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的意义范例6篇

碳减排的意义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1

在低碳经济时代,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更是事关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碳资产的积累和开发则是企业提升低碳竞争力、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业界对碳资产认识相对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使得企业在对自身碳资产进行盘查、开发和利用时产生了较大困惑。文章试图通过辨析不同观点下资产定义的特点,挖掘“碳”的价值内涵,利用逻辑学的定义结构,提出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的企业碳资产的定义,并进一步对企业碳资产的特征和分类展开研究。

关键词:

碳资产;低碳经济;逻辑学定义;分类矩阵

1引言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政府固然是国际上进行低碳博弈的参与者和压力的承担者,同时对国内而言亦是低碳经济的规则的制定者和发展的推动者,而对国际减排承诺的兑现和低碳发展模式的落实则实际上将通过中国企业的努力来实现。在低碳经济时代,中国企业将会感受到三方面的压力:首先,发达国家有可能会采用诸如对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等政策手段,倒逼中国企业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治理成本;其次,国内发展低碳经济所常用的三种政策工具: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以此来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第三,企业所处产业链上核心企业或所面对市场的低碳需求。可见,采用低碳发展模式已不仅仅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体现,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更是事关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如果说采用低碳发展模式是企业的宏观远景,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是企业的中观目标,那么对企业碳资产的积累和开发则是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微观手段,而对碳资产有效积累和合理开发的前提则是厘定清楚碳资产的定义。

2文献综述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意识到碳资产对于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意义,并对碳资产的管理展开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中,JulienChevallier认为碳资产是指交易主体所拥有的二氧化碳的存量以及其衍生的金融产品[2];ChristophBohringer认为碳资产主要包括项目碳资产和配额碳资产[3]。Takashi提出碳资产包括配额碳资产和核证减排量[4]。万林葳认为碳资产是企业由于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量而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5]。通过上述研究不难发现,碳资产具有资产的稀缺性和效用性这两大特征已毋庸置疑,而与其他资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只有在低碳经济这一特定背景下,碳资产的稀缺性和效用性才会得以体现(或者最大限度的得以体现)。然而,由于碳资产属于低碳时代的全新产物,目前的研究只能说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其内涵仍待学者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目前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局限:一方面,由于“资产”的定义尚无定论,现阶段主要从未来利益观、经济资源观、权利观三个角度对于“资产”进行解释阐述。正是由于“资产”定义尚富有争议,不同的学者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对“碳资产”的定义进行阐述。而碳资产定义的繁多使得企业在对自身碳资产进行盘查、识别、利用时产生了较大的困惑。另一方面,目前的研究对于碳资产所存在的背景——低碳经济时代往往集中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模式。目前,低碳经济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关停并转、碳税、碳排放交易,三种模式可谓各有优劣,因此碳资产的研究应该同时适应于这三种可能的未来低碳经济模式。另外,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集中关注,造成了目前对于碳资产的研究往往集中于碳排放权和碳信用以及其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忽视了其他类型的碳资产,譬如低碳设备、低碳技术、低碳专利等技术性碳资产和低碳文化、低碳品牌等文化性碳资产。可以预见,碳资产定义的这般“厚此薄彼”不仅使得企业在面临所在行业采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之外的低碳经济措施时手足无措,还会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所偏废,出现优质碳资产闲置、流失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企业碳资产定义探究

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本文试图在之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辨析不同观点下资产定义的特点,挖掘“碳”的价值内涵,利用逻辑学的定义结构,提出基于实务角度的企业碳资产的定义。

3.1逻辑学下的定义方法

根据逻辑学定义结构:“被定义项”是“种差概念”+“属概念”[6]。“企业碳资产”是被定义项,其中“企业”和“碳”的内涵决定“种差概念”,“资产”的内涵决定“属概念”。

3.2企业碳资产的种差概念研究

在“企业碳资产”定义中,“碳”才是决定其与其他类型资产(诸如环境资产、绿色资产)根本区别的种差概念。其产生的种差概念主要是由“碳”所代表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利益的价值本源两种内涵所决定的。首先,“碳”即指低碳经济时代。如果脱离这个时代背景,碳资产也许就失去了资产的本质属性。例如,CCS设备在低碳经济时代毋庸置疑是一项重要的设备类资产,但是如果脱离了低碳经济这一时代大背景,其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备资产基本的价值属性。碳排放权和碳信用脱离了碳交易制度,同样不能作为一项资产对待。可见,碳资产是低碳经济时代的特定产物,低碳经济时代是碳资产产生的前提。其次,“碳”亦指该资产的价值本源来自于有价值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目标就是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各种低碳模式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或许会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终极目的都着眼于减少二氧排放量,使之趋于一种合理的排放水平。譬如,在排放不达标即强制关停模式中,二氧化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是保留企业在行业立足、生存的资格;在碳税征收模式中,二氧化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是避免企业遭到由于碳税处罚造成经济利益的流出;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二氧化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即是多余的配额或者经核查的减排量在市场出售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对于企业而言,二氧化碳减排必须是有价值的、有效率的,具体体现在:第一种低碳情境中,企业的减排活动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且尽量接近于国家相关法规或行业标准所要求的达标值,同时在该排放量处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他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在第二种低碳情景中,在该排放量处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他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碳税税率;在第三种低碳情境中,在该排放量处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他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氧化碳交易价格。

3.3企业碳资产的属概念研究

如前文所述,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资产定义的不统一,造成了“碳资产”定义的混乱。从这三种观点的优劣比较来看,经济资源观易于理解和实务操作,但是静态地把资产看做一种经济资源物质,忽视了其现金流的流入;财产权利观反映在制度框架内行使经济利益的可获得性,但是一方面无法计量,另一方强调的也不是资产本身;未来收益观则看重资产在实际经营运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但过于复杂、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在目前的实践中,三种观点的资产定义均在使用,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企业碳资产而言,其本质可能是一种未来经济利益,也可能是一种财产权利,还可能是一项经济资源;其拥有的主体则是企业;低碳经济则是其存在的时代背景;实现有价值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则是其实现未来经济利益(或权利,或经济资源价值)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3.4企业碳资产的定义

由于本项目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帮助企业盘查开发企业拥有的碳资产,采用权利观和未来利益观皆会因其定义抽象而于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因此,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本文倾向于采用基于经济资源观的企业碳资产定义:企业碳资产是低碳经济时代,由企业拥有权利或其他进入权而其他主体没有的,通过有价值的二氧化碳减排实现其价值的当前经济资源。

4企业碳资产的特征

4.1资产的通性

企业碳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具有资产的稀缺性、效用性、有用性、可计量性等四大特征。(1)稀缺性。碳资产作为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在获得其拥有权利或者其他进入权时,必须因为其稀缺性支付代价,价格就是其在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2)收益性。碳资产之所以是资产,恰恰在于其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而碳资产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取决于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多寡。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碳资产的一大前提;(3)有用性。碳资产的有用性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供企业使用或交换,比如CCS设备、碳排放额度等;其二是没有使用价值但具有价值,可供企业交换,比如碳期货等;(4)可计量性。碳资产从会计上确认资产的要求出发,必须满足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这一条件。碳资产的会计计量可以选择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2碳资产的特性

上述四大特征都是和其他资产一致的特征,除此之外,碳资产还有三条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1)时代性。碳资产是低碳经济时代的特定产物;(2)充分性。以二氧化碳减排量为价值本源是碳资产的充分不必要条件;(3)正外部性。企业的减排行为必然对延缓全球气候变化有积极贡献,企业碳资产具有正外部性。

5企业碳资产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企业碳资产进行不同的分类。

5.1传统分类

与其他资产一样,企业可以碳资产根据存在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碳有形资产和碳无形资产,例如节能设备就属于碳有形资产,节能技术专利就属于碳无形资产;也可以分为金融性碳资产和非金融性碳资产,例如碳基金、碳期货就是较为典型金融性碳资产,低碳设备、低碳技术、低碳文化就属于较为明显的非金融性碳资产。按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流动碳资产和固定碳资产。

5.2特殊分类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碳资产的特点进行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就是根据碳资产价值来源的差异,将碳资产分为单一价值碳资产和多重价值碳资产。顾名思义,二氧化碳减排量是单一价值碳资产的唯一价值来源,例如CCS设备、碳排放权,除了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没有带来价值的其他途径;而对多重价值碳资产而言,二氧化碳减排量并不是该资产唯一的价值来源,例如节能设备,除了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之外,其价值还能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量,从而节约成本这一方面得到体现。按企业碳资产价值来源差异进行分类的好处在于,企业在实施减排活动同时,可以结合其他战略目标,有针对性的对相应的碳资产进行开发。但是,要在碳资产开发实务中实现效率最大化,还需要借鉴资产评估理论中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原理,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地域的特点,建立一个以减排效果为纵轴、减排成本为横轴的企业碳资产开发分类矩阵。通过该分类矩阵可以将企业碳资产分为明星型、潜力型、添花型、便车型四类,以此对企业的碳无形资产的实务开发提供指导借鉴价值。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分类的碳资产采取不同的开发策略。比如,明星型碳资产减排效率最高,显然需要企业加大投入,努力开发;潜力型碳资产虽然减排效果显著,但其减排效率不高,是作为未来碳减排任务的潜力存在,企业应努力使其减排成本得到相对程度的下降;添花型碳资产顾名思义其作用仅限于锦上添花,虽然减排成本不高,但是减排效果并不明显,如果在减排效果上没有继续深度挖掘的潜力使之变成明星型碳资产的可能,则只需对其适度开发,使之成为为达到某一减排目标补充型碳资产;便车型碳资产减排效果既不显著减排效率也较低,没有什么前途,必须考虑其存在的必要。

6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本文从企业碳资产管理这一实务要求出发,通过辨析三种观点资产定义的特点,挖掘“碳”的价值内涵,利用逻辑学的定义结构,提出了基于经济资源观的企业碳资产的定义。同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企业碳资产的七大特征属性,并提出了碳资产基于价值来源和开发利用的两种分类方法。以上工作为企业对自身碳资产的盘查、挖掘、开发和利用提供了较为务实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并对企业碳资产的研究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研究思路,对后续的关于碳资产管理的研究起到了类似开路先锋的作用。然而,由于碳资产属于低碳时代的新生事物,可借鉴参考的资料相对较少,对其的理解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但随着诸多低碳经济模式的研究不断取得进展,对“碳”的价值内涵势必将进一步得到深化。同时,一个覆盖范围更为广阔的企业碳资产准确定义的前提即是资产定义的统一,这还有待相关研究取得进一步的突破。因此,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相关研究取得进一步的突破,企业碳资产势必将突破时代局限的重重阻力,以更为清晰的面貌展现在学界和企业的视野中当中。

作者:刘楠峰 范莉莉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2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

一般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就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即多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从少排放的企业那里购买配额(碳交易的商品为碳配额),最终达到总体减排的目的。具体说,就是由政府给每个企业一定的排放额度,若企业实际排放低于该额度的话,就可以到市场上把余下的“卖”出;如果高于该额度,就得到市场购买排放权。由此通过市场交易的办法,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目前,全球主要有三个碳排放机制――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二)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

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有“欧盟模式”、“日本模式”、“澳大利亚模式”等。“欧盟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前期免费发放配额,中期部分配额免费发放、部分拍卖,后期逐步减少免费配额;欧盟碳交易市场于2005年建立并开始运作,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日本模式”的特色在于企业在第一阶段没有完成减排目标,在第二阶段必须按短缺部分的1.3倍减排;日本碳交易市场2008年启动自愿排放交易体系,2010年4月,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作为亚洲首个碳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计划。“澳大利亚模式”的亮点是排放量不设总量限制,企业可以购买欧盟碳排放权配额;澳大利亚在2012年7月1日起对矿业、交通、能源等行业的500家大型企业开征碳排放税。目前国际碳交易大多集中在国家或区域(如欧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

二、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展情况

(一)上海市碳排放概况

上海市作为常住人口达2380万、GDP逾2万亿元的特大型城市,碳排放总量大、密度高。2011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约1.15亿吨标准煤,二氧化碳排放总量2.3亿吨左右。全市人均能源消费量近5吨标准煤,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0吨,高于发达国家同期水平。全市区域面积634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的能耗为1.8万吨标准煤,远高于国内其他特大型城市水平。最新数据显示,上海市工业用能占全市用能约56%,其中重化工行业用能占全市用能近40%,远高于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水平。

(二)上海市碳交易市场情况及做法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7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上海市成为7个试点之一。作为首批碳交易试点城市,上海市发改委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标分配规则制定,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办法,交易市场平台构建,配套制度健全及能力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继2013年6月18日深圳开启我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之后,11月26日,上海碳排放交易也正式鸣锣开市。开市首日就入市购买配额的,都是碳排放“大户”企业,包括申能外高桥第三发电厂、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成交情况,2013年配额(SHEA13)、2014年配额(SHEA14)、2015年配额(SHEA15)分别于启动后成交,首笔成交价格依次为27元/吨、26元/吨和25元/吨,成交量分别为5000吨、4000吨、500吨。首日累计成交量为1.2万吨,成交金额31.7万元。截至2014年3月,交易量20多万吨,交易额700多万元,日均交易量1000―2000吨,交易情况比较平稳,交易价格在40元/吨左右。

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海市公布首批参加碳排放交易试点和率先纳入了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191家企业,既包括钢铁、化工、电力等工业行业,也包括了宾馆、商场、港口、机场、航空等非工业行业。二是在2013―2015年的试点阶段,上海采取了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免费发放这些企业2013―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超额部分企业将自行购买。三是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四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五是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额,履行清缴义务。六是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未上缴碳排放报告的将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三、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同时,组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上海市组建专门人才队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企业碳排放盘查,调研企业的意愿和建议,并提出了实施方案。如在核算方法出台后,上海市组织了7家机构用近4个月时间,将191家试点企业2009-2011年碳排放量进行了全部核查,得到碳排放基础数据,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为确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提供了前提。

(三)因地制宜提出试点方案

上海市结合自身特点和条件,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差别和特色,如选择试点的行业范围、纳入交易的企业、配额分配的方法和标准、允许抵扣的自愿减排指标比例、登记注册系统的设计等,充分体现了“量体裁衣、因地制宜”的原则,如在分配方法方面,上海对电力和航空两个行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分配,其他行业均采用历时法,全部为免费分配,一次发放三年配额。

(四)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

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碳交易市场合法、有效的基础。碳交易试点既涉及各项要素,也涉及各类主体行为。为此,上海市抓紧研究出台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一套制度规定,对企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范围,并设定了试点期间企业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要求。同时,还制定出台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配套业务细则,明确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标的为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形成。

四、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启示与思考

(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大意义

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表明,相比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减排机制,运用碳市场来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其独特的机制优势。为此,在节能减排领域,我国应该转变治理思路,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调控或行政力量推动逐渐转变为市场调控或市场价值驱动。这是因为,当前仅依靠企业的环保意识来实现节能减排并不现实,而强制性实施减排则会增加社会成本。建立碳排放的市场机制不仅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激励,树立“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发展观念,形成节能减排、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而且也能减少社会摩擦,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全社会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减排。可见,建立碳排放权市场不仅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一项基于市场机制的重要制度创新。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进一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降低全社会节能减碳成本,同时促进制度创新,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政府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推动力

碳排放权交易涉及方方面面,仅仅依靠发改委等几个部门推行起来有难度。为此,必须加强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全面部署,把碳交易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序开放和完善碳资源使用权市场。明确碳交易领导机构及其职权范围和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加快推进工作衔接进程,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长期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快速开展。

(三)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

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为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

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要不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要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要切实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得以贯彻。

(五)要注重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3

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 多边贸易规则 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 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0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 Dong and John Whalley,Carbon, 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2.吴玲.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4

一、CDM下林业碳汇的确认

(一)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流程 在清洁发展机制下,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即包括七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排放减量权证(CER,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到6个月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等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在国际范围内,CDM项目的实施由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执行理事会授权某些经营实体(DOE)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通过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s之后,一个CDM项目就完成了。林业项目一样必须经过这些步骤成为CERs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当林业碳汇项目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林业碳汇项目的核证减排量的价值即被承认,因为其被确认的复杂性以及后续减排空间的有限性,使得核证减排量成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并在林业碳汇交易中以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林业碳汇项目的核证减排量做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应当做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流程是这样的,土地所有者雇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者在自己的土地上植树造林,不管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如何分类,通过造林产生的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属于他们共有的产品,土地所有者可以把树木确认为自己的资产。项目开发者可以把获得核证的减排量出售给基金公司。具体交易过程如图1:

(二)林业碳汇的会计确认 关于林业碳汇的会计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都在进行积极的探讨,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成果,但是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征求意见稿。普华永道( PWC) 和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在2007年5月也做了一项调查,调查发现29%的参与者认为作为存货来确认,13%的参与者认为作为无形资产来确认,还有29%的参与者认为核证减排额必须等到出售时才能确认,另外29%的参与者认为采用其他的方法。但是有一点不管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出售与否,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可以用于交易并且是企业能够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肯定属于资产,到底是属于何种类别的资产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主要形成三种观点: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等。本文比较倾向于作为无形资产来确认。

首先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从以上定义可以总结出无形资产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应该是被企业所控制或者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把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同时也具备无形资产的特点,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是没有实务形态的,因为参与交易的是CERS,而且每个CERS等于一公吨二氧化碳,它有清楚的界定和额度度量单位,这个额度度量单位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易,因此,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由企业拥有和够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其次,与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现阶段,我国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是以交换为目的,其自身的市场价值只能通过出售来实现。同时,CDM 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且碳减排量还要通过专门机构每年的核证才能出售,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碳减排量就不会产生,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自然就不可能流入企业。所以,CDM 项目的建设并不意味着碳减排量的产生,只有当CDM 项目经由联合国注册成功,每一年经联合国专门机构核证为一定数量的碳减排量之后,企业的碳减排量才随之产生,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才很可能流入企业。

最后,与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我国碳减排量的确认金额是可以合理估计的,符合可计量的确认条件。碳减排量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通过每一年的开发所得,与其相关的开发支出包括相关的核证费用、手续费和相关人员工资等,是能够可靠计量的,也是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的相关条件的。

二、CDM下林业碳汇的计量

(一)林业碳汇的初始计量 林业碳汇项目从研究、开发及注册核证等过程需要一些列的费用,这些费用构成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这些项目成本具体包括:土地产权的购买费用或租金、林业碳汇项目设计和技术费用、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和执行费用、监测、核证和报告以及交易费用等。这些都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初始成本。

(二)林业碳汇的后续计量 国际上,对于项目减排量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那是因为排放权交易市场比较活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受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没有一个稳定的交易市场,在国际上也没有定价权,所以我国大都采用的是固定定价合同交易方式,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碳衍生品交易时,不适合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以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核证减排量也只能采用发改委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由于林业碳汇项目是一种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其产生和持有的最终目的是出售,因此对这类特殊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进行摊销,也不需要在年末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提取减值准备。

三、CDM下林业碳汇的会计处理

林业碳汇项目在一个核证周期内, 将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开发支出,借记“开发支出”科目,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在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得到确认以后,再将所归集的开发支出结转至林业碳汇减排量的成本, 借记“无形资产――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科目,贷记“开发支出”科目。 林业碳汇项目出售取得收入扣除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后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

参考文献:

[1]涂毅、郝玲:《IASB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回顾及影响》,《财会通讯(综合)》2008年第7期。

[2]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5

(一)CDM简介(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在《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定,由发展中国家参与的一种新的国际合作机制。该机制既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遵守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CERs,作为其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的一部分贡献。

(二)碳排放权简介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与2005年10月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管理。2005年6月27日我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标志着碳排放权正式在我国诞生。,

二、碳排放权的本质

(一)中国碳排放权与国外“Carbon dioxide emissions”的区别在美国及欧洲等发达国家,碳排放权有专门的交易市场,它构成企业的一项资产并且能在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我国的碳排放权通过CDM项目产生,它与国外的“Carbon dioxide emissions”本质上不同。在刚刚结束的哥本阿根会议上,各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全球的二氧化碳减排指标没有达成共同的协议。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中国在现阶段的减排责任,“碳排放权”只是国家对企业的发展“CDM”下项目的政府补助。因此,中国企业并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同时,中国的法律目前也并未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作相应的限定,所以碳排放在中国并不构成一种权利。

(二)中国碳排放权的本质所谓“碳排放权”,只是简单借用发达国家的相关名词概念,对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 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的一个代称。它实质上是CDM项目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DOE),审定(validated)和核证(verified),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简称为“核证的减排量(CERs)”。因此,笔者建议将目前发达国家发明的“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

(三)中国碳减排量交易的实质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是个重大的打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寻找拉动经济的新的“引擎”,我国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也明确提出加大发展低碳经济的力度。具体到“碳减排量”交易的微观操作,是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作,但CDM在宏观上体现出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是“CDM”的主导者,每一个CDM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

我国企业的碳减排量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以,我国碳减排量交易的实质,是企业依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国家归还其碳减排量交易所得(实质就是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碳减排量减排量所得税),而留存部分则作为国家对企业发展清洁能源项目所给予的政府补助。

三、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一)碳减排量属于长期资产在CDM下,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是通过国外企业提供资金或先进技术与中国企业合作开发CDM项目,并签订协议,规定在项目注册成功后,每年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目每年所核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我国企业的“碳减排量”无论是从市场机制还是交易方式来看,都是CDM项目所产生的,可以使企业长期受益的,而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资产。它完全符合长期资产定义,应当确认为长期资产。

(二)碳减排量不属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章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资,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金融资产实质上就是一种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碳减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碳减排量不应确认为存货《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第二章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虽然对于我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是企业为了满足生产需要在当期消耗,或者用于出售,从这个特征上看,碳减排量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存货。但碳减排量不具备实物形态,而且由于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碳减排量”合作不是短期,他们之间是企业间长期的战略联盟关系。因此碳减排量出售不是为了短期变现,将其确认为存货有些牵强。

(四)碳减排量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六章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碳排放权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而且碳减排量源自合同权利或其他的法定权利(国家减排量规定)。所以,碳减排量没有实物形态且可以单独确认,可以给企业长期带来经济利益,根据存货与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碳减排量的产权属性,碳减排量以无形资产核算更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操作。

(五)碳减排量的确认条件 一是与该无形资产的相关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DM项目的产生是以碳减排量长期出售转移为目的的市场行为,碳减排量也具有其自身的市场价值。由于CDM项目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且碳减排量还要通过专门机构每年的核证。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国务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CDM项目在报批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否则,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先转入中国国家账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转出”。由此可以看出,碳减排量的成本是能够并且一定要进行可靠计量,否则项目是无法通过国家审批的。笔者认为,碳减排量的计量应当分两种情况: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回购价值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当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作为无形资产――碳减排量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回购价值没有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则要将碳减排量划入中国国家帐户,等找到了买家,确定交易价格,再经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转出。所以,没有确定交易价格的碳减排量即使得到了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核证,企业也不能够确认。

四、碳减排量的会计计量

(一)碳减排量的计量属性 在我国,虽然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所以,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适当引用公允价值计量。碳减排量的成本涉及诸多因素,包括国外企业投资、中国企业投资、工程成本、注册费用以及国有资产等等,无法从中分离出一个合理的成本来对碳减排量进行准确的计量。笔者认为,碳减排量对企业的意义并不在于在其历史成本上的价值增值,而是作为企业发展清洁能源的一种政府补助,其可收回金额与其历史成本从本质上来说相等。所以,碳减排量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 一是有买家的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碳减排量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由于其成本难以准确判定,故根据其成本与可收回金额的同质性,通过其可收回金额确定其初始成本。所以,当已经在联合国注册且有合同价格的CDM项目,经过联合国专门机构核证了一定数量的CERs之后,就可以对企业的碳减排量进行初始确认:碳减排量初始成本 = (合同规定的当年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 。二是无买家的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CDM项目如果没有合同价格,则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先转入中国国家账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转出。”所以,没有合同价格的碳减排量,不用进行初始计量。三是政府收取一定名义金额的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市场进行碳减排量的交易,碳减排量的价格一般由交易双方参照碳排放量的削减成本和碳减排量的供需情况自行确定,达成交易后还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三)碳减排量的期末计量与出售一是碳减排量的期末计量。在碳减排量的每一核证期间内,从确认CERs,到买家支付货款,再到交付CERs,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这一间隔横跨了企业的两个会计期间,就需要对碳减排量进行期末计量,并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其期末的账面价值可以用公式:碳减排量账面价值=(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 来计算。二是碳减排量的出售。碳减排量属于国有资产,出售后应按一定比例归还国家,留存部分作为国家对企业发展清洁能源项目的政府补助。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6

随着全球气候环境的不断变化,人类为了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低碳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试图在经济发展中寻找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传统的经济发展注重增长,在新世纪技术发展的前提下,低碳经济能够推动生态文明的不断发展,积极的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旅游是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产物,是人类在物质发展中进行精神发展的体现,响应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旅游,势必成为未来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形式。旅游业具有很好的低碳发展优势,可以作为低碳经济的前言方向,可以说低碳经济会成为现阶段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支撑,并且低碳旅游还可以带动低碳交通、住宿、观光等相关联的低碳化发展行业,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旅游的含义

低碳旅游指的是在旅游的过程中,通过倡导低碳理念和运用低碳技术等,提升旅游的质量,从而更好的提升旅游带来的经济,提升社会效益,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旅游方式。低碳旅游发展的核心思想就是使用更少的碳排放来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社会倡导低碳经济发展,因此低碳旅游是依靠生态文明思想来进行一种响应发展模式,通过在旅游中构建相关的旅游设施、旅游环境、旅游方式等,将低碳技术运用在其中,从而实现全方位的低碳发展。积极的构建旅游相关产物,利用低碳技术来形成可吸引游客的方式,采用现代化技术将产品包装成为旅游产物,在各种旅游服务设施中加入节能技术,从根本上实现低碳技术的应用,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旅游环境体验的培育中,需要提升环境的生态化,增加绿色环境,减少碳的排放,并且通过提升碳汇的机制,从而提升旅游的体验质量,实现更大的旅游发展效益。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中,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提升,在进行消费选择的时候就会有多样的选择,这都会对低碳旅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在旅游中,要减少个人碳的排放,积极影响生态文明。在新时期全球生态经济文明的建设下,社会发展需要寻找可持续发展路线,低碳旅游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路线,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创建了一个新的发展路线。低碳旅游强调了低碳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努力构建出低碳的旅游风景区,向消费者倡导低碳的消费方式,打造出低碳的旅游吸引物,让更多人参与到低碳旅游中,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低碳旅游的意义

低碳旅游中的低碳指的是更少的碳排放量,这其中蕴含着一种更加深远的意义,就是往“零碳”的目标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清洁发展。在现阶段的旅游发展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非常大,低碳旅游的重点就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发展低碳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相关产业,从而减少各种低碳活动,减少碳的排放量,使得旅游中的温室气体得到更好的控制。低碳旅游的这种发展定位对于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相关调查显示,在08年的旅游发展中,碳的排放量在13亿吨,大约占据了同年总碳排放量的48%,并且旅游碳排放主要就来源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相关产业,间接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变暖。对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来说,减少碳排放量对于城市的发展非常重要,虽然现阶段旅游业造成的温室效益并不严重,但是根据现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速度,未来几年旅游业造成的碳排放将成倍的增长,对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就会更加严重。因此控制旅游业的碳排放量,积极的发展低碳旅游,是生态发展的必要选择,是关系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低碳旅游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方式,与生态旅游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可持续旅游强调的是在旅游的过程中,在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类对于精神文明、物质审美追求的需要,为后代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生态旅游更加重视对旅游景区环境的保护,而低碳旅游更加注意的是在旅游景区产生的碳排放。低碳旅游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中的整体性控制,通过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变差等相关的现象,来改善现有旅游产业的一种方式,每个人都会有碳排放的权利,因此每个人也具有减少碳排放的义务。因此从这角度上看,低碳旅游更多的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改变,通过约束、自觉等行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碳排放的控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自己的一份力量,从而实现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三、低碳旅游的发展措施

低碳旅游是一种可以看见的旅游方式,在实现低碳旅游的时候必须要依靠政府政策的支持,构建低碳企业,向消费者倡导低碳消费观念,各个旅游的受益者需要仅仅的围绕旅游产物、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旅游发展中的要素,加入低碳技术,通过打造出低碳系列的旅游产物,从而构建出更加完善的低碳旅游路线。

(一)构建出低碳旅游吸引物

旅游吸引物指的是在旅游过程中,能够吸引游客来观光旅游的有形、无形、物质、非物质、人工、自然等旅游产物,可以是自然资源,也可以是人工打造出的旅游景点设施,低碳旅游吸引物指的是在原有吸引物中加入低碳技术,形成能够吸引游客的旅游产物。打造低碳吸引物主要有两种途径,首先是科学化的开发旅游景点,比如建设国家公园(森林、湿地、地质、生态旅游区等),充分的挖掘本国家所包含的自然资源,提升自然高碳旅游资源的价值,提升自然旅游区的观赏价值,其次是策划低耗损的旅游产品,实现碳的少排放,将低碳产业转化为低碳产业的支柱产业,最后是将生态化的技术手段融入到低碳旅游汇总,将一些受损的土地和人工技术相结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低碳旅游景区。

(二)低碳的旅游设施

依靠低碳的技术直接或是间接的使用低碳产品来建设出旅游设施,在低碳旅游设施中主要包括叫交通运输、环境卫生、资源供应等方面,为旅游提供的专项服务主要有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旅游相关设施,建设低碳交通主要包括生态停车场,加大力度使用电瓶车、清洁能源车等交通工具,避免使用私家车,尽力发展低碳的交通工具。在对低碳旅游区设施的建设中,需要积极的使用低碳技术,使用可循环的水处理系统,建立生态垃圾桶等,加强景区的环境保护建设,完善旅游区的生态卫生设施建设;利用太阳能、水能等可更新技术来建立新型的能源供应系统;使用低碳建筑来为旅游区提供餐饮等设施,比如低碳酒店等,在酒店中建立低碳娱乐设施,比如健身房等,为游客提供多元化的低碳服务。

(三)宣传低碳的消费方式

低碳消费指的是在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来减少碳的使用,或是减少个人的碳排放足迹。在同一个旅游过程中,不同的消费方式产生了碳排放量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这就产生了不同的碳排放足迹,比如旅游中的交通运输,以同样的距离作为衡量点,选择飞机这种航空出行的方式,虽然航空占据总旅游的时间短,但是却占据了总旅游碳排放的30%,而汽车、铁路等交通运输方式,虽然时间上占据旅游总运输量的比重大,但是仅仅占据了旅游总碳排放的1%左右。从这个计算上看,倡导合理的出行方式,对于减少旅游中的碳排放就有重要的意义。倡导低碳的消费方式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首先是倡导低碳的旅游出行方式,根据路线和距离来选择低碳的交通方式,比如徒步、自行车、公交车等相对低碳的出行方式,尽量减少自驾游、航空游等高碳的出行方式,在选择同一个类型的旅游景点时,要尽量选择个人碳足迹少的路线,从而为低碳旅游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是选择旅游中的住宿餐饮,尽量选择带有绿色环保标志的酒店或是饭店,采用绿色食物,杜绝一次性的餐具,积极的保护生态。最后是旅游活动方式的选择,可以优先选择运动、体育等低碳的旅游活动,从而更好的实现低碳消费。

(四)构建低碳旅游体验

构建低碳旅游体验指的是在自然碳排放环境中形成的一种和谐的旅游环境,在碳排放这一过程中,旅游者是最主要的碳排放发起者,游客排放出的碳最好能够对旅游景点中的碳汇总机制进行回收或是存储,从而实现碳排放平衡,最终目标就是实现“零碳”的旅游风景区。碳汇旅游体验能够将自然因素和人为社会因素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将各种可能影响碳排放和影响低碳旅游汇结在一起,分析导致碳排放的原因,最大程度的减少风景区碳的排放强度。构建低碳旅游体验需要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共同努力实现,政府要推行碳汇机制,从制度上为碳汇实行提供宏观的扶持环境,提供监督机构,制定碳汇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从而从基层上实现碳汇的机制主体。旅游企业要积极的宣传低碳旅游观念,培育碳汇旅游机制的理念,注重旅游企业的生态文明发展,从实施设备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来实现旅游业的转型,打造出低碳旅游模型。旅游景点社区要积极的影响政府制度,构建出和谐的低碳社区,从社区行动开始,为游客提供低碳的旅游社区环境。消费者要提升自我的旅游素质,规范旅游行为,树立低碳的消费观念,拒绝高碳出行,并且在旅游景点注意保护环境,最大限度的提升个人的碳汇能力,从而更好的减少旅游景点的碳排放。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