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的保护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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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措施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它的跨越式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中的消费者来说,在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无法得到改善,实际情况反而变得更加复杂、严峻。我国缺乏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充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为此,笔者结合2014年3月15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着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个人浅粗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站的虚假、不真实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消费者对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费是原于其对商品信息的知晓。只有非常清楚需求产品的实际情况,消费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消费者通过网上卖场网站购物时,虚拟世界中,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交易,也不能实地了解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广告是了解商品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广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影响非常大。所以必须严格要求网络化广告的真实性。

(二)退货难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因此在网上消费过程中出现误判的几率很高,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拥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然而,消费者只有在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才可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且享有权利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经营者修理或更换产品。可见,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弱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力度。另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保护情况也很糟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什么方式对购买的商品实现验货,特别是怎样实现对商品检查验货的权利等。这些问题都十分复杂,但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责任界定与承担责任不清晰

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完成需要通过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诸多主体,还要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主体、环节都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解决商品质量纠纷问题很困难,例如消费者理解歧义、商品受损或假冒伪劣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性或准确性不足。这些问题由谁来界定,采用什么手段界定,界定后采用什么手段追究,由谁来处罚,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办法。

(四)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国立法不完善,对普通传统消费者的保护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还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制度。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更是极度欠缺,仅有的规定相关内容也十分散乱,简单,可操作性欠缺,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其发挥作用,完全无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实要求,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已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这个方面的立法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应付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依旧任重道远。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商家信息披露、及时处理

1.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商品信息判断商品的性价比,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本身信息判断经营者的服务态度和信用情况。因此,经营者所提供的自身经营信息及其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真实具体,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害,应当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及时处理义务

中国目前的网上交易中,交易周期长、交易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非常普遍。其责任主要在于经营者未能尽到及时处理订单的义务。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上交易流程的设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消费者的下单便意味着对经营者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网上支付的完成就意味着履行了消费者的合同任务,而经营者对合同的履行却具有了滞后性。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及时处理交易流程的义务。

(二)解决退赔难问题,完善售后服务

退赔难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和实现一大体现。消费者的退赔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夸张、虚假的商业广告同真实商品之间的巨大差距造成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广告法》没有关于网络广告的规定,因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解决夸张、虚假、欺诈性的网络广告行为急需《广告法》对网络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网上经营者应当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彰显经营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和能力。对问题产品的维修、更换或支持退货,以及对消费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以建立起负责任的经营者形象和信誉,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三)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是否具有信心。而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因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有效的救济手段。目前,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建立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便是我国电子商务着力打造的救济手段。目前常见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在线消费者投诉、自动化协商、在线调解。

(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步伐

前文在分析网络广告的管理问题时,我们就已经指出立法滞后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制约。加强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使得在这种新颖的商务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变得有法可依,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急需完成的工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因而各方面的滞后有着现实的原因,经验的缺乏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尤其是吸收国外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效性的经验,从而保证我国商务立法同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测协调性。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更应该立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本土特点,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三、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便利,也由于各种机制的不健全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加注了新的风险。因而,健全相关的各种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起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成为关乎电子商务未来健康有力发展的关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和研究。(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城分校)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文化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214-05

王焯(1979—),女,辽宁社会科学院民俗学文化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人类学、民俗学。(辽宁沈阳110031)

本文为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2009—201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0212)、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管理重大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2010年度重点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2009—2010年度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方式和发展方向,历来作为业界普遍探讨和广泛争议的研究问题被提出,静态保护、商业性开发、生产式保护、产业化经营等众多“非遗”保护模式此消彼长。面对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和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在国家制定的“非遗”保护政策工作经历五年一周期的变革之际,传统与创新的对接,民族与现代的碰撞,由来已久未曾定论的问题仍值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共同谋求和谐发展。

一、“非遗”产业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非遗”保护目的关键就是“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非遗”归根结底属于文化范畴,创新是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趋同于“文化产业化”发展历程,“非遗”是否能够以产业化方式生产和发展正处于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时面对的困惑阶段。20世纪中叶,当法兰克福学派首先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概念的时候,赋予了这个词强烈的批判色彩。他们认为文化产业化导致的批量化、大众化、商业化生产和传播褪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环。然而,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大量输出本土文化产品,不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润,而且引发了全世界寻求经济发展和文化突围的国家的关注。日本、韩国有效地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产业模式,不仅带动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又扩大了民族文化的影响。[2](p36-37)如今,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文化产业强国,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其国内产业结构中仅次于军事工业位居第二。[3]其文化产业经营总额近几年高达数千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 700多万个就业岗位。最初的批判理论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严重不符,导致了法兰克福这个理论派别另一著名代表人物本雅明及其文化产业理论的诞生,并深刻影响了美国文化产业理论的发展。他认为文化产业的兴起是艺术史上的一次革命,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播手段进步。他对文化产业兴起所导致的传统经典文化向大众文化的转变,在文化理论上给予了积极的认同。[2](p25)现在,作为全球最活跃的产业门类,文化产业在人们的怀疑眼光中已经慢慢成长并进入快速增长期,一跃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

对于已经确立为国家级“非遗”的项目,产业化所带来的规模化发展是保护的一种途径,而对于那些期望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省市县级“非遗”项目和准“非遗”项目,产业化便与“非遗”的申报立项制度构成了一组矛盾,尤其是许多“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并不理想,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颇具诱惑,在现实面前往往会难以固守传统模式,最终放弃。可见,由于制度引发的“非遗”资源浪费不容忽视。

争议三:产业化的程度、标准、模式众说纷纭。“非遗”文化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其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是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走上产业化道路?都有能力实现产业化?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就产业规模而言,一些民间艺人、部分“非遗”项目在整合资源基础上,已将产品部分投入市场,并做了初步尝试与积累。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非遗”保护与传承,但被动的保护很难阻挡“非遗”在强势文化冲击下的势微势头。就效益产出而言,保护工程投入巨大,而经济产出甚微,数量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从“非遗”项目整体保护与传承来看,依然缺乏影响力与规模化,尚未真正进入市场的良性循环之中,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保护濒危程度上看,保护措施依旧滞后,政府协调缺失严重。因此,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遗”项目,应该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三、“非遗”产业化的标准、分类与原则

(一)标准

“非遗”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利用可经营性“非遗”项目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

由文化事业单位担任“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情况在国内不乏少数。沈阳市的市直专业艺术院团保护项目即占全市“非遗”项目总量的14%。其中,由于沈阳评剧院一直沿袭拜师学艺的传统,不同流派传人按照不同年代和不同年龄段,呈现“阶梯”传承趋势,不仅确保了“非遗”项目能够传承下去,也为实现“生产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专业文化企事业单位能为文化艺术提供良好的传承和发展基础,应该把“非遗”项目作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新的活力,同时通过财政和人资政策倾斜、商业运作等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在“非遗”项目市场化进程中事半功倍。

(三)规模生产与运营模式

“非遗”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文化品牌,可有效提升地方文化产业的大众吸引力和文化深度。个别“非遗”项目虽已自发投入市场,但规模效应迟迟未能展现,原因是:第一,项目技艺传承方式单一。如东北古建筑传统地仗油饰彩绘技艺,这是一项早在清朝末年发展完整的传统手工技艺,在民间,这项技艺通常以家族或师徒形式传承。如今,项目保护单位在维持正常运营基础上,正努力摆脱传统手工技艺在传承中的瓶颈禁锢影响,在实现产业化经营方式下,逐步完善技艺传承的保护措施,采取民办教学传徒授艺的形式,面向社会召集弟子进行技艺传习活动。但受社会环境和传授空间的影响与制约,加之出徒周期长,收益低,致使这项技艺一直处于濒危状态,前景不容乐观。第二,资金来源匮乏。单纯依靠政府资助无法促使“非遗”项目实现规模生产,然而,由于项目种类繁多,外来资本的投入也存在较大风险,投资方大都持观望态度。第三,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在市场运作、营销方式方面能力不足。这是最重要的原因。市场化仅仅是通向产业化的第一步,产业化是生产、销售两个领域的整合。鉴于以上原因,“非遗”产业化必须借助政府、企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等多方力量,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规模生产与规范科学的运营模式。

(1)政府搭建集散平台。“首届整理

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新模式;创意性保护;文化创意产业

“非遗”是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非物资文化遗产对我们的文化传承有重要作用。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元素的创意与创新为基础,再经过现代技术的加工形成的创意与文化相结合的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且较为有潜力的产业。

1 从抢救带生产:“非遗”保护的实践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和传统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在2004年加入这个《公约》。该《公约》内容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不再只是历史文物与历史遗迹了,还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在2005年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使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目标以及基准原则得到了明确,且使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逐渐形成,2006年,我国设立“文化遗产日”。这些措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工作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三种保护模式,分别是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

1.1 抢救性保护

我国最主要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是抢救性保护。国家的财政投入会偏向那些濒临灭绝的项目,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得到保护,我国推行了文物保护的方式。经济全球化日渐发展,工业画、城市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使得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机。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这几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逐渐加大,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制订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同时“非遗”博物馆也开始兴起。

1.2 整体性保护

说到最专业、最科学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那就不能不提整体性保护这一模式了。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慢慢认识到“非遗”不存在于空中,而是在其本身发源起来的土地上,“非遗”一旦离开它自己的发源地和发展环境,那么想再对“非遗”进行保护就难上加难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体性保护应运而生。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时候要遵循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把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载体,之前都是对“非遗”进行单独保护,现在还需要对它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模式是非常科学并且有效的。

1.3 生产性保护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积极探索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在对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整个工作的核心是保护“非遗”的真实性与传承性,在保证可以传承“非遗”的这个大前提下,借用流通、销售等渠道,把“非遗”包装成文化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领域实施的都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国家文化部在2011年公布了41个国家级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对于展示我国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成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2 从遗产到资源:“非遗”开发的理论支点

我国一直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比较好,结合人类的实践和对事物的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就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而言,理论界仍然有一些人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没有清楚的认识,不明白对“非遗”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理论依据。所以就不得不提一下人文资源这一个概念了,所谓的人文资源就是指人类在经过文化创造之后留下来的、可以供人类继续发展的文化基础。人类从古代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如果只是静态不动的或者是存在于博物馆中的,与人类没有联系、没有互动,就只能成为遗产,只有当这些遗产与现实生活挂钩,并且可以联系社会实际,这才能称之为资源。可以这么说,人文资源与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画等号,当它故步自封,不与外界联系时,就变成了过去社会的遗留物,就是所谓的文化遗产;当社会生活与之联系起来时,在具备了可以被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价值时,就转变成了资源,我们称之为“文化资源”。

从遗传转变为文化资源,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得到了较为科学的理论根据。人们渐渐意识到“非遗资源”不只是有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还具备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民间社会中早已开始了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赚取了钱财。并且,“非遗”具备一般资源所没有的优势,那就是“非遗”的不可复制性、唯一性以及稀缺性,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地方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时得到了极大的支持。

3 创意性保护:“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完美结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非常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方基于对民俗与节日的开发,大力发展旅游业;二是对传统美术及传统技艺的保护。是否与当今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区别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最好办法,然而仅限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最大化的开发。特别是如今刚刚发展起来的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发展活力十足,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给“非遗”带来了第二春,让它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即源于个体创意、技能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涉及的面非常广,有广告、工艺、设计、休闲软件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其核心要素是人的创造力,即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对创造力的理解以及创新一个新事物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意,不能抄袭,必须是原创的、有价值的。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对彼此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二者相辅相成,为彼此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首先是“非遗”。“非遗”走进社会和大众生活的有效途径,主要在于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点主要用于“非遗”很难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人们来说其可有可无,导致活态传承不能很好地进行。然而“非遗”的文化魅力被河南平顶山的少林寺展现在人们面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让“非遗”走向大众生活,不再无路可走,打开了通向现代世界、新世界的一扇大门。

其次是文化创意产业。“非遗”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资源与素材得到了丰富。在我国河南流传的董永与七仙女的故事在我国家喻户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员。被国内的影视公司加以改编拍成电视剧后,引起了巨大反响,与此同时也给该影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相碰撞产生的结果,也是两者相结合、开发利用彼此资源的成功典型案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获得丰富的资源,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

笔者认为,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这三个保护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保护模式,即创意性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这一基础上,可以通过创意把“非遗”融入如今的社会生活。创意性保护的宗旨是以创意为手段,激活“非遗”的生命力,这是整个“非遗”保护发展历程中产生的新产物。创意性保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改良型,即适应大众的审美习惯及趋势;二是创造型,令“非遗”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在原创创意的这个大前提下,创造全新的文化产品;三是融入型,即经过设计等途径,把“非遗”的关键特点与现今社会中的产品结合起来,如服装设计等。

4 结语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归根结底,产业追求的是利润,是如何使效益最大化,如果“非遗”过度的商业化,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时代对“非遗”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同时设立“文化预警”机制,即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与利用之前,相关的部门要先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防出现过度或者破男缘目发,这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非遗”受到较小的破坏,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时代“非遗”保护的新模式作出了一定探讨与分析,但还需要更多的人来探索这个新模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久玲,林宪生.“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模式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2] 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04).

[3] 陈思琦.非遗文化衍生产品开发策略研究[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5(02).

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4

摘 要

中国是1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精深文化的国家,但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大潮的侵袭,我国的古老文化受到被颠覆的威胁。本文以“申遗”现象为切入点,通过它引申出中国民歌的传承与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通过对1系列保护措施与民歌的传承与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进行综述、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1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民歌;传承与发展;申遗

ABSTRACT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a long history and profound culture, but as the invasion of world’s economy and cultural tide, the ancient culture of China has a threat of being subverted. So this thesis bases itself on the phenomenon of applying for world heritage, through which we further discuss the urgency and necessity of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olk songs. Besides, some personal ideas and suggestions are presented in this thesis through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remarkable results, which are achieved by a series of protective measures for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olk songs.

Key words: Folk songs;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For the phenomenon of applying for world heritage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绪论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及其意义 1

2、中国民歌的传承、发展及其成果 3

1. 民歌的起源 3

2. 民歌的传承经历与早期民歌的记载 3

3. 民歌的发展成果 5

3、民歌的现状分析 5

4、对民歌传承与发展的思考 7

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5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6

21世纪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同时,文化文明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更。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民族的前进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文化文明来推动,现如今人们在追求物质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珍贵的文化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见证了人类思想的进步,是民间文化的积淀。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失和破坏日益严重,推进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内容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遗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一种寄托和传承在人们心灵中的东西,它是世代辛勤智慧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传承下来的。任何一种非遗都体现了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性,代表了不同地域群落的文化和精神本质。非遗的传承是强调传统文化精神内质的传承和发展,通过语言、文字、舞蹈、音乐、风俗民俗及其对应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品,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文化内容及表现形式来实现。

二、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和保护意义

(一)丰城市非遗概况

丰城市位于江西的中部,有大约1800多年的历史。丰城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经历世展传承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其中种类丰富、形式多样和特色浓郁的非遗承载了民间古老的文化记忆,同时也展示了丰城市传统文化的特色,截至2016年8月,丰城市已有11项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9项,还有市级项目100余项。以下谨重点介绍省级以上项目。

1.丰城岳家狮。丰城岳家狮名列江西省第一批非遗保护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岳家狮起源于宋代,延续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它是为纪念我国著名的民族英雄岳飞而创造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活动。它把岳飞阵法、书法、武学巧妙地透过民间舞狮来展示,体现岳派武艺的威、雄、险文武兼备的特征和“还我河山”的豪迈气概。

2.丰城花钗锣鼓。丰城花钗锣鼓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丰城花钗锣鼓萌芽于明代,正式形成于清朝,迄今已有近400年的v史。几乎村村都有,全市流传极广。凡民间婚丧嫁娶、传统节日、拜佛敬神等民俗活动,均有花钗锣鼓表演助兴,这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民俗文化活动。

3.丰城剑的传说。丰城剑的传说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始于西晋永平元年,丰城剑由龙泉、太阿宝剑组成,铸于浙江德清莫干山,发掘于江西丰城荣塘墟,后又丢失于河南和福建。经过口头传说和文字整理,在丰城形成了一整套极富传奇色彩的神话传说的民间故事。

4.丰城梅烛。丰城梅烛俗称板凳龙,起源于唐朝贞观年间,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相传,唐代贞观盛世,丰城大旱,为拯救苍生偷降雨的“露龙”因此触犯天条被斩。民众为了纪念露龙,在每年正月十三举行声势浩大的“梅烛”活动,历时千年传承至今。

5.丰城挂联剪纸。丰城挂联剪纸工艺始于宋代,迄今已有700多年历史,入选江西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它最初的表现形式以“挂联”为主,把各式各样的吉祥图案、文字用正红色纸剪、刻,以横幅形式悬贴在大门横梁上。它是以传统手工技艺创造的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相结合的民间美术形式,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6.丰城市冻米糖制作技艺。丰城市冻米糖俗称“江南小切”,以其“洁白如雪、香脆酥甜、落口消融”的独特风味闻名天下,被列入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据记载,丰城冻米糖始于明朝万历年间,迄今已有400多年历史,乾隆下江南时品尝后大加赞誉,此后成为皇室贡品,成为久负盛名的江西地方特产,享有江西“四大名点”之一的美称。

7.丰城谌母医药疗法。丰城谌母医药疗法源于丰城市罗山谌母行宫,名列江西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谌母医药疗法即“谌母药签方与传统中医刮痧疗法”,是以舒筋疏通经络的理论和方法治疗病痛和肢麻,而穴位的刮痧和经络的拍打在于促进人体血液循环,使人体更好更快地吸收药物,是宗教与科学的完美结合。

8.丰城许真君传说。许逊,字敬之,是我国历史上继大禹之后的又一位治水英雄,传说他曾镇蛟斩蛇,为民除害,道法高深,民间奉为“普天福主”、“许仙真君”。在他多年的治水活动中,丰城市其治水主要区域,因而在丰城留下了大量的遗址遗迹和口耳相传的传说故事,许真君传说名列第三批江西省非遗名录。

9.丰城木雕。丰城市是著名的木雕之乡,据可考资料,丰城木雕源起洪州窑商代制陶期,最初是为了打造和雕刻制陶模具纹饰,逐渐产生了木雕工艺。丰城木雕具有历史悠久、工艺繁多,题材丰富、做工精美、匠心独具等特色,列入江西省第三批非遗名录。

10.丰城社火。丰城社火是丰城河西地区的传统民俗。“社火”历史悠久,起源于人们对菩萨和历朝文臣武将的祭祀活动,从宋代起至今,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社火”民俗文化。丰城社火是丰城各城乡流传甚久、规模最大的祭祀活动,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遗名录。

11.丰城洪州窑碗泥岭制陶技艺。洪州窑是唐代六大民窑之一,烧制历史800余年,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碗泥岭是洪州窑唯一依旧在生产的重要窑址,该窑址完整地保留了洪州窑的柴烧龙窑和老作坊及古陶制作工艺,被誉为洪州窑的“活化石”,被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遗名录。

(二)丰城市非遗保护的意义

非遗是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重要价值。保护和利用好非遗关系到文化传承、精神维护、和谐文化的建设,关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文化的维护,也关系到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丰城非遗的调研与勘察,了解到许许多多珍贵的非遗正在消逝、遗失,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第一,非遗是历史传统传承下来的珍贵资源,不仅仅展现出了文化具有的多样性,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的精神追求,更是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丰城市来说,文化多样性对城市的发展和各地区的社会安定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非遗承载着城市发展历史,是历史见证。每一个传统文化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给当代人们以启迪。非遗的活态传承能展现和延续其历史价值。

第三,非遗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等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城市非遗的保护,不仅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和认识历史的需要,也是创建的需要。

第四,非遗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对于增进人与人之间、民族间、国际间的感情的维系起着一条纽带的作用,让人们更加和谐更加团结,需要我们共同去传承和保护。非遗保护在增强民族自信和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的重视度不够

对非遗的重要性,政府已有初步认识并采取了一定措施给予保护,但重视度不够,表现出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弊端。丰城市政府的对非遗的普查工作不够全面,由于时代变迁及自身特点等因素,有些非z淡出人们视野,甚至无人知晓,逐渐消失,需要做好普查工作,确保非遗不被流失。政府对非遗的保护力度和投入不够,保护思路、人员配备、资金支持及政策法规等方面不够系统和完善。

(二)非遗研究与保护专门人才缺乏

丰城市非遗是民间文化,传统民俗居多,大都分布在乡镇村间。而到乡镇村基层就业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很少,导致基层专业人员匮乏,不仅不利于普查,也不利于民间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而且,非遗的活态传承是以人为核心,丰城市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匮乏,多缺乏系统组织,自发性和自由无序发展的居多,这也不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三)政策法规不完善

非遗保护的基础是立法,在当前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的框架下,丰城市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了法律保障,建立保护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法处理,利用法律保障和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群众的认知度及认知层次较低

非遗主要来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但受文化生态环境的约束,大多数非遗缺乏经常性长期性的展示平台,受众群体越来越小,生存空间萎缩。群众的认知度低,认知层次也有限,目前丰城市非遗在中老年人中间还有一定影响,而年轻一代缺乏对其的了解及兴趣,保护传承的主动性积极性缺乏。

四、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建议

(一)立法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根本保证

法律保障是非遗保护的根本性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层级制度,投入了大量资金对非遗加以有效保护。丰城市应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明确保护标准、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非遗保护机构,全面、科学、规范、有序地推进落实非遗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经济的支撑。国家对非遗的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面对全国各省市地方大量的非遗,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有限。丰城市应继续加大投入,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对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并设立丰城市非遗保护基金,尽量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多渠道多方式募集资金;还应大力发展文化艺术产业,除行政手段外,依靠市场化手段,借助民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遗的研究、保护与开发。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人是核心要素。要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向公众传媒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各界的保护意识和主动性,使保护非遗的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年轻一代对非遗的认识和兴趣,鼓励年轻人参与保护工作,为非遗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选择非遗项目,例如岳家狮、制陶和剪纸等进驻中小学第二课堂,开设兴趣班,拓宽学生视野的同时又能普及非遗知识。有关部门应该加大非遗博物馆、展馆的建设,搭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平台和窗口。

(四)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