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例6篇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文1

 

一、解决三农问题是我国当前总体经济特征的必然选择

 

1.解决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水平的重要方式。我国有13亿人口,9亿多农民,只有农民,农业,农村的三农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好了,才能让社会更和谐,现在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民的三倍还多,许多不利于农民的因素是农民增收困难,农民的贫困,使得社会也出现了很多的矛盾,现在党中央大力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是农民能更好的增收,只有农民富裕了,三农问题更好的解决了,才更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否则,只有城镇人口富裕的社会,不是全面的小康社会,是一部分人的小康,大部分人的贫穷。

 

2.解决三农问题是由我国农业发展历史经验得出的选择。中国农业历史悠久,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传统农业,养育了中华民族和中国古代的灿烂文明。但近二三百年来,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下,农业和农村长期停滞和衰落。没有得到很好的休养生息,至20世纪40年代,中国农业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而且国内民不聊生,农村凋敝,绝大多数农民挣扎在死亡线上。建国前的战乱和国民党的统治,使原本就很赢弱的农村、农业、农民处境更为悲惨。建国后,为了发展工业,不得不采用剥夺农业的方式来进行积累,使农村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工业,农民生活与城市有极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使我们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

 

二、解决农村问题是中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

 

1.要在思想意识上重视“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如何正确看待“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在直面WTO的新格局状态下,“三农”这一基础的脆弱,不仅已经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极大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一些专家曾指出,只有减少农民才能保护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现代化,才有在下个世纪中叶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据保守统计,目前全国大约仍有5000万左右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现实的难题和形势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加深对解决“三农”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看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是,在宏观战略上要解决好广大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在微观上要解决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民增收问题,这才是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占绝大多数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点难点所在。必须把“三农”问题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础性问题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目前“三农”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分析了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即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城乡面貌反差较大;农村安定和谐面临许多压力,存在不少不稳定因素;农村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的内在活力不强。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可能出现农业萎缩、农村凋敝、产业断裂、城乡脱节,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影响到全面小康目标的顺利实现。

 

3.抓住关键环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这五条要求,是党对新农村建设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体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统一。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要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把农民增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把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条件,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措施,把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动力,把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途径,把推进和谐农村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抓住关键环节,稳步有序推进。

 

4.牢牢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这个第一原则。把尊重农民意愿作为第一原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体现,也是从我省长期农村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要把农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推广他们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要破除一切影响农民创业的陈规旧矩,革除一切束缚农民创业的体制弊端,营造农民自主创业的宽松环境;要加强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要让农民知情,请农民参与,使农民认同,受农民监督,使建设新农村的过程成为农民群众参与发展、共享成果、实现价值的过程。

 

三、结束语

 

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同样将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途径。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文2

在长达三十年的解决三农问题艰难历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个角色错位的奇怪现象:既然解决三农问题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农民,那么农民这一群体就应该最具有解决三农问题的积极意愿,并且,也会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出主体作用,做出积极的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行为选择。然而,从历年的中央支农一号文件,到免除涉农税收,再到建设新农村,及号召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举措更多成了至上而下运作,农民反而成了配角,解决三农问题更多地成为了社会的,或者说是政府的事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在有市场的经济中,农民,政府抑或其它群体,都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皆因自身利益诉求进行着利益博弈。因此,至上而下的,着重于从社会范围来解决三农问题,或者由其它利益集团来替代解决,本身就有违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因为,一个群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可能由另外的对其有利益诉求的利益集团来代为实现的。

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具有着社会主义的性质,从而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就可以由社会或其它群体通过帮扶、反哺等行为来替代实现是极具理想色彩的。只要各群体有其自身的独立利益,各群体之间的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利益博弈。同样,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具有社会资源的配置职能,但它仍然有其自身的利益,也是一个力图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集团,所以,由政府来替代农民解决三农问题,其行为也很难节制,它既可以采取一些扶农惠农措施,也可以为财政收入最大化圈占农地。因此,即使一个经济具有着社会主义的性质,政府也具有社会资源配置的职能,但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或者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最终也只能通过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来得到实现。

所谓农民的主体作用,其具体落实为农民为自身利益而与其它社会集团进行利益博弈的行为。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但只有交易这一种方式具有合作性,也即只有交易才能够实现参与博弈各方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赢,并同时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所以,所谓发挥农民在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作用,其准确含义就是农民这一群体能够在市场上与其它利益集团进行机会均等的交易,并通过交易去解决三农问题。

如果农民的主体作用被抑制得不到实现,而由其它社会利益集团来替代农民去解决三农问题,预期目标就很难得到实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由于农民不能够针对其它利益集团所采取的行动做出自己的对策选择,所以,当这些措施即使具有扶农惠农愿望时,也可能并不符合农民的意愿,因此难以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当这些措施只是符合其它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无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时,农民也只能消极接受,并不能对其进行矫正,反而可能加剧三农问题。总之,只要农民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不是经由农民和其它利益集团的市场交易,其结果都会是导致解决三农问题所做的努力归于低效率或无效率。正由于此,三农问题迄今仍是中国社会发展难解的课题。

二、条件约束下的农民能力缺乏

但是,从中国三十年的实践看,在现行条件约束下,农民又的确缺乏解决三农问题的能力。正如开启农村改革,率先实行农地包干的安徽小岗村人所说,我们是“一步跨过贫困线,三十年没进富裕门”。维护农民既得利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减少农民,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三个关键环节,但现实表明,在这三个环节上,农民都难以胜任利益主体的角色,通过交易有所作为。

第一,失地直接导致农民既得利益受损,但农民却不能通过交易方式或其它有效举措抵制其它群体的掠地行为。农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地不仅成为农民经营收入的基本可配置资源,也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但三十年来,社会其它群体以城市化,工业化等各种名目对农地进行着圈占。在圈占中,也会有对失地农民有所补偿,但由于圈占农地不是农民与圈占方平等交易的结果,因此,补偿既不是农民因舍弃农地而做出的选择,经过层层拔毛也很难足额地让农民获得。农民失地导致了大量农民的返贫,形成数千万三无流民。失地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重性,但在现有社会制度框架内,农民并无抵制其它社会利益集团圈征土地的合法措施,因此,农民群体就难以维护自身最基本的利益。

第二,农地的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实现农民增收的基本途径,但现存条件下的农民却无法以交易实现农地经营的规模化。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是农民增收的基本途径,但自家庭承包制实行后所造成的农地小规模的极度分散的农地经营却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由于农地分散经营的无效率,在广大地区可以看到的普遍现象是,即使中国的农地资源非常稀缺,但农民却视土地如鸡肋,不仅不愿意在土地上多做投入,且宁愿放弃经营,甚而抛荒,这就不仅使农地经营无助于农民增收,还使中国的农地总体利用效率低下,且直接诱发所谓粮食安全问题。在有市场交易的条件下,农民可以通过交易实现土地的集中并实现规模经营,但在现行农地制度下,农民并无农地交易权,因此,农民就失去了自主实现农地集中的途径。

第三,减少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但农村居民却无力通过交易行为迁居至城镇。农村人口的数量偏大,是直接制约农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居民世代以来也都向往着能到城镇定居,以享受现代文明所带来的更高质量的生活。但是,在长期的城乡有差异发展之后,农村居民要迁居到城镇就必须解决巨额的迁居费用问题。在现行状态下,多数农民仅仅凭农地和进城打工收入,几无能力支付迁居费用。因此,即使农民怀有迁居愿望,城镇也存在就业机会,广大农民也只能选择在城镇流动就业,而无力选择迁居城镇。这也是中国城市化进步始终落后于工业化进度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也正是因农民群体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无能为力,更强化了只有社会帮扶才能解决三农问题的意识。

三、让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

农民的主体作用在解决三农问题中无力发挥,而其它社会群体替代农民解决三农问题又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这便是历三十年而三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死结。不论是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所示,还是从三十年实践经验教训来看,要破解三农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出路并不是在于继续强化社会资源以各种方式对三农的注入,而是在于让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发挥。要让农民发挥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主体作用,关键之举是对现有农地产权安排进行重新界定。溯根求源,正是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既造成了三农问题的积重难返,也导致了农民的作用无力发挥。

自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农村一直实行着家庭土地承包制。在家庭承包制这样一种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民所拥有的只是农地的经营使用权和部份收益权,却不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农地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归于主体界定含混不清的集体。在现行的农地产权安排下,由于农民没有得到农地的处置权,一方面,农地由农民经市场交易而可能形成的集中经营的过程被阻断。即使小规模农地经营不经济,农民也不能选择转让土地,而且,由于农民不能够选择用农地这一稀缺度较高的资源来与社会其它群体进行交易,就只能以相对稀缺度较低的劳动力进行社会交易,因此也限制了向城镇迁移费用的支付能力的提高,从而难以实现向城镇的迁居;另一方面,农地所有权和处置权的集体所有,在现实中往往演变成少数人或地方政府所有,这就使得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团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各种非交易手段得到农地,从中获取利益,并危及农民的利益。所以,从深层次上说,中国的三农问题,其实就是现行农地制度运行的均衡实现方式,其社会收益表现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其它社会集团的收益,如开发商的利润和地方政府的政绩和财政收入的提高,其社会成本则是三农问题。

既然三农问题只是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社会成本,因此,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唯一途径就只能是对现有农地制度进行重新界定,把农地处置权安排给已经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民。

把农地处置权安排给农民,在中国一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疑虑,其中,较为典型的两种反对意见一是对粮食安全的担忧,二是对产生城镇贫民窟的恐惧。其实,就粮食安全问题而言,正是在农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下,滋生了其它利益集团对农地的无节制圈占,导致农地规模的急剧下降,同样,也正是由于农民没有农地处置权,导致了农地经营的规模不经济,效率低下,农业产业化无法进行,更有甚者,是出现了农民的对农地经营的轻视,直至大面积抛荒。所以,对中国的粮食安全的威胁,并不来自于农地处置权安排给农民,而恰恰来自于维持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文3

[关键词]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灰色途径

中国人口的大部分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因此农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不论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西部偏远落后的山区。中国农民由于其自身经济状况、文化素质、地缘条件等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处于社会底层,那么农民怎么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主要探讨的就是农民有哪些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途径以及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对这些途径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

总的来说,农民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私力救济,或称为自己救济;二是公力救济;三是“灰色”途径。影响这些途径的主要因素有村民的观念、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宗族问题、基层法院的作用等。中国农民在现代法制建设中需要克服的一个重大障碍便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的一些“本土”观念不仅对普通农民而且对村乡(镇)乃至县级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历史的惯性常常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新思想、新观念从表面上看已经冲击到了中国哪怕是最遥远的山村,但看着电视开着摩托的农民还是会去求神拜佛,农民解决的问题的习惯方式仍然借助于人情、亲友关系、宗族力量乃至一些黑暗势力。法律、国家的力量在农民的心中显得底气不足,中国农民要真正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充分保护,实现从村民到公民的转变实乃有很长的路。

一有关权利保护问题的基本理论

关于何为权利,学术界论者观点各异,[1]这里所指称的农民权利主要是指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或者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以及这些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保护。

农民作为小生产者,最基本的权利应该是其个体私有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监督权等;人身权则主要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如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总之,从农民作为一类社会主体的角度来看,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包括一些针对农业、农民特点所单独设立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拥有权利,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就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这些权利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因此,权利的保障措施就显得越发重要。

所谓权利保障是指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无一例外地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权利宣告,其二是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2]从哲学上讲,权利不纯粹是一种实体规范,它是主客观统一的结果,是客观内容(利益)和主观的形式(意志)相统一的结果,这种统一表现为人的行为的自由或自由行为,即人们自觉地意识到或认识到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现为被社会所允许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去获取它。[3]对被遭受攻击的具体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通过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4]中国现在很多法律中已经对农民的权利加以明确的宣告,但对权利加以宣告并不等于权利已经得到很好地保护,还需要进一步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农民自己所习惯认可的民间性的保护措施和国家提供的官方性的保护措施。对于这些措施(途径),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农民怎么样去面对它们,而不是依靠我们自己习惯的法制理论去强加给他们什么。

二农民权利的私力救济

普通农民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救济,一般会采用私力救济的途径,所谓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一般的农民在自己的权利遭到破坏时,主要依靠个人或亲戚朋友的力量来加以保护。采用这种方式在中国有它独特的原因,传统习惯的影响。中国现在的成文法已经可以说是连篇累牍,但在一些农村,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却是按照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进行,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目前很多的学者都是持这样一种看法,中国是乡土社会,[5]乡土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往往是乡村里的习惯法。比如农村中的财产继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对父母的财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在广大农村,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执行。在农村,出嫁的女儿很少能够回娘家继承遗产,即使有时候没有儿子继承,往往也会被本家的侄儿接管去,而轮不到亲生女儿,出嫁的女儿也很少要求继承遗产。究其原因,“出嫁的女儿将父母的房产留给叔伯兄弟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里还是她的娘家,有什么事,还可以来找本家的兄弟帮忙。如果她们取走了老家的房产,不是断了娘家的路吗,她们有事谁肯去帮忙呢?”[6]此外还有农民对通奸的习惯性看法,以及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修族谱问题,都反映出传统习惯性思维与做法对当下农村的冲击。[7]“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既记录在历代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并直接影响着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不管这些制度是用什么样的现代名称。”[8]中国人历来重视亲情人情的作用,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只是在农村更为明显。上述的事例很典型地体现了这种习惯对于农民的影响。在权利救济方面,私力救济的方式在农民的心中仍占有很重的分量,虽然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什么是“私力救济”。不论是把房产留给娘家人还是修家谱,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给自己保留更多的人情关系,也就是有更多的救济权利的资源。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无讼”,[9]在某种意义上“无讼”甚至可以说是终极的价值理想,由此导致中国农民向来就有“厌诉”的倾向,打官司解决纠纷总归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一般不会把这种方式作为首要选择。而且在较为封闭、流动性较小的农村社区中,用诉讼来解决问题会造成一些难以弥合的矛盾,这与乡土社会那种生活方式是不适应的。所以在这种传统的作用下,中国大部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首先选择的不是国家政府的力量,而是私人以及以此为中心扩散开去的亲戚朋友熟人圈所形成的力量。“如此看来,新制定的成文法与依然活跃在村民心中的习惯法相冲突的话,习惯法往往取得最后的胜利。”[10]纠纷解决成本的考虑。私力救济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具有代价小而回报高的特点,如果把村民因为解决纠纷、保护权利所投入时间、金钱以及对自己人际关系的影响看作是成本,那么时间金钱的节约、人际关系的维护与提高则是收益。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在这方面则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按照法律经济分析的假设,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均如此。[11]而中国的农民由于其小生产者的特性,更是对自身利益的“斤斤计较”。在对待自己权利的保护上亦是如此,虽然很多时候是一种自觉行为。成本的节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与诉讼相比时间较短,效率较高。在出现纠纷后,直接找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烦杂的手续,避免诉讼花费时间过长的不足。[12]而且这样做还不耽误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可以随时进行。当然这一点不是绝对的,私力救济有时效率也会很低。

(2)私力救济还可以克服经济上的障碍。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依赖于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和实际地位,需求转化为权利正是这样,如果需求主体本身缺乏“力量”,就不可能设定一个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义务人,也不可能让这个义务人真实地履行义务。[13]村民遇到纠纷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是要花钱的,按现在法院的收费标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至少要缴纳50元诉讼费用,而经济案件还要根据标的大小,按比例增加。对普通的村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机会成本。在基层法院工作效率较低,透明度不高且审判结果容易受到其他额外因素的影响下,许多村民是不会冒着“鸡飞蛋打”的风险选择诉讼。[14](3)还有就是人际关系的维护。如前所述,在广大农村村民选择私力救济是一种传统,他们要保持“以和为贵”的传统习惯。这种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做法,也是一种成本的节约。乡土社会中一个重要资源是相互熟悉,即信息对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信息充分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将会怎样根据自己行为做出反应。而打官司就是意味着某种关系的决裂,形成信息的不对称状况,这一信息不对称能影响到每个人的行为方式,进而影响到各种交往,增加日后活动的机会成本。[15]公力救济的供给不足。村民更愿意选择私力救济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原因是国家的司法途径或“公力救济”供给不足,或者可以说是由于国家司法权在农村的弱化。中国的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16]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国家的司法权还不能深入有效地渗透进农村,进入农民的观念中。这方面体现在为农民服务的司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而且素质不高,在广大的农村社区甚至很少有合格的律师(取得正式律师资格);农民对自己权利具体有那些,权利遭受到什么样的破坏,以及怎么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这些问题没有较清晰的认识;对法院的作用也不能够明确认同,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国家的司法供给不够。县级法院是中国最基层的法院,也是处理案件最多的法院,从与普通百姓生活联系最直接的一审民事案件来看,这个比例不会低于90%,但就审判人员的数量来说,却非常的少(根据2001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现在有检察人员21万5千多人,审判人员不足30万,而中国一审案件占每年全国案件审理数量的90%以上)。而且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如果以学历来衡量,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有很多的法官是从军队中专业而来,他们自己都承认自己是“水货”。[17]再加上法院自身的诸多限制因素,基层法院在农村纠纷的解决农民权利的保护中的作用受到很大弱化。所以在目前中国农村这种经济模式、社会组织方式及运作方式不发生根本变化之前,国家的权力(可以具体到司法权)是很容易被普通农民视为一种迫不得已才使用的外来力量,而且往往会用一种自发的抵触眼光去看待它。

所有这些都促使了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乡村社区中的农民对自己权利救济更多的是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这些方式主要包括:(1)动用人情关系(亲戚,朋友,宗族的势力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方法。(2)找人居间调解(民间调解),在自己无法或者直接主张权利有困难时,可以通过中间人的作用将问题解决。(3)直接主张权利。

私力救济对农民的权利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那就是在对方当事人否定自己的义务或虽不否认但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的效力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下文对公力救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力救济的不足之处)。私力救济依靠的是村民个人或者其他一些私人性质的力量,这些力量没有很大的强制力,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加以拒绝或对权利拥有者的行为进行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公力救济”的作用就彰显出来。

三农民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就是通过诉讼、法院调解以及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笔者这里称之为“公力救济”主要因为农民是通过对国家司法权行政权的运用,借助于国家的权力来实现权利保障(当然有时国家会主动根据自己的权力对农民被遭受侵害的权益进行救济,本文对这方面不做具体讨论)。通过诉讼(打官司)来保障自己权利虽然不是农民通常认可的方式,但由于这是舆论上或社会整体观念上认为正常的途径,农民一般不会否认或坚决拒绝。与私力救济相比,对农民来说,这条路可以看做是次优选择。公力救济有很多私力救济所不具有的优点。

与传统的“厌诉”观念对应而生的是出现纠纷以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样一种基本理念。西方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公力救济一直是主流,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中国传统的话语中,虽然强调社会的和谐有序,把“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目标,但是官方与民间却都认可法律是一种解决纠纷、调节社会的力量,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用来“定分止争”。中国现阶段,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广泛的法制宣传,法学教育的繁荣,法律在普通民众生活中作用的凸显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这一观念逐步得到认同和加强,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已逐渐被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之间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从以往较小的财产纠纷逐渐扩展到包括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内的各种侵权纠纷。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往往都有侵权行为,互相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样民间调解或村民自己相互的协商有时就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在需要更多的技术性因素支持的情况下(如证据的保全与认定,债的确认等),私力救济的弱点更加明显。这时,通过寻求司法介入,对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适用和运用诉讼中的技术、程序等,可以更清楚地理顺相互的关系。

公力救济有时还可以减少人情关系的影响。由于农村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样在通过相互协商或第三方的调节进行解决纠纷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的影响。虽然这对人际关系起到保护作用,节约以后行为的成本,但这种作用同样可以带来不利的效果,那就是权利有时不能得到充分主张。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地陌生化,陌生化带来的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明确化。于是很多时候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听法院判决,该怎么着就怎么着”,而法院的结果又是容易得到双方认可的,所以可以减少一些麻烦。

公力救济有时效率也会比较高,比私力救济更快捷。如前所述,私力救济是比较便捷,主要利用已经形成的一些人际关系的影响来解决纠纷,但就像人际关系会带来权利不能充分主张的弊端一样,复杂的人际关系也同样会影响办事的效率。如果彼此都是很熟悉,同时又都不愿意谦让,针锋相对,那么问题反而变得更难以解决。这时反而不如进入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没有受到太多外来因素的影响(普通农民给法院带来的影响其实是很小的),案件一般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得到解决。

公力救济所依赖的主要是国家司法权,其背后是国家的强制力,所以通过审判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民间调解更具说服力,尤其是在权责关系较难以明确的情况下。普通的农民对法院一般都具有敬畏心理,对法院的判决也都会积极执行,这使得权利要求很容易得到真正实现。因为有国家的强制力的支撑,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点是私力救济所无法比拟的。公力救济的不足如同前文对私力救济中分析所体现出来的,就是时间、金钱上花费较大,效率有时不够高,还有普通农民不容易清楚地了解它的操作规程,农民对它容易疏远。

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就是诉讼,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来解决纠纷。此外还有行政调节和行政复议,但在目前中国的农村中,这两条路极少会被运用。例如,在农民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与普通农民直接面对的是乡(镇)政府,而产生的纠纷又往往集中于税费的收缴以及政府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在这些关系中,政府是处于优势地位,农民处于弱势,农民不到一定的地步往往不敢对政府的侵权行为直接加以抗衡。而且基层的工作作风与中央或省级行政机关的作风是不一致的,很少有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的习惯。不仅农民对行政复议不甚了解,一般的乡镇乃至县级的干部也不太了解行政复议,所以使得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对农民来说没有太大的亲和力。农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常大的侵害,或与政府的纠纷非常复杂时,往往会选择“上访”或寻求某些领导的直接干预,有的时候也会借助于媒体。

中国现阶段,国家的立法越来越详细,对权利义务的划分也愈加细致明确,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有法可依”。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民文化素的不断提高,农民对法律法院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这些因素都在减少农民心目中对法律以及司法活动的误解,使得广大的农民越来越信赖“公力救济”。可以说,随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公力救济将会成为中国农村权利保护的基本途径,只是这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

四农民权利保护的灰色途径

这里所说的灰色途径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的方法,严格来说,不合法的方法不应该算是权利保护的途径,但在现实中这些方式、方法却被经常的加以应用,有时甚至还有很大的“市场”,所以笔者姑且这样加以界定。这些途径主要包括不合法地滥用私力救济,盲目简单地报复,利用宗族势力进行欺压,借助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进行贿赂等等。

不合法地滥用私力救济与盲目地进行报复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由于普通农民对法律具体规定了解较少,又受到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影响,一般的农民往往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自己理所当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挽救,甚至可以给予对方同等的报复,尤其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更为明显。甲把乙打伤,在不是很严重时,乙有时不会想到去报案或寻求经济的补偿,而是想到给予甲同样的伤害,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不但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利用宗族势力往往出现在纠纷涉及范围很广的情况下。在一些村落中,如果存在大姓宗族(人口较多,内部较团结,或者出现一两个能人)和小姓宗族,则有可能出现大姓欺压小姓的情况。在本姓(本宗族)的村民受到侵犯时,同姓的其他村民则会联合起来进行报复。虽然这样有时候可以弥补权利受到的侵犯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报复往往会发展成为村落里的欺压与恶性循环,引发村落社区里的大面积矛盾或严重的暴力冲突。这种现象在现阶段随着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还有加重的倾向。[18]宗族势力的复兴使得农民的行为受到了另一层控制和影响,在农村有时候可以起到减少纠纷稳定村落秩序的作用,但总体上对农村法治建设、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农民权利的保护都产生极大的危害。

地方黑恶势力的产生与一些干部的非法行为以及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有关。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地方形成的力量或通过操纵选举对农民加以控制,有的地方干部除了利用宗族势力、人情关系进行控制外,还与地方上的地痞流氓勾结,并进一步拉拢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形成一张势力庞大的黑网。[19]农民在出现纠纷或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投入他们的控制之中。通过这些人来寻求安宁,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农民,但这些黑恶势力所利用手段往往是非法的,保护一部分人的同时是破坏更多人的利益,有时还会向被保护者索取各种非法费用。一些地方干部利用农民的无知,还会煽动村民集体抗拒司法机关的活动。与这种黑恶势力相伴而生的往往又是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地方的官员往往出生本地,与地方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容易被地方势力拉拢和利用,使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大打折扣。地方黑恶势力与政府机关的官员勾结,对农民的利益损害极大。

第三种途径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没有取得任何成效,也不是因为中国农民的观念完全停留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对权利保护途径的选择和国家司法权对农村的渗透与控制不力。[20]在现行的司法系统以及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通过正规途径保护自己权利成本太高时,农民会不由自主地选择这些不合法——有时却是被习惯所认可——的途径。在广大农村,法官的素质不高,法院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政府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太大,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削弱了国家的司法权,也严重影响基层法治建设,阻碍农民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总之,第三种途径对中国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阻碍,与整个国家的法治趋势背道而驰,要逐步予以消除。

五结语

以上是对我国现阶段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的简要概述,囿于学识,笔者的分析和研究不可能全面涵盖各种途径。而且理论总是有局限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土地广阔地区差异巨大的国家来说,理论的覆盖面更是显得狭窄,但不管怎么样,文中所述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第三种途径是要坚决地予以消除,但我们同时又会发现,消灭第三种途径的关键是在于怎样很好地发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作用,而这与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

至2000年,中国已制定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计划,经过三个普法运动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就是,对中国农民长期形成的观念以及行为习惯的改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那么对于“私力救济”的习惯,国家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利用这种“本土资源”。[21]对于“公力救济”,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则是如何克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下的局面,这方面的提高也就是降低公力救济的成本。

总之,对于农民的权利保护问题,首先需要做的不是盲目地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或机制,而是对中国目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笔者的基本目的也是在于认识,而不是构建或提出建议。认识问题之后,惟觉中国农村之广大复杂,民主化进程将漫长艰巨,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释:

[1]详见翁文刚,卢东陵主编:《法理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编本体论之三——权利。

[2]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228页。

[3]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页。

[4]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5]参阅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

[7]关于通奸,在中国现在的刑法中并不是犯罪,但一般的农民仍会把它当成一种极端错误的(或者说是犯法的)行为,参阅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7页,我在此引用此问题是想说明传统的影响;关于修族谱问题,参阅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6月22日调查记录。

[8]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页。

[9]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10]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1]参阅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12]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出现二审,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得花近一年的时间,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也同样要花费很长的时间。

[1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8页。

[14]参阅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夏勇先生主要提出调解可以克服经济上的障碍,我认为调节也是私力救济的一种,通过调解的广泛应用可以看出私力救济在保护权利中对金钱的节约。

[15]参阅道格拉斯·G·拜尔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三章。

[1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7]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页。

[18]有关宗法组织的论述可以参阅:《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九章;还有李化祥:《南方宗族势力的复兴及其对法治秩序的危害》,载《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2001年第10期。

[19]参阅:《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319页。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文4

【论文摘要】21世纪我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与我国当前宏观 经济 有着密切的关联——它的解决将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利于应对入世带来的挑战;可加速我国城市化、 农村 工业 化、农业 现代 化的进程;此外,它的解决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我国的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三农”问魔与扩大内需

当前有效需求不足依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居民消费需求下降,一太面城市居民消费趋于饱和,另一方面是农村消费市场长期启而不动,潜在消费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购买行为。因此,采取措施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已成为当前实现扩大内需的关键一环。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阻碍农村居民消费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收入是制约农民消费的首要因素。我国农村还处于消费水平与收人水平基本同

农民纯收人增长缓慢导致购买力严重下降,并直接影响到农民消费需求的增长。提高农民收人已成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前提。为此,必须多渠道、多途经提高农民收人,包括增加农产品供给和减少农业人数双管齐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繁荣小 企业 和小城镇,扩大9亿农民的就业空间和收人来源等等。

(二)农民负担过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支付能力,从而影响了其消费水平的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农民收人逐渐增加的同时,其负担也与日俱增,一些地方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行政机构改革,从治本上杜绝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源头,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而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增加农民的消费热情,扩大农村需求。

(三)消费环境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消费能力的实现。比如,农村基础设施落后,阻碍了耐用消费品在农村的普及,从而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因此,国家要努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创造条件。一方面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另一方面,建立农户自我资金积累的投资机制。通过改善农村 交通 、通信条件,既可使农产品及时转化为商品,增加农民收人,又使得所需的工业品能够及时组织进来,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针对目前农村消费的热点是家用电产品,应加快农村电网、电视转播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农村消费市场是一个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发展空间的市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扩大内需的重点。而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

二“三农”问题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一)入世使解决“三农”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二)解决“三农”问题与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三农”问魔与我国城市化、农村 工业 化和农业 现代 化

(一)解决“三农”问题将为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创造条件。

解决“三农”间题和解决我国城市化间题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不论是近期还是长远,解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非农就业,而增加非农就业的主要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把更多的农民变为非农民。有关专家指出,我国人多地少,要让大批农民转到城市,使农民的比重由现在的70%降到30%的时候,“三农”问题才真正解决。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也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这样一种单一的经济发展政策,其效果很不理想。一方面,工业化不可能单靠少数城市人来推动;另一方面,农业是个弱产业,面临三大风险— 自然 风险、市场风险(产品卖难)、技术风险(农业技术投资回报率不稳定),人世后,三大风险尤为严峻。因此,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单靠农业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走农村经济工业化的道路,使供应、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一体化经营,农村工业化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首先,农村工业化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器。农村工业企业一开始就抓住我国城市工业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和方面,立足于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有较大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其次,从长远看,农村工业化是增加农民收人,缩小城乡差别的根本途径。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固然有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发展的 历史 原因,更重要的是由于工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比农业部门高,从而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是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由贫变富的关键。而农村工业化正是提高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最佳选择。再次,农村工业化是实现乡村城镇化的基础。我们所说的农村工业化主要就是指小城镇日益工业化,这样,可为乡村城镇化提供基础和依托。归根到底,农村工业化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农业现代化 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民的素质低:二是资金缺乏。而农村工业化将可以解除这两个制约因素,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四、"三农”问皿解决与西部大开发及我国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关系重大

(一)“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否还会牵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西部大开发首先是西部广大农村的大开发,而不能只是几个城市的大开发。东西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农村,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应当把解决西部地区“三农”问题作为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之一。就广西而言,作为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大省,更要重视“三农”问题,要继续推进科技兴桂、科技兴农战略。从区域发展看,一方面桂东南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发挥地缘优势,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率先实现农业产业战略性调整,推进农村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并对桂西北起良好辐射作用;另一方面,桂西北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开发特色农产品,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并可尝试搞 旅游 农业。同时,桂西北还应重视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当地人力资源,从整体上提高农业人口素质,这也是解决我区“三农”问题的重要方略。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文5

关键词: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异地转移”;新经济地理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09307

一、引 言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空间和产业两个维度,在空间维度上表现为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在产业维度上则表现为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对大多数国家来说,农业劳动力转移在这两个维度上是同时进行的,即农业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完成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转移。然而在中国则不同,庞大的农业人口和有限的农地,导致农业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但城市也面临较大的失业压力,因而形成了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并存的现象,也就是说,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存在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转移途径。那么,农业剩余劳动力是如何选择转移途径的呢?其影响因素又是什么?由于就地转移只是极少数国家特有的现象,因而未曾引起国外学者的关注,国内学者则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探讨。

一些学者认为,两种转移途径都是现实的合理选择。李晓春[1]通过分析Lewis及Harris-Todaro模型建立的基本思路和背景条件,认为“离土不离乡”型劳动力转移与Lewis模型、“民工潮”型与Harris-Todaro模型具有较好的对应关系,明确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双重机制。马轶群和李晓春[2]进一步认为,由于江苏的发展模式起源于乡镇企业,因此,江苏第一阶段劳动力转移途径为“离土不离乡”型就地转移,待大量就地转移劳动力聚集成新兴城市后再进入第二阶段“民工潮”型异地转移;浙江民营大多源于农村手工业,其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为“离土不离乡”型就地转移;上海城市化水平高,基本不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民工潮”型异地转移。但许经勇[3]认为,强调依靠城市工业扩张来转移过剩农村劳动力的Lewis理论对应于异地转移(流向大中城市),强调依靠人力资本提高、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农村内部分工深化来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的Schultz理论则对应于就地转移(流向农村工商业和小城镇),只有坚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且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必然会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来。段均和高定伦[4]认为,转移模式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社会经济发展路径的选择问题,有什么样的产业发展战略和城镇化模式,就会要求有什么样的劳动力转移模式与之相对应。

也有学者认为,就地转移应成为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途径。曹明贵[5]认为,中国不断深化的城市经济改革造成了城市失业,大量农民工进城加剧了城市就业压力,并增加城市交通压力和引发治安问题,因而加快农村工业发展、实现农村工业化,应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途径选择。李平和侯军岐[6]分析了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转移速度下降的内外部原因,认为导致速度下降的因素不会长期发挥作用,并从作为农村工业化主体的乡镇企业在相对经济效益、竞争优势、不平衡性、积聚效应和自身特点等多个角度分析了农村工业化进一步吸纳劳动力的潜力,认为应该继续关注农村工业化。李国英[7]认为,不受限制、无序的异地转移会带来许多城市问题和社会问题,通过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集群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穆建新[8]认为,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外向型经济严重受挫,中国必须由以出口导向、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异地就业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力转移模式,转变为以内需驱动、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内陆转移、就地就业为主要特征的产业转移模式。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应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工业化以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袁铖[9]从动态视角认为,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比学术界的测算还大,虽然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受阻,但现实国情和经济发展规律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主渠道仍然是就地转移,因而开展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工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程怀儒[10]分析中国现实情况后,认为大城市的人口容纳能力有限,实现农村工业化,大力发展“近”农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延长经营链条,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

但也有学者认为,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最主要途径还是异地转移。董文柱[11]认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在减弱,小城镇由于缺乏第二、第三产业的支撑,吸纳能力有限。大中城市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投资环境比较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强,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较高,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应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最主要途径。

由上可见,尽管学者们考虑中国实际情况,从多个视角分析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选择,但基本都只进行了定性分析,缺乏定量研究,同时也没有进一步深入说明农业劳动力转移途径选择的具体影响因素。

新经济地理学关于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的假设极大地简化了工业部门垄断竞争下的消费者行为和生产者行为分析,由此建立的一般均衡模型内生地解释了劳动力的转移,对劳动力转移研究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朱希伟[12]建立了一个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型,并得出了可以在地区发展新兴制造业,从而缩小地区间差距的结论。然而,包括上述模型在内的大多数新经济地理模型都假定农业总产出与农业劳动力投入成正比,且农业中不存在失业,同时,也没有考虑日益高涨的城市成本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二、模型假设与初始均衡

1模型假设

由于交通运输的发展,地区间可贸易品价格差别很小,而非贸易品价格与住房成本高度相关,因而学者们认为住房成本是地区间生活成本差异的最重要因素[13]。美国人口普查局实验性生活成本指标也假设地区间生活成本差异仅由住房成本引起[14]。因此,住房成本差异可大致反映地区间生活成本差异。假设经济体存在两个区域:区域1(城市)和区域2(农村),其人口总量为L且每人拥有单位同质劳动力。区域1是非农产业区,采用规模报酬递增技术生产非农产品,其人口在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为h(0

s(x)=1-2cx,其中,x∈[-h/2,h/2],c为通勤成本系数(c≥0),0≤s(x)≤1。因此,区域1的总有效劳动力供给为:

S1∫Lh2-Lh2s(x)dx=Lh(1-ch/2)(1)

假设W1为区域1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率,那么居住在城市边缘的工人所获得的工资净值为:

s(-h/2)W1=s(h/2)W1=(1-ch)W1

由于城市边缘地租为零且工人是同质的,所以在整个区域内,剔除通勤成本与地租后的工资净值相同,即s(x)W1-r(x)=s(-h/2)W1=s(h/2)W1=(1-ch)W1,其中,r(x)为距离中心商务区x处的地租。因此,区域1的均衡地租为:r(x)=c(h-2x)W1。区域1的总地租为:R=∫Lh2-Lh2r(x)dx=cLh2W1/2。假定地租由区域收集并平均分配给本区域所有居民,因此,区域1的每一工人除了工资外还能从地租上获得一份收入R/Lh=chW1/2,所以,区域1工人的名义可支配收入为:

Y1=(1-ch)W1+chW1/2=(1-ch/2)W1(2)

笔者引入城市成本系数τc来描述由于城市成本的存在而导致的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损失,τc=1/(1-ch/2)。那么,区域1工人的名义可支配收入为:

Y1=(1-ch/2)W1=W1/τc(3)

农村是农业区,农民在劳动力总量中所占比例为(1-h),则农民数量为L(1-h)。假定以单位农产品价值作为计价标准,即农产品价格为1,同时假定非农产品和农产品在区域间贸易不存在成本,故城市和农村的生活费用指数相同。

2消费者均衡

为简化分析,假定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偏好,代表性消费者效用函数为U=CgmC1-ga。其中,Cm为非农产品消费量综合指数(非农产品为若干具有不变替代弹性的差异化产品),Ca为农产品消费(农产品为单一同质产品),g为非农产品在消费支出中所占份额(g为外生变量且0

(1)代表性城市工人消费均衡

假定消费者将其可支配收入作为预算约束以实现效用最大化,那么,代表性城市工人效用最大化问题可以表述为: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途径方面,既有研究大多停留于定性层面,缺乏定量分析;且未考虑日益高涨的城市生活成本等重要因素的影响。本文借鉴新经济地理模型内生性建模的研究思路及其关于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的假设,并考虑中国所存在的“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现实,加入“迁移成本”、“城市成本”和“城乡非农产业技术差距”三个变量,建立内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途径一般均衡模型,深入解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途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其主要结论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选择取决于“城乡非农产业技术差距”、“迁移成本”和“城市成本”三个变量的相对大小,当“城乡非农产业技术差距”大于迁移成本系数与城市成本系数之积时,农业剩余劳动力倾向于异地转移;而“城乡非农产业技术差距”小于迁移成本系数与城市成本系数之积时,农业剩余劳动力倾向于就地转移。因此,城乡非农产业技术差距将促进异地转移、抑制就地转移;而劳动力迁移成本和城市成本则会抑制异地转移、促进就地转移。

尽管就地转移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性。一是,作为其主要载体的乡镇企业,走的是一条无序的、分散发展的道路,导致了设备落后、资源浪费、集聚程度低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二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自身发展不稳定(如高诞生率和高破产率并存)、管理不规范,导致其提供的就业岗位缺乏保障。同时,为保持竞争力,乡镇企业势必向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这将进一步削弱其劳动力吸纳能力。三是,就地转移农业劳动力虽然退出了农业生产,但其退出不彻底,仍保留了承包的土地作为退路或生活的基本保障,这显然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也不利于农民增收[17]。

同时,城市化率低、大城市人口规模偏小导致城市集聚财富能力偏低,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从长期来看,本文认为异地转移才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最终选择,由此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增加城市科技、教育与基础设施投入,促进城市集聚经济,提高城市产业技术水平。城市是国家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的主要载体。增加对城市科技、教育与基础设施的投入,可以直接激发科技能力,提升人力资本,增强企业间技术溢出,降低产品运输成本,强化资金外部性和技术外部性,促进城市集聚经济,提高城市产业技术水平。

第二,加快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综合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降低农业剩余劳动力迁移成本。户籍制度及依附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福利政策(包括就业、养老、医疗、失业和教育等政策)是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根源。虽然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其约束作用有所下降,但由于制度惯性及部门间利益冲突,其进展相对缓慢。然而就中国经济发展大局来看,加快推进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综合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使其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降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迁移成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确保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合理抑制房价上涨,降低城市成本。加强财政、货币和税收调控力度,提高购买多套住房者和炒房者的购房成本,抑制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合理需求。同时加大公租房、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住房市场供给。此外,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进而合理抑制房价上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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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范文6

一、国内一些学者的看法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三农”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针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内学者提出一些观点:林毅夫(2003)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在保持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他提出了4点措施,一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二是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发育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缩小地区差距;三是加速科技和体制创新,增强竞争力,迎接入世的挑战,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四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创造就业机会,加速农民就业结构的调整。许经勇(2004)则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的“三农”问题的症结之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就必须使农民从城乡分割的制度中解放出来,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公民的真正平等权利,即把国民待遇给予农民。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黄红梅(2005)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就必须在体制上实行深层次的改革。杨洪涛、唐美丽(2009)提出了“新土地股份制”的构想,认为“三农”的出路在于以土地为中心的制度创新。另外,在许多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实践来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如吉林省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吉林省在增产粮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养殖业,在种养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种养加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迅速崛起,目前已经成为吉林省农村重要的经营形式,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乃至全省经济的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福建省则着重实践特派员制为“三农”注入活力,以特派员为核心,在农村形成点、线、面、网的工作平台,促使“三农”的“软实力”和“硬实力”相继协调发展。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第一个统筹就是统筹城乡发展,而在当今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积极探索改善农业、农村、农民现实状况,实现城乡渐近式融合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所以,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深化改革,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同时,从根本上增强农民自身素质,加快农业发展,完善农村治理。

(一)深化农民社会流动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完善社会流动机制

我国目前仍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农村劳动力在推力和拉力的共同作用下会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但是,户籍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严重制约了农民市场竞争能力的健康成长和有效发挥,对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有极大的不利影响。就目前我国人口城镇化、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被动局面,必须对这两种制度加以创新和彻底改革。承接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政府要代表包括进城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居民的根本利益,要更加注重协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科学看待农民工为城市及社会所做的贡献,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容纳农民工,更多的服务于农民工,为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与定居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的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权利平等,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质的转变,真正成为完全融入现代城市文明的城市居民。

(二)进一步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十二五”已进入开局之年,继续调整国家财政资源和建设资金的投向,加大对“三农”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农村服务均等化,让农民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对支持“三农”资金的流向与使用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监督机制。影响“三农”问题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自身素质和受教育程度问题。义务教育为人们参与社会竞争提供了公平的起点,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让农村地区儿童都能获得与城市大体均等的义务教育资源,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途径。因此,公共财政支出要继续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支持力度,夯实义务教育阶段成果,适当还要普及农村的高中教育,从而深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成果,让广大农民“子有所教”。农村卫生事业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城乡之间卫生保健依然差距较大,农民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继续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农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监测为支持重点,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进一步做到使广大农民“病有所医”。

(三)健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机制

建立起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建设。首先,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其次,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合理补偿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改革征用方式。当前,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办法不够规范,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因此,征地制度改革应尽可能多地倾听失地农民的心声,合理满足农民的切身利益。征地程序应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公平合理补偿机制。

(四)加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首先,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以产业化带动农民增收。大力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夯实基地基础建设,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力度,强化农企利益更加紧密联结的机制,实现农户的小规模生产与国内外大市场对接。依据农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延伸产业链条,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制定产业规划,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其次,农民收入问题的核心是就业问题,就业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的素质。为此,要继续加大对农民技能培训力度,围绕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使农民可以掌握和应用实用技术,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种植、养殖和从事多种经营等方面的行家能手。另外,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让出去务工的农民具备较强的就业和创业技能,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最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健全符合实际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奠定坚实基础。大力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重点搞好农田水利工程、种养业良种、动植物保护工程;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维护、配套完善工作和节水改造项目,坚持不懈的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继续加强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