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例6篇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1

一、地震灾害的概述

( 一) 全球地震的变化趋势

从全球历史上有记载的地震发生次数和地震的强度数据分析,目前大地震越来越多,地震频率越来越高。从 1970 年1 月1 日到2011 年6 月9 日最近四十多年的记录数据( 见表1) 看,世界上发生5 级以上的地震共 21 499 次,6 级以上 4 347 次,7 级以上 616 次,8 级以上 41 次,9 级以上 1 次②。从表 1、图 1 和图 2 的数据看,以十年为一个统计区间,全球地震活动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趋势: 一是地震发生次数越来越多,二是地震强度越来越大。根据最近四十年的地震数据统计分析归纳得出以下规律: 发生6 级以上地震的次数每 10 年增加 100 次左右; 6 级以上地震平均每年约发生 100 次以上,7 级以上地震平均每年发生 10 次左右,8 级以上地震差不多每年要发生一次。由此可见,全球发生地震已经不是小概率事件,地震风险如何防范、地震损失如何补偿是很多国家不得不面临的课题。地震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瑞士再保险公司在 2009 年对全球近二十年来的各种自然灾害的数据进行统计,包括暴风、地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分别从事件发生的次数、造成人身死亡的数量和经济损失等角度来比较( 如图 3 所示) 。

( 二) 我国地震活动规律及地震带的分布

地震灾害具有多发性、突发性、发生的瞬时性、破坏的选择性和损失巨大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和烈度是突发的、非线性的,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地震在几秒到几分钟之间的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对地球表面的财产和生命造成巨大损失。长时间的资料分析表明,地震活动是时间分布的准周期性。强震活动是强、弱相间,波浪起伏地发展,即相对沉静的平静期和相对频繁的活跃期交替出现,地震活动的这种规律性是与地震带区域内能量的积累和释放有关。一个地震活跃期或平静期的持续时间通常为几年至十几年。地震活跃期与平静期交替出现,周而复始,构成一个延续不断的地震时间分布序列。我国地震从公元前 2300 年以来就呈现出在一年四季以及不同年份间的活跃期与稳定期交替的规律,且在时间轴上的分布也显示出显著的不均匀性。最近一个多世纪来,中国大陆这个地震系统已经经历了 1895 年 ~ 1906 年、1920 年 ~ 1934 年、1946 年 ~1955 年、1966 年 ~ 1976 年、1988 年 ~ 2000 年 五个地震活跃期,其中 7 级以上地震活动显示出几十年的活跃和平静交替出现的幕式活动( 阶段性而非严格的周期性) 韵律,如图 4 所示,现阶段我国大陆地震活动仍处于活跃期。我国是个地震多发国家,地震活动频发区域主要分布在新疆、华北、西南和台湾,总体归纳为五个区域的23 条地震带上。五个区域分别为: 西北区域,主要在甘肃河西走廊、青海、宁夏、天山南北麓; 华北区域,主要在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阴山———燕山一带、山东中部和渤海湾; 西南区域,主要是、四川西部和云南中西部; 东南沿海区域,包括广东北面和福建的沿海地区; 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地震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受经济状况、人口密度、特别是建筑物抗震状况的影响。由地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国地貌阶地的转化地带,集中分布在西南地区,其次是西北地区,东部丘陵地区也有一定的分布。

( 三) 地震风险链性特征

地震灾害系统内各要素相互作用,其造成的损失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现象,表现出链性特征,即以主发致灾因子为诱因,形成灾害链( 如图 5 所示) 。由于地震灾害链的存在,很难准确估计和测算地震灾害发生后对人类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地震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不可能覆盖到灾害链的每一个环节。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承保管控

( 一)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认识

全球地震破坏度急速递增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地震频发在人口稠密的地区,使得人员伤亡和损失价值越来越大。中国正在成为全球地震灾害损失最大的地区之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全球最大的 5 个城市都在中国,这些城市面临的风险增加,但抵挡灾害的能力十分弱小,且我国在建核电站全球最多,由地震引发的核辐射的威胁逐步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风险。地震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因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1996 年以前,我国财产保险基本覆盖地震灾害。后来鉴于很多国家将地震风险剔除商业承保范围,而将其列入特殊风险,通过政策性风险机制来处理地震保险,因此,从 1996 年开始我国保险公司不再承保地震灾害。但到 2001 年 8 月中国保监会颁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后,文件规定地震险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部分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一些地震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的探索,但是地震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十分有限。一是因为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地震巨灾风险时,需要具备很强的技术条件。首先是软件技术,包括地理信息系统环境和设备、风险模型的建立、图像开发技术、损失模型的建立、数据库设计和管理技术、概率分析技术、数据集成等技术; 其次需要地形、地质、建筑抗震等级、财产账册、历史损失等数据上的支持。这些技术的引进和开发,数据的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两三家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地震损失模型,其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地震概率分析才刚刚起步,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这些技术的开发和引进可以说还没有纳入管理日程。二是因为我国还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地震保险法律体系和地震保险制度,而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又是最重要的。地震常造成大面积范围内同类或相似风险载体的严重损失,这样,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通常会使许多受害的被保险人同时向保险人求偿,形成“风险累积”。因为风险累积,巨灾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风险单位的标的同时出险,个体损失出险概率的相互独立性失去作用,不满足精算原理中的个体随机变量损失发生概率的正态分布函数关系。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地震巨灾风险的概率函数服从稳定分布。用稳定分布的特征函数分析我国地震风险损失分布,分析结果为地震风险损失分布具有明显的右偏、厚尾、长尾特性。且实证数据表明: 地震真实的损失赔偿分布与稳定分布特征函数的图形非常相似,右偏、厚尾、长尾特性分布明显( 如图 6 所示) 。厚尾分布的尾部风险易造成费差风险,考虑不周会严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时甚至会导致资本金不十分充足的保险公司立即破产,这正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认识和谨慎承保的理论依据。根据损失的稳定性特性分布图图 6 可知,地震巨灾引起的个体保单损失( 或赔偿) 和再保险中的分出保单与分入保单都满足共同单调性。当个体风险属于同一分布族时,由共同单调性的个体风险组成的聚合风险模型的风险最大,相应的保险价格最高。这反映了与一般性保险业务相比,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和再保险公司分保巨灾风险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控制地震巨灾引发系统性风险,财产保险总公司在实务操作的承保政策中对财产险扩展承保地震责任时进行了严格的限额规定,即以省份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为地域单位,所有财产险的险种扩展地震责任不得超过其总公司规定的年度累计自留额。比如某财产险公司的各分公司地震风险年度累计自留限额标准为: 上海分公司为 25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广东、江苏、浙江、深圳分公司为 20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北京分公司为 15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山东、天津、福建、厦门分公司为 10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其他分公司为 6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 二) 地震保险的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地震风险在寿险产品中基本上属于可保风险,而在财险产品中大多属于除外责任。本文重点讨论地震财产保险,财产险公司能承保地震的险种主要包括: 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工程险、以及部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地震保险方面的经验非常有限,对地震损失的保险覆盖率目前尚不到 1%。一般来说,地震财产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覆盖地震风险的财产保险产品费率相对较高,同时由于缺乏制度保证,对保险人的地震保障不够信任,当被保险人收入不是很好时,被保险人总是选择风险自担。另一方面投保人保险意识淡薄导致的需求不足,需求不足最终表现在与地震相关的财产保险产品的投保率较低。人们虽然普遍认为地震损失非常严重,但潜意识认为地震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因而存在侥幸心理,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不愿意支付地震保险的保费。但自从我国汶川地震后,社会的地震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巨大的灾难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地震保险的刺激效应,唤醒了政府和公众对地震保险的重视,企业和个人投保地震财产保险的愿意增强,需要运用保险的手段来有效地规避风险,因此地震保险的市场需求明显增加。但财产险公司提供地震财产保险扩展责任的供给严重不足,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有: 我国还没有借鉴国际上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对地震保险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尚未启动,地震保险的法律层面还在研究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待改进。地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而且分布广、频率高、损失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费率的制定权也受再保险的影响,这些都抑制了保险公司提供地震财产保险产品的积极性。虽然可以作为附加险进行购买,但由于一旦投保人购买该附加险后,财产保险公司可能面临较高的赔付,所以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将列为附加险的地震保险向投保人进行推荐; 即使客户强烈要求购买,也不愿意主动销售,从而给出相对较高的费率,通过提高费率而减少地震财产保险的供给。我国地震保险的需求在不断扩大,而由于地震造成的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造成地震保险的财产保险产品供给较少,形成了我国地震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这种矛盾是保险市场中“市场失灵”的国际惯例,主要原因是缺失地震保险的立法。目前我国地震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大体由两部基本法和六部条例或法规构成①。客观地讲,我国有关地震风险管理的基本法还十分粗略,而条例法规的内容不少又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白。因此,化解地震财产保险的供需矛盾、扩大保险在地震巨灾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还得依靠我国地震保险法律的制定和保险制度的建立。

( 三)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控制思路

在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成立前,财产保险公司是企业和个人地震财产保险的承保主体,由于灾害损失的不确定性,其条款、费率的厘定难以按大数法则等基本原理操作,而巨额损失赔偿责任完全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承担,目前政府并不承担,因此任何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不可能单独承受地震保险风险。为确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稳健和业务发展,那么财产保险公司如何控制地震风险呢?

1. 地震风险一旦发生,往往损失惨重,因此保险公司为保障巨灾发生后能够及时提供经济补偿,通常需建立较多的地震风险准备金,以保障财产保险公司地震灾害的赔付能力。

2. 地震保险费率的控制。在地震保险费率结构中,其费率厘定包括地震风险的纯风险费率和保险公司必要的经营服务费用成本( 不包含利润) ,就得到地震风险的保险费率。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住宅地震保险的费率厘定,在基本保障费率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考虑国家费税和保险公司利润边际收益等因素。利用地震模型,立足于可以数量化的全国历史地震目录、活动断裂走向分布,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和震害预测矩阵,在全国 2 86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几何中心多层砖房的净费率基础上,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房屋密度和抗地震等级,并经计算机编程后的大量数据运算得出全国 34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震风险纯费率( 如表 2 所示) 。由于此类建筑是占我国 70%份额的主体建筑,对这些结论的归纳分析,应能基本反应我国的地震保险损失和费率水平的真实情况。每个净费率的计算具有实证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震害预测作为支撑,其宏观特征又和国内外的经验判断大体一致,因而这些地震风险纯费率也就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地震风险时应与客户诚信沟通,需采取地区差异化的费率政策,在参考表 2 基础上制定出地震风险的合理费率标准,而不是当前市场上流行的免费赠送或不太合理的收费标准。

3.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目前扩展地震责任的业务主要体现为大项目业务及集团业务,将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承保,通常没有保险层级的设置,也没有最高赔偿限额①。地震发生时一旦企业财产出现全损,保险公司需赔偿全部损失。而国外比较通用的做法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②,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地震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要求设立较高的免赔额。

4.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地震风险。分散地震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 单个风险单位的临时分保或购买超赔合同、财产险非水溢额合同、非水超赔部分的巨灾超赔合同。购买地震超赔合同将会使财产保险公司有更大的承保能力和更强的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对扩展地震责任的需求,地震超赔合同既可总公司打包购买,也可以由分公司按地区进行购买,限定每一地区地震超赔承保限额,从而节约费用。对购买地震超赔合同的费用,当由总公司支付时,也可根据年度内各分公司扩展地震责任情况,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进行比例分摊,未使用或使用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地震保险之后,将根据各自的承保能力和风险偏好,设计出自己的再保险风险分配方案,做好风险分散措施,图 7 是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进行再保险合同安排的通用思路。

5.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购买地震超赔合同情况调整承保政策。如果保险公司准备购买地震超赔合同,建议按地震活动主要分布的五个区域进行购买。购买的额度既要考虑公司目前已经扩展的地震风险,又要考虑今后业务发展需要可能扩展的地震风险来设计合同。安排完地震超赔合同后,调整承保政策的地震承保限额或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由总公司核保人在分公司间调剂使用。保险公司如果不考虑追加购买地震超赔合同,从经营稳健和风险管控角度考虑,应对当前的地震风险承保政策进行重新评估。有些财产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地震保险经验,制定承保政策时也没有相应的标准,是基于要对地震风险进行管理这样一种需求,简单地根据地震保险业务需求量制定了地震风险累积管理份额。这种地震风险管理不科学,相当于没有对地震风险进行管理,非常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6. 为了合理控制财产险地震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差异化的费率条件: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结构、不同建筑时期、不同地基和不同抗震强度的建筑物,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有差别。比如地基折扣,建筑物地基的好坏与地震灾害损失大小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建筑物地震保险时,对地基坚固的,在核定费率时,多给予一定的折扣。除了上述条件的费率差别外,有些保险公司根据地震的物理原理制定了建筑物高度折扣优惠制度。由于地震总表现为纵波和横波两种形式,而建筑物的损失主要与地震横波的波长、振幅和频率有关。一般建筑物高度与地震横波波长及损失的大小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建筑物地震保险时,对较矮的建筑物在核定费率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折扣。

7. 我国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尝试推出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主险地震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如下方面: 标的由于地震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引起的火灾、毁坏、埋没和流失等损失以及为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紧急避难措施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支付赔款,但以下损失为除外责任: ( 1) 被保险人的故意、严重过失或违反法令行为造成的损失; ( 2) 保险标的丢失或被盗的损失; ( 3) 战争、内乱、武装叛变、事变、暴动造成的损失; ( 4) 核燃料物质的辐射线、爆炸性和有毒特性造成的事故。一般对地震发生之日起经过 10 日后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三、结论与建议

经过上述分析,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

1. 通过全球地震数据归纳推理得出全球地震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 大地震次数增多,地震强度越来越大; 且由于经济的发展,单次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值不断在扩大,同时由于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 比如核辐射) 可能非常严重。

2. 总结了我国地震活动规律和地震带的分布特征; 探讨了地震灾害形成的灾害链,分析指出地震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不可能覆盖到灾害链的每一个环节。地震风险损失可以使用稳定分布的特征函数进行分析,且地震风险损失赔偿分布具有明显的右偏、厚尾、长尾特性。3. 地震巨灾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如果管理不善将面临破产的命运,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管控越来越严,使得地震保险市场存在需求与供给的矛盾,这种“市场失灵”是保险市场本身难已解决的,需要政府参与支持,政府通过立法出台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2

从灾害链的角度对Na-tech事件进行环境污染风险分析。采用临汾市历史地震资料和10家焦化企业的数据资料及当地的气象资料等,进行风险分析,结果表明在所研究的区域内,一旦强震破坏了化工设备,造成粗苯泄露,易造成公众中毒事件,所研究区域是典型的高中毒风险区。

关键词:

Na-tech事件;灾害链;地震灾害;环境污染风险

近年来,因地震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后果越来越严重。最为严重的是2011年日本3.11特大地震,地震引发海啸,逾2×104人遇难失踪,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爆炸,造成核泄漏,数万人紧急疏散,对环境的影响将持续若干年,是有史以来自然灾害所引发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之一[1]。在中国,地震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1976年唐山地震发生毒气污染7起,其中3人死亡,18人中毒。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也引起部分化学品的泄露和释放。这种由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被定义为Na-tech(NaturalandTechnologicalDisasters,自然和技术灾害)[2],它可看作是灾害的一种链式反应,国内对灾害链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3],但对地震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从断链减灾的角度对Na-tech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具有普通的现实需要和广泛的应用前景。

1研究区域情况

本论文以山西省临汾市作为研究对象。该区域在历史上发生过2次大震,同时又是山西省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但其特殊的地形条件和气象条件又极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具有极高的中毒风险性。

1.1大震的复发区临汾盆地具有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活动时间长的特点。自公元649年以来,盆地内共发生过地震震级M>4.7级地震21次,其中8级地震1次,734级地震1次,6级~6.9级地震3次。其中1303年和1695年临汾地区先后发生了洪洞(M=8)、临汾(M=734)2次特大地震震中仅相距45km,在400a间相距这么近的地区相继发生2次特大地震的情况在华北历史地震记载中是孤例[4]。

1.2能源重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汾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临汾区域的焦化企业不仅星罗密集,生产粗苯的量较大,且分布较分散,一旦发生事故,较难以集中处置。

1.3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象条件临汾市的地理环境和气象水文条件非常不利于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临汾市地形轮廓大体呈“凹”字型分布,四周环山,中间平川。临汾市市区全年静风频率高达48%,逆温频率高达38%,不利于污染物的垂直扩散和水平输送。

2研究区域内的潜在震源区及污染源的设定

2.1潜在震源区的设定本论文选择临汾盆地中北部强地震带上震级大于等于里氏7.5级和8级的活动断层作为研究对象,沿地震带通过ArcGIS随机生成57个震中,地震带震中分布如图1所示。地震烈度的等震线形状采用椭圆衰减模型,沿着地震破裂长度方向即为长轴方向。临汾研究区域处于中国华北地区,故选用中国东部的烈度衰减关系式(1)和式(2)模拟区域的烈度分布情形。利用式(1)和式(2)计算临汾区域内每一随机设定的震中在每一潜在泄漏源处的烈度值,临汾强地震烈度值从6度算起,即本研究仅考虑单个震中在粗苯泄漏处造成6度及以上烈度时的粗苯存储罐破损情形。

2.2潜在污染源的设定研究区域一共有38个涉及粗苯(苯和甲苯)的焦化企业,本论文选择其中10家焦化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其空间分布如图2所示。在研究区域和震源区、污染源设定后,假设临汾中北部发生强地震,地震破坏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储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Natech事件具体影响灾害链如图3所示。

3地震与化工设备破坏的风险分析

建立地震烈度(修正麦加利烈度,MM)I与破坏状态之间的关系矩阵,通过破坏状态与破坏状态比例的关系矩阵,得到主要化工设备在6度以上烈度(MM)I的破坏比例,用来表示化工设备的地震破坏脆弱性。结果如表1~表3所示。采用MonteCarlo抽样模拟各级烈度下形成的破损比例的分布范围,再将样本转化为Probit,用标准状态分布的反函数+5表征Probit,用Probit数与地震烈度完成线性回归,得到地震烈度与破坏概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如式(3)、式(4)所示。

4化工设备破坏与粗苯泄露风险分析

4.1粗笨泄露量与体积的关系假定粗苯卧式储存罐受到临汾强地震破坏后,其罐内所存粗苯(苯和甲苯)将在1h内全部泄漏到空气中。故将焦化企业中粗苯的存储量作为粗苯储存罐破坏后粗苯的泄漏量L,粗苯的体积泄漏速率V如下。

4.2风险分析从4.1分析可知,化工设备的粗苯存贮量直接决定了泄露后产生的危险性。

5粗苯扩散与公众中毒风险分析

粗苯泄漏后在大气中进行扩散,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化工设备破裂后,粗苯所处的污染源状态,另一个是地震后的地面气象条件,随着地震时间增加,粗苯扩散产生的中毒范围也不一样。研究选取气象资料比较完整的临汾市区、洪洞县、襄汾县、隰县、吉县、浮山县和翼城县7个地面气象站点和5个高空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时,在不足时用内插法补全所需的气象数据。运用CALPUFF大气扩散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根据相关数据,绘制出粗苯15min最大浓度中毒风险图如图4所示。由图4所知,在粗苯15min浓度最大值时,按中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标准,研究区域有一半以上地区中毒风险在0.1以上,即有10%以上中毒概率,这属于比较高的中毒风险;同时研究区域有1/4以上地区中毒风险在0.25以上,即有25%以上中毒概率,这是很高的中毒概率。这表明此时研究区域是典型的极高中毒风险区,研究区域内人员应立即撤离。

6结语

在模拟发生在临汾市的地震粗苯泄露的Na-tech事件中,地震破坏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储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地震直接对公众中毒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可通过断链减灾的模式进行风险控制。a)通过震害情况分析,化工设备直接受地震破坏的影响不大。要对罐体本身和相关联的部位作好减震措施并日常及时维护,可避免化工危化品存贮设备的破坏;b)泄露速度与存贮危化品的量直接相关;c)临汾市中北部是典型高危险中毒区。

参考文献:

[1]潮轮.日本悲恸:地震海啸核泄露[J].生态经济,2011(5):8-13.

[2]盖程程,翁文国,袁宏永.Natech事件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灾害学,2011,26(2):125-129.

[3]李鑫,郭安宁,赵泽贤.日本东北9.0级大地震与台风的成链关系[J].灾害学,2012,27(2):39-42.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3

【关键词】浅析,地震保险,证券化

前言:近些年我国地震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一些领域由于缺乏保险,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随着我国地震保险的日益完善,地震保险资金如何实现增值是很多社会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地震保险的证券化处理能够使地震保险获得更好的升值机会,对提升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水平十分重要。

一、中国推行地震保险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一)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难以完全解决地震灾害后期经济问题

当前,我国很多地震灾害的善后工作完全依赖政府主导和民间自发帮扶,很少有商业保险能够对地震灾害尤其是特大地震灾害进行妥善的善后处理。例如,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虽然世界各地纷纷向地震灾区捐款,但地震灾区的善后工作尤其是经济恢复工作依然依赖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虽然政府连续多年为地震灾区进行财政资金的拨付,但相对于严重的经济损失,地震灾区的经济恢复依然面临一定的困难[1]。因此,对地震灾害进行保险,并将投保资金进行证券化处理,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地震灾害的善后处理能力,大量的投保资金如果完全使用证券化方式进行处理,将会很大程度上增加这些资金的投资价值,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资金的价值投资,这既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保险基金的市场价值,为地震灾害的善后工作预备充足的资金力量。

(二)商业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以承担大型地震灾害赔偿工作

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尚不能对特大地震灾害进行担保,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近些年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是,将类似于汶川地震那样的特大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分化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因此,当地震灾害发生时,一些保险企业不得不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风险的化解,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地震灾区经济恢复问题的解决[2]。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总资本尚不及汶川地震的一次经济损失,因此,完全依赖现有的商业保险体制,难以妥善处理特大地震灾害问题。将保险基金实施证券化处理,能够将保险基金运用价值投资的形式进行升值,使地震保险的基金能够迅速升值,并对我国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进行资金帮助,避免地震灾区因自然灾害返贫,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地震保险证券化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积极承担保险公司证券化导师

保险基金的证券化处理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而单纯从事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摸清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一旦投资失误,将会造成保险基金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在保险证券化的过程中积极负责指导工作,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结合以往发展经验进行分析,并制定出稳定可靠的价值投资方案,使保险基金能够得到充分的升值[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债券领域的现状,不能单纯的寄希望于个体市场,要将大型社会企事业单位作为地震保险债券化的客户,并积极完善地震保险的相关制度,以便吸引社会机构进行认购。政府在地震保险的承销过程中,要进行相关协调与配合工作,以便地震保险的承销工作能够在政府提供的环境中顺利进行。另外,政府必须从分认识到,地震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政府必须在地震保险的运营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能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巨额保险基金,而是要充分参与到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当中,以便地震保险的证券化能够更加稳健的发展。

(二)健全地震保险债券发行和运营机制

首先,要对地震保险的相关数据进行增和,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库,以便地震保险债券的发行方能够具备足够的信息基础。在建立信息数据库的过程中,政府要将我国历次地震灾害的强度和经济损失数据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发行地震保险债券的主要依据,发行债券的过程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要细化保险补偿条例,将不同类型的地震灾害补偿资金进行明确计划,并寻求公安系统的配合,避免骗保问题和非法挪用资金的问题。要提高地震保险资金的控制力度,在价值投资出现新情况的过程中能够及时调整资金的投放方案,避免出现保险资金损失的问题。在保险资金的运行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不断征求经济学家的建议,并对债券的投资情况进行指导,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行政性手段进行资金投放方向的决策,以便地震保险债券的发行能够具备足够的合理性。

结论:地震保险的证券化是提升地震保险基金数额,促进我国特大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提升的重要事务,深入的分析地震保险证券化的重要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险基金证券化的具体举措,对提升我国地震保险证券化的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永,许学军,刘鹃. 当前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的探讨[J]. 灾害学,2007,01:121-124.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4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5

关键词:边坡;易损性评价;公路功能;通行能力;绕行能力;道路修复时间;经济密度

中图分类号:X43;P64222 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2013年4月20日四川芦山发生里氏70级地震。这些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同时地震触发大量崩塌和滑坡灾害[19],这些灾害对公路造成巨大破坏[1012],从而使得大量物资、救援人员和设备不能快速到达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并且由于余震和降雨的触发,公路沿线边坡不断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使得抢通的公路多次中断,严重影响灾区震后重建工作的展开。由于西南地区地貌地质条件复杂,是崩塌、滑坡、滚石等边坡灾害多发的区域;这些边坡灾害容易破坏或堵断公路,影响其正常运营。因此,科学评价公路边坡灾害的风险对于山区路网建设、道路工程布局、抢险救灾等具有重要意义[1322]。

风险是危险性和易损性共同作用的产物,区域风险是指在一定区域和给定时段内某种灾害可能导致的该区域内所存在的一切人、财、物的潜在最大损失[2326]。对于边坡灾害的风险评价,需要完成边坡灾害危险性评价和边坡灾害易损性评价2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边坡灾害的危险性评价,国内外已经有很多研究[3037],相对比较成熟。现有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多以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建立指标体系[3844],而对于边坡灾害的易损性评价,由于其属于交叉学科,国内外研究较少,现有大部分研究主要针对边坡灾害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多以边坡灾害造成的公路破坏损失作为易损性评价的指标[4547],成果多以定性分析和描述为主,对公路边坡灾害易损性的定量研究也未见有文献报道,且都没有从公路的功能出发建立适合公路边坡灾害的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此,笔者以云南省文山州文山至天保二级公路(以下简称“文天线”)为例,首先假定崩塌、滑坡等边坡灾害发生后堵断或破坏公路,车辆只有绕行其他公路或等待公路抢通后才能通行;然后从公路所承担的功能出发,建立适合于公路边坡灾害的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对文天线边坡灾害的易损性进行评价,为西南山区公路的减灾防灾和公路灾害风险管理提供服务。

1研究区概况

文天线全长100 km,设计行车速度80 km·h-1。文天线南接部级口岸天保,是连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平台,亦是重要的国防公路。文天线不仅可以带动公路沿线经济发展,而且对于促进中越边境贸易及文化交流有着重要意义。

文天线处于云贵高原南缘部分,属中山高原地形地貌区,区内碳酸岩广泛分布,侵蚀和溶蚀作用是区内地貌形成的主要营力,地貌的形成及发展均受地层岩性、构造和新构造运动控制和影响,特别是文山、马关溶蚀盆地的形成与新构造运动关系较大。文天线路段内基岩,大部分地区植被不发育,水土流失情况较严重,一般在分水岭及斜坡平台有少量覆盖层,厚度一般为1~3 m,沟谷地段第四系冲洪积层稍厚,厚度一般为5~12 m;各小盆地、谷地内覆盖层较厚;文天线多沿河谷修建,沿线边坡灾害发育明显(图1)。

课题组于2010年7月、2010年11月和2011年4月分3次沿公路进行了32 d约30人次的野外调查。根据调查资料,公路沿线地层从第四系至寒武系,缺失侏罗系、白垩系和志留系;按物质组成,公路沿线共发现边坡灾害34处,其中岩质边坡灾害25处,土质边坡灾害7处,古滑坡体2处。

2公路边坡灾害易损性评价因素

假定崩塌、滑坡等边坡灾害发生后堵断或破坏公路,车辆只有绕行其他公路或等待公路抢通后才能通行;从公路所承担的功能角度出发,主要考虑公路对区域经贸往来的纽带作用和车辆通行能力选择易损性评价因素;采用经济密度、道路修复时间、公路绕行能力3个指标进行量化,其中经济密度表征边坡灾害对区域经贸往来的影响,道路修复时间和公路绕行能力表征边坡灾害对车辆通行能力的影响。在进行公路边坡灾害易损性评价时,采用专家打分法确定经济密度、道路修复时间、公路绕行能力3个指标在易损性评价中的权重,其分别为025、015、060。

3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及其量化

3.1经济密度

经济密度采用单位面积国内生产总值GDP进行量化,其量化是根据文天线沿线各乡镇2010年GDP除以其面积得到。这一指标的含义为:当公路通过地区经济密度越大时,则边坡灾害堵断公路造成的易损性越大。

首先根据各乡镇GDP及其面积计算出单位面积GDP(即经济密度),然后对各乡镇的经济密度进行归一化处理,再将经济密度归一化后的结果乘以其权重值,最后在ArcGIS中,建立各乡镇经济密度的权重属性表,其分布见图2。

3.2道路修复时间

道路修复时间的含义为:当边坡灾害堵断公路的地点距离抢修出发点越远,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公路抢通和修复所需的时间越长,则边坡灾害堵断公路造成的易损性越大。

考虑因边坡破坏或阻断公路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其量化根据距起点(文山州驻地)的距离进行量化。首先根据文天线距离抢修出发点的远近确定道路修复时间,即文天线起点(文山州驻地)处道路修复时间定为0,文天线终点道路修复时间定为1,其他路段位于0~1之间;然后,将道路修复时间乘以其权重值;最后,在ArcGIS中,建立道路修复时间的权重属性表,其分布见图3。

3.3绕行能力

当边坡灾害堵断文天线,在公路抢通之前,车辆可以选择与文天线相交的其他公路绕过公路断点,实现通行需要。

绕行能力采用边坡灾害堵断后车辆绕行距离和绕行公路等级2个指标进行量化。通过分析文天线沿线与其相交可以绕行的二级或三级公路的分布,并采用最短绕行距离选择路线,沿文天线划分出10个绕行点,将文天线分为11个路段(文天线起点编号为0,终点编号为11,图4),分别为0—1、1—2、…、10—11路段。以0—1路段为例,文天线起点0到绕行点1之间348 km的路段任何一点发生边坡灾害堵断文天线,车辆绕行距离和绕行公路等级是相同的,因此0—1路段的绕行能力为唯一值。需要说明的是,5—6路段的A点虽然有公路与文天线交叉,但对于5—6路段任何一点发生边坡灾害堵断公路所绕行的公路等级和距离是一样的,因此没有将A点作为一个绕行点。

因此,绕行能力的含义为:当绕行公路长度与绕过的文天线公路长度的比值越大或绕行公路等级越低时,绕行能力C越大,则边坡灾害堵断公路造成的易损性越大。

在ArcGIS中,首先计算出各路段长度(即绕过的文天线公路长度)、绕行二级公路长度和绕行三级公路长度(表1);其次,根据式(3)计算各路段的绕行能力;然后,对绕行能力进行归一化处理,并乘以其权重值;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在文天线两侧各建立500 m的缓冲区,其分布见图4。

3.4易损性评价结果

3.5评价结果分析

文天线全长有3075%属于极高或高易损性等级,其中396%的路段(2—3路段)为极高易损性,这一路段易损性等级最高主要是由于其绕行的公路长度与绕过的文天线公路长度的比值很大,如果要降低这一路段边坡灾害的易损性,在今后路网建设中可以考虑减少这一路段的绕行长度,如在与这一路段相交的路网中修建一小段三级公路,这样即使2—3路段发生边坡灾害破坏或堵断公路,车辆也可以很快绕过。虽然距离文天线起点最近的路段(0—1路段)经济密度最大,但由于靠近文山州驻地,其修复时间最短,且路网密集,绕行的公路长度较小,因此其易损性为中等。

4结语

(1)以云南省文山至天保二级公路为例,首次从公路所承担的功能角度出发,选择经济密度、道路修复时间、公路绕行能力3个因素建立公路边坡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对文天线边坡灾害发生后堵断公路造成的易损性进行评价。

(2)文天线各路段易损性为007~100,全长有3075%属于极高或高易损性等级。其中,396%的路段为极高易损性,这主要因为其绕行的公路长度与绕过的文天线公路长度的比值很大,如要降低这一路段边坡灾害的易损性,可以考虑在今后路网的建设中减少这一路段的绕行公路长度。

(3)虽然距离文天线起点最近的路段经济密度最大,但由于靠近文山州驻地,其修复时间最短,而且路网密集,绕行的公路长度较小,因此其易损性为中等。

(4)由于公路边坡灾害易损性评价属交叉学科,对于边坡灾害的成灾机制需要岩土工程方向的研究,对于灾害造成的损失需要经济和社会方向的研究,对于公路通行能力需要交通工程方向的研究。现有研究成果更多的是考虑公路边坡灾害发生后对公路路面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质仍局限于灾害点造成的损失而非区域,且没有从公路的功能出发考虑评价因素。如果能将公路边坡灾害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和风险评价结合起来,就能实现公路边坡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不仅能优化路网,而且对于防灾减灾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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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6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政府角色定位;政府干预;辅机构

中图分类号:F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3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6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4年5月,深圳政府为辖区内所有居民购买了商业巨灾保险,辖区内任何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居民将能获得最高1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该项举措无疑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后,中国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上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深圳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热点。归根到底,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学者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机构完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公共利益理论支持者,他们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着公共品的特点。例如关于洪水灾害的防御系统,整个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不管是否参与巨灾保险,都是该系统的受益者,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车者,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撤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大家都不愿意参加巨灾保险,进而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巨灾风险的管理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主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政府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只能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市场增进理论的支持者,他们支持公共利益理论中关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的观点,但不赞同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性角色完全介入。他们认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关系,政府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份子,市场能够更有效率的获取信息并形成高效的竞争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补充机构管理市场,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协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完全脱离巨灾风险的管理,由市场力量决定资金的流向。持此观点的是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最终会达到均衡的状态,这时候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任何形式的介入都会打破整个市场的均衡,使得市场效率降低。由于这种观点假设市场是完全出清并且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并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

目前中国学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谢世清(2009)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采取伙伴协作模式[1];冼青华(2009)通过分析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不足,结合国际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体制设计经验,认为中国采取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比较合适[2];卓志(2011)认为建立政府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3]。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但是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具体做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分析一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中国现在应对巨灾风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当灾害发生时,比较小的灾害都是由当地政府组织灾害的救济(一般以省、市为单位);当灾害损失巨大时,中央政府便会介入,政府始终是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除了政府救济,应对灾害还有社会捐助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捐助包括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总体而言社会捐助是一种完全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社会行为,不受到任何约束。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关于巨灾事故的商业赔付一般只能维持在5%甚至更低,但在世界巨灾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巨灾风险的赔偿能占到损失的30%以上,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关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呼声是比较多的,这是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灾居民提供救援,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脱离出来,但政府救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它主要存在着如下的弊端:一是政府的每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严格的预算和评估才能实施,是一项有计划性的安排,财政资金的他用会导致该项安排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影响社会效率;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在特殊时刻一切活动都会为巨灾事故的救助开绿灯,但是有关当局从接到灾害发生的通知到筹集资金再到资金的投放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大大延误了灾害救助的最宝贵时间;三是政府救助的效率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四是它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第二,由于社会捐助的自发性和自愿性,靠社会捐助得来的资金一般不是稳定性的,捐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捐款的多少,资金的不稳定性导致难以确定其捐助的时间和金额,影响了巨灾资金的评估和运用,过分依赖社会捐助还会引致社会责任划分不明。一般而言,社会捐助只应该是巨灾救助的辅来源,而不应该成为一项能产生依赖性的长期来源,否则灾害管理部门会将社会救助做为一项可预期的资金来源,出现政府的相关部门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有着更多的优势。由于市场运作的规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效率,并带动社会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参与主体越多,整个社会在巨灾管理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本应该做为社会风险管理重要一环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严重缺位,不仅使得中国在巨灾风险管理上效率不高,还弱化了中国抗击巨灾风险的整体能力[4]。

三、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梳理

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讨论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选择时,适当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作为主导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以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为例。美国的洪水灾害风险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来运作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只扮演着人的角色,其收缴的保费全部交由美国洪水保险基金运作。政府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一些措施强制其居民参加洪水巨灾保险,如拒绝为受到洪水灾害威胁但没有参加NFIP的居民提供任何救助;对洪水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适当规定,如只承保25万美元以下的损失;干预保险费率的厘定,如对于符合一定防洪标准的建筑,其费率完全按照精算纯保费实施等[5]。美国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居民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行的,如沿海经济比较发达且受到飓风、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但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又受到地震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政府希望通过拒绝救助的方法来迫使当地居民来参加巨灾保险,其可行性是有待讨论的。

第二种是政府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在这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或以最后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做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如法国国有性质的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和法国政府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时的救助;或干预巨灾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西班牙的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tion de Seguros 简称 CCS),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定期向CCS缴纳保费,CCS负责巨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并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以法律形式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干预,如日本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1934年通过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规定火灾保险上必须附加地震险,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规定政府做为超额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地震风险责任。

第三种是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在这些国家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担巨灾风险责任;政府对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他们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来分摊风险。在这些国家,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是和其发达的保险尤其是再保险市场紧密相关的,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大多位于欧洲(如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这几个国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政府的角色定位。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但其为使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保巨灾风险,修建了大量的防灾防洪设施,只有在洪水灾害可能的危害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才愿意承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了资助。

四、中国政府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巨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由于没有明文性的关于巨灾防治的目的、原则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巨灾风险管理只能靠号召式的发起,不是一项有计划性、有条理性的活动体系。其次由于中国关于巨灾责任主体的划分不明确,各主体不能各司其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巨灾责任。再次是多层次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缺位。由于没有系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只能冲在第一位,做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最后,中国缺乏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中国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足、巨灾防范系统的不完善、巨灾保险技术的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存在的弊端,结合其原因,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的经验,本文对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如下建议。

第一,抓紧完善巨灾法律体系。法律的构建是除政府以为其他机构不能代为实施的,中国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地震灾害的立法比较著名的专门法律有《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一个较为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框架,严格约定了各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强制一些特殊产业必须参加巨灾保险,强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巨灾风险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日本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法律的强制性更利于其举措的实施,这是中国目前所欠缺的[6]。

第二,中国政府应该做市场的守护者。政府始终将自己定位于巨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中来,应该由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的第一管理者,政府只能作为市场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来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例如在法国,先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巨灾风险责任,然后由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屏障,当巨灾风险过大致使其无力承保时,法国政府才会加入到巨灾管理之中。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依靠政府财政进行巨灾救济的弊端,唯一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社会整体更有效率。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新西兰,其采用的是分层次的巨灾管理体系,该体系一共包括四层。第一层是当灾害造成的损失在2亿元新西兰币以下时,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简称EQC)负责承担赔偿责任;2―7.5亿由由再保险人和EQC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当损失在7.5―20.5亿时,由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担;如果以上各项还未承担完赔偿责任,才由自然灾害基金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EQC所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了新西兰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巨灾风险的管理效率。中国可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培育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依旧以新西兰为例,EQC做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负责下列活动:组织各种各样的巨灾风险教育活动,使居民对巨灾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使国家在面临灾害时能够从容应对;进行灾害预测和灾害控制研究;负责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该基金的投资收益也是EQC的主要资金来源)。可见,政府机构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如果只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是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巨灾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居民和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来。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伙伴协作:巨灾保险制度中我国政府的理性模式选择[J].现代财经,2009(6):50-54.

[2]冼青华.我国政府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及其角色定位[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1):43-48.

[3]卓志.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2011(9)74.

[4]魏华林,张胜.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保险研究,2012(1):21-26.