗保险是人民的“生命线”,对“两定点”医疗保险业务监督评价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减少或者杜绝冒名顶替、违规入院等现象,以及对入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实行监控是医疗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监管科只有三个人,这与庞大的需要监管的业务量相比不协调,另一方面,医保监管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比如科学的使用抽样监管、等级监管和网络监管等手段,成为完善医保监管部门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2.3稽核审计深入难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强经办机构的内控,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稽核审计科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审计;对与养老有关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进行复核;受理与养老有关基金支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进行复核等。其承担的业务也很多,职责很重要。但科室编制目前只有两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岗位要求人员对社保中心的所有业务,包括医疗保险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对中心各类业务很熟悉,才能实施自己的稽核功能,这对于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而在实际标准化过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员安排现状下,这种高素质、高要求的人员比较难于培养,从而造成许多地区的稽核部门深入性不足,稽核、监管有流于表面的现象。

2.4社会化管理平台标准实施难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逐年增多,对于退休人员的社会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由于**位于苏北落后地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建设还不规范,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一方面社区与社保管理部门的许多关系还没有理顺,无法实现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员编制的问题,社区社会保障标准平台人员定位和实施比较困难。

2.5业务环节细化程度把握难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各业务科室都要每个环节进行认真设计,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尽量的减少单个业务环节上的流程数量,从而保证服务最优效果和最高效率。虽然每个地区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十分相似,但在环节的多少上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2008年版《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基本业务环节实用手册》有873个环节,2009年版《**市社会保险基本业务实用手册》有311个环节,两者相差比较大。业务环节应掌握多少比较合适?是越多越好还是应该比较简洁更合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个“度”是比较难于把握的。

三、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标准化的政策建议

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省份、地区应该加强交流和总结,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以便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以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化:

3.1在科室设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门应该一致比如财务部门、申报征缴、稽核部门、待遇审批和社会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据本地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3.2掌握科学的方法对于提高医疗保险监管和稽核审计水平很重要,加强对医保监管和稽核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利用统计学、抽样调查和现代网络等方法,以提高监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强社会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强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街道社区建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工作向社区延伸,让社区直接接受、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依据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服务,从而极大的提高社会化管理效率。

3.4在环节细致程度的把握上,笔者认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会保险主要的业务环节,现在社保部门所从事的社保业务主要涉及300个环节左右,不要追求过于的细化,业务环节太多,容易造成作业线过长,反而使事情变得冗杂,浪费了人力资源,降低了办事效率。

伴随着今年7月30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开,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标准化,在构建过程中应坚持以业务为中心,合理设置各个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内控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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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文3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 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文4

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共济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医疗保险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按要求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2011年6月底前规范和完善市级统筹工作。目前。并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统筹内容

市级统筹要实现“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市级统筹要在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主要政策;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市统一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设立基金收支过渡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按时上解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强化基金管理,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统一预决算管理。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和市人民政府解决;对县级未完成收入预算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统一经办模式。市级统筹实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要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和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明确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责任。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险经办力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建设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省内信息共享和费用结算“一卡通”目标。

四、工作要求

确保扩面、征缴等任务的完成。一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奖惩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向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县级经办机构仍是医疗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

三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清缴。

五、组织领导

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inghui25”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1年,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紧抓医保改革契机,努力推进江北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上半年,现将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思路简要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聚焦建党百年,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一是加强领导带头学。局党组坚持以上率下、全面推进,推动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拟定《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围绕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总体要求、学习内容、主要任务,紧盯时间节点,确保党史教育各项工作迅速展开。截至目前,局理论中心组带头开展学习研讨4次。二是深化党员集中学。结合“三会一课”、“周二夜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同时依托“学习强国”资源平台将党史学习融入日常,深化学习效果,截至目前,实现“学习强国”学习全覆盖,“周二夜学”中党史专题学习研讨6次。组织完成局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 邓小平 江泽民 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四本必读书目的征订,实现必读书目全覆盖。此外,组织开展医保政策业务学习,以学促行,充分调动机关党员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了“医保为民”的本领。三是多种形式深入学。积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主题宣讲,在局党支部、团支部的组织安排下,开展了“学党史、谈使命”微党课,积极选派青年干部参加全区青年理论宣讲大赛暨微型党课大赛,选派党员干部参加区党史知识竞赛;此外,赴宁波北仑张人亚党章学堂开展“重温党史激情怀、锤炼党性践初心”主题党日活动。结合4月份医保基金宣传月活动,成立普法宣传小组,开展“‘医’心跟党走,‘保’障为民生”实践活动并做好“五进”现场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册,参与现场活动的群众达500余人次;组织全区定点医药机构专题培训,培训人员共260人,有效拓宽我局党史教育覆盖面。

(二)深化改革实践,着力推进医保“数字化”转型。一是提升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率”。制作宣传海报和折页、电子医保凭证申领使用简介、给学生家长一封信等,通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学校、企业等进行推广,并与腾讯公司合作开展电子医保凭证有奖激活活动,方便参保群众全面了解、积极参与。此外,走访指导辖区大型医疗机构、连锁药店,进一步提高医保电子凭证使用率,促进申领、使用率整体提高。截至目前,我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52.2%、结算率达4.63%。二是提升政务服务“网办率”。开展医保经办培训班和“云课堂”直播,并通过8718前洋直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讲解,通过医保政策在线讲解和“浙里办”现场操作示范,让企业和群众学会在线办理医保业务;在医保大厅增设平板电脑,面对面指导办事群众在线办理医保业务;开展医保在线经办宣传,通过印发宣传单、建立钉钉和QQ群等方式,多形式、多角度、广覆盖宣传引导,有效提高医保在线经办知晓率和使用率。此外,针对浙江政务服务网2.0新推出后暂时存在的应用、查询不便等共性问题,汇总问题、形成建议、协调反馈,及时疏通网上办事的堵点。三是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全面贯彻12项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截至目前,已完成全部197家定点医药机构、1502名医生、1218名护士、279名执业医师及药师的国家编码映射;28000余条医疗服务项目、22000余条药品、4500余条医用耗材的国家编码比对及编码入库备案;29家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和医保基金结算清单数据上传;70余条贯标问题数据核查整改,并做好新增贯标数据审核上报和赋码工作。四是推进管理服务“精细化”。制定《关于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满意度工作方案》,创新工作理念,优化业务流程,调整医保“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重新认领事项10个,调整事项16个;加强部门协调,会同大数局清理我局超期件9件;有效降低差评件数量,上半年差评件数量(4件)为全市各区县最低。此外,持续推进精准高效参保,截至6月底,我区户籍人口参保率达99.6%,参保人数达273493人。五是实现转移接续“一网通办”。积极对接“长三角跨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与上海全市,江苏徐州、常州、无锡、连云港、盐城、宿迁、泰州和安徽省本级等省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一网通办”,方便参保人“一站式”办结医保转移接续业务。

(三)突出质量效益,精准实施惠民减负举措。一是积极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开展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承办医疗救助工作以来,我局累计救助84125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794万余元。2020年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个人年度自负超5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共计救助13人。二是高效承接职工医保“二次申报”。社保省集中后,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完全拆分,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征缴模式由原五险统一申报调整为“二次申报”,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接。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提高经办效率,我局制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二次申报工作预案》,及早宣传引导、增设潮汐窗口、开启延时服务,确保业务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职工医保申报业务6000余件,一次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100%。三是稳妥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征。根据市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核对并减征2020年12月份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共计16990家单位,168799人,减征金额6436.08万元。四是继续做好2021年度低边人员参保资助。加强与街道、甬城农商银行等部门高效协同,严格审核资助申请材料,顺利将资助金发放资助对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负担。2021年,共资助三老人员和精减退职职工105名,资助金额35230元。

(四)严格准入支付,规范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一是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邀请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参与定点准入现场审核,上半年,共受理6家医药机构的准入申请,经网上审核、现场检查和专家评估,全部审核通过,已签订医保服务协议4家,其余2家经医保系统测试合格即可签订。此外,及时做好约200条信息变更登记,并与相关定点医药机构重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辖区10家定点医疗机构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以第九医院为试点,探索建立病案填报、反馈复核工作机制,并积极在全区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病案入组率和DRGs点数法付费精准率。三是开展统算数据分析。为加强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付费管理,我局在积极开展定点医疗机构预算总额指标解答和控费指导的基础上,合理审慎做好预算指标调整初审上报。上半年,共初审通过因床位数增长申请增加2020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医疗机构3家合计增加1291万元,以及因职工医疗、生育两险合并申请增加2020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医疗机构9家合计403万元,并上报市局终审。四是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量并及时回款,按照采购周期及时完成协议续签工作。上半年,完成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批、第2批约定采购量,完成国家带量第2批第2年约定采购量上报并督促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并完成国家带量第5批带量采购国家集中采购平台约定量审核上报。

(五)贯彻两部条例,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质效。一是法制宣传凝共识。为做好新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局扎实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通过培训座谈、实地走访、线上线下立体宣传,进一步提高监管机构、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上半年,分发宣传册、折页共计1万余册,专题授课8场次,累计培训1200余人次。二是自查自纠找隐患。对照两部条例相关规定,细致摸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所有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自查自纠“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本次自查自纠范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区全部194家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其中59家不同程度存在违规情况,合计违规费用74.5万元,拟退回金额为11.9万元。三是依法监管见成效。经过长期实践与总结,我区医保基金日常稽核巡查和网上医疗费用审核已成常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也初见成效,医保基金综合监管模式已初步建立。上半年,现场巡查定点医药机构43家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32家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11家次,查处违规医药机构11家次,暂停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6家次,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家。

二、2021年度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我局将继续在省、市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党史学习教育。一是持续深化学习。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培训、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持续抓好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率先示范做用,带领全体党员沿着红色足迹学党史,努力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上炼出真功夫。二是坚持以学促干。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标,服务参保群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努力破解医保工作在新时期、新环境、新要求下存在的各项难题,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三是践行以学促改。深入开展访民情察民意,发动全局党员干部深入基层,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学习教育的成果体现在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上,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进一步推进参保提质扩面。一是全力做好居民医保年度申报工作。指导好街道(镇)、社区(村)和学校过细做好年度申报通知和办理工作,做到“全员保”“及时保”“尽早保”,确保全区户籍人口参保率保持在全市前列。二是持续拓展“医银合作”深度和广度。加强与甬城农商银行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深化和提升经办服务和参保资助等工作的质量效益。三是继续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对未参保的精准扶贫对象的走访帮扶,做到“认定一户、参保一户”,确保全额免缴参保率达到100%。此外,持续开展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专项治理,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一是迎接上级贯标验收检查。积极配合市局完成贯标验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编码常态化维护,确保医保端国家编码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逐条关联对应。二是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与卫健部门协调对接,及时完成辖区内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三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按照《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基准分的规定条件,做好下半年医药机构定点准入工作。12月份,完成辖区内67家医疗机构和127家零售药店的协议续签。

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范文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

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